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社区矫正浅谈

莲都区社区矫正浅谈
莲都区社区矫正浅谈

莲都区社区矫正浅谈

福建警察学院法律094:吴菲菲

[摘要]社区矫正是中国正在尝试推行的一种法律制度。莲都区是在2006正式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在实行4年之后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处事方法。针对莲都区的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概念、工作流程等各个方面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并提出相关的工作改进,制度完善,使社区矫正能更为广泛的被大家了解、熟悉。

[关键词]社区矫正概念;工作流程;社区矫正改进;矫正目的

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概念,它起源于西方,盛行于当代西方各国,且为联合国的一些规则、宣言所认同。“世界范围内量刑的趋轻趋缓和非监禁刑的大量适用,加上中国刑法学者的推动,在中国已经掀起了一场刑罚目的的革命,这场革命胜利的标志——社区矫正制度在各试点城市的建立——已经得到理论界的承认和舆论的关注。”[1]

在这个大势所趋之下中国也开始推进社区矫正的建设。2003年社区矫正正式进入我国刑罚执行领域,目前,我国已有江苏、上海浙江等六省市先行启动试点工作。丽水市莲都区是浙江省的第二批试点区,从2006实行起至今已有四年的试行经验,相应的建立了一套完善有效的系统。从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刑满释放都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处理办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从客观的角度对丽水市莲都区的矫正工作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谈论。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并指出:“当规范使得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9]而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制度,体现了法治的公正与自由价值,切实尊重人权,保障被矫正者的应有权利。

二莲都区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

一、社区矫正衔接

(一)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的送达与接收

(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

二、社区矫正措施

(一)监督考察

(二)教育矫正

(三)考核奖惩

三、社区矫正终止

(一)期满终止

(二)收押终止

(三)死亡终止

莲都区社区工作流程图:

A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后,转送相关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B告知应当遵守的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初次谈话教育

C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由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对原有的矫正对象,缺少原判法律文书的,拟暂不接收;下落不明的,拟不予接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的要求进行。单处或主刑服刑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对其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其遵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况

D期间,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通过经常性的走访、检查,了解、掌握矫正对象遵守监督考察规定情况以及监督考察小组、矫正对象所在基层单位以及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并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具体困难

E考核内容:分类考核。管制、缓刑、假释对象全面考核;其他对象考核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方法,记分考核。规定月基本分10分,根据日常表现给予加扣分,随加随扣

F奖惩种类:奖励包括评选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减刑、假释;惩处包括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消(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G考核奖惩贯穿于社区矫正整个过程,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月考核相结合,符合奖惩条件的,随时予以奖惩

H终止的情形包括:期满终止、被收监执行或因再犯新罪被羁押终止、死亡终止。矫正终止后,司法所应当将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后统一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保管三莲都区社区矫正实际实行状况

莲都区是一个区级地,是以地方司法所为中心展开工作的。为了贯彻两院的《通知》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活动,莲都区司法局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对应措施。工作人员的调派,资料的派送,有关内容的学习,办公室的确立等等。莲都区不仅仅执行了上面下发的指令还根据地方特色采用了一些有效的管理法方法。就像苏力说的“利用本土资源可以超越传统,而不是恢复中国的法律传统,可以建立与中国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2]光光执行上面下发的文件,而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当地状况变通执行,很容易产生问题,导致任务无法完成甚至严重的法律后果。尤其社区矫正针对的是已经造成犯罪事实的还在服刑的人员,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出现新的更严重的犯罪,对地方造成巨大的伤害。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行: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监狱法>>的第17条、第25条有关规定,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莲都区司法局下属有十六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为:紫金、万象、白云、岩泉、碧湖、联城、太平、黄村、大港头、峰源、双黄、高溪、老竹、丽新、雅溪、仙渡。这十六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就是相应的十六个地方司法所,为了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莲都区在这十六个司法所都派遣了与当地相适应的司法工作人员,服刑人员的第一次报到就是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报到的。相应司法所应该验证社区矫正身份,查阅他携带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果发现有资料的缺失必须向有关机关补办将资料补齐)告知社区矫正的依据、内容、目的,并让社区服刑人员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将社区服刑人员具体身份、犯罪情况等资料上报给莲都区司法局矫正科进行建档,如果发生无人报到的现象也要及时上报以便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尽快的将服刑人员找到。

