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的定性与处理

社会保险纠纷的定性与处理
社会保险纠纷的定性与处理

社会保险纠纷的定性与处理

欧阳梅钟晓奇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社会保险纠纷应如何处理,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保险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该条例的解释注明,“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显然,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一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范围,则对劳动法第二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作了扩大解释,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所有纠纷,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同时也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四项劳动争议涵盖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之中。

另一种意见认为,社保纠纷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其理由是我国目前推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类。这些社会保险都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这三大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行政职责,保险金的发放则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存在上述争议的关键在于对社保纠纷的性质理解不同。本文欲从分析社保纠纷的性质入手,找出处理此类纠纷的合理路径。

二、社会保险纠纷性质分析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保险关系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四方主体,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三方主体间的关系:1.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也负有缴纳义务;而依法收缴和发放社会保险金则是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2.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收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机构的法定职责。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而非直接向劳动者履行支付义务,双方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社会保险纠纷的种类和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第一,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第二,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第三,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第四,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

上述纠纷,从表面上看,都是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纠纷的双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很明显的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特征,因而人们以往不加区分地将它们当作劳动争议。实际上,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分析,以上纠纷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第一种属于劳动争议,后三种属于行政争议。

1.社会保险赔偿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来看,社会保险费是由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缴纳的具有保险性质的、以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作为基金投资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劳动者只享有社会保险的期待权。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直接受益人,是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主体。在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在法定情形没有出现前,只能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在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就具有了实际的诉权,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依法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及诉讼方式解决。

2.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都属行政争议。对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等瑕疵缴纳行为及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司法实务界已形成共识,但在参保纠纷的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与上述两种社会保险纠纷不同,因尚未参加社会保险,其争议主体只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涉及相关行政部门,不是行政争议。本文认为,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样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对于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不仅有权进行追缴,而且应当进行追缴,其不追缴就是一种失职。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也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表现,应属行政争议。但在参保纠纷中,往往涉及一个前提问题,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如果存在,则属于劳动争议。

三、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理由如下:首

先,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可以发挥业务娴熟的资源优势。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用人情况、工资变动情况、每年的缴费基数等,都有比较及时、充分的了解和娴熟的业务技能与认知能力保障,它们能随时发现缴费单位违法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其次,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强制进行追缴,符合社会保险关系正常化、规范化长期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二)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判决难以明确、具体。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由于劳动者每月工资总额总是处于变动之中,当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判决主文难以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保险险种及其数额、补交时间逐一明确。而且,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核定权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所以,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得不笼统地判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费,而将补交的具体数额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核定。其次,判决难以执行,有损司法权威。由于社会保险纠纷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相关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可补交的险种、补交的时间等诸多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再次,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社保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寻求司法救济,必须经过“一裁二审”的漫长过程,即使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结果还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若由劳动者直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仅可以避免“一裁二审”的复杂过程,当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对其合法权利并无损害。最后,与国家推行社会保险的政策不协调。劳动法虽然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社会保险统筹问题,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制度在各地落实情况参差不齐。我们在开展社会保险费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这些历史和现状,但由于司法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争议

时,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无法顾及政策的灵活性。因此,由人民法院以审判的方式解决国家政策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适宜。

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

对社会保险纠纷的解决更要完善咨询、听证、投诉、争议处理的舆论监督制度,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来,使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导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重点、法律法规执行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积极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网站、咨询热线电话和专门的咨询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用人单位懂得如何依法行事,使劳动者知道怎样依法维权,这将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纠纷的产生。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列分析题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工厂立法。 2、在劳动法的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宪法。 3、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还包括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4、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 5、我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6、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按小时计酬。 7、地方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8、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9、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0、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法定货币。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ACD): A.国际劳工大会、 C.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D.国际劳工局 2、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BD)。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3、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就业特征的有(ABCD) 4、公共就业服务包括(ABCD) A、职业介绍 B、职业指导 C、就业训练 D、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5、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有(ABC)。 1.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C.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BCD)。 B.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上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7、世界各国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ABCD) A、机构参与 B、代表参与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8、集体协商一般要经过的阶段有(ABCD) 1.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B、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C、正式进入谈判 阶段 D、签订集体合同 9、目前我国的工资形式包括(ABCD)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奖金 D、津贴(补贴) 10、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况有(ABC)。 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三、名词解释:

