2009年武汉大学611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考研真题【圣才出品】

2009年武汉大学611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考研真题【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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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武汉大学611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考研真题

张明楷_刑法与法益侵害说

刑法与法益侵害说 张明楷 内容提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本质是侵犯法益。本文论述了法益侵害说及其与规范违反说的区别;论证新刑法采取了法益侵害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的合理性;剖析了有悼法益保护目的现象,并提倡全面贯彻 法益侵害说。 关键词:新刑法法益保护法益侵害说 一、法益侵害说概述 从宏观角度来看,国外刑法理论在两个问题上存在着法益侵害说与其他学说的争论。 首先,关于犯罪的本质,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与折衷说的争论。 权利侵害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故没有侵害权利的行为不是犯罪。权利侵害说的代表人物费尔巴哈(Feuerbach)提出该说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享有权利,犯罪的本质正是侵害权利;国家也有人格、享有权利,对国家的犯罪也是对权利的侵害。第二,法律与伦理有严格区别,内心的恶意不是法律规制对象,只有侵害极利的外部行为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第三,将犯罪限定为侵害权利的行为,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保证刑法的安定性,从而保障市民的自由。该说在19世纪初期的刑法学中占统治地位。但是,用权利的观念并不能完全说明实定法所规定的犯罪,有些行为如警察犯(后来的行政犯)、宗教犯罪、风俗犯罪等并没有侵害权利,但仍然被实定法规定为犯罪。于是,权利侵害说被法益侵害说取代。 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造成侵害或引起危险(威胁)。这一 观点最先由毕恩堡姆(Birnbaum)提出,后来得到了李斯特(Liszt)等学者的继承与发展。李斯特指出:“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是个人的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产生这种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法的保护使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犯罪便是侵害由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行为。由于法益侵害说可以说明各种具体犯罪的本质,故成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的通说。 义务违反说认为,与其说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不如说是违反义务。德国学者谢夫斯坦(Schaffstein)之所以提出这种学说,一方面是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由霍利希(Richard Honig)将法益理解为各个刑罚法规的立法目的见解,以及由休威英格(Erich Schwinge)将法益理解为刑法中的解释与概念构成的指标的观点;另一方面是在纳粹时代;国家主义得到强调,于是犯罪是对国家、社会共同体的危害,即使行为没有侵害法益,但违反了社会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人伦的义务时,就是犯罪。 折衷说(法益侵害+义务违反)由日本的团藤重光提倡,得到了其弟子大家仁等人的支持。该说认为,刑罚法规都是以个人的利益、国家及社会的利益为保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 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 的原则. 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 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 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 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 (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 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 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 料为准. 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 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 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 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 调控和管理. 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 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 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岗位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 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概述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在宪法侧重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而成的,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另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行政法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而产生,所依照的法,便是宪法,不仅政府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鉴宪法,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核才能生效,因而宪法要优于行政法。 (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得违反我国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行政法不仅要接受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审查,另外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法中的具体条文提起违宪审查,维护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法律的保护对象相同 规范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使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

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了规范政府职权的实施,明确政府责任也需要对行政法进行制定与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犯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法益和遵循的价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本文由收集整理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看出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遵循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诉权与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关于财产法益的现实性问题 (一)行政征收财产的保护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行政法的行政强制中的基本原则中也明确

法律常识汇编——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等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感谢吴欢老师组织这次会议,让我能深入地思考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借此机会重见老朋友,认识了新朋友。下面我抛砖引玉地讲几点。 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条。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再如,《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 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二是行政法对于民法保障性作用。对此我主要想强调五点。 第一,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得到认可,通常取决于一个行政行为。就自然人而言,一个自然人当然是一个民事主体,但这个自然人从何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又在何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并非取决于客观事实何时发生,而是原则上取决于“出生证”与“死亡证”上的记录,即相应的行政证明。现实中,出生证上的生日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样的情形并非罕见,这也说明了行政行为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认定上的影响。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看,他们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则取决于相应的行政登记,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民事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直接体现。有关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5、25、31条中。第58、64、68、77、78以及88-92条,则体现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中的行政法因素。 第二,民事主体部分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借助行政行为完成。有些民事权利的取得取决于自然因素,如年龄、智力状态等,但也有一些民事

