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清: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

陈世清: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
陈世清: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

陈世清: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

——法官集体嫖娼与司法系统腐败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

在位非其人,而恃法以为治,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

——王安石《上皇帝万言书》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礼记·中庸》

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而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肆无忌惮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

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肆无忌惮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

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空间频率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租源。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严重腐化堕落行为。司法系统腐败使法院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无底线破坏社会公正、强化扩大加剧社会不公正的充满凶险的陷阱;对于大多数不懂潜规则、不善于靠潜规则来打官司、打不起靠钱铺路以色铺路的官司的老百姓而言,走进这样一个陷阱有可能使自己人生和家庭带来比生活中遇到的不公平更大的不幸甚至灾难。事实证明:按丛林法则办案的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造成我国贪腐、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无法得到有效遏止的主要根源,是造成我国社会动荡的最主要根源!

所谓司法监督机制,狭义来讲无非就是法官互相监督机制、同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机制、上级法院的二审再审机制、检察院监督机制,广义来讲还包括人大监督机制、政府信访机制、纪委政法委监督机制。由于现代信息手段使人们的交往空间缩小,交往距离缩短到可以忽略不计,特别是同一地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过分强调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使这些表面上本来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长期交往和社会关系网的渗透中很容易形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日益紧密的“零距离”人际关系网,形成猫鼠同流的共同利益深层机制,形成眼前和日后互相照应、放长线钓大鱼共享大鱼的潜规则(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放大的、变相的徇私枉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官职务犯罪),任何一个关系重大利益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各方共享(黄松有案件说明这个“各方”甚至可以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大蛋糕。当一审二审再审每个环节的法官、检察官互相持有对方手机号码,政府工作人员、党纪工作者、各地行政首脑党委书记在办案时通过电话互相沟通协调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切割时,就会逐步形成一般老百姓无法撼动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司法腐败系统,一般老百姓想通过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来讨回公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拔着自己的头发想离开地球,比登天还难,比与虎谋皮还难,比骆驼穿过针孔还难!当法院选择性办案对上面交代的与地方政府部门有利益关系的或与本级法院、上级法院、某个法官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不立不裁”(笔者本人就有10多个案子遭到此待遇,有的放在法院立案庭已经超过两年。其中有的与地方党务与政府部门有关,有的如果立案审理可能会导致前面“审结”的错案翻案,而触犯审理前面案子的法官的既得利益,以致立案庭立案受到业务庭的阻拦)而老百姓束手无策使之告状无门被剥夺诉权、漏洞百出明显违法的“判决”“裁定”在司法监督的每个环节一次次被盖上合法的图章而畅通无阻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得到纠正、贪赃枉法的法官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不能得到处臵,老百姓一次次进城进京上访疲于奔命乃至砸锅卖铁倾家荡产都只能无功而返正义无法伸张、自己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当舆论监督被戴上“绑架司法”的帽子反过来被司法绑架时,一般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只能望而兴叹一声叹息:“包公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在保驾护航名义下官商勾结坑蒙拐骗是资本原始积累、资本原始积累是创造市场经济基础条件、创造市场经济基础条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经阶段、腐败是社会发展润滑剂的社会主导舆论环境与司法生态环境中形成的司法系统腐败使法官贪赃枉法徇私办案已经到了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寡廉鲜耻的地步,靠现在的法院来维护社会公正无异于天方夜谭。如果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一次次冲破,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底线被一次次打破,将使整个社会处于无法无天、有法无天的丛林状态,使老百姓严重缺乏社会安全感,使社会无法正常有序运转。此时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不复存在,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将从根本上被动摇。为什么说官司就是政治?因为司法腐败的后果是政治,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政治,根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政治。离开政治体制改革讲司法体制改革是舍本求末。

因此,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官在自身利益支使下做出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因而使冤假错案可以明

