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的难题,也是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以“知假买假”案为探讨的热点。文章对于消费者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上适用的惩罚性赔偿提出个人见解,希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

一、“知假买假”的定性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出现了一个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开辟了一条动员社会力量打假防假的途径,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锋队。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以及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学界却难以达成共识。

(一)“王海打假”的思考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法。王海案件中的法院据此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人没有生活消费目的而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进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且不论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与否,主要看法院的理由是否具有充分的说服力。笔者认为,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通过其立法意图我们就应该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管公民个人购买商品的动机、使用情况如何,只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照价付款购买了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是消费者,就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于保护范围的规定未免过于狭隘,由于法律对消费者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把“知假买假”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有失偏颇。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排除存在很多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人从节省的角度出发购买明知不是正品、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这种情况,因为同一种商品会有不同的厂家和品牌,既有名牌正品也有无名仿品,购买能力低的消费者通常会选择价格较低的仿品,他们的的确确是为个人生活消费的目的,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明知不是正品却依然购买用于生活消费而认定他们不是消费者吗?笔者相信,消费者也不希望有任何损害的发生,因为他们用相当的价格买了缺陷产品已经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售后得不到赔偿更是雪上加霜。即使是知假买假者,其以真货的价格支付给销售者,而购买的只是假冒伪劣的商品。这对消费者来说,本身就是一种损害。②贫困人群已是弱势全体,如果作为消费者的他们因为生活所迫购买到低价缺陷产品而剥夺他们遭受损失后索赔的权利,那这个社会的公平何在呢?这也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意图相违背的。法律的精髓永远是具有人文情怀的,并不仅仅是冰冷的法条文字。法律要保护广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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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知新语文答案 【篇一:六年级假日知新答案】 分) 1.下面的几组词,带点字读音完全一样的一组是() a 峰峦难处喃喃阻拦波澜壮阔 b 剥皮波动传播颠簸拨乱反正 c 大臣丞相继承路程墨守成规 d 嘹亮辽阔聊天疗养寥若星辰 2.下面的几组词,完全正确的一组是() a 污辱清廉督都竣工余音绕梁 b 慰籍筋脉慷慨磅礴焦燥不安 c 防御允诺咨询脾胃和蔼可亲 d 辈份屋檐屹立苍茫悬崖峭壁 3.下列诗句,朗读正确的是() a 床前/ 明月/ 光 b 白云/ 深处/ 有人/ 家 c 故人/ 西辞/黄鹤/ 楼 d 门泊/东吴/ 万里船 4.下列各词按一定顺序排列正确的一项是() a 顿号逗号分号句号省略号 b 冰冷水热水水蒸汽开水 c 寒冷凉爽温暖酷热炎热 d 喜爱喜欢热爱酷爱 5.下面的几个句子,不完全正确、有语病的一句是() a 在联合国大厦北花园绿色的草坪上,安放着由中国人民赠送的巨 型青铜器--世纪宝鼎。 b 渔夫的妻子桑娜坐在火炉旁补一张破帆。屋外寒风呼啸,海浪声 声;屋内温暖舒适,整洁 干净。 c 于是,他脱下战袍,背上荆条,到蔺相如上门负荆请罪。 d 詹天佑经常勉励工作人员说:“我们的工作首先要精密,不能有一 点儿马虎。?大概?? 差不多?, 这类说法不应该出自工程人员之口。” 6.横线上应填的句子是() 隆隆的春雷滚动在整个天空里,悠闲的白云躲在高山的怀抱里,前仆后继地从

天空投下身去。接着,幅员辽阔的大地下了一场及时雨。 a 春雷召唤着千千万万个小雨点儿 b 千千万万个小雨点儿迎着春雷 的召唤 c 春雷被千千万万个小雨点儿召唤着 d 千千万万个小雨点把春雷召 唤着 7.下面关于古诗没有错误的一组是() a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春夜喜雨》(李白) b 旧时王谢堂前燕,轻烟散入五侯家《乌衣巷》(刘禹锡) c 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杨 万里) d 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凉州词》(王昌龄) 从前有个财主,是个刻薄鬼。有一次,刻薄鬼叫仆人去买酒,只给 仆人一只酒瓶却不给钱。仆人 感到莫名其妙,便问:“老爷,没有钱怎么买酒啊?”财主生气地说:“花钱买酒谁不会?不花钱买 酒,才算有能耐呢!”仆人听了,便拿着酒瓶出去了。过了一会儿, 仆人拿着空瓶子回来了,说: “酒来了,请喝吧!”财主一见空瓶,大发雷霆,骂道:“岂有此理!酒瓶里没有酒,叫我喝什么?” 仆人答道: “” 2.“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这首诗的题 目是作者押韵的字是这些字 的韵母是。 3.将“啊”正确的读音写在括号里。 a 桂林的水真奇啊!() b 你这人真好啊!() c 桂林的山真险啊!() d 恩人啊!() 4.背诵课文将正确的答案填在横线上。①水天相连②水天相接③ 微波粼粼④微波荡漾⑤霎时间⑥刹那间⑦轻纱⑧薄纱 皮鞋匠静静地听着。他好像面对着大海,月光正从()的地方升起来。()的海面上,()洒遍了银光。月亮越升越高,穿过一缕一 缕()似的微云。 5.“我漫步在校园里,回想起六年的小学生活,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请写出四个描绘学校环境优美