民法与刑法上“近亲属”含义

民法与刑法上“近亲属”含义 民法与刑法上“近亲属”含义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段某的妻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带着自己日常生活用品离开了家,段某对此十分不满。段某经多次跟踪后发现,妻子在岳父母家居住。同年5月的一天,段某请来货车司机及自己多位朋友,趁着岳父家里没人,采取卸门入室的方式,搬走该房内电脑、电视机、洗衣机、沙发、餐桌等电器及家具,并予以变卖。 同年年底,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案所涉及的电器价值2.1万余元,其他家具因无实物而无法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秘密窃取家庭成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段某属盗窃亲属财物及自首情节,法院一审判决段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段某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段某不服,称其与被害人系翁婿关系,二者之间互为家庭成员或系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中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其行为未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盗窃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与被害人系女婿与岳父关系,

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法院裁判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因此,刑法上的“近亲属”比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要小,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段某与岳父母并非同居一家,未构成一个生活实体,其与岳父母之间更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段某与岳父母既不互为家庭成员,亦非近亲属,因而其盗窃岳父财产的行为不能视为偷拿近亲属的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法理是什么?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犯罪的处罚,不仅外国刑法一般都规定轻于普通盗窃,而且在我国古代也有类似规定(如“亲亲相隐”制)。家庭成员及亲属间存在一种特殊关系。从属于同一家庭和亲属关系的事实本身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与义务,因而在家庭内部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具有特殊的性质的。因而上述司法解释对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相关法条

武汉大学—人事管理系统技术指标

武汉大学人事综合管理系统招标公告 根据国家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武汉大学对武汉大学人事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范围:武汉大学人事综合管理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不能是法人联合体。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1年12月 28日至 2012 年1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4: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405 室;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2 年 1月10日上午8:00至8:30 (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2 年 1月10日上午9:00 (北京时间) 3、投标、开标地点: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五、采购人、联系人、技术负责人等。 采购人名称:武汉大学 采购联系人:张伟段朝霞 联系电话:68754585 68754586 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附件注:业务需求见《武汉大学人事综合管理系统招标要求(详细)》 第一章投标方须知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教职工信息管理子系统、薪酬管理子系统及纸质和电子数据整理、清洗、归并、录入、迁移的建设工期不超过45个日历日,经招标方认可后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30个日历日。试运行期满后经用户认可进入验收程序。验收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到合同总额的30%。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其余建设内容的建设工期不超过90个日历日,经招标方认可后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30个日历日。试运行期满后经用户认可进入总体验收程序。总体验收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到合同总额的90%。 3、总体验收通过之日起满6个月,如果没有履行纠纷时一次性付清余款。 4、售后服务和质保期:五年。自总体验收通过之日计进入售后服务和质保期。 1.3 投标方资格要求 1、具有《软件企业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通过认证的软件内含有人事管理领域产品。 2、2008年以来,投标方具有实施“985”或“211”高校人事管理系统项目至少三例成功案例。 3、具有本地软件开发、实施及维护技术力量和服务机构。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价格、商务和技术三部分组成。 1、价格部分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 2、商务部分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软件企业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 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加盖软件开发商公章) 3) 成功案例介绍,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复印件、用户单位信息主管的姓名、职务、座机、手机。 3、技术部分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系统实施方案(含技术设计方案、软件开发计划、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等) 2) 原厂质保条款及服务承诺,售后服务保障(包括投标方售后服务机构地点、规模;服务响应时间) 3) 培训方案 第二章技术需求 2.1总体目标 它是整个数字化校园的关键系统之一。建设该系统有四个主要目的,一是有机组织、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教职工信息;二是为各级组织机构科学化决策提供依据;三是有效地提高人事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四是避免同一信息的重复填报,实现全校各单位对教职工信息的共建共享。

