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法律风险及防范

摘要:劳务派遣也称人才派遣或者人才租赁,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务派遣可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而对于员工来说,它则是一种就业方式,同样对于派遣机构来说,劳务派遣则被看作是一种经营活动。同劳务派遣一样,劳务外包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何将这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处理好、做好防范工作是有必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较为灵活,对于企业来说这两种方式都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并且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但是,由于这两种方式中间环节较多,同时又容易引起相关的劳动纠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活动中,应该注意法律风险、完善其自身的机制、做好对可能存在风险的防范措施。

1 劳务派遣潜在的法律风险

1.1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连带责任是指,当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要对被雇佣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发生纠纷时,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提出诉讼或者仲裁,也可以对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单独提出诉讼或者仲裁。这种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最大的保障,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在连带责任承担的实践中,很多因素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注意事项汇总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注意事项 一、应注意不要与劳务派遣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风险:劳务派遣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导致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策:1、要选择具有劳务派遣合法资质的公司。要看所选择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务派遣资格,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可能会被视为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2、查看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查看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名册和劳动合同,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是劳动关系,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导致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要求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员工名册上签字。在劳务派遣员工名册上应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签名,明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 二、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法、详细的“劳务派遣协议” 风险: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劳务派遣协议的制作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法律风险是否得以最小化。“劳务派遣协议”签署不当,会损害企业的权益,甚至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对策:1、明确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调整。 2、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合法。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应具备以下条款: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其中由哪一方为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3、利用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防止责任约定不清导致的风险,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在派遣协议中约定以下条款: (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防止劳务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可以在协议中要求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并提供一份劳动合同存档备查。 (3)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和加班费。 (4)约定劳务派遣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退回方式。 (5)为减少用工单位损失,可以约定“如果劳务派遣工造成用工单位损失,视为劳务派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利弊的对决

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利弊的对决 首先,签第三方劳务派遣协议在现实中还是挺多的。当然了,和公司、雇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固然更可靠,但当你签的只能是劳务派遣合同时,请不要着急,理清思路,首先我们来想想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包括三个原因: 一是灵活用工(解除不能胜任岗位的劳动者), 二是节省劳动力成本(将劳务派遣员工作为二等员工处理); 三是解决事业单位的编制不足问题。 现实里一个公司要批一个人头其实是有难度的,需要很高级别的人才能批,加上现在经济形势不好,很多时候总部下令不能招人,即使之前跟你答应得再好,也是没用的,计划赶不上变化。当然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利也有弊。 大致有以下几点优势所在: 一、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一般情况下,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企业首先必须给这名员工支付除规定工资待遇(如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轮班费等)、社保公积金之外的奖金福利待遇。为了能让员工尽快掌握操作技能并不断提高,企业还必须对他们进行培训,支付必须的培训费用。而派遣员工在进入企业之前已经经过派遣单位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就进入工作状态,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派遣单位负责重新培训或调换人员,从而企业无需在支出大量的培训费用。此外,对大量合同员工的管理也是一块不小的成本。因此,如果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话,就可以免去奖金、培训及管理成本,数量越多,节约的成本就越多。 二、改善企业用工灵活机制,促进就业人员的增加

企业使用多种劳务用工形式,有利于企业灵活的分散风险,根据市场需求灵活组织生产,在固定一定比例的正式员工的基础上,科学机动的配置员工,实现以低成本获取高利润的企业经营原则。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如企业会将优秀的劳务派遣员工聘为正式的企业员工,对派遣员工甚至正式员工都能产生激励作用,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三、减少非核心业务 支出用人环节简单,大部份工作环节由外部机构完成,企业能够将主要精力用于那些对于企业增值更高的环节,总体工作更有效率。 当然,如上所说,企业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端: 一、个别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 个别一些民营派遣公司运作不规范、不合法,如不交或少交社保,或变相的克扣员工工资等,从而影响了劳务派遣行业的整体形象,破坏了企业以及个人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信任。此外,由于派遣员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三角关系,更容易产生员工福利得不到保障、劳动安全易被忽视等弊端。 二、人员流动性大,不利社会和企业的管理 由于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且从事更多低层次或高强度的工作岗位,于是造成派遣员工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频繁,离职率、失业率高,给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 三、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中以外地人员居多,因此为了能够让他们安全安心的工作,就需要为他们安排合适的住所。然而,随着近年来劳务派遣人数的快速增加,无法在短期内满足快速增长的劳务派遣需求。