对知假买假案的法律思考最新

对知假买假案的法律思考 杨琳琳指导教师:苏雅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由于利益问题不同的市场主体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矛盾,这些年来,各地涌现的知假买假案件引起了学术界的探讨和司法实务界的热烈争议。在本文,笔者首先对知假买假案件的案例进行说明,简单描述了“知假买假”的定义和该现象的分类。然后分析了知假买假的争议,进而深入地讨论争议的焦点。接着由知假买假说起,引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保护消费者制度的诸多不完善之处,最后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尝试着提出一些浅陋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欺诈;公益诉讼 我国已有20年,争论已持续假冒代收王海现象。监管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买知道的情况下直辖市也假的,因为相关的诉讼,并决定另一个围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已经制定了地方法规。假的就是合法的和负面的评级,知道问题假买,他们可以得到双倍赔偿理论,再次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所以买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正确是否。然而,到现在为止,无论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是不是还没有统一的结论。只买不知道假调控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混乱直接市场正确的,有效的一部分,“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的报价,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然而,今天,在中国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冲动。成本,适当的,不法生产者负担得起的技术进步,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多,简单的价格来赚取很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是假的,他们抓住了巨额利润训练 那么,面临如此混乱的市场秩序,面对打假英雄,该如何对知假买假行为和知假买假者定性呢?我国自古就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信仰法律,坚信“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势必是最为有效的,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知假买假行为的概念及主要争议,探讨我国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提出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客观定性以及对假冒伪劣活动的合理规制。 一、案件回顾 1995年,山东小伙王海在去北京出差时,在书店买了一本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书,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吸引,出于好奇心,他到商场买了一副“索尼”耳机。他怀 。

法硕案例分析之知假买假的行为定性

法硕案例分析之知假买假的行为定性 王海打假打出了名,但同时也打出了一系列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诸如某工商部门在处理一些商家涉嫌欺诈事件时,因投诉人有知假买假、敲诈嫌疑,故对此类索赔不予支持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甚至有些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持此观点。在看来,此种说法值得商榷。首先,知假买假与知假卖假的行为性质如何?买卖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出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七种情形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知假买假是否属这种情形,认为,不能仅因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索赔获利而认定其有非法谋利的目的。知假买假的矛头指向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经营行为,认为这是一种借“打假”而从中获取报酬的行为。“打假”本身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其依据是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知假买假可以看作是一种民间“打假”行为,通过双倍索赔的方式惩罚和扼制商家制售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其索赔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可行”,既然没有法律禁止公民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打假”,那幺,他就享有这种权利。因此,认为知假买假并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其次,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注明“为生活消费需要”是为了与“为经营需要”相区别,只要购买者不是为了转售经营,不管是自用、送人,甚至是扔弃,都应该算作“为生活消费需要”,知假买假者显然不是为了转售经营,应该属于消费行为,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第三,知假买假索赔是否涉嫌敲诈?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敲诈勒索罪的通说解释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

从传播学角度看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

从传播学角度看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 ---以“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为例 武文超新闻0902 200970120227 摘要:网络新闻媒体作为一种新媒体逐渐兴起,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了重大的作用,带来了新闻传播领域的重大变革。与此同时,网络媒体的兴起在加快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带来了虚假新闻泛滥的问题,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本文将根据传播学的理论,结合2011年十大假新闻之一的“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这一案例,对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效果、产生的原因和危害以及如何控制假新闻的泛滥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传播学网络虚假新闻“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效果分析治理措施 正文: 网络新闻媒体作为一种新媒体逐渐兴起,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了重大的作用,带来了新闻传播领域的重大变革。但是缺乏监管的网络新闻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虚假新闻的产生。从2007年到2011年的十大假新闻中网络假新闻的数量来看,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因此要加大对网络新闻媒体的控制,减少假新闻的产生。 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而新兴的网络媒体,在假新闻方面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金兼斌教授分析说:“新闻源或者发帖者、爆料者本身在描述事件时信息不准、不全、不客观,从而给网络上的‘以讹传讹’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中间传播环节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添油加醋’的理解,最终可能歪曲事实真相,变成谣言、假新闻。” 2011年十大假新闻之一的“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事件,就是网络假新闻的代表。11月28日,某网友发布一条微博,称“武汉纺织大学最近发生多起血案,但是没有官方辟谣”。微博称:目前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两个大四女生在外求职被割肾抛尸于学校”,另一个版本则是“一个大四女生被割肾,另有一大三学生遇害被抛尸于山上”。微博随附着照片,迅速引来众多网友围观,转发量激增,并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许多网友信以为真,而且有的网络媒体就将其进行转载,造成了很大的恐慌,以至于武汉市公安局最后发微博进行辟谣,来平定这场由微博转发引起的骚乱。 从传播学角度来分析次假新闻: 一、大众传播与认知——“议程设置功能”理论 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议程设置的功能是一个线性的过程,首先是媒体要讨论哪些事务是重要的,形成媒体议程;其次,媒体议程以某种方式影响了公众的思想,或者是与公众思想进行互动,形成公众议程;最后,公众议程以某种方式影响决策者的思想,形成政策议程。 十大假新闻之一的“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事件,它源于微博里一个毫无信源的消息,纷纷被网友转载,到最后某些不负责任的网站甚至进行转帖,而