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有效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惩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教育、监督、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内容分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政治学习、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在从业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了管理更加方便快捷莲都区实行三级四等进行管理,具体为严管级、普管、二级宽管和一级宽管。

(一)严管级

严管级是针对特别难管理,重新犯罪可能性非常大的人员的特殊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或连续三个月累计扣分15分以上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考核评议在一般等级以上的方可升为普管。

具体表现为:1、每半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2、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3、司法所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4、必须参加司法所指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

5、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二)普管

普通管理是社区服刑人员刚刚报道时所采取的管理方式。是一种普遍的管理方式,是社区管理的一般标准。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二级宽管。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一级宽管。

1、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2、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3、每半月电话报到一次;

4、司法所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三)二级宽管

二级宽管是有良好表现的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相对自由,二级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自

定为二级宽管之月起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一级宽管。

1、每两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2、每一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3、司法所每两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四)一级宽管

这是管理中最自由的宽松的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3分以上的情况,则降一级管理。

1、每季度交思想汇报一次;

2、每两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3、司法所可酌情减免其参加集体学习或活动的次数和时间;

4、司法所每季度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三、监管期间违反规定将被处罚

为表公正,监管结果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社区矫正对象对管理奖惩结果有意见的,可以在3日内向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审,须在5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告诉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消缓刑、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

如果在社区服刑期间发生托管、漏管可以向公安机关建议取消缓刑、假释对其进行收押;发现余、漏罪或再重新在犯罪的由法院依法进行赎罪并罚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关押。

五种对象因违反监管规定被处罚的案例:案例:蓝某,男,莲都区高溪乡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执行期间,从2006年7月至2006年12月累计五个月未按监管规定每月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四、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

(一)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根据《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五种对象中成功减刑的案例:莲都区社区服刑人员毛某某原系丽水市公路段公路养护中心一名工程师,因犯受贿罪于2006年8月21日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社区服刑期间,其认罪服法态度端正、努力改造,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008年以来一直被评定为一级宽管;在2008年抗冰冻雪灾、山体滑坡、公路中断等各种抢险中踊跃参加,在四川发生地震后积极捐款并多次请愿到灾区抢修公路建设;其平时热爱学习,刻苦钻研技术,研究旧水泥混凝土路面改造技术获得成功,撰写的《二级公路泡沫沥青现场冷再生施工工艺》一文在2010年4月获得了全国交通科学科技成果创新二等奖。丽水市法院对他准予减刑七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的裁定奖励。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最高奖励,是莲都区首例,也是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中被减刑的首例。

五、档案的管理

社区矫正采取一人一档案原则,从社区人员报道之日起就建立起他的档案,直到刑满释放或死亡终止,司法局还须将其档案进行储藏,莲都区存放时间为十年。如果发生余、漏罪或再犯新罪,则将档案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自2010年起,副本将十六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自行保管,正卷上交由莲都区司法局保管,取消2006到2009的正副本都上交司法局的方式。这样保证了丽水市司法局检查时档案的到位,不会出现因司法所的档案都上交与司法局出现的无档案情况。也便于莲都区司法局的保存。

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为国家机密文件,工作人员不能随意泄露或大肆宣扬,造成服刑人员的困扰,发现的应按照工作相关规则进行处罚。

六、管理中的特殊情况

(一)委托管理

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一小部分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求外出上海、杭州、广东等地打工。这样一来就不可能实现在户籍所在地的管理,为了保障服刑人员合法的就业权利,莲都区采取联系服刑人员打工所在地的司法所或司法局将其档案进行转移委托当地的司法所或司法局管理,实现跨区域的监管。而这种服刑人员的刑满释放程序可由当地司法所或司法局全权办理后将其所有档案寄回或者让服刑人员回归户籍所在地办理,委托地须将其档案在服刑人员返回户籍地时通知当地司法所并将档案寄回。