劳务外包用工风险及防范措施

劳务外包用工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选择劳务外包这种方式主要是可以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转移法律风险、获得专业的服务优势,毕竟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是最好的。虽然劳务外包对企业的帮助有很大,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还是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呢?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和意见。 风险一 承包单位无劳务外包资质或承包给个人。企业将本单位的保洁、运输、保安等事项承包给相关企业,但是有些企业并无劳务外包的资质。 防范措施: 1、严格审查承包企业资质,如发现无劳务外包资质或其他资质,要求承包单位补办。如拒绝补办的,不予发包。应搞清楚哪些业务需要资质,哪些业务不需要资质。 2、严禁将劳务外包给个人或没有资质的单位,将劳务外包给个人或没有资质的单位,即使约定发包方对承包方的人员工伤等事故不负责任,发包方仍然有可能被判决支付工伤等人员的相关费用。 3、如某项工作需要员工有相关资质,发包方应审查承包方提交的相应员工的相应资质。 风险二 发包企业与外包人员无隶属关系却按照外包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加班费、外包单位的管理费核算外包费用,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防范措施: 外包合同是发包方(企业)将某个项目外包给承包方(外包单位),因此在对服务外包项目进行核算时,需要按照项目单价或者项目整体进行核算,而不是按照外包人员数量、工资等方式核算。 风险三 外包单位不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外包单位作为外包人员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发包方既存在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也存在外包人员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防范措施:

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 王旭东泮美丹 【摘要】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三性”认定等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现象得到一定规制,导致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日益增多,因此也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分析,比较了两种用工方式的利弊,介绍了实务中“假外包、真派遣”的识别办法,最后重点介绍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以帮助企业防风险,实现企业和谐劳动法律关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常见法律风险防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概述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却是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命令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1]其根本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发生分离。 2、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机构(名义上的用人单位)、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劳务派遣涉及三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双方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享有指挥权,也承担用工保护、劳动报酬支付等相应义务。 (二)劳务外包用工方式 1、劳务外包的概念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的某些非核心职能或辅助性任务交由其他 企业或组织(即承包方)完成,如此整合利用部和外部两种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企业的核心优势的一种管理模式。其实质是生产分工进一步细化与优势资源重新整合。 2、劳务外包法律关系 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也存在三方主体:即发包单位、外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动者。其中,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用工关系,即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发包单位和外包单位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承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发包单位

最新国企劳务外包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精选)

