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

(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第五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或者用途;

(二)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申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目前的存储介质状况;

(四)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主要的或者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五)当事人有关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否则,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

第八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使用本单位的移动硬盘、存储卡、U盘、光盘、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手机等移动存储介质,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

提取的电子证据存入移动存储介质后,应当由当事人和公证人员共同封存。封存之前,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始终在公证人员的监控之中。

提取的电子证据需要附在公证书之后的,建议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并采用终结方式刻录。

第九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照相、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能够实时打印的,如果提取证据的环境允许,建议优先采用“实时打印+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涉及网页中动态形象的保全和利用专业软件提取的证据,建议采用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同时对主要内容实时打印(例如,体现影视作品的版权、演创人员姓名等部分的截图)。

第十条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证所保全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一)打印件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公证机构应当同时采用录像或者照相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并在现场记录中对打印件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情形予以记录;

(二)当事人因保全的影视作品集数较多、播放时间较长,仅申请对部分内容进行保全的,公证机构在现场记录中应当载明在页面上(包括广告、海报、节目单等)该影视作品的每集是否都有显示,对每一集点击后是否都能播放。同时,应当将含有作品名称、版权人、制作公司、出品公司等作品基本信息的内容一并保全。公证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影视作品的每一集随机(或者重点)选取部分内容进行播放,并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打印和录像保全;

(三)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实施截屏打印形成的纸质文件均应当附于公证书内并留存附卷。如果截屏打印文件数量过多不便全部打印的,可以将与当事人诉求关联性最密切的部分截屏打印(例如,长篇小说的封面、目录、首页、末页、版权页等),然后将全部截屏文件刻录光盘封存后一并附于公证书内并留存附卷;

(四)保全网页的目的是用于解决网页设计侵权纠纷的,除对网页实时打印外,还应当对网页的源代码实时打印,必要时公证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五)保全的网页中如果载有“权利声明”、“政府主管机关网站备案(许可)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公证人员应当一并保全;

(六)当事人因登陆互联网实施观看、阅读、下载、购物而支付费用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付费过程和付费凭证一并予以保全;

(七)当事人需要保全部分电子信息内容的,应当保证所保全的内容不得与该电子信息的整体内容有矛盾或者引起歧义;

(八)如果因截屏保存或者截屏打印的内容有遗漏,当事人要求补充保全遗漏内容的,公证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保全。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制作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记录接入互联网的全部操作步骤及下列内容:

(一)操作人员和记录人员;

(二)保全的时间和地点;

(三)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和接口,保全所使用的计算机以及移动存储介质在接入互联网之前的控制人;

(四)未使用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原因以及进行清洁性检查的情况;

(五)计算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浏览器及其他相关软件的名称、版本;

(六)下载、安装、启动截屏软件或者屏幕录像软件等特殊软件的过程以及软件的名称、版本;

(七)接入互联网以及接入后的全部操作步骤,包括输入的指令、打开浏览器、对话框的名称和所在位置、回车、空格、拖拉滚动条、下载、截屏、同步录像、保存、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关闭浏览器、断开互联网、重启等;

(八)存储所提取证据的操作过程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管过程;

(九)复制所提取证据的操作过程,存储复制证据的介质的提供者,所提取证据的复制品的数量和保管者;

(十)登录收费网站、会员网站提取、固定证据的,应当记录登录的账号(账户名、用户名)。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需要到网吧、会所等公共场所(下称保全地点)保全证据的,现场记录除载明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全地点的详细地址,必要时可以对保全地点的外观进行拍照;

(二)进入、离开保全地点的时间;

(三)公证人员随机挑选计算机的过程;

(四)对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的过程;

(五)使用当事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的,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的过程;