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相比台湾地区,行政学学者李建良教授也认为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行 政法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的规范和基本原则,宪法对行政法有导引和 指示作用,另外通过行政法的制定与执行使宪法具体化,并且补充宪 法的疏漏与不足。德国学者弗立兹韦纳也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协调的法,将社会法治国宪法的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来使多元化的民主得 以实现。”总来说之,宪法与行政法绝不是没有一丝相关性的,彼此 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动联系。对于宪法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是从哪个层 面对行政法实行指引,以何种方式引领行政法,作者认为或许能够使 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实行规范分析,从中找到答案。 一、从规范角度看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及校车安全、房屋拆迁、食品 安全领域的行政法的原则 黑格尔有句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 都是合乎理性的。”虽然这句哲学名言已经被唯物辩证法所否定,但 我们仍然认为这是研究的起点,因为一切研究都是能够从规范开始的,规范是一种先验的逻辑推理,学者们构建出来的,所以从规范切入是 一个研究的基础起点。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订的,已修订四次。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精神 文明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项内容, 完善了相关土地征用以及对私有财产保护等规定。关于我国的宪法的 基本原则也是众说纷纭,有西方学者将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为权力分 立与制衡、人权保障与有限政府三个原则。我国的宪法学者总结为人 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四个原则。作 者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得出我国的宪法有五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 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即体现在宪法总纲第一、二条,强调人 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在宪 法第三条,即全国人大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体现在宪法的第四条。平等作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提供课件 Ⅰ导论 一、组成部分 1、分为两部分: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2、理由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是为了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而建立的制度,服务于民事活动。因此,必须了解规范民事活动的民法知识。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机关,其从事的登记活动为行政行为,针对登记机构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因此,需要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二、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五个部分 (1)民法总论;(2)物权法;(3)合同法;(4)婚姻家庭法;(5)继承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共分为七节 1、概述; 2、行政主体; 3、行政行为; 4、行政法律责任; 5、行政复议; 6、行政诉讼; 7、 行政赔偿。 Ⅱ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一、民法总论 1、意义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而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理论。通过学习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最基本的知识,可以为掌握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2、主要内容 (1)民法概述 ?主要对民法的概念、性质、特征进行了介绍。需要了解的是“民法的概念与特征”。(2)民法基本原则 ?三个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这三个原则都需要熟悉。 ?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它在不动产登记非常重要,体现为依申请原则,即除非法律规定,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进行登记;在登记完成前,当事人有权撤回登记申请。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这是应当掌握的内容 (4)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类型。特别重要的内容,必须掌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经常接触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如买卖、赠与等。单方法律行为就是遗嘱。 (5)代理 ?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代理与行纪、居间、委托的区别;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合同法》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六条规定,代理被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以上内容应当熟悉. (6)监护 ?概念、特征与类型。 ?由于涉及到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因此监护制度尤其是法定监护,必须掌握。法定监护有关规定见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 (7)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依据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可以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行为),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无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浅谈民法、刑法、刑诉的学习方式

