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导公司合理确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的基本原则是风险相当原则、全面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动态管理原则和保密原则。

风险相当原则,是指公司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全面性原则,是指公司应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的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同一性原则,是指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公司唯一的风险等级。

动态管理原则,是指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保密原则。公司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为实现反洗钱工作目标而对客户进行的风险评估,及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的后续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条 风险要素一:客户特性

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各方面情况,衡量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综合评价客户行为的风险状况。风险子项包括:

(一)委托人信息的公开程度。根据公司在获取客户信息时,是否能够便利地获得制度、市场、技术等方面支持,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来评估客户风险分值。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将其权重赋值为3。

自然人客户中,对非居民客户的尽职调查通常比居民客户要困难,将其风险分值定为最高风险,评分为5,将除非居民客户外的居民客户风险等级定为低风险,评为为1。

机构客户中,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将其风险分值定为低风险分值1,对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略高,将其风险分值定为低风险分值3,对其他性质机构定为最高风险分值5。

(二)公司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根据公司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直接接触客户,从而对客户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将其权重赋值为3。

公司目前办理业务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

第一种为客户到公司直接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直接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且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都能够直接接触到客户,可以确保客户尽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因而将在这种方式下办理业务的客户风险等级定为低风险等级,评分为1。

第二种方式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接触客户,无法进行充分的风险尽职调查,故将在这种方式下办理业务的客户风险等级定为最高风险等级,评分为5。

(三)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公司根据查验

各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所需技术设施和人员知识经验,决定查验委托人所持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难易程度。金融机构越难以确认委托人的真实身份,洗钱风险就越高。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4。

委托人所持为境内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委托人所持为港、澳、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等级评分3。

委托人所持为境外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等级评分5。

(四)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公司在对一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后,应根据可疑交易后续处理结果。报告发生频率、交易规模等因素,决定是否调整委托人风险评价。对于大额交易或异常交易,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作为风险评估依据。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5。

因公司业务性质较特殊,规定自然人客户单笔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对其风险评定为高风险评分5。500万元以下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规定机构客户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对其风险评定为高风险评分5。1000万元以下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五)涉及委托人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公司根据委托人所涉及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的不同情况,对委托人评定不同的风险等级。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10。

委托人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评分3。

委托人曾被监管机构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法院等有权机构曾对其贷款财产进行过查询、查封等行为的,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较高

风险评分4。

委托人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评分5。

除以上情况为的委托人,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第五条 风险要素二:地域风险

公司应衡量客户的国籍、注册地、经常居住地所蕴含的地域风险,该风险要素的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反洗钱监控或制裁情况。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时,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10。

对符合我国或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的委托人等,将其风险等级定为最高风险评分5。

其中,评分为5的委托人情况包括: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

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详细名单参见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相关文件)

除以上情况外的其他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二)风险提示信息。公司参考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反洗钱方面的风险提示,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AFG”)、欧亚反洗钱组织(英文简

称“EAG”)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对委托人进行风险评定。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10。

对符合人民银行及金融特别工作组反洗钱提示的委托人,将其风险

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评分5。

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三)上游犯罪状况。公司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FATF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对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编、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设定较高的风险评级标准。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公司可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10。

如委托人的国籍、注册地、经常居住地为以上国家或地区,将其风险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评分5。

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四)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在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委托人信息相较一般委托人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等透明程度更低,公司开展尽职调查难度更高。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10。

对在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委托人,将其风险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评分5。

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第六条 风险要素三: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

公司对提供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被利用与洗钱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合理参考客户类型、账户性质、金融服务实际需要、客户主要交易活动、客户交易规模等情况来合理评估客户涉及的金融业务风险。公司将及时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主管部门的监管政策要求或风险提示,对照FATF等权威国际组织发布的风险提示、指引,调整显著高风险业务列表。该风险要素的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现金关联程度。公司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较大额现金交易情况。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定。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6。

公司规定对一年内累计使用现金交易3次及以上且金额累计超过60万元(含)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高风险等级评分5。

对一年内累计使用现金交易2次且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含)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较高风险等级评分4。

对一年内使用现金交易1次且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等级评分3。

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二)跨境交易业务。跨境交易业务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地区),其反洗钱监管差异可能会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公司跨境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将面临更多困难,因此风险程度更高。公司可在地域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反洗钱方面的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评定风险等级。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8。

如有委托人选择将到期收益电汇到香港、台湾及境外,将其风险等级定为较高风险等级评分4。

如上述委托人一年内将到期收益电汇到上述地区3次以上,将其风险等级升级为最高风险等级,评分5。

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三)代理交易。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公司重点关注一些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5。