《社会保险法》难解当事人困惑社保费纠纷陷法律怪圈.doc

《社会保险法》难解当事人困惑社保费纠 纷陷法律怪圈- 《社会保险法》仍然没有解答出我的困惑。近日,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家潘志玉遗憾地对经济导报记者说,今年他代理的一起关于欠缴社保费的案子目前陷入了怪圈,而从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他仍未找到答案。 《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规定还是太模糊。潘志玉说,实际上,在《社会保险法》通过以前,他代理的这起案件就已经经历了从仲裁到法院,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推给法院和仲裁委的过程。 法院的拒绝 济南市民刘先生原是某局下属单位的职工,2002年1月到该单位就职,去年4月该单位告知将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在

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他告诉导报记者,他不属于单位在编人员,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费。 在他离职后,曾要求单位补缴2002年1月至去年4月的社保费,但单位未同意。今年3月31日,他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今年4月3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刘与原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上述单位为刘补缴2002年1月至去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 仲裁裁决虽然支持刘的请求,但后来事情的发展却让刘感到很意外。刘的原单位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书。不过,依据规定,刘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裁决,因此,今年5月中旬,刘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约5个月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理由是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潘志玉认为,法院的不予执行裁定有违法律规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他表示,法院只需要按照规定执行裁决,法律并未明确授予法院审查裁决内容的权力。

社会保障 案例分析

第1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问外方老板的做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 不对。 (2) 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就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就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就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2: 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第2章案例分析 在云南弥勒县城里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有着12个子女的妇女(其中8人为亲生、4人为继子女),因为中风卧床不能动弹,但12个子女却没有一人前来服侍卧床不起的她。钱兰英老人的子女中,有的就是身价过百万的村里富人,有的就是温保有余的小康人士,也有的经济条件十分普通,说起因何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她们都有自己的理由。 大儿子:有能力,但她已经不就是我们家的人了。二儿子:经济条件差,有心无力。 三儿子:大哥不养我也不养。七女儿:养老人主要靠哥哥。 继子:她对我们没有养育之恩。 请您说说她们的理由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不? 案例分析: 亲生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至于说子女中有的经济条件好一点,有的差一点,在赡养义务进行时可以根据经济情况来履行。但这不表示条件差的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第3章案例分析 某企业就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就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她社会保险支出。请问:该企业老板的做法就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1)该企业老板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实现社会统筹的原则,也即全社会各类企业按照相同的资金筹集原则,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 (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中,一部分划入本企业职工的帐户,另一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在不同的地区包括不同企业之间统筹。因此仅为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背了社会互助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统筹。 第4章案例分析 案例1: 某企业领导社会保险意识差,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工作仍拒不缴费。为处罚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了停发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做法。请问这样的处理就是否妥当? 分析要点: 1不妥当。 2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就是说缴费与养老金支付就是不能挂钩的。 3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办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为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毫无关系。如果不缴费就不拨付养老金等于拿退休人员做人质就是错误的。 案例2: 某地政府在于2000春节期间为了体现党与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关怀,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20万元用于慰问职工。请问该地政府的要求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该地政府的要求就是不正确的。 2、这一要求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第5章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您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就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就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她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就是够多的,可就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她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她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她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她认为,这就是侵犯她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就是事先跟您讲好的。您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您现在无权反悔。再说,您不就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不? 案例分析:

