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与法律的关系

自媒体与法律的关系
自媒体与法律的关系

自媒体与法律的关系——以庆安枪击案为例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大众自主意识的觉醒,自媒体以其本身的优势和传播特点以迅猛之势成为公众交流信息、表达意见的主要渠道。但庆安枪击案舆论的一波三折更多的反映了以自媒体为平台的舆论存在的一些缺陷。本文将以庆安枪击案为例了解自媒体与法律的关系。主要从自媒体对法律正负方向的影响两个大方面来讨论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自媒体舆论法律

2015年5月2日中午,在哈尔滨铁路局管内庆安站候车室,庆安县农民徐纯合与庆安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后,被民警开枪击倒,当场身亡。5月3日,庆安县副县长董国生慰问受伤民警,并肯定了他“坚持与歹徒搏斗的行为”。5月6日,副县长董国生被曝学历造假妻子吃空饷,纪委介入。5月9日,以新华社为代表的媒体发文《真相别总靠“倒逼”》称:站在公众的角度,选择站在弱者一边,并对警察开枪的权力保持警惕,并希望有关部门公布完整的录像和调查结果,来证明开枪的决定必要和适当。5月12日,公安部责成调查,副县长董国生被停职、该县多名官员被举报。5月14日,现场视频、公安部门对于枪击事件调查结果公布。调查认为,民警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的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此次案件以自媒体为主要讨论平台引发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并且舆论反映呈“U”型反转。从5月2日事发之日直至5月14日现场视频曝光、公安部公布枪击事件调查结果之前,舆论一边倒向徐纯合。关于办案长期上访的传闻、精神病的猜测、警察持枪的边界,弱者权利的保护等各种话题喧嚣不止,加上“当场击毙”的不可逆的后果,使得广大民众在对整个案件的原委、事实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已经产生了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在基于对弱者一方的天然同情下强烈谴责民警的所作所为并且对当局相关人员的家庭、隐私等进行了人肉等不理性行为。5月14日现场视频、公安部门对于枪击事件调查结果公布之后,舆论一边倒向民警。广大民众在大呼真想大白的同时,又对徐纯合的生平、人品等作出些许负面评论。由于事发之后徐宁以警察身份发布涉及庆安事件帖文,贴文中对庆安公安局的做法、本案些许情况作出了不利于公安局的解释,该贴文引发强烈的舆论反响,5月15日其所属公安局发布“关于徐宁发布涉及安庆事件贴文有关

情况的说明”中声称徐宁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他的言论没有可信度不足以彩信,加上对视频真实性的质疑。在大多数人相信真相大白的前提下,仍有部分人对本案结果存在质疑。

枪声远去,真想大白,但是思考仍在继续,一次官方声称正当的履行职务的法律行为,为何演变成一波三折的舆论风波?从庆安枪击案中可以看出本案相关话题主要是通过借助微博、个人空间等自媒体这个平台得以迅速传播。那么什么是自媒体?自媒体与法律关系到底如何?本文将以庆安枪击案为例研究自媒体与法律的关系。

随着科技的发展,大众自主意识的觉醒,自媒体以迅猛之势成为公众交流信息、表达意见的主要渠道。自媒体被称为大众媒体、媒体3.0,是继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三大传统媒体)、新媒体(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之后产生的传播媒体,以微博、博客、QQ、微信等为代表。自媒体的概念最早在2003年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撰写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中被提出,即“We Media(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①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

自媒体的传播特点使得自媒体发展迅速并为法律传播等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对法律产生正向影响,但同时自媒体的传播特点也使得自媒体对法律产生了些许负面影响。自媒体的传播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平等性。新闻的制造、发送、接收者都是平等的普通大众,这区别于传统媒体需要、注册、登记审核。以自媒体为平台的用户更加普遍。其次,网状的传播方式。不同平台间例如微博、QQ 都有一键分享功能,使得消息的传播更为便捷,信息传播的速度与幅度大大增加。最后,平民化与广泛性。具体体现在它的入门门槛低和易于操作上。甚至不需要实名登记直接注册即可使用。

一、自媒体对法律正向影响

(一)推进民主进程、促进法律发展与完善

民主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言论自由①唐.R.彭伯:《大众传媒法》,张金玺、赵刚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是实现民主的重要基石。自媒体本身就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同时自媒体也促进了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从而推进民主化进程。

