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统领规模,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洪某表露该息,现王某未予表露,并因而取得以几乎相称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好处,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组成欺诈,故判决撤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响应税费、中介费、费、按揭利息丧失等。实务要点:出售人对明知且已实践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息负有息表露义务,否则组成欺诈。

5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地皮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地皮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乡村房屋买卖一定涉及宅基地转让。《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售人所有或者出售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地皮属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和转让,适用地皮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地皮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②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响应宅基地使用权,该买卖合同非同正常的可在市场上畅通流畅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杜某非本村村民,不具备该区域内购房权利。吴某将村集体所有地皮上建设房屋出售给非属本村村民的杜某,故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某返还杜某购房款。

实务要点: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被认定无效后,买方可另诉请卖方赔偿其赖利益损失。

案情简介:1996年,牟某以6000元购买同镇分歧村的郑某房屋。2011年,因面临征收,郑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2013年,牟某起诉郑某,要求补偿丧失,包括拆迁补偿款及附属设施费、安置费、搬家费、规按限期搬家奖励、水电安装开户整网、水泥地坪、围墙、灶台及装潢、德律风空调移机费等。

法院认为:①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赖利益损失。②本案牟某购买房屋时依循农村购房习俗,与郑某签订绝卖契约,邀请村干部作为中人,并取得该村同意,按当时市场价支付了相应对价,居住使用该房已16年之久,已融入该村生活,本可在该房居住终老。现该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牟某承担返还该房义务,失去了该房使用权,但其所取回6000元购房款,

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已不足以购买同类房屋2平方米住房,更无法购买同类地段商品房。而按目前同类地段征收价计算,该房价值为64万余元,牟某因合同无效而产生了巨大的赖利益损失,郑某亦因此获得巨额利益。同时,依诚原则,郑某亦不能从其先过错行为中获得巨额利益,故对牟某所产生的巨额赖利益损失应产生主要责任。结合牟某目前居住情况、当地房价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酌情考虑郑某赔偿牟某损失55万元。

③牟某要求郑某支付附属设施费用200元及利息6200元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安置费、搬家费、规定期限搬家奖励系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支付给房屋所有人款项,现征收行为尚未发生,且牟某非房屋所有人,故无权要求郑某支付上述费用;水电安装开户整网、水泥地坪、围墙、灶台及装潢、电话空调移机费等,因牟某未提供相应依据及证据,故不予支持,牟某可待评估后另行起诉。判决郑某赔偿牟某55万元。

实务要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被认定无效后,买方可另诉请卖方赔偿其赖利益损失。

顶名按揭购房协议有效情况下,法院应按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内容并综合其他事实确认房屋实际购买人。

案情简介:2006年,因外地人购房无法办理贷款,包某遂以儿媳李某的妹妹李某琼名义按揭购房,三方对此私下签有协议。2011年,包某诉请确认其系案涉房屋实际购买人。

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进一步将此“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率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双方达成顶名协议目的系为规避金融机构关于按揭贷款的政策性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更不违反效率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效率性强制性规定,签定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协议应认定有用。②案涉协议各方当事人虽存在规避金融机构关于按揭贷款政策性规定的合意,但从协议约定内容可知,双方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好处的意图。事实上,协议签定后,包某严格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推行还款义务,未损害任何他人好处,故案涉协议亦不属因恶意勾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好处而无效的合同。③双方所签顶名协议对顶名委托人、受托人、包管人身份及顶名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不克不及仅以案外人李某持有首付

收据这一事实确认实践购房人。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实践购买人为包某。

实务要点:顶名按揭购房协议有用情况下,法院应按协议约定的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内容并综合考虑案件其他事实确认房屋实践购买人。

商品房买受人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条件已成就,经售房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2011年,孙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受人应向指定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相关手续材料,逾期视为买受人违约”,并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2012年1月,开发公司在房屋结顶后,向孙某发出告知函,要求孙某7日内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1个月后向孙某发律师函,因孙某仍未履行导致诉讼。

法院认为:①依法律规定,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依《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依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需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即使孙某在签约前客观上无法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亦只能视为双方对履行合同义务时间约定不明确。②开

