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一)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二)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三)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规模)参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表。见附表。

第九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承接工程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工程项目。

第三章资质审批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领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审批材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五)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中、高级技术人员应附职称复印件);

(六)单位资历和主要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八)注册资金证明;

(九)单位开立帐户的银行及帐号;

(十)施工工程有关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鉴定证明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反馈意见)。

(十一)申请甲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还应提交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申请人自下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资质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申报单位补交。逾期不补交,视为放弃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把丙级施工单位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质管理部门分批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获得资质的单位名单和资质级别。公告费由申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含正本和副本,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在申请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时,应向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出示资质等级证书,取得工程项目后须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项目登记。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并作为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定级的依据。

年检时间和年检内容由资质审批管理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建立《施工业务手册》。《施工业务手册》是核定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施工业务手册》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资质定级满3年,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规定的地质灾害施工项目,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可申请升级。

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升级申请,经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施工业务手册》复印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报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先向资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条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的地质灾害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无效,一经发现由原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质予以降级:

(一)施工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二)造成一起三级或两起(含)以上四级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资质等级证书: (一)转让、冒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施工单位在资质等级证书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

(三)不按时报送年检表和核定资质材料的,又未及时报告理由的;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五)施工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不进行登记或超越核定的施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活动造成损失的,以及擅自印制、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分析与设计方案 金世胜 安徽师范大学GIS实验室 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用户需求 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基本目的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现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社会化、科学化、信息化、公开化,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预防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损失,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是进行地质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它是在广泛收集和整理研究区已有的地质环境调查、勘查、灾害防治信息,社会经济环境状况,统计信息等资料的基础上,开发出的一种集信息查询、浏览、决策支持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系统。 根据用户的需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将发挥GIS可视化的优点,能迅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发生地质灾害所在地的地质环境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实时显示地质灾害的现场情况,及时对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预测,为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系统的重点放在信息处理、查询、图形显示、统计和简单的分析上。 一、需求概述 1、基础信息管理需求

数据管理是整个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一项中心工作就是如何管好数据,进一步进行分析利用,提高数据的附加价值。 对于数据管理的需求,首先是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数据分析利用是建立在数据集中统一管理之上的高级应用。用户普遍反映,需要对地质环境数据进行深度加工,需要一个相对灵活的分析工具,能够通过使用该工具来实现自己的一些分析思路,并打印出相应的数据报表。只有实现了数据分析,才能充分挖掘出基础信息管理的功效,真正产生效益。 2、地理信息系统需求 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所涉及的大量地质环境信息,除具有时间性和动态性特点外,还具有空间分布的特点。一般的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可以完成统计报表处理、属性数据查询等工作,但无法处理具有空间分布特征的信息,从而不能进行空间数据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主要需求是把各种环境信息同地理位置结合起来提供给用户,从而把各种环境信息与反映地理位置的图形信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可根据用户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把结果提交给有关领导和部门作为决策的参考。 通过调查、交流,用户对GIS在地质环境信息系统应用非常重视,希望结合当前地质环境管理重点工作将GIS用于地质环境管理和决策中,结合GIS技术网上发布地质环境信息。 3、信息共享和发布需求 用户迫切地需要有一个灵活的数据查询环境,将各种数据源集成到一起。因此构建一个地质环境信息共享的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将是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中心任务之一。 此外,为适应网络化的发展,建议开发WEBGIS,以便于普通用户用浏览器界面进行数据查询。浏览器界面具有美观、灵活、易用的特性,而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大多数只具有一般的计算机应用知识,而互联网上的浏览器应用正好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5]18号 颁布时间:2005-8-22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 会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05年8月22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与设计培训考试题目第8期