五险一金法律纠纷裁判规则

五险一金法律纠纷裁判规则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五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不同于当事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具体裁判规则如下: 一、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客观上无法补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注意赔偿损失,是将赔偿款支付给劳动者;而非补缴社保,将钱交给社保机构。 二、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协议约定现金补偿或其他规避缴纳义务的均无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也无效。 三、住房公积金纠纷,目前法院的司法惯例是不予受理。 四、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第一次考核 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考核 答:?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2.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口号标语之社保工作服务口号

社保工作服务口号 【篇一:社保口号宣传标语】 1、贯彻《养老保险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千卡万卡不如社保卡千保万保不如进社保 3、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 4、参加养老保险解除后顾之忧 5、养老保险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6、养老保险进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 7、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还是靠社保 8、多缴养老费多得养老金 9、养老保险作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 10、今日参保缴费,明朝养老无忧 11、养老保险利在员工功在社会 12、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3、参加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应尽义务 14、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 15、青年不参保,老了怎养老!年青不缴费,老了没有生活费; 16、企业不参保,员工都得跑; 17、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社会公平的原则; 18、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体现公平竞争; 19、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是企业必付的成本; 20、养儿难防老,养老靠社保; 21、交保险积德,不交保险违法; 22、社会保险利国利民,参加保险共同责任; 23、社会保险是民生之本,参加保险是幸福之源; 24、养老保险是靠山,老有所养才平安; 25、劳动者年轻时不参加养老保险,老年生活就没有保障; 26、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 27、企业法人不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是对职工利益的最大侵害; 28、缴费年限长、缴费缴的多,养老金水平高; 29、企业法人应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要积极争取自身权益; 30、举全市之力,全力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集社保费宣传口号、警句活动获奖名单公告

联系电话:8363721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获奖名单一等奖:为员工买份社保,让他们有家的温暖作者:林钊业广东省汕尾市 二等奖: 人人都会老,好在有社保 作者:郭玉军浙江省台州市 买一份社保,存一份依靠 作者:张小平四川省南充市 缴纳社保,储蓄美好 作者:袁羽佳广东省深圳市 社保手牵手,民生心连心 作者:谭兵上海市 三等奖: 社会保险为大家,你我共同来参加 作者:曾明广东省广州市 为小家,为大家,社会保险惠万家 作者:肖艳玲湖南省永州市 漫漫人生路,社保常呵护 作者:傅海军江苏省南京市 你参保我参保,惠民政策就是好 为小家为大家,参加社保乐万家 作者:张景良江苏省徐州市 社会保险人人出力,平安幸福家家受益 作者;雷鸣江西省高安市 鼓励奖:李祝英、秦志刚、田建香、唐新春、郭伟民、黄福荣、吴锡标、李艳嫦、陈志刚、钱凤军、蔡文远、靳志凌、吴瑛、李辉、刘啸、徐景良、吴少云、陈节奎、杨海耀、梁起平1分2分3分4分5分 【篇二:社保口号宣传标语】 1、贯彻《养老保险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千卡万卡不如社保卡千保万保不如进社保 3、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 4、参加养老保险解除后顾之忧

社会保障案例14个

案例1 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公务员热 根据初步统计,2009年中国有104万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最热门职位有超过4000人同时竞争。“将公务员考试称之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再形象不过。与考大学、考研、留学热相比,考公务员热更甚。” “在目前的社会中,公务员属于优势群体。”多种因素促成考公务员热,公务员岗位的吸引力是其中之一。目前,中国正进入高风险社会,人们对职业、生活都感到不稳定,最明显的就是下岗失业现象;而公务员工作、收入稳定,社会保障健全,公务员身份也得到社会认可。 “社会保障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是导致人们向公共资源集中行业倾斜的内因所在”,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机关和企业相比,纳入政府体系的公务员拥有更多社会保障,从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到住房公积金,还有生育保险、各类津贴,所有保障体系一起为公务员筑起了牢固屏风。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涌现的大小企业,无法给刚刚走出校园的学生们提供足够完善的社会保障。尽管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但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去实现这个目标,漫长而艰巨。 案例分析:请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当前公务员热现象。(要求结合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