发公司在房屋结顶后向孙某发出告知函,告知孙某7日内依约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已给予孙某必要准备时间,但孙某在接函后仍怠于履行,后开发公司发出律师函催告履行,继而起诉,应视为孙某违约。违约期间应自孙某收函7日后起算至其办妥按揭贷款所需相关手续日期。判决孙某支付开发公司违约金2万余元。

实务要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限期约定不明确,在办理按揭贷款条件已成绩,经售房人催告后买受人在合理限期内仍不推行的,答允担响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虚假备案合同,虚低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效力。

案情简介:2010年,器材公司就转让其厂房与日用品公司签订厂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800万余元,并约定“因应与政府有关单位需要而起草的任何合同,均以此合同为准”。嗣后办理过户时在房管部门签订的备案合同约定房价款为600万余元,该备案合同复印件由器材公司打上叉号后交给日用品公司。2011年,因日用品公司拖欠房款致诉。日用品公司称购房款应以备案合同变更的价款为准。

法院认为:①备案合同显系双方为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签订,依双方所签厂房买卖合同有关“因应与政

府有关单位需要而起草的任何合同,均以此合同为准”约定,并结合双方签订备案合同后,器材公司将前述合同复印件载有合同条款的页面都打上叉号才交给日用品公司等情形,显可认定备案合同价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②双方以备案合同约定价款办理产权过户,必然导致国家税收利益受损,损害国家利益。故该约定价格条款应为无效。本案房屋买卖价款应依双方此前所签协议认定。③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备案合同约定房屋买卖价格条款无效,但该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约定仍然有效。双方此前协议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故备案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应认定为双方补充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判决日用品公司支付器材公司剩余购房款并依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10 .开发商收取“诚意金”与对方所签协议系预约合同

开发商收取“诚意金”后与购房人所签协议系预约合同性质,违反预约合同义务应卖力任在性质上应属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定认购书,约定认购房屋位置、单价等内容。陈某据此缴纳了60万元“诚意金”。2011年,该房市值490万余元,按认购书单价,陈某仅需支付370万余元。开发公司以其德律风通知过陈某但其爽约,开发公司已以430万余元价格转售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预约合同包括两种,一类是仅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将来签订本约,双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是磋商;另一类是具备了主约主要条款,但尚存未决条款时,双方当事人义务不仅是就未决条款磋商,还须达成本约,磋商不成时未决条款可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进行补充。本案中,认购书对拟购商铺位置、价款、认购时间及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其他条款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文本和交易习惯即可确定,属第二类合同。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依双方约定,开发公司应承担通知陈某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但其未就此举证,故构成违约。此时,陈某可要求继续履行并取得认购房屋,但因开发公司已将认购房屋销售导致事实上不能履行,陈某可期待利益损失应以房屋价格上涨部分为限。本案中,考虑到开发公司因违约而实际获益情况,具体赔偿数额以开发公司实际获得的差价返还给陈某为宜,判决开发公司返还陈某诚意金60万元并赔偿陈某损失60万余元。

实务要点:开发商收取“诚意金”后与购房人所签协议系预约合同性质,违反预约合同义务应负责任在性质上应属违约责任。

11 .虽签认购书,但磋商不成未签正式合同,定金应退

认购书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认购书|定金

案情简介:2011年,吴某与开发公司签定认购书,并支付定金52万元,开发公司收据载明“订金”。2012年,因双方对“赠送花园”是否享有专属使用权产生争议招致未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据此拒绝退还定金致诉。

法院认为:①案涉认购书属预约合同,系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但对双方买卖房屋交房时间、时间、违约责任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并无明确约定,需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写上一致达成。依该认购书,吴某享有对选中房屋优先购买权利,并负有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公司诚磋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②双方签订认购书后即负有在约定期限届满前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诚磋商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诚磋商,即履行了认购书义务。虽然开发公司出具收据上注明“订金”,但从认购书约定付款内容应认定吴某支付的是“定金”。认购书中约定定金亦只是担保双方诚谈判义务,以求最终达成证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吴某签订认购书后依约支付定金,同时与开发公司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积极磋商,如双方在公平、诚原则下磋商,只

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违约情形内。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对花园问题如何协商,双方均不能证明自己所述真实情形下,应认定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系双方磋商不成,并非一方对认购协议反悔,双方均已履行认购书约定义务,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过错。此情形下,预约合同应解除,已付定金应返还。

