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卫发〔2012〕21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医师多点

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7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第一类为医疗机构指派或批准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主要指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学术交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医师多点执业情形,此类多点执业需经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第二类为医疗机构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主要是指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其所属医师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内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情形,此类多点执业需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分别向其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如省外医疗机构与我市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的,其派驻的医师由我市协作单位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多点执业备案。

(三)第三类为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此类多点执业是指除前两类情形以外的医师多点执业,由个人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相关手续。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申报程序与管理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和注册的,新增执业地点合计不超过两个,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一)多点执业备案管理:

1、申报对象:

符合第二类多点执业情形的医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2)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3)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时,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5)近二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2、申报程序:

(1)提交材料:《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审核表》;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技术协作或组建医疗集团的批文;医疗机构技术协作协议;申请人近二年内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一执业地点出具);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及审核流程:原则上由医师所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分别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增执业地点卫生

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后,分别在《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审核表》上加盖公章;新增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在拟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证书执业

记录栏中,注明新增执业医疗机构名称和备案起始时间,并

加盖执业注册管理专用章。因技术协作而派驻我市医疗机构的外省医师,其多点执业备案申请由我市协作单位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在拟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中,注明新增执业医疗机构名称和备案起止时间,并加盖执业注册管理专用章。

3、取消多点执业备案:

(1)提交材料:《宁波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备案审核表》(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及审核流程:由医师所在第一执业地医疗机构向拟取消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在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内注明取消备案的医疗机构名称及取消时间,并加盖执业注册管理专用章。在我市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的省外医师,其备案的多点执业工作时间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多点执业注册管理:

1、申报对象:

符合第三类多点执业情形的医师,除满足第二类多点执业备案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二年以上;

(2)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三年以上。

2、申报程序:

(1)提交材料:《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近二年内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一执业地点出具);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及审核流程:申请人向第一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执行“多地点新增”业务,并在“多地点打印”功能中,将多地点执业信息打印在执业证书的变更记录一栏并加盖执业注册管理专用章;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在“多地点备案”功能中,执行备案操作,并在第一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打印的变更信息上加盖执业注册管理专用章。

3、取消多点执业注册:

(1)提交材料:《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及审核流程:申请人向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取消注册申请,由其审核并在《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签署审批意见后,再由拟取消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执行取消业务。

(三)多点执业的变更:

(1)涉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变更: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他多点执业备案和注册同时失效。如变更后需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2)涉及第二或三执业地点的变更: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的备案或注册,再按规定申请增加新的备案或注册执业地点。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医师多点执业分类管理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明确各类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并根据分类管理要求,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和注册工作,规范受理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必须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就医师多点执业开展情况及时与当地医保部门沟通衔接,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医保部门报送多点执业备案和注册的医师信息。

(二)做好派出及接收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派出及接收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部门,落实管理人员。同时,要建立本单位派出及接收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档案,妥善保存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和注册申请材料、各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等资料。对本单位符合第一类医师多点执业情形的,应按要求严格审批把关。对符合第二、三类多点执业情形的,应及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备案或注册手续,并妥善接收留存其多点执业备案和注册的相关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或督促医师本人办理取消相应执业地点的备案或注册;对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满、拟继续进行多点执业的的医师,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三)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恪守执业道德,在保质保量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服务任务和第一执业地点医院第二类多点执业备案管理任务的前提下,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其他执业地点

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要加强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合理委

派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要求做好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

监管,及时依法查处或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负责受理市级医疗机构的

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和注册申请(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基威大厦六楼,联系电话:87185506)。

附件 :《宁波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备案审核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医师多点执业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宁波市精神病院,宁波市安康医院。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6日印发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

浙卫发〔2011〕27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

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厅医政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工作。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

学术交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多点执业医师,需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经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医师可以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内医疗机构执业。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应由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除前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和多点执业注册的,最多只能申请增加两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二章 多点执业备案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在多点执业前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近二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多点执业备案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技术协作或组建医疗集团的批文;

(六)医疗机构技术协作协议;