目张胆产生,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仅仅某个环节出现错判构不成司法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徇私乃至贪赃枉法的法官会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臵。有关方面之所以要极力掩盖司法系统腐败,是为了掩盖自身的政治腐败,是为了维护自身既得利益不想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解决司法系统腐败的无奈之举;自身生活在腐败链条中使其不识庐山真面目无法看到感受到司法系统腐败是其否认司法系统腐败的认识根源。因此司法腐败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是政治现象而不仅仅是法院等职能部门现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不仅仅使上海高院蒙羞,也不仅仅使上海蒙羞,而是使整个中国司法系统蒙羞。整个中国司法现状和此次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的发现曝光过程及前因后果说明,该事件既非偶然,也非孤立,而是中国整个司法系统极度腐败的必然表现。整个司法系统腐败说明,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只有民主化,才有可能对司法系统进行有效监督。司法腐败虽然使冤假错案成为普遍现象,但也不等于所有案件都是不公正判决。如果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无利可图(也许这样的案子现实上不存在,包括坐落于首都北京的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本质上都是法官为了放长线钓大鱼坐收邻里之利),或有利可图但错判肯定会被发现并得到惩罚,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还是会做到公正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司法系统腐败,另一方面每年还是会有法官被抓的根本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承认司法系统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的根本原因。法官不是法律的化身,相信法律不等于相信法官,把相信法律和相信法官划等号是偷换概念。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司法不公平的根源在于法官不公平,法官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不公平,司法体制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监督机制无效,在于使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无效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在于人民无法真正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人民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一看到网络反腐有效就出台各种规定对网络反腐进行限制的“人大”不是真正的人大,其“人大代表”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人大常委会”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样的“人大”、“人大常委会”不会对司法腐败起任何监督作用是必然的。人大代表真正通过人民选举产生就是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要做的,不是不相信法律,惧打、不打、少打官司,而是要多打官司。这有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味道,我们就是要在多打官司、全民打官司的过程中,让司法腐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司法腐败逼到墙角,在让各级大小法官在司法腐败中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使我们得以发现冤假错案得以产生可以得不到纠正、冤假错案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症结所在,同时收集司法腐败法官直接间接贪赃枉法的证据,从而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动建立健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至于贪腐的法官多行不义必自毙,不信,走着瞧!

来源:共识网

【真相大白】最高法四把利剑直指司法腐败

最高法四把利剑直指司法腐败 “从黄松有案案发到现在已经一年了,痛定思痛,我们对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不敢有丝毫松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中央纪委立案调查。该案不仅在社会上影响大,也在整个法院系统产生了很大震动。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态度鲜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决拥护和支持中央纪委的决定。该案促使法院系统开始反思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到法院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 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举措不断推陈出新:“五个严禁”规定出台、重新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网站、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建立司法巡查制度……众多举措直指司法腐败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 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全国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长51%。“这是人民法院近年来查处干警违纪违法力度最大、落实反腐倡廉举措力度最大的一年。”张建南颇有感触地说。 “五个严禁”防治司法腐败的猛药 去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前不久,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决定给予黄松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身边的人和身边的事,震撼着每一位法官的心灵,更是发人深省:应汲取哪些教训?有哪些远离司法腐败的好办法? 去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给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负责同志写了一封信。在这封信里,王胜俊要求:请你们于近日组织本单位人员集中围绕“司法廉洁”进行讨论,可结合有关案例,在受到警示教育的同时,重点查找人民法院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原因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廉洁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 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出台了“五个严禁”的规定。 张建南记得,“五个严禁”刚出台就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会不会是一场声势浩大的作秀? “不是作秀,而是硬碰硬。”张建南坚定地说,对腐败现象要保持“零容忍”,惩治腐败必须保持“高压态势”。 “五个严禁”出台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核查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法院干警640人,其中经查反映失实的308人,正在调查的96人,已处理完结或者作出初步处理的236人,其中,10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6人受到党政纪处分,101人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或受到其他处理。在被处理的人员中,还包括最高法院的8名干警。 廉政监察员诱惑面前扎一道篱笆 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9月25日表决通过,决定免去涉嫌收受巨额贿赂的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弢等10名法官的相关职务。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重庆法院“执行窝案”中被查处的10名法官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目前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一千个案例看腐败

从一千个案例看腐败 腐败犯罪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渎职舞弊、淫乐挥霍等犯罪的统称。针对严重的腐败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及同仁近几年来一直注意收集在全国曾产生较大影响的腐败案件共计一千多件,并仔细研究其动向、形成原因,从而提出如何防范的结论。 腐败犯罪的最新动向 与80年代比较,90年代的腐败犯罪有很多新变化,也有一些新的动向: 如今的腐败犯罪,犯罪分子的职务级别越来越高。据统计,从1993年起,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年递增9%左右,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官员年递增12%左右。90年代共有3万多名县级以上官员、两千多名地厅级以上的官员、90馀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因腐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全国检察机关1990年至1998年共受理各类腐败案件110馀万件,立案50多万件,涉案犯罪分子达60馀万人。其中,厅局级、省部级干部腐败犯罪的发案率明显增高。(见附表) 典型案例统计表 犯罪人职务判决 阎建宏贵州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死刑

