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场防疫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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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防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场环境与基础设施、种猪疫病监测与健康、种猪引进与调出、兽医防疫、饲养环节日常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种猪饲养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51-1996 猪瘟检疫技术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T 17823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T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638 流行性乙型脑炎诊断技术

GB/T 18641 伪狂犬病诊断技术

GB/T 18935 口蹄疫诊断技术

GB/T 19200 猪水泡病诊断技术

GB/T 21674 猪圆环病毒聚合酶链反应试验方法

NY/T 546 猪萎缩性鼻炎诊断技术

NY/T 682-2003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186 猪支原体肺炎诊断技术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SY 577 猪圆环病毒II 型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NY/SY 535 猪细小病毒病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SN/T 1874 猪细小病毒病聚合酶链反应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令第153号《种畜禽管理条例》

农业部令〔2007〕3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1999〕105号《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农业部通知〔2001〕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

农业部农医发〔2007〕10号《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3 种猪场选址与基础设施

3.1 选址

3.1.1 应符合《种畜禽管理条例》及NY/T 682第4条的规定。

3.1.2 应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3.1.3 场区环境质量符合GB/T 388的规定。

3.1.4 猪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护,水质符合NY-5027第4条的规定。

3.1.5 交通便利,电力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

3.1.6 场址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地建场地应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15°。原种猪场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5000m;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及牲畜集散地不少于5000m。猪舍距围墙不少于10m。扩繁场和良种猪生产场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2000m;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2000m。

3.1.7 场址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3.1.8 原种猪场猪舍与猪舍墙面一般间距20m以上,扩繁场和良种猪生产场猪舍与猪舍墙面舍间距15m以上。

3.1.9 以下地段或地区不得建场: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区、畜禽疫病常发区、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

3.2 基础设施

3.2.1 猪场四周建有(2~2.5)m高的非通透围墙或深2.5m、宽10m的蓄水防疫沟,并有5m以上宽的绿化隔离带。

3.2.2 猪场大门入口处设宽同大门、长

4.5m、深0.2m的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设6.0 m2人员更衣淋浴消毒室,有紫外线消毒设施、脚踩消毒池和宽同通道、长1.5m、深0.2m的消毒池。在猪舍入口处设宽于门口、长1.5m、深0.2m的消毒池。

3.2.3 种猪展示厅和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和管理区之间,并靠近围墙处。

3.3 规划与布局

3.3.1 猪场建筑物布置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分区布置,各功能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主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主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3.3.1.1 管理区内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

3.3.1.2 生产区内主要包括种公猪舍、母猪舍、产房、保育舍、生长舍、育成舍、测定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

3.3.1.3 隔离区包括兽医工作室、隔离猪舍、病猪焚烧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3.3.2 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应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与混用。

3.3.3 猪舍地面

猪舍内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作(1~3)%的倾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消毒液的腐蚀。

4 种猪疫病监测与健康

4.1 疫病监测

4.1.1 疫病监测种类

4.1.1.1 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疫病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1.1.2 其他疫病

圆环病毒病、伪狂犬病、猪水泡病、细小病毒病、萎缩性鼻炎、乙型脑炎、支原体肺炎。

4.1.2 监测时间

每年春、秋定期监测2次。

4.1.3 动物疫病监测方法

动物疫病监测方法见表1。

4.1.5 监测数量

全部种公猪和原种猪场能繁母猪每次均100%监测,扩繁猪场和良种猪生产场能繁母猪每次监测的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20%。

4.1.6 原种猪场种猪不得检出上述十类疫病。

4.1.7 扩繁猪场和良种猪场不得检出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疫病,检出的其他监测疫病感染猪应及时淘汰,并且还要跟踪监测。

4.2 临床健康要求

4.2.1 临床健康要求

种猪临床健康要求见表2。

4.2.2 种公猪淘汰原则

种公猪按下列原则淘汰:

a)生殖器官疾患,几次治疗不愈。

b)一个繁殖年度内配种受胎率50%以下。

c)肢蹄疾患,难以治愈。

d)体质过瘦难以恢复或因其它疾患而失去配种作用价值的。

e)有严重恶癖者,如咬人等。

f)患烈性传染病、弓形体病、钩端螺旋体病、血痢等疾病。

g)遗传疾患者。

4.2.3 种母猪淘汰原则

种母猪按下列原则淘汰:

a)肢蹄疾患久治不愈或长期瘫痪者。

b)乳房炎、子宫炎、习惯性流产及其它疾患难以治愈失去种用价值的。

c)体质过瘦难以恢复者。

d)难产母猪剖腹手术后。

e)子宫脱出者,恶癖吃仔者。

5 种猪的引进与调出

5.1 种猪引进

5.1.1 在制定引种方案前,应了解准备引种猪场的商业信誉和猪群的健康状况,所在地区猪群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引种场为非疫区,并在取得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GB 16567的规定进行检疫,有种猪合格证、健康合格证、种猪系谱档案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1.2 做好运猪车辆、装前卸后工用具的消毒,防止病原跨地区传播。

