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综述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综述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综述

 高校社科动态2008年第6期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综述

王 渊1,2马治国1

(1.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陕西西安 710049;)

(2.西安理工大学法律系,陕西西安 710048)

摘 要: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促进科技的发展,针对现在已经出现的一些不利于世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许多学者作了研究,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表现及影响、原因和问题的解决等方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反思。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综述;制度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我国政府“十一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所要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如何使知识产权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满足后代对资源需求的同时,也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在考虑这些问题时,我们必须关注到知识产权发展中的新现象———滥用问题。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在2002知识产权报告上说,知识产权,似乎已蜕变为发达国家在全球扩展其商业模式和争夺经济霸权的得力“帮凶”。难道它真如人们所言是“富国的粮食,穷国的毒药”?[1]现在一些跨国公司变本加厉,通过不断修改法律,扩展保护范围,提高保护程度。他们完全“异化”了制度,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而主要是保护这些巨头的商业模式。这就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新技术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有学者呼吁:“知识产权这棵疯长的大树,到了该‘修剪’的时候了!让它为人类庇荫的同时,也能够让阳光渗透进来。”许多学者纷纷著文论说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

滥用,汉语字典上的解释为“胡乱、过多地使用”,引申为“过度;超过限度;漫无准则”。“知识产权滥用”或“滥用知识产权”一词使用者颇多,但对该词进行界定的不多。代表性的界定有两种。

第一种是乔生教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的区别方面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区分两者要从三方面进行:有利于技术革新、转让、传播与不利于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进步及公共利益健康发展与不利于促进国际社会进步及公共利益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与不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2]在此基础上,他指出“滥用知识产权,是相对于正当行使知识产权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使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行为。”[3]

第二种是丁茂中先生认为知识产权的滥

12

用的意思除了乔生先生所界定的含义外,还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滥用和有关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他认为知识产权滥用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仅指知识产权持有权利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它包括狭义知识产权权利滥用。[4]第一种界定将滥用知识产权的主体限定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将滥用的时间限定在知识产权制度被创制出来以后,获得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的所作所为,排除了知识产权没有获得之前申请人进行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行为。第二种界定在范围上比第一种界定大一些,但仍有些欠缺,它没有将制度层面的滥用知识产权包括进去。目前,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为争取更多的利益,不断地违背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目的,修改知识产权制度。所以,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界定应考虑这种现象。另外,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行为方面讲,需要明确两个问题:(1)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不同的,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利益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2)反知识产权垄断不等于反知识产权滥用,将两者等同,是混淆了知识产权垄断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垄断,对其加以规制,不是因为其垄断,而是因为权利人滥用这种垄断地位,从事有损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及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表现,论述者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有三种。

乔生老师认为知识产权滥用表现为: 1.外国企业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布阵设雷”,

申请大量相关专利,以期对我国企业形成技术壁垒; 2.外国企业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方式,强化新的贸易壁垒,以期降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外国企业凭借其技术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并滥用其市场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5]

丁茂中先生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分为三类,即知识产权申请制度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知识产权诉讼滥用,他认为知识产权申请制度滥用主要有两小类:一是通过各种途径把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智力成果申请为知识产权;二是恶意抢注他人的潜在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拒绝合理条件下的许可;二是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三是以过高的价格进行许可;四是交叉许可进行限制横行竞争,包括通过相关协议进行联合抵制新的市场进入者和通过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来限制开发新技术。知识产权诉讼滥用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积极攻击型,即不正当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来将竞争对手卷入司法诉讼中以分散和耗费竞争对手的精力与财力或者以此制造新闻效应损害对方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二是消极攻击型,即权利人明知对方在侵权却不加以制止而等到对方不断投资发展到一定经济规模时再去起诉,以达到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6]这种分类是基于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扩大,较为全面。

还有一种概括是针对在华跨国公司,从违反的法律法规角度进行的。1.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包括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 2.涉及违反其他法律的知识产权滥用。例如当事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7]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表现是非常广泛的,除了许多学者所描述的种种外,还有一种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即是从制

22

度上进行的滥用,如随意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保护期限等等,黄汇老师对此作了一些概括。[8]

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影响,袁真富教授认为有妨碍技术创新、压制商业竞争、阻碍技术利用、限制国际贸易、耗费各方资源、损害消费者权益等;[9]许多学者认为还有如下一些如限制国家发展、阻碍一国科技发展、危及社会公共利益。[10]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在实践中是多种多样的,现有的研究概括了许多种滥用的现象,并对知识产权滥用造成的影响作了分析。对于知识产权滥用造成的影响,已有的研究都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很少有人从人权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滥用侵犯人权,影响整个人类的和谐发展。