(二)外出请假

关于服刑人员请假外出问题,社区服刑人员因病或因事须外出的可以向司法所请假。这是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规定服刑人员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向当地司法所报到,如超过3周没有报道则被视为脱管,须向公安机关报告,让公安机关进行通缉逮捕。所以为服刑人员避免出现脱管现象因根据实际情况及早地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一般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如果自己没有条件回司法所的(工作或住院)可由带管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手续。在莲都区出现一种情况,有一名社区人员的工作是火车检票员,负责的是丽水到杭州的检票,根据规定跨越地区是需要请假的,这样她必须每天都请假。莲都区司法局考虑到她是因为职业情况特殊,就允许她上交一份情况说明免除她的请假。以后有像她一样情况的可以上交一份说明,就可以免除请假手续。

四莲都区社区矫正的主要特征

一、刑事制裁性。是指社区矫正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刑事制裁的特征。社区矫正是在确认个人实施了犯罪之后,由审判机关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判处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措施,是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后果。社区矫正的惩罚性突出表现在:

1、社区矫正对象要服从管理和监督;

2、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和行动受到一定限制;

3、社区矫正对象不能行使一些权利;

4、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

二、非监禁性。是指不将社区矫正对象收押到监狱等刑罚机构中执行刑罚,这意味着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

1、仍然可以居住在自己的家中,在一定范围内过着自由的生活;

2、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保留着很大的行动自由。

3、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不会受到服刑的很大干扰,基本上还像被处以社区矫正之前那样,从事自己的工作,过着自己的日常生活。

三、社区参与性。社区参与性是一种双向的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社区参与即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所在的社区中的活动;另一方面是指广泛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矫正。

四、惩罚缓和性。社区矫正措施对犯罪人的惩罚程度较轻,与监禁刑或自由刑相比,社区矫正是一类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惩罚缓和性是与犯罪人的罪行程度相适应的。

社区矫正的惩罚缓和性体现了人类刑罚发展的总趋势,体现了对犯罪人的人道主义态度,也有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

五社区矫正的改进与完善

一、立法完善

现在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有的只是一些试行法规。在试行中已经发现社区矫正是中国法律必不可少的一步,它成功的减轻了公安系统的压力,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社区矫正的立法,应该从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执行两个角度来考虑,不但要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更要解决好在执行过程中与上位法冲突的矛盾。另外,上层各部门应该加大调研力度,多倾听基层的声音,进行通盘考虑,将非常有助于提高所指定法律的可能性。”[3]只有在立法上做到全面考虑,真正的做到法治,才能保证中国法律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

“可以考虑建立缓刑判决前报告或假释报告制度。即在法官作出缓刑判决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作出判决前的报告;同样,在决定假释之前,需由社区矫正工作者或监狱工作者作出假释前的报告。”[4]现在的社区矫正都是由公安机关或监狱事先通知司法局在什么时间,有什么人要到局里报到,需要接受社区矫正了。这样一来司法局就成了纯粹的接管处,

失去了了解了自己要接管人员与是否真的愿意接受监管这些人员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是不应该的,可以接受社区矫正的首先要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基本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人员。这一鉴定应该由各个机关共同参与的过程,而不是当当由公安或监狱说了就算的,这样有失公平。在这个追求平等的国度里我们应该尽量的加以完善。

三、加大监督力度

交由司法局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检察系统,难免会出现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有利于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化进程。”[5]每一项权力都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们不允许这种现象发生,所以健全的监督系统是不可或缺的。

四、加大各部门的合作力度

社区矫正不光光靠司法系统,还离不开公安、检察系统的配合。就像如果出现了漏管现象司法局上报给了公安局,可是公安也有不接管的权力,这样一来司法局也将陷入僵局。这就需要公安系统与司法系统的紧密配合了。不仅仅是这两个系统,检察系统的监督等等,只有所有部门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共同努力,中国的法治进程才能走得更快更稳。