(七)申请人近二年内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一执业地点出具);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备案的多点执业工作时间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三章 多点执业注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二年以上;

(二)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条 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一执业地点出具);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执业地点注册,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十三条 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更新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网络数据,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打印相关事项,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新增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注册备案。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二年。超过二年需再次注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完成多点执业备案或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严格遵守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第十七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 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某个诊疗科目连续3年以上,每天均有多点执业医师开展工作的,可以作为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准入、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医师,不能作为设置诊疗科目

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医疗机构应切实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将定期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该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如执业时间未满二年者,该医疗机构应当在取消执业注册、注册失效或备案期满前提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的聘用协议,应当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四条 如多点执业医师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该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天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隐瞒不报者,将在一年内不得接收多点执业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第一执业地点反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接收及派出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师或医疗机构及时予

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医师予以注销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第一执业地点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审核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照 片

医师资格证号码

医师执业证号码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级别

技术职称 取得时间

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

新增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

机构执业登记的卫

(盖 章) 生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

机构执业登记的卫

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备 注

注:1.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新增执

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2.省外医师在我省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栏可以不填写。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照片 医师资格证号码

医师执业证号码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级别

技术职称 取得时间

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

新增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

机构执业登记的卫

(盖 章)生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

机构执业登记的卫

(盖 章)生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备 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号码

医师执业证号码

技术职称 医疗机构名称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第一执业

地点 医师注册日期

医疗机构名称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执业

医师注册日期

医疗机构名称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执业

地点 医师注册日期

拟取消注册

执业地点

取消注册原因

医师本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拟取消注册的医疗机构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卫生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注:审核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取消执业的医疗机构及核发该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

关于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医师执业注册工作,卫生部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规定作了部分修订和补充。现将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按照实施。 一、执业范围的修改 卫生部先后对《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作了部分修订: (一)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二、相关执业范围注册的说明 (一)全科医学专业 根据《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规定,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2.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3.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二)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 第27号)规定,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主要包括: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及其他,因此,执业范围“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中包含以上专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 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号施行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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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号:卫医发[2001]169号 发布日期:2001-6-20 执行日期:2001-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在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高级职称医师到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农场医院医师驻辖区生产队卫生所(室)、社区(农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 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执业医师法试卷试题包括答案.docx

执业医师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_________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共___章___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称的医师包括_________和 _________。 4、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执业受_________保护。 5、医师资格考试分为 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医师资格考试由 _________________组织实施。 7、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满 ___年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8、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___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___年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9、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专业满__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________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 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0、国家实行医师 _________制度。 11、医师取得资格后,可以向_________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_________。 12、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13、未经医师注册取得 _________,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___年的,不予注册。 1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 ___年的,不予注册。 1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 ____年,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 执业证书。 17、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 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________手续。 18、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 业满 ___年。 1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____个方面权利。 20、医师在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履行___个方面义务。 21、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医学文书,不_____、_____或者 _____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2、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______、_______和______。 2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立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 _______。 24、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_____、_____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类别执业。 2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给予 _________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_________;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_________,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____元以下的处罚。

医师多点执业申办流程

医师多点执业申办流程 一、医师申请增加多点执业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步:申请人向第一执业地点申请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第一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三步:申请人向拟第二(三)执业地点申请执业。第二(三)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四步:申请人向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多点执业手续。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同意办理的,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同时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内登记新增执业机构名称、诊疗范围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多点执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医师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二步:申请人向拟取消的执业地点申请取消多点执业。该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拟取消注册医疗机构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三步:申请人向第一执业地点申请取消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第一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四步:申请人向拟取消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多点执业。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同意办理的,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同时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中登记取消的执业机构名称、诊疗范围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取消多点执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017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 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 第四章监督管理 (7)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 (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的以下区域开展多点执业: (一)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以下规定开展多点执业:

