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battery

Eletric equio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17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电池篇”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池由于其固有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

2.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分别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

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4.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安装”一章,并在规范其它有关章节条文中补充了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这是首次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列入国家级标准规范中,填补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施工及交接验收无章可循的空白;

5.其它有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

199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GB 50172—92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局督监术技家国01-07-1993 16121992 --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24V 及以上,容量为30A ·h 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A ·h 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7条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宜为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35℃。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第1.0.8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第1.0.10条 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 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铅酸蓄电池组

第一节 安 装

第2.1.1条铅酸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栓、催化栓等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受潮和变形;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五、温度计、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2.1.2条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

第2.1.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同一排、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温度计、密度计、液面线应放在易于检查的一侧。

第2.1.4条蓄电池的引出电缆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塑料外护套电缆。当采用裸铠装电缆时,其室内部分应剥掉铠装。

二、电缆的引出线应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

三、电缆穿出蓄电池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处,应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2.1.5条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1.6条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配液与注液

第2.2.1条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硫酸》规定的硫酸,并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当采用其它品级的硫酸时,其物理及化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蓄电池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新配制的稀酸仅在有怀疑时才进行化验。

第2.2.2条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耐高温的干净器具。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入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并应使用相应的劳保用品及工具。

新配制的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2.3条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注入液面的高度应接近上液面线。全组蓄电池应一次注入。

第三节充放电

第2.3.1条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置3~5h;液温冷却到30℃以下,室温高于30℃时,待液温冷却到室温时方可充电。但自电解液注入第一个蓄电池内开始至充电之间的放置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产品说明书无规定时,不宜超过8h。

蓄电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回装。

第2.3.2条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不得过充过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充电前应对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

二、初充电期间,应保证电源可靠,不得随意中断。

三、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45℃。

第2.3.3条蓄电池初充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恒流充电法充电时,其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电流值。

二、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其充电的起始电流不得超过允许最大电流值;单体电池的端电压不得超过2.4V。

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最大电流值充电时,应将催化栓取下,换上防酸栓;充电过程中,催化栓的温升应无异常。

第2.3.4条蓄电池充电时,严禁明火。

第2.3.5条蓄电池的初充电结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容量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稳定不变,电解液产生大量气泡;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10h以上不变,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不变,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

第2.3.6条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并应再进行0.5h的充电,使电解液混合均匀。

式中t——电解液在10h率放电过程中最后2h的平均温度(℃);

C t——当液温为t℃时实际测得容量(A·h);

C25——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的容量(A·h);

0.008——10h率放电的容量温度系数。

第2.3.8条首次放电完毕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0h。

第2.3.9条蓄电池组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当温度为25℃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10h率放电容量的95%。

第2.3.10条充、放电结束后,对透明槽的电池,应检查内部情况,极板不得有严重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严重剥落。

第2.3.11条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液的密度、温度。充、放电结束后,应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第2.3.12条蓄电池充好电后,在移交运行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使用与维护。

第三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

第一节安装

第3.1.1条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漏液等现象。

二、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必须正确,壳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有孔气塞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无锈蚀。

四、带电解液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防漏运输螺塞应无松动、脱落。

第3.1.2条清除壳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外壳,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

第3.1.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同列电池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母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3.1.4条蓄电池引线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电缆引出线应采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

第3.1.5条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3.1.6条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外壳表面用耐碱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配液与注液

第3.2.1条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三级即化学纯的氢氧化钾(KOH),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配制电解液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第3.2.2条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3.2.3条配制和存放电解液应用耐碱器具,并将碱慢慢倾入水中,不得将水倒入碱中。配制的电解液应加盖存放并沉淀6h以上,取其澄清液或过滤液使用。电解液有怀疑时应化验,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要求。

第3.2.4条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注入电解液后宜静置1~4h方可初充电。

第三节充放电

第3.3.1条蓄电池的初充电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充电期间,其充电电源应可靠。

二、初充电期间,室内不得有明火。

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应将催化栓旋下,待初充电全过程结束后重新装上。

四、带有电解液并配有专用防漏运输螺塞的蓄电池,初充电前应取下运输螺塞换上有孔气塞,并检查液面不应低于下液面线。

五、充电期间电解液的温度宜为20±10℃;当电解液的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不宜进行充电。

第3.3.2条蓄电池初充电达到规定时间时,单体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3.3.3条蓄电池初充电结束后,应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进行容量校验,高倍率蓄电池还应进行倍率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放电容量在20±5℃时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当放电时电解液初始温度低于15℃时,放电容量应按制造厂提供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二、用于有冲击负荷的高倍率蓄电池倍率放电,在电解液温度为20±5℃条件下,以0.5C5电流值先放电1h情况下继以6C5电流值放电0.5s,其单体蓄电池的平均电压应为:

超高倍率蓄电池不低于1.1V;

高倍率蓄电池不低于1.05V。

三、按0.2C5电流值放电终结时,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压不足1.0V的电池数不应超过电池总数的5%,且最低不得低于0.9V。

注:C5为碱性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值。

第3.3.4条充电结束后,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调整液面至上液面线。

第3.3.5条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液和环境的温度,并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第3.3.6条蓄电池充好电后,在移交运行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四章端电池切换器

第4.0.1条端电池切换器的底板应绝缘良好;接触刷子应转动灵活,并与固定触头接触紧密;接线端子与端电池的连接应正确可靠;接触刷子的并联电阻应良好。手动端电池切换器的旋转手柄顺时针方向旋转时,应使电池数增加。

第4.0.2条电动端电池切换器及其控制器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滑动接触面接触紧密。

二、接线正确。

三、远方操作正确。切换开关及终端开关动作可靠,且位置指示正确。

四、切换过程中不得有开路和短路现象。

第五章工程交接验收

第5.0.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蓄电池室及其通风、采暖、照明等装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二、布线应排列整齐,极性标志清晰、正确。

三、电池编号应正确,外壳清洁,液面正常。

四、极板应无严重弯曲、变形及活性物质剥落。

五、初充电、放电容量及倍率校验的结果应符合要求。

六、蓄电池组的绝缘应良好,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第5.0.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充、放电记录及曲线等。