1、工程地质条件、地质灾害及6钟灾种的概况: 答:工程地质条件:是指工程建筑物所在地区地质环境各项因素的综合。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雨水浸泡、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崩塌:是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或者其他沟谷深壑,地形险峻的地区,因为暴雨、暴雪或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并携带有大量泥沙以及石块的特殊洪流。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 地裂缝:是地表岩层、土体在自然因素(地壳活动、水的作用等)或人为因素(抽水、灌溉、开挖等)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宏观地表破坏现象。地面沉降:是在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影响下,由于地下松散地层固结压缩,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下降运动(或工程地质现象)。 2、每一种地质灾害的形成机理、影响因素、评价方法、治理措施、监测方法 答:见培训教材“地质灾害成因机理及特点41页” 3、岩土体力学参数确定方法; 答:1、岩体力学参数的确定方法:岩体力学参数包括岩体变形参数、强度参数、 动力学参数及水力学参数。 ①、岩体变形参数: 采用静力法原理在选定的岩体表面、槽壁或钻孔壁面上施加法向荷载,并测定其岩体的变形值;然后绘制出压力-变形关系曲线,计算出岩体的变形参数。 采用动力法原理用人工方法对岩体发射(或激发)弹性波(声波或地震波),并测定其在岩体中的传播速度,然后根据波动理论求岩体的变形参数。 根据室内完整岩块实验参数,结合野外工程岩体结构特点进行计算机数值模拟实验,从而确定工程岩体力学参数。 ②、岩体强度参数: 采用原位岩体剪切试验确定抗剪强度、采用原位单轴压缩和三轴压缩试验来确定压缩强度,采用室内岩石时间确定抗剪、抗压、及抗拉试验结合岩体结构面特征综合分析确定。③、动力学参数: 通过声波测试确定动力变形参数(动弹性模量和动泊松比及动剪切模量等)。 ④、岩体水力学参数: 通过注水试验、抽水试验、压水试验确定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 各 种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目录 1、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4、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5、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管理制度 6、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7、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8、岗位责任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程》,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5、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6、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7、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8、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

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10、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1、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2、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3、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4、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5、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4年 4月 8日发布)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四、资 质申请与审批五、监 督管理六、附则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取得相应 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 籟。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古建筑、石窟寺和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二、专业人员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并通过考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地质灾害预警决策支持与应急指挥系统解决方案(简短介绍)

1系统简介 地质灾害预警决策支持与应急指挥系统对地质灾害险情发现、险情鉴别、险情处置业务流程、数据流程进行调查分析,按区域、移民新城区、单体地质灾害分别建立了地质灾害预警决策支持及应急指挥逻辑模型;利用数据仓库技术实现了对地质灾害及防灾、救灾各类信息的快速检索查询;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系统、卫星系统、单兵系统、通信指挥车系统、GPS定位系统等通过综合组网,快速搭建技术会商和应急指挥通信平台,创造了可视化程度高的、信息畅通的、可辅助决策并适应快速响应的条件和环境,充分调用了数据仓库、滑坡稳定性评价、预测预报、数据采集、治理工程等子系统建设的各项成果,有效地支持地质灾害预警决策及应急指挥。

2 系统业务流程 险情处置 图2-1系统业务流程图 地质灾害预警决策支持与应急指挥系统对一个地质灾害的生命周期(险情发现、险情鉴定、险情处置)进行管理和流程监控,同时建立技术会商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有效地支持了地质灾害预警决策支持与应急指挥。 3 系统构成 地质灾害预警决策支持与应急指挥系统由险情上报、技术会商、应急指挥、配置管理四大模块组成。 )

险情上报模块包含的功能有险情分布、险情信息标注、险情报警、报警信息管理、险情核查、险情报告、险情报告处理。实现对发生的险情进行报警录入,核查险情的真实性,对核查后的险情进行处理及生成核查报告上报上级部门。显示险情的分布图,并在分布图中对险情地点进行标注等针对险情的管理操作。 技术会商模块实现针对某次险情发起会商,制定会商计划。对会商计划、会商执行、会商结果进行管理。提供辅助编制报告与建议功能,对专家会商全过程进行追踪、记录、存储、管理,并将会商中得出的建议与报告发送到相应单位,为最终决策提供参考。 应急指挥包括应急指挥平台、GPS系统接口、应急预案库管理以及应急预案辅助编制、信息交流,接收会商文件并对灾情进行应急响应、追踪,对灾情进行评估,最终形成案例归档。 配置管理模块主要是针对需要配置的模块进行管理,主要包括灾害点信息配置、专家信息管理、信息服务注册、多维展现模型库管理、应急通讯平台模式管理、会商内容模式管理、审批流程管理、用户个性化设置。

资质管理办法

资质及相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级关于企业资质、建造师注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资质管理部及职责 公司设企业资质、建造师注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简称“资质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企业资质、各类建造师注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管理等相关事宜,其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公司相关资质证书的档案管理,包括资质增项、升级、变更、注销和资质年检等事项。 2、负责各类建造师的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和重新注册,证章、档案管理及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使用费管理等事项。 3、负责公司各类职称人员的相关证件的管理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书的档案管理,包括证书变更、延续、注销和年检等事项。 5、协助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书保管,负责证书申报、变更、注销和延续等事项。