自媒体作为一种新平台、新渠道因其平民化、普泛化的特点以及没有时间、地域、语言限制的优势,对于推进广大公民参与政治,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发表自己的看法,使立法者全面了解人民群众的对法律各方面需求,对于发现法律的不足,完善法律有重要的作用。庆安枪击案表明公众对于何人具有配备枪支的资格、开枪决定必要和适当的规定等方面法律的制定完善的需求。

(二)促进法律传播、增强法治意识

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法治社会的基础归根结底于民众,因此必须提高全民素质,培养民主、自由、人权和宪政理念、法律至上观念、权利和义务观念等,并努力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而自媒体作为强大的民意表达场所,政府可以设立自己的账号,与普通大众进行直接的沟通,使政府各项政策信息公开透明。因此自媒体对于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新闻舆论引导、倾听民众呼声、树立政府形象、群众政治参与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②。通过公众借助自媒体平台对庆安枪击案件的热烈讨论,可以反映出公众对生命权利、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及其限制等各方面法律知识的增加,法制意识的增强。公安部门也借助自媒体这个广阔的平台发布调查结果、现场视频,使民众了解本案详情及最终调查结果。这些对于法律的传播,增强法治意识都有重要的作用。

(三)促进政务公开、增强反腐效果

舆论监督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的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自媒体本身的特性使其成为舆论监督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自媒体的兴盛带来的网络言论自由的兴起,使得网络反腐得以发展。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它监督范围广,程度深,方便快捷低成本。数量巨大的自媒体们让腐败无所遁形,一旦进入网络这个巨大的社会监督领域,就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并作用于现实,提高社会监督效果。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庆安枪击案舆论大众基于

②王凯:《论自媒体的法律规制》,江西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对弱者的同情,对表彰民警的副县长进行了曝光假学历、举报贪污等行为,这些行为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纪检委公安部介入调查。

二、自媒体对法律的负面影响

自媒体在促进民主发展、法律宣传、增强法治建设的同时也同样具有一定的弊端和不足,就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两点:

首先,法律对自媒体的规范不够完善。在现行对自媒体管理的文件中,只有2000年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两个法律文件,其它均为较低层次的行政规范文件。这就导致了现行对自媒体的管制多处于行政层面,而不是法律规范。

其次,自媒体行业自律性较低。作为自媒体的运营商,商人的本质追求是利润最大化,传统的媒体信息很难吸引人们观看,一些色情、煽动性信息以及对他人隐私、名誉、知识产权的信息有着天然的搏人眼球的特性,有着较高的传播特性,所以各运营商必定要以突破各种限制为行为出发点,这就导致自媒体行业自律的不可期待性。

基于以上两点,自媒体上充斥着各种网络语言暴力、色情信息、煽动性信息等使得自媒体信息交流的不理性。自媒体信息交流的非理性会导致一些列后果,最显著的就是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一)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

王利明教授将隐私权范围总结为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三个方面。

③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属于自然人的消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高、体重、家庭状况、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爱好、特长等无形隐私。某些自媒体载体要求实名注册,个人信息的填写、自动获取本人地理位置等将个人信息暴漏于众人面前。个人私事则是包括自然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通信等动态的私隐,在自媒体上则体现为在信息浏览记录、在收索引擎上收索信息、下载文件的行为。个人领域则是指人身体的隐秘不为、个人空间、日记、信件等隐私。还包括加密的网络日志、电子信箱的信件等等。庆安枪击案网民对徐纯合、民警、庆安县副县长董国生及其妻子的各种非公开信息的获取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③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

名誉权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使得自媒体言论的尺度比现实生活中更大,更为随意和激烈。自媒体除公众人物之外不需要实名注册,使得人们更容易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肆无忌惮的批判他人,且由于自媒体信息发布便捷,信息传播范围广泛,这些特点这也给蓄意抹黑他人的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庆安枪击案中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形下肆意对庆安县副县长董国生曝学历造假妻子吃空饷、对徐纯合人品的负面评价都对当事人的名誉权产生了一定影响,降低其社会评价。

(二)自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干涉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舆论监督的力量是强大的,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是舆论的评价不一定是正确理性的,多数带有浓重的感情色彩。自媒体在一些社会热点案件上会形成巨大的“民意”,这一巨大的舆论力量会迫使司法机关重新审视该案件的各种环节,例如过程与结果,进而做出新的决定。有时这种力量是向上的,它充分行使了公民的监督权,使得司法公开透明,也可以使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审理不公得到改善,同时,由于大众对案件的评价非出于专业和理性,自媒体的舆论力量会对法律进行道德绑架,使得结果远离公平正义。