四、材质化验报告。

五、备件、备品清单。

附录一铅酸蓄电池用材质及电解液标准

附录二氢氧化钾技术条件

附录三碱性蓄电池用电解液标准

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

山东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主要起草人:曾等厚牟思浦刘德玉马长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92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第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给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及指导思想。

第1.0.2条适用范围是根据电气装置对蓄电池最低使用电压及容量要求规定的。本规范是在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五篇“蓄电池篇”的基础上修订的。原规范的主要内容为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及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因为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固有缺点,现在在工程建设中已不采用,而且国内大、中型蓄电池厂也不再生产此种产品,而由固定型防酸式、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所替代。故此次修订时,将原有关固定型开口式蓄电池的相关内容全部删去,而对于适用于固定型防酸式、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的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近年来,碱性蓄电池,主要是镉镍碱性蓄电池由于其一系列优越特性,在电气装置中作为直流电源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通讯、信号、操作、不停电电源系统中也得到了较普遍的运用,尤其是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作为断路器操作电源,已在许多变电所中较多地被采用。为此,需要制定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施工及验收标准,以利于提高工程安装质量。故此次修订时,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由于镉镍碱性蓄电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的产品国家标准,有关的工程设计标准规范正在制订过程中,而运行经验也还没有很完善的总结,故在这次本规范修订中,补充增加的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其主要依据是国内几个主要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参照了美国的有关标准。有的条文不够完善,将来待产品国家标准及相关的设计、运行维护技术标准规范正式颁发后,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补充、修改,逐步完善。

第1.0.3条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是符合国家的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有的产品虽有合格证件,但实际的产品是粗制滥造的次劣产品,故应加强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应使用。

第1.0.5条根据蓄电池的结构特点及各部件的材料性能,为防止蓄电池损坏,严禁野蛮装卸。尤其是带电解液运输的蓄电池,运输中应防止电解液外泄,腐蚀周围物品和污染环境,造成人身和物品的损伤。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质量应该合格,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所配备的温度计、密度计等附件应齐全,损坏部件及缺件的设备及时处理,为施工安装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第1.0.7条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内进行安装及充电。超过其有效保管期,电池极板的活化物质将受到损坏而影响蓄电池的容量。在施工现场,设备未安装前的保管工作非常重要,应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1.0.8条蓄电池用的电解液,是具有很强腐蚀灼伤性的液体,蓄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都要放出氢气和氧气。空气中的氢气含量达到2%时,一遇火花极易引起爆炸。故蓄电池的安装、配液及充放电时,都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1.0.9条蓄电池室及其附属小间的建筑工程,包括坪台、基架,在地震区的防震措施,地面处理,上、下水道,室内装饰,门窗及玻璃,采暖、通风、消防、照明灯具、开关等设施的选型及开关安装位置等,应根据蓄电池的型式、容量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由设计确定。属于设计的范围,本规范不作具体规定。在蓄电池安装前,均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待进入蓄电池安装时,建筑工程不宜再进行施工,以免污损蓄电池。

第1.0.10条蓄电池室的照明灯具,在设计时有时只考虑整个室内的照度分配,灯具布置的位置给蓄电池维护时带来困难,工作不方便,故在实际安装时,应特别注意。照明用的电线电缆应采用具有防腐外护套的,否则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本规范主要是规定了蓄电池组本体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与蓄电池组安装相关的其它电气装置如低压电器、电缆、配电盘(柜)等的安装及验收,则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铅酸蓄电池组

第一节安装

第2.1.1条安装前对蓄电池应逐个进行认真检查,本条规定了检查的项目及要求。滤气帽必须通气,检查时可用吹气或其它办法。滤气帽不通气将会阻塞电池充放电时产生的气体排出,使电池内部气体增多,压力升高,因而可能造成爆炸危险,故应特别注意。

第2.1.2条由于合成树脂制作的蓄电池槽与汽油、煤油等挥发的气体接触时,会导致开裂,故不得用芳香烃、煤油等有机溶剂擦洗槽体。

第2.1.3条根据蓄电池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了对蓄电池安装的要求。

一、放置蓄电池的平台、基架(包括防震基架)的防酸、绝缘的处理及防震措施,蓄电池的排(列)之间的间距、蓄电池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及维护走道的宽度等,设计应作出具体规定,蓄电池安装时应符合设计或制造厂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

二、连接条连接时,应该注意不要使连接条扯动电池,使电池抽头受到额外应力。螺栓应紧固,为减少接触电阻和防止酸腐蚀,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由于中性凡士林的滴点太低,容易流失,而电力复合脂的滴点高达180~220℃,且具有良好的导电和防腐性能,故应以电力复合脂取代中性凡士林。

第2.1.4条目前蓄电池大多采用电缆引出线,电缆的敷设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针对铅酸蓄电池室的特点,提出了几项防酸防腐的补充要求。

第2.1.5条虽然目前蓄电池大多采用电缆引出线,但在邮电通讯等部门仍有的采用硬裸母线引出线,其硬裸母线的安装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由于蓄电池室内具有酸雾的腐蚀,故特别强调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1.6条标明编号的目的是使运行维护方便。

第二节配液与注液

第2.2.1条蓄电池配液用的硫酸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硫酸》(GB4554—84)的二级浓硫酸(见本规范附录一),凡符合该标准的硫酸,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现场不必进行化验。

蓄电池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ZBK84004—89)的规定。如果配制用的浓硫酸和蒸馏水均符合标准要求,并且都有出厂合格证,配制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制好的电解液可不进行化验。否则应对配制好的电解液进行化验,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标准要求的电解液才能使用。

第2.2.2条配制或灌注电解液的器具,必须是耐酸而且耐温的干净器具,因为初配的电解液的温度很高。以往有的在普通容器内衬一层塑料布,因电解液温度高,塑料布软化造成事故,应特别注意。为防止稀释硫酸时放出热量将溶液溅出而腐蚀人体及衣物,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

