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 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出国(境)定居的;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第一章 总则 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 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

15%以上的; (四) (五)

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 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 (七) (九)

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

一)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十

二)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

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

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

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

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

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可在每年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

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八条购买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装修,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

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

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

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住房

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

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二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

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

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

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八(七)、(八)、(九八(十)、(十一)项的

规定提取时, 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购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 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四)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 原件及复印 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买建筑材料 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 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

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 (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 职工偿还组合贷款提取的,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 售合同》、 《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 复印

件。

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镇级及以上规划部 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 原件及复

第二十四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

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

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

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

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

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

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

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

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

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

《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先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再由银行将初审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公积金中心每

也可委托年按签署协议的约定,以自动转账方式将提取金额直接划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其它储蓄账户

(此种方式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

(一)办理条件: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贷款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职工及配偶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二)应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程序:

1、所有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薄)。

3、委托提取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在缴存银行办理的其它储蓄卡。

(三)提取时间: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根据与委托提取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和提取额

度,将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提取人本人账户。

第六章资金支付方式

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

得支付现金。职工凭公积金中心审批手续及提取人、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办理,缴存银行负责身份证

及账户的校验。

第三十八条批量提取的,可申请将提取资金划入单位结算账户,但单位应承担足额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责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中,在今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将受到一定限制,已套取的由公积金

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拒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性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按规定程序催收仍不偿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部分依法继续执行或执行其它财产。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所称自有产权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产权(或共有产权),且使用性

质为自己居住的住房。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直系血亲是指: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和子女。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济南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登陆用户操作手册

济南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个人用户操作手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目录 概要说明 (3) 第1章登录 (4) 1.1操作指南 (4) 1.1.1网上办事大厅使用指南 (4) 1.1.2个人用户登录 (5) 第2章个人用户登录相关功能 (10) 2.1个人登录密码找回 (10) 2.1.1个人登录密码找回 (10) 2.2密码修改 (12) 2.2.1密码修改 (12) 2.3贷款管理 (14) 2.3.1贷款审批进度查询 (14) 2.3.2贷款额度试算 (15) 2.3.3贷款还款计划试算 (17) 2.3.4贷款楼盘查询 (19) 2.3.5贷款信息查询 (20) 2.3.6贷款明细查询 (21) 2.4申请表打印 (23) 2.4.1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3) 2.5个人查询 (25) 2.5.1个人基本信息查询 (25) 2.5.2当年个人明细账查询 (26) 2.5.3往年个人明细账查询 (28) 2.6个人变更业务 (30) 2.6.1个人基本信息修改 (30) 2.7短信签约 (32) 2.7.1归集短信签约 (32) 2.7.2贷款短信签约 (34)

概要说明 网上办事大厅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和缴存公积金职工提供的一种网上办理业务的渠道,可以让单位用户更方便的办理业务,让缴存职工更方便的查询个人账户信息;业务的真实有效性和到管理部办理相同。 网上办事大厅可正常操作的浏览器为:IE 8.0以上版本,建议使用IE内核的浏览器,如IE7、IE8、IE9、360浏览器等,否则可能导致证书信息不能正常加载,无法登录到系统中办理业务,请用户选择系统兼容的浏览器进行相关操作,谢谢合作!

济南市内公积金转移办理流程

济南市内公积金转移办理流程 住:本文档仅适用于济南市内(原单位、现单位所在地都是济南市)公积金转移办理流程,其他地市或者跨市的可以当作参考。 今天刚刚办理完公积金转移,看过网上之前别人写的办理流程,虽然少走了不少弯路,但是还是没有用最短时间、最高效率的办理完,用了整整一个下午(从中午十二点半现单位出发,到下午五点从现单位公积金开户行盖完章,原单位跑了两遍,建行(现单位公积金开户行)跑了两遍,工行(原单位公积金开户行)跑了一遍)。所以在此写下我的办理流程,供大家参考。 首先,办理流程如下:

下面是详解: 1、现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盖章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四联)按规定应该是由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提供,然后本人拿着这个单子去现单位和原单位盖公章(公章可以是公司章(如上图我的现单位的章,例如xx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公司财务章(例如xx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章(例如xxx印),如上图我的原单位的章)。但是,这个单子一般现公司的财务或者人资那都会有的,找他们那要即可。 2、原单位开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在《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盖章。 拿着《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了原单位之后,首先让原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加盖公章,其实,让其开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两张)并盖章(也就是网上所谓的公积金封存表)。如下图:

