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法规类别】水政监察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2.19

【实施日期】2003.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2005)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9日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提高水的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采取措施,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水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节水办公室指导。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六条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市节水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咸水、再生水和淡化后海水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和本市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县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市节水办公室编制的全市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年度供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节水办公室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市节水办公室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制定。

第九条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供水计划和用水定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非生活用水户提出的用水计划指标予以核定。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采用市节水办公室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

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取水的;

(二)从跨区、县引水工程取水的;

(三)从市内六区取用地下水的;

(四)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市直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

(五)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非生活用水户申报的用水计划指标,经管委会汇总平衡后由市节水办公室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由本区管委会负责考核。

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

第十二条从市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户,其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和有关区的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和用水量大小实行分级核定和考核。

第十三条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三条本市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重在建设。 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加强道德教育,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三)加强文化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加强纪律和法治教育,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推进诚信建设; (五)普及科学知识、崇尚科学精神,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六)推进志愿服务,倡导友爱互助,弘扬奉献精神; (七)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全域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活动; (八)国家确定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精神文明建设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五)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个人,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津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章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推动文明校园创建。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出行,依法制止、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制止、纠正、处罚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宣传普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

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

节能执法专业试题一

行政执法节能管理专业试题一 一、单选题(共5题,每题2分) 1.到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降低(B)左右,这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A、10% B、20% C、30% D、40% 2.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B)。 A、监测 B、备案 C、考核 D、验收 3.国家实行(D),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A、节能目标责任制 B、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C、节能管理责任制 D、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4.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A)浪费能源的行为。 A、检举 B、处罚 C、制止 D、指责 5.节能监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或行业、地方规定)和能源标准,对用能单位的(A)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测试和评价工作。 A、能源利用状况 B、占地面积 C、人员管理 D、资金流动 二、多选题(共5题,每题2分) 1.节约能源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ABCD)节能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A、技术上可行 B、经济上合理 C、环境可承受 D、社会可承受

2.下列哪项属于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ABCD ) A、建筑节能工程 B、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C、绿色照明工程 D、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3.能源审计是一种能源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审计类别的不同对用能单位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经济效果的客观考察,通过对用能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测试、诊断评价并提出节能改造措施。企业能源审计的基本方法有(AC)。 A、调查研究 B、结果论证 C、分析比较 D、提前假设 4.能量系统优化是指以能量系统为对象,以科学用能理论为指导,通过一定的策略和方法,来处理能量系统的(ABC)等问题,使获得的结果最佳或最优。 A、设计 B、控制 C、运行(管理) D、监测 5.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禁止(ABC)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A、生产 B、进口 C、销售 D、改装 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 1.来自自然界,不需要加工或转换而直接加以利用的能源叫做一次能源。(对) 2.我国是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错) 答案:第二大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汽车节油措施是鼓励使用节油添加剂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错) 答案:汽车节油措施是鼓励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报告中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 5.能效标识在引导消费者选择、购买节能家电起到重要作用。能效标识按照能效比,将能效分成1-5级,其中五级最节能。(错) 答案:一级最节能

天津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第一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负责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协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与全体专家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专家成员自愿遵守本公约,承诺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安全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不规范行为; 第三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标准、规范、细则、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履行专家的任务和义务,按时参加并完成承担的工作,独立地提出科学合理、负责任、可操作的建议或书面报告,不出具虚假不实的意见、报告和结论; 第四条严格履行保密规定,不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授权除外)接受任何媒体以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就事故和救援情况的访谈,不泄露与承担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咨询和科研项目内容,并做好涉

密类项目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材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参与评审工作前主动向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公开与被评审的技术服务单位、项目申请单位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对同一单位或项目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的服务; 第六条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确需因工作需要就餐的,按企业工作餐标准执行,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服从并参加由协会组织安排的专家工作,需要出具函件的由协会统一出具并自觉按时参与工作。参与项目评审、报告论证、现场安全检查、应急预案评审、事故救援技术支撑及调查等工作时,参与企业现场工作的应按照企业安全规定要求在有关工作人员的带领和陪同下进入现场,自觉遵守现场规定或制度,并按企业劳动保护规定由企业配备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在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不安全、有隐患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依标准规范或政府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对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但专家认为企业应该落实或需要整改的事项,专家可提出相应口头或书面建议,为被查单位落实整改提供可参考的意见; 第九条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或建议