5.1.3 引进的种猪要隔离(6~10)周,隔离期间,应认真观察猪的精神状态、粪便形态等各种临床表现,并进行疾病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入群。

5.2 种猪的调出

5.2.1 调出的种猪必须有种猪合格证、健康合格证、种猪系谱档案。

5.2.2 调出的种猪必须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员按照GB 16567规定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上市或运输。

6 兽医防疫

6.1 防疫管理

6.1.1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T 17823的各项规定,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6.1.2 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6.1.3 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兽医工作室、药房等防疫设施。

6.1.4 按NY-5030第4条的规定使用兽药。

6.1.5 落实灭鼠、灭蚊、灭蝇工作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场内食堂不得外购猪、牛、羊肉及其产品。

6.1.6 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

6.1.7 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6.1.8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疫规章制度。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6.2 日常健康检查

6.2.1 对于群饲和舍饲猪,饲养员和兽医每天必须对所有的猪只进行检查。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猪必须立即接受诊断、治疗。

6.2.2 对疑似发生疫病的猪只,必须立即隔离,通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

6.3 日常清洗

道路、房舍、圈舍、设备、器皿、猪舍周边场地、粪、尿和饲料残渣必须每天清洗,粪尿及污物的处理与排放应符合GB/T 18596的规定。

6.4 制定猪常见寄生虫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应选用高效、安全、广谱、低残留的抗寄生虫药定期对不同猪群实施驱虫灭虫。

6.5 严禁出售、加工染疫病死亡和检疫不合格的猪只及产品。

6.6 免疫

6.6.1 疫苗来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

6.6.2 不得使用过期、保藏不善或包装破损的疫苗。

6.6.3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按有关免疫操作规程免疫,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参见附录B)。

6.6.4 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按规定免疫程序免疫,应免率达100%。

6.6.5 养猪场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6.7 疫病的扑灭

6.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疫病种类和所辖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分别做好染疫猪群的封锁、扑杀、隔离、消毒、防治和净化工作。

6.7.2 封锁期间严禁所有猪只及其产品的流动,限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病死猪按GB 16548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的规定进行。封锁的解除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6.8 消毒

6.8.1 凡进入生产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或淋浴和更换衣鞋。工作服、帽等应保持清洁,并每周消毒一次。

6.8.2 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并认真实施,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场大消毒并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1~2)次。

6.8.3 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6.8.4 每批猪调出后,对猪舍立即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后,至少空圈(5~7)天后再进猪。6.8.5 产房要定期实施消毒。母猪进入产房前,要对体表、外阴和乳房进行清洗和消毒,仔猪断脐也应严格消毒。

7 饲养环节日常管理

7.1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病原体污染,符合NY5032及农业部105号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的规定。

7.2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

的或过期、失效的产品。

7.3 建立药品使用兽医负责制,实施处方用药,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疫苗、生化药品和激素类药物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

7.4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2001〕20号文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休药期。

7.5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产品和药品用作猪只促生长剂。

7.6 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留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检、送检或有条件的自检等方式,严格控制或杜绝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

7.7 肉猪可食用组织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得超过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指标。

7.8 种猪场饲养区不得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

7.9 严格控制人员进入猪场,必要时经场长许可,须经洗澡、消毒、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7.10 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的畜产品或物品。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

其它动物的疾病。

7.11 猪场的每个消毒池每周更换一次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7.12 档案记录

7.12.1 建立种猪防疫档案(见附录A),其内容包括:种猪来源,种猪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兽药使用情况,消毒情况、疫病免疫、监测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无害化处理情况。所有记录应长期保存。

7.12.2 建立种猪籍卡,做到一种猪一卡一号,记录种猪只的编号、出生日期、外表、生产性能、免疫、检疫、病历等原始资料。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种猪档案记录表A.1 种猪档案记录表见表A.1。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种猪场防(免)疫程序推荐B.1 种猪场防(免)疫程序推荐见表B.1。

牧场卫生、防疫工作规范

牧场卫生、防疫工作规范 1. 总则: ●卫生、防疫工作是牧场生产管理的基石,各项制度必须首先服从 于卫生、防疫工作。 ●卫生、防疫工作是牧场永久的日检工作。 ●卫生、防疫工作的目的在于养健康的牛、产优质的奶,为消费者 负责,为事业负责。 ●牧场卫生、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牧场场长,场长必须亲自挂 帅,组织、落实、检查各项卫生防疫工作。 1.1 本规范追求的目标: ●杜绝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避免疫情发生。 ●当发生疫情时,组织工作严密、技术措施迅速有效到位,把疫情 于第一阶段扑灭。 1.2 卫生、防疫工作的内容及技术要点:1. 2.1 内容:牧场卫生工作条例 牧场防疫工作条例 疫情期防疫应急方案 1.2.2 技术要点:环境防疫技术