张德元湖南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死刑 陈铭北京电子动力公司总经理死刑 郭子文中国煤炭销售公司总经理死刑 林国悌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局长死刑 李连维甘肃省机械工业厅厅长15年 谢鹤亭广东天龙集团董事长死刑 黄伟如湖北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15年 戴天敏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死刑 刘宜清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15年 金鉴明贵州对外经协办公室主任无期徒刑郭政民贵州省公安厅厅长死缓 建辉陕西省民政厅厅长9年 康辉人事部工资福利司司长10年 胡建学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死缓 陈同庆广东湛江市委书记死缓 曾锦城河南省周囗地区行署专员15年 朱胜文哈尔浜市副县长市长无期徒刑 欧阳德广东省人大副主任15年 铁英北京市人大副主任15年 黄纪诚北京市政协副主席10年 韩福才青海省人大副主任8年 李效时国家科委副主任20年

区司法局半年重点工作总结

区司法局半年重点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十二五”规划为引领,紧贴区委提出的“12337”发展战略,结合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了“12345”全区司法行政20**年上半年工作思路,即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以“讲政治、重法治、走基层、肃风纪、比绩效”为主线,完善社区矫正联动和法律援助协作两大机制,突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个重点,开展“平安广安、法治广安、基层基础、队伍素质”四项建设,努力提升广大干警队伍的“开拓创新能力,狠抓落实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能力,矛盾纠纷调解能力,基层群众法律服务能力”,竭力为服务跨越发展和小平同志110周年诞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围绕实效抓普法,大力开展法治宣传 1.大力开展“法律七进”活动 积极部署“法律七进”工作,订立了《推进“法律七进”工作责任书》,相关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签订了责任书18份,并将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在春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主题日,在街道、村镇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展出宣传板报,印发与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通俗法律读物,组织公证和法律从业人员在社区、广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充分发挥法制讲师团的作用,为学校和社区干部群众举办法制讲座,按照“六个一”的标准在乡镇(街道)部门、村(居)、学校等单位培育示范典型,大力推进“法律七进”工作。 1-6月,开展大型法制宣传23场次,展出宣传板报 150块,悬挂宣传条幅 200余幅(其中气球标语1幅),发放宣传资料(单)3万余份,举办社区义务法律咨询 2期,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1500余人次。 2.顺应普法领导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法治广安建设 成立了区司法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积极参与配合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依法治区工作的宣传力度。在“”、“依法治区集中宣传日”等重要时节在广场,社区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向市民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职工学法制度。每季度组织全体职工集体学习1次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应的

王艳艳 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王艳艳贺志明1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 摘要: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才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独立;法治化建设 一、司法腐败的根源 1.中国的法律传统是一种权利化和道德化的传统,一路传承下来的精神核心是“人治” 虽然在先秦时期有儒,法,道等诸子学说的争鸣,但也是君主王权统治的方式,方法而已。法在中国古代只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政体及其统治秩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和归宿”。尤其西汉时董仲舒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理论专制,使儒学在其后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始终是弘扬于世的正统大学,也是封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所以对中国的国民性有着深刻的影响,即使到了现代,人治理论,法的工具性理论仍深刻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政治社会生活,这就为依法行事带来的很多阻碍。总之,中国 1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研究(编号:09C1222)” 作者简介:王艳艳(1974—),女,湖南衡南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法律文化传统缺乏产生民主和法治的土壤和条件。在人治思想的统领下,寻租腐败的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中国近现代特殊的历史发展对中国司法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我国的司法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群众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经验,逐渐建立和发长起来的,因此,它一开始就走向了一条和西方法治化建构完全不同的道路,即人民化道路。正是为了突出人民性,旧的,也是反人民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才遭到了被彻底摧毁和完全废除的命运。于是,再旧的法律已经完全废除,新的法律尚未制定的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工作的依据从一开始,只能首先是政策的,其次是纲领的,再次是法律的,然后是条例,决议的,所以法律的普遍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上升为我国司法权适用的最高标准。 3.在我国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暴露的越来越严重 这和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不依靠法律而只是依靠党的政策,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司法实践不无关系,除此以外,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中,从一开始偏重都只是司法权的政治功能,即把它定位于国家的专政工具或刀把子,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它的实现社会公平的审判职能就受到相当程度的冷落,正是由于这种冷落,以致于到现在为止,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界定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应的司法权,并由此引发了一连串的问题:如何处理审判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与人大监督的关系,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等等。这就在体制上为司法腐败提供了空隙 二、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改革途径:司法独立 以法院体系为例,我们来研究一下我国司法独立所遇到的困境和相应改革