煤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煤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把水资源管理提到发展战略的高度。为加强矿井水资源管理,保障矿井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矿井将计划用水指标、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工业产值取水量等指标纳入水资源考核。工业产值取水量的计算以《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值取水定额》(DB37/1639-2010)标准为基础,控制在立方米/吨之内,同时矿井水复用率实现85%、生活污水复用率实现70%、矿井选煤取水量立方米/吨。为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各项节水指标等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管理 (一)完善用水计量、统计和定期分析制度。以源头和末端控制为重点,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推进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量化考核。完善水资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按照用水单元规范配置计量器具,一、二级水表计量率达到100%,三级水表计量率达到90%以上。规范建立供排水管网图、计量网络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障系统和设施的有效运行。 (二)开展水资源使用与管理情况调查。全面摸清取用水情况、供排水系统、计量设施、主要用水工艺和设备、节水技术和措施、用水效率、中水回用、废水排放以及水资源管理机制等情况。对照《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标准,开展取用水现状分析,查找因素,把握重点环节,全面挖掘节水潜力。

(三)强化取用水管理。全面进行供排水系统排查,优化升级管网布置。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保修、检修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降低溢流水量。 (四)加大节水工艺研究和改造,推进中水回用。立足当前生产技术、工艺,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各耗水工艺环节和因素,以重点耗水工艺和设备为突破点,从经济、技术等方面研究探讨节约用水、降低水耗的可能性。开发、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广中水回用、串联供水、闭路循环用水,推进节水技术和工艺改造,逐步淘汰高耗水设备和工艺,降低工艺水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五)深化废水处理和利用。充分发挥现有矿井水、生活污水等处理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立足各工艺用水的实际要求,充分做好矿井水深化废水处理项目的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废水的资源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业新取水量,减少废水排放。 二、部门分工 (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开展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公益活动,负责节水先进事例和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揭发披露浪费水资源现象。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员树立科学发展观、节约用水观,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通过专家现场授课、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有效载体,全方位、多层面、不间断强化对生态文明、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指示精神的宣贯学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曝光力度,激发全员参与生态文明矿井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企业管理部门计量中心负责按照测量体系要求和相关标准监督各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配备情况,做好计量器具的建帐、检验、校准等工作,为监督考核提供可靠依据。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

加强双拥工作宣传 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加强双拥工作宣传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双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 加强军民团结,军地共建,建立和谐的军民关系,促进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谐军民关系的形成,需要方方面面的共 同努力。利用广播电视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宣传工作,是促进双拥 工作开展和军民和谐关系形成的一条重要措施。近几年,天津市 宝坻区广播、电视等媒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双拥 宣传规律,对新形势下双拥宣传工作的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扎实的效果。 一、明确重点,做好双拥“深度”宣传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双拥工作既要继承传统 的优秀东西,又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毫无疑问,新的形势必 然赋予双拥工作许多新的内涵,双拥工作肯定会出现和以往不尽 相同的新特点。因此,要深化双拥宣传工作,就必须明确重点, 突出重点,宣传和报道一些军民普遍关心,又与军民关系密切相 关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比如,如何围绕贯彻新的《天津市拥军优 属条例》,发挥行业优势,积极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如何围绕 优抚对象的实际需要,开展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拥军优属活动,像文化拥军、科技拥军、教育拥军等等;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随军 家属家属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驻宝部队如何发挥自身优势,