2019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分析

2014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分析 为了帮助大家更明确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情况,乐教考试网搜集整理了2014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乐教考试网现将2014年全国医考通过率情况发布如下: 2014年全国医考通过率情况 2014年全国各考区医考通过率情况 附:2016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指导用书主要修订内容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唯一推荐用书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医学人文的重要性。对医学心理学的内容进行了重构和完善,使之更加重点突出,便于考生复习。二是进一步强调依法执业的理念。依据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三是进一步体现以应用为导向的原则。根据搜集到的意见与建议,结合医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整体需要,突出临床实际应用,对病例(案例)分析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增补、修订与完善。 医学人文概要: 医学心理学部分进行了内容的重构和完善,补充了心理评估的基本程序、对心理评估者的要求、心理测验的分类、医患交往与沟通方法的问题等内容;更新了医患关系的特征和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医患关系模式以及患者的心理问题等。医学伦理学部分对医学道德的内容和方法以及案例等进行了修订。卫生法规部分依据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新了传染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食品安全等内容;修订了血液管理等内容;根据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事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了中医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等。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批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批 (2012年6月-2014年12月试行) 青羊区卫生局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2.办理单位:青羊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卫生窗口 4.法定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证 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受理当日发证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电话:) 8.投诉电话:(区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3.《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卫生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在成都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批复》。 三、申请条件: 符合《成都市2012全域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2012版)》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第一执业地点在成都市辖区内19个区(市)县(含高新区)全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有效注册的医疗机构、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效注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可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部、省、市、县、乡、村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驻蓉军、警医疗机构)申请2-3个执业地点,但不可以向高于第一执业地点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注册。其中,中级职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须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副高及正高职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无须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但多点执业注册后10日内须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备案。 四、办理流程: (一)第二类医师多点执业备案: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多点执业的,在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或多家)权利义务后填写《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表》,同时将合作协议一并报双方(或多家)机构所在属地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医师方可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执业; (二)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1.拟申请增加执业地点的执业医师填写《成都市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申请表》等材料后,向拟新增执业地点所在属地区(市)县卫生行和计划生育政部门和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拟新增执业地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表》签署意见; 1页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 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 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 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 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协议须约定不得有与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相冲突的条款,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 4.经医院批准执行政府指令任务的,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工作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申报、备案手续。 5.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应相应停止。医师第一注册地点因故注销的,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依次失效,需重新变更登记注册。 6.我院退休人员,未在医院进行返聘的,建议其直接进行转注册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申请执业注销;我院返聘人员若多点执业,需到我院多点执业办公室进行备案后方可多点执业。 7. 医师在我院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8.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

2018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年两试省份汇总

【最新通知】2018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年两试省份汇总 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工作在天津、海南、云南3个考区顺利进行。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新增加以下省份:

精准考点根据国家考试中心发布的通知文件汇总了关于“一年两试”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一、一年两试报考地区: 根据国家考试中心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改革“任务清单”发布》得知 http://w https://www.360docs.net/doc/fe11095599.html,/Pages/ArticleInfo-0-11280.html 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将有八个省市进行“一年两试”试点,在天津、海南、云南和上海、福建、广西、吉林、贵州8个考区进行。随着今年5个地区的加入,“一年两试”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省市推广“一年两试”政策。(具体准确消息请大家留意当地医学相关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二、一年两试报考条件: 根据国家考试中心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01号得知https://www.360docs.net/doc/fe11095599.html,/Pages/ArticleInfo-4-11271.html

1.2018年一年两试医师资格考试专业: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2.2018年一年两试医师资格考试条件:在试点考区通过当年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含缺考考生)。 3.2018年一年两试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临床、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11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临床、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11月24日和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最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工作情况分析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工作情况分析 **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工作情况分析 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基本概况 从2009年4月至2020年11月底,办理医师多点执业人数6279人次(3680人),其中在职人员3728人次,占办理人数59.37%,退休人员2551人次,占办理人数40.63%。职称为副高以上人数为3972人次,占办理人数63.26%,主治医师2307人次,占办理人数36.74%。(见表一) 4 0.06 8 0.13 人员分布(人次数) 比率 第二执业地点 第三执业地点 4.1 省级公立医院所占注册情况表 注册人次 在职人员 比例