(六)在保全地点通过网络传输将提取、固定的证据发回公证机构控制的电子邮箱的,应当载明电子邮件传输的操作过程和公证人员回到公证机构下载电子邮件的过程。

第十三条实名制邮箱的注册人或者非实名制邮箱的密码持有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邮件公证的,应当保证其申请登录邮箱保全电子邮件的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机构受理后,应当审查保全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全其员工使用的用于公务的电子邮箱内的邮件,应当提交其与该员工签订的有关公务邮箱仅用于公务的书面约定,或者经该员工书面同意,或者由该员工亲自操作提取、固定相关电子邮件。

第十四条对网购物品的接收进行保全的,公证人员应当携带网购物品由现场回到公证机构封存。启封、核验网购物品应当尽量保存原包装的完整性,封存网购物品要尽量避免封条遮挡原包装或者物品的文字、图片等外观标识,必要时应当另行包装封存,封条上应当由当事人和公证人员共同签字(盖章)。接收的网购物品和售货凭证记载不一致的,公证机构应当在现场记录和公证证词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式)

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 式) 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式, 浙江省***公证处询问笔录 时间:××× 地点:本处 询问人:××× 记录人: ××× 被询问人:×××~性别: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 问:请介绍一下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答: 问:申办什么公证?请陈述一下基本情况。 答: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因×××原因~现申请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告:本处已受理你,们,的公证申请~你,们,的公证事项由我和工作人员×××办理。我是承办公证员×××。你,们,是否申请我们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告: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请如实陈述与本公证有关的情况~并对所陈述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答:好的。 问:办理保全证据的原因是什么, 答: 1

问:需要保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问:采取何种保全方式, 答: 问:保全行为所产生的证据如何保管, 答: 告知:,如封存物品由当事人保管,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封存物品,包括附在公证书中的密封光盘等资料,~不得擅自开封、更换。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瑕疵等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答:好的~我,们,知道了。 告知:申请人保全证据的行为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得侵害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如保全的行为或证据产生违法或侵权~所导致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答:好的。如保全的行为或证据产生违法或侵权~所导致的后果由我们自行承担。 告知: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作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相关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公证书不产生确认权利的效力。 答:好的~我,们,知道了。 问:,如涉及企业内网、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保全证据公证,由于本保全证据公证涉及企业内网、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易被修改的数据电文~故本处在公证书中载明:公证机构仅证明保全行为的真实性~ 2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2010年10月03日 关于2010年9月27日开庭时“证据交换”的 《质证意见书》 WH海事法院(2010)海法商初字第号 WH海事法院: 质证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第一次的“证据交换”庭审,现根据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时的各方观点,尊照主审法官的吩咐,发表如下书面质证意见: 第一:关于主体。 原告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三被告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Q交人教(2003)号《AH省交通厅文件》,Q船检(2006)号《AH省船舶检验局文件》。 对以上证据,质证人无异议。 但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第二被告,质证人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各方虽只字不提第二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但质证人还是以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而第一被告却没有提供其主体资格的任何证据,其目的显然是规避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故法庭应责令其交出相关主体资格的证照。 第二:关于三份船舶建造协议(合同)。 1:2007年6月2日,质证人委托自己的代理人TGL与第一被告订立了一份《船舶建造协议》。质证人和第一被告都提供了原件。故其真实性毋用置辨,原告和第三被告也认同该“协议”约定的所造船舶就是涉案船舶,故与本案的关联性十分密切。而第一被告故意把质证人与TGL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化,企图以该“协议”来否认其与原告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三被告在庭审确当天下午举证以为原被告之间关系复杂,此说法十分可笑,由于作为职能部分派员登船检验,首先就要弄清各方的关系。况且