知假买假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知假买假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品市场鱼目混珠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不仅要依靠政府和社会舆论对市场进行监督,还要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受利益机制制约的打假力量也不容忽视。然而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本文将从1.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2.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欺诈;3.“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这三个方面评议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品市场鱼目混珠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不仅要依靠政府和社会舆论对市场进行监督,还要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受利益机制制约的打假力量也不容忽视。然而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以下是众学者对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法》争议最大的几个问题:1.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2,。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欺诈;3.“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因为打假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不是消费者;且由于其是“知假买假”,经营者对其不构成欺诈,因此知假买假行为亦不适用《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首先,《消法》对消费者的规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而消费是由需要引起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追求。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或她便是消费者。①“知假买假”者虽然是为私利而进行打假行为,但在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没有像经营者一样售卖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进而盈利,其与商人及经营者是不同的、对立的。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②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涉及法律问题。①因而笔者认为,消费者应该包括“知假买假”者。 关于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如何才算构成欺诈,由于《消法》没有对“欺诈行为”下定义,因而只有按民法上的欺诈行为来进行解释。但《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欺诈的法律效果,而并没有规定什么是欺诈,其第58条仅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事欺诈的涵义也只作了简单的规定,但却是民事欺诈见诸法律文件中的唯一定义,其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要求实施欺诈者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者的上当受骗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只是对实施欺诈者单方行为的规定。③因此,笔者认为《消法》中所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即经营者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即使该消费者怀疑该商品或服务有假,甚至明知该商品或服务有假),其构成并不以消费者因受欺诈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为必要。正确理解欺诈行为的涵义,

媒介伦理以及案例分析

大纲解析: 第一节:新闻传播伦理 传媒报道中的伦理困境(P4) (一)新闻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1.伦理困境: 在狭义的角度也被称为“道德悖论”或“道德冲突”,是指陷于几个道德命令之间的明显冲突,如果遵守其中一项,就将违犯另一项的情形。此情况下无论如何作为都可能与自身价值观及道德观有冲突。伦理困境的形式化表示如下: ①A是道德上必须做的。 ②B是道德上必须做的。 ③不过,我不能同时做A和B 2.规范伦理学两种不同的理论 目的论伦理学:结果论伦理学:坚持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该行为的结果决定。非目的论伦理学: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其结果以外的东西决定。 如:新闻工作者是否应该为获得一个重要的新闻而采取暗访、欺骗的手段?依据非目的论者的理论,凡是以欺骗方式获取,在道德上通常都是错误的;但如若用功利主义理论来理解,这一切又都合乎情理。因为新闻工作者的欺骗行为是为了公众利益。

3.新闻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1.首先,新闻工作是具有特殊性的一种职业; ①新闻报道要求真实性,时效性,这就要求记者要抢新闻,抓头条,要求新闻记者无限逼近事实真相,②及时有效地进行报道和传播,但是新闻记者也有自己的情感和价值判断,不可避免有个人色彩。③在追求真实、快速的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2.其次,新闻工作者进行伦理选择时具有透明性。 ①没有什么人必须在众目睽睽之下做出伦理抉择。虽然所有的专业人士都会不时地犯一些伦理过失,但是只有新闻工作者有这个勇气或者说不得不将这些过失公之于众,当那些伦理抉择错误时,公众的反应既迅速又苛刻。 3.最后,追逐经济利益使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观念淡薄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事业开启了“事业管理,企业经营”的发展模式。 (二)新闻伦理困境的解决模式 1.新闻伦理困境的表现 ①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他人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着冲突。 ②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对当事人的关怀之间存在着冲突。 ③新闻工作者的隐性采访与真诚、信守承诺之间存在着冲突。 ④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保护司法独立性之间存在着冲突。