退休人员比例 473 111 23.47 362 76.53 255 102 40.00 153 60.00 9 9 100.00 0.00 248 118 47.58 130 52.42 110

39.09 67 60.91 48 40 83.33 8 16.67 44 9 20.45 35 79.55 7 2 28.57 5 71.43 198 94 47.47

52.53 36 30 83.33 6 16.67 20 0.00 20 100.00 9 7 77.78 2 22.22 14 13 92.86 1 7.14 35

68.57 11 31.43 1 1 100.00 0.00 1507 603 40.01 904 59.99 20.2市级各公立医院所占注册情况表注册人次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比例 440 363

77 17.50 143 135 94.41 8 5.59 85 66 77.65 19 22.35 536 445 83.02 91 16.98 111 66 59.46 45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 规定试行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 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 (四)中医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 (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 (四)中西医结合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 (五)中西医结合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3. 三、注册为其他专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针灸推拿诊疗活动,不需变更注册。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医疗气功活动,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应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相应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本办法所称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已经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其执业范围参照本办法认定,不须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其他变更事项者,其执业范围应同时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变更。执业地点变更至省外者,省中医管理局出具相应证明,其执业范围根据所在省规定认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发布时间:2017-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修订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流程

医师多地点执业变更注册 青岛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7-01 所属机构:市卫生计生委(青岛市) 事项类别:许可事项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15工作日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 1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2楼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1、办理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3、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执业工作; 5、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得诊疗科目范围内;

6、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从事得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 7、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2、所需申办材料 1、《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申请人得《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计生委) 3、申请人得《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4、申请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5、申请人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份,出具单位:人事部门) 6、第一执业地点出具得同意其到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得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7、第一执业地点出具得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8、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得聘用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 二、三执业地点) 9、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得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得声明书原件及复 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10、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11、申请人近2年有效得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1、《山东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申请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3、申请人得《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执业医师注册流程

执业医师注册流程(执考过后必看) 1.等待拿成绩单和医师资格证 京师杏林提醒大家:再等三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到报名的地方(一般是医师协会)去拿医师资格证和成绩单了。如果过时没有拿,医师协会还会电话通知你去领的,所以,也不用天天瞅着通告看什么时候去拿。 2.拿到证后,请务必在两年之内(超过这个时限的话,注册时还需要进行培训)填写《医师注册申请表》,此表在市卫生局可免费领取,并打印,自行装订成册。按照上面的要求填写。并要有单位印章。 3、准备以下资料: 《医师注册申请表》两份 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 二甲医院以上的体检证明原件, 医疗机构聘书(一般为合同复印件) 2寸免冠照3张(申请表上两张,收一张) 医疗机构执业证(找医院要,医院一般给复印件,不要紧) 将以上资料用一个档案袋装起来。 到市卫生局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会打印一份回执单,承诺日期30天可以凭单领取证件 几天后,先打电话到卫生局问,再凭回执单去领取证件,需交纳25元左右(不同地方可能会有几块钱不同)。 2016年执业医师(助理)包过班已经开课了,报名QQ2675911982,微信med138 办理执业医师注册的填表注意事项 好多人都拿到医师资格证书了不知道怎么注册现在我就告诉下大家哦, 一、注册所需材料:所有材料请认真填写,如有差错,后果自负 姓名科室性别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3.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或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原件。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 6、2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1张背面写上姓名、科室、身份证号,并用信封装好)。 7、在外地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需单位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师资格证书》系在当地取得,并未在当地医院进行注册的证明。 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如何填写: 封面:1、姓名一栏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2、医师资格级别:请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类别:请选填临床或中医、公共卫生、口腔。 3、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上的号码正确填写,如:200751110510102197310196564 4、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暂不填。; 5、表中年月日,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填表时间:填当时时间 第一页: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请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若为教学系列,如讲师、副教授、教授,请填相应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9、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及登记号:XXXX医院登记号:XXXXX 10、申请执业机构地址:XXXXXX 邮编:XXX 11、申请执业类别:临床或中医、公卫、口腔。 12、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医师,此项不填。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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