四、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因

孔祥俊先生认为,无论是将并不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推向全球,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权利限制条款方面设置障碍,其背后都体现着发达国家对本国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正是他们为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才有了制定TR IPS的动力,正是他们把统一的标准不加有效区别地强加给各个国家,正是他们为尽可能多地获得利益而导致TR IPS规则适用的不当,进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中激励创造与保护公共利益严重失衡。[11]王先林说“对知识产权拥有者应尽的社会责任没有很好地考虑,对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滥用其技术垄断地位及知识产权,几乎没有作出有效的约束”。[12]刘亚军和张念念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之所以引起诸多社会问题,是由于其不顾各国的发展状况和经济、科技水平,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国际范围内“拉平”了,将不普遍适用的制度推向了各个国家,导致国家之间经济利益失衡和一国内部公共利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失衡。[13]

孟奇勋认为“权利自身的界限模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以及发达国家和跨国企业的人为推动,使得知识产权无论从权利内容还是运行模式上都呈现出扩张和变化之势。”[14]另外,大多学者认为是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15]

在这些原因探讨中,大多学者从政治的角度看到了发达国家为牟取利益滥用知识产权,但很少有人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利弊两方面来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根本的原因是制度本身出现了问题,而制约着制度的建立的是理论基础,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受着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这种思想没有考虑人权。

五、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解决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以人权为追求的价值取向,坚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的原则。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创制到实施都体现了这种矛盾的此消彼长。为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制目的,我们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正如美国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令所作的报告中宣称的那样:“著作权立法须作出如下的考虑:除作品创作及专有的保护期外,国会尚须权衡公众因对个别权益的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和取得的利益。版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激励作者,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16]

具体的解决方案,学者们各有见解。许多人认为应制订一部反垄断法,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已经存在一些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只是这些立法缺乏系统性,有待于进一步发展与完善。[17]还有学者构建了具体的制度和措施。沈木珠认为,为防止滥用,必须:1)制定导向性的措施引导企业的专利行为;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能;3)在全社会建立自上而下的

32

创新鼓励机制;4)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市场环境。[18]袁真富教授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政策方面:引导企业申请强制许可;引导企业树立健康的知识产权观;扶植中小企业突破大企业的专利封锁;重点扶植发明专利减少问题专利。2)立法层面: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扩大知识产权使用的要求;3)执法层面:提高知识产权的授权质量;4)行业层面:行业自律。[19]

六、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在目前知识产权研究中是一个热点问题。通过上文的综述可以看出,学者们见仁见智提出自己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相关问题的看法,由于对“知识产权滥用”一词的界定定位于权利取得过程中和权利行使中,所以大多学者在滥用的原因分析和问题的解决方面也受到了概念的影响,没有从制度层面去反思,接下来,我们应该研究的是从人权的角度,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利弊两方面反思当今国际的知识产权制度,探讨从制度上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从而获得治本的效果,以使知识产权制度重新回到维护创造者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正轨中。

参考文献:

[1]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

策相结合———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R],第3页.htt P://www.i Prcom2 https://www.360docs.net/doc/f715332022.html,/gra Phic/document s/fina1_ rePort.ht m

[2]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

的立法思考[J].法律科学,2004(1) [3][5]乔生,陶绪翔.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

的法律思考[J].现代法学,2005(1) [4][6]丁茂中.中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

律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01-

01

[7]王先林,寿步,王莉萍.跨国公司在华知识

产权滥用[J].商务周刊,2005(10)

[8]黄汇.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的法哲学解

读———基于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理念差异的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6) [9][15][19]袁真富.知识产权的异化:囚徒

的困境.王立民、黄武双主编

《知识产权法研究》第3卷,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6

[10]弗莱德?H?凯特著,冯玉军译.主权与

知识产权全球化.http://www.civillaw.

https://www.360docs.net/doc/f715332022.html,/lawfore/CON TEN T.ASP?pro2

gramid=3&id=11,2002-11-03;徐瑄.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

的对价与衡平[J].中国社会科学,2003

(4)

[11]孔祥俊.W 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

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4 [12]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J].法学,2004(3)

[13]刘亚军,张念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

解读与启示———以利益平衡为视角.国

际经济法网

[14]孟奇勋.“异化”的权利与权利的“异

化”———以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与公权

规制之协调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

2006(8)

[16]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56

[17]丁茂中.中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

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01-01 [18]沈木珠,周倩倩.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

制[J].政治与法律,2005(4)

42

A R evie w on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WAN G Yuan,MA Zhi-guo

(⒈Intellect ual Property Center,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Shaanxi,710049;

⒉Depart ment of Law,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Xi’an,Shaanxi,710048;)

Abstract:The p urpose of t he creation of intellect ual p roperty right s system is to pro2 mote technological develop ment,but till now,t he abuse of intellect ual property right s has already appeared.In order to ban t he abuse of intellect ual p roperty right s,many scholars carried on researches on t he concept of abuses,manifestations and effect s in t he intellect ual p roperty right,t he cause and solution etc.Reflection on t he system of intellet ual property right is needed to f undamentally solve t he problem of t he abuse of intellect ual property right s.