3、原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进行公积金减员操作 拿着《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去原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目的是让他给你减员。没有这个单子,他不给你减。办理完后银行会给你盖章。银行留存一张,另一张交给原单位(可以以后再交给原单位)。 4、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进行公积金接收操作 拿着《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进行公积金接收操作,银行接收的前提是:1、有加盖原单位以及现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2、原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已经进行减员操作。 5、《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第一联)上交现单位 6、《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第四联)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上交原来单位 完。

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于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仍手续。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且于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职责 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壹)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仍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于单位已和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之上且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之上; (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下文是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三条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 (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职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第六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别定为4%。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材料及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材料及流程 提取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5、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3、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4、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先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再由银行将初审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所需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4、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根据具体提取条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济南公积金本市购房提取材料 (1)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济南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材料 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济住中字[2012]34号 【发布部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 (济住中字〔2012〕34号)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各分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贷款业务操作。 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样表)

No.2-1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注: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 公 积 金 中 心 、 银 行 、 单 位 各 存 一 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所需材料:1、单位加盖印章的申请审批表。2、提取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3、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异地购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还商业贷款的,提供人民银行的征信查询结果(首次提取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原件及复印件。5、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6、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死亡的,持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的社保转移单原件及复印件。9、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凭本表和支款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支款手续。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余额查询电话:0531-12329 ,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b1521240.html,

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 济南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基础条件: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4、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由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 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 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6、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政策规定首付款比例的购房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 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 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 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 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 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济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热点解读 贷款流程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一手房贷款 所购商品房应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按揭楼盘,具体流程如下: 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贷款材料 2、银行受理并进行初审 3、管理中心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 4、审批通过,中心签发委托放款通知书 5、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手房贷款 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贷款材料 2、银行受理并进行初审 3、管理中心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交,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变更、缓缴、封存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结算等汇缴金融业务。 第五条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设 第六条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录用和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调入转移手续。 第八条办理缴存登记的具体程序是:办理账户设立的单位,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缴存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并持单位开户申请书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开户审批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长清区、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五县(以下简称五县市区),可直接到当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手续办结后,由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汇缴清册的填制要求 第十条缴存登记表是单位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清册是缴存登记表的明细反映,是设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单位在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名单

2019最新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

2019最新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 篇一:2019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2019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大家知道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怎么样的吗?今天和乔布简历小编一起看看2019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关键词:2019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2019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发生了以下变化: 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满足任一条件的消费者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离休或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并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需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的;无房职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在正式单位上班的职工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送审稿首次提出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4、缴存金“限高保低”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

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数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 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将受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骗贷住房公积金处3倍罚款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核算及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还手续。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1—

(三)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是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 (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我市引进的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员取得本市居住证的,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按上述条件执行。 第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职工所购住房销售单位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企业资料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项目资料,公积金中心审查、备案后,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准入手续。 (二)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受委托银行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按揭楼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申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按揭协议及经办银行上级行的批复。 (三)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受委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

【免费下载】济南市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济南市个人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将原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凡涉及房屋评估的,由管理中心认定的房产评估公司办理。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的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应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在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 2、申请人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时间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3、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所涉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或借款人同意以其它房产作为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 第三章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原交易价格及房屋评估价值的八成; 2、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章 转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2019年济南住房公积金政策

2019年济南住房公积金政策 篇一:金柚网-济南2019年月提取公积金政策解读 7月11日,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近两年来,济南公积金中心陆续推出了放宽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系列政策,近期将推出按月委托提取新措施。 公积金可以按月提取,对于用公积金买房的人们来说无疑是个大好消息,可以大大降低每个月的生活压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纯商业贷款不适用此规定。 有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才可办理按月提取 通知中明确说明可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这就意味着没有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是不能办理按月提取公积金业务的。 申请后次月起每月15日转账 办理按月提取公积金后,公积金中心将会从次月起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约定金额转入提取人活期储蓄账户,每月转账总额度不超过本细则实施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按月提取或满一年提取只能二选一

公积金提取由原来的还款满一年可提取一次增加了可按月提取,但是两项业务只能二选一,委托提取人办理按月提取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除此之外,通知中还要求办理按月提取的职工公积金贷款必须是正常状态,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公积金贷款出现异常,该业务都会自动中止。拓展阅读 2019年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流程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3、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4、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