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的制度性因素及其改革(1)

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的制度性因素及其改 革(1) 摘要 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的腐败现象继续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没有保障。因此,反对腐败首先应当反对司法腐败,防治腐败也首先应当防治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和其他腐败现象一样,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意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应当肯定,我国已建立的前述各项制度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客观的说,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有的还不健全,有的不配套、不协调,有的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以至于我国的司法腐败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甚至在某些地方还有蔓延加剧之势。进行实事求是的反思和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还存在许多弊端和缺陷。因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改革 江泽民同志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

期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的腐败现象继续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没有保障。法庭是一个最应当公正廉洁的地方,如果这样的一个地方都不公正、不廉洁,那么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还何谈公正,何来廉洁!因此,反对腐败首先应当反对司法腐败,防治腐败也首先应当防治司法腐败。 尽管司法腐败已泛滥成灾,触目惊心,但理论界却羞于去关注它、研究它。一段时间以来,对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与司法独立,理论界乃至实务,总是津津乐道,高见不断;但对司法腐败都惟恐避之不及。时至今日,不仅研究司法腐败的著作极少见到,就是论及司法腐败的文章也是凤毛麟角。当前司法独立推进缓慢。司法不公仍比较突出,司法效率亦明显低下,这其中与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深化司法改革,就必须关注司法腐败问题。 说到司法腐败,1997年10月份,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仅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仅指法官、检察官,相应地,司法腐败也仅指法官、检察官的腐败。对司法腐败的范围作这样一个界

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大众日报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

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决定》指出,维护宪法的权威,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当前,我国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法律实施,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3篇.doc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3篇 本文目录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 司法局基层科年终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思路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范文及工作计划 回顾匆匆走过的一年,在局领导的关心下,在我们科周科长、鲍科长的指导下,在在座的全体同事的帮助下,使我能够较快地溶入司法局这个大集体,尽快地适应自己的角色,初步掌握基层科的工作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我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体会向大家做个汇报,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认真学习、学以致用。我在部队是从事通信工作,对司法系统根本就没有接触过,刚到司法局确实感到无所适从,怎么办?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只有通过学习,才能了解司法工作的特点,适应司法工作的要求,掌握做好司法工作的能力。记得刚到司法局的时候,正好临近春节,工作相对不忙,科长把xx年下半年的《中国司法》和《人民调解》、《司法工作实务》等资料拿来让我学习,经过半个多月的认真学习,对将要从事的行业有了初步印象。慢慢地接触科里的工作,经常和司法所的同志们打交道,对自己专业知识的欠缺也就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通过在工作中查找资料、向老同志请教,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积累,做到了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提升工作能力。 二、努力工作、做出成绩。基层科的工作比较繁杂,任务也比较多,既要做好上级交办的任务,又要服务指导好司法所。一年来,我共撰写了各类文稿70余篇、信息10余篇,下司法所调研学习近30多次。为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引导全区大调解工作走向深入。4月受局领导委托,撰写了《武昌区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施方案》,通过调查研究、向司法所征求意见、网上公示等办法,经过5个月的酝酿、几易其稿,该《办法》在10月正式实行,较好地完成了我们科今年的创新目标。在努力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全科同志完成了几次大型活动,如参与组织了年初的《武昌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工作大会》;4-6月份的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为7个司法所制做了标示、标牌、上墙公示栏共计58块,并把14个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档案装订成册,上报市局省厅;10月对社区主任和首调员的培训;《调解就是执法》法律知识竞赛。加班加点,配合其他科室,完成好突击性任务。帮助政治处完成党建《五个基本建设》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参与中南司法所人民满意站所创建活动等。每次都能较好地完成任务,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三、发挥优势、展示自己。我以前接触过电脑图像处理和幻灯片制作,可以做一些简单的处理,在今年《调解就是执法》知识竞赛和中南司法所创建人民满意站所活动中,充分发挥自己这方面的优势,连续加班几个晚上,制作出令人满意的幻灯片,为这两项活动提供了助力。 过去的一年是我走上新岗位的一年,有成绩,有遗憾。工作中存在着不少瑕疵,有待进一步改进;专业知识的学习没有深入,有待进一步加强。希望明年的工作在大家的帮助指导下做得更好!谢谢大家!司法局基层科年终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思路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2)| 返回目录