客户一年之内代取款现金3次及以上且累计金额超过60万元(含),将其风险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等级,评分5。

客户一年之内代取款现金2次且累计金额超过40万元(含),将其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等级,评分3。

客户一年之内代取款现金1次且金额超过20万元(含),将其风险等级评定为较低风险等级,评分2。

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四)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在一般情况下,客户的交易频率与洗钱风险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正相关关系,但对于频繁办理一些特定业务的客户,公司将考虑提高其风险评级。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6。

客户一年内办理贷款受益权转让业务3笔及以上,将其风险等级评为最高风险等级,评分5。

客户一年内办理贷款受益权转让业务2笔,将其风险等级评为最高风险等级,评分3。

客户一年内办理贷款受益权转让业务1笔,将其风险等级评为最高风险等级,评分2。

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评分1。

第七条 风险要素四:行业(职业)

公司将评估客户所处行业(或所从事的职业)与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关联性,根据某些行业或某些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一)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FATF反洗钱标准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的洗钱风险通常较高。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3。

委托人所填行业与职业属于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与职业,评分5。

委托人在申请书中不填行业与职业的,将其风险等级评定为较低风险等级评分2。

委托人所办产品与其所填写行业与职位不符合的,将其风险等级评

定为较低风险等级评分2。

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二)与职务犯罪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关联度。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3。

如委托人属于政治等公众人物,公司将其风险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等级评分5。

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三)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4。

如委托人所属行业现金使用密集程度高(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公司将其风险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等级评分5。

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第八条 例外情形一:可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

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确信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一)办理的金融业务具有高风险。

(二)个人持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三)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四)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

第九条 例外情形二:可直接定级为高风险的客户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高风险,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一)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名单及类似监控名单的客户。

(二)利用虚假证件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在代理他人办理业务时使用虚假证件的客户。

(三)客户为政治公众人物。

(四)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有犯罪记录且有利用本金融机构洗钱之虞的客户。

第三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操作流程

第十条 对客户风险识别和评估操作应严格执行《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原则上,公司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第十二条 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包括信息收集、初评和复评三个阶段。收集基础信息由理财中心通过询问客户和填写《资金贷款申请书》等方式获得。获得基础信息后,由理财中心按照风险评级要素项及其子项信息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反洗钱合规人员进行复评,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由复评人员将结果提交高级管理层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每一风险要素或是同一要素项下的风险子项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影响力越大,赋值越高,各项权重均大于0,总和等于100。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逐一按照风险子项对客户进行风险界定并评分,最高风险评分为5,较高风险评分为4,一般风险评分为3,较低风险评分为2,低风险评分为1。

公司根据风险评分及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其中a代表风险子项,p代表权重,n代表风险子项数量)。

第十五条 风险等级评分范围为20到100分。其中规定20-40分为低风险客户,40-60分为中等风险客户,60分以上为高风险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形成初评结果。

公司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实行差异化管理。初评结果为低风险客户,则将风险等级评分结果按照正常操作程序保存归档;初评结果为中风险或者高风险客户,则应视客户实际情况采取特定措施进一步审核确

认客户信息,强化对此类客户的洗钱风险识别,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工作思路,建立科学的洗钱风险分类与评价体系,对贷款业务和理财产品的洗钱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识别和评估,发现风险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控。对各业务、产品和支付工具的洗钱风险状况进行系统性评估,对洗钱风险业务、产品和创新型交易工具的主要风险环节采取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中应持续关注反洗钱工作的最新法规动态,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和创新型交易工具之前要充分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于可疑交易、案件协查等涉及的客户和账户要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理和防控措施,即对可疑交易、案件协查涉及客户的风险等级予以调整,涉及的账户和交易要进行持续监控。

第十九条 公司应积极开展业务风险评估,为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服务。公司应对自身产品或服务进行系统全面的风险测评,并在新的服务或产品推出前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完整word版)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 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 (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 (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

反洗钱监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配套规定的要求,履行公司反洗钱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控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2大额交易:指本公司保险业务中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 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3频繁交易: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 持续3天以上。 3.4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3.5长期:指1年以上。 3.6客户基本信息:对于自然人客户,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 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

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对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3.7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 尤其是被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列入“在打击洗钱和相关犯罪方面不合作国家和地区”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 3.8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3.9以上:包括本数。 3.10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设立的公司反洗钱工 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总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11反洗钱管理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反洗钱岗。 3.12法律合规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法律合规工作主管部门 或者岗位。 4.职责 4.1总公司 4.1.1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体部署。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特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1.权益资本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债务资本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式,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融资。 第四条融资的原则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统一筹措、适时恰当。 3.结构合理、降低成本。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五条公司资金的筹措由公司计划资金部统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融资。 第二章权益资本融资 —1 —

