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

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 9 9 7]2 8 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 0 0 0]3 9 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 9 9 9]2 2 5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

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

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

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

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入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

虑下列因素:

1.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3.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4.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5.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

收费和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速算表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 8%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 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 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件粤价[2006]298号规定收费,从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 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8%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四、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执行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 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南京律师收费速算表

南京律师收费速算表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承办业务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视案情复杂程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1500~15000元/件; .行政案件2000~20000元/件; .刑事案件3000~30000元/件: 公安阶段3000~5000元 检察阶段3000~5000元 法院一审阶段:5000~20000元 法院二审阶段:一审代理的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全程委托8000元起 .仲裁案件1500~15000元/件。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民事|行政|执行|仲裁): 除了应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外,还应按照以下比例收费(累进制):

例如:涉案标的为360万元,则除基本律师费外,另加收费:28100+(360-100)*2%=80 100元 说明:1,经双方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2,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担任个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私人家庭律师1000元/年 .成功人士私人法律顾问300元/月 .企业法律顾问 经济型:5000~10000元/年 法律管家型:1.5万起/年 专家策划型:3万起/年 四、其他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一审案件后继续代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案件或或二审案件继续代理申诉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曾代理仲裁案件,继续代理诉讼一审二审阶段按照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双方协商收费

管理制度转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

(管理制度)转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申请于律师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通过律师所向地级之上市司法局申请实习: (壹)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从事实习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的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四条受到停业整顿之上行政处罚且处于处罚期的律师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五条申请实习,应提供以下材料: (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申请表》壹式壹份,且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另附大壹寸照片壹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仍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壹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壹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壹份; (五)户籍所于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于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专职实习,须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于国资、公职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所于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实习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于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的,须提供所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须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的复印件; (七)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挂靠的交费凭证及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 之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壹用A4纸复印,且由律师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和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且加盖律师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司法局核对。 第三章实习证的颁发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80-15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100-3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 200-500元/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 500-200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 1000-300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1500-450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 2000-5000元/件 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 速算公式 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 免加收 基础费用 5-10万元(含10万元) 8%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 10-50万元(含50万元) 5%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4%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3%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速算表格.docx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速算表 案件标的额速算公式 不涉及财产关系800-10000 元涉及财产关系最低收费最高收费 1 万元以下10002000 10001 元-100000 部分(十万)5%+5006%+1400 100001 元-1000000 部分(百万)4%+15005%+2400 1000001 元-5000000 部分(百万)3%+115004%+12400 5000001 元- 部分(千万)2%+615003%+62400 元- 部分1%+1615002%+162400以上部分%+4115001%+662400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 6 月 16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 元~ 10000 元/ 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 1 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 万— 10 万元部分 10 万— 100 万元部分100 万— 500 万元部分500 万— 1000 万元部分1000 万— 5000 万元部分5000 万元以上部分 5%~6% 4%~5% 3%~4% 2%~3% 1%~2% %~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 元~ 10000 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 元~ 8000 元/ 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 1000 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 300~500 元 / 次; 2、申请取保候审: 500~3000 元/ 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 1000 元~ 10000 元/ 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500~12000 元/ 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收费标准的 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 2000 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 元~ 20000 元/ 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 元~ 15000 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 元 / 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以上第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为: 100~2000 元/ 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件粤价[2006]298号规定收费,从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 一、计时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之外,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情况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照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照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律师费用计算方法

一、“律师费用怎么算”:律师【费用项目】应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这三项加在一起就是全部律师费,且这些费用只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以上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律师【收费标准】: 1、律师服务费:又有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2种。 (1)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但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所以:各地的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2)律师事务所提供除以上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也就是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具体案件耗费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来协商确定。 (3)至于律师的收费方式:有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收费等方式,但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4)律师也可以和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即根据代理结果来收费。但有些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这些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异地办案差旅费:一般是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签字确认后由律师事务所预收,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

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试行)