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人”的管理是非常传统和严格的。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国企顺应市场需求,与市场接轨,在“人”的管理上更加注重成本和效率。对国企部分劳务岗位实行外包就是一种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的办法,但是由此也会产生其他新的风险,国有企业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 一、国企劳务外包面临的风险 (一)外部风险 从国企的外部环境来看,实行劳务外包首先要对接劳务外包公司。但是,当前劳务外包公司水平参差不齐,从这些公司中选择适合国企自身运营和发展的劳务外包公司是十分艰难的事情。选择得当,劳务外包输入员工素质与国企岗位相匹配,就会促进国企相关领域的健康运作;反之则会使相关岗位难以发挥其作用,甚至产生连锁效应,由一个环节的疏漏导致下游多个环节出现错误,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负面影响,给国企带来经济损失。 (二)内部风险 从国企的内部环境来看,首先,由劳务外包输入的员工与国企本身没有直接的聘用关系,其对国企的身份归属感较差。员工没有这种归属感,对企业文化的理解就会出现偏差,进而在工作中出现衔接不紧密、反应不及时等迟滞现象,难以形成团结一致、凝聚一心的工作局面。这对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国有企业来说,一个环节的失误或迟滞显然会带来整体性影响。其次,国有企业内部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一些密级文件或信息,这些内容容易经由劳务外包人员泄露出去,造成相应的损失。最后,外包人员由于对企业文化的共识度不够,以及中间环节沟通不畅导致的利益冲突,容易在劳务外包人员当中产生劳动争议纠纷,这对公司形象和发展大局亦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国企劳务外包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增强对劳务外包风险的防范意识 在国企决定对部分岗位实行劳务外包的过程中,国企就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这种意识要从劳务外包公司的选择开始,贯穿整个劳务外包业务合作的始终,以降低国企在与其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首先,在选择劳务外包企业的过程中,国企必须依据自身的客观条件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合作企业。好的劳务外包企业并非价格昂贵的企业,而是真正适合国企运作和发展,能够与国企内部文化很快相融的企业。其次,要结合市场环境,考察备选合作企业之前的信用情况及履约情况。这对国企之后一段时期内与其合作是否顺利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 (二)制订并实施劳务外包保障计划

企业运用劳务派遣存在的风险及其风险规避 (1)

企业运用劳务派遣存在的风险及其风险规避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向前发展,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全部满足新时期的需要,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工形式应运而生,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新模式即能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的问题,实现劳动力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又能解决部分企业招工难的问题。但是,企业应正确运用这一用工模式,从而更好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劳务派遣;企业;风险分析;风险规避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企业的核心战略资源由过去的资本逐步转为信息、知识、创造力。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培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显得尤为迫切,而现代化、规范化管理又是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和前提。许多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努力改变传统的管理流程,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人方式也就应运而生。 一、劳务派遣的涵义和特征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被派遣的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形成了“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式[1]。 二、劳务派遣的在企业中的实施现状 劳务派遣这一在西方只用于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在中国制造业中却被广泛采用,而农民正成为制造业劳务派遣工的主体。企业之所以对派遣工“情有独钟”,是因为在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有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轻而易举,只需将职工打发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此一来,用工企业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摆脱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约;劳务派遣机构也从中捞到好处,拿到数额不小的劳动派遣管理费。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一些企业,甚至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突击把一些正式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出现了劳务派遣井喷之势,产生了“挤出效应”,其目的就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浅析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目前我国法律所承认的一种对合同制用工方式起到补充及辅助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的实质是劳动力的租借行为。劳务派遣用工可以降低企业的人事管理成本及招工成本,同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而受到企业的青睐。用工单位的某些工作岗位具有存在的时间短,不固定的特点。例如,用人单位的员工休产假,产假期间的岗位空缺肯定需要有人来填补,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个岗位上重新招用合同制员工,一旦产假结束,人力资源就会产生富余,为避免人力富余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就要面临承担解除或终止一人劳动合同的解约风险。假如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工的话,就不会有这样的风险。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框架图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其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劳动提供与接收的事实关系。其权利义务框架图如下: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 (一)派遣单位主体资格缺失风险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七

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设施等,且明确规定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以上规定均为强制性规定,派遣单位没有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未取得许可而擅自劳务派遣业务的,属于非法用工。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派遣合同当属无效。基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报酬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并且用工单位将会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规避:用工单位需要使用派遣制用工时,要审慎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前严格审核派遣公司的主体资格,要求其出示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 (二)超出劳务派遣用工的用工岗位及人数比例限制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劳务派遣的用工现实予以了肯定,并在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因该规定的限制力较弱,造成现实中一些用工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面临招工难的困境而大量使用派遣制用工。国家为了遏制这种不良的用工趋势,于 2012年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做了修改,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这三种岗位上实施,并且对这三种岗位进行了解释,并且对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数量也进行了限制。人社部14年3月份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超过该比例的企业须在该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并且降至规定比例前不得新用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岗位限制: 1.临时性工作岗位。该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该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该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 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使用派遣工人数比例限制: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超过该比例的企业须在该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并且降至规定比例前不得新用派遣劳动者。 上述规定均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