注入固定型防酸式或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内的新配制的电解液的密度,在温度为25℃时一般为 1.20±0.005g/m3。但各个制造厂根据其产品特点,其电解液的密度要求不尽相同,在其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中都有明确规定。故配制电解液时,必须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JB4001.1—85)及各制造厂的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为:充足状态的电解液密度为1.215±0.005g/m3(25℃时)。

第2.2.3条新配制的电解液温度较高,切不可即刻灌入电池内,必须冷却,待其温度低于30℃再灌注,以免损坏极板。但夏天,由于气温较高,有的地区的室温就在30℃以上,要使电解液冷却到30℃以下是很困难的,故规定了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即冷却到室温方可灌注。

第三节充放电

第2.3.1条

一、经冷却后的电解液注入电池后,极板吸收电解液并起作用,表面发生气泡,电解液的温度会有一个上升再下降的过程,这需要一定的静置时间。因为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电解液的温度又会升高,且不得超过45℃,故充电前应将电解液冷却到30℃以下。当然,室温太高时,应待液温降到室温时方可进行充电。但电解液注入电池后到充电开始的时间也不能太长,以免电极极板硫酸化。对自第一个电池注液开始至充电开始之间的放置时间,各制造厂的规定不一致,故规定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放置时间超过8h,液温仍降不下来时,应采取人工降温措施;也可采用1/15~1/20h率的小电流进行充电,待液温降低后再用10h率电流充电。

二、蓄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电解液产生氢、氧气体,并会由气体带出酸雾。当蓄电池室通风不良时,氢、氧气体达到一定数量遇火将发生爆炸,酸雾将腐蚀周围环境。为确保安全,故规定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将防酸栓、催化栓、液孔塞装上。但有时因为蓄电池内的密度计、温度计不准确,在充放电过程中需通过注液孔另用密度计和温度计进行测量电解液的密度和温度。若遇这种特殊情况,应加强蓄电池室的通风排气,保证良好的通风,并在初充放电完成后立即装上防酸栓、催化栓和液孔塞,并必须拧紧。

第2.3.2条

一、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对于蓄电池以后的使用寿命关系很大,故应严格遵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过充或过放都将会使极板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脱落,造成蓄电池的损坏。

二、为了保证初充电的顺利进行,在充电之前应对蓄电池的安装、零件附件质量及连接是否正确、紧固进行认真检查;充电电源及充电设备应保证充电的顺利进行。

三、蓄电池充电过程中电解液的温度不应高于45℃,因为温度太高易使正极板活性物质软化而弯曲和负极活性物质松散而减少容量,同时增大了蓄电池的局部放电。若温度高于45℃,应采取人工降温措施,或者减小充电电流;否则应暂时停止充电。

第2.3.3条

一、充电电流过大,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电流值,使电解液中水过量分解,产生过量的氢、氧气体,不仅造成电力的浪费,还将引起极板活性物质脱落或极板弯曲。

二、催化栓又称消氢帽、消氢气塞、反应器、气体再化合装置。其作用使蓄电池充电时产生的氢、氧气体通过

催化栓内的催化剂再化合为水流回电池,这样氢气极少扩散到室内,不会发生爆炸事故,酸雾极少逸出,不腐蚀周围物体,减少水份损失,可减少维护加水的工作量,故将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称为密闭式蓄电池,也有称之为少维护式蓄电池。

催化栓在设计时有其最大允许充电电流值,当充电电流超过允许值时,会产生过量的氢、氧气体,超过其允许限度将产生高温损坏帽体,甚至爆炸。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值时,为防止催化栓损坏,确保安全,故规定应将催化栓取下,换上防酸栓。

催化栓内的催化剂在运输保管期间有可能受潮而变质,变质后的催化剂将失去其功效。在充电时,催化剂失效的催化栓的温度要低于其正常催化栓的温度;如果催化栓中的催化剂数量不足,在充电时,其温度可能有异于正常催化栓的温度。所以在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催化栓的温升是否正常。温升不正常的催化栓应该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以防电池内压异常升高而引起电池损坏。

第2.3.4条蓄电池在充电时,会产生大量的氢、氧气体,尽管有防酸栓或催化栓,但当室内氢气含量占体积的2%时,遇明火将可能发生爆炸。为安全起见,充电时严禁明火。

第2.3.5条关于蓄电池充电是否充足的判断,各个制造厂的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应以制造厂的产品技术条件为依据。本条规定的电解液密度、蓄电池的电压、电流保持不变的时间,系指充电最后阶段判定的最低限度。

第2.3.6条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和液面高度都可能有变化,需要进行调整。补充进去的电解液与原电池中的电解液不可能很快混合一致,所以调整后的电解液需再次充电,使之混合均匀。

第2.3.7条首次放电时,应该注意不得过放。若第一次放电在电池的最终电压符合产品的技术条件规定的前提下,放出的容量经温度换算后大于额定容量的85%,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该组蓄电池经几次充放电循环即可达到其额定容量,故第一次放电后就可按平常充电法充足电后投入使用。当然,在整组蓄电池中,往往不可避免会有少量电池的终止电压低于规定值。为了不影响整组蓄电池的容量,此类电池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5%,且其最低值不应低于单体电池的平均电压的2%,否则这种电池在以后的充放电循环内不易恢复到正常值。其放电容量的温度换算公式是采用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JB4001.1—85)中的容量试验公式。其容量温度系数采用10h率放电制的系数,因为在工程实践中,新装蓄电池组作容量校验时,都采用10h率放电制。若采用1h率或0.5h率放电制放电,其容量温度系数为0.005,其电解液的计算温度t应为放电开始与放电终了的平均温度。