牛群防疫技术 2. 牧场卫生工作条例: 2.1 建立卫生制度: ●牧场场长是卫生工作第一负责人。 ●划分卫生包干区(点),落实到人。 ●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二次,并做到奖优罚劣,要有记录。 2.2齐全卫生设施: ●食堂卫生设施完善,并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 ●配备专供职工安全、卫生的饮用水设施。 ●深井水塔、蓄水池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不断改善职工集体宿舍的居住卫生条件。 ●厕所水冲式,有专人保洁,做到厕所无臭味,便池无尿碱。 ●垃圾箱(房)密闭化,生活垃圾袋装化、垃圾日产日清。 ●有计划实施污水粪便处理工程,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专人专 管,设备完善,性能良好,并有备用设备。 ●下水管道疏通有专人负责。做到阴井畅通无阻塞,阴井旁无垃圾 堆放,阴井盖齐全。 ●大型牧场配备专门洗涤工作服的设备,并由专人洗涤、消毒。 ●配备有职工集中更衣的房间,并安装紫外线灯具,消毒密集有效。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二、服务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3.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二)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部分省份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群体性接种工作和应急接种工作。 1.接种前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2.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3.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三、服务流程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完整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第一章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的项目、周期和要求,用以判断设备是否符合运行条件,预防设备损坏,保证安全运行。 本标准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设备。 第二章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 1094.1-1996 电力变压器第一部分总则 GB 1094.3-2003 电力变压器第3部分: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 GB 1094.11—2007 电力变压器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 GB 1207—2006 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GB 1208—1996 电流互感器 GB 1984—2003 高压交流断路器 GB 4703—2007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GB 1985—2004 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GB 7330—2008 交流电力系统阻波器 GB/T 8287.1-2008 标称电压高于1000V系统用户盒户外支柱绝缘子第1部分:瓷或玻璃绝缘子的试验 GB 12022—2006 工业六氟化硫 GB/T 20876.2 标称电压大于1000V的架空线路用悬浮式复合绝缘子原件

第2部分:尺寸和电气特性 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DL/T 474.5—2006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第5部分:避雷器试验 DL/T 475—2006 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试导则 DL/T 555—2004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电器现场耐压试验导则 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27—2004 绝缘子常用温固化硅橡胶防污闪涂料 DL/T 664—2008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 DL/T 722—2000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DL/T 804—2002 交流电力系统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使用导则 DL/T 864—2003 标称电压高于1000V交流架空线路用复合绝缘子使用导则 DL/T 911—2004 电力变压器绕组变形的频率响应分析法 DL/T 1048—2007 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交流用棒形支柱复合绝缘子-定义、试验方法及验收规则 DL/T 1093—2008 电力变压器绕组变形的电抗法检测判断导则 Q/GDW 168—2008 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Q/GDW 407—2010 高压支柱瓷绝缘子现场检测导则 Q/GDW 415—2010 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用非线性电阻型消谐器技术规

动物防疫样品采集技术规范

动物防疫样品采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情监测样品采集的基本原则、采样前的准备、样品采集的一般程序与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NY/T 541-2002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 NY/T 5344.6-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6部分:畜禽产品 NY/T 561-2002 炭疽诊断技术 DB 43/306-2006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农业部公告第50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卫生监督

对各项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标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依据检查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批评以至处罚。 3.2 动物疫情监测 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时间的观察与检测,以把握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3.3 样品 取自动物或环境、拟通过检验反映动物个体、群体或环境有关状况的材料或物品。 3.4 抽样单元 同一饲养地、同一饲养条件下的动物群体或个体;同一产地、同一批次的动物产品。 3.5 病料 来自患病或可疑患病动物的被(待)检材料。 3.6 采样 从动物或环境取得样品的过程。 3.7 随机抽样 按照随机化的原则(总体中每一个观察单位都有同等的机会被选入到样本中),总体中抽取部分观察单位的过程。 3.8 流行率 某个时间内,特定地区某病(新老)感染动物数占调查动物总数的百分率。 3.9 被动监测 动物或动物产品出现异情况、或怀疑有疫病存在,由相关部门作出的针对性监测。 3.10 主动监测

6kV开关柜预防性试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重大编号: □一般 6kV开关柜预防性试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编制:管吉聪 审核: 审批:

目录 避雷器电气试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2) 互感器电气试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5) 真空断路器电气试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8) 母线电气试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13)