劳务派遣优劣势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劣势分析 劳务派遣与正式劳动关系相比有一定优势,伴随的风险除原有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风险、派遣工对第三人侵权赔偿风险以及派遣工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风险外。自2013 年劳动合同法修订以及2014 年新颁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来,对原有劳务派遣制度中部分细节亦有所限制,如: 1、新的规定要求对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原有的对派遣工可以执行较低待遇的优势已经不复存在。 2、对派遣工的人数也限制在了职工总人数的10%以内。 3、对实行劳务派遣的岗位限制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 4、增加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在用工所在地或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时,需要由用工单位代为派遣工办理社保。 当然上述限制有些可能不发生,有些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规避,总体而言现阶段的劳务派遣制度尚有以下优势: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招聘工作完全可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或者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招聘中的大部分工作,这样可以减少很大一笔招聘开支。 2.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务公司一起完成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工作,而劳务公司也愿意配合此项工作,而在此项工作中用人单位用较

少的人力财力 就可以完成培训工作并达到工作要求。 3.有利于降低企业支出。虽然现有法律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但是实践人仍然可以通过薪资福利体系的设置实现薪酬相同但福利不同的差别。 4、规避正式劳动关系员工的解约时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同时可以降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率。 5、减少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的机率,减轻诉累。 6、可以减轻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招聘、培训、工资发放、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7、有利于企业灵活经营,根据经营情况灵活决定用工数量及期限。

劳务外包合同审核谈判要点

劳务外包合同审核谈判要点 用工单位在决定使用外包公司时需要注意的若干事项以及谈判 劳务外包合同时需要关注的若干要点。 一. 劳务外包模式的法律意义 在劳务外包模式下,用工单位将一项业务发包给劳务外包公司,由劳务外包公司组织其自有员工完成该业务。劳务外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为《合同法》上的“承揽合同”。 基于上述业务模式,用工单位决定使用劳务外包模式完成业务时,需关注: 1. 劳务外包意味着用工单位将员工管理权转移给外包公司 很多公司将劳务派遣员工转换成劳务外包员工,目的是为了规避劳务派遣用工“三性”和“比例”的限制。然而,劳务外包的用工模式需要用工单位将对员工的管理权转移给外包公司,且将业务交由外包公司进行。如仍是由用工单位本身对员工进行直接管理,很有可能会认定为“真派遣、假外包”。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以后,劳务外包被普遍认为是劳务派遣的一种替代方案,不仅用工单位,监管部门也同样十分注意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预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缓冲期过后,监管部门即使不出台明文规定,至少在口径上会设置“真派遣、假外包”的几种标准。

上海尚未出台政策判断何种行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但是,我们可以借鉴江苏省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工单位拟在主营业务上大规模使用劳务外包员工,相当于建立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如果将来因无法间接管理员工,而被认定成“假外包、真派遣”,进而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届时再想进行业务模式的转变将对用工单位的业务造成颠覆性风险。所以,我们建议用工单位在进行派遣转外包时谨慎为之,从严掌握,从管理权的角度考虑将业务承包给其他公司是否切实可行。 2. 劳务外包供应商资质的考察 在决定将某项业务外包前,用工单位需要审慎检查法律是否允许自身业务进行外包。例如,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不得将信用卡的发卡营销等核心业务外包给服务机构。所以,如果银行拟将信用卡部门的派遣员工转为外包员工,只可以将催收、客服等辅助性业务部门外包,而不能将信用卡的主营业务外包。