案例2 事业单位下调养老金公平吗? (公务员社会保障改革单轨制合理吗) 2009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人保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采访时称,国务院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今年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中央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财政负担问题。 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 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仅为59.5亿元,目前已经远远超过千亿元。 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最新的数据显示,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仍只有1080元,远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水平。 《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这样做是否妥当? 上述人士表示,一旦按照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发放,那么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待遇肯定会下降。 案例问题:请分析事业单位下调养老金公平吗?为什么?(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进行分析)案例3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看武大病危教授解聘事件 网帖爆武汉大学知名教授张在元病危遭校方解聘。校方派员到他病床前宣布:终止其与武汉大学的聘用合同,停止提供医疗费和住房。对此,武大宣传部回应称,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张在元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劳动争议问题。 一边是道义,一边是合同。解聘病危教授,从前者的视角检视此事件的话,大多数人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 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每年7月至9月是生产旺季。朱某自2001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其本人的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朱某报酬2000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某日,朱某受A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为A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遂作出工伤调查结论,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朱某之妻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法院受理后,因A公司于该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A 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朱某自备劳动工具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2.朱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 3.A公司与朱某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002年10月12日,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篮球俱乐部”)与马健签订《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同书》(以下简称“服役合同”),由东方篮球俱乐部聘请马健服役二年,马健应得工资总额为一年人民币60万元(税后)。其中,第3.6条款约定:“因为乙方(马健)原有伤病而无法以符合甲方(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甲方可以立即以书面形式解雇乙方,并按通知之日期结清乙方当月工资。”服役合同签订后,马健通过了体能测试并由东方篮球俱乐部向中国篮球协会注册,参与了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间的2002-2003年度中国男子篮球甲A联赛的比赛和训练,共上场19场,计344分钟,得分为68分。2003年2月28日,东方篮球俱乐部向马健发出《通知》,根据服役合同第3.6条款,解除了与马健的合同。马健致函中国篮球协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未获书面答复。2003年4月29日,马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以马健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马健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篮球俱乐部撤销发出的解除服役合同《通知》,继续履行服役合同,撤销服役合同第3.6条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东方篮球俱乐部与马健签订的服役合同的内容,马健、东方篮球俱乐部之间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东方篮球俱乐部是否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役合同第3.6条款与马健解除劳动合同。在马健经过大半个赛季的比赛、训练后,仍未能在场上有出色的发挥,担当起东方篮球俱乐部所期待的球队主力之一的情况下,东方篮球俱乐部有理由相信马健对其所担任的工作是不胜任的,无法达到当初双方签约的目的。因此,东方篮球俱乐部依据服役合同第3.6条款解除与马健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在服役合同第3.6条款订立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东方篮球俱乐部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由于马健一方的草率、没有经验等订立合同的情况;东方篮球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其要求劳动者的劳动内容达到其用工标准理由正当,该条款本身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故,马健要求撤销该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对马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马健不服,提出上诉,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给予劳动者医疗期,只有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其与东方篮球俱乐部签订的《运动员服役合同书》第3.6条款明显违反了该规定,故该条款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应当被撤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只有在马健医疗期满后,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东方篮球俱乐部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马健存在伤病,但现不能证明是原有伤病,在医疗期间东方篮球俱乐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马健无法以符合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东方篮球俱乐部辩称,马健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其原有的伤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保护。马健是作为著名运动员引进的,但其表现与主力球员的水准差异明显,东方篮球俱乐部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6条款解除合同。故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系争的服役合同第3.6条款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东方篮球俱乐部可以行使解除权,与马健解约。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1)演示教学