浅析司法腐败的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

浅析司法腐败的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姓名:王泽俊指导教师:周爱春 摘要: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就没有保障。因此,要坚决防治司法腐败。 针对目前我国的司法腐败问题,本文就其主体的特权性、形式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后果的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深刻地揭示了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 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制度和体制、监督机制以及社会风气等多个层面。应当肯定,我国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上已下定了决心、加大了力度、取得了成效,但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缺陷,尚需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及完善制度和体制、健全监督机制。 关键词:司法腐败;特征;原因;对策。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的廉洁与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能具有权威,社会才能稳定,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司法腐败,则毁灭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理无处说,冤无处伸,从而使人民丧失对国家、对法律的信任,人心背离,社会动荡。在我国,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左右。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丑恶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已经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的声誉,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消除司法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维护与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和强化监督职能已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一、司法腐败及其基本特征 对于什么是腐败,中国学者时运生认为:“中国当今腐败现象的实质,也就是公权私用和公权滥用”。 1此界定的“腐败”是广义上的“权力腐败”,而司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

浅谈司法腐败问题的预防及治理措施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611599509.html, 浅谈司法腐败问题的预防及治理措施 作者:梁宪东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 摘要:现阶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使我国的法 制化道路越来越宽敞,相关法律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但是司法腐败问题仍然存在,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也有现实条件的制约,更有制度体制方面的障碍,还有本身司法腐败预防措施不足以及司法人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等原因,因此,治理司法腐败必须做好提前预防工作,同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不断健全惩防司法腐败的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不断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才能收到较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司法腐败;反腐;思考 1我国当前司法腐败预防体系的不足 1.1司法体制设置仍然不够合理 司法体制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司法地方化,司法的地方化表现归根结底,是由于长时间的地方行政权力干预法院、检察院导致的,所以在有些时候后两者会处于被动地位。我国司法体制设置的现状使得法院部门原本是上下级的监督关系在某些地方表现为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司法地方化问题亟待解决。 1.2司法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在我国,专门性的监督机构缺少本该拥有的独立性。理论层面上,整个监督过程应该是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都包括的监督模式,因此现实中就只重视事后监督还是远远不够的,如若注意力重点都只在于追惩,可以说是监督方式错误片面。当前的情况往往是无人问责,因此监督机制就显得很是苍白。就我国目前司法领域所发生的腐败现象来看,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在处理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时很难从根本上查处,这些都与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有关。 1.3司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据调查,早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多不是像现在这种方式录取通过的,早期这些人大部分的学历教育、考核过程、职业训练,以及对从事司法工作的信仰在不同程度上相对缺乏,因此在从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挑战更大,比如说在面对金钱、权力时就很容易受到引诱,并且很容易为了一己私利就走上腐败的犯罪道路。另外,这些早期人员在任职期间缺少参与合理完善的预防腐败宣传教育活动。为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就需要进一步提高。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_以药家鑫案为视角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以药家鑫案为视角 肖 遥 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药家鑫案的解析,试论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司法审判需要监督,舆论媒体在对司法审判监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过度的媒体舆论,加上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其约束,可能导致司法活动受到影响。我们应正视舆论监督,但如何去调解舆论媒体和司法审判两者的关系是值得探讨。【关键词】药家鑫;司法审判;舆论监督 一、案例解读 被告药家鑫是一名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在回家的路上撞到被害人张妙。药家鑫在下车看查时,因担心被害人记录车牌号以后向其找麻烦,而从车上拿出尖刀向被害人连捅数刀,致使被害人张妙当场死亡。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媒体对药家鑫案的报道及影响 一个大学生,在撞伤被害人后没有及时救助,反而向其连捅数刀致死,其残忍的杀人手段受到了来自公众的愤恨。