劳务派遣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劳务派遣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喻红霞 [摘要]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用工形式,对用工单位和个人既有有利的方面,也存在弊端。使用劳务派遣,企业可以灵活用人、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个人可以享有更多工作机会。但使用劳务派遣,对企业个人也都存在法律风险,对被派遣员工的激励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挑战,这需要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尊重劳务派遣的“补充性”的特性,关注“合规性”、“公平性”、“人性化”是企业的解决之道。爱岗乐业、心态平和、知法维权是个人的解决之道。只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员工双方都自觉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扬长避短,实现共赢。 [关键词] 劳务派遣利弊分析人力资源补充性合规性公平性人性化 1.劳务派遣的定义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务派遣是一种特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最初源于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一用工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持续迅猛发展。目前劳务派遣已是欧美及日本劳动力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个重要内容。 近年来,劳务派遣也大量地涌现在我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它的出现使劳动力的供给和使用更为灵活多元,广泛地受到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 2.劳务派遣的方式 劳务派遣发展到现在也有了很多种方式:如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的完全派遣;由用工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的转移派遣,由用工单位对自行招募或者已经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劳务派遣公司的减员派遣;由用工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劳务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的试用派遣。 目前劳务派遣已在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编外人员、各类企业(含国企、外企、民企等)的非核心岗位工作人员、各类企业的短期用工、项目用工、季节用工、甚至中小成长型企业的全员托管等方面广泛使用。 3.劳务派遣的利弊分析 3.1 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有利方面: 1)用工方式机动灵活。

浅析劳务派遣企业风险管控

劳务派遣企业风险管控 言: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并未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限制与惩处条款进一步明示,劳务派遣企业获得了“喘息”调整之机。在更完善明确的规范出台前,劳务派遣企业只有进行自我净化与提升,才能在以后获得生存进展之机。本文从劳务派遣企业的运营特征入手,利用风险分析的方法,详细阐述了劳务派遣企业的风险所在,并对风险防范和解决方法提出了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推进,使得劳务派遣这一服务模式得到更多用工单位的认可。据东方慧博近期调研显示,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企业存在的价值特不认可,分不有53%的企业认可劳务派遣在人才快速配置、劳动关系优化方面的作用。

数据来源:东方慧博市场调查 实践证明,劳务派遣这一服务模式以其特有的优势关心用人单位规避了诸多风险: (一)劳务派遣企业立足行业服务,与教育机构、各地区就业机构等人才供给组织相连,关心用工单位解决大规模用工问题,降低了企业的人才选用成本; (二)劳务派遣企业对派遣职员的所有及日常治理服务,是用工单位关于基础人力资源治理工作外包的一种,减少了用工单位的治理幅度和难度,有助于提高其人力资源治理效率; (三)在日常治理中,劳务派遣企业为用工单位提供全程的解决各类劳动争议的服务,关心用人企业防范、解决劳动争议风险。从风险角度看,劳务派遣服务存在的价值即是对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治理风险的转移与承接,那个地点的风险不仅包括了劳动关系治理带来的法律风险,更包括了人才使用与治理的成本费用等经济风险。因而,劳务派遣企业的竞争力在于对经济及法律等风险的化解能力。假如劳务派遣企业无法化解风险或水平不高,那么其劳务派遣服务的质量与增值空间必定不高,其自身的生存必受冲击,劳务派遣企业的可持续进展也必为空谈。