避雷器电气试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青岛LNG接收站氧化锌避雷器预防性试验工作。 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 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三、试验设备、仪器及有关专用工具 四、安全工作的一般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及公司相关安 全规定。 2.现场工作负责人负责测试方案的制定及现场工作协调联络和监督。 3.作业前需按照技术交底规定进行交底,见表附录2 4.作业过程及管控见表附录1:青岛LNG电动机小修标准化作业指导卡 五、试验项目 1.绝缘电阻的测量 1.1试验目的 测量避雷器的绝缘电阻,目的在于初步检查避雷器内部是否受潮;有并联电阻者可检查其通、断、接触和老化等情况。 1.2该项目适用范围 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1.3试验时使用的仪器 采用2500V及以上兆欧表。 1.4测量步骤 1.4.1断开被试品的电源,拆除或断开对外的一切连线,将被试品接地放电。放电时 应用绝缘棒等工具进行,不得用手碰触放电导线。 图 1 测量避雷器绝缘电阻接线图 1.4.2用干燥清洁柔软的布擦去被试品外绝缘表面的脏污,必要时用适当的清洁剂洗净。 1.4.3兆欧表上的接线端子“E”是接被试品的接地端的,“L”是接高压端的,“G”是接屏蔽端的。应采用屏蔽线和绝缘屏蔽棒作连接。将兆欧表水平放稳,当兆欧表转速尚在低速旋转时,用导线瞬时短接“L”和“E”端子,其指针应指零。开路时,兆欧表转速达额定转速其指针应指“∞”。然后使兆欧表停止转动,将兆欧表的接地端与被试品的地线连接,兆欧表的高压端接上屏蔽连接线,连接线的另一端悬空(不接试品),再次驱动兆欧表或接通电源,兆欧表的指示应无明显差异。然后将兆欧表停止转动,将屏蔽连接线接到被试品测量部位。 1.4.4驱动兆欧表达额定转速,或接通兆欧表电源,待指针稳定后(或60s),读取绝缘电阻值。1.4.5读取绝缘电阻后,先断开接至被试品高压端的连接线,然后再将兆欧表停止运转。 1.4.6断开兆欧表后对被试品短接放电并接地。 1.4.7测量时应记录被试设备的温度、湿度、气象情况、试验日期及使用仪表等。 1.5影响因素及注意事项 1.5.1试品温度一般应在10℃~40℃之间。 1.5.2绝缘电阻随着温度升高而降低,但目前还没有一个通用的固定换算公式。温度换算系数最好以实测决定。例如正常状态下,当设备自运行中停下,在自行冷却过程中,可在不同温度下测量绝缘电阻值,从而求出其温度换算系数。 1.6测量结果的判断 氧化锌避雷器35kV 以上不小于2500 MΩ,35kV 及以下不小于1000M Ω。底座绝缘电阻不小于100M Ω。

27.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猪瘟(Classical swine fever, CSF)是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猪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猪瘟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等。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猪(含驯养的野猪)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做病原分离与鉴定。 2.1 流行特点 猪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发病猪和带毒猪是本病的传染源,不同年龄、性别、品种的猪均易感。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感染猪在发病前即能通过分泌物和排泄物排毒,并持续整个病程。与感染猪直接接触是本病传播的主要方式,病毒也可通过精液、胚胎、猪肉和泔水等传播,人、其它动物如鼠类和昆虫、器具等均可成为重要传播媒介。感染和带毒母猪在怀孕期可通过胎盘将病毒传播给胎儿,导致新生仔

猪发病或产生免疫耐受。 2.2 临床症状 2.2.1 本规范规定本病潜伏期为3-10天,隐性感染可长期带毒。 根据临床症状可将本病分为急性、亚急性、慢性和隐性感染四种类型。 2.2.2 典型症状 2.2.2.1 发病急、死亡率高; 2.2.2.2 体温通常升至41℃以上、厌食、畏寒; 2.2.2.3 先便秘后腹泻,或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 2.2.2.4 腹部皮下、鼻镜、耳尖、四肢内侧均可出现紫色出血斑点,指压不褪色,眼结膜和口腔黏膜可见出血点。 2.3 病理变化 2.3.1 淋巴结水肿、出血,呈现大理石样变; 2.3.2 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2.3.3 全身浆膜、黏膜和心脏、膀胱、胆囊、扁桃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脾脏边缘出现梗死灶; 2.3.4 脾不肿大,边缘有暗紫色突出表面的出血性梗死; 2.3.5 慢性猪瘟在回肠末端、盲肠和结肠常见“钮扣状”溃疡。 2.4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2.4.1 病原分离与鉴定 2.4.1.1 病原分离、鉴定可用细胞培养法(见附件1); 2.4.1.2 病原鉴定也可采用猪瘟荧光抗体染色法,细胞浆出现特异性的荧光(见附件2); 2.4.1.3 兔体交互免疫试验(附件3);

