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城市更新局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解读

罗湖区城市更新局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解读
罗湖区城市更新局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解读

罗湖区城市更新局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机构:罗湖区城市更新局

?发布日期:2018-11-14

?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七届五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8年11月14日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我

区城市更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和完善城市更新管理质量和水平,实现城

市更新与功能提升、产业升级、民生改善、安全生产联动,打造宜居宜业

城区具有积极意义。

一、《办法》全面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落实、衔接我市新出台的城市更新政策的需要

罗湖区是我市首个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

实施办法(试行)》(罗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是我区更新工作机制改革创新的产物,确定了罗湖区更新工作的基本体制,保障了罗湖区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随着城市更新改革各

项工作的推进以及市政府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一系列新政的出台,《办法

(试行)》需要通过修订,落实、衔接市层面新出台的政策要求。

(二)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更新相关工作部署的需要

随着全区城市更新各项审批管理工作的推进,实际工作中不断碰到新的问题、遇到新的挑战。为此,区委区政府通过区领导小组会等形式对全区更新审批、管理机制提出了工作要求及指示,亟需通过修订《办法(试行)》予以落实,从而更好地指导全区更新审批管理工作。

(三)解决审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的需要

随着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城市更新审批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办法(试行)》部分规定存在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或部分内容缺失等情况,需要通过修订予以完善。

(四)加强更新统筹的需要

自2009年我市实施城市更新制度以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一直是推进更新工作的理念。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城市更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暴露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何消除由于市场主体过分逐利给更新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何在更新中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何通过更新落实政府产业发展目标?如何通过提高城市更新的整体品质,推动城区的高水平发展?罗湖区作为我市更新改革工作的先行先试区,对这些问题更为重视,亟需通过强化政府引导,加强更新统筹予以解决,相关制度同样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试行)》来建立和明确。

(五)借鉴各区先进工作经验的需要

2016年10月全市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改革后,各区相继结合辖区特点陆续出台了实施办法,其中不乏工作亮点。通过全面修

订《办法(试行)》,有利于借鉴各区好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区城市更新的各项制度,优化我区城市更新审批、管理、实施等各项政策。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在总体结构上,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二章“更新统筹”、第十章“项目清理”,将原来的“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一章拆分为“实施主体确认”及“用地审批”两章,将原来的“项目监管”一章提前至“实施主体确认”及“用地审批”之间,办法从原来的八章四十七条增加至十一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包括立法目的、区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能、技术支持、并联审批、风险防范等内容。

第二章更新统筹:包括规划体系建立、产业规划要求、产业空间库及供需平台建立、优先推进及负面监管工作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包括计划与规划的申报及审批、意愿公示、城中村改造前期管理、公共空间与公共艺术作品规划建设管理、容积率审查、公共服务设施落实要求、规划修改调整审批机制等内容。 第四章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包括土地与建筑物核查申请条件及材料、旧屋村范围认定和历史用地处置等内容。

第五章实施主体确认: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制定、备案及监督落实、权利主体公示及异议处理、禁止转让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申请材

料及条件、区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协同建设管理机制等内容。

第六章项目监管:包括产业监管及产业准入条件、产业监管协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人才保障房监管协议、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监管保证等内容。

第七章建筑物拆除与用地审批:包括搬迁时间、拆除备案及监管、建筑废弃物及利用、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计收等内容。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包括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检查等内容。

第九章项目验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第十章项目清理:包括计划清理条件、清理流程、后续处置措施、例外情形等内容。

第十一章附则:包括测绘单位资质要求、申请材料合法性要求、不良行为处理、“黑名单”机制、依法履职要求、未尽事宜规定、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明确了区领导小组的决策职能及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

《办法》第二条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区领导小组的决策职能,包括:(一)负责审议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片区统筹规划、城市更新

五年规划;(二)负责审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需报区领导小组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及调整;(三)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四)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批;(五)负责审定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复杂疑难问题处置方案及其他需要由区领导小组审定的重要事项。

《办法》第四条全面梳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涉及城市更新工作的具体职能,需要重点说明的有以下几方面:

1.构建了产业发展监管的分工及协同机制。

首先,明确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投资推广局参与或配合,编制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发改局牵头建设和维护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库及产业空间供需平台,及时发布项目信息,汇总区内重点企业的产业用房需求,形成年度产业发展需求清单。其次,明确由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投资推广局负责依职能组织审查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发展方案、产业专项规划并出具审查意见;负责拟订产业监管方案、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进行后续监管;负责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方案,指导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运营和监管,对拟入驻企业进行评估监管等。

2.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移交政府物业的管理分工及配合机制。

确定由区物业办负责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移交区政府物业的台账建立;区物业办根据区产业部门的意见,负责开展城市更新项目中移交区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接收和租售工作,并根据区产业部门制定的租售方案办理租售手续。

3.建立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建设的协同工作机制。

《办法》专门构建了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统筹建设机制,并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涉及的位于单元范围以外的市政、交通、公共配套设施升级改造或新建项目均纳入统筹建设范围,规定由区发改局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方案涉及的由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策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牵头落实相关建设事宜。同时,《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城市更新局应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签订后,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上述设施建设清单抄送区发改局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前述设计,实现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的目的。

4.理顺了对违法拆除行为的管理分工。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拆除方案备案,并对拆除及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开展城市更新项目日常巡查;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拆除情况的,及时告知区住房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

5.合理调整并进一步细化了辖区街道办的职能。

将原来要求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的必要性、更新单元范围、拟拆除范围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修改为“研提意见”;另根据事权下放后的职责逐级下沉情况,结合街道办的职能文件,明确由辖区街

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城市更新单元意愿公示、权利主体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负责办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城中村更新项目合作方选定等重大事项的审查备案并报区财政局(集资办)备案,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及时制止、清理企业违规进驻旧住宅区、城中村从事城市更新活动的行为等。

(二)构建并优化了城市更新规划体系

《办法》第八条明确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等法定规划框架下,建立以市、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为统领,以片区统筹规划、各相关领域发展规划为指导,通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落实的高品质、高效率的规划体系。

《办法》第九条规定区政府城市更新五年规划重点在于明确规划期间城市更新的目标和方向,各类型城市更新范围,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片区统筹规划旨在统筹较大范围规划片区内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产业及住房保障空间等内容,整合零散地块及贡献用地,实现片区整体开发并形成规模化的政府储备用地;而公共配套、市政交通、产业及住房保障等发展规划则为城市更新落实公共利益及产业空间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专项规划依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规划应与经审定的上述规划相衔接。 (三)建立了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进及负面监管工作机制

为更好、更快地落实罗湖区城市发展规划,《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区城市更新局应建立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进及负面监管工作机制。对落实市

区重点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对城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应当优先推进。对更新方向与市区两级规划严重不符、产业发展潜力低下、不能满足公共配套需求等对城区发展不利的项目,不予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四)加强防控城市更新项目信访维稳风险

在城市更新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信访维稳问题,大多集中在旧住宅区、城中村项目,主要诱发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企业为快速推进项目,一般采取边签协议边搬迁的推进方式,导致城市更新项目产生了不可逆转性,如项目长期未完成100%的签约,将导致已搬离的业主长期无法回迁,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城市更新项目中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永久建筑物的补偿争议问题也容易引发纠纷。由于缺乏风险化解机制,相关争议压力最终传导至行政审批环节,导致行政审批风险加大。

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强化对项目前期的引导、管控,才能预防、化解后期出现的信访维稳风险。因此,《办法》在中共深圳市委维稳办2013年印发的《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情况建立了全方位的社会稳定风险稳控机制,加强了对城市更新项目的风险防控力度,避免因城市更新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具体有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旧住宅区、出现信访诉讼或者实际情况需要的更新项目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必须包括拆除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搬迁补偿对象、现状建筑物用途、数量及建筑面

积等调查内容。《办法》第十三条结合实际情况构建了城市更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要点及流程。

2.《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中村项目申请参与城市更新,必须先行提交包含拟拆除范围内全部建筑物搬迁补偿对象、现状建筑物用途、数量及建筑面积等普查数据材料并经区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方可启动城市更新前期活动。

3.《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主体申请人应就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所有的权利主体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在项目现场及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公示。辖区街道办事处可针对异议处理情况要求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4.《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旧住宅区(含混杂零散旧住宅区)、城中村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场主体在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之前,不得启动搬迁。