浅析建筑工程领域劳务用工的工伤法律风险

浅析建筑工程领域劳务用工的工伤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17-12-12T15:42:58.413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19期作者:冯小龙[导读] 在当前经济下行背景下,建筑企业普遍将化减经营风险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银川 750000 摘要:在当前经济下行背景下,建筑企业普遍将化减经营风险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在企业经营风险中最为典型的是劳务用工法律风险。建筑企业承包工程以后,往往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进行建设施工,实际施工人通常又雇请大量农民工进行具体施工。此种情形下产生的劳务用工工伤法律风险正日益成为导致建筑企业效益流失的重大风险点。本文试图从当前建筑业的劳务用工现状,劳务用工工伤法律风险的类型等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希望对建筑工程领域有所助益。关键词:建筑工程;老无用工;工伤;风险 1导言 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涉及到建设、施工、设计等许多单位,同时也包括决策、实施、管理等各个阶段,也因此面临着许多风险,比如按来源可分为自然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在建筑企业实际施工过程中,受到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环境复杂、劳动强度大等因素的影响,施工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特别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力,如农民工等,导致在法律方面,因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仍不完善,从而引发劳务用工纠纷,不仅会损害到建筑企业本身利益,还会增加社会动荡因素,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2建筑项目总承包公司劳务用工的发展状况按照建筑行业项目管理改革的思路,因此,建筑企业施工模式形成了以总承包公司为基础,以分包企业为骨干,劳务分包公司大量参与的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劳务分包公司成为连接总承包公司与分包企业的桥梁。总承包公司的施工过程、管理过程开始分离,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劳务用工方式,当前运用得最广泛的有雇佣劳动力等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2.1雇佣劳动力。雇佣劳动力是指总承包公司根据建筑工程实际情况,聘用施工人员进行施工。首先,公司依据不同施工种类,组建对应的劳务队,包括保安、司机、水电工等,公司会与此类施工人员签订对应的合同,但不会缴纳“五险一金”;其次,建筑工程项目内部生产部门签订合同,再由工程内部人员在外雇佣劳务人员,此部分劳务人员的工资、工资发放时间由内部人员与其约定,公司本身不会与在外雇佣的劳动人员签订合同;最后,公司聘用已经退休的工作人员,让工作人员从事守材料、门卫、保安等工作,或者返聘技术工人,公司会与其直接签订协议,并支付对应的报酬。 2.2工程劳务分包制度。工程劳务分包制度是指总承包公司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将工程分包给外部劳务队,在由外部劳务队进行施工。劳务分包是当前运用得较为广泛的方式,而农民工是主要的劳动力。受到建筑市场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正规的劳务分包公司较少,存在违法分包等严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程建筑法律风险的出现几率。不同的“包工头”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承包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会与施工人员签订合同,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安全事故、损害工人利益等问题。 3建筑项目总承包公司劳务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3.1基于工程劳务分包制度下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基于工程劳务分包制度下,会存在多种法律纠纷风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如果总承包公司将建筑工程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承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比如某某作业队等,根据我国《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4条例可知,总承包公司必须完全对施工人员承担主体责任,默认劳务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为施工人员缴纳五险一金、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如果总承包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规范的主体且出现工人伤亡事故的,根据第86条《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总承包公司必须承担相关责任;最后,企业如果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需根据“谁承包、谁负责”的处理原则,要求总承包公司赔偿并结清工资。 3.2基于外派劳动力制度下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新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特别是同工同酬制度,并对劳务派遣组织提高了要求,对于劳务派遣过程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基于外派劳动力制度下存在的法律纠纷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同工不同酬的法律纠纷,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可知,外派劳动力的数量必须在总工程劳动数量的10%之内,但总承包公司需要长时间雇佣核心技术施工人员,从而导致出现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其次,企业没有公示相关劳务派遣辅助岗位,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0条与第22条、新劳动法第92条规定,如果辅助岗位外派劳动力出现事故的,总承包单位须与劳务派遣组织同时承担相关责任。 4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4.1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体系与制度 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体系与制度,使得企业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劳务管理工作。首先,根据建筑工程实际规模和工程劳动力的情况,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科学明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中内部机构的组织的责任,详细规定施工人员合同签订程序、批准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等细则与环节,确保劳务分包的合法性、规范性;其次,全面管理建筑工程劳动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确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做到职责分工;最后,创建有效的企业内部薪酬管理体系,真正做到同工同酬。 4.2招标人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审查的依据主要有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近几年的业绩、信誉条件、技术条件等。资格审查可以剔除一部分不具备相应资质、信誉不良、技术不过硬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而减少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避免因此造成损失。 4.3科学选择工程劳务用工管理方式 科学选择工程劳务用工方式是避免法律纠纷的有效途径,总承包公司应在建筑工程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程量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恰当的管理方式,对于需要关键技术但不能使用劳务分包的情况,可使用直接雇佣劳动力的方式,对于雇佣期限较短的情况,可使用外派劳动力的方式。