动物防疫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 空置1

精心整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

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12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 知 2007年4月9日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规定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口蹄疫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口蹄疫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诊断指标 2.1.1 流行病学特点 2.1.1.1 偶蹄动物,包括牛科动物(牛、瘤牛、水牛、牦牛)、绵羊、山羊、猪及所有野生反刍和猪科动物均易感,驼科动物(骆驼、单峰骆驼、美洲驼、美洲骆马)易感性较低。 2.1.1.2 传染源主要为潜伏期感染及临床发病动物。感染动物呼出物、唾液、粪便、尿液、乳、精液及肉和副产品均可带毒。康复期动物可带毒。 2.1.1.3 易感动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和伤口感染病毒,通常以直接或间接接触(飞沫等)方式传播,或通过人或犬、蝇、蜱、鸟等动物媒介,或经车辆、器具等被污染物传播。如果环境气候适宜,病毒可随风远距离传播。 2.1.2 临床症状 2.1.2.1 牛呆立流涎,猪卧地不起,羊跛行; 2.1.2.2 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 2.1.2.3 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 2.1.2.4 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成年动物死亡率低,幼畜常突然死亡且死亡率高,仔猪常成窝死亡。 2.1.3 病理变化 2.1. 3.1消化道可见水泡、溃疡; 2.1. 3.2幼畜可见骨骼肌、心肌表面出现灰白色条纹,形色酷似虎斑。 2.1.4 病原学检测 2.1.4.1 间接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阳性(ELISA OIE 标准方法附件一); 2.1.4.2 RT-PCR试验,检测阳性(采用国家确认的方法); 2.1.4.3 反向间接血凝试验(RIHA),检测阳性(附件二); 2.1.4.4 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5 血清学检测 2.1.5.1中和试验,抗体阳性; 2.1.5.2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抗体阳性;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 20年,羊为 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

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 第1部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鼠害防制的器械、药物、防鼠灭鼠操作程序、检查技术及控制标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鼠害预防和控制的行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3 21、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一)~ (五)GB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SN/T1123 溴甲烷、硫酰氟帐幕熏蒸处理规程灭鼠、蚊、蝇、蟑螂控制标准(全国爱卫办 【1997】 第5号文)3术语解释 3、1 鼠害防制采取环境治理、物理器械和药物灭鼠、设置防鼠设施等措施控制鼠密度与鼠害的发生。 3、2 鼠迹指鼠觅食、啃咬、排泄、行走等活动时留下的各种鼠咬迹、足迹、鼠粪、尿迹、鼠道、鼠洞及鼠道油迹等痕迹。

3、3 慢性鼠药是指毒性作用缓慢的灭鼠剂,主要是指抗凝血类灭鼠剂。 3、4 急性鼠药指毒性作用快,潜伏期短的灭鼠剂。 3、5抗凝血灭鼠剂指通过抑制维生素K1环氧化物还原酶阻止肝脏生产凝血酶原,破坏血液的凝固功能,造成鼠类出血死亡的一类灭鼠剂。 3、6第一代抗凝血灭鼠剂为香豆素类和茚满二酮类衍生物,其特点是鼠类需要连续几次取食后累积中毒死亡。 3、7第二代抗凝血灭鼠剂均为香豆素类衍生物,一次取食即能达到毒杀的目的。 3、8 熏蒸剂指用于密闭环境杀灭鼠类和鼠体外寄生虫的毒气。 3、9 摄食系数指在有选择的条件下,鼠类对毒饵与无毒的基饵(和毒饵的基饵相同)的摄食量之比,摄食系数≥0、3表明毒饵适口性好,≤0、1表明毒饵适口性差。 3、10 前饵在使用急性灭鼠剂时,投毒饵前,投放与毒饵的基饵相同而无灭鼠剂的饵料,让鼠自由取食,提高鼠类对所投放毒饵的取食率。 3、11 新物反应指鼠类对环境中新出现的物质具有警觉反应,表现为对新出现的物质多次反复探索的过程。 3、12 回合式投毒指在投放第二代抗凝血灭鼠剂时,首次投毒后隔1周再补投1次。

春季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春季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一、防疫时间:3月10日-4月10日。 二、防疫病种:牲畜口蹄疫、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羊梭菌病、仔猪副伤寒、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 三、注射剂量及使用方法: 1、口蹄疫:使用前一定要充分摇荡。①猪:大猪每头2毫升,小猪每头1毫升。②羊:大羊2毫升,小羊 1毫升。 ③牛:大牛每头5毫升,小牛每头2毫升。 2、猪瘟:用生理盐水稀释,每头1头份,种猪每头4 头份。 3、禽流感:使用前充分摇荡。每只鸡颈部皮下或胸部肌肉注射,2—5周龄0.3毫升,5周龄以上的每只0.5毫升。 4、羊三联四防疫苗:每只4毫升。 5、鸡新城疫Ⅰ系:滴眼或滴鼻,2倍以上剂量饮水。 6、仔猪副伤寒:按瓶签注明头分口服或浅层肌肉注射,但瓶签注明限于口服得不的肌肉注射。①口服法:按瓶签注明头分,临用前用冷开水稀释每头5-10毫升,也可以拌饲料自由采食。②注射:每头猪1头分。 7、猪蓝耳病:活苗:专用稀释液稀释,每猪一头份。 四、注射顺序: 1、猪:猪瘟疫苗和猪口蹄疫苗同时分两侧注射,隔7 天注射猪蓝耳病苗。 2、羊:先注射三联四防苗,隔5天注射口蹄疫疫苗。