5.《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除前实施主体必须先到区住房建设局办理拆除备案手续。

(五)严格监管项目实施进度

按照我市实施细则的要求,规划批准后区政府需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实施方案,结合“强区放权”后事权逐级下沉的实际情况,《办法》首先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方案的落实。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将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及时报送

区城市更新局备案,并定期报送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第二,为有效监管实施主体按时推进项目,《办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了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中要明确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具体进度要求,“对未按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进度实施的,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第三,为保证实施主体具有按时推进项目的建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8号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属于施工许可条件之一。2018年6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会议决定,为顺应企业和群众呼声,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将于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对法律法规有规定,但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等涵盖或替代的证明事项,依托信息共享和信用体系予以取消。经综合考虑,《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主体应向区住房建设局书面承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区住房建设局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后30日内对实施主体承诺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实施主体未履行承诺的,区住房建设局应依法进行处理;相关失信行为按照《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

(六)完善了权利主体公示及异议处理环节

实施主体确认是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核心环节,错综复杂的土地及建筑物权属争议往往集中在此并极易经此环节转化为行政审批风险。我市现行更新政策并未将建筑物确权作为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提要件,在实际操作中,对无合法权属证明或未完善手续的建筑物的搬迁补偿对象如何认

定的问题是争议的焦点,也是触发行政审批风险的主要隐患。尤其是城中村项目,拆除范围内大多为未办理过确权手续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个别原村民或其他第三方与股份公司的意见存在争议时容易产生纠纷,导致项目难以推进。为提前发现问题、解决纠纷,因此,极有必要在实施主体确认之前先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通过公示查明拆除范围内权利主体的情况,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影响项目推进的阻力。为此,《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实施主体申请人应就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所有的权利主体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在项目现场及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辖区街道办事处直接出具公示无异议意见。公示存在异议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异议不成立意见;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实施主体申请人开展异议处理工作,异议处理完毕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异议处理完毕意见。 对于城中村拆除范围内的永久建筑物,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第十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等规定,结合我市《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年5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及其《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初审,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权属调查时,申报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供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

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自行理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及相关经济利益关系的处理,应当根据本市集体资产处分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和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经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确认”。可以看出,我市对于城中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置,主要依据之一即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意见,同时结合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情况的核查结果予以认定,这与《土地管理法》的精神也是相符的,即股份公司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经营、管理,有义务说明并理清集体所有土地中的经济利益纠纷。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对信访等社会稳定风险的稳控职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公示有异议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或处理完毕的,辖区街道办事处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分别出具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意见。异议处理过程中,辖区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要求该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七)落实了产业规划构建产业准入机制

在借鉴我市工业楼宇流转监管制度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区产业主管部门可在产业监管方案中对更新后形成的用于产业的建筑用房受让人、承租人资格进行限定;更新后上述建筑用房需要转让、租赁的,受让人或承租人必须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产业准入条件并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实际进驻的产业项目不符合产业专项规划要求的,可以采取要求实施主体承

担违约责任、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回购部分用房等监管措施。产业监管方案的内容应在产业监管协议中进行约定”,以确保产业建筑用房的受让人或承租人符合产业准入条件,最终实现产业规划落地的目标。

(八)合理扩大了监管保证范围,增加了监管保证形式。

借鉴其他区做法,除回迁安置物业以外,《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将应由实施主体建成并无偿移交的房建类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政府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也作为监管保证对象,监管保证金额从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元增加至3000元;同时,根据社会公众提出的建议,参考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管协议文本,除现金以外,《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银行保函可作为另一种监管保证形式,保函应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到期前60日,实施主体必须提供后续银行保函,未能提供的,区城市更新局有权在保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出具保函的银行提取全部保证金。

(九)设立了项目倒卖监管制度

为严禁城市更新项目在确认实施主体后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炒卖城市更新项目,扰乱城市更新秩序,确保城市更新项目品质。《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确认实施主体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城市更新项目不得转让”。为确保该条款的约束力,《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实施监管协议中应载明城市更新项目自确认实施主体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不得转让项目的约束性条款及违约责任。同时,考虑到对于股权变更的限制时间段为实施主体确认后至工程竣工验收止,企业在实施主