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审判、检查、公安、司法行政等各方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稳定长效机制之中,有利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需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既有利于对他们实施针对性的社会化教育,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又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是新时期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扩大非监禁行刑比例,缩小监禁行刑比例,即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

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合理配置基层政法组织资源,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维护基层稳定工作;有利于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及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防控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现象,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

五、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中国解放人权推进法治进程的又一大进步。社区矫正的开展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犯罪人从原来的封闭式管理解脱出来,采用一种有一定限制但相对自由的环境中进行自我改造。这一举动大大减轻了监狱的压力,改变传统的重刑观念,提高人权思想,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27.

[2] 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P6 .

[3] 曹树彬:“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8期.

[4]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68页.

[5]黄健、徐彬:“和谐语境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析”,载《法学教育》2008年第9期.

[6] 《社区矫正实务》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2006年7月.

[7]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

[9][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0]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论》.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可编辑版】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工作情况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4月17日正式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截止7月9日,已完成交接工作,于7月10日起转入正常接收,步入常态化管理的轨道。全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166名,已经解矫71名,现共有95名。其中缓刑65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4人;假释12人;暂予监外执行的3人;管制的1人。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为了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起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制作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里要求的三个阶段,结合我们江北实际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天。以区委办文件形式下发了《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原则及目标、工作范围及任务,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并建立了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统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六项制度。同时我们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帮教志愿者名册。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针对这一现象,及时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参照试点单位制定了《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日后的规范运行。为了加强公安局江北分局与区司法局的联系,及

时制定并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名单。要求每个月,公安局江北分局各派出所的联络员与辖区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不定期地交流信息,交换意见,相互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和管理工作。今年还出台了《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档案的几点意见》。通过健全工作制度,达到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研究工作、协调问题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分类教育等一系列工作奠定基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江北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按委员会统一要求,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报请并同意,通过内部调整,成立了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科。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和人头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全力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各街道、慈城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由街道、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各街道、镇结合工作任务,将民政、教育部门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依法管理,注重实效。首先是注重公益劳动基地的建立。公益劳动能增强他们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回报社会,减轻他们的罪责感。目前全区共建公益劳动基地5个。主要以敬老院、公共场所为主,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落实每月2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时间。庄桥街道还制定了公益劳动出勤卡,以监督矫正对象的出勤率。在公益劳动过程中,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并能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为敬老院的老人赠送牛奶、饼干和日常生活用品。其次是组织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

浅谈对社区矫正人员如何犯罪分析

浅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分析 社区矫正工作是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仅仅通过管理、控制难以完全帮助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顺利回归社会,分析矫正对象的犯罪特点,有利于个性化的矫正方案设计,能有效预防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时,与社会联结时出现的偏离、中断、失衡现象的发生,是一种更具积极意义的矫正工作方法,能有力提升矫正工作的实际成效。 一、研究与诊断深入调查,多途径掌握犯罪动因 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复杂、情况各异,如何掌握矫正对象违法犯罪动因,是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应弄清的关键问题。 (一)看案卷细研,力求做到情况明、计划细。对矫正对象的认识,主要建立在法院判决后的法律判决相关文书、来自监狱或公安机关转交材料、少量法院判决前的审前评估委托书及起诉书副本等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在经过阅读案卷、了解案主自然情况及犯罪事实后,理清要素、为进行深入调查做好了详尽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深入访谈,以情聊活方法。在摸清案主自然情况,弄清了案由关联问题后,通过深入所属社区,进行家庭成员访谈进行情感的“磨擦”和“触发”。如对青少成年矫正对象家庭成员进行访谈,他们的犯罪原因多为“文化程度较低、受腐朽思想影响、法制观念浅薄”。深处细研可发现,他们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其所处的特定年龄段密切关联,其家庭、学校、社会等一些负面因素也对构成心理缺