实务要点: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

案例一 循环走账虚构付款事实 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案情】 2016年7月,法院判决徐甲夫妇向魏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17.5 万元。判决生效后,魏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发现债务人徐甲夫妇为躲避债务已将原在其名下的别墅、店面房转移至其妹妹徐乙夫妇。魏某遂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徐甲与徐乙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徐甲、徐乙夫妇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不能撤销该买卖行为。法院审理后查明,徐甲夫妇约定以45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别墅、二处店面房卖给了徐乙夫妇,以徐甲夫妇欠徐乙夫妇的150万元债务抵房款,同时徐甲通过孙子及其他案外人的帐户,将100万元资金从徐乙帐户到徐甲帐户流转了3次,形成了徐乙已支付300万元的银行流水。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登记恢复至徐甲夫妇名下。 【点评】 部分债务人为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在债务发生后,将其名下财产以放弃、赠予或低价转让等方式转至他人,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意图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落空。本案中,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转移登记给他人,而事实上,交易相对人未支付合理对价,

也明知该买卖行为会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故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权属登记恢复至原始状态。 案例二 房屋借名登记被查封 实际权利人要求过户被驳回 【案情】 2009年6月,张某与A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由张某从A房产公司处购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成交价为22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加贷款。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系涉案房产的实际购房人,当初为了能多贷款,便借用了张某的名义购房并办理了贷款,实际上首付款、按揭贷款、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其支付,并提供了其与李某借名购房协议,现诉请判令张某协助过户,且在其一次性还清结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后,由银行协助将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予以注销。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符合借名登记的情形,但因涉案房屋被另案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登记手续,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点评】 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法律上一般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但在借名购房案件中,实际购房人能提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 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 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 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热点二:逾期交房纠纷 案例回放: 市民李女士于2010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当年8月31日。但在到期交房时,房开公司却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为此,李女士以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事后,李女士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房开公司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等损失共5万元。庭审中,房开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李女士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已经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典型纠纷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典型纠纷案例解析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纠纷时有发生。买卖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产 生分歧,这就需要依法解决纠纷。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案例,从中探讨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案例一:支付问题 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时 支付5%的首付款,然而到了交易日期,小明却没有及时支付首付款。 卖家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定金。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未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违反了合同条款。根 据法律规定,卖家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在处理这种 情况时,法院会依法判断买方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如果没有,法院会支持卖方的诉求。 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 小王购买了一套全新的房屋。然而在入住后不久,他发现屋顶漏水,墙壁存在渗水问题。小王要求卖家退还房款并承担修缮费用,但卖家 以房屋交付时没有问题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发现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缺陷。小王有权要求卖家退还房款并承 担修缮费用。解决这种纠纷,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获取专业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据,帮助加强自己的诉求。

案例三:合同解除问题 小李购买了一套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在限定期限内未能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李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房款, 但卖方拒绝退款。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双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 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房款。同时,根据相关法规,解决这种纠 纷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如果卖方拒绝退款,小李 可以向法院起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几个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双方应该充分了解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应该秉持 诚实信用原则,尽量避免产生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起来,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典型纠纷案例包括支付问题、房屋质 量问题和合同解除问题等。解决这些纠纷的关键是充分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并在交易过程中谨慎合理地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只有通过 法律的途径进行有效解决,才能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维护市场的正 常秩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一、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卖方):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乙方(买方):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甲方身份、权利、义务:(1)甲方系房屋所有权人,上述房屋系其合法所有;(2)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保证其权利的合法性,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甲 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的完好的物权权利及其他权利的证明,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物业证等证件;(4)甲方同意出售该房屋,并保证该房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受质量问题的影响;(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该 房屋的原始物权证书、原始土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乙方身份、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购房款项,并按期履行支付义务,以兑现协议;(2)乙 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接收房屋交付,并确保房屋的正确接收;(3)乙方应在收到房屋交付后,对房屋进行认真检查,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提出书面意见,并及时通知甲方协商解决;