该“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是由第一被告承担船舶建造质量责任。因此,质证人以为:该“协议”足以:第一被告就是本案船舶建造质量的责任主体。 2:2007年12月5日,第一被告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该《合同》原告提供了原件,这份《合同》也是第三被告履行船检职责的法定依据之一。质证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特别是对原告的目的也是认同的,由于第一被告就是依据该《合同》履行了船舶的建造和申请船检的义务的,从而也说明了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各项特征。对第一被告质证时称:该《合同》仅是因登记需要而签,由于原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未实际履行。这种说法完全是不成立的,理由是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第一被告既然根据该《合同》及之前的《船舶建造协议》,已履行了船舶的建造义务,故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能且只能由其来收取船舶建造款,决不可以再往收取涉案船舶的原财料和设备设施的采购款。至于第三被告在当天上午先说不知情,后在下午竟也迎合了第一被告的说法,称该《合同》“存在虚假性”,企图切断其与原告的法律关系,质证人觉得,第三被告此举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道理很简单:第三被告连对自己履行职责即签发证书的法定依据也予以否认,那么,只能说明第三被告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也存在违法性了,至少是有暇疵了吧。 3:2007年12月5日,质证人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该《合同》质证人和原告都提供了原件,虽第三被告先是称不知情,后又称能质证人从第一被告处购船,此自相矛盾的质证观点令人费解,但第一被告还是认可的,故质证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实际上,该《合同》也是质证人依约收取原告所付购船款的依据,这是由于质证人已经垫付了包括涉案船舶的钢板等原材料和船舶主机等设备设施的采购款的。而该《合同》的所有内容是与第一被告和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也与本案有着关联性,但从该《合同》质证人与原告实际履行合同的目的性来看,双方履约的重点是在于涉案船舶的所有权的变更和交接的,故质证人以为,该《合同》只能质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着涉案船舶的买卖关系,质证人当庭明确地陈述了原告购船款的支付事实过程,对此,原告也均予以认可。原告称该《合同》能质证人与第一被告联合建造涉案船舶,显然与事实不符,实在,从二份《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可以看出,涉案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原告方是派人在第一被告处全程参与了的,该“代表”是履行原告的监视船舶建造的,故原告是完全明知涉案船舶的建造者是第一被告的。 第三:关于本案船舶建造资料。

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这里所说的“保全证据”,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对证据的保全,与纠纷发生前的公证证明行为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证据保全,而是对法律事实的证明行为,该证明行为具有特别的证明效力,法院一般不得予以推翻。 这可以称之为“公证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但公证机关所进行的证据保全,则仅是当事人利用公证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它所收集的证据,除其形式真实性外,它仅是普通证据,不具有特殊的效力。比如,双方当事人就遗产发生争议,本案中涉及的关键证人将去国外定居,当事人在起诉前委托公证机关对该证人证词进行保全。该被保全的证词,可以在诉讼中提供作为证据使用,但这并不能使之成为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该证词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还需要法院加以判断。在此意义上,该证词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词,在效力上并无二样。这可以称为“公证证据保全”。公证机关所保全的证据,在证明力上较之普通证据只有一点区别:即它具有形式真实性,其形式真实性是受到

了推定保障的。如刚才所举例子中的证人证言就有这种效果。该证人证言在经过公证后,可以证明一点:就是该证词确实是该证人所作出的。 但该证词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则不能获得推定。再比如,前面所举私自医疗的案件,小女孩牙齿经医疗后全部腐烂,需要立即拔掉。但拔掉以后,受害人担心将来诉讼缺乏必要的证据可以利用,因而在拔牙之前请求公证机关对受害人牙齿腐烂状况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就此所进行的公证,对牙齿腐烂状况的真实性是具有证明价值的。再举一个例子,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另一公司发一份传真,要求其依合同尽快给付货款,但又担心对方否认曾经有过债权请求,因而请公证机关对发传真的行为予以公证。此一公证也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再如,一居户因暖气达不到应有标准,经与物业公司交涉仍不能解决问题,因而请公证机关对暖气所达到的温度进行公证。此一公证也同样具有推定为真实的效果。可见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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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公证处证据保全申请书 篇一: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提交哪些材料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提交哪些材料核心内容: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提交哪些材料? 身份证明,需要保全的证据,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公证处认为提交其他材 料等等。申请证据保全对象有哪些?证据保全公证的种类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申请证据保全对象 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 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 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 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 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 证明。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 材料。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 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相关内容:离婚公证书 离婚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 ×××(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商标权公证书 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хххх(单位全称)生产的хххх(商品名称)上的хх商标,已于хх年х月х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хххх号〈商标注册证〉。 提存公证书 提存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购货方______(单位全称)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单位全称)签订的《___合同》第___条的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该合同购货款______(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专业职务公证书 书()хх字第хх号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хх(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由хх医院(或хх大学、хх研究员等)聘为х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附送: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在校党委,校行政的正确领导和全处职工的大力支持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质证意见