第2.3.8条蓄电池放电后,应再次充电。其间隔时间各制造厂规定不尽相同,为防止极板硫酸化,其间隔时间以不超过10h为宜。

第2.3.9条蓄电池组首次充放电完成之后,若放电容量大于额定容量的85%而不足额定容量的95%时,应该继续进行充放电,待放电容量达到额定容量的95%时,再次充足电即可交付使用。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JB4001.1—85)的规定,在第5次循环内应达到10h率放电容量的95%C10以上。若经过5次循环,仍达不到额定容量的95%,则说明该组蓄电池有问题,应查明原因后采取相应措施,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第2.3.10条检查极板的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脱落情况,若发现情况严重时,应查明原因加以处理,否则有可能造成极板间的短路而使电池损坏。

第2.3.11条在充放电期间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液的密度、温度以鉴定蓄电池的性能。发现个别电池的缺陷,若有的电池在电压、密度、温度上相差较大,则表示该电池有问题。依据这些数据整理绘制充放电特性曲线,供以后维护时参考。

第2.3.12条为保证蓄电池组在移交运行时是有足够容量的合格的蓄电池,故作此规定。

第三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

本章为新增章节,其编写结构与铅酸蓄电池组基本一致。

第一节安装

第3.1.1条碱性蓄电池在安装前作外观检查,以发现明显的缺陷及运输中可能造成的损坏,防止不必要的返工。

一、高倍率小容量碱性蓄电池,有的产品带电解液出厂,故应检查渗漏情况。

二、若单体蓄电池的极性标示发生错误,在蓄电池组内将出现单体电池反接现象,因此在外观检查时必须检查

极性是否正确;有孔气塞的通气性不好,在充放电及正常运行时,放出的气体无法排出,壳内压力增加会发生爆炸或壳体胀裂跑碱等事故。

三、带液出厂的高倍率小容量碱性蓄电池基本上是柜式组装,在出厂时,柜和蓄电池分别包装运输。如在安装前不检查液面高度并调整至规定位置,安装就位后再检查液面高度和调整液面就很困难,因此必须在安装前检查调整结束。

碱性蓄电池在充放电期间有放水和吸水现象,如液面过高在充电过程中由于放水使液面升高,加之产生的少量气体,会使电解液溢出壳外,造成蓄电池绝缘下降。如液面过低在放电过程中由于吸水使液面下降,当极板露出时会影响蓄电池性能。因此,要求电解液液面保持在两液面线之间。

四、带液出厂的碱性蓄电池,出厂时用运输螺塞将电池密封,如在运输或保管过程中螺塞松动或脱落,电解液将溢出,且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与电池中碱性电解液发生反应生成碳酸盐,使蓄电池的内阻增加,容量减少,严重影响蓄电池的性能,因此要检查运输螺塞的严密性。

第3.1.2条见本规范第2.1.2条的条文说明。

第3.1.3条根据蓄电池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了对蓄电池安装的要求。

一、对放置蓄电池的平台、基架(包括防震基架)的防碱、绝缘处理及防震措施,蓄电池排列之间的间距,蓄电池与墙壁之间的距离,维护走道的宽度等,设计应作出具体规定。蓄电池安装时应符合设计或制造厂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

二、连接条连接时,应该注意不要使连接条扯动电池,使电池抽头受到额外应力。螺栓应紧固,为减少接触电阻和防止腐蚀,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由于中性凡士林的滴点太低,容易流失,而电力复合脂的滴点高达180~220℃,且具有良好的导电和防腐性能,故应以电力复合脂取代中性凡士林。

三、目前屏柜式组装的镉镍蓄电池直流屏,普遍反映蓄电池安装过于紧凑,不利于散热、接线、更换和维护,各制造厂的标准也不统一。有关部门正在制订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的行业标准,不久将颁布,以统一镉镍蓄电池屏柜的制造标准。

第3.1.4条碱性蓄电池的引出线大多采用电缆。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3.1.5条虽然目前蓄电池大多采用电缆引出线,但在邮电通信等部门仍有的采用硬裸母线引出线。其硬裸母线的安装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由于蓄电池室内具有碱雾的腐蚀,故特别强调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3.1.6条标明编号的目的是使运行维护方便。

第二节配液与注液

第3.2.1条本条规定碱性蓄电池电解液使用的材质及其标准,氢氧化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氢氧化钾》(GB 2306—80)中的第三级即化学纯。

配制电解液的水,其水质要求不如铅酸蓄电池那样严,采用普通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即可。

第3.2.2条碱性蓄电池随使用环境温度不同选用不同密度的电解液,某些情况下加氢氧化锂。各制造厂根据其产品的要求,使用的电解液密度也有差异。这在产品技术条件中已有规定,因此必须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3.2.3条用耐碱容器是防止碱和某些物质起化学反应,生成新的物质影响电解液的纯度。溶解固体碱或稀释碱溶液时放出的溶解热,虽不如稀释浓硫酸时放出的热量多,但为防止溶解时由于放出的热量使碱溶液溅出而腐蚀人体和衣物,故规定不得将水倒入碱中。

注入蓄电池中的电解液应是除去杂质的清液,故规定应沉清或过滤;配制好的电解液不立即使用时,应注意密封,以防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进入电解液生成碳酸盐影响电解液的纯度。

第3.2.4条本章第3.3.1条规定,在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超过35℃时不宜充电,故规定注入的电解液应冷却到30℃以下,防止充电时电解液温度过快升高。某些地区夏季室内温度往往超过30℃,常规条件下,电解液不可能冷却到30℃以下,故规定夏季以室温为限。为了浸润极板,规定电解液应静置一定时间。

第三节充放电

第3.3.1条由于各制造厂规定的碱性蓄电池初充电的技术条件有一定差异,故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充电的技术条件指各充电制的充电电流、时间和单个蓄电池充电末期的电压等。

一、碱性蓄电池初充电时,充电电源中断对蓄电池本身性能无大影响,但从施工的连续性考虑,充电电源应可靠。

二、充电期间,特别是在过充时,电解液中的水被电解,放出氢气和氧气,为防止爆炸,故规定室内不得有明火。

三、催化栓的作用是将蓄电池放出的氢和氧生成水再返回电池本体去,以达到少维护的目的,但它处理氢、氧的能力是按浮充方式时设计的,故初充电时要取下,否则要损坏壳体。

四、防漏运输螺塞是无孔的,换上有孔气塞进行初充电是防止蓄电池产生的气体不能外泄使本体内部压力增高而损坏壳体。

五、充电时电解液温度在20℃时,按照规定的充电电流值充到规定的时间,蓄电池充入的实际容量是合格电池的额定容量。如果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为20℃,随温度升高或降低,蓄电池将不能充至额定容量。但镉镍碱性蓄电池一般都有一定的富余容量,故制造厂规定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宜在20±5℃范围充电。