K ey w ords:intellect ual property right s,abuse,review,reflection on system

《中华文化丛书》输出法文版权

2008年9月1日,在第15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现场举行的版权转让协议签字仪式上,法国墨蓝出版社购买了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中华文化丛书》12种图书的法文版版权,不久后该丛书将在法国出版发行。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新书发布会上表示,出版“走出去”发展战略,事关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和地位,事关国家软实力的提升和发展。湖湘文化底蕴深厚、源远流长,为推动出版产业发展、实施出版“走出去”工程提供了丰富的内容源泉。

《中华文化丛书》由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包括《中国古民居》、《中国饮食与文化》、《中国玩具与民间工艺》、《寺、塔、亭》、《钱币与钱庄》等。丛书从普及中华文化知识入手,力图帮助国外读者了解中华民族文化的深厚和博大,解读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精神内核。

据了解,《中华文化丛书》由中国版协国际合作出版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文化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由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副主席陈宗兴、文化部原部长孙家正等人担任主编,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等3家单位出版。丛书将以中、英、日、德、法、西班牙6种文字出版。(方圆 孙海悦)

52

本科毕业设计文献综述范例(1)

###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文献综述 课题名称: 学院(系): 年级专业: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一、课题国内外现状 中厚板轧机是用于轧制中厚度钢板的轧钢设备。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中广泛的采用中板。它主要用于制造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拖拉机、传播、铁路车辆及航空机械等)、钢机构件(如各种贮存容器、锅炉、桥梁及其他工业结构件)、焊管及一般机械制品等[1~3]。 1 世界中厚板轧机的发展概况 19世纪五十年代,美国用采用二辊可逆式轧机生产中板。轧机前后设置传动滚道,用机械化操作实现来回轧制,而且辊身长度已增加到2m以上,轧机是靠蒸汽机传动的。1864年美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套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当时盛行一时,推广于世界。1918年卢肯斯钢铁公司科茨维尔厂为了满足军舰用板的需求,建成了一套5230mm四辊式轧机,这是世界上第一套5m以上的轧机。1907年美国钢铁公司南厂为了轧边,首次创建了万能式厚板轧机,于1931年又建成了世界上第一套连续式中厚板轧机。欧洲国家中厚板生产也是较早的。1910年,捷克斯洛伐克投产了一套4500mm二辊式厚板轧机。1940年,德国建成了一套5000mm四辊式厚板轧机。1937年,英国投产了一套3810mm中厚板轧机。1939年,法国建成了一套4700mm 四辊式厚板轧机。这些轧机都是用于生产机器和兵器用的钢板,多数是为了二次世界大战备战的需要。1941年日本投产了一套5280mm四辊式厚板轧机,主要用于满足海军用板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掌握了中厚板生产的计算机控制。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厚板的使用部门萧条,许多主要产钢国家的中厚板产量都有所下降,西欧国家、日本和美国关闭了一批中厚板轧机(宽度一般在3、4米以下)。国外除了大的厚板轧机以外,其他大型的轧机已很少再建。1984年底,法国东北方钢铁联营敦刻尔克厂在4300mm轧机后面增加一架5000mm宽厚板轧机,增加了产量,且扩大了品种。1984年底,苏联伊尔诺斯克厂新建了一套5000mm宽厚板轧机,年产量达100万t。1985年初,德国迪林冶金公司迪林根厂将4320mm轧机换成4800mm 轧机,并在前面增加一架特宽得5500mm轧机。1985年12月日本钢管公司福山厂新型制造了一套4700mmHCW型轧机,替换下原有得轧机,更有效地控制板形,以提高钢板的质量。 - 2 -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电影《惊爆内幕》话题引申 王素丽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市401120)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于以给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而励其进行创造的热情,同时也就需要通过制度设计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这种专用而限制竞争、妨碍智力成果的传播。 知识产权法的权利限制和权利融用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实见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交叉冲突利益衡量 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有超过机器、土地、资金等传统财产之势。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惊爆内幕》中杰夫瑞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内容恰是危害到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安全。 同时,“60分钟”王牌制作人洛厄尔也在商场大鳄的利益斗争的漩涡里饱受挫折,一心维护新闻正义性的他最终选择披露这则签有保密协议的新闻,引发了美国历史上司法和解金额最高的烟草诉讼案的故事。

