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活动及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五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灭火器维修机构的资质不分级。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3人以上;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以上等级30%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六)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二级资质3年以上,且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七)前3年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承担过20项以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人以上;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以上等级30%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10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以上;

(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取得消防安全评估二级资质3年以上,且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五)前3年内消防安全评估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承担过3项以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和10项以上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5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2人以上;

(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灭火器维修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三)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需要的维修、检验设备;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1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80%,但不得低于500万元;

(二)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80%,但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的人数;

(四)本规定规定的拟同时取得的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3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规定的一级资质除二级资质时间以外其他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确认相应的资质。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同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2年以上,且前2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10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以上,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三)前2年内同类消防技术服务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不少于本规定规定的同级、同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80%,其他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同级、同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第十六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一级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的,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临时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审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需求,制定、发布本地区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总量控制和宏观布局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于每年6月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者培训教育制度,资质条件规定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前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3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规定的一级资质其他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申请前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资质条件规定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还应当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审批或者复核后,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示申请人名称、申请资质种类及审查意见,公示期为10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以及日常检查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咨询、评估活动。

(三)灭火器维修机构可以从事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修、保养、检测,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级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业务和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二级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只可承担单体建

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只可承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评估活动。

第二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社会组织兼职执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个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3个以上项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合格有效期等信息的铭牌,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灭火器维修机构对灭火器进行维修合格后,应当将维修人、检验人、合格有效期在灭火器的铭牌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其施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不具有第三方证明效力。

第三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上一个月完成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

第三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以服务项目为单位,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但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三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服务范围、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执业人员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变更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设施设备等,低于原许可资质条件;

(三)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

书;

(五)泄露委托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应当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一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

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撤销,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销相应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暂停相应资质证书1年:

(一)不再符合原许可资质条件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备案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在其他社会组织兼职的;

(五)未依法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六)违法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暂停相应资质证书6个月:

(一)未依法公示资质证书、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事项的;

(二)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四)泄露委托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并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保养、检测的;

(二)将经维修、保养后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交付委托人的。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机构未依法在建筑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的铭牌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违法行为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发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受移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依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逾期不申请和经审核不符合资质条件,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仪器、设备目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精编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外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4)研究和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6)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应认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备用。(7)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均应进行严肃的斗争。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分厂设大队,下设报警、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9、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对在防火重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其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1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2、生产区都按一、二、三类画定动火区;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13、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动火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 (2)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反动火的作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4、电气设备的安全防火管理??????????????????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和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电力网不准超负荷运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029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1、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事先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2、总经理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责任人。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防火工作。 3、企业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定期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企业各场所应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其日常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相关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闭锁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6、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报告总经理,落实整改措施。 7、企业禁火区内严禁止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8、设备维修、电气焊人员应防火专业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无条件为报警提 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时,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人员集中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疏散在场群众。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三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18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 (报批稿)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二月

前 言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 27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面积指标、装备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与2011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比,此次重点补充了小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对小型消防站的设置原则,辖区面积,面积指标,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将原标准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述方式调整为容积率,并对其他类型消防站的相关器材装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公安部消防局 参 编 单 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 薛林 毕赢 王刚 何宁 王丽晶 刘激扬 沈纹 张磊 杨国宏 王治安 曹永强 熊伟 陈永胜 王士军 江平 施巍 常辉 郭利 阮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年××月××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江西全鑫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7年11月20日

目录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2)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3)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5)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5)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6)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6)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7) 13、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7) 14、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8) 15、仓库防火制度 (8) 16、电、气焊防火制度 (9) 17、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0)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半年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车间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环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行本)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全体员工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 2、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对岗位调动应进行转岗消防培训。 3、消防培训由单位人劳部门和消防职责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应有培训签到、记录、试卷等形成工作台账。 4、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5、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119消防日活动、重大节假日开停车和季节变化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6、消防宣传应采取张挂消防横幅、标语、图片,出黑板报、消防宣传专栏,内部刊物,开展知识竞赛,组织参观消防站等形式进行。

防火检查制度 1、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2、防火检查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岗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4、防火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防火检查发现的违反消防法规、单位消防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人员或车间、部门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通知限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2、单位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各部门经理为委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和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在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成立以部门经理为首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行政班组设立防火安全员,做到责任层层落实,把好安全关。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教育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积极堵塞安全漏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5、安全保卫部是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6、单位配置的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紧急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卷帘门以及各种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消防栓、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有员工都有维护、保管、养护的义务,不准随意挪用、移动、挤占、遮挡和损坏。 7、单位的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完好有效。 8、成立以各岗位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9、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所有员工应当认真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做到“三知、三会”(知道单位或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 11、单位的防雷装置,应当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定期检查,对避雷针、避雷器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校验。 12、单位把高压配电室、锅炉房、电脑机房、燃气调压站、中餐厨房等列为重点防火部位,这些部位要做到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安全负责人,有安全防范措施,有紧急处置预案,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13、厨房等使用明火或产生热能源的部位,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要经常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 单位: 二〇一〇年一月