陷产生不小影响。灵活的访谈方法,有利找出犯罪的本质问题,摸清其犯罪成因。 (三)推进人性化工作方式 为了能使矫正对象能尽快适应矫正环境,从感情上接受社区矫正,消除压力,争取心理认同。从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开始,就积极宣传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且处处为矫正对象着想,以充满人性化的关怀温暖和感动矫正对象。注重精神鼓励,同社区矫正人员谈家庭,工作、学习、困难、建议等方面,倾听他们的喜怒哀乐,耐心开导他们,鼓励他们,认真提出各项建议,从细节入手,让他们感到管理人员的亲和力,消除逆反心理,增加认同感,说出心里话。 (四)保护未成年人 大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时,根据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差,在法制观念缺乏的情况,结合他们的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教育背景和家庭状况等要素,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因人施矫。针对未成年人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相比,存在思想不成熟,自尊心强、行为更偏激,正处于青春叛逆期,在面对社区服刑期间的压力时,表现得更为焦虑、敏感的情况,在实施犯罪分析时,矫正人员要有尊重、真诚、关切的态度,用客观正确的谈话方式,引导其进行交流。其次针对未成年人普遍存在感觉自己低人一等,害怕与知道自己犯罪事实的人进行交往,也害怕学校、老师、同学、邻居知道后轻视自己。我们在实施矫正时,要求工作人员和帮扶人员一定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随意泄露犯罪事实,将知晓范围严格控制,努力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有利于未成年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篇一:20XX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曙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 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

浅析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关健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增强群众安全感,而且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相互推诿,社区工作人员执法身份模糊,执法受限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农村社区承担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城市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严重缺乏,工作队伍力量薄弱。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九项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臵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 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 础。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 内容有: 1、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 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l、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2、谈话教育(个别教育),告知矫正对象需遵守矫正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如思想且汇报,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同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等。 3、确定每个矫正对象的管理人员,包括司法员和民警、村责任人、监护人员,同时告知矫正对象平时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相互保持日常联系。 4、签订帮教协议。 5、签订监护协议。 五、制订矫正方案 通过与矫正对象的第一次宣告、谈话教育,对矫正对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根据矫正对象个人情况,同时结合矫正工作的常规性工作,制订矫正对象个人矫正方案,进行个案矫正。因五种矫正对象犯罪原因不同,刑罚种类不同,生活工作情况不同,各自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等,在日常矫正工中,应做到“以人为本,因人施矫”。在具体矫正方案的制订实施中,要按照矫正工作要求,既要落实常规性的矫正内容,又要区别对待,从实际情况出发,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1、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对策:通过各种激励措施,鼓励非法学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职教育,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取得法律专业毕业证书,以更好地运用于实践。地州应将精通法律的人员配备到社区矫正工作岗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应加强学习,精通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地州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专业水平。 2、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一是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24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违反禁止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27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在实践中,与公安的配合并不太顺畅。 二是法院判决时告知意识薄弱。虽然社区矫正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法院在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当庭写出《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但法院的告知意识不强,有些法院并不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有些法院虽送达书面文书,当事人往往是忙于签字,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 三是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滞后。 四是法院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执行力度有待提高,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不太规范。如个别法院对已经判处缓刑并正在社区矫正的人员,发现漏罪后,未按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实施数罪并罚,而是再次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对同一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二份判决和执行通知书,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执行。 以上这些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出现互相推诿和脱节的现象。 对策: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一是召开由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参加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座谈会,对各方的配合衔接达成共识。 二是再次明确并细化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职责,并由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将其履责情况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内容。 三是协调法院,强化告知意识。与法院沟通协调,法院在宣读判决后,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也进行宣读并告之被告人。这样有利于树立了社区矫正组织的权威,还能强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四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在法院设立专门协调社区矫正工作的联络员,负责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以及矫正工作其它事务。 五是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 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亟待加强。 (1) 对下发给社区服刑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内留存的相关文书随意进行涂改,尤其是对矫正期限进行了涂改。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随意涂改,有失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严肃性。对策:开展社区矫正文书质量评查活动,并将评查情况在全州进行通报,以促进相关法律文书的规范性。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代鸿宾任冰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浅谈当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新的服刑方式在缓解监所压力,减少交叉感染,节约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治病救人的人性化举措,能够让他们更早更快的地回归社会。随着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通过实际工作及基层调研我们发现中间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下面浅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个新事物,社会上的百姓并不了解社区矫正,需要我们通过大量的宣传来向老百姓具体说明。事实上,宣传与告知的工作,我们做得非常欠缺。笔者曾为找某镇司法所而向老百姓打听具体地址,多数老百姓问笔者是不是就是法庭,他们知道法庭在什么地方,但不知道司法所在什么地方,甚至有些老百姓回答笔者,他们没有听说过他们那儿还有司法所。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我们曾经期望通过有作为而后有地位,但是在我们努力作为之后,由于宣传力度不大,我们仍然没有争到多少地位,社区矫正管理权威不足。笔者在与被矫正对象谈及周围人对他被处以社区矫正刑罚后看法时,一些人反映,老