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试行) 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试行)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收费的标准,根据广东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2003年7月l0日发布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粤价〔2003〕225号文,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广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的全部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所有提供法律服务相关的工作时间,都可以纳入计时收费的范围。 第三条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诉讼仲裁、复议类业务,记入收费的工作时间包括: 1.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包括听取委托人的案情介绍;听取委托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即所有必要的调查了解过程。

2.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取证;向当事人取证;向被害人取证;向证人、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内容。 3.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律师到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查阅与案件有关资料等内容。 4.准备各种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申诉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代理词、辩护词、合同等内容,该项工作时间应包括查阅资料、起草和修改文件等。 5.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罪犯、在押嫌疑人、正在服刑人员以及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6.出庭的时间,包括出席法庭、仲裁庭、听证会、行政复议等工作时间。 7.参与案件的调解和谈判。 8.办理其他各类与案件有关的事务。 9.处理诉讼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务。 10.其他可以记入计时收费的项目:(1)出具案情分析报告;(2)签收、送达、发送、邮寄诉讼、仲裁文书;(3)应当事人要求,汇报或出具诉讼进展情况的报告,如开庭报告等;(4)研究案情;等等。 第六条非诉讼、仲裁、复议类业务,记入收费的工作时间包括:1.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订、履行监管; 2.就某一事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3.协助企业(委托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律师见证;

广东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 事 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 9 9 7]2 8 6 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 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 0 0 0]3 9 2 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 9 9 9]2 2 5 5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 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 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 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 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入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2 .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3 .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4 .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5 .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 .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大连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速算表2015版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2015]31号”文件、“辽价函[2014]128号”文件,辽宁省物价局与辽宁省司法厅“辽价发(2012)71号”文件,大连市物价局与大连市司法局“大价发(2012)98号”文件,以及辽宁省律师协会、大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编订本标准。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收费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 讼案件,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担任下列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实行政府指导价: 1.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诉讼代理人; 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工伤赔偿诉讼代理人; 3. 担任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诉讼代理人; 4. 担任公民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诉讼代理人; 5. 担任公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诉讼代理人; 6. 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收费 (一)诉讼、仲裁业务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0元至30,000元。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的,双方协商收取。 准上分别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律师服务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根据一审收费标准另行酌减收取。 4.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的80%收费(但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各类诉讼案件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收费标准的150%进行收费。 (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30%。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另行协商收费。 (四)期间固定收费 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一定期间法律顾问的,收费每年每单位不低于5万元,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服务成本等因素协商。 涉及诉讼案件或者复杂非诉讼业务,比照诉讼案件或相应非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

诉讼费收费及律师费速算表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收费速算 1.1万元~10万元5%~6% + 500 10.1万元~100万元4%~5% + 1500 100.1万元~500万元3%~4% + 1150 500.1万元~1000万元2%~3% + 61500 1000.1万元~5000万元1%~2% + 161500 5000.1万元以上0.5%~1% + 411500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 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 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 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 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 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2007年4月1日施行)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 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 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 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 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争议金额案件受理费 1万元以下:50元 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2.5%-200元; 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2%+300元; 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1.5%+1300元; 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1%+3800元; 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9%+4800元; 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8%+6800元; 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7%+11800元; 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1.5%-100 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1%+2400 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0.5%+ 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 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 纳400元。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03.02 【实施日期】200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 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 “××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

粤价〔 〕 号《广东省物价局 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1]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1]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80-15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100-3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200-500元/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 500-2000元/件 律文书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 1000-3000元/件裁文书等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1500-45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4、民事合同、契约等2000-5000元/件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 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 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 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

财产: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 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标的额收费标 准 速算公式 5万元以下部分 (含5万元) 免加收基础费用 5-10万元(含10万元)8% (标的额-5万)×8%+ 基础费用 10-50万元(含50万元)5% (标的额—10万) ×5%+4000+基础费用 50-100万元(含100万元)4% (标的额—50万) ×4%+24000+基础费用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3% (标的额—100万) ×3%+44000+基础费用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