(4)乙方应在收到房屋交付后,按时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产权费用、空调费用等离散性费用; 三、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本合同各条款和内容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法律法规对本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内容,均旨在明确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和乙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商品买卖交易的成功完成。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一条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旦双方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条如合同中某一条款被法律法规废止或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第三条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四条本合同以中文起草,如有翻译不一致之处,以中文为准。 六、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2)在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上,按照双方的协商原则,由双方共同决定。(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1】 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 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 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以上条件若不具备,就难以办妥户口迁入手续。 四:“霸王条款”不合法,中介起诉被驳回 案情简介:杨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一套房屋介绍给杨小姐。协议还约定,若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杨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此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仁藏律师团队再添胜诉案件,该案件由张仁藏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全程负责指导。在接受委托后,团队成员讨论确定案件基调,准确定位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分析制定诉讼策略,针对案件进行方案设计,各成员分工负责跟进案件各个环节,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案件经过 1.当事人咨询 2021年9月李女士向张仁藏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称其和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在交付100万定金后,却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欲解除合同。李女士因年事已高,急于改善住房条件,出售案涉房屋目的在于购置新房,现案涉房屋无法出售,剩余购房款无法获得,导致李女士和案外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法达成,李女士卖房买房均陷入困境。 2.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4日,李女士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025万,购买房屋定金为100万元,若一方违约,应当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20%支付违约金。6月29日,李女士开始购置新房,与

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80万元定金。7月25日,赵某向李女士告知,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要求解除合同,李女士未予同意。因赵某一直未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故李女士也无力支付购买新房的款项,后李女士与案外人签订解约协议,支付的80万元定金作为合同解除违约金,未予退还。9月8日,李女士与赵某解除网签合同。 3.诉讼过程 诉讼中,李女士主张赵某不再购买涉诉房屋,直接导致其无法与案外人履行合同,只能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赵某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李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1)请求判令解除李女士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5 万元。赵某对于李女士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支付购房款是因为遭遇诈骗团伙,购房款被骗尚未追回。赵某在得知后第二天,就告知李女士,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李女士后另售房产,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李女士诉请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以降低。 4.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女士、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赵某逾期支付购房款,且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购房款,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女士于2021年9月8日与赵某解除网签合同,即行使解除权。李女士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2014-11-14胡光明律师民事审判参考 本文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014年)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中专题收录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其中含有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则。须提示,案例4与案例10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中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界定;案例5与案例9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转移存有障碍的情形;建议结合起来阅读。 1、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民抗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3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裁判摘要】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4、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裁判摘要】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得悉,2021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2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 案例回放: 2021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21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假设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那么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老实信用原那么和公平原那么,导致购房者缔约时机的丧失,应对此承当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当缔约过失责任。承当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机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热点二:逾期交房纠纷 案例回放: 市民李女士于2021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当年8月31日。但在到期交房时,房开公司却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为此,李女士以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事后,李女士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房开公司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等损失共5万元。庭审中,房开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李女士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已经取得竣工验收报告。而且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不包含房屋验收备案表,故无需出示验收备案表给李女士。此外,房开公司对李女士提交的租赁协议等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房开公司逾期交房所要承当的责任也有所规定,故法院对房开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此外,依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在本案中,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李女士的租房费损失,那么违约金应以李女士的房租替代。最终,法院判令房开公司赔偿李女士已付款利息、租房费等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律师点评:对于商品房(建筑工程)的交付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在这 个案例中,我们将介绍一个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旨在给读者提 供一些指导性的意义。 李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夫妻,有意购买一处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 豪华公寓。他们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一套合适的公寓,并与卖方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和张女士支付了一定的首付款,同时也约定了最后一次付款的日期。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几个月里,由于各种原因,张女士的工作 发生了变故,收入出现了一些困难。因此,李先生和张女士希望重新 协商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他们向卖方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遭到了 拒绝。 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付款方式的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买方 未按时付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返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同时, 卖方还可以就此向买方追加违约金,并要求买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为了解决纠纷,李先生和张女士选择了法律途径。他们委托了一 位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对合同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并发现合同并未规定任何对付 款方式的变更条款。这意味着合同对买方变更付款方式的请求是开放的,并未被明确禁止。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和张女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了变更付款方式的申请,并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和解决方案。同时,律师也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考虑到了双方的合理诉求,最终裁定支持李先生和张女士的申请,允许他们变更付款方式。法院认为,由于变更付款方式是出于合理的原因,双方达成了一致,因此不应将其视为违约行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几点指导意义: 首先,购买房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认同。 其次,当买方遇到付款困难时,应及时与卖方协商,并尽快与律师进行联系,以便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 最后,法律程序可以成为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但需要充分准备和咨询专业律师。 总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通过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解决纠纷。