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2鼓诉调字第222号),贵院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质证,现向贵院提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对象:《工伤认定书》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质证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但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原因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间”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据此,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事实依据。 质证对象:2010年1月19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该出院记录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并无关联。 质证对象:2011年4月2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出院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入院日

浅谈纪检监察人员如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浅谈纪检监察人员如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分别不同程度的参与了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从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理解的不深不透,对纪检监察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如何监督?监督什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等不够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第十一届四次全会部署的反腐倡廉各项任务,促进西安工程建设领域的科学发展和廉政建设,本人将调研、学习招投标活动中监督工作的一点心得体会供大家借鉴参考。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纪检监察人员,首先必须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的基础上,主要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无健全和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招投标行政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三)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等其它招标方式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是否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开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按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是否公开唱标,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 5、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二) 对评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法。 2、评标程序是否合法、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 3、评委等工作人员是否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是否严格保密。 (三) 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质证对象:第一组证据:《房地产买卖合同》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义。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真实性,合法性方面,此合同的签订与被告无关。 该合同中所存在的安徽强力有限公司的公章,为原告偷盖,我方并不知情此合同的存在。 第二,关联性方面,被告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 出卖方甲方为王宏兵,周逢桩、秦宗友、范业到、范业强五人,买售方乙方为与齐志明、齐志好、齐志公三人。此合同书中并未涉及被告,与被告无关。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只涉及到合同上所列明的齐志明等三人与王宏兵等五人。故该不动产出卖合同与被告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并无关联。 综上所述,此合同与被告无关,被告无需履行该合同义务。 质证对象:第二组证据: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及变更信息、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因如下: 原告提供的此组证据表明被告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并拥有对汤沟镇字第000128号的房地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而原告涉及的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并不涉及被告。具体原因同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质证对象:第三组证据:原告付购房款凭证协议书、协议书 质证意见:1、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2、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义。具体原因如下: 该组证据表明,原告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不是此合同的当事人,故不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具体原因同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质证对象:第四组证据:被告内部控股股东合同 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因如下: 该份证据表明,作为被告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的王宏兵,周逢桩、秦宗友、范业到,范业强五人,并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隶属于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的公司资产,故其签订合同出售被告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土地上不动产给原告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行为。 质证对象:第五组证据:租赁协议 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原因如下: 该份证据是被告对自己不动产的处分,与原告无关。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一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案由纠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保全下列证据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请求贵院对上述目前在之处的证据予保全,以保证本案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二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487字20安证字第号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事项网络证据保全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相关"产品展示"中"通机系列"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进行网络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时三十分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由律师进行操作。律师通过互联网打开"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点击"产品展示"分别查找"通机系列"网页相关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对上述网页及相关链接进行了实时打印,共打印书面文档15页,操作时间自十五时三十五分开始至十六时三十分结束。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上述实时打印所得的书面文档内容相符。该书面文档原件保存于我处。

附复印件共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市公证处公证员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三证据保全公正申请书390字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质证意见书 XX县人民法院; 针对你院传真至我公司的,关于原告X燕诉被告XX平、被告XX市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财产损失的证据---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作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 ? ? 该案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而仅仅是提交了该认证书的发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原告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该份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是2010年1月16日,2010年3月2日开庭。直至开庭,原告方都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以前提交该份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在庭审过后才向法院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