知假买假的行为如何划分

知假买假的行为如何划分 知假买假有如下形式: 第一种是消费者和销售者都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出于商品廉价的 目的而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如明明知道是假冒的名牌产品,为了追求名牌而 购买,明明知道是不纯正的羊毛衫,但看好它的廉价而购买; 第二种是只有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销售者并不知道的,消费者 出于对商品生产厂家和商品的销售者的不法目的而有意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如出于购买假货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 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的规定获得双 倍赔偿的目的,再如出于敲诈目的; 第三种是消费者明知即将购买的商品是可能是假冒伪劣商品,但认为非假 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大而执意购买商品的行为。 其中前两种是消费者具备主观故意的买假行为,第三种是消费者的过失买 假行为。 另外,判断知假买假索赔者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要看索赔额度是 否有法可依;其次要看法律之外是否有基于社会正义的要求,即从社会的公序良俗等方面考虑索赔要求是否正当;再次要看索赔数额和受到损害的程度是否相符。 判定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确定其所购商品是 否的确为“假”。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定该商品为假,根据新《消法》“退一 赔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 相应赔偿,这就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商品本身不假,索赔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购买商品之后恶意调包顶替,或购买前先将 有问题的商品藏在商家某处,事后花钱购买,以此索赔,这类行为就涉嫌敲诈 勒索。

假日知新七年级下册语文答案2020

假日知新七年级下册语文答案2020 二、重点词语及理解(1)迸溅:向四外溅。(2)商酌:商量斟酌。(3)伫立:长时间地站立。(4)谰语:没有根据的话。(5)无虞:不用忧虑。(6)愧怍:惭愧。(7)萋萋:形容草长得茂盛的样子。(8)吞噬:吞食。(9)羸弱:瘦弱。(10)灼灼:形容明亮的样子。这里用来形容桃花繁盛明丽的样子。(11)伶仃:孤独;没有依靠。(12)安顿:安详,安稳(13)絮说:絮絮叨叨地说(14)震悚:身体因恐惧或过度兴奋而颤动(15) 荒谬:极端错误;非常不合情理。(16)孤零零:形容孤单,无依无靠或没有陪衬。(17)锲而不舍:镂刻不停,比喻有恒心,有毅力。(18)鞠躬尽瘁:小心谨慎,贡献出全部精力。(19)马革裹尸:用马皮把尸体包裹起来,指将士战死于沙场。(20)沥尽心血:比喻付出了全部精力。(21)锲而不舍:不停地雕刻,比喻有恒心,有毅力。(22)屏息凝神:暂时抑止呼吸聚集精神,形容高度集中注意力。(23)忧心忡忡:形容心事重重,非常忧愁、担心。(24)怏怏不乐:形容不满意或不高兴的神情。(25)任重道远:任务繁重,道路遥远。比喻责任重大而艰巨。(26)如释重负:形容紧张心情过去以后的轻松愉快。比喻人在解除某种负担后轻松快。(27)悲天悯人:多用来表示对社会的混乱腐败和人民的疾苦感到悲愤和不平。(28)忍俊不禁:忍不住笑。(29)盘虬卧龙:盘绕横卧着的虬龙。(30)风餐露宿:风里吃饭,露天睡觉。形容旅途或野外工作的辛苦。(31)群蚁排衙:这里指整齐地排

列着。(32)可歌可泣:值得歌颂,使人感动得流泪,指悲壮的事迹使人非常感动。(33)深恶痛绝:指对某人或某事物极端厌恶痛恨。 (34)锋芒毕露:锐气和才华全都表现出来。多形容人气盛逞强。(35)当之无愧:当得起某种称号或荣誉,无须感到惭愧。(36) 可歌可泣:值得歌颂,使人感动得流泪。指悲壮的事迹使人感动。(37)诲人不倦:教育人极有耐心,从不厌倦。(38) 不耻下问:不以向地位比自己低、知识比自己少的人请教为可耻。(39)不期而至:事先没有约定而意外到来。(40) 惊心动魄:形容使人感受很深,震动很大。(41) 祸不单行:表示不幸的事接连发生。(42) 垂垂暮老:形容渐渐衰老的状态。(43) 毛骨悚然:形容十分恐惧。(44) 怏怏不乐:形容不满意或不高兴的神情。(45) 自言自语:自己跟自己说话;独自低声说话。(46) 低眉顺眼:低着眉头,两眼流露出顺从的神情。形容驯良、顺从的样子。(47) 言外之意:话里暗含着的没有直接说出的意思。(48) 微不足道:是指意义、价值等小得不值得一提。(49)大庭广众:指聚集很多人的公开场合。大庭,宽大的场地。广众,为数很多的人群。(50)锲而不舍:不停地雕刻,比喻有恒心,有毅力。 (51)气冲斗牛:形容气势之盛可以直冲云霄