1、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其对应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为智慧财产之意。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正式使用了“知识产权”的称谓成为我国的常用术语。 1.2利益衡量的概念 利益衡量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在整个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一直是重要的追求目标。 1.3利益衡量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法律之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所基于的利益考量不仅仅是保护私权更多的是保护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也更利于引进外国企业,不是吗?但是,不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个人私权受到保护,最终受益的依旧是公众,所有的制度设计最终的受益者都是大众,换言之,所有人。显而易见,公共利益牵涉的也是所有人,保护的对象也是所有人,一直以大众为受益对象的知识产权又怎么能与公共利益相悖呢?公共利益一直是知识产权追求的目标。 二、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泛滥会侵犯公共利益 2.1 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键入文字]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1年04月16日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科学技术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在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中己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但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品本身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我国对知识产权也很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将知识产权上升为战略意义,这对于我国健康稳定的发展对外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分析了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基础和现实意义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有关国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具体的数据和案例分析,从中吸取经验,取长补短,完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外贸易,TRIPS,保护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foreign trade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knowledge economy era,the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the focus of atten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the rol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ountri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evident,knowledge,production,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competition in the world economy and trade has played a decisive role. Not only the level of value-added of goods has become the determinants of the value of the goods,knowledge products themselves become the objec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s an independent commodity.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lso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General Secretary Hu Jintao in the report of the 17th to impl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building an innovative countr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p to the strategic significance for the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conomics foundation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at exist in China's foreign trade,and strengthening foreign trade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countr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specific data and case analysis,drawing lessons from each other,to improve and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s foreign trade.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foreign trade,TRIPS,protection 2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李明德)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8-4-13 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这在中国尤其如此。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这一般称为作者的第二次机会(author,s second chance),其目的就是让作者有机会重新评估自己作品的价值,然后再考虑相应的转让或者许可。又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Law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tracting Position of Authors and Performers),也反映了对于作者和表演者弱势地位的考虑。[1]事实上,中国1991年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而没有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最长不超过10年,也是考虑到了著作权人在市场上所处的弱势地位。 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方式,也使得作者不太可能滥用手中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所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这样,即使某一作者就某一主题或者创意创作了作品,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他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的主题或者创意进行新的创作。这样,就任何一个主题或者创意的作品来说,市场上都可能存在着很多的替代品。即使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许可合同中提出了不合理的条件,作品的使用者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主题或者创意相同、近似的作品。

美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趋势及借鉴

美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趋势及借鉴 专利权滥用制度来源并发展于美国的判例法之中,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特别重要的抗辩事由之一。在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方面,美国经历了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相互独立、探索互补、灵活并用三个阶段。我国也深受专利权滥用的危害,有必要在制度建设方面,建构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建设理念;在政府服务方面,重视政府机关在应对专利权滥用反垄断纠纷中的职责;在企业意识方面,把握专利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中的主动权。 标签: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竞争;专利法 在專利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制定了与国际接轨的专利法律文件,达到了与国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水平,但是对于专利权滥用的规定确是空白,在专利保护与限制的天平上由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导致过于倾向于前者,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已有的制度梳理并建构我国专利权滥用制度,从而在加强专利保护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专利滥用而带来的阻碍技术进步、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从而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社会价值,使专利技术真正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核心武器。正如国外学者Montagnani所言:“知识产权本身就是把双刃剑,对其过度保护或滥用都会对自主创新带来负面影响,进而足以妨碍或限制公平竞争,‘掠夺性创新’现象也会产生”[1]。2015年国家发改委针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以60.88亿的罚款掀起了专利权反垄断规制的大幕。专利权虽然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超出法律的界限就可能构成专利权滥用,受到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本文从美国法的角度出发,探索专利权滥用的内涵及规制趋势,以为我国专利权滥用的规制提供经验借鉴。 一、专利权滥用制度的形成及内涵 专利权滥用制度来源并发展于美国判例法,经过上百年的酝酿,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理论体系,但是囿于判例法的传统,对于专利权滥用的定义尚缺乏统一的定义,这也在我国立法及法学研究中深有体现。我国立法文件中零星体现到专利权滥用的条文,但是缺乏具体法律条文的描述。2015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4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不合理地排除、限制竞争[2]。这是对专利权滥用的具体描述,是专利权滥用立法的体现,但是立法条文还有待于立法机关的审议,另外此立法条文更倾向于立法的指引,缺乏具体条文的操作,因而,有必要首先对专利权滥用的概念做详细的解读,以为后续的研究做铺垫。 专利权滥用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通常被称为“Patent Misuse”,是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特别重要的抗辩事由之一,特指“专利授权在时间与范围方面进行不被允许的延伸”[3]。从学理上讲,专利权滥用是衡平法“不洁之手”原则在专利领域中的应用[4],衡平法要求受侵害的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必须拥有一双洁净之手[5],不洁之手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于涉案标的犯有不公平或不正当的行