物损认证书》的传真件,且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因此,原告方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传真件。贵定县人民法院向我方转传了该价格认证书的传真件。该传真件字迹模糊不清基本无法辨认。且在能辨认的部分显示其金额为 XX000余元。与原告诉请的XX0000余元相差甚远。以致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三,鉴于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出示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载明:“造成两车辆受损”的客观事实。其必然造成维修费用,只是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充分举证说明,该次事故造成的具体维修费用,以及这些维修费用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因此,我方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不予认定。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实际情况。我方认为,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客观事实,结合实际维修情况,产生的维修费用在XX000余元的范围内比较符合客观事实。 鉴于上述情况,我方认为;虽然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庭审过后又逾期举证,且只提交了模糊不清的认证书传真件。致使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我方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但鉴于原告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导致车辆维修费用,是客观事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举证原则由原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特别是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效力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诉讼阶段一般不宜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事后不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即使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采证。反之,不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或使侵权人自动改过。可见,证据保全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证据保全公证概念及其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有了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外货物买卖活动中达到法院不能达到的国际沟通作用、国际证明作用,对于维护当事

保全书证公证书

篇一: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篇二:授权委托书(公证保全)模板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手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手机: 委托事项:代为参与委托人诉纠纷案件之证据公证保全事宜。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篇三:保全送达文书公证告知 保全送达文书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后,承办公证员有义务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按照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相关条件,告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拟送达的文书内容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拟送达的文书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违背社会公德; (三)含有对受送达人威胁、恐吓、侮辱的内容。 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公证机构仅保全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不代理当事人送达文书。如果因为受送达人、送达地址、送达时间发生错误,导致送达行为没有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其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二)公证机构仅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对被送达文书的内容作出证明; (三)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代收人)的身份、权限的真实性作出证明; (四)当事人以邮寄送达和发送数据电文等方式送达的,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是否收到送达文书作出证明; (五)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是否接收所送达的文书和送达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中断诉讼时效)作出承诺或者保证; (六)当事人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公证人员不在送达现 场对当事人如何送达提出建议,也不提示受送达人(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应当自行要求受送达人(代收人)当场签收。如果出现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因为受送达人不在现场当事人采用留置方式送达或者送交给代收人转交的情形,当事人的送达行为可能无法实现其所期待的法律后果; (七)公证人员在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的过程中如果认为其人身安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威胁的,有权拒绝受理或者暂停办理或者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终止办理该项公证; (八)因送达行为

二审中对不是二审新证据的质证意见---律所成功案例

质证意见 一、对一审证据无质证的权力。 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力。一审是有举证期限的,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即视为上诉人放弃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从程序上说,应该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举证予以认可。 如果一审的证据拿来二审质证,无形中浪费了宝贵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权利得到救济的周期大大延长,上诉人恶意只打二审的,那一审法院将形同虚设,如果依此违反程序的质证意见作为二审判决的依据,同时剥夺了被上诉人对案件的上诉权。 二、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以质证。 首先明确一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上诉人无权对一审庭审结束前存在的证据再行使举证的权利。因为,一审时上诉人未出庭,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也没有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这些证据均不是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法庭也不应组织质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定案的依据,即上诉人应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以上证据均不应采纳。否则是严重违反程序,希望合议庭予以关注。 《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

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要对其中几个证据说明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强调不是质证意见: 一、工商查询: 1、如果正如上诉人所述,那么该证据在一审庭审时就已经存在, 上诉人拖延诉讼,一审拒不提供,应当视为放弃举证。 2、仅能证明,向被上诉人收取装修款的人与公章上主体不符,不 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二、展柜的进场单 不能证明展柜系免费取得,不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三、11月24日,交场通知确认。事实上,当时找商场沟通,告知因整体装修未完成,可以先装修,后等待开业通知,结果一等就是几个月都没有结果。 四、对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手中,取得不合法。恰恰证明的还给被上诉人造成的4500元大额的运费损失。 <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另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