开展有针对性的、实效性较强的拥政爱民活动,如消防官兵普及 消防安全法规知识,帮助有关村镇和企业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完 善消防安全设施等;武警官兵如何为驻地群众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提供指导和帮助等,这些都是双拥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双拥宣 传工作的重点,把握这些报道重点,并进行深度挖掘,就会使双 拥宣传工作产生感召力、引导力和影响力,就会从舆论上营造双 拥共建的和谐氛围,也必定会促进双拥工作和争创模范城活动深 入开展。 二、找准看点,做好双拥“集中”宣传 从每年双拥工作和双拥宣传相对集中的时段看,“元旦”、“春节”、“八一”、“十一”征兵及国防教育宣传日期间为双 拥宣传的关键时期,也是新闻媒体关注程度最高,采发新闻报道 比较集中的时段,做好这段的双拥宣传工作,对于促进双拥工作 的开展至关重要。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是双拥活动活跃期,无论 是部队还是地方,无论是子弟兵还是驻地人民群众都希望通过辞 旧迎新“两节”期间,加强沟通与联谊,共叙友情,展望未来, 互相慰问,相互祝福,其乐融融,有许多需要宣传报道的内容, 而且宣传报道这些内容,对于展示和谐的军民关系,营造祥和的 节日气氛,促进军民团结和军地共建,也肯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从双拥宣传报道上看,元旦、春节期间可以说是每年双拥 宣传的第一个“黄金时段”。而双拥宣传报道的第二个“黄金时段”就是“八一”建军节,以纪念建军节为契机,军地双方都会

企业拥军优属工作总结

企业拥军优属工作总结 201X年,县供销社双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双拥工委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拥军优属、加强国防和支持军队建设的重要文件,加强国防知识和国防观念的教育,继续发扬拥军优属、拥军爱民的光荣传统,为双拥工作做出了一定成绩,现将201X年双拥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组织有力,目标任务明确。 县供销社高度重视双拥工作,一是成立了由县社党组书记、主任何教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双拥工作分工明确,措施到位,职责明晰,做到年初有计划有部署,重大节日有活动有安排,较好地形成了班子齐抓共管、部门相互配合,层层重视双拥工作、人人争做双拥工作的良好局面。二是将双拥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将双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同时,进一步总结查找开展创建活动以来的成绩、经验与存在的不足,把巩固拥军优属合格单位活动作为发展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成果的重要内容,专题研究,真正把双拥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 二、加强学习,广泛宣传,强化国防意识。 为了把双拥工作深入人心,我社坚持把双拥、国防教育纳入年度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一是坚持把国防教育纳入干部在职教育体系,大力学习和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

强军政团结和国防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上级有关拥军优属、加强国防和支持军队建设的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广大在职干部的国防观念。二是充分利用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大力加强对广大在职干部的国防教育,重点宣传《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人民军队的光辉历程和丰功伟绩,以及在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取得的辉煌成就。积极营造热爱军队、尊重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大力宣传人民军队无私奉献、甘愿吃苦的精神,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使党和国家双拥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干部职工的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不断增强。三是以节日为契机,认真开展了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热爱人民军队为主题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三、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推动工作开展。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用制度为提供一个良好环境,用制度来及时总结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要加强制度建设的研究和探索,注意结合形势变化和工作推进的新要求,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作法,发现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充实、调整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使之更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因此我社专题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定点结对、工作计划、走访慰问等拥军优属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用制度来约束,用制度来监督,使双拥工作走向经常化、规范化轨道。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是《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结构节能为根本,以科技节能为支撑,以管理节能为保障;坚持节能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的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安全生产)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彰显泉城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控、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第五条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约用水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技研发与推广,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节水行动,鼓励创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对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培育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城镇节水管理 第八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内容。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在城市中,每天都有相当数量的宠物被遗弃,它们游走于居民区、公园、路边、垃圾场过着居无定所的漂泊生活。 天津保护豢养小动物协会近日发布的一组抽样调查数据称,目前,本市流浪猫狗总数已超过200万只。 由此,一系列关乎生态环境、人身安全等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随之产生,比如流浪动物携带病菌、影响市容、有攻击性如今,这种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管理势在必行。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不同区域、不同街道对待流浪动物的态度却大相径庭或科学救助、或一棒毙命、或任其发展。 那么,要避免此类城市之患,流浪动物到底该何去何从。 调查本市大概有多少流浪猫狗。 机构推算或超200万只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流浪动物,但是,天津市到底有多少流浪动物,其实大家并不清楚。天津保护豢养小动物协会会长周冰对记者说,为了解流浪动物的生存状况和群体规模,今年初,他们组织了20多名志愿者,历时两个多月,采取抽样统计和估算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流浪动物总数进行了一次摸底。 据了解,调查人员首先抽取河北区作为样本,蹲点统计流浪猫狗较密集的地带,经核算,该区约有流浪狗12万只。