第六条权益资本融资通过吸收实物融资和发行股票两种融资方式取得。 1.吸收实物融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方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实物投资的融资方式。 2.发行股票融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方式。 第七条公司吸收实物融资程序及有关分工职责: 1.公司吸收实物融资须要依照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须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分担等。 3.物资装备部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 4.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并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股权证书。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建立股东花名册。 6.战略规划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改手续。 7.财务部负责对筹集的实物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登记入帐。 第八条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将实物设立了担保、抵押、质押或该实物已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资产。 第九条发行新股票的程序: 1.发行新股票融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拟定发行新股票的申请报告。 2.公司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公布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表。 4.与证券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2 —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XXX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二、工作职责:XXX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三、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提请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四、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XX有关规定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有关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五、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实施主体自有资金。实施主体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本单位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

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 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实施主体可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实施主体基本存款账户可作为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实施主体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xx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 一、目的 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发及配股(上市之后)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二、融资的原则 1.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4.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5.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参股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该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融资组织与决策 1、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2、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3、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批准。 (2)重大经营项目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公司在审批该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批其融资方案。项目实施阶段,融资方案或融资规模需要改变的,变动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的独立 法人单位,企业性质不限,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研发或生产设备、相关科研成果、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企业信息化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项目、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和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厅发布每年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下申报的两种方式,制定网站为**省信息产业厅网站。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 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结果 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在厅外网网站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 如收到不同意见,应进行调查研究,核实调整。调整面不达20的不再进行公示,即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各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 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执行合同书,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 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信息 产业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省信息产业厅 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反洗钱工作细则

******公司反洗钱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第六章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七章责任与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客户身份管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以及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及稽核部,总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公司各自履行相应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二)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负责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

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本行所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实施。同时应当配备必需的人员、技术设备,并给予必要的财力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本行各级机构设立的反洗钱部门或岗位在从事反洗钱工作中针对信息采集、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权得到对其有帮助的以及对负责执行有关内部报告程序有用的信息。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5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防范洗钞票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促进行业连续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履行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和谐、指导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钞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钞票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钞票要求,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钞票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钞票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钞票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情形; (三)参加辖内反洗钞票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钞票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钞票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升反洗钞票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钞票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钞票内操纵度; (三)设置了反洗钞票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钞票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钞票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同意了必要的反洗钞票培训;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财务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公司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公司结算、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二) 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发放贷款业务管理 发放贷款业务是一项比较重要的业务,因此财务人员在放款时需谨慎操作。 财务放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将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交由财务会计部; 第二步.财务会计部对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结算中心发出划款指令书(附件:3)。 第三步.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划款指令书(附件:3)开出相应的支票,交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进行划款。 根据金融办要求,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只可通过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第四步.划款完成后,资金结算中心将支票头及经银行人员签字确认的划款指令书(附件:3)交由财务会计部进行帐务处理。

注:请务必按以上程序步骤进行操作。 第四条收回贷款业务管理 收回贷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在每月末将次月到期应收回贷款的明细表提供给资金结算中心; 第二步.资金结算中心收到客户还款后,及时通知信贷部为客户办理贷款结清 手续; 第三步.信贷部根据客户已归还款项,填写贷款结清证明(附件:四)交由财务会计部做帐务处理。 第五条现金的管理 (一)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资金结算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资金结算中心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员工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五)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六)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融资管理办法

海南华锦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海南华锦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定义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发及配股(上市之后)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融资的原则 1.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4.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5.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参股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该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章融资组织与决策 第五条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执行总裁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批准。 2.重大经营项目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公司在审批该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批其融资方案。项目实施阶段,融资方案或融资规模需要改变的,变动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融资政策的选择融资政策应结合公司发展状况、资金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完整版

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发及配股(上市之后)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融资的原则 1.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4.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5.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参股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该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章融资组织与决策 第五条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

项目办法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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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实施策略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预算管理为手段,以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真实、完整,最终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第五条:所有项目必须纳入中太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并按时报送报表。 第六条: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内部承包管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章财务业务审批规定 第一条:公司按照货币资金收支的金额、发生的频繁程度和重要性由不同层次的人员或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财务业务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案。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在使用资金时应收取、合法有效票据,对于不能收取、合法有效票据所发生的税费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第二章公司资金管理 第四条:资金预算管理 1. 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开具税票,扣缴税收及办理外管证等事务。