浅谈民法、刑法、刑诉的学习方式 1.民法 民法科目体系庞杂,内容较多,难度较高,但民法也贴近生活,入门容易。从2017年民法考题来看,民法考察趋向基础,更加重视对实证法和基本理论的考察,对于比较法和较深理论不涉及。这也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复习过程中重视基础,对基本概念区分要清晰。比如撤销与解除,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违约与缔约过失等。 在民法复习过程中,真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真题最好做三遍以上,其实遍数不是最关键的,关键的是你真正弄懂,真正能把每一个选项吃透而不是凭借感觉去猜题,那是没有入门的表现。 我觉得希律法考的张永兵老师民法讲得很好,他在《当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或参与各级科研、教研项目若干,参编《合同法》等多部教材。长期从事司法考试研究,主讲《民法总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亲属与继承法》等民法课程。讲课精准干练、深入浅出,举例简短生动、贴切点题,语言通俗易懂、幽默风趣。被学生亲切称为“兵哥”。倡导极简主义法考教材编写和极减主义法考复习路径。 2.刑法 刑法有着非常精妙的体系构建,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我们应尽量掌握两阶层的理论,两阶层理论确实对于分析问题有帮助。对于共同犯罪、财产犯罪、因果关系、正当防卫、不作为犯罪等问题,这些内容对于刑法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尽量学会老师所教授的分析方法,重新建构我们的体系。对于分则第三章和第六章尤其是第六章的一些不太重要的普通罪名(关于那些是一般罪名那些是重点罪名,官方大纲上会有标注,老师书上也会注明),不用太在意,那些罪名这么多年很少考到。 刑法卷四现在会考察学说争议,就是对于一个问题,理论界有几种学说,每个都要求答出来。其实,对于这种问题,不要太担心,每年考到的都是为数不多的几个点,比如偶然防卫、事前故意、死者占有等。在复习过程中,对于重点问题掌握学说争议就可以了。 刑法我是跟了刘刚老师学的,他在高校任教刑法学21年,对刑法学重点把握精准。痛恨胡子眉毛一把抓,主张“减法”式的教学,为学生减压。授课逻辑严密,犹如水银泄地;讲课言简意赅却又如行云流水,善于用简单的刑事案例来阐述深奥的刑法理论。近五年学生网上评教平均得分99.98分,先后六次获中南大学校级优秀教学奖,并评选为法学院最喜爱研究生导师。

定向选调生武汉大学宣讲会发言稿

定向选调生武汉大学宣讲会发言稿 恭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学弟学妹、学长学姐,大伙儿上午好!我叫周维,是武汉大学2017届毕业生,今年特别幸运地入选江西省定向选调生。如今站在这个地方和大伙儿分享自己的心路历程,我既兴奋又紧张,固然更多的是感恩,谢谢组织和领导给我回母校宣说的机会,感谢大伙儿来参加今天的宣说会,更谢谢武汉大学对我们的教育和培养。 我是2010年进入武汉大学读本科,今年硕士毕业,在珞珈山日子学习了7年。我本、硕基本上金融学专业,当时挑选专业的动身点比较现实,希翼能实现个人的财务自由。在研究生的后半时期,我在先后几家券商实习,要紧工作是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融资,融资就要支付利息,可是别并且点进行融资所支付的利息差异很大,大到我这一辈子都可能无法企及。因此我就萌生了想回到江西去,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落低眼力政府平台融资成本的想法,因为如此我的人一辈子会更有价值。 在一年多的投行实习过程中,我去过新疆、贵州、广西、湖南、江西和江苏等一些省份,深感各区域进展、城乡进展极其别平衡固然,更为中西部地区基层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所付出的努力而震撼。我是土生土长的江西人,我爱这片红土地。在当前各地奋勇争先、赶超进展的过程中,我想自己眼力别能降后。与其在黄浦江边当一名郁郁寡欢的白领,别如鄱阳湖畔成为一位挥斥方遒的追梦赤子。 成为一名定向选调生,我认为别仅仅是个人职业的一种挑选,更是对自身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与责任的担当。恰逢今年江西省来武大招收定向选调生,得到通知后我马上报名,父母也特别坚决地支持我。回到生我养我的这片红土地上是我无悔的青春挑选,从录取为定向选调生那一刻起,我就向来受到组织和领导在工作上的关注、日子上的关怀,这些更加坚决了我的挑选。 我的编制和人事关系在宜春市政府办,在市政府办工作两个月后到奉新县冯川镇挂职副镇长。在政府办报道的第一天,办公室的易主任就让我陪他去参加全市重大项目融资协调会,并给了我在会上发言的机会。在市政府办工作的两个月内,我参加了四次类似规格的会议,此外还草拟过数十份的政府文件的征求建议,固然端茶倒水抹桌子的情况我也向来做,这说明用人单位是对我们选调生是抬举一眼的、是特别信任和认可的。 11月初我到乡镇挂职,挂职单位早早就给我安排好了住宿场所,并购置齐全了日子用品,这让我迅速地融入工作、开展工作。此外,尽管在乡镇挂职,但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的领导都特别挂念我们,到基层调研时都会去看看当地的选调生,了解我们工作、日子的事情,帮助我们解决面对的咨询题,这让我们特别感动。 目前,江西一方面主抓进展,践行绿色崛起,另一方面解决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社会公平正义咨询题,降实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小康。我想我们每个人能在建设富裕漂亮幸福江西的征程中建功立业。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但我们也需要平台铺路,江西是大伙儿干事创业的一片热土,而定向选调生无疑是大伙儿更好地实现人一辈子价值的平台。络上常说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我觉得人一辈子别仅仅要有广度,更要有深度。深深地扎根基层,我们才干把记忆变成阅历,我们才干可不能着急于去看看别处的世界,而是静下心来书写自己的事业,成就出彩的人一辈子。 心怀天下,开拓进取是武大的传统,也是我做出挑选的精神动力。我希翼江西籍的学子回到视力故乡,我们更欢迎其他省份的同学来建设江西。江西是我们共同的事业,期待与诸位在江西相聚!祝大伙儿躯体健康,万事如意!感谢!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试 题