3、鸡:先注射禽流感疫苗隔7天注射鸡新城疫疫苗。 五、疫苗保存: 1、猪瘟苗、猪蓝耳病活苗、仔猪副伤寒,猪三联苗、鸡新城疫苗要冷冻保存(—15℃以下),口蹄疫、禽流感苗要常温保存(2℃-8℃). 2、避免阳光直射。 3、当天稀释当天用完(有些疫苗按瓶签说明限时用完)。 六、注意事项: 1、不同疫苗不能混用注射器,做到一畜一针。 2、注射口蹄疫疫苗做到三不一备一解释,三不即老弱畜不免、病畜不免、孕畜不免;一备即准备适量肾上腺素,以防中毒急救;一解释即向畜主说明,猪、牛、羊免疫口蹄疫疫苗后一顿或二顿不食、减食、轻微发热等属正常情况,猪蓝耳病苗不论猪种用途全免,注意孕猪保定方法。 3、液体苗使用前充分摇荡,并恢复常温。 4、使用后的空疫苗瓶和剩余疫苗要集中做深埋处理。 5、各乡镇要储备一定量的疫苗,以备急用。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范本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 验规程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第一章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的项目、周期和要求,用以判断设备是否符合运行条件,预防设备损坏,保证安全运行。 本标准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设备。 第二章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 -1996 电力变压器第一部分总则 GB -电力变压器第3部分: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 GB —电力变压器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 GB 1207—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GB 1208—1996 电流互感器 GB 1984—高压交流断路器 GB 4703—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GB 1985—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GB 7330—交流电力系统阻波器 GB/T 标称电压高于1000V系统用户内盒户外支柱绝缘子第1部分:瓷或玻璃绝缘子的试验 GB 12022—工业六氟化硫 GB/T 标称电压大于1000V的架空线路用悬浮式复合绝缘子原件第2部

分:尺寸和电气特性 GB 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DL/T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第5部分:避雷器试验 DL/T 475—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试导则 DL/T 555—气体绝缘金属封闭电器现场耐压试验导则 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27—绝缘子常见温固化硅橡胶防污闪涂料 DL/T 664—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 DL/T 722—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DL/T 804—交流电力系统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使用导则 DL/T 864—标称电压高于1000V交流架空线路用复合绝缘子使用导则 DL/T 911—电力变压器绕组变形的频率响应分析法 DL/T 1048—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交流用棒形支柱复合绝缘子-定义、试验方法及验收规则 DL/T 1093—电力变压器绕组变形的电抗法检测判断导则 Q/GDW 168—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Q/GDW 407—高压支柱瓷绝缘子现场检测导则 Q/GDW 415—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用非线性电阻型消谐器技术规范 Q/GDW —交流架空线路用绝缘子使用导则第1部分、玻璃绝缘子

防疫操作流程

动物防疫的操作规程 1.疫苗准备 1.1疫苗选择 疫苗人员根据畜禽数量,日龄以及免疫程序和疫苗剂量来确定疫苗数量和种类。防疫人员严格控制疫苗的使用,尽量避免浪费。 1.2 疫苗保管 所有活疫苗储存在零下22摄氏度之下(放置冰箱冷冻处),所有灭活疫苗出场在零下2-8摄氏度(放置冰箱冷藏处),不能结冻。出库后,在运输.使用过程中要保持低温,避免阳光直射,温度超过25摄氏度,疫苗效果会受损。疫苗按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保存,按保存环境温度计算有效期,对弱毒苗开封稀释后应立即使用,气温15摄氏度以下应在4小时内使用完,气温在15-25摄氏度应在2小时内使用完,25摄氏度以上在1小时内使用完,口蹄疫等灭活疫苗开封后应在当天用完。 1.3疫苗处理 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破损,过期等。刚从冰箱取出的灭活疫苗,需在室温下预热后防疫,可有效降低疫苗的副反应。冻干疫苗用专用的稀释液,按规定进行稀释。疫苗吸取前应充分摇匀,防止疫苗不匀影响效果。 2防疫操作 2.1 消毒严格