文献综述范例模板

文献综述 学生姓名学号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市场营销 题目关于中华老字号品牌发展的文献综述指导教师 2017 年 6 月

一、前言 中华老字号品牌是我国商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但如今由于消费行为、传播环境的碎片化与多元化、民族意识的回归等因素,给老字号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了改变当今老字号面临的逐渐衰亡的现象,重振老字号品牌。本文搜集了20篇相关文献并根据各家学者的观点,整理汇总成一篇文献综述。先是对中华老字号的概念和界定做归纳整理,接着对当今中华老字号发展的现状情况进行了搜集整合,着重分析了当下中华老字号面临的问题,如缺乏创新、品牌传播方式落后、商标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同时根据各位学者针对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做了整理,以便为今后对中华老字号的深入研究提供借鉴作用。 二、正文 (一)、中华老字号的概念和界定 老字号是数百年商业和手工业竞争中留下的珍品,都各自经历了艰苦奋斗的发家史而最终统领一行。中华老字号的定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有不同的解释,以下有几种不同的,具有代表性的概念和界定: 熊长博(2011)在《中医药老字号的现代化之路》中指出:2006年商务部官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定义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除此之外,品牌的创建时长不得低于50年。[1]程国鹰(2011)在《中华老字号杏花村“汾酒”品牌创新策略研究》里将中华老字号的界定整理出来,具体为: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内地资本和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 刘婧维(2014)在《中华老字号企业网络营销研究》中认为中华老字号是指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独特的工艺,历史悠久,取得了社会广泛认同,赢得了良好信誉的产品品牌。[3]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② 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使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当前,会展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以其影响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等独特的魅力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会展经济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而我国会展经济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干扰正常的会展交易秩序乃至市场经济秩序,也制约着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给我国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出来。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依然不少,在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期,许多国际大型展会拒绝中国企业参加,比如瑞士巴塞尔钟表展、德国科隆电气展以及美国部分家具展览等,这说明我国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⒈克隆展会屡见不鲜 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等特点,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前相当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机构或办展公司开发的展览项目的名称、LOGO和定位,这种情况是重复办展的直接表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 以“广告四新展”为例,国际广告四新展是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于1994年在北京创办的,可是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已经有近40个左右相同主题或类似的展览在四新展举办前后上演“模仿秀”。这其实是国内重复办展的一个缩影。然而,国家主管部门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法规,对展会名称的侵权尚处于无奈的境地,导致出现克隆展会、题目雷同。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会标注册,在对展览会名称的保护方面还没有妥善的处理办法,这是造成重复办展的原因之一。另外,没有资质认证、评估系统和服务标准,缺少协调功能和自律机制,造成无序竞争、资源分散。同时,信息化管理薄弱,缺少权威统计。由于信息不对称,误导一批投资者迷惑于会展经济热,盲目投资,急功近利。尽管一些大型展览会无法被克隆,但往往也被利用。科博会三年前就已经进行商标注册了,但仍然存在被冒用的情况。比如,一些机

滥用专利权的内涵及其制止措施(1)