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低于5℃或高于35℃,其充电容量比额定容量要下降较多,将影响蓄电池的正常使用,故制造厂规定不宜在低于5℃或高于35℃时充电。在5~15℃或25~35℃这两个温度范围内充电时,充电容量会有下降。但由于蓄电池有一定的富余容量,对富余容量大的电池,此时的充电容量可能达到其额定容量,而富余容量小的电池,此时的充电容量就可能达不到其额定容量,故制造厂没有推荐在这两个温度范围内充电。

但在施工现场,由于我国从南到北,冬夏季节气温变化大,如夏季或南方,在冬季或北方,常规条件下很难采取措施把电解液温度控制在20±5℃范围内。在此温度范围以外充电时,充电容量可能达不到其额定容量,需要用充电容量随温度变化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但目前制造厂暂时还提不出充电时充电容量随温度变化的修正系数,还需今后进行大量的试验研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审查会上,代表们认为,为便于施工现场施工,将充电时电解液的允许温度宜扩大为20±10℃,而暂时不规定进行温度修正,目前不会有很大的问题,待以后有条件时再修改补充。并希望安装及使用部门对此问题应注意。

第3.3.2条碱性蓄电池电解液的密度在充放电期间无变化,故密度不能作为蓄电池充电结束的标志,而应用充入容量和电压来衡量。本条规定初充电时间达到产品的技术条件规定的充电时间,也可认为充入容量达到要求。此时单体电池的电压也应达到产品的技术条件的规定才可认为充电结束。由于产品不同,充电时间和充电末期的电压值也不完全一样,故未规定确切值。

第3.3.3条本条规定了初充电结束后蓄电池应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

一、碱性蓄电池在初充电时要经过多次充放电循环才能达到额定容量,产品技术条件一般要求3~5次内达到要求。考虑规范对产品有较大的覆盖面,故规定5次循环内应达到其额定容量。

碱性蓄电池在低温状态下的放电容量与它的电解液温度有关,当温度低于15℃时,其放出的容量比额定容量要小,在该温度以下放电时,放电容量要进行修正。目前还提不出能适用于各型蓄电池的放电容量的温度修正系数,故规定应按制造厂提供的该型蓄电池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正如第3.3.1条条文说明中已述,碱性蓄电池的充电容量与温度有关。当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为20±5℃范围以外时,其充电容量可能未达到其额定容量。在这种情况下做放电容量校验时,就有可能出现放电容量不合要求的情况。此时不能轻易下结论,而要综合分析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偏离20℃多少来进行判断。

二、作为有冲击负荷,例如断路器的操作电源的高倍率蓄电池,在给定条件下能否放出所需的电流值,且单体蓄电池的电压能否达到规定值,这是关系到设备特别是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能否合上,刚合速度能否满足要求的关键,故规定对高倍率蓄电池应进行倍率放电校验。

产品的技术条件一般规定有满容量状态和事故放电后的倍率放电的技术参数。基于电气装置直流电源的运行实际,本条规定只校验事故放电后的倍率放电。以0.5C5电流值放电1h是模拟事故放电状态;6C5电流值放电0.5s是

为保证断路器合闸的电流值及合闸时间要求。

为了确保设备正常工作,特别是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可靠合闸且刚合速度符合规定,就需合闸时直流母线电压值也应满足要求。只要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能达到规定值,直流母线的电压就能满足要求。故规定倍率放电时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应达到的电压值,而不校验直流母线的电压,以避免由于单体蓄电池的电压不满足要求时,增加蓄电池个数来满足直流母线电压的做法。靠增加蓄电池数量来满足直流母线电压的做法会使合闸母线及合闸回路中的设备在正常运行时长期承受过电压的危害。

但实际进行高倍率放电0.5s的瞬间要在现场测量每个蓄电池的端电压几乎不可能办到,故规定校验单体蓄电池的平均电压。

蓄电池倍率放电也受温度影响,当电解液温度下降到-18℃左右时,电池只能进行3C5电流值放电。目前制造厂未能提供在20±5℃外倍率放电与温度的关系资料,运行也未能积累这方面的经验,故条文未涉及倍率放电随温度的修正,该问题有待进一步做工作后获取。

三、0.2C5放电电流是产品技术条件提供的标准放电制放电电流,终止电压为1.0V是该放电制下放电终结参数。在整组蓄电池中,标准放电制终止时,可能有个别不影响使用的落后电池,故允许有5%的单体蓄电池终止电压低于1.0V。但过低会造成这类电池在以后的充放电循环内难以恢复到正常值,故最低电压以不得低于0.9V为宜。

第3.3.4条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液面将会发生变化。为保证蓄电池的正常使用,需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将液面调整至上液面线。

第3.3.5条在充放电期间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液温度,以监视蓄电池的性能;发现个别电池的缺陷,若有的蓄电池在电压、温度上相差较大,则表示该电池有问题;依据这些数据整理绘制充放电特性曲线,供以后维护时参考。

第3.3.6条为保证蓄电池组在移交运行时有足够容量的合格蓄电池,故作此规定。

第四章端电池切换器

蓄电池往往以浮充电方式运行。在浮充电时,电池组的端电压较高,而电池组单独放电、尤其是事故放电后期端电压较低。为保持母线电压在规定范围内,常需接入或切除末端电池。虽然近年来,在一些大、中型发电厂由于采用了其它技术措施,已不再采用以末端电池调节母线电压的做法,但在一些中、小型电厂或变电站内仍采用此种方法,故保留了原规范对于端电池切换器的施工安装方面的一些要求。