二手房买卖中的典型纠纷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的典型纠纷案例分析在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的大背景下,二手房交易作为一种常见形式 的房地产交易方式,往往伴随着各种纠纷案例的出现。这些纠纷案例 不仅给参与交易的双方带来了经济损失,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 出了挑战。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探讨影 响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案例一:合同虚假陈述 Mr. Wang在购买二手房时,房屋中介向他提供了房屋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标注该房屋的面积为150平方米,然而实际测量结果为120 平方米。Mr. Wang发现合同中的面积虚假陈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例中的纠纷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合同虚假陈述。在二手房交易过 程中,房屋中介或出售方常常会夸大房屋的优点,而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隐瞒。这种行为对购房者的权益构成了严重侵害。 解决该纠纷的方法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购房者应该学会保护自己 的权益,仔细审查合同中的信息并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合同 虚假陈述,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其次,政府和相关监 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中介和出售方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以减少合 同虚假陈述的发生。 案例二:抵押权纠纷 Ms. Li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售方未向她披露该房屋存 在抵押权,导致Ms. Li在购房后被债权人追债,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

该案例中的纠纷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未披露抵押权信息。在二手房交 易过程中,若房屋存在抵押权,出售方有义务向购房者提供相关信息。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购房。 解决该纠纷的方法首先要求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诚实披露所有相关信息,包括抵押权等任何负面因素。其次,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前,应 咨询专业人士进行抵押权查询,以确保房屋的交易风险。 案例三:产权纠纷 Mr. Zhang向Mr. Liu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易完成后,Mr. Zhang 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该房屋的原房主和其他亲属存在继承关系 纷争,导致产权归属不明确。 该案例中的纠纷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产权纠纷。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要对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仔细调查和核实,确保房屋的产权清 晰明确。 解决该纠纷的方法包括扩大过户范围,加强对产权归属的调查和核实,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房屋中介和出售方应加强对房屋产 权的核实,确保购房者购买的房屋产权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二手房买卖中的典型纠纷案例主要包括合同虚假陈述、 抵押权纠纷以及产权纠纷等。为了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购房者需要 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认真审核合同并核实房屋信息。同时,政府和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等相关机构的监管,提供更完善的法律 保障机制,减少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发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统领规模,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洪某表露该息,现王某未予表露,并因而取得以几乎相称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好处,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组成欺诈,故判决撤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响应税费、中介费、费、按揭利息丧失等。实务要点:出售人对明知且已实践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息负有息表露义务,否则组成欺诈。 5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地皮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地皮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乡村房屋买卖一定涉及宅基地转让。《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售人所有或者出售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地皮属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和转让,适用地皮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地皮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②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响应宅基地使用权,该买卖合同非同正常的可在市场上畅通流畅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杜某非本村村民,不具备该区域内购房权利。吴某将村集体所有地皮上建设房屋出售给非属本村村民的杜某,故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某返还杜某购房款。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下)

案例一 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 过错方应承担房屋差价损失 【案情】 2016年1月10日,张某作为卖方与钱某作为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936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钱某,并约定于2016年2月初办理托管贷款手续。当日,钱某向张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后张某表示该房屋系与其丈夫李某共有,售房未经其李某同意,且因小孩就学需要不愿再卖房,并愿意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定金20000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32000元、评估费12100元。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擅自卖房,事后亦未取得房屋共有人追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有重大过错;钱某应知房屋为张某和李某共有,仅与张某签约,亦存在一定过错,由此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主要由张某承担70%,钱某自担30%。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钱某定金20000元,并赔偿损失210000元。 【点评】 二手房买卖中,房屋为数人共有,购房人仅同房屋共有人中的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不应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认

定合同无效,在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情形和可变更、可撤销事由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因其他共有人事后拒绝出售该房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房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购房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屋差价损失系因合同解除所引起,属于间接损失,应作为赔偿范围,应根据当事人约定、比照最相类似市场成交价或参考评估机构确定市场价确定差价损失,并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分担,一般出卖人应承担主要损失。 案例二 以房抵债协议系实践性合同 未经过户登记尚未成立 【案情】 2015年12月16日,A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因A公司尚未付清王某材料款,现王某欲购买A公司承建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43.63平方米,总价1740000元的商品房,购房款部分由材料款折抵,部分支付现金,款项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因王某仅供应了1574558.2元的货物,尚欠165441.8元,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余款165441.8元。庭审中,A公司以买卖合同为由主张王某返还A公司多支付的货款。本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王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原债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以房产