百姓不懂得社区矫正,他们只知道犯了罪要进监狱,否则就是没犯罪。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老百姓并不是十分配合,甚至有个矫正对象在被要求每月汇报时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还这么麻烦。”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还导致了另一个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难落实。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本意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公益劳动毕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有组织有管理才能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时,最初曾想组织集中性公益劳动,后来发现这样的要求不现实,调整为根据要求,保证每月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劳动的场所不强调在同一个地点,每次劳动的具体时间不强调统一,由社区矫正对象自由安排。然而,即使这样也不现实。因为社区矫正对象中,有不少人在当地没有工作,他们必须到外地去打工,接受罪犯打工的用人单位,他们并不一定认同这种做法,他们采取不放人的措施,让罪犯要么长时间回不来,否则就再也回不去。这又迫使罪犯不得不放弃公益劳动。 2、队伍不稳,缺乏专业人员,工作质量没有技术支撑。 我县不少乡镇的司法所的人员本来就不多,一般都在3名成员以下,而且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常规工作包括了民事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与政府配合的信访综治工作等,还经常会被地方上的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与司法所工作职责并不一定相称的工作。 社区矫正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司法所具体负责管理和教育方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

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际。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

社区矫正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社区矫正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得一个亮点,目前还处于试点时期.笔者通过对广东省、安徽省两个社区矫正服务站得调查,并从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民众三个角度,揭示社区矫正全面试行中存在得要紧咨询题,并提出具体得解决途径. [关键词]社区矫正;全面试行;咨询卷调查 到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推行已有八年,从广东、北京、上海等一些省市先头部队得试点,到全国部分地区社区矫正服务站得建立,社区矫正差不多进入了一个进展得黄金时期.课题组针对社区矫正全面实行中所存在得某些咨询题,对全国社区矫正服务站试点得其中两个(广东省和安徽省某区两个社区矫正服务站)进行了走访调查,对两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得成效和存在得咨询题喜忧参半.课题组成员对两地区得社区矫正工作,先后通过了咨询卷调查、收集数据、整理材料等程序.笔者从社区服刑人员(50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0名)及社区公众(100名)三个角度对社区矫正一线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社区服刑人员得矫治效果从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得目得动身,我们期待得是通过刑罚得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顺利回归社会.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服刑人员自我人权爱护意识较强,且对工作人员得认同度较高. (一)社区服刑人员自我人权得爱护意识较强.从收回得50份咨询卷来分析,其中200/0得人员觉得服刑期间几乎没有人权;70%得人员觉得有一定得人权,比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10%得认为没有人权,犯罪了就应受惩处.C由此能够看出社区服刑人员得自我爱护意识较强.在矫正期间内,服刑人员在主观上能认识到自己应有得权利,加上大多数社区工作人员也能爱护他们得合法权益,这在客观上也增强了服刑人员得人权意识. (二)对社区工作人员得认同度较高.调查咨询卷表明,大部分服刑人员抱着一种改过自新得心理,认同社区改造得工作方法.其中36人没有产生过抵触心理;11人差不多上没有抵触心理,认同并同意改造;2人间或抵触工作人员;1人曾和矫正人员发生冲突.从总体来看,服刑人员在心理上依然非常认同工作人员,认为他们方法得当策略适合,而且在朝夕相处中慢慢地增强这种认同感,从而形成一种自在得关系.服刑人员在同意教育得过程中,逐步形成一种良好得价值观.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得认识 从社区工作人员得角度看,他们对矫正工作得认识不同于服刑人员得.大多数工作人员能认识到社区矫正得优势,但认为对社区矫正得资源利用度不够. (一)普遍认同社区矫正得优势效果.调查咨询卷中,对社区矫正所具有得优势,6名工作人员认为更人性化,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得进展观;2名认为充分利用了社会得有限资源;2名觉得缓解了监刑得负面压力(详见表2).由此我们能够看出,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爱护了人权,启迪了服刑人员关注应有得权利和义务.一直以来,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占主流地位,社区矫正服务得新型方式得试行未尝不是我国司法制度人性化得一个方向,因为它更加注重“人”得概念和更关怀“人”得办法. 对社区矫正前途得看法,收回得咨询卷显示,80%得工作人员认为非常好,能够减少监禁刑得判决;20%特别支持,认为本不是非常大得罪名,改正就好.因此大部分工作人员依然比较看好社区矫正得前景,只是认为有关个人待遇、集体关注等方面存在被冷落和忽视得现象. (二)认为社区矫正资源利用度不够.在被咨询及我国现有得社区矫正资源状况时,矫正工作人员谈了许多咨询题.其中,30%得人认为我国社区矫正人力资源不足,应该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得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20%得工作者认为目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得合力还不够;40 010得人认为社区矫正凸显社会化得诸多环节薄弱,应加强社会辅助力量得建设;10%则觉得治理模式经验化,容易受到主观因素得妨碍,在矫正策略上得应用上不够灵活.目前,我国现行矫正资源特别缺乏,在矫正人力是以经验型人才为主,有专业知识背景得年轻工作人员少.在被走访得10名工作人员中,80%是经验型得,学历水平中等;20qo得