“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定性

“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定性 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现象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谓屡见不鲜,但法律上对其如何定性,至今仍无统一明确的说法。笔者认为,该问题的解决,既有利于打假的规范化和市场的秩序化,又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有探讨的必要。归纳学术界乃至普通消费者对“知假买假”的态度和看法,主要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1)应受法律保护说。认为在当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市场秩序还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单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广大群众依法监督经营者,“知假买假”式消费者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假货蔓延,同时有利于降低社会打假的经济成本,“知假买假”行为蕴涵着正义、秩序等法律价值,应受到立法保护。 (2)不应受法律保护说。一方面,“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其道德显得不够高尚而表现出一种逐利倾向为人们所唾弃!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故“知假买假”行为不受该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就将“知假买假”彻底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以上两种观点,看上去都有一定道理,但究竟该如何定性“知假买假”行为呢?笔者认为,应以“知假买假”者的动机或目的为突破点进行研究。“知假买假”用于个人消费,该现象似乎不多见,即便存在的话,或是“民不告”,“官不理”;或是在造成严重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下,可作为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线索。这里着重探讨意在打假的“知假买假”行为。 显而易见,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买卖行为与打假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根据民法有关原理,民事行为都追求一定的法律后果,为实现该法律后果又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方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确定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形式合法。若假设“知假买假”行为合法的话,它无疑应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但“知

经济法之知假买假案

知假买假案 〔案情〕1998年3月5日,张某在日光商厦购买了TL~200型电话台灯3个,拿回来后发现电话没有入网标志,使用时觉得效果很差,于是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张某的朋友李某知道这件事后,觉得非常气愤,认为应当给日光商厦一个教训,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 1998年6月11日,李某在日光商厦购买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06元,总价款为20240元,该电话台灯电话话部分无入网标志,李某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要求日光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日光商厦提出:李某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李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李某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日光商厦所售无入网标志的电话台灯具有几项指标不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对此日光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20240元,原告李某同时将其所购的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退还给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2)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不服,以日光商厦之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 〔思考方向〕知假买假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一直是讨论的热点。分析这类案件要注意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关于消费者”含义的规定和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从而确定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正确调整。 〔分析〕问题一,知假买假的商品购买者不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末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可见,只有消费者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中,李某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呢? 从案情来看,李某购买40个电话如灯的目的是因为对其朋友买到假货,上当受骗的事情而感到气愤,想要教训一下日光商厦,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而不是“生活消费”因而,其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问题二,知假买假是否应当得到商品价格的双倍返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欺诈的行为,一般认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1)欺诈一方存在期诈的故意。(2)欺诈一方为欺诈的行为,包括故意虚假告知情况和有意隐瞒真实情况;(3)受欺诈一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即欺诈中的因果关系。(4)受欺诈一方因错误判断而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经营者满足了条件中的一、二条,但买假者的行为却不满足条件三、四,因此,经营者不构成欺诈,知假买假者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获得双倍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日光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返还价款等其他民事责任,,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来对此进行调整。李某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日光商厦双倍赔

十年百条虚假新闻的评选意义和建议

十年百条虚假新闻的评选意义和建议 一个人最点好事并不难,难得是一辈子做好事,从2001年以来,《新闻记者》评选“十大假新闻”到现在,已经坚持了十年,十年,他们坚持新闻打假,十年,他们坚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十年,他们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在这十年中,为我们新闻界举起了一面旗帜,树立了一个标杆,也给我们这些新闻从业人员留下了一个大大的叹号,向虚假新闻说不! 酒香不怕巷子深,新闻记者10年打假的意义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主要有: 第一:坚定信心,敲响警钟。它坚定了我们抵制虚假新闻的信心,坚定了我们遵守新闻工作职业道德操守的决心,同时也给我们的报人们一个警示,在追求报业发行量和网站的点击率的同时,最先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是真实地报道新闻,就像编者按中说道,在经过几年的评选中,有些媒体已经开始主动反思,汲取教训,其中《羊城晚报》编辑对于假新闻进行了认真地反思,写了《编辑如何“证实真实”?》。 第二:提供样本,创新研究。《新闻记者》对假新闻的研究,十年百条的虚假新闻为我们提供了典型案例,积累了另样的样本,创新了对假新闻的研究。通过分析可以深入剖析假新闻的成因,特征和规律,探讨防范之策,通过分析对案例进行归类、研究,概括新闻造假的动机、手法,提出杜绝假新闻的方法,通过分析对我们新闻的实践工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分析了百条虚假新闻,以下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0% 5% 10% 15% 20% 0510 15 一:纵观百条虚假新闻,我们可以看到其特征是两头少中间多,其中七月份