体确认后已完成了最为困难的100%签约工作,基本不存在客观上难以实施的情况,为避免企业在实施主体确认之后以资金困难为由通过股权变更的形式变相转让项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前,实施主体申请人应保证自身财务状况足以支撑城市更新项目按时实施”,尽到政府对企业充分提醒的义务。

(十)完善了计划清理制度及后续处置措施

因《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中仅规定各区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具有规定情形的“可”按程序调出计划,但未在操作层面明确“可”调出计划的具体判断标准,也未提及计划清理后的相关后续处置措施。因此《办法》中专门新增了“项目清理”章节,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细化了项目清理的具体判断标准以及相关的后续处置措施,对项目清理进行了较详细的制度构建。具体有如下几方面的规定:

1.《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可调出计划的项目需基于非政府原因,计划调出情形与《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表述保持一致,但结合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对单一或多个权利主体的调出情形进行了细化,分别设置了清理条件。更新前为多个权利主体的,由于项目清理会涉及复杂的搬迁协议清理问题,可能会触发社会稳定风险,因而该类项目的清理,必须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前提。

2.《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项目被调出计划的,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应自行理清与产权人的经济与法律关系。

3.从保护多数权利主体回迁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更新前为多个权利主体的项目,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且经评估调出计划可能引发重大维稳风险的情形”,可不予调出计划。但为避免出现企业违规却不需付出成本的不合理现象,《办法》通过协议约定增加无偿贡献面积的形式,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实现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按时推进项目的立法目的。《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此类情形下,实施主体应与区城市更新局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在总建筑量不变的情况下,无偿增加不低于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2%的用房,作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创新型人才公寓等用房或其他公共配套。

4.鉴于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众多业主利益,不适宜进行清理,因而《办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该类情形不适用本章规定。

(十一)关于与市级重要政策的衔接问题

考虑到市级最近出台的新政较多,为使我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与市级政策保持一致且同时兼顾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办法》一方面不再重复规定相关事项的办理时限,实践中将严格遵照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政务公开”及市级政策规定的时限开展审批工作,若省、市规定的的办理时限变更的,本区相应审批时限将在网上办理系统中同步变更,与上级规定实时衔接。另外,《办法》还在附则中规定了“本办法依据或参照的相关规定修改、变更或废止的,按其修改、变更或另行制订的新规执行。未尽

事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的条款,尽量避免因上位法变动导致区级文件频繁修改。

101.深圳市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耦合模式研究——以宝安科技创新城为例

深圳市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耦合模式研究 ——以宝安区科技创新城为例 梁芳,王金菏 摘要:科技创新是城市发展的动力,城市更新是为城市发展做出的动态调整。在这个全球化、信息化、可持续发展交叠的复杂时期,深圳市同处于科技创新与存量更新的大时代中。本文试图利用耦合理论,从科技创新及城市更新各自演变的历史轨迹中确定二者的关联性,二者如何通过城市经济发生链接,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产生交集及互动,并借此判定深圳市当下阶段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耦合关系。最后以宝安区科技创新城为例,探究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协同共生、互促共赢的发展模式,使二者达到最佳的耦合效应。关键词:深圳市科技创新城市更新耦合模式 1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概念与特征 1.1相关概念 1.1.1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总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过程[1]。 1.1.2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没有相对统一的概念,甚至每个城市根据自身的情况与特点赋予了城市更新不同的涵义,借鉴阳建强、张京祥等对城市更新定义的研究,综合深圳宝安区的发展现状,本文的城市更新是指为了满足深圳市创新发展以及提升空间品质的需求,结合城市存量发展的现状,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的必要的调整与改变。[2] 1.1.3耦合与耦合模式 耦合的概念起源于物理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系统或运动形式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的机制,在各子系统间的良性互动下,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耦合主要指这两大系统相互支撑、匹配和协同的模式。 1.2历史演进中的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 以西方城市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归纳法发现,从技术进步到科技创新的发展历程演进,以及从推倒重建式的城市更新到城市空间再开发的城市更新历程,都围绕着时代发展的背景