自媒体对法律负向影响的弊端日益突出,因此必须处理好自媒体与法律的关系。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的。一方面必须加强自媒体相关的立法,限制自媒体表达自由。另一方面,自媒体的运营商必须加强行业自律,通过网络技术屏蔽或者限制自媒体用户的向网络输出内容,从而不让自媒体能发布传播消息或者通过关键字屏蔽而不能发布传播特定的信息。自媒体表达自由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障表达自由,推进自媒体的发展,搭建更为畅通的民意言论通道,促进建设民主社会,在“限制即为保护”的指导思想下促进自媒体更健康的发展。

(完整版)新媒体管理办法

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新媒体是信息公开、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单位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中心是**单位管理,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情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禁止任何个人以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必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信息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并及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11月份必须按照

要求提交年审报告,报信息中心进行年审检查。未提交年审报告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须及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账号。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索、整理、编排上传、发布工作。第八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1)各类动态信息、宣传信息、重大事项和行业动态;(2)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3)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 第九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应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发布信息做到图文并茂。 第十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制度,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频率1-3天发布一次为基础,并根据各部门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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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 ——以“质疑命案转发超500次被拘”为考察中心 作者:付正君 [论文摘要]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网络的应用与普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网络媒体所独有的信息传播模式,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开放 式的“公共领域”交流平台。自媒体的应运而生,使网络成为现代人参与社会生活不可 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也早已不再是一个虚拟世界。然而,当各种关乎国计民生的大 讨论在网上如火如荼的进行时,由于自媒体自律能力的有限性,加之网络缺少“把关人”的存在,难免谣言附风而起。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 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也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能否积极和有效管 理网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那么国家以法律手段防止网络言论自由权 利的滥用,从而维护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和谐自然是正义之举。 [关键词]自媒体蝴蝶效应把关人媒介法律规范 Shallow theory since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media to "question forward kills more than 500 times the detention" for inspection center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Web2.0,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it's profoundly affects all aspects of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in China. Particular mod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edia, gives people the unprecedented open communication platform "public sphere". Since the media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make the network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modern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life, the network space is no longer a virtual world. However, when various about the prosperity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lihood big discussion of the Internet, because of the media self-discipline ability is limited, Internet rumors also aris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n our country, strengthen the party's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the ne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also need to build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global caus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at carry on th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etwork space. Through legal means, to control the network space and the social reality the correct direction of public opinion is above reproach. Keywords:Since the media The butterfly effect Gatekeepers Media legal n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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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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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自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XX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自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自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媒体以其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自媒体公众账号已成为资讯公开、服务大众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XX、改进工作作风、引导舆论、塑造形象、建设XX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XX提倡各部门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自媒体平台。 第三条自媒体主要指微博、微信、QQ工作群号、易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自媒体建设的审批 第四条 XX禁止任何个人以XX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自媒体。 第五条 XX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自媒体,必须填写《XX自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自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自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XX自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XX各级官方自媒体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报XX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自媒体,XX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腾讯网关闭其帐号。 第七条 XX官方自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党委宣传部,XX自媒体工作室负责XX官方自媒体的信息审核发布,XX办公室负责自媒体建设的维护、信息监控和技术支持,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自媒体建设、管理、维护并协助配合做好XX官方自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章自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官方自媒体主要发布XX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领导、业务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XX的宣传发展,宣传XX发展成就,展示XX良好形象。 第九条 XX各级官方自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XX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官方自媒体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XX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自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XX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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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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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动态信息、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七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八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九条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条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

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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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

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 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又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分析、解剖出它的不同构成要素,其

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素说”-法律规范构成要素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压和强制为主)的法律观念,

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官方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干群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或下级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禁止任何个人以***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

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备案。 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11月份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年审报告,报***进行年度审核检查。未提交年审报告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须及时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帐号。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八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政府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九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

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新媒体平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广播电视台名义建设微信公众号和 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新媒体发展中心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禁止任何个人以本单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4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六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动态信息、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

和行业动态; (2)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七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八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九条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条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媒体管理规范