案例简介: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向日葵保险网) 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案例简介 近日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辽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被借支76.8 亿元,比2010年的63.5亿元增加13亿元,已占到前一年积累额的1/10。 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措施实非得已。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早范本的辽宁来说,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正对制度的持续性形成挑战。2001年起,国务院确定辽宁作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省份,在13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城镇人口,辽宁目前不仅退休职工人数占到全国的1/10,

社保代缴服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社保代缴服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近年来,社保代理成为众多公司和个人缴纳社保主要的方式。其中社保代缴便是社保代理主要服务内容,也是人事代理众多服务项目其中一项,社保代理作为一种人力资源方面的中介服务,随各地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并成为一种产业。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社保都有哪些内容? 社保代缴服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社保,因各国社会制度的不同,社会政策目标的不同,社保内容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现阶段,社保的内容包括五种: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主要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个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基金,用解决劳动者退休后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它既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主体项目,也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保障项目。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主要是面向劳动者并通过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者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失业医疗救助等,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劳动力市场化发展需要,并缓和失业现象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的不可或缺的稳定和保障机制。 3.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及个人征收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属医疗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医疗保障及医疗补助。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主要面向企业或用人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以补偿职工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实质是建立在民法基础上的一种用工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工伤事故进行赔偿的制度。其基本待遇包括工伤期间的收入保障、工伤抚恤、工伤医疗保障等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主要面向用工单位及个人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生育妇女孕产哺乳期间的收入和生活保障问题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生育医疗保障、产假及产假工资等。

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缴纳社会保险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仲裁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作者:昭法研发布时间:2019-10-17 16:12:57 【案情】 原告某中学于2019年11月1日起聘用被告为学校专职安全协管员,期限为1年,月工资为554.73元,同时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具体项目为养老保险费256.7元、医疗保险费70.57元、失业保险费18元,合计345.27元,两项合计900元)。双方约定,原告以现金形式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告,由被告自行办理社会保险。从2019年2月起,被告即出现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原告方多次找其做工作,指出其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后,被告仍没有明显改进表现,为此,原告方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4日口头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于2019年7月11日向其送达书面通知。被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对原告的决定不服,遂于2019年2月22日向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某中学补发2019年7月1日至11日的工资330元;裁决某中学缴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9年4月1日作出昭劳人仲字第(2019)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某中学支付申请人(本案被告)2019年7月1日至11日工资330元;2、被申请人某中学到昭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申请人补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补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承担);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原告某中学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对裁决不服,于2019年4月16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7月11日工资的申请;驳回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争议焦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与提交的证据,合议庭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审理】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应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劳动者亦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工作中违反原告方的规章制度,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但是,2019年7月1日至11日,原、被告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工资,故原告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其请求驳回被告要求支付2019年7月1日至7月11日工资的申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驳回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7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力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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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时缴社保的前提,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并且依《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比如说,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种解除是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双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交保险的后果 《社保法》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杜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社保服务协议(完整版)