(439)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10】439号 发布时间:2011-9-15点击:3430字体大小:小中大返回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规范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257号)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屋村,是指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 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礼堂、祠堂、农贸市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纳入旧屋村范围。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建(构)筑物、配套设施不得纳入旧屋村范围: (一)厂房及其它生产经营性用房; (二)《通知》实施后建设的私房; (三)《通知》实施后建设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四)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的已出让、拟出让或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第四条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单位在包含旧屋村的更新单元列入全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提出旧屋村范围认定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股份合作公司)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旧屋村的占地面积、建成时间、使用情况、居住人口、相关私房的产权登记情况、有无《通知》实施后建设的私房等有关情况。 2.按规定制作的旧屋村范围报审图。报审图应在现状实测地形图上制作,标注旧屋村的区位、范围、面积、坐标并附相关电子文件。 具体的旧屋村范围应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委托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或航空影像图等测绘成果为依据提出。《通知》实施前有上述测绘成果的,以最后的测绘成果为依据;《通知》实施前没有上述测绘成果的,可参照《通知》实施后最早的测绘成果提出范围。 3.街道办对旧屋村范围报审图的书面意见。其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须纳入旧屋村范围的,房产证上已经注明竣工日期的,以房产证为准,房产证上未注明竣工日期的,街道办应就该私房是否在《通知》实施前已建成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政策规划

宝安力推“一个中心、三大港区、五大总部基地、十大 新兴产业园区” 今日宝安,魅力倾城。政要亲临,巨商云集,媒体热捧。今日下午,“深圳市宝安区新兴产业招商推介会”将在深圳市五洲宾馆隆重开幕。来自境内外的投资机构代表,商协会代表,世界500强、中国100强等大型企业代表及金融界、新闻界逾500人将到场。 本次招商推介会的主题是大力实施“大项目带动”、“替代优先”、“载体优先”和“环境优先”战略,突出“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宗旨,积极宣传宝安投资发展环境和产业转型升级取得的成效,将推介近百个项目,重点推介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一个中心、三大港区、五大总部基地、十大新兴产业园区”更是本届招商会的推介重点。为此,本报特对此逐一介绍,以飨广大有志于在宝安兴业发展的投资者。 一个中心宝安中心区 以深港西部通道、大铲湾港区、沿江高速、国际机场、地铁等重大交通设施为依托,形成珠江东岸发展轴的重要枢纽,其功能定位为与前海共同组成深圳市城市双中心之一。规划总用地面积15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金融、总部经济、物流、商务、文化、商业、贸易等现代服务业,规划布局中央商务区、金融集聚区、总部经济区等功能区,重点建设城市综合体、总部大厦、高档写字楼、高星级酒店、大型购物中心等商业商务楼宇,努力打造集中体现宝安国际化、现代化城区形象的现代服务业核心区。 三大港区 三大港区主要指海港、空港、陆港,即大铲湾港区、大空港区、深圳北站枢纽区。 1.大铲湾港区:依托大铲湾码头,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国际航运、国际贸易等生产性服务业,引进培育一批适应现代制造业物流分离的现代物流企业。依托我区IT制造厂商密集的优势,建设与IT产业大区相适应的国际IT物流中心、贸易 中心,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临港产业。 2.大空港区:深圳城市副中心,支撑前海地区发展的重要后方基地。以宝安国际机场为依托,以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便捷的交通为纽带,实现生产、技术、资本、贸易、人口的聚集。规划布局会展贸易中心、商务功能区、城际企业总部、保税物流服务区、航空航天产业园等功能区。重点发展以物流、会展、商务、大型商业贸易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以消费电子、光电子、航空航天设备制造等为主的临空高端制造业,以研发、地区总部、采购、结算、运营管理等为主的高端生产型服务业,力争打造成辐射泛珠三角和东盟的航空物流中心、会展商贸中心、创新中心和中小企业总部基地。

宝安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

宝安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 基本程序(试行) 为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0〕207号)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基本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向街道旧改部门提出申请。 2.街道旧改部门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经街道办同意后报宝安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 3.区城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4.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 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 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主体核准文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改造单位,可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区城改办审核后,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规划编制及申报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1.更新单元规划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 (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区城改办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3)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专家咨询会意见, 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