一,严格用具消毒,注射器和针头使用前需用清水反复冲洗干净,金属注射器的手柄,玻璃管螺丝应松动,防止预热损伤橡皮垫。注射器使用后注射器的活塞和玻璃管应拆开,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后,用清水反复冲洗。用前组装部件时,应用镊子夹取部和针头,以防污染,组装好的注射器和针头必须吻合无隙,洁净,通畅,不得漏液。二,严格针头和注射部位消毒。三,疫苗使用要无菌操作,稀释和吸取疫苗时要无菌操作,防止污染。四,严格防疫人员消毒,防疫人员出入畜禽养殖场时要注意更换衣物,鞋等用品,并用紫外线灯.消毒池等方式消毒,严防病原菌带入带出。 2.2 方法选择 不同疫苗选择不同方法及部位进行防疫,需肌肉注射的,多选在耳后;防疫人员要严格按照防疫说明书来确定防疫方法。 2.3 动物准备 在防疫前,防疫人员要询问畜禽最近有无异常情况,了解畜禽 的饮食状况及用药情况,病毒类活疫苗(如猪瘟)免疫前3天应禁止使用抗病毒类药物,细菌类活疫苗免疫前后应禁止使用抗生素,以免影响免疫效果。通过临床检查来判断畜禽是否健康,发现异常或有病未愈的、以及怀孕后期、新购入的动物要暂缓注射,并进行记录以便后期补免。健康动物要全部防疫。 2.4剂量准确

光伏电站预防性实验规程

新能源有限公司 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 批准: 审核: 编写: 2016-01-01发布2016-01-01 实施

目录 一、前言 0 1.范围 0 2. 引用标准 0 3.定义、符号 0 4.总则 (1) 二、电力变压器及电抗器 (1) 三、互感器 (6) 1.电流互感器 (6) 2.电压互感器 (7) 四、开关设备 (8) 1.真空断路器 (8) 2.重合器 (10) 3.高压开关柜 (11) 五、铅酸蓄电池直流屏(柜) (12) 六、套管 (13) 七、支柱绝缘子和悬式绝缘子 (14) 八、电力电缆线路 (14) 1. 一般规定 (14) 2.橡塑绝缘电力电缆线路 (15) 九、串联电抗器 (16) 十、放电线圈 (16) 十一、避雷器 (17) 十二、母线 (18) 1.封闭母线 (18) 2.一般母线 (19) 十三、二次回路 (19) 十四、接地装置 (19) 十五、高压直流电缆 (22)

一、前言 本标准根据金塔粤水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标准化工作要求,为适应电站现代化管理和发展的需要,规范金塔粤水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生产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特制定《金塔粤水电光伏电站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 本标准由金塔粤水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金塔粤水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初审: 审核: 审定: 批准: 本标准的设备参数及实际设备有出入时以实际设备及设备出厂铭牌、报告为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的项目、周期和要求,用以判断设备是否符合运行条件,预防设备损坏,保证安全运行。 标准适用于500k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设备。 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应以该设备的产品标准为基础,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11—83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高电压试验技术 GB 1094.1~5—85 电力变压器 GB 5583—85 互感器局部放电测量率的测量 GB 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 GB 7328—87 变压器和电抗器的声级测定 GB 11022—89 高压开关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 11032—89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DL/T 459—92 铅酸蓄电池直流屏定货技术条件 DL/T 593—1996 高压开关设备的共用定货技术导则 3.定义、符号 3.1 预防性试验 为了发现运行中设备的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或设备损坏,对设备进行的检查、试验或监测,也包括取油样或气样进行的试验。 3.2 在线监测 在不影响设备运行的条件下,对设备状况连续或定时进行的监测,通常是自动进行的。 3.3 带电测量 对在运行电压下的设备,采用专用仪器,由人员参及进行的测量。 3.4 绝缘电阻 在绝缘结构的两个电极之间施加的直流电压值及流经该对电极的泄流电流值之比。常用兆欧表直接测得绝缘电阻值。本规程中,若无说明,均指加压1min时的测得值。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效性 、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袋物 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精心整理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日照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范

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范 (一)皮内接种法 1.适用疫苗:卡介苗。 2.注射部位:左上臂三角肌外下缘皮内。 3.操作方法: (1)家长抱紧儿童,露出儿童左胳膊; (2)用1ml一次性注射器或蓝芯注射器配4.5号针头吸取1人份摇匀后的疫苗,皮肤常规消毒,等酒精干后,左手绷紧注射部位皮肤,针头斜面向上,与皮肤呈10°~15°角刺入皮内。再用左手拇指固定针管,但不要接触针头部分,然后注入疫苗,使注射部位形成一个圆形皮丘,针管顺时针方向旋转180°角后,拔出针头。勿按摩注射部位。 (二)皮下接种法 1.适用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风疹疫苗和腮腺炎疫苗。 2.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肤。 3.操作方法: (1)如在儿童左上臂接种,家长取坐位,儿童应坐于家长腿上;家长左臂抱紧儿童,使儿童头部靠在家长左肩部;将儿童右臂置于家长身后;家长用左臂固定儿童双腿,右手握住儿童左手,防止在接种过程中乱动。 (2)接种人员用1ml注射器配上5.5号针头,吸取1人份疫苗后,皮肤常规消毒,左手绷紧局部皮肤,右手持注射器,食指固定针柄,针头斜面向上,与皮肤呈30°~40°角,快速刺入针头长度的1/3~2/3,放松皮肤,左手固定针管,回抽无血,注入疫苗,快速拔出针头,用消毒干棉球稍加按压针眼部位。若有回血,应更换注射部位,重新注射。