222 2014年7月上 第13期 总第193期 专利权的滥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何制止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就成为目前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主要针对滥用专利权行为的内涵以及制止的措施进行论述,阐述构建制止专利权滥用的体系的必要性,弥补我国相关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营造一个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推动我国社会的稳步发展。 1 专利权滥用的成因分析 1.1 影响市场结构来获取利润 专利权属于私权范围,是法律赋予个人或者企业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的保护形式。其所拥有的技术或者内容对市场结构会造成比较明显的影响。为了能够最大化的获取经济收益,必然会导致专利权被广泛的使用,如此一来就可以通过影响市场的结构来调整自身的支配地位,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收益。由于专利权属于无目的物的范围,法律相关的保护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认定工作比较困难,使得其行为屡屡逃脱法律的制裁[1] 。 1.2 法律保护力度加大导致了滥用专利权行为普遍发生 对于专利来说,只有被赋予了法律独占的权利才能在市场体现处其所具有的重要影响力。一方面法律保护专利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强,从法律效力上提高了专利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专利拥有人在获得了独占的权力后,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收益进而滥用专利权,由于专利权滥用只是涉及到了专利权拥有者,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下对其行为的约束比较困难,导致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对其他企业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 2 制止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原则 2.1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从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主要是指专利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对其他人构成影响,不得运用不正当的方式加害他人的一种约束原则。禁止权利原则的实施其实是一种弥补性原则,补充了法律规定内容存在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专利权拥有人的使用行为,保障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有序。通过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出台适用,法官可以依据事实进行量化处理,完善了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最终突破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不足,将权利的使用导向正确的发展轨道,规范社会秩序以及经济活动。 2.2 利益平衡理论 法学领域中的平衡是指在综合考虑了不同利益主体的观点后将所保护的权利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不偏向任何一方保持公正的姿态来进行权利的保护与约束,进而促使社会维持在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态势。专利权的利益平衡理论主要是充分分析专利权拥有者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多元利益之间的矛盾问题,在其中寻找二者之间的矛盾平衡点,专利权拥有着既不能过分追求 垄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其他利益方也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来进行权利的窃取,最终社会维持在了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不同利益者均获取了相应的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2]。 3 滥用专利权的表现形式分析 专利权的滥用在我国已经是屡见不鲜的行为,国内的相关立法机构对权利滥用依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划分,以用来约束专利权拥有者使用行为能够处在法律的约束监管范围下,保证其他利益方的权益。对专利权的滥用标准主要是依据其行为是否违背了公众的利益、法律相关规定、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来进行行为的判定。 3.1 拒绝实施而且不许可转让 专利权拥有者通过法律赋予的保护权利来拒绝正当的专利权转让申请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自身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垄断性身份和利益,通过拒绝许可转让的形式来维持目前的有利地位,并且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参与进来的可能性,其垄断特征比较明显。然而由于其行为并没有违背社会的公众利益与法律内容,所以在实际的制止专利权滥用过程中受到了比较大的阻碍,不能够有效的制止和约束专利权拥有者的行为,使其屡屡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3.2 不充分实施并且拒绝转让 专利权拥有者在获取了专利权后并没有有效的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充分实施,而且拒绝了其同行业竞争者所提出的合理的专利权转让申请,用来维持自身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所导致的专利权对推动相关产业或者社会技术变革方面没有充分体现出应有的作用的行为,被称之为不充分实施并且拒绝许可。此种专利权滥用的行为更加隐蔽,我国相关的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空白,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3.3 单方面拒绝许可 此项内容属于法律中的灰色地带,单方面拒绝许可本属于专利权拥有着的正当合法权益,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这方面专利权滥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标准,法律界定比较困难。由于专利权本身属于私权,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公民自身的财产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潮下,此种专利权滥用行为就成为了合法的手段,用以保护自身的领先地位,在行业竞争中能够长期处于支配地位,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对其产生的影响也在不断的进行研究,目前比较科学的判定是加拿大整体提出的,当专利权拥有者进入市场竞争环境中并且处于支配的地位,同时因为拒绝了转让申请导致的出现垄断式发展,对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创新起到了较大程度上的阻碍作用时,可以认定为专利权滥用,采取相应的法律适用条款来进行制止,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3]。 3.4 纵向限制竞争的许可 上述的专利许可行为都是发生在同行业竞争中的专利申请行 滥用专利权的内涵及其制止措施 高国珠 李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81) 【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专利权被滥用的现象。此种现象的发生不仅对竞争对手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世界经济的有序发展,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公平竞争的环境起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阻碍作用。对专利权的保护以及打破专利垄断行为的研究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展开来,通过运用多种手段来规范专利权的正常使用,维护世界发展秩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专利权 垄断行为 社会秩序 经济损失 公平竞争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 例》为中心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教授 , 胡章怡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 [1] 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90条。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 [2]欧盟竞争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期保护消费者及较小企业免受其他经济强力集中之侵害。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是有关企业间协议无效的禁止条款,第3款即所谓的豁免条款;第82条针对的是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因此这两条成为欧盟制定具体的技术许可豁免规则的依据。1962年,为了具体适用第81条及第82条,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第17号规则,即《17/62号条例》,对协议的通知、豁免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2349/84号条例》。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556/89号条例》。随着技术许可活动的进一步增加,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条例)。该条例对此前两个单一的豁免规则予以了协调和简化,拓宽了豁免范围。在该条例之后,欧盟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纵向协议条例、专业化协议条例和研发协议条例,以及纵向协议准则和横向合作协议准则。这些条例或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