济南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济南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根据济南相关政策规定,在济南全市范围内已有一套住宅或无住宅,但有房贷记录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买房时,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其首付比例最低为60%;如果申请人属于无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其他共同还款人,那么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时,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2、按照济南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济南户籍家庭限购两套住宅,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一套住宅,因此只有拥有济南户籍的家庭才可购买第二套住宅。大家在购买二套房时,除首付款之外,契税的税率也和首套房存在差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们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宅,如果面积不超过90平方,其契税税率为1%;如果面积在90平方以上,契税税率为2%。 3、大家在济南申请购买二套房时,还需要满足当地银行贷款的条件,比如说借款人需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的公积金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首套房申请了公积金贷款,通常需要将贷款还清之后,才能够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等。 济南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

度为6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25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公式一: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参贷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15。 公式二:公积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共同还款人可贷额度注: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本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平均数)×12×贷款年限×6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按以上两种方式计算,按最高额确定可贷额度。最终计算结果不足10万元的,可贷款10万元。 济南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知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山东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标准,山东公积金基数调整计划.doc

2019年山东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标准,山东 公积金基数调整方案 山东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标准,山东公积金基数调整方案 记者从济南住房公积金获悉,度济南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最高为5074.32元,最低为155元,上下限相差近33倍。此次政策的执行时间为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4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确定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通知指出,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度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578元3倍计算的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4646元。 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537.16元。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合计最高为5074.32元。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确定的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

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50元。 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710元、155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85.5元、77.5元。 也就是说,单位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额合计最低为171元;单位在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额合计最低为155元。 通知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达内记者了解到,度济南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最高为4436元,最低为145元。相比去年,今年最高月缴存额增加638.32元,最低月缴存额增加10元。对此,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无论是最高额和最低额,相比上一年度都有所增加,公积金缴存基数随着收入水平而提高,这些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单位登陆用户操作手册

济南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用户操作手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目录 概要说明 (3) 第1章登录 (4) 1.1操作指南 (4) 1.1.1网上办事大厅使用指南 (4) 1.1.2单位登录 (5) 第2章单位登录相关业务操作说明 (12) 2.1单位开户预约 (12) 2.1.1单位开户预约 (12) 2.2变更业务 (14) 2.2.1个人开户 (14) 2.2.2比例变更 (20) 2.2.3基数变更 (23) 2.2.4封存 (29) 2.2.5启封 (35) 2.2.6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42) 2.3查询业务 (44) 2.3.1参与业务查询 (44) 2.3.2单位基本信息查询 (47) 2.3.3个人基本信息查询 (49) 2.3.4单位缴存明细查询 (53) 2.3.5单位明细账查询 (55) 2.3.6当年个人明细账查询 (57) 2.3.7单位缴存比例变更查询 (59) 2.3.8个人缴存基数变更查询 (61) 2.3.9单位结息对账单查询 (63) 2.3.10往年个人明细账查询 (66) 2.3.11非本单位个人信息查询 (68) 2.4缴存业务 (70) 2.4.1汇缴登记 (70) 2.4.2缴交结算 (73) 2.4.1缴交凭证打印 (74) 2.4.2缴存登记撤销 (75) 2.4.3单位补缴 (76) 2.5凭证重打 (78) 2.5.1凭证重打 (78) 2.6下载管理 (80) 2.6.1下载管理 (80)

概要说明 网上办事大厅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和缴存公积金职工提供的一种网上办理业务的渠道,可以让单位用户更方便的办理业务,让缴存职工更方便的查询个人账户信息;业务的真实有效性和到管理部办理相同。 网上办事大厅可正常操作的浏览器为:IE 8.0以上版本,建议使用IE内核的浏览器,如IE7、IE8、IE9、360浏览器等,否则可能导致证书信息不能正常加载,无法登录到系统中办理业务,请用户选择系统兼容的浏览器进行相关操作,谢谢合作!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为方便缴存职工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特推出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商贷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个人结算账户。 一、业务办理条件 (一)可办理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办理了商贷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 (二)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三)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应的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且公积金贷款状态需为正常。 (五)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多笔商贷的,只能办理一笔商贷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二、所需材料 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账号;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账号。 三、转账时间 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0至12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同一笔住房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四、转账金额 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以贷款银行提供给公积金中心的数据为准,且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五、变更与终止 (一)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承担。 (二)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三)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 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出国(境)定居的;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第一章 总则 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 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 15%以上的; (四) (五) 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 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 (七) (九) 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 一)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十 二)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 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 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 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 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 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可在每年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 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八条购买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装修,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 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 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 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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