(三)肌内接种法 1.适用疫苗:白百破联合疫苗、白破联合疫苗、乙肝疫苗。 2.接种部位:乙肝疫苗为上臂外侧三角肌中部或大腿中部前外侧肌肉。 3.操作方法:上臂外侧三角肌注射 ①如在儿童左上臂接种,家长取坐位,儿童应坐在家长腿上;家长左臂抱紧儿童,使儿童头部靠在家长左肩部;将儿童右臂置于身后;家长用左臂固定儿童双腿,右手握住儿童左手,防止在接种过程中乱动。大年龄儿童可取坐位或立位,注射侧的手叉腰。右上臂接种时相反。 ②用0.5ml或1ml注射器配上6号或5.5号针头吸取1人份疫苗后,皮肤常规消毒,左手将三角肌绷紧,右手持注射器(以执毛笔式),与皮肤呈90°角,快速刺入针头长度的2/3,固定针管,放松皮肤,回抽无血,注入疫苗后快速拔出针头,用消毒干棉球稍加按压针眼部位。若有回血,应更换注射部位,重新注射。 4.接种白百破联合疫苗、白破联合疫苗、乙肝疫苗等,要将疫苗充分摇匀。 (四)口服法 1.用于口服脊灰疫苗的接种。 2.用消毒的药匙将脊灰疫苗送入儿童口中(液体疫苗可直接滴入),用凉开水送服咽下。 3.月龄小的儿童,推荐使用液体疫苗。若喂服脊髓灰质炎糖丸疫苗时可将糖丸碾碎,放入药匙内,加少许凉开水溶解成糊状服用,或将糖丸疫苗溶于5ml凉开水中,使其完全溶化口服咽下。 4.口服疫苗时要看服下肚,如儿童服苗后吐出应先饮少量凉开水,休息片刻后再服。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标准

预防接种工作规 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1) ?机构 预防接种单位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的预防接种工作。 ?人员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1) ?疫苗分类:按照预防接种经费来源和任务性质等因素,将疫苗分为两类。 类别适用围费用承担 第一类国家免疫规划和省级增加政府 的疫苗 县级以上组织的应急接种

县级以上组织的群体性接种 第二类公民自愿且自费受种者或监护人 ?疫苗的免疫程序和使用指导意见 -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 疫苗种类:根据全国围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皮注射用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MV)。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疫苗年(月)龄 出生时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8月 18~24月 4岁 6岁乙肝疫苗第1针第2针第3针 卡介苗接种 脊灰疫苗第1剂第2剂第3剂第4剂 百白破疫苗第1针第2针第3针第4针 白破疫苗加强 麻疹疫苗第1针第2针 ?使用规定 -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完成。 -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的第1针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 脊灰疫苗与百白破疫苗各剂(针)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尽早接种,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 ?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如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等。 ?如需同时接种2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并严格按照规

高压年度预防性试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司家营研山铁矿高压电气设备年度预防性试验技术要求 一、总则 1.此技术文件适用于司家营研山铁矿高压变配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项目。 2.为统一起见,在下列叙述中,将提供服务的中标单位称为“供方”,发起招标,购买该项服务的单位称为“需方”。 3.供方原则上需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电监会颁发的电力承装四级及以上资质。 4.此技术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有关工业标准,并且功能完整、性能优良的相应服务。同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供方所做的试验项目必须符合《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华北电网2008年版本)的技术要求,同时遵守厂家出厂技术资料上的注意事项。 6.本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设备表内的设备型号和数量基本上和实际相符,供方根据设备表报价,试验、税金、交通等所有费用均计在设备单价内。如果最终所做的试验项目数量和招标的设备表不符,则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结算,结算单价则依据投标报价内项目单价。 8.技术协议内未明确规定的细节,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9.供方在取到80%款前开具全额地税发票。 二、招标要求细则 1.由于需方设备一直处于生产运行状态,有的设备有备用,可以倒换运转,大部分设备必须等停产检修时才有机会做试验。因此供方必须根据生产情况多批次、多地点同时作业,供方投标报价应考虑这部分成本。 2.供方必须具备两组工作人员和试验设备同时作业的能力,在必要时有可能三组同时作业。 3.供方在做试验时有需方车间技术人员全程跟踪、配合,服从需方工作安排,接到需方需要做试验的通知后,尽快组织人力物力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需方尽量提前两天通知。最终的试验工程量需要有车间现场技术人员签字和车间领导的签字才能生效。 4.供方做试验时必须遵守需方相关的厂规厂纪,自身劳保穿戴齐全,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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