【最新2018】参照别人的专利写论文-word范文模板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参照别人的专利写论文 篇一: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注:以下选题方向仅供参考;在确定选题方向后,各位同学应当与指导老师交流,对题目进行调整并加以确定;在参考选题以外,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或指导老师的要求,自行选择确定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 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 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开源软件与版权保护 论商标权的合理使用 知识产权法院相关问题研究 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制度研究 日本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制度研究 美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制度研究

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改革 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策略 技术标准中“专利池”问题研究Robots协议法律效力分析 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对策分析论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研究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 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的法理学思考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 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论知识产权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研究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论版权法上的首次销售原则 论数字化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 论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论创意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 任何权利的滥用必然带来负面效应和不良后果,知识产权滥用也不例外,它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2.1 限制自由竞争 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限制竞争的方法来促进竞争,但是“允许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知识产权存在本身并不能说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果,只是这种消极后果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9]高度扩张的知识产权破坏了知识产权体系内部固有的利益平衡,引发了权利滥用。知识产权人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相对方的自由选择权;也可以凭借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阻止被许可人和其他同类企业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这种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破坏了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挫伤了其他知识产权人进行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提高。 1.2.2 妨碍科学技术发展 从1624年英国设立专利制度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了将近400年,人们对于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早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鼓励人们发挥自己的才智,创造更多更新的科技成果,以此来带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并且造福于全人类。TRIPs协议第7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但是客观事物的状况往往和人们美好的愿望背道而驰。现实生活中,科技和经济领先的发达国家总是借知识产权保护之由,行知识产权滥用之实,为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创新和技术进步设立各种各样的障碍和壁垒,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活动受到阻碍,科学技术难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外国政府和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由,频频向中国指责和发难是最好的例证。 1.2.3 引发国际争端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成为小到一个企业大到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而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的联系最为紧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逐步从个人的财产权利、精神权利的法权层次上升到企业乃至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战略的高度。知识产权变成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获取垄断利润的手段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工具,可以帮助发达国家保持和巩固他们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势地位,于是发达国家更加倾向于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垄断会成为经济垄断的某种重要因素乃至关键因素,这往往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斗争的焦点。”[10]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无疑会侵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两者之间的争端和矛盾就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主要问题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文章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增强国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21 世纪,世界经济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而且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可以说,当今国家与国家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较量,就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因此,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专有技术的流失。例如中药处方和配方的失密,缺少防范意识,轻易被外国公司获得,然后进行仿制,比如六神丸作为养神静心的中药,日本公司把它拿过去以后,稍加改造和包装就变成了著名的“救心丹”。仅这个救心丹,在国际市场上每年销售额能达到6 亿—7 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还有,我国安徽宣纸工艺失密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都是因为我们既没有申请技术专利,也

没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有利保护,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我们的民族工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二)知名商标被取代。在对外合资合作过程中表现明显。外方有意识地选择我国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厂商进行合作,然后借口他们的产品是名牌产品,在合资协议中要求使用他们的商标,或者干脆花巨资买断我们著名商标的使用权,然后占而不用,同时对他们商标的商品大肆宣传。这样,我们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了。比如饮料行业,我国原来的“八大名牌”如“亚洲”、“崂山”、“八王寺”等,一开始,除“健力宝”、“正广和”未合资,其他6 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我们的老品牌就这样成为了外国品牌的跳脚板。(三)商标被抢注。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征,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不必然受到保护的。商标也是一样。近几年来,当我们的一些名牌准备出口国际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外商抢注。比如,电器商标“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国外跨国公司和大集团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工具。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外商频繁发动的知识产权诉讼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其目的在于给竞争对手制造困难,甚至将对手排挤出市场。不能笼统地说中日摩托车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是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但是从所揭示出的一些事实来看,确实也不能排除这种嫌疑。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都以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为其目的和后果。例如,微软、思科以及DVD专利权人联盟6C、3C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都有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嫌疑。其中,微软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在中国市场上的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以及过高定价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和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思科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利用“私有协议”拒绝许可限制竞争行为早已存在并为业内所知晓。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不是不限制竞争,只是这种限制作为鼓励创新的必要代价而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一旦超出了正当的界限构成滥用时,一旦对公平竞争造成扭曲或破坏时,就应受到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规制。 如果当事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因此滥发警告函和滥用诉讼权无正当理由指控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也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现在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中都有针对滥用诉讼权利的程序制度。 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采取多种法律手段综合予以规范。对国家来说,应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解决包括滥用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限制竞争问题,并将其作为我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要利用有关知识产权法和诉讼法的原则规定规制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在个案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平衡和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从长远来说,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程序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滥诉反赔;在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应严格审查、慎重决定;完善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规定等。对来说,一方