以往新装直流系统的绝缘往往比较低,除其它原因外,手动端电池切换器的底板绝缘不好也是因素之一,故应特别注意检查其绝缘是否良好。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 编号名称原标准号现行有效标准 DL5190.1-201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 3.3.1.1.1 SDJ 69-87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1 部 筑工程篇) 分:土建结构工程》 DL5190.9-201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 3.3.1.1.2 SDJ 280-90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9 部 工结构工程篇) 分:水工结构工程》 DL5190.2 —201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 3.3.1.1.3 DL/T 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 部 炉机组篇) 分:锅炉机组》 DL5190.3 —201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 3.3.1.1.4 DL/T 5011-9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3 部 轮机机组篇) 分:汽轮发电机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 DL/T 869-2012 3.3.1.1.5 DL/T 5007-92 力发电厂焊接篇)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DL5190.4 —201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 3.3.1.1.6 SDJ 279-90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4 部 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DL/T5190.4-2004 《电力建设施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 3.3.1.1.7 DLJ 58-81 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 部分:电 电发电厂化学篇) 厂化学》

编号名称原标准号现行有效标准 DL5190.5 —201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 3.3.1.1.8 DL 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5 部 道篇) 分:管道及系统》 DL/T 820-2002 3.3.1.1.9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5048-95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 规程》 DL/T 821-2002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 3.3.1.1.10 DL/T 5069-96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验技术规范 线检验技术规范》 DL/T5210.1-2012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第建质 3.3.1.1.11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一篇土建工程篇)(1994)114 号 规程第1 部分:土建工程》 DL/T5210.2-2009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锅建质 3.3.1.1.12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炉篇)(1996)111 号 规程第2 部分:锅炉机组》 DL/T5210.3-2009 (1)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电综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汽机篇)(1998 年版)(1998)145 号 规程第3 部分:汽轮发电机组》3.3.1.1.13 DL/T5210.3-2009 (2)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83)水电基火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 字第137 号 (第四篇汽机)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 年7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 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 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 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 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 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 号文的要求,由原水 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 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电池篇” 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池由于其固有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 2.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 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分别 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 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4.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安装”一章,并在规范其它有关章节条文中补充了有关 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这是首次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列入国家级标准规范中,填补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施工及交接验收无章可循的空白; 5.其它有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 年12 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提高,确保蓄电池

蓄电池安装规范

蓄电池安装 1 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电压为24V及以上,容量30A?h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A?h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 2 施工准备 2.1 设备及材料要求 2.1.1 凡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 2.1.2 安装的设备及器材应有铭牌,注明厂家,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并应有合格证件及技术文件。 2.1.3 设备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 2.1.4 配制铅酸蓄电池电解液用硫酸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硫酸》,并有产品合格证。 2.1.5 配制钢镍碱性蓄电池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三级化学纯度的氢氧化钾(KOH),其技术条件见表2-36。 2.1.6 蓄电池用蒸馏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 2.1.7 蓄电池台架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1.8 绝缘子、绝缘垫无碎裂和缺损;型钢无明显锈蚀。 2.1.9 其他材料:防锈漆、耐酸漆,电力复合脂、镀锌螺丝、塑料带、沥青漆、酒精、铅板均应有合格证。 氢氧化钾技术条件表 2-36 指标名称化学纯 氢氧化钾(KOH) (%) ≥80 碳酸盐(以K2CO3计) (%) ≤3 氯化物(Cl) (%) ≤0.025 硫酸盐(SO4) (%) ≤0.01 氮化合物(N) (%) ≤0.001 磷酸盐(PO4) (%) ≤0.01 硅酸盐(SiO3) (%) ≤0.1 钠(Na) (%) ≤2 钙(Ca) (%) ≤0.02 铁(Fe) (%) ≤0.002 重金属(以Ag计) (%) ≤0.003 澄清度试验合格 2.2 主要机具: 配液池、台钻、砂轮、电锤、榔头、板锉、圆锉、手锯、扳手、水平尺、线坠、钢板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5:26:5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 年7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 号、建设部(88) 建标字25 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92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上。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 号、建设部(88) 建标字25 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 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中的第五篇“蓄电池篇”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池由于其固有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 2 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分别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 3 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4 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安装”一章,并在规范其它有关章节条文中补充了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这是首次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列入国家级标准规范中,填补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施工及交接验收无章可循的空白; 5 其它有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 年12 月 第一章总则

蓄电池技术质量验收合同-精品

蓄电池技术质量验收合同-精品 2020-12-12 【关键字】方法、条件、质量、问题、有效、保持、发展、建立、提出、掌握、安全、环境、标准、关系、检验、协商、履行、形成、保证、维护、服务、方向、互惠互利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共同开发_________市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专用蓄电池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共识,特签定以下协议: 1.技术要求 1.1 外观 蓄电池应有正负极、商标、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编号、出厂日期等标志,且标志应清晰、牢固、不易脱落;电池外观整洁。 1.2 型号 _________ _________ 1.3 外型尺寸及重量 _________(型号)长(_________±2㎜)宽(_________±2㎜)高(_________±2㎜)参考重量(_________±005㎏) _________(型号)长(_________±2㎜)宽(_________±2㎜)高(_________±2㎜)参考重量(_________±005㎏) 1.4 使用环境温度

胶体蓄电池在-2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普通铅酸蓄电池在-1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 1.5 放电容量 单体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电压1050v终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1.6 大电流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30i2(a)放电5min,蓄电池端电压不低于84v(以12v系列为例),且导电部分不得熔断,外观无异常现象。 1.7 安全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04i2(a)连续充电5h,然后检查外观应无漏液及其它异常现象。 1.8 耐震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正立状态紧固在振动台上,经受振幅2㎜;频率167hz的垂直振动,1h后目视确认无漏液等异常现象且端电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1.9 电池寿命 按21方法充电,以jb/t10262-xx标准中611的放电要求,循环次数“胶体环保型”不低于450次,“普通铅酸型”不低于350次。 1.10 端电压及组合一致性 配对单只电压130v以上,2节电压差不大于002v;3节电压差不大于004v;4节电压差不大于005v 1.11 过放电容量恢复性能 “胶体环保型”电池开始以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接近0v之后,短接该电池两极24h,再重新充满电。重复上述5次放电、充电、短接后,该电池(组)以 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 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 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上。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电池篇”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 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池由于其固有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 2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 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分别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 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电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目的: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范 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物内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 责任部门:运营处设备 引用标准:GB50258-96 一、到货验收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技术文件应齐全 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二、安装验收 1、安装环境标准 (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 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2、配管 (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 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3)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4)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6)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 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4倍 ②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 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3、接线盒或拉线盒的设置及位置要求 (1)以下情形应加装接线盒或拉线盒(宗旨以便于穿线为宜)