单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 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十项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3)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6) 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9) 5、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25) 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31) 8、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33) 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制度 (35) 10、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37)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消防责任人(签字):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目录2018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规范清单大全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消防必备规范) 2.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常用规 范)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常用范) 规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常用规 范) 8. 注氮控氧防火装置GA1206-2014 9.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0.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 版)GB50193-93 11. 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07S207 12.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13.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1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15.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1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1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18.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1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0.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15 21.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2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 2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24.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2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2007 26.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2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2.03.06 【实施日期】1992.05.01 【颁布单位】交通部 (交通部交公安发〔1992〕151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算,并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五条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 第八条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载运该类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港区内已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炔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第十条港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对原有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要求的建、构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按《建规》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由国外引进的港口大型机械设施,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消防规范要求。规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但须将规范有关条款的中文译本和设计图纸送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建立温州TRANBBS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能力,适应温州建设的消防安全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TRANBBS规划法》的规定,特编制《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8年12月) 4、《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公消[1998]164号) 5、《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2004年8月,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6、《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装备标准(试行)》(2004年4月,省消防总队) 7、《浙江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实施意见》(2002年7月,省消防总队) 8、《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报批稿) 9、温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3条规划期限 近期2004-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第4条规划范围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县行政管辖范围以及瓯北片与七里片,规划总面积1423.6平方公里。 第5条规划目标 1、近期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TRANBBS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消防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良好、体制合理、训练有素、战斗力强、保障有力、适应温州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特点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 2、远期建成适应温州城市特点,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并为建立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条件。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向多功能发展,使之成为温州市防火、灭火和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及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第6条规划原则 1、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全面安排、有利生产、保障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做好城市防火和灭火的各项规划建设。 2、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城市现状特点和消防现实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城市消防规划,逐步形成高标准、现代化的城市消防体系。 3、消防的规划建设与防火灭火应加强公众参与,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4、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节约用地与留有余地相结合,充分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第7条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消防建设的依据,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消防规划所涉及的范围内从事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应按本规划执行。 第二章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第8条工业区、仓储区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综合经营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采取技术防范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北京市消防法律、法规,执行金隅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自身消防工作网络,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并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 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集团公司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公司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科研、施工建设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建立公司内部消防制度和工作实施计划,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五做好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本公司的消防知识、防灾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组建公司义务消防队,加强队伍的建设和训练,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保障队伍战斗力;对义务消防组织要定期进行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夜查,批准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五负责指挥火灾扑救,组织追查原因和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对火灾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 六审定消防设施的建立和消防器材的更换购置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副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司副职应全面负责分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切实纳入本单位各级领导的工作日程,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组织建立健全分管单位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每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制定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三建立分管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管理。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四、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五、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72106254.html, 城市消防规划探讨 作者:吉葆萍王焱焱武文广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4期 摘要:城市消防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城市、地区现代化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是创建“最安全城市”的重要保障,对于城市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不断扩大,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各类企业不断引进,对城市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目标和要求。研究以包头市消防规划为例,分析城市消防的现状问题及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城市消防;包头市 Abstract:Cities in the cause of the fir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is a measure of a city, one of the hallmarks of the modern level of civilization in the region, is to create an important guarantee of the "safest city"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city'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o promote social progres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is expanding,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high-rise buildings, and all kinds of enterprises continue to introduce more city fire work, update the objectives and requirements. Research in order to the Baotou City Fire planning,analysis of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the city fire and city fire planning. Key words : City Fire ; Baotou City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规划构思规划针对包头城市消防系统所面临的问题,依据城市未来发展的要求,对城市消防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研究,在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规划及基地建设、消防通道等诸多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强调规划编制立足于包头实际,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紧密衔接的基本思路,突出规划在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 本次消防规划依据已审定的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内容与以往的消防规划有较大的不同,特别是在城市火灾风险评估方面,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分类密切结合,基本上消除了以往消防用地分类方面人为判定的误差,为科学规划奠定了基础。 2 主要内容 作为专项规划,《包头市城市消防规划》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了高度的统一性,规划范围与总体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叙述如下: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海天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及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行政强制性规定及行业规范,结合本公司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公司管理物业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消防职责,确实保障公司消防 安全及管理区域的公共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组织与安全责任 第四条公司建立以各物业项目骨干为主,其他员工为辅助的消防队伍。 公司全体员工为消防工作的义务消防员,公司各管理处班组长以上安保人员及维修 人员为公司的兼职消防员。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总经理以下的副总经理及各部门主任/主管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 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以下各部/处及岗位员工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各物业区域的公司项目管理处主任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区域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责任区域 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及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计划。 3、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工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消防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火灾对环境的污染。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日常消防工作的开展,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 三.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消防工作计划的实施和日常消防工作的开展,负责公司所有消防器材的有效管理,确保消防器材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2.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日常消防工作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3.3.公司所有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关心消防工作,维护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用,甚至损坏消防器材。 四.工作程序 4.1、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和其他消防法规标准,严格履行本公司所规定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 4.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安全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消防责任人,明确专兼职消防员,配备必