自媒体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基本含义 自媒体是指企业自身能够直接掌控的媒介资源,包括企业网站、微博、短信、热线、详单、话单、营业厅等。只要企业能够完善和深度挖掘自有媒体,宣传效果就会成倍增加,这比单纯地在某个媒体上做广告效果来得更为明显。 (二)基本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自媒体管理的操作流程,科学使用各类自媒体资源,提高自媒体的效用,与传统公众媒体资源形成强有力的互补,有效提升整合营销传播效果。 (三)适用范围 1、适用主体: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及下属市公司、县公司、区域呼叫中心所有自媒体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2、包括内容:指与公司市场经营相关的传播活动及载体,含企业网站、微博、短信、 热线、详单、话单、营业厅等。 二、自媒体系统构成 (一)网站:网站是对外宣传的一个有效窗口,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上营业厅查询话费、办理业务。所以应充分利用网站做好企业形象、品牌、业务、服及活动的宣传。 (二)微博:微博具有互动、深度传播的特点,可以利用微博及时传播广告、促销等信息,与粉丝进行有效互动。 (三)短信:利用短信可以进行以下四种类型的宣传: 第一种:利用短信进行自身的业务、服务及活动宣传; 第二种:利用短信载体与其他媒体进行互惠互换宣传; 由于在宣传工作中经常要与各媒体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我公司的业务。而各媒体也有利用我公司媒体进行宣传的意向,利用短信做宣传可以给双方搭建一个沟通桥梁,同时也可以节约我公司的宣传费用。 第三种:利用短信有偿宣传SP业务; 由于SP业务是针对手机用户,而短信宣传的针对性比较强,所以短信是最有效、成本

最低的宣传手段之一,深受SP喜欢。因此,我公司可以考虑利用短信为各SP进行有偿,或者利用短信宣传与SP实行互惠互利。 第四种:利用短信为其他企业做收费宣传。 短信作为一种有效的宣传载体,我公司应对其加以充分利用,使其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润。 (四)热线:服务热线是客户咨询业务、办理业务、投诉的主渠道,热线呼入量一般都较大,具有像短信一样高到达率的效果。 (五)详单:很多客户有到移动营业厅查详单的习惯,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好详单做好宣传工作,可以在详单的最上放或详单的背后印上最新业务及促销活动,以吸引客户的注意。(六)话单:话单是每位到营业厅交话费的客户都能拿到的,所以应在话单的下放做业务或活动宣传。也可以在话单背面印上精美的业务宣传图案。 (七)营业厅 营业厅作为展示移动公司的形象窗口,应充分加以利用。营业厅内外的媒体形式包括POP广告、店内地板广告、店内堆头广告、收银台广告、店内装饰挂旗广告、店外条幅广告、购物袋广告等。 三、发布流程 (一)网站、微博的自媒体发布流程:由省公司市场部进行直接管理和发布。 (二)短信、热线、详单、话单、营业厅的自媒体发布流程: 1、需求部门提出宣传需求。 2、市场经营部提出广告策略。 3、品牌广告代理公司提交创意提案。 4、品牌广告代理公司制作广告物料。 5、广告投放后,媒介监测及效果评估公司负责进行效果跟踪。 四、管理原则 (一)立项前评估原则:各类自媒介使用前必须经过事前评估,对媒介价值进行专业测算和判断后才可进行发布和制作。 1、评估的要素为:媒介价值(特性、受众覆盖、优劣势);业务传播适用程度等。 2、省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自媒介的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法律原则的适用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 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三、法律原则适用的情形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取决于与个案相关的规则的具体情况。换言之,只有根据明确具体的规则才能确定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一)法律原则间接适用 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是指个案中有相适应的规则并可以适用该具体规则,同时存在着赋予该规则正当性的某种原则,又没有同该原则冲突的其他原则存在。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绝大多数都体现在一般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规则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原则的适用只是方便法官做出更加准确合理的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互对立矛盾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由于其固定性和滞后性,很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丧失其应有的效力,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法律规则还是适用更加合理的法律原则呢?在这里,“泸州遗赠案”给了我们启示。在号称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没有将遗产判给接受合法遗赠的“第三者”张学英,而是依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蒋某胜诉。尽管在本案中遗赠事实成立,也符合继承法具体条文的规定,但是,不管是继承法还是婚姻法,这些特别法都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法官断案时也不能完全三段论式的裁判,必须充分领会到每个制度,每个条文制定背后的价值意义。该案法官因放弃具体规则转而引用法律原则判决的做法曾引起巨大争议。实践中,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但该规则却与某些法律原则相对立时,该如何裁决呢?陈金钊认为,法律原则应该指引着法官运用明确具体的规则对案件进行裁判。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当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应该优先适用。此时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足以说明,即使立法已经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适用规则时依然要审查规则的适用是否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原则相冲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目标的实现,体现立法的价值。 2.法律规则欠缺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人类认知能力总是有限的,在这种认知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是会有瑕疵的。即使再先进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体系, 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会有或多或少的疏漏,这便是法律规则的漏洞。那么,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了漏洞怎么办?我们知道可以采用立法的方式救济,但立法的过程往往过于漫长,不能立即解决问题。因此,实践中如何应用规则与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法律原则对规则的补充完善作用,对法官断案的指引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在判例法的英美国家更是如此。规则不存在时,法律原则的适用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法律规则,只有一种适合该个案的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精编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 规制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 ——以“质疑命案转发超500次被拘”为考察中心 作者:付正君 [论文摘要]随着时代的到来,网络的应用与普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网络媒体所独有的信息传播模式,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开放式的“公共领域”交流平台。自媒体的应运而生,使网络成为现代人参与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也早已不再是一个虚拟世界。然而,当各种关乎国计民生的大讨论在网上如火如荼的进行时,由于自媒体自律能力的有限性,加之网络缺少“把关人”的存在,难免谣言附风而起。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也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能否积极和有效管理网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那么国家以法律手段防止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从而维护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和谐自然是正义之举。 [关键词]自媒体蝴蝶效应把关人媒介法律规范 Shallow theory since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media to "question forward kills more than 500 times the detention" for inspection center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it's profoundly affects all aspects of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in China. Particular mod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edia, gives people the unprecedented open communication platform "public sphere". Since the media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make the network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modern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life, the network space is no longer a virtual world. However, when various about the prosperity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lihood big discussion of the Internet, because of the media self-discipline ability is limited, Internet rumors also aris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n our country, strengthen the party's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the ne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also need to build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global caus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at carry on th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etwork space. Through legal