房屋纠纷典型案例

房屋纠纷典型案例 房屋纠纷典型案例: 1. 买房合同纠纷:小明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小明与卖方协商无果后,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2. 邻里纠纷:小王和邻居因为一道围墙的高度问题发生争执。小王认为邻居的围墙高度超过了规定,影响了自家房屋的采光。小王通过物业管理部门介入,最终解决了纠纷。 3. 租房合同纠纷:小张在租房期间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电路老化、煤气泄漏等。小张要求房东修复问题,但房东拒绝承担责任。小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求退还租金和赔偿损失。 4. 房屋装修纠纷:小李在装修房屋时与装修公司发生纠纷。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小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装修公司返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5. 物业管理纠纷:小刘所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停车位乱收费等问题。小刘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无果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改善物业服务并赔偿损失。 6. 房屋交付问题:小陈在购买新房后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门窗不严密等。小陈与开发商协商多次未果后,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求开发商修复问题或退还购房款。 7. 房屋抵押纠纷:小胡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但在还款过程中遇到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小胡的房屋拍卖并收回,但拍卖价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小胡认为银行存在不当拍卖行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8. 产权纠纷:小赵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在购买后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小赵与原房主进行协商,要求解决产权问题并返还购房款,但未能达成一致。小赵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 拆迁补偿纠纷:小王所在的村庄将进行城市更新,但小王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小王与拆迁办和开发商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解决纠纷。小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合理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安居。 10. 房屋租赁纠纷:小林在租房期间与房东发生纠纷。房东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如供暖、热水等。小林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房东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退还一定的租金。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一、基本信息 甲方:小明(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小张(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房屋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号XXX小区XX单元XX 号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甲方身份:房屋所有权人 权利: (1)享有房屋所有权,有权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 (2)享有合法收益和权益; (3)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 义务: (1)将房屋的权利性质告知乙方; (2)按照合同约定出售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履行方式: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供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相关资料,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房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期限:甲方在接受乙方购买房屋的意向之时,必须在5日内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 乙方身份:购房人 权利: (1)享有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 (2)享有房屋收益及其他相关权益; (3)有权查验房屋产权和房屋质量。 义务: (1)支付合法的购房款; (2)按照合同约定接收房屋所有权并支付相关税费。 履行方式:在签约时,乙方将支付购房款,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接收房屋所有权。 期限: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支付购房款并在规定期限内接收房屋所有权。

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购房款或接收房屋所有权,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 法律法规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4. 双方权力和义务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都应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互相尊重对方的权利,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5.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发生争议,以诉讼解决。 三、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典型案例。双方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各条款内容,保证双方权益。如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而发生纠纷的,可依法解决。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 第1篇示例: 近日,某小区的居民小王就因为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小王是一名中年男子,他在几个月前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入住后发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了不愉快。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小王在购房过程中并没有请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而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朋友的建议签订了买卖合同。入住后,小王发现房屋内存在严重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并向卖方提出维修要求。但卖方拒不承担修缮责任,双方产生了矛盾。 在这起纠纷案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条款,导致出现纠纷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王认为卖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存在疏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卖方则认为小王在购房时应该自行核实房屋质量,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卖方。 双方的分歧最终导致了法律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买卖合同没有针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在保证房屋质量方面存在隐含义务。即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卖方在售房时仍应保证房屋的基本质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卖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并对小王进行赔偿。这起案件不仅为广大二手房买卖者敲响了警钟,也对卖方在售房过程中的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应当慎重对待,明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此案正是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不仅要仔细阅读买卖合同的条款,还要请律师进行专业咨询,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购房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否明确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对于购房者来说,应以保护自身利益为首要目标,在购房合同中细致查看各项条款,如有疑问务必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日后陷入纠纷。对于卖方来说,也应该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得敷衍塞责,以诚信经营为基本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既需要买卖双方的谨慎对待,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只有双方都能诚信守约,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确保购房者和卖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希望此类案件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促进我国二手房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字数:782】 第2篇示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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