进而药家鑫案受到了来自各方媒体大众更多的关注。然而在刑事审判结果还没有出来前,新浪微博上已经出现了一个名为“药家鑫杀人案——民众投票审判”的民意调查活动,对药家鑫进行了“网民判决”。投票比列中,百分之九十的网名都选择了“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必须斩立决”。 的确,公民具有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然而公民在言论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于自己的言论所带来的影响。在药家鑫案中,张显作为受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的过程中,利用新 闻媒体发表了许多言论。如张显在博客 中写道500民村民签名要求判处药家鑫 死刑等。许多打着也是通过张显的微博 了解到:药家鑫曾花巨资美容,是“官 二代”“富二代”,药家有四套房产, 药父有背景等。这些对药家鑫及其家庭 进行描述的文章,最后被证实是虚假信 息。张显却对此解释说这些信息是从几 位新浪手机用户留言转载的。 我们无法从这些虚假的信息中去估 量这些信息对药家鑫案件审理产生了多 大的影响。事实上,这些言论的发表, 无疑误导了许多不清楚案件的人,信以 为真的人开始起哄,讨伐药家鑫。通过 媒体网络发表各自对药家鑫愤恨的言 论,进而难免不影响到案件公正独立的 审理。 在药家鑫案件中,对药家鑫故意 杀人罪的认定无可非议,但其实在量刑 上还是具有许多值得探讨的。1997年刑 法第76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 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 于药家鑫的自首及其悔过表现能否为其 免死呢?在最终的判决中自首这一从宽 情节也没有能挽救药家鑫的生命。对于 法官的判决我们无可非议,但是法官能 判死缓的情况下而选择死刑立即执行中 是否没有受到来自外界舆论的干扰呢? 我们很难去推测。但是我们从很多细节 都能看出药家鑫在杀人后悔恨表现。面 对自己的过激行为,药家鑫多次向被 害人及其家属表示忏悔,并主动请求父 母去看望被害人家属。当案件发生后, 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带了公安局投 案。面对媒体的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 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药家鑫父母也 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 伤害。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 张平选的采访中,我们能够看出被害人 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那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有这个必要 呢。笔者认为是否定的。药家鑫应该受 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 防犯罪。在药家鑫杀人案中,我们感受 得到假如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 智的独立审判,也许结果不一定是死刑 立即执行。舆论的浪潮在这场没有硝烟 的战场不可低估。 三、舆论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媒体报道 的方式增多,民众发表民意的平台也呈现 多样化的趋势如微博、论坛等。媒体在采 访报道的过程中,往往受到许多因素控 制。对于司法领域的报道,并不是所有的 案件都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媒体往往所关 注的是具有新闻价值和效应的个案。然而 就也就是新闻媒体所追求的经济利益的本 性,为了迎合大众的口味,吸引大众的 眼球,常常会带有感情基调的大肆渲染 案件事实。然而人们往往利用媒介的引 导作用,发表许多观点,在社会群体中 产生共鸣。当人们感性的去认知,往往 能产生舆论,而这些舆论(下转第72页)

区司法局年度政务服务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区司法局年度政务服务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上级部门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的目标,进一步巩固政务公开成果,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突出政务公开重点,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有力促进了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2015年政务服务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15年政务服务工作总结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贵政务办通2015]131号)规定的要求,办公室做好政务公开实施、政务服务等工作。在工作中,局长李善光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大家充分认识到,搞好政务服务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体行动,是增强行政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是接收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并定期了解政务公开进展情况,帮助出点子,想办法,解决实际问题,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完善工作制度。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相继出台了《一次性告知制度》、《否定报备制度》、《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为确保政务公开全面实施提

供了制度保障。 (三)严格工作考核。为防止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我局要求各股室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每月值班工作及考勤,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机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奖惩,纳入年度量化目标考核内容。对于不按程序办理或公开事项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弄虚作假、蒙骗群众,影响政务服务工作质量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严肃批评或处分;对工作做得好、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适当予以表彰奖励。 (四)狠抓工作实效。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的公开原则,一是设立固定公开目录、常规性工作公开栏目和临时性工作公开栏目,对群众关注热点,做到及时公开,及时更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二是在把我局的政务公开方案、政府公共服务基本信息统计表、政务公开工作体系统计表、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等进行公开。另外,我们还将财务收支等内容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常年公示。 (五)存在问题。一是存在网站内容错误的现象。二是部分内容链接不上的情况。三是信息管理人员不足。政务服务公开工作繁杂,而我局现仅有信息人员一人,而且是兼职,常常顾此失彼,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整改措施: 针对网站内容错误的现象,我局组织专人对近一年来的信息内容进行