建设工程电气安装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电气安装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一、电气监理工作如何作好质量控制 1、作好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料审查: ①从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市电力部门颁发的“供、用电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资格和能力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和技术相适应。 ②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经考核合格。建筑电气安装工人应持证上岗,电气工长(施工员)应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电工合格证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应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0%,必须持证上岗。 ③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含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省市消防局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无证无照的单位,承接消防工程施工,一经发现,要严格查处并令其出场。 ④电梯安装工程单位必须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需与所核准安装电梯范围一致)。 2、作好设施文件的复核、优化与设计变更、洽商。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交底。电气理和电气安装工程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熟悉电气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应将图纸中影响施工、质量问题及图纸差错等汇总,填写图纸会审记录,提交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时、协商研究统一意见。①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和会审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填写“图纸会审纪要”,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方会签后,作为施工的依据。 ②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 ③设计单位下发的“设计变更”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签认,并通知监理工程师(送交复印件)。 3、作好电气施工方案的审批。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督。 1.0.4 接地装置施工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1.0.5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1.0.6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作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1.0.7 各种电气装置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必须可靠,接地装置的焊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扩建接地网与原接地网应为多点连接。 1.0.8 接地装置验收测试应在土建完工后尽快安排进行;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装置,在接地电阻难以满足要求时,应由设计确定采取相应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0.9 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接地体(极)grounding conductor 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极)。接地体分为水平接地体和垂直接地体。 2.0.2自然接地体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 可利用作为接地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体。 2.0.3接地线grounding conductor 电力设备、杆塔的接地螺栓与接地体或零线连接用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线。 2.0.4接地装置grounding connection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 2.0.5接地grounded 40812 9F6C 齬28394 6EEA 滪26693 6845 桅 24738 60A2 悢#23845 5D25 崥26247 6687 暇 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电气装置、设施过电压保护装置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称为接地。2.0.6接地电阻ground resistance 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 注:本规范中接地电阻系指工频接地电阻。 2.0.7工频接地电阻power frequency ground resistance 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电阻,称为工频接地电阻。 2.0.8零线null line 与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接地的中性点连接的中性线或直流回路中的接地中性线,称为零线。 2.0.9保护接零(保护接地)protective ground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外壳与保护零线连接称为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2.0.10集中接地装置concentrated grounding connection 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散流作用、降低对地电位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如在避雷针附近装设的垂直接地体。

有关蓄电池组核容试验的规定

有关蓄电池组核容试验的规定(1) ?《广东电网公司电源设备运行管理规定》 ? 5.3.6.1 新安装的阀控蓄电池在验收时应进行全容量核对性充放电,以后每 2~3 年应进行1次全容量核对性充放电,运行了6 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 宜每年进行1 次全容量核对性充放电,核对性充放电试验具体要求参考附 录E1。对仅有一组蓄电池的变电站,采用备用蓄电池组替换,该组蓄电池 应进行全容量核容。 ? 5.4 调度自动化系统用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定期检验管理 ? 5.4.2 蓄电池运行时间在2年以内的6个月进行一次放电试验,2年 以上的3个月进行一次放电试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深度放电试验 (容量大于50%) 有关蓄电池组核容试验的规定(2) ?《广东电网公司电源设备运行管理规定》 ?附录E(资料性附录)电源设备定期检验 ?E1 蓄电池组核容试验 ?E1.1阀控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 (1)长期处于限压限流的浮充电运行方式或只限压不限流的运行方式,无法判断蓄电池的现有容量、内部是否失水或干枯。只有通过核对性放电,才能发现蓄电池容量缺陷。(2)全站具有两组蓄电池时或一组蓄电池(需具备备用蓄电池组),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容量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10恒流,当任一蓄电池电压下降到1.8V或蓄电池组电压下降到1.8V×N时,停止放电,并及时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若经过三次全核对性放充电,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其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3)蓄电池组充放电试验前,应逐个认真检查所有连接条的连接是否紧固。核容试验中,蓄电池放电仪与蓄电池应采用线耳螺栓固定连接,不得用夹子连接,保证连接可靠。放电过程中每隔1小时使用红外测温仪对蓄电池测温并对环境温度、蓄电池组端电压、单个电池端电压、放电电流、放电时间进行测量和记录。最后一个小时应每半小时测量一次蓄电池单体电压,。对个别电压下降趋势明显的落后蓄电池单体也应加强监测,增加测量的次数。 有关蓄电池组核容试验的规定(3) ?《广东电网公司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技术规范》 ?7.3.13 初充电完成后,应对蓄电池组进行容量试验。新安装的蓄电池组在充 足电的情况下,前三次循环均达不到100%C10,则应更换该组蓄电池。 ?7.3.15 初充电、蓄电池组容量试验、单体蓄电池电压值、内阻值等数据应作 为验收资料长期保存,以便以后对该组蓄电池进行维护时作比对判断。 有关蓄电池组核容试验的规定(4) ?《广东电网公司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验收规范》 ? 4.3.2 蓄电池组的出厂验收内容 蓄电池组的出厂验收应参考《广东电网公司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技术规范》6.9 中的要求,重点检查蓄电池组核容试验和内阻测试。 ? 5.2.6 蓄电池组应设有中间验收过程,重点监督检验蓄电池组核容试验。施 工或监理单位应在核容试验开始前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 位应在24 小时内予以答复。 有关蓄电池组核容试验的规定(5)