劳务外包优缺点

劳务外包优缺点 随着劳务派遣被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一些企业将人才派遣转为劳务外包成为一种趋势。劳务服务外包是指企业把一部份的劳务工作外包给外面的的第三方公司来完成,从而解决企业人事部门的压力,那么劳务外包有什么优缺点呢?下面【广东招才通】小编和大家讲讲。 一、企业劳务外包的优点。 1、企业通过把劳务工作外包出去,一方面,劳务外包公司负责托管人员的相关事务,并向其提供有关劳动方面的咨询,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本公司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的咨询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可以有效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2、企业通过外包劳务,可以使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免去企业管理者相关人事管理流程中大量机

械重复性的工作,使管理者能投入到其它能使企业有效增值的管理活动中。 3、服务全面,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劳务外包公司为托管人员办理一切人事代理手续,免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对企业的责任心增强,更具工作热情。最重要是的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相比,用人单位(发包方)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企业劳务外包时有哪些缺点(风险)。 1、选择外包单位的风险。企业在外包业务的过程中,如果企业选到外包公司的服务或技能水平若不能很好满足企业的管理需要,很有可能毁损企业的形象和信誉,若工作外包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变动频繁,水平不一,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 2、劳务外包合同的风险。外包合同是外包公司外包实施的依据,若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详尽、不周密,双方容易产生分歧。在分

歧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诸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3、企业信息泄露的风险。企业与劳务外包公司合作时,必须将本企业的部分信息传递给外包单位。信息共享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与协调,但是也会增加企业的风险,因为外包单位的不忠或者疏忽导会致企业信息资源损失及商业秘密泄露等风险,竞争者可以“乘虚而入”。 了解更多劳务派遣资料,请进入华瑞成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e9491997.html,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e9491997.html, 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越来越多的用工单位开始重视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但由于劳务派遣的飞速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长期处于滞后的状态,导致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许多法律风险。那么,劳务派遣中又存在着那些风险呢法律? 一、不规范解除合同导致的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往往会把原有员工与派遣员工区别对待,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原有员工往往延续“正式工”的惯性,依然享受着“铁饭碗”,而劳务派遣员工往往是动态管理,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辞退。时间中,用工单位往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任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工资,由此导致很多法律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可能面临诉讼风险。为避免此类风险,企业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用工之外,还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协议中约定,

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比如被派遣劳动者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但企业要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若不履行告知义务,用工单位仍然承担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该认识到,虽然任意辞退可以使被派遣者服服帖帖,但是吧辞退作为日常管理手段,很难建立起来科学、公平的人才筛选机制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二、劳务派遣适用的法律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假借劳务派遣,将已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逃避企业责任,而这些所谓派遣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不过不是与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实际上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企业在享受其灵活、便利的同时也相应承担着各种风险,在新的劳动法律环境下,如何辨析这些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已经开始引起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最早出现在美国,是指派遣机构根据与要派机构的约定将与自身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工派遣到要派机构,并由其向要派机构给付劳动。由于劳务派遣兼有成本低、用工灵活、法律约束少等特点,大批企业纷纷将原有直接用工岗位改为劳务派遣形式,尤其《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国劳务工人数一度超过2700万,劳务派遣俨然成为企业逃避《劳动合同法》的避风港。但也正是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新的法律环境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潜藏的风险日益突显。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风险主要源于操作不规范、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劳务派遣固有的“劳动、劳务双重关系依存,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三方并立”的特殊结构。 劳务派遣无效风险 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重新回到直接用工的劳动关系,企业预期通过劳务派遣降低成本、规避责任的愿望不但无法达成反而要额外承受处罚。具体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很多企业在使用劳务工时操作很“规范”,不直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员工证、不对劳务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且拥有书面的劳务合同,几乎排除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所有条件,但发生争议后,仲裁机构仍然判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究其原因,是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派遣单位要么是仅有中介资质的职业介绍所,要么是个人或企业内部设立的派遣机构,造成劳务派遣“双重三方”结构中的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进而导致劳务派遣无效。 2.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 劳务公司向企业派遣劳务工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手续,同时从自身节省成本、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或者单纯因工作“疏忽”,劳务派遣公司未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每月财务账目中报税的工资清单上“遗漏”了所有未办理社会保险人员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面临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补交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很有可能声称该劳务工不在其派遣范围之内,自己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印象远不 如对所服务的企业深刻,加之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支付能力有限,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愿意与派遣机构沆瀣一气将矛头指向企业。此时,企业能够证明劳务派遣存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尤其是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劳务工工资的。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王旭东泮美丹 【摘要】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三性”认定等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现象得到一定规制,导致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日益增多,因此也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分析,比较了两种用工方式的利弊,介绍了实务中“假外包、真派遣”的识别办法,最后重点介绍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以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实现企业和谐劳动法律关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概述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