2. 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统一存入(汇入)集团公司为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设立的账户,使用时应提供工程款使用计划表、合同、工资报表、应付账款报表等,报总经理批准后支付。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每月22日向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报当月财务报表 4. 按月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三章罚则 第六条:以下行为属严重的资金管理违规行为,公司要予以重点查处追究责任和罚款: 1 2 3 4 5 6 7 种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外部采购应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阶段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组建时应将项目负责人、材料采购、仓库管理员、材料会计等人员名单报公司财务备案,并且留签字样本。

【精编范文】反洗钱责任追究制度-优秀word范文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反洗钱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反洗钱内控制度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 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 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 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 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 成员分别由财务管理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出纳保卫部 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 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等组成,反洗钱办公室 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 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销售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营销系统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使资金信息及时全面地供领导决策参考,充分发挥资金在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保障营销系统资金合理地安排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营销系统。 一、资金计划:营销系统实行资金分级计划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一级计划:指营销系统各职能部门。 2、二级计划:指一级计划单位下属的各部室或分公司。 3、计划的分类:资金计划分为周计划、月计划,上报计划时一定要有相应的材料依据, 例如:合同(或协议)、发票、已批开支报告(方案)、测算明细等。 4、资金计划时间要求: ?周计划:各部门每周四的下午报下周计划至营销财务部,并对各项开支事项的付款营销财务部每周五下午报集团财务部。 ?月计划:各部门每月26日报下月资金计划至营销财务部,营销财务部在本月底报集团财务资源部。 5、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与销售和回笼情况挂钩,保持基本平衡。营销财务部有权对各职能 部门的计划进行调整和否决。 二、资金信息: 1、资金信息汇入《营销系统经营管理日报表》中,本日报表包含冰箱、空调的信息,内 容主要有资金回笼、销售量、销售额、费用开支情况等。 2、经营日报表所需信息资料,营销系统各职能部门在每天上午11:00务必将资料报营 销财务部,营销财务部经汇总整理后当天将日报表报公司领导。 三、资金计划执行与监控 1、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计划和实施必须严格按预算控制,超预算的项目未经集团财务资源 部批准,一律不得在资金计划中列支,各部门必须设立台帐,对每一笔开支都要登记入帐,营销财务部每月将每月实际开支反馈至各部并与各部对帐。 2、各部门建立与完善各自系统的资金计划工作流程,明确下一级网络的责任人员、工作 项目内容、完成时间等。 3、原则上营销系统的每一笔开支都必须有计划,对于无计划的开支只能在各部已做计划 的总金额中调整,营销财务部有权优先安排紧急和重要的项目。 4、每一开支项目严格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营销财务部对每一项目进行审核,包 括: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审价、项目领导审批以及其他财务手续,审核符合要求后,报营销财务部部长审批后支付。 5、资金计划实行分级考核:营销财务部对各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附表(附在本制度后) 1、附表1、《营销系统资金动态管理体系流程示意图》 2、附表2、《营销系统经营管理日报表》 3、附表3、《科龙集团资金计划表》 附表4、《部门资金付款计划明细表》。

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四章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总部、各子项目的所有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其中,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 (一)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更大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要经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对外投资方式

(一)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投资业务必须做到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短期投资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二)证券资金部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doc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特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相关政策,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监测本、外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江西省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江西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反洗钱现场走访意见书》等相关规定,对原《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及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行部),所有本、外币业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细化反洗钱各项工作流程, 制定、修订各行部《反洗钱操作细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内控管理

第四条营运管理部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订相关反洗钱制度;组织本行反洗钱培训及宣传工作;指导各行部按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开展反洗钱管理工作;接收并发送各行部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汇总及上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保存已上交纸质凭证的分支行客户交易记录的纸质件及介质备份;对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履行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配合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等反洗钱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按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上报审计材料。 第六条信息科技部负责保存全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及反洗钱报送信息的电子数据;维护我行反洗钱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程序开发;配合提供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的客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保卫监察部、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银行卡部、电子银行部、小企业部、授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通过制订和修订本部门业务条线内各项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反洗钱工作在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得以具体落实;并负责指导各分支行对本部门业务条线内的各项业务严格按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开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直销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直销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直销银行交易是指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直销银行渠道进行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直销银行交易纳入我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条直销银行相关反洗钱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为保证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各部门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直销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议本行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 (三)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流程操作相结合,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 (四)督促审计部门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五)在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六)审议直销银行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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