的虚假新闻百分比最大占18%,而二月份的虚假新闻百分比最小仅占3%,其中五月到七月是假新闻的爆发期,然后数量总体下降。其一,说明了假新闻的数量和季节变化等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夏季假新闻发生的频率较高。其二,说明了到了年中,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专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严厉措施,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重拳出击后,八月到十月假新闻的数量明显有所减少。其三,在看此图我们发现尽管八月份数量减少,但是十一月份假新闻的数量又出现了小的高潮,可见制止假新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见效,必须要建立长效机制,才能斩草除根,关于如何建立长效机制,我们要有一个精准的调查,这就需要我们要有一个定量定性的分析,例如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对网络舆情的分析,对于虚假新闻我们也要做这方面的研究,定量到假新闻年度上榜者及假新闻在报纸和网络传播的途径和方法,危害的程度追踪研究,有理有据,才能取信于人。 二:关于新闻造假的刊播类型方面,在百条虚假新闻当中,其中报纸首当其冲,占了76个,网络造假12个,杂志造假5个,图片造假4个,其中电视的 造假在2007年才评选出2个,2010年新媒体微博造假首次评选,关于广播和评论的虚假新闻至今还没有评选出来。其一,随着科技的进步,新闻图片的剪辑、后期编辑的技术与日俱增,让虚假照片也开始泛滥,关于这方面的评选在百条虚假新闻中略显较少,因此我们要加强此方面的分析。其二,尽管在造假方面,电视和广播由于囤于技术手段,难于直接取证,电子媒介的可保存性比较差,因此电子媒介的假新闻被现行捉拿的几率较小,[1]但是对于电子媒介的研究我们不能0 1020 3040 50 60 70 80

关于知假买假的赔偿问题探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b5812723.html, 关于知假买假的赔偿问题探究 作者:王思婷王丽肖爱华周征洁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07期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买卖交易的日渐频繁,如何趋利避害,就衍生出了一群“打假者”。2013年修改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原来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其中争论较大的就是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从中国目前产品质量的现实情况出发,并基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知假买假; 赔偿; 消费者权益; 假冒商品 一、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分析 (一)何为"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是说一个人在购买商品时已经知晓其为假货却仍然购买的情形。大多消费者出于合理利用,具有符合合法的正当目的才会进行购买的,大多数人消费的时候肯定不希望自己买到的是假货,但在实际生活中还是不乏一些投机取巧者知假买假借此向商家索赔。下面我们将列举“知假买假”的三种形式,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知假买假”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 第一类:消费者和商家双方都明知是假冒商品,往往消费者是因为假冒伪劣商品具有低 廉的价格所以购买该商品,由于假冒伪劣商品具有价格的欺诈性,误导消费者把假货与正品比价,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第二类:消费者明确知道商品是假冒的,但商家并不知情。消費者因为对产品生产商家和销售者抱有非法目的而去购买那些假货。因为消法第49条规定能让出于敲诈目的的消费者通过索赔满足自己非法目的,从而获得一些不正当利益;第三类是消费者知道购买的商品可能是假冒伪劣的,却认为是正规产品的可能性大从而购买这类商品,上述三种类型,前面两类是消费者具有主观的、故意的知假买假行为,而第三类则是商品消费者存在过失的知假买假行为。 关于"知假买假"这一行为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肯定"知假买假"对于打击假冒产品,促进立法完善有积极作用。也有否定这一行为,认为"知假买假"的赔偿吸引职业打假人,会容易扰乱市场秩序。 二、浅析知假买假现象 (一)知假买假的成因探析

假期学苑六年级答案假日知新六年级答案

假期学苑六年级答案-假日知新六年 级答案 八年级假日知新答案 一、阅读 名句积累与运用 1.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 ,□□□□□□□ , 2.烽火连三月,□□□□□。 3.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4. □□□□□□□,□□□□□□□。从今若许闲乘月,拄杖无时夜叩门。 5. 在《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中,刘禹锡借用自然景物的变化暗示社会的发展,蕴含哲理,表现诗人对仕宦升沉、世事变迁豁达情怀的诗句是:□□□□□□□,□□□□□□□。

6. 白居易在《钱塘湖春行》一诗中借书上春莺争鸣,空中早燕衔泥,形象传神地将春回大地的盎然生机描绘出来的诗句是:□□□□□□□,□□□□□□□。 7.《次北固山下》中借景抒情又蕴含自然理趣的诗句是:□□□□□,□□□□□。 8.《赤壁》一诗中用□□□□□□□,□□□□□□□曲折地反映他心中生不逢时,抑郁不平之气和风流豪爽的胸襟。 文言文阅读 阅读《桃花源记》,回答问题。 晋太元中,武陵人捕鱼为业。缘溪行,忘路之远近。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渔人甚异之。复前行,欲穷其林。 林尽水源,便得一山,山有小口,仿佛若有光。便舍船,从口入。初极狭,才通人。复行数十步,豁然开朗。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种作,男女衣着,悉如外人。黄发垂髫并恰然自乐。

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具答之。便要还家,为设酒杀鸡作食。村中闻有人,咸来问讯。自云先世避秦时乱,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遂与外人间隔。问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此人—一为具言所闻,皆叹惋。余人各复延至其家,皆出酒食。停数日,辞去。此中人语云:“不足为外人道也。” 既出,得其船,便扶向路,处处志之。及郡下,诣太守,说如此。太守即遣人随其往,寻向所志,遂迷,不复得路。 9.本文作者是,时期著名诗人。 10. 解释下列词 ①要②咸③处处志之④寻 11.“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遂与外人间隔”。文中哪些地方反映桃源人与外人“间隔”? 12.“此人—一为具言所闻,皆叹惋”桃源人叹惋的原因是什么?