新媒体管理办法 (1)

新媒体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 要讲话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全面有力地抓好网络舆论阵地建设,进一步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现对以学校各级单位名义开设的微博、微信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登记对象 1、本通知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人人、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2、凡以学校各级单位名义已经或准备在新媒体上注册的微博、微信,均在登记备案之列。 3、各级单位应在注册之后,详细填写《XX大学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交至党委宣传部。(地点:办公楼联系人:;电话:),同时,将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 @https://www.360docs.net/doc/043426045.html,。 因工作需要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户和发布内 容的院系、单位,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在创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新闻办申报备案。新闻办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维护管理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部(处)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原则上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为本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分管领导),并督促各开设单位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分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XX大学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三、内容发布 未经授权,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学校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四、信息安全 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各单位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与新闻办联系协商处理,必要时向单位主管校领导汇报。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具体案例(20200708174359)

法理学10月8日课后作业 法律原则的功能 (一)法律的制定上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法律精神 的最集中的体现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二)法律的实施上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使法律对规则的空白地段的事项加以调整, 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有哪些实际案件用到了法律原则 (一)泸州遗赠案 一审原告张某和一审被告蒋某之夫黄某属非法同居关系,自1996年底起公开同居,2001年黄某患肝癌晚期住院,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给张某,并经过公证。黄某去 世后,张某持遗嘱向蒋某请求给付未果,即诉请法院判令其执行遗嘱。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否定了公证的效力,并以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认定遗赠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请。(当时的社会公众显然大都对“包二奶”的行为持道德上的否定态度,更难以接受“小三”向“原 配”讨要财产,故法院宣判时旁听席上“掌声雷动”;但多数法学专家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 也不能理解以公序良俗为由否定遗嘱自由的判决。) (二)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帕尔默在1882年投毒杀害了他的祖父,杀害原因是怕祖父因再婚变更遗嘱而丧失继承 权。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帕尔默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规定,遗嘱有效不丧失继承。 但是,厄尔法官说,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 利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为什么要严格限制法律原则的适用 1.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 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原则的适用就是一种经验的东西,对于司法审判 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着严密的逻辑性, 当法官援引法律原则裁判案件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 不可预测性 2.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不仅能起到同具体规则一样的作用,还可以引导裁判者更加深 刻的领会规则制定背后的意图和价值,但是如果超越了一定的限度,法律原则本身的不 确定性和模糊性可能会导致法律原则的滥用,也可能会导致法官过度自由裁量的恶意造法 3.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确定、当然、有效的法律原则为前提;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 律原则;只有把更大的价值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最大的限度的保证公平,才能保证法 律的尊严;严格说明条件,适用原则的时候必须就原则的适用情况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 说明理由,限制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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