按这一数字估算红桥、南开、河东、河西这四区每区平均约有10万到12万只流浪狗,而由于和平区商业设施较多,流浪狗数量约在6万只。周冰说,初步统计市内六区流浪狗在66万只左右。 除了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远郊区县、滨海新区的流浪动物总量也不在少数,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这里很多平房拆迁,由于原住户迁入楼房,大批原本承担着看家护院职责的狗被遗弃。周冰介绍,通过调查,这些区域至少有85万只流浪狗,这样一来,全市流浪狗总量超过150万只。 而据测算,猫总量是狗的三分之一,因此,流浪猫总数约有50万只。累计推算,全市流浪猫狗总数可能超过200万只。 对于这一数字的准确性,天津农学院动物科学系繁殖科教授马文芝告诉记者,一对流浪猫狗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一般出生1年后便具备生育能力,平均每年的繁殖率是一到两胎,每年2到8只左右。以目前本市超过200万只的流浪猫狗为基数,按狗、猫3比1的比例,公母平均分布来算,除去动物疾病、死亡、无配偶机会等将近50的概率,从理论上讲,年新增流浪动物幼崽至少在100万只左右。马文芝说。 分析哪儿来的这么多流浪猫狗。 多数流浪儿因人为丢弃那么,如此多的流浪动物来自哪里呢。

有关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文档

有关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文档 Document on the regulations of supporting and giving p 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the army in Hubei Province

有关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每个地方的拥军优属条例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泰为大 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 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提倡拥军优属。全省所有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 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拥军优属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养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保障当地驻军粮、油、煤、水、电等作训、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对部队战备、训练、营建和工副业生产所需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事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应依法处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部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工商、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在为部队办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时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各有关部门应从技术、信息、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扶持部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一律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法〔2013〕64号附件

附件1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消除 - 1 -

事故影响所采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或者下放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三)除滨海新区行政管辖区域之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 - 2 -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07.28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17年6月28日经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2017年6月28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非常规水利用 第五章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节约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年度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每年三月为全市节约用水宣传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节约用水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接到的举报。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九条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

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特有的政治优势。当前,在发展市场经济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新形势下,广泛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对于把广大军民的思想统一起来,力量凝聚起来,共同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协调开展双拥工作是军队政工条例明确规定省军区系统的重要职责。认真研究探索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新情况,新举措,不断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是省军区系统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平时工作实践进行研究思考,我们感到省军区系统推进双拥工作不断创新发展,要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着眼中心任务,深化双拥工作内容。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双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现代化建设面临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是我们新时期开展双拥工作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当前要注意克服双拥工作只满足于一般性做好事、走访慰问等传统作法,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军队和地方的中心任务创新双拥工作,努力促进军地共同发展。一是要组织部队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着眼地方经济建设需求,加强部队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队优势,为驻地经济建设做贡献。发挥部队组织严密、勇于吃苦、突击力强的优势,成建制地参加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发挥部队科研单位及院校技术优势,组织部队

科技人员为地方举办学习班,普及科技知识,积极开发和转化可用于经济建设和民用的科研成果,用部队科研力量推进地方生产力发展。按照部队生活保障社会化和装备供应市场化需求,协调部队有关部门及时指导地方企业生产符合部队需要的军事及生活保障用品,以此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在组织部队援建的基础上,要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立足本岗,在经济建设中打头阵、当骨干、做模范,为经济发展做贡献。多年来,天津警备区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坚持定期召开驻津部队领导联席会,通报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协调驻津部队支持地方建设,发挥了部队整体优势。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津部队与天津市计委召开军地需求对口座谈会,加强相互间的支持与协作,既保证了部队军需品的供应,又为驻地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要协调地方支持部队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发挥双拥共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地方通报部队需求,主动争取地方对部队的关心和支持。从未来战争需要出发,协调地方城建、交通、通信等部门增强公路、地铁、港口、机场、光缆等民用设施的国防功能,做到平战结合。发挥地方物质供应、食品保障及医疗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发挥驻地科研院所和专业技术人才多的优势,进一步搞好科技拥军和智力拥军,推进军队信息化、机械化建设。会同地方行政和司法部门,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地方妥善安置复转退军人、家属子女就业、上学,努力解除官兵的后顾之忧。三是主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组织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共建精神文明,开展军警民联防,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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