论司法腐败的防治

论司法腐败的防治 赵威 内容提要:司法腐败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司法腐败不仅侵 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更加影响法院、检察院和法官、检察官的公众形象。对怎样防治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是众所纷纭,各有所长。在众多防治司法腐败的手段中,‘监督’是大家比较认同的有效手段之一。本文是通过对“司法腐败”根源性的解析,将现代科技和通信技术融合到审判过程中,从技术角度出发,建立一个平台——视频法庭系统,来论证“司法腐败”的防治思路和看法。 关键词:视频法庭、视频法庭系统、法官审案视频室、远程审案平台 什么是司法腐败?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这里,腐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利用公共权力或职权;二是非法或不正当地牟取私利。把这两层含义适用和限定在法院的审判领域和检察院的检察领域就形成司法腐败。即司法腐败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机构利用司法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在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腐败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大类:一是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暗中收取好处费保护非法经营活动等,当事人、律师与法官相互串通进行权钱交易,又称办“金钱案”;二是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三是滥用司法权进行创收活动,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经商办企业,搞有偿服务和变相收费,如法院办律师事务所等;四是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保护本地利益而不惜枉法裁判、公然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有意刁难甚至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判决等。如果说司法腐败的前两

种形式在世界各国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话,后两种形式则是中国转型期特有的司法腐败形式。司法腐败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司法腐败不仅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更加影响法院、检察院和法官、检察官的公众形象。对怎样防治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是众所纷纭,各有所长。这篇论文从另一角度,通过对“司法腐败”根源性的解析,将现代科技和通信技术融合到审判过程中,从技术角度出发,建立一个平台,来论证“司法腐败”防治思路和看法。 一、司法腐败根源的解析 20世纪末,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人,人们已经意识到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最大的腐败,为一切社会腐败的“保护神”。在我国大多数腐败是由于权力者的权力过于膨胀,缺少制约机制,缺乏有效监督,存在那些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群体,权利被这些人滥用所致。虽然,有时候某些腐败不是因为权力者自身的内在腐败,而是权力者的权力被其他腐败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使得该权力无法正常行使去制约其他权力的腐败,无法实现设置该权力的预期作用,而其他腐败了的权力通过控制该权力者使被控制的权力也卷入腐败旋涡,从而形成“权利腐败的循环”。而这一切一切的“权利腐败的循环”,大都应归结于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群体的存在,是他们为了获得不当利益,想法去接近权力使其腐败从而达到自身目的,同时也就形成——腐败。当然,我们也承认在不少的腐败中也不乏那些权力者因自身原因和贪心而主动的腐败。而且,当前的