建筑行业证据保全公证指引

建筑行业证据保全公证指引 为保障公司利益,规范和明确合同履行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取证工作,加强重要事项作为证据的有效性,特制定本指引。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出现重大违约事项需发出通知、保留我方权利而对方拒绝签收时,可采取证据保全公证方式维护我方权益。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包括:重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重要函件的送达,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我方重大损失的违约事项。 三、证据保全公证由合约办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对重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证据的保全,采取现场公证的办法保存和留取证据。 五、重要函件、通知的送达(如解除合同、撤出人员、设备的通知,代为拆除、搬迁的设备物品的清单等),采用送达公证的办法。 六、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 1、项目部向合约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合约部进行审核。 2、项目部履约监督过程中发现应当采取公证方式保全证据的,收集相关材料。 3、合约部审核或自行收集相关材料后认为可以办理公证的,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向公司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可以是市或所在市辖区公证处);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证据的保全,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所申请公证处的《公证申请表》; 2、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具体办理人员办理公证);

4、涉及证据保全或纠纷的合同复印件,证明与我方的利益关系;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办理信函、文书送达公证,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送达信函、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对方的地址、送达接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姓名等资料。 九、信函、文书公证送达前,应当向公证处公证人员介绍对方公司情况、接收人员办公处所位置、接收人员个人特征;信函、文书公证送达时,仍应当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称呼接收人的全名及职务,说明送达函件的内容和我方要求,要求对方接收人签收。对方拒绝签收的,由公证人员记录。 十、证据保全公证完成后,合约部应当及时向公证处取得公证书,并审查公证书的内容是否完全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要求。如有不足或遗漏,应当及时向公证部门提出,以便完善。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原告南昌市xxxx服务中心与被告南昌xx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案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被告提交) 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的证据 对证据1、原告南昌市xxxx服务中心法人证书一份,证据2、被告南昌xxxx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一份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权属及要约、承诺内容证据 对证据3、土地划拨使用权证书无异议 对证据4、《上市推介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理由:1、该证据未签署日期,无法证明其真实的形成时间,真实性、合法性均存疑;2、该证据从未以公告或其他任何形式向被告出示过,对被告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没有作为本案证据的资格,无法支持其证明目的;3、假如该证据作为原告的证据,该证据中原告承诺了租赁标的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间,而实际上原告至今未按完成承诺事项,恰恰证明了原告缔约的事实、不能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5、挂牌公告及附件《租赁合同》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理由:《挂牌文件》重大事项揭示中,原告承诺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为2018年3月31日。即原告承诺出租的房屋达到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法定标准,并在承诺的期限内按法定程序完成房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挂牌文件中指出“本次出租面积以本信息披露的面积为准。竞买人应于交易前到实地

进行踏勘、自行测量。实际面积与出租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但不影响成交价。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最终以本信息披露中的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即现场实地踏勘特指对出租面积部分,而不是指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踏勘。实际上,租赁标的物自挂牌以来一直处于施工状态,原告也从未提供或公示任何对“现状”的描述、图纸、影像等资料文档,《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及相关法律均明确要求,房屋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全部施工工作后方可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所以,“现状”应当以设计图纸为准。原告应当按设计完成全部施工,达到法定的消防验收标准和竣工验收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全部 验收。原告至今没有完成以上工作,恰恰证明了原告缔约过失的事实,原告的证明目的不成立。 第三组证据:被告中标事实 对证据6、《交易结果通知书》,证据7、《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2017年12月13日签署),证据8、《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2017年12月18日签署)三性无异议 第四组证据:租赁物符合交付条件事实的证据 对证据8:《关于变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培训楼使用功能的复函》(x规函【2018】97号)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1、该《复函》中明确要求按规定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即租赁标的还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完成规划手续。2、双方约定租赁的房屋用于开办酒店、办公,规划变更手续未办理完成,租赁物无法办理开办酒店和办公的消防设计审核等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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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来源:中国公证协会作者: 2009-03-17 (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 过,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5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 订通过) 第1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3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1)对书证的保全; (2)对物证的保全; (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4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5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6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标题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发文日期 1994-02-01 发文部门司法部 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的证据保全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安置,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让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证据促使的目的的和理由;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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