电气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应知条文必会条文 (1)3.3.5 UPS主要供给计算机、医院维持生命需要的供电回路、智能化系统及允许断电时间很短的照明供电回路;EPS主要给应急照明、事故照明等重要负荷供电,其输出的电压或电流的质量要求高,所以应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接至馈电线路,否则会导致相关供电系统或整个智能化系统或消防控制系统失灵损坏,甚至崩溃。(1)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2)3.3.10 电缆在沟内、电缆竖井内支架上敷设,支架要经预制、防腐和安装,且还要焊接保护导体,同时对有碍安装或安装后不便清理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具备这样的条件才能敷设固定电缆,否则无法施工。(2)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11 绝缘导线、电缆穿导管及槽盒内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施工作业应已完成,检查导管、槽盒安装质量应合格; 2 导管和槽盒与柜、台、箱应已完成连接,导管内积水及杂物应已清理干净; 3 绝缘导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 4 通电前,绝缘导线、电缆交接试验合格,检查并确认接线去向和相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3)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4)3.3.15 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前,应确认安装灯具的预埋螺栓及吊杆、吊顶上安装嵌入式灯具用的专用支架等已完成,对需做承载试验的预埋件或吊杆经试验应合格; 2 影响灯具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已拆除,顶棚和墙面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及地面清理(4)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蓄电池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五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24伏及以上,容量大于30安时及以上的固定型铅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安时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凡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不得受到强烈的机械撞击、倒置和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7条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宜为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35℃。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第1.0.8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第1.0.10条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铅酸蓄电池组 第一节安装 第2.1.1条铅酸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应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隔爆栓等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有无严重受潮和变形现象,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五、温度计、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2.1.2条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用脂肪烃、洒精擦拭,不得沾有芳香烃、煤油等有机熔剂擦洗。 第2.1.3条蓄电池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同一排、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应紧固。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of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满足建筑物预期使用功能要求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适用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应的设计规范配套使用。 1.0.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一根电缆(电线)、多根电缆(电线)或母线以及固定它们的部件的组合。如果需要,布线系统还包括封装电缆(电线)或母线的部件。 2.0.2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布线系统的设备、电气用具。 2.0.3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例如光能、热能、机械能)的设备。 2.0.4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2.0.5 建筑电气工程(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的组合。这种组合能满足建筑物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也能满足使用建筑物的人的安全需要。 2.0.6 导管 conduit 在电气安装中用来保护电线或电缆的圆型或非圆型的布线系统的一部分,导管有足够的密封性,使电线电缆只能从纵向引入,而不能从横向引入。 2.0.7 金属导管 metal conduit 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2.0.8 绝缘导管 insulating conduit 没有任何导电部分(不管是内部金属衬套或是外部金属网、金属涂层等均不存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导管。 2.0.9 保护导体(PE) protective conductor(PE) 为防止发生电击危险而与下列部件进行电气连接的一种导体: ——裸露导电部件; ―—外部导电部件; ―—接地电极(接地装置) ―—电源的接地点或人为的中性接点 2.0.10 中性保护导体(PEN) PEN conductor 一种同时具有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功能的接地导体。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电气卷 199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汇编说明 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1996年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力系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使用。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准,其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在此以前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并替代原标准,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中的编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1997年6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GB 50255—96 GB 50256—96 GB 50257—96 GB 50258—96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 GB 50171—92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 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配电盘、保护盘、控制盘、屏、台、箱和成套柜等及其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蓄电池安装验收规定

蓄电池安装工程施工 说明及竣工验收规定 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电压为24伏及以上,容量为30安·时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安·时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外观检查应符合规要求。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进行费装及充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室。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直射的室;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室为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干35℃。 存放室在放电状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奋国家现行的有关标淮规的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范 GB 50172-92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92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第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给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及指导思想。 第1.0.2条适用范围是根据电气装置对蓄电池最低使用电压及容量要求规的。本规范是在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五篇“蓄电池篇”的基础上修订的。原规范的主要内容为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及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因为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固有缺点,现在在工程建设中已不采用,而且国内大、中型蓄电池厂也不再生产此种产品,而由固定型防酸式、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所替代。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宣贯

强制性条文、条文说明及实施要点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强制性条文1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 本条与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投入运行前必须作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和标准的更新,加上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技术要点】 在建筑电气工程中高压的电气设备主要是变压器和高压成套开关柜,高压布线系统主要是高压母线和电缆,而继电保护系统虽然其工作电压属低压范畴,但控制和保护着高压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运行,以实现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电力是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有着生产(各类发电厂)、流通(输配电网)和消费(各用电用户)三个环节,但电力消费过程的安全与其他商品有明显差异,即电力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会危及流通和生产环节。建筑电气工程属于用电工程,是消费环节,也是高压电网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 【实施与检查】 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型号规格及制造厂规定,按交接试验标准编制试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其中与供电电网接口的继电保护整定参数值和计量部分,要取得工程所在地供电部门的书面确认。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后执行,试验结果合格,试验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变配电室的高压部分才具备受电条件。 交接试验时旁站或查阅交接试验报告,以试验合格作为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文2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保护导体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连接导体与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中断电气连通。同样情况在建筑物中每一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线)在插座盒 内也不应剪断与插座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是要剪断的。其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是设计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技术要点】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连接,不得串联连接,是防止一旦电气设备基本绝缘损坏后发生电击损害事故,不得串联连接也就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由于施工设计时,干线是依据整个单位工程使用寿命和功能来布置选择的,他的连接通常具有不可拆卸性,例如采用熔焊连接,只有在整个供电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干线包括(分支)干线才有可能更动敷设位置或相互连接处的位置。而电气设备(如电动机、单相三孔插座等)、器具以及其他单独个体与保护导体的连接通常用可拆卸的螺栓连接,在使用中往往由于维修、更换等种种原因需临时或永久的拆除,若他们的连接导体彼此间相互串联连接,只要拆除中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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