浅析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浅析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发表时间:2014-11-25T14:12:05.763Z 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5月中旬供稿作者:李卉 [导读] 滥用救济权、转售地域限制、回授等,都是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 李卉 LI Hui (西安翻译学院基础课部,西安 710105) (Foundational Courses Department of Xi'an Fanyi University,Xi'an 710105,China) 摘要:为了达到保护我国民族企业的健康成长,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目的,制止专利权滥用的社会现象,本文对有关此方面的法律建设提出一些意见。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healthy growth of the national enterprise in China, maintain fair and free market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and prevent the abuse of patent righ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law construction of this aspect. 关键词: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 Key words: abuse of patent right;anti-monopoly;law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4-0328-02 1 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概述 相对于专利权的正当行使行为,专利权滥用行为是指专利权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在行使专利权时违反法律原则或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他市场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或者即将造成损害的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竞争环境有序健康的成长,也不利于相关产业经济的发展,更不利于推进科学技术的创新,所以非常有必要对此种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第一,专利权人拒绝许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独占专利,进而形成了垄断地位,这种不合理的利用本身权力的行为,构成了专利权拒绝行为,这种行为拒绝向其竞争者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以保护自己的垄断利益。以长远的目光来看待这种行为,就会发现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还减少了企业之间进行技术合作的机会。因此,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家当初创设专利制度局的初衷,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第二,专利权人的搭售行为。专利权滥用的表现之一为把专利和一些其它产品捆绑销售的搭售行为。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行为。这种滥用专利权的搭售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捆绑销售行为,具体是指专利权人滥用自己专利权的独占专有性,进行相关商业活动。第三,专利权人的专利阻碍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技术的优势地位,对处于市场竞争劣势地位的交易相对人设置专利障碍,禁止其进行技术升级或相关产品研发,以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①。因此,专利权人利用行业标准,阻碍他人进行产品生产,比如他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上还没有替代产品或短时期内无法攻克技术难题时,就索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或提出苛刻的专利许可条件以限制竞争。在我国,这是三种比较常见的滥用权力行为。其它一些行为,比如,滥用救济权、转售地域限制、回授等,都是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 2 我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的《专利法》《合同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垄断法》等,都涉及到了有关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并给出了相关规定。笔者主要从《反垄断法》规定的角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①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仅用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作了较为简单、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模糊理解,难以全面、合理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比如,《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前半句:经营者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适用于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这条规定对这一问题只做出了较为单一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模糊理解,难以全面、合理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根据这条规定,专利滥用行为不适用于《反垄断法》。这种看起来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形成了垄断行为。法律的漏洞给了某些市场主体有了可乘之机,给市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所以,依法行使的各种权力并不绝对是《反垄断法》适用的特殊例外②。②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措施的缺位。首先,《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构成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实施集中以及限期转让营业等③。这些规定存在着惩罚力度过轻,威慑力不强的缺陷。其次,《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只是大概地规定了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③。在现实生活中,当执法人员依法对此操作时,没有一个很具体的标准。最后,《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如果市场相关主体滥用专利权,就被施以刑罚。 3 完善我国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构想 在知识产权中,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相比而言,其滥用现象比较普遍且危害性大,会损害我国市场竞争秩序,阻碍科技的创新进步。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就具有非常紧迫的必要性。 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操作指南。由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产生的垄断问题一直是国外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研究重点,欧盟、美国在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就制定了一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范,比如欧洲的《技术转让规章》、《技术转让协议成批豁免规章》、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的报告、《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等等。这些规范既可以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政策形势,及时作出调整,也有利于广大公众理解原则化的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参考美国和欧盟有关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首先,要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操作指南,就要先肯定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维护其独占专有性,但不能对其过分保护,不能任由专利权滥用从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其次,《反垄断法》应该和滥用专利权的市场环境联系起来,奠定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再次,吸收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司法经验,改造它们的相关条款。比如,可以将专利滥用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能够得到完全豁免的行为;第二,能够部分得到豁免的行为;第三,完全不能够得到豁免的行为。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市场瞬息万变,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情况有效预测出来。这就需要我们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添加保底条款,这样才能科学、全面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 ②完善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措施。首先,要想彻底解决专利滥用行为的问题,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应对有专利滥用行为的市场主体采取强制性措施。虽然有相关法律作为支撑,但是一般情况下,与专利滥用造成的影响来说,像目前只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罚款,未免让人觉得处罚过轻。所以,应当由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来对专利滥用的市场主体作出惩罚。当然,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的权力也不能滥用,要适量、适度的利用国家赋予它们的权力。其次,完善专利滥用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制度。现行《反垄断法》对专利滥用行为的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