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课件】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14世纪“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分为“物法”和“人法”。

“物法”仅具有域内效力,它用来调整不动产物权关系,即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它调整动产物权关系,即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二)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抛弃传统法则,代之以动产与不动产皆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

?(一)主权说——主权不可分割性(法、梅兰)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本座为标的物所在地

?(三)利益需要说——全人类的利益(德、巴尔)

?(四)物权关系本身性质说

?1、统治者本国利益

?2、权利人对物的直接利用

?3、最有效保障物权的实现

?4、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请求权的实现

?5、物权稳定性,便于判决的实现。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依法院地法确定物之所在地

?(一)有体物:

?1、不动产以其物理的存在地点;

?2、动产所在地许多国家作了具体的限制规定:如从时间上限定动产所在地,移动中的动产依法规定所在地。

?(二)无体物或权利:(参P135)

?人为地赋予其存在地点,但很难确定其合适的所在地。

?如“债权所在地决定于清偿地,未规定清偿地者决定于债务人的住所地”。(《布斯塔曼特法典》)

?英国学者对权利财产所在地的确定做了概括说明。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二)物权客体的范围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五)物权的保护

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一)运输途中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目的地法、发送地法、所有人本国法。

?(二)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旗国法或登记国法。

?(三)法人消灭(自行终止、被所属国解散、破产)之后的财产归属,一般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

?(四)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遗产继承),一般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五)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依据条约解决,无条约规定则可适用占有人或先占者的属人法。

六、我国的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物权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担保法》第92条第1款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指出: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

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

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

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

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第195条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案例: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适用

?2000年6月7日青岛中院受理

?中根振平(日本中根公司)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欠款纠纷案

?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1、识别——涉外买卖合同、船舶所有权纠纷

?2、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在中国

?3、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270条规定:船旗国法(中国法)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范围与例外

?我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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