谈谈你对“知假买假”王海现象的认识

谈谈你对“知假买假”王海现象的认识 ------对“消费者”的认识和认定 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显然,“王海现象”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遏制制假货蔓延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王海现象”引出的法律问题却更值得我们深思。 “王海现象”在最初的时候得到了舆论界和司法界的支持,其诉讼也都被法院判为胜诉,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王海等人的诉讼行为在在法院中得到了不同的结果,有的甚至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原告、同一个标的物、同一种诉讼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华中某市某区法院同时作出3例关于购假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原告的索赔请求全部予以驳回。判决书里一致出现了这样一种颇为新颖的“本院认为”:“原告在×天内购买大批量×××,其行为不具备直接消费的目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消费者,其实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滥用,因而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故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判决意味着即便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如果他一次或几次购买了若干数量的同类商品便提出索赔之后,他也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不是消费者。 对于“王海现象”在社会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态度,有人持支持的态度,有的人则对这种行为持反对的态度,认为这可能导致一种欺诈,对经营者也是不利的,不应当在社会上得到认可与支持。对于这两种态度,其根本分歧在于王海等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人是否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规定的“消费者”,如果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则知假买假的王海等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应当在法院中得到支持,如果不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则其诉讼请求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因此,这就涉及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进行理解和认识,并对其作出正确的认定 关于消概费者的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 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标准。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2、以消费目的为主要标准。消费者仅指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谓非商业性目的就是仅限于购买者自己的消费,而不是用于转卖或营业。 3、以自然人为主要标准。这种划分不以或不惟一以消费目的为标准,而特别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消费者是那些购买、使用、持有、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前,对消费者的定义,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等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如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消费者是“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

八年级历史假日知新试题

八年级历史假日知新试题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25题,每题2分,共计5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歌曲《我的中国心》唱道:“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然是中国心……”这充分说明,维系广大海外华人对祖国深厚感情的纽带主要是 A.血缘关系B.财产制度C.宗教信仰D.政治态度 2.江苏连云港尹湾出土的东海郡《集簿》(西汉永始四年前后)记载:“……县、邑、侯国卅八: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其廿四有堠。都官二……”据此可知当时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是 A.郡县制B.郡国并行制C.分封制D.行省制 3.“王沔(mian),字楚望,齐州人……加左谏议大夫、枢密副使……改户部侍郎,参知政事。”据此判断,文中的王沔应该是 A.汉朝人B.唐朝人C.宋朝人D.清朝人 4.“生发未燥,已拜列侯;身未离襁褓,业披冠带”的现象源于我国哪一项选官制度A.九品中正制B.征辟制C.察举制D.科举制 5.下图反映了我国古代不同封建王朝官员上朝的礼仪,实际上代表了君臣关系的变化。其反映的实质问题是 A.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日益加强 B.权力日益向帝王集中 C.内阁制度日渐成熟 D.丞相权力被六部分割 6.当代著名历史学家雷姬在谈及民族主义时说:“一个正义的运动,只有情感是不够的,民族主义也一样。没有理性的指导和束缚,就很容易被各式各样的人所利用。”下列能够论证上述观点的是 A.辛亥革命B.太平天国运动C.义和团运动D.国民革命运动 7.近代中国先后发生过许多重大历史事件,关于下列四幅图片所代表的历史事件说法错误的是 A.都是社会各阶级面对现实国情做出的积极反应 B.都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进步影响 C.都体现了求民主、反专制的进步潮流 D.都没有改变中国的社会性质 8.五四运动不同于辛亥革命的地方是 ①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②是一次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运动 ③工人阶级起了主力军作用④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A.①②④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③④ 9.蒋介石曾称赞“太平天国之历史,为十九世纪在东方第一光荣之历史。”但是,1930年后则对太平天国运动进行了全面的否定和批判。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因应该是 A.国共第一次合作破裂B.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蓬勃发展 C.抗日战争的爆发D.新中国对太平天国运动的肯定 10.“我们正处在中国有史以来最大转变关头……,第一次全民族一心一意地在血泊和瓦砾场中奋争以创造一个赫然在望的新时代。”史学家张荫麟在这里写的“新时代”是指A.鸦片战争B.甲午中日战争C.抗日战争D.太平天国运动 11.某历史学习小组在研究性学习中搜集到下列口号:“打倒列强,除军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停止内战,一致抗日”“将革命进行到底”。它们所反映的历史发展主题是