二、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有关票据(含社会保险)等。 2、公司招投标管理部、房地产开发部负责提供相关资质申报所需的工程业绩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主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 3、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确定、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年检及教育培训等事项。 4、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三、资质及相关证书使用程序 1、公司领取招标文件后,招投标管理部应及时向资质管理部提供招标文件中涉及资质及证书清单复印件一份,资质管理部根据工程招标需要人员的资质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该项目人选,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及时将确定人员资质向招投标管理部提供复印件一份。 2、项目投标过程中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施工现场需要查看资质原件时,需提前3日向资质管理部说明情况,届时由资质管理部专职人员携带证书原件到现场,验证完毕后将资质原件带回。

矿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矿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地质灾害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等要求,结合矿井地质灾害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组织机构 1、成立矿井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防治水科、生技科、调度室、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财务科、市场科等单位正职。 2、领导组下设矿井地质灾害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治水科。 主任:防治水科长 成员:调度室、生技科、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财务科、市场科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矿井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地质灾害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地质灾害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矿井地质灾害办公室职责 1、负责矿井地质灾害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地质灾害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地质测量科职责 1、履行矿井地质灾害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地质灾害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地质灾害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地质灾害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地质灾害标准化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报工作,提供矿井地质灾害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灾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地质灾害方案,参与地质灾害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5、掌握地质灾害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地质灾害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6、对探明的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 7、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 8、负责开展地质灾害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地质灾害的可行措施;(2)探讨各类地质灾害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地质灾害措施;(5)探讨带压开采区地质灾害科技攻关工作。 第六条:调度室职责 1、负责地质灾害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 2、每年雨季前编制、下发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

对分包单位资质资格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85036

对分包单位资质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 为了统一和规范项目部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其中分包项目必须为合法分包。 一、对专业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程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二、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就业 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 求。 三、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 消防管理协议”等。 3、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分包队伍进场 1、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 全技术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 记录。 4、总承包负责解决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 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五、对分包队伍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 1. 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 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 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 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 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 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 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 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 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 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每月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 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3、无设计质量事故。 4、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专业3人、结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 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 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为了防止因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险,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各专业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 成员:由生产技术科、地测防治水中心、生产指挥中心、机电设备科、安全培训部、一通三防科、综合管理科正职 领导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防治水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担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领导组职责: 1、对本矿的地质灾害防治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处理因采矿引起地质灾害的纠纷工作; 4、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地测防治水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2、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处理因采矿引起的纠纷工作。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接受传递隐患,协调有关各部门的工作。 4、其它科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领导组的分配,配合有关工作。 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地质隐患排查时间规定: ①汛期每月对全矿区地质灾害巡查3次,其余每月对全矿区地质灾害巡查2次;每月对回采工作面地面沉降观测点观测3次。 ②地面设置的岩移观测站每月观测3次。 ③地面边坡位移观测站每月观测3次,并对边坡进行分类编号管理。 2、矿井开始生产时,对开采区地面的地貌、建筑、公路等巡查并设置观测站,以便对比和观测。 3、工作面开始回采后,进行重点对开采影响区范围内的村庄、进行巡查。对采矿塌陷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拍照、观测。 三、地质灾害隐患预防制度 1、发现地质隐患后,根据地测防治水中心划定的危险区,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要书面通知业主,设置警示标志,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区。 2、综合办公室要在危险区边缘显著的位置,设置避险明白卡,注明危险区域、可能出现的隐患及引起的后果。 3、地测防治水中心按照《煤矿地质规定》、《煤矿测量规程》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四、地质灾害隐患值班报告制度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我矿主要地质灾害分为井上和井下,根据煤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定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由矿长、总工程师主管,地测部门是业务管理部门。有关部门配合时,要从人力、物力、资金上给予保证。煤矿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体,矿长为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主管并负责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矿每年四月底前应分别成立本年度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每年应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维修费,以保证现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发挥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 2.地测部门应经常调查矿井充水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掌握水文动态,解决出现的问题。 3.对直接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水患,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地测部门具体负责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4.雨季中(5?9月)每周对工业广场周边岩石山体进行排查一次,做好记 录,如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相关部门协助的,及时报送,协同处理。 (二)地表地质灾害防治 1.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治水检查。对排洪渠、防洪设施、地表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研究解决。 2.地测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人员,要经常巡视煤矿开采对应地表区、渠道、排水沟,了解这些地方的积水情况和畅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3.地测部门必须经常搜集、调查、核对井田周边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发现威胁安全生产的水患情况,立即报告总工程师,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4.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炉渣、垃圾等杂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 (三)井下地质防治1.水害防治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掌握涌水动态,查清可能存有导水裂隙断层的分布情况,结合采掘工作面安排,制定出当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指导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2.受水威胁的地段,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