“司法腐败”现象的一种解读

内容摘要: 将“司法腐败”置于严格限定对象和语境之内,并引入“司法腐败发生于其中的小环境”作为辅助性的概念工具进行解读,它包含着因“个人利益”与“对审判的影响”之间的相关性程度上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的类型,被看作是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互动过程和展开的博弈,其中内在地包含着抑制其恶性增殖蔓延的机制。 将“司法腐败”置于严格限定对象和语境之内,并引入“司法腐败发生于其中的小环境”作为辅助性的概念工具进行解读,它包含着因“个人利益”与“对审判的影响”之间的相关性程度上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的类型,被看作是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互动过程和展开的博弈,其中内在地包含着抑制其恶性增殖蔓延的机制。 [关键词]“司法腐败”/个人利益/对审判的影响/环境/博弈 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场合,所谓“司法腐败”是经常被提及的一个沉重话题。然而,从学问的角度去接近这一据称有相当普遍性的现象却似乎非常困难。除了一些个案的报道和感想式的议论之外,在笔者有限的接触范围内,尚没有发现真正把司法腐败作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论文或著作。关于腐败现象的一般研究,尤其是涉及腐败与经济转轨或政治体制改革关系的国内外文献提出的一些命题,相信对于司法腐败的研究都有参考价值(注:在笔者对相关文献的有限接触范围内,张曙光撰写的《腐败与贿赂的经济分析》是一篇包含着不少有益启示的重要文献,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第一卷),1994年;后收入张曙光著《中国转型中的制度结构与变迁》,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关于对该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及有关命题的运用,详见本稿下文的内容。)。但在围绕司法腐败本身的考察分析进展到一定层面或深度之前,这些命题的绝大多数恐怕也都很难简单地适用来直接解释说明司法腐败现象。笔者自2002年以来尝试着对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运作状况开展了一系列的实证调查(注:到目前为止,笔者已发表的实证调研成果主要包括:《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一)——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度的运作》,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第6期;《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五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载《北大法律评论》第六卷,第1辑;《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在这个过程中,也始终关注所谓“司法腐败”指的都是些什么情况、这样的现象究竟有多严重等等问题。尽管笔者未能找到某种可以对司法腐败现象做定量分析或系统研究的有效方法,但在不同地域的现场对许多法院进行的观察中,也逐渐积累起一些直观的感受以及对所获印象背后逻辑的思考。本稿试图开始整理这些片断零散的感受及思考,寻求构成某种可能将它们组合到一起并加以初步体系化的分析框架,以便为今后在这方面展开更深入的研究提供一个出发点。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与一般讨论腐败问题的文章不同,本稿试图采取另一种方法论路径。即不使用常见的“现象→原因→对策”结构,而着重从围绕“司法腐败”概念而展开的社会相互作用过程这一角度,来解读此定义本身以及定义与所指称的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在越轨社会学或犯罪学的方法论上,这种研究路径区别于所谓“客观主义”或“规范的范式”,属于“解释的范式”或现象学的方法[1](p349—362)。同时,本稿对于司法腐败现象的考察还采取了一种在“价值中立”的意义上尽可能客观的描述和冷静分析的态度。这种研究方法与社会学上所谓“纯粹的认识论”立场有密切联系。与研究对象“拉开距离”或将其相对化,把包含着浓厚主观性质的事物也作为某种客观的存在去观察,同时又保持一种理解的或解释性的视角,是本稿力图保持的方法论取向。这种取向往往意味着研究者不急于提出某种对策或政策性建议,而更看重认识关照对象事物及其内在逻辑,即更加强调“纯粹出于好奇心”的目的或意义。当然,这种研究取向并不一定与旨在获得有效对策的研究相对立,而可以理

2019年最新区司法局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文档【五篇】

====工作总结范文精品文档==== 售后年度工作总结 ★我们工作总结为大家整理的售后年度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工作总结 。 转眼一年又过去了,一年的工作繁忙并充实,回忆过去的工作,有成功的喜悦也有失落的遗憾,但更多的是对今后工作的期望,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坚持全局观念,做好本职工作 不论从事什么工作,坚持全局认识是首要的问题,现场技能服务也不破例。我以为售后服务工作的全局就是,“坚持企业形象,使客户对公司产物的称心度和忠实度最大化。”最大限制的维护客户的好处,是提高我们公司产物的中心竞争力的一个主要构成局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还也是对公司产物的宣传,以及对公司产物功能的谍报搜集,以便作出实时改良,使产物更好的知足现场的运用要求。 二、擅长沟通交流,强于协助协调 现场技能服务人员不只要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常识,还应该具有优越的沟通交流才能,一种产物良多时分是因为运用操作欠妥才呈现了问题,而往往不是如客户反映的质量不可,所以这个时分就需求我们找出症结地点,和客户进行交流,规范操作,然后防止对产物的不信任甚至对企业形象的损害。在日常的工作中做做到较好跟客户的沟通,做到令客户称心就是对公司品牌形象的有力宣传。 三、精于专业技艺,勤于现场察看 随着电子行业的不断发展,竞争不断增强,如何做好电脑销后服务,也是增强公司品牌竞争的强力底牌。作为一个技能服务人员,要在现场勤于察看、自力考虑、多与同事交流努力不断提高本人的营业程度。每次优异的售后服务,代表了客户对本公司产物进一步的信任。 四、技能常识程度与实践操作纯熟 在过去的工作中获得了一些领会,在工作中间态很主要,工作要有热情,坚持阳光的浅笑,可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间隔,便于与客户的沟通。尤其是对售后服务的工作,积极的思想和平缓的心态才干促进工作提高和工作的顺利,在售后工作中要有好的办法技能与判别力才干使工作顺利。 ============================================欢迎下载使用 ============================================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三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四章协作机制 第五章信息共享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5—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六)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第八条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环保部门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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