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监管协议书

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监管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准入产业: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制 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实施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鉴于: 甲方为【先进制造和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金融类、现代农业等】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深圳市宝安区上述产业“工改工”项目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与乙方订立本协议,并负责统筹开展本协议的履行情况核查及考核工作。 乙方已于【年月日】经经宝安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确认,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主体,获得了深圳市宝安区宗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 为确保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实效,保障宝安区产业发展空间,确保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深宝府[2017]18号)及《关于加快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18]10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本项目产业监管事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 建设用地宗地编号:【】; 土地性质为:【】; 总用地面积为:【】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准入产业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土地使用年期:【】年。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0)

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0)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5月20日 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宝安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和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对各部门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开展督查; (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制定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和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库,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备案及检测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五)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并定期对房屋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发布。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在宝安区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对辖区内已拆除的房屋一个月内予以信息更新;

深圳星河集团宝安区沙井街道金达工业区城市更新可行性研究报告-广州中撰咨询

深圳星河集团宝安区沙井街道金达工业 区城市更新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典型案例〃仅供参考) 广州中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州

目录 第一章深圳星河集团宝安区沙井街道金达工业区城市更新概论 (1) 一、深圳星河集团宝安区沙井街道金达工业区城市更新名称及承办单位 (1) 二、深圳星河集团宝安区沙井街道金达工业区城市更新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单位 (1) 三、可行性研究的目的 (1)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原则和范围 (2)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依据 (2)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 (2)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范围 (4) 五、研究的主要过程 (5) 六、深圳星河集团宝安区沙井街道金达工业区城市更新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 (6) 七、深圳星河集团宝安区沙井街道金达工业区城市更新总投资估算 .. 6 八、工艺技术装备方案的选择 (6) 九、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6) 十、研究结论 (7) 十一、深圳星河集团宝安区沙井街道金达工业区城市更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9) 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 (9) 第二章深圳星河集团宝安区沙井街道金达工业区城市更新产品说明 (15) 第三章深圳星河集团宝安区沙井街道金达工业区城市更新市场分析预测 (16) 第四章项目选址科学性分析 (16)

一、厂址的选择原则 (16) 二、厂址选择方案 (17) 四、选址用地权属性质类别及占地面积 (17) 五、项目用地利用指标 (17) 项目占地及建筑工程投资一览表 (18) 六、项目选址综合评价 (19) 第五章项目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 (20) 一、建设内容 (20) (一)土建工程 (20) (二)设备购臵 (20) 二、建设规模 (21) 第六章原辅材料供应及基本生产条件 (21) 一、原辅材料供应条件 (21) (一)主要原辅材料供应 (21) (二)原辅材料来源 (21) 原辅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一览表 (22) 二、基本生产条件 (23) 第七章工程技术方案 (24) 一、工艺技术方案的选用原则 (24) 二、工艺技术方案 (25)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特点 (25) (二)技术保障措施 (26) (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26) 深圳星河集团宝安区沙井街道金达工业区城市更新生产工艺流程示意简图 (26) 三、设备的选择 (27) (一)设备配臵原则 (27)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 实施监管协议 (2个实施主体适用模板修改稿) 甲方: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局 负责人:陆福强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创业一路1号5楼 电话:0755-******** 传真:0755-******** 乙方1: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2: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以上乙方1和乙方2合称“乙方”) 丙方(银行):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拟确认乙方为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下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保证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现就项目监管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更新单元面积为平方米,拆除用地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项目规划确定的捆绑责任 根据项目经审批通过的专项规划,乙方应承担以下捆绑责任,如项目专项规划在本协议签订后出现调整,乙方应承担捆绑责任以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最终确定的为准。 (一)公共设施用地的清理和移交 乙方负责清理、移交,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平方米用地。 乙方应在与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完成上述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原土地、建筑物的物权人或利益相关方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清拆完毕建筑物及地上构筑(附着)物,注销原有产权登记,对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完善土地收回及征(转)的相关手续,按政府有关公用设施用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定将相关测绘、确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评估、收购(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履约完成情况等档案整理成册,连同土地无偿移交给深圳市宝