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却是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命令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1]其根本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发生分离。 2、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机构(名义上的用人单位)、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劳务派遣涉及三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双方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享有指挥权,也承担用工保护、劳动报酬支付等相应义务。 (二)劳务外包用工方式 1、劳务外包的概念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内部的某些非核心职能或辅助性任务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即承包方)完成,如此整合利用内部和外部两种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企业的核心优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防控 .doc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防控 一.课程信息 【授课形式】知识讲授、视频分析、案例展示等 【培训对象】法务、HR、总经理等 【课程时间】2天 二.课程概述 在可以预见的几年内,中小企业的生存都将是举步维艰,加之国内对劳动保护法律的不断完善,劳动者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的不断加强,导致了中小企业用工难,辞工更难等现象的出现,令企业主和管理层叫苦不迭。如何管理员工、处理问题员工、整顿企业内部纪律成了每个企业主和HR的必修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事制度法制化决不仅是听上去的那么冷冰冰,用好了这把利器将助企业所向披靡,无往不胜! 本课程将分别从司法实践和公司内部管理需求的角度对各种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和解决,并可以根据公司要求,预留交流时间,以期踏踏实实的解决公司的实际痛点。 三.课程收益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培训人员能够获得以下技能: 全面了解录用人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掌握相关文件设计技巧。 掌握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设计技巧。 掌握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原则。 了解员工工资的合理构成,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掌握劳动合同的起草和修改技巧。 了解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并能够注重对竞业限制问题的规避。 了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流程和应对策略。 了解工伤的认定、处理和赔偿问题。 了解劳务派遣的使用条件和限制。 员工社保缴纳问题及纠纷处理。

五.课程大纲 主题一:劳动赔偿金问题(第一天) 1.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赔偿金的约定。 2.关于工资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对赔偿金的影响。 3.劳动合同解除时应该如何计算赔偿金及支付问题。 4.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范围、底线与高线的控制。 5.合同终止及员工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与应对措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与补偿措 施是什么? 6.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跨越新法和旧法,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需要以工资为标准,应如何设计工资包含的项目,维护用人单位最大利益? 8.哪些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在无效劳 动合同的前提下辞退劳动者是否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9.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有何变化?员工辞职条件有何变化?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在适用期辞退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 10.劳动法规定除22条、23条的情况以外,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但劳动者如果给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应否赔偿?如何设置? 11.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应否给付经济补偿? 12.当企业和劳动者都有违约行为时,违约责任如何分配? 经典案例分析 主题二: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1.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有何新规定?应如何规避其中劳动争议的风险? 2.未及时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补救? 3.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能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劳动合同能否中止,中止期间企业能否不缴纳社保费用?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何制作有利于用人单位应诉时举证的辞退书?如何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事先通知工会,若无工会怎么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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