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试题 行政法部分(100分) 一、概念比较(解释概念并比较异同,每题5分,共20分) 1.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越权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3.行政先例与行政判例 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越权无效”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E.日本 2.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援用宪法学及民法学的解释方法用以解释行政法律规范,其解释方面主要包括( )。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和体系解释 C.历史及起源解释 D.目的论解释 E.合宪性解释 3.德国1977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 )。 A.行政手续的一般规定 B.行政行为 C.公法契约 D.特种手续 E.法律救济程序 4.以下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 A.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C.西安市人大常委会D.宁波市人民政府 E.无锡市人民政府 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受害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A.某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刘某行政拘留20天 B.某镇政府设立禁闭室,将违法超生的妇女李某某禁闭5天 C.某县人民政府在抗洪抢险中征用了公民张某的货车一辆,张某驾车前往指定地点时因交通事故而使该车辆报废 D.某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时,用警棍将口出秽言的何某打伤 E某交警执勤时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驾驶员徐某某的合法利益 三、判断分析(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20分) 1.国务院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都是行政立法行为。() 2.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不得改变。()4.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 四、简答题(共30分) 1.简答行政权的性质及特征。(10分) 2.不宜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包括哪些?(8分) 3.简述“二战”后,外国行政法的发展近况。(12分)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其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 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民法学与刑法学考试大纲

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民法学与刑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学院名称(盖章):法学院 学院负责人(签字): 编制时间:2014年7 月12 日

第一部分《民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一、考核要求 1、考生应当准确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准确掌握每一规则背后的支撑理论、规则的优缺点、历史演进等。 2、考生应当准确掌握民法各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民法制度之间的配合、制约与逻辑关系。 3、考生应当能够应用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规则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综合民法各种制度进行实例解析。 4、考生应当了解民法学的前沿问题。 5、考生应当具有民法思维及良好的表达能力。 二、考核评价目标 1、考生对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民法前沿问题的了解程度; 2、考生的民法思维能力; 3、考生的综合应用民法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考生进行法律研究的基础及进一步培养的潜力。 三、考核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1、民法的涵义 2、民法的语源 3、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为市民法 五、民法为实体法 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效力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3、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各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四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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