第三十期:2018年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计划一览表及附图汇编

2018年深圳市各区 城市更新计划一览表及附图汇编 目录 福田区(共4批,5个项目) (4) 《2018年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4) 《2018年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二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6) 《2018年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三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8) 《2018年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四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12) 罗湖区(共6批,6个项目<5新增,1调整>) (14) 《2018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罗湖区第一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14《2018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罗湖区第二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16《2018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罗湖区第三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18《2018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罗湖区第四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20《2018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罗湖区第五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22《罗湖区黄贝街道罗芳村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24) 南山区(共9批,18个项目<16新增,2调整>) (26) 《2017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四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26《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30《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二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37《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三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39《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四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41《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五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43《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六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47《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七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53《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八批计划》一览表及附图. 55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城市更新单元交通专题研究报告

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四队片区及东方四队旧工业区更新单元 交通专题研究报告 (初 审)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

目录 1概述 (1) 1.1项目位置 (1) 1.2项目概况 (2) 1.3工作依据 (3) 1.4工作内容 (3) 1.5项目目标 (4) 1.6评价方法及思路 (6) 2现状交通调查与分析 (7) 2.1地块现状用地特征 (7) 2.2现状道路系统概述 (8) 2.3现状公共交通及慢行系统 (13) 2.4现状静态交通 (15) 2.5问题分析 (15) 3规划条件 (15) 3.1 用地规划 (15) 3.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16) 3.3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18) 3.4 规划区对交通提出的要求 (18) 4交通供需分析 (18) 4.1 分析思路和方法 (18) 4.2 背景交通需求分析 (18) 4.3 项目交通需求分析 (20) 4.4 交通供需平衡分析 (22) 4.5 停车供需分析 (25) 4.6 公交供需平衡分析 (26) 4.7 出入口分析 (26) 5上层次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和落实情况 (27) 6项目交通组织 (27) 6.1 机动车交通组织 (27) 6.2 行人交通组织 (27) 7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 (28) 7.1 分析与结论 (28) 7.2 相关措施与建议 (28)

附图 01 区域位置图 02 现状用地分析图 03 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图 04 总平面布局示意图 05 研究范围示意图 06 现状路网等级结构图 07 项目周边公交线路及站点示意图 08 现状道路交通饱和度图 09 规划路网等级结构图 10 规划道路断面示意图 11 预测道路交通饱和度示意图 12 近期交通改善措施图 13 到达车流交通组织示意图 14 离开车流交通组织示意图 15 远期交通改善措施示意图

深圳市城市更新申报立项前期工作准备

深圳市城市更新申报立项前期工作准备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申报立项前期工作准备 一、关于更新单元规模 A、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B、有序开展小地块更新,原特区范围内不足10000平方米,不小于3000平方米,条件: 1、“工改工”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 2、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商业服务业功能的; 3、为完善法图确定的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公配设施的。 二、关于建筑物年限 A、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B、旧工业区、旧商业区中部分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符合以下之一的,可更新: 1、建筑物占地面积≤6000㎡,且≤拆除用地范围的1/3; 2、公共利益用地面积≥40%,或法定图则规划独立占地的公共基础设施≥6500㎡。 三、关于更新意愿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单一宗地:建筑物、权利主体双2/3; 2、多地块: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地块的面积达到4/5; 3、城中村、老屋村、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 (1)股东大会; (2)建筑物、权利主体双2/3同意,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四、关于集体资产上平台 宝安区: (1)资格审查委员会,3位专家随机抽取; (2)评定标分离,谈判小组中股份公司代表半数以下; (3)备案阶段评估报告要接受复核。 龙华区:

(1)谈判小组由股份公司自行成立; (2)竞争性谈判参与方的名单由股份公司拟定; (3)公示只需选在公司内部。 五、关于拆迁范围 A、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其中包含: (1)完整的产权边界; (2)完整的建成区建筑物边界; (3)尊重自然地理实体边界; (4)利于计算合法用地比例。 B、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以下情况需要尽量争取纳入拆除范围: (1)被初步认定为“旧屋村”的用地; (2)有易于拆除的建筑物(如集体物业),未来可以算作贡献用地参与转移建设量测算的。 C、确需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未出让的国有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位于特区内的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六、关于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 A、合理设定合法用地比例: 1、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60%; 2、同时,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可申请简易处理; B、五类用地: 1、国有已出让——已完善征转地手续并通过协议或者招拍挂出让并已建成的用地; 2、国有未出让——已完善征转地手续但尚未通过各种方式出让的用地; 3、城中村——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4、旧屋村——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 5、“两规”用地——已按历史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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