社保挂靠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X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__年__月份开始,由甲方为乙方办理代缴社会保险,有关事宜,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X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代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上缴给X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 2.甲方按一定标准向乙方收取代缴社保服务手续费,社保挂靠费_____元每月。 3.根据相关规定,X市每年会定期进行额度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告知乙方调整后的缴费额,乙方按照调整后的金额进行付款。 二、乙方参保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___档/□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三、费用的支付 1.乙方应于每月18日前支付____(元)社会保险本金及服务费。同时乙方可在当月25日后凭本人社保电脑号查询缴纳情况。. 社保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 四、有关事项 1.本合同社保本金收费以国家政策公布为准,如遇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2.乙方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自动放弃缴费,本协议自动终止。如乙方经甲方同意恢复缴费时,此协议自重新缴费时自动生效。 3.甲方应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4.乙方须知我公司只提供挂靠社保的服务,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务关系,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证明,盖章服务需要另加收服务费;若乙方发生工伤意外身故等等,我司不承担任何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为了保障双方权益,乙方在挂靠社保时需要把当月本金与手续费一同交与甲方。 6.每个月扣款时间为8-15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工作日。如扣款不成功,因乙方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并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转款至甲方账户,导致的社保停交,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纠纷案.doc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社会保 险费纠纷案- [案件指导]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支付补偿金的,应加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50%。 [案情判决] 上诉人北京万年青乳品有限公司、卢素蕊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等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1)大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万年青乳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文尉、钱红骥,上诉人卢素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3月,北京万年青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年青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未投入正常生产,经营严重亏损。2000年4月,公司宣布停产。12月22日向职工发出自2001年1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因与卢素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中意见分歧,卢素蕊向北京市大兴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公司认为仲裁委裁决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要求公司支付卢素蕊解除劳动合同后2001年1月至3月的生活费和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额外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按照公司2000年度企业月平均工资530.16元的标准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已向卢素蕊公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方案,因卢素蕊申请仲裁致使该方案未能兑现,公司未违反有关支付卢素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规定,不同意给付卢素蕊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公司与卢素蕊已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卢素蕊生活费和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且公司已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卢素蕊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故应减免1个月的生活费。公司为保证卢素蕊利益,已向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兴社保中心)为卢素蕊垫资缴纳了今年1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基金,应由卢素蕊返还所垫付的费用。 卢素蕊辩称,自己原是北京市南郊乳品厂职工。1995年6月1日,随该厂与全体职工成批转入万年青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0年4月,万年青公司停产前一直正常生产。2000年12月22日,万年青公司突然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未给付经济补偿金。现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8年1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得劳动合 同。公司为了提高小朱得工作技能,2009年1月,该公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小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小朱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就是,公司与小朱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得期限。2011年1月,小朱与该公司得劳动合同到期,小朱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得服务期还未满,小朱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朱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得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小朱认为自己与公司得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得赔偿责任? 答:⑴应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得小朱与该外资公司签订得培训协议就是合法有效得,小朱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就是违反培训协议得,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得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得培训费用。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得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得培训费用。本案例中有约定得服务期,应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得服务期递减支付,小朱接受培训后为公司工作了两年,应向公司支付50%得违约金,即支付2万元违约金.? 案例二 张某自2004年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先后与单位多次签订固定期合同,最后一次与单 位签订固定期合同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2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合同不再续签并要求张某于合同到期前一天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表示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未找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张某到单位正常打考勤卡并到办公室坐班,10多天后,公司领导发现张某还在公司继续上班,觉得奇怪,怎么还来上班,随即让她到人事部办理手续。不久,张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自2004年在该公司工作开始起算得经济补偿金计1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公司应当按照张某在该单位得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得工资得经济补偿金.问题:请分析公司败诉得原因。公司应采取何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答:⑴公司败诉得原因:①连续工作年限与补偿有效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条款得规定及其解释细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还有补偿有效期得问题.如果就是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则在补偿得方面,很难认定为连续工作而无法主张长时间得补偿.但就是2008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由于企业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张某在合同到期后依然继续上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视为企业与张某按照上一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期合同(不超过一个月得)。 ②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就是偏向劳动者一方。由于2008年以后,企业与张某可以视为两期合同,故而张某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不予签订得,应当按照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予以补偿,而这样一来,本来应当就是断开得劳动关系被连续化,张某就可以主张自2004年以来得补偿金了。③关于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得,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劳动者,其中,提前解除得,必须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得代通知金,而劳动合同到期则只要提前书面告之即可。单位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得时候,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主动找其办理手续,致使张某“有机可乘”。⑵企业规避这一问题:①及时把握劳动合同得时效,对于到期合同应当及时处理,就是续签还就是解约要提前做好准备,切不可马虎了事,延期过了合同期而未能及时处理。②任何关于合同变更,劳动关系变更问题都需要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文件等,口头通知不具备相应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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