建筑业企业国外施工资质管理办法_副本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

施工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施工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资质使用管理,防止资质使用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有效发挥局集团公司施工资质在经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总公司对资质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局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的“施工资质”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审核颁发的**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局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企业资质证书》以及与之配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用以证明企业资质和经营范围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的“施工资质使用”是专指在工程信息跟踪、报名、资格预审、投标等涉及经营工作中施工资质的使用,不包括除此以外其它用途的使用。 第四条施工资质的管理遵循“资源共享,重点突出,严格管理,统一协调,确保实现局集团公司总体经营目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主管经营工作的局集团公司领导是施工资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施工资质使用的审批。 第六条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经营部门是经营工作中施工资质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所具有的施工资质使用的审核、登记、协调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使用施工资质单位的行政主管领导是施工资质使用的责任领导,负责施工资质使用的申请审核及使用过程中的控制管理。

第三章施工资质的使用 第八条施工资质使用原则是:严格审批程序,坚持专人监管,实行一事一批,统一协调管理。 第九条施工资质使用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所属各单位按局集团公司经营部制定的格式如实、逐项填写《**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信息申报表》,经申请单位盖章和责任领导、经办人签字后报局集团公司经营部门审核。特殊情况时,经局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先登记使用,后补办手续。 二、审核:局集团公司经营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对其所填报的工程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签署意见呈报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和经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必要时呈报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特殊情况时,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亦可委托其他领导审批。 四、领用:经领导批准后,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到局集团公司经营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使用范围:信息、跟踪阶段,原则上只提供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施工资质复印件并注明使用范围和有效期;资格预审和投标阶段,需要使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业主的有关要求材料。 第十一条保管:在使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期间,使用单位必须由在职正式职工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原则上应由专职从事对外经营工作的在职正式职工保管、使用。使用人、保管人应做到本不离身。如发生证件损毁和丢失等问题,集团公司将追究使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最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试题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试 题

2008-2009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考试试卷 一,选择题 1.山区发生地震后,需要防范由其引起的下列次生自然灾害是 () ①山体崩塌②泥石流③水土流失④滑坡⑤水库决堤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⑤ C.①③④⑤ D.②③④⑤ 2.2004年12月26日,印度洋海啸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据报道,在海啸来临 前的某海滩上,一个英国小女孩根据在学校里学到的知识发现了海啸前兆,劝父母和其他人离开了海滩,使数百人免于灾难。海啸是一种巨大的波浪,其波长可达数百千米,浪高达数十米。海啸来临时,必然伴随的现象是 () ①海面突然上升和下降②海水变浑浊,发出异味和异常声音③狂风④大雨或暴雨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下图示意某地区的地貌类型。读图,完成3~4题。 3.适宜发展海水养殖业的地区是 ( ) A.① B.② C.③ D.④

4.若在甲、乙两地新建居民点,则甲地应特别注意防范 ( ) A.地震破坏 B.滑坡 C.海潮侵袭 D.暴雨 下图是北半球易形成台风海区分布示意图。读下图,完成5~7题。 5.日界线附近,易形成台风海区的北界可达北纬() A.35° B.25° C.20° D.15° 6.影响美国的飓风(台风)多形成于() A.① B.② C.③ D.④ 7.图示四个区域中() A.①主要受风海流影响 B.②主要受寒流影响 C.③是世界著名大渔场 D.④主要受密度流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防灾减灾的任务既十分重要,也十分艰巨。读“我国自然灾害区划图”(图3),回答11~14题。 8.下列灾害中属于气象灾害的有 ①干旱②滑坡③台 风 ④风暴潮⑤寒潮 A.①②③ B.②③④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55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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