知假买假之人算消费者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我方观点是,知假买假之人算消费者。 开篇名义,概念现行。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知道商品或服务是假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是消费者基于实际需求、消费心理以及购买力等理性考虑的结果。法理学界研究表面,“消费者”一词的概念目前在法律上仍没有明确界定,消法第二条指出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只是表明消法的调整对象,这是专门法的特定管辖关系,并不是对消费者下定义。今天,我方理解的消费者是指买卖合同关系中除了经营者、销售者等出卖人以外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买受人。 在开始论证我方观点时,我们应先界定以下前提: 第一: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算不算”的问题,不是“是不是”的问题,两者有本质区别,正因为消费者一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本辩题才成立得以有讨论的空间和意义,“算不算”只能从广义的大众的经验的思维去理解。 第二:知假买假是理性经济人自主选择的消费行为,知假买假之人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是限于购买力、为满足个人生活需求而为的普通购买行为;二是从打假正义出发,不论是公益打假还是牟利打假,他们的行为都是建立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的维权行动,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应值得肯定,且现实表明,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之人并不多,我们不能揪着个别案例以偏盖全。 在明确以上前提后,我将用以下三点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买卖合同关系上看,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公平交易等法律原则。而消费动机分为生活消费、生产消费和经营消费。当知假之人购买物品或者服务、履行给付义务时,已表明买卖合同成立,形成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既然知假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是用于生产消费或经营消费,那么他就应算是为生活而消费的消费者。 第二,从市场经济现实来看,第一,出于每个人的经济条件不一样,有的人只能通过买假货来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完全符合消费者购物的自我选择权。第二,从产品属性来看,一分钱一分货,假货也有自己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它也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这就从消费的主观情况和产品的客观现实证明,知假买假具有主客观现实需要、切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符合国情民情,所以知假买假当算消费者。 第三:从社会打假意义上看。承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能保证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拿起法律武器对抗假货生产经营,维护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样能鼓励更多人参与公益打假,以规范买卖行为,净化市场。从立法的价值上来看,知假买假之人算消费者有利于实现法律公平和秩序。如果我们将知假买假之人拒之消费者门外,会从客观上包庇制造假货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因此,将知假买假者纳入到消费者的行列,符合立法宗旨,即保护弱者。 最后,我方并没有否认知假买假的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但不能因此就否定知假买假之人算消费者的主体地位。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知假买假之人算消费者。

五年级XX寒假学习生活计划

五年级XX寒假学习生活计划五年级上学期就快要过完了,等把期末考试考完后,就迎来了美好的寒假生活,为了让自己度过一个既快乐又有意义的假期,我特意制定了一个寒假活动计划表,内容如下表: 一.按时作息。早上8 :00起床,晚上9:30----10:00之间这个时间睡觉。 二.每天上午.下午各用2个小时认真完成各科老师布置的寒假作业,每天至少做五页,尽快完成,然后一条心玩,应接新的一年的到来,快快乐乐过新年! 三.坚持每天课外阅读一小时,并且摘抄好词.好句.好段。 四.帮助爸爸妈妈做力所能及的事。为家人讲笑话或者小故事,给家里带来笑声和快乐。 五.坚持每天在qq空间里写自己的心情。 六.坚持每天在网上玩半小时动脑筋的游戏,提高智力。 七.坚持每天写一篇日记,记录自己每一天的生活。 八.坚持每周写一篇周记,提高习作水平。 九.由我当导演和主角,策划一次“家庭春节联欢会”。 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区的各项活动,注意安全。 十一.为新学期定一个学习计划,并准备好必备的学习用具。 小学教师为五年级学生制定的寒假学习生活计划

亲爱的同学们: 寒假到了,相信你们已期盼已久! 寒假期间虽然老师不能和你们每天相见,但老师会想念你们的! 寒假是我们个性舒展、自我成长的好时光,让我们更多地接触社会,放松身心,游戏娱乐,同时对所学的知识“温故知新”,老师特意为大家设计了一份寒假作业大餐,让我们愉快、充实地度过假期,以饱满的精神和新的求知热情跨新的一年。 ⊙寒假作业安排⊙ 语文篇 完成“语文”《假日知新》,完成后请对照答案批改纠错。 数学篇 1、必做作业: 完成“数学”《假日知新》,完成后请对照答案批改纠错。2、挑战作业: 根据《小学生活数学创新空间》这本书,自学上面的内容, 每天做5—8道奥数题,完成在作业本上。备注:完成了这项作业的同学可以免做必做作业。 英语篇 1、选择完成“英语”《假日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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