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保养维护或更新。 4.3、火源管理、仓库管理等工作,遵守本公司各部门的规章制度。 4.4、电源管理(包括电器设备安装、临时用电管理等)遵守本公司关于用电管理的规定。 4.5、公司综合安全检查时,应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生产车间和职能部门每月组织自查,各岗位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4.6、消防安全教育除按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执行外,同时强调:: 4.6.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进行考核,并有记录。 4.6.2每月初各车间和职能部门组织召开员工会议,对全体员工进行包括消防安全方面内容的教育,并有记录。 4.6.3半年一次召开义务消防队员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并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习。 4.6.4利用黑板报、宣传窗、内部刊物宣传安全法规,报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消防案例教育。 4.6.5积极开展“119”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使每位员工领会《消防法》,学懂消防知识,在各重点消防部位发生意外火灾时能妥善处置。 4.7、消防器材管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101310481374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6) 第四章建筑标准 (9) 第五章建设用地 (14) 第六章装备标准 (15) 第七章人员配备 (17) 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述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制定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站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提高消防站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的水平,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2006年5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原《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日益增加,消防队伍职能不断拓展,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趋繁重。2009年5月1日,新修订颁布的《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进一步提出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随着应急救援职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消防站建设水平以及车辆装备配备也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设了战勤保障消防站,增加了车辆配备数量,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

如何编制好城镇消防规划

如何编制好城镇消防规划 一、做好小城镇消防规划的基本措施 (1)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是基础,落实是关键,要做好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支持,要在政府领导下,成立以建委、规划、财政、公用事业、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组织机构。各地从筹备规划的初步方案,到每个专题调研、规划编制成果及评审,都要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机构配合协作下工作。作为消防部门不但要当好政府参谋,还必须协助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消防规划的有关内容。离开了政府领导,这项工作就不可能搞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委托规划设计院负责,消防部门可派出人员配合编制单位进行基础资料调查和协调,这样才能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职能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消防规划编制应从实际出发,规划设计部门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充分研究,如: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公安部的《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省公安厅、建设厅联合制定《福建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办法》、《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福建省消防条例、〈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要有创造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分清主次、轻重缓急,才能有超前性、可操作性。 (3)将消防规划与其它专项规划紧密结合 小城镇消防规划是小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体规划的一

个子系统,在编制过程中必须与其它专项规划紧密结合,如城市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燃气、抗震、人防等都包含消防设施的规划的建设条件。都是城市规划的专项子系统,这些规划与消防规划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互为依托,互相结合,就能更好的保证消防规划的具体落实。 (4)针对各地的规划中的难点、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开展专项调查、了解第一手的资料。除了当地经济状况、消防安全布局、功能的分区、供水、道路、通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消防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这些内容外,很重要的还要针对规划中的几个难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掌握全面、详实的基础资料。这些情况的现状很重要,应作为消防规划的依托之一。几个主要难点的内容: a.火灾的调查情况。要深入研究城镇火灾情况,从历年的火灾情况入手,并进行总结,有全面细致的火灾状况和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总结时突出的问题为:消防站点不足、消防警力不足、消防水源缺乏、道路狭窄、通信落后、建筑的耐火等级等问题。 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如:中心镇要成立小型普通消防站、警力不足时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等。 b.化危品在生产、使用、运输等环节存在危险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与资料收集、以及化危品布局及存在的问题, 要提出解决的办法如:在仓储方面坚持化危品场所必须设立在城市边缘独立安全地带的原则,在储存方式上采取相对集中,分类贮存的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编号:SM-ZD-31785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 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1、目的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河南省消防条例》 3.4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4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5、内容 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组织管理 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5.2.3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