浅谈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浅谈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自2003年开始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如火如荼地开展。自2008年我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深刻体会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的发动整个社会力量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将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的一大亮点。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刑罚体系完善的表现。 一、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以人为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同等的人来看待。罪犯也是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社区

矫正制度的实施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表现得淋漓尽致。 (一)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社会宽容精神。而和谐的社会关系正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之上。社区矫正工作正是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宽容地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并且为罪犯的矫正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矫正对象在宽容中感受社会关爱。 (二)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如果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家庭生活的健全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促使罪犯更加珍惜家庭的温馨,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应负的责任,将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提高他们对家庭的亲和力,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从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 (三)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基本原则。我国刑罚的本质就是通过剥夺罪犯的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惩戒方式,达到教育的目的,所以说,所有的惩戒只是为了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其最终的目的是使罪犯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犯

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及对社区矫正的展望

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及对社区矫正的展望 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及对社区矫正的展望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及对社区矫正的展望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重大变革体现之一的社区矫正,在矫正过程中充分彰显了对罪犯的人文关怀,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此项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在这里我结合县基层工作现状,对社矫工作中的问题提一些建议。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现状 1.目前,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构建了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工作框架,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对矫正人员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居住地管理为主,对本区内人户分离的矫正人员视具体情形而定。基层司法所通过这三级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台帐,做到了一人一档,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省、市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在这几年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基层也不乏工作亮点。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为例,各司法所结合实际,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如针对青少年采取家庭联合帮教形式。为加强青少年矫正人员的管理,在建立社区帮教小组的同时,还将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家长列为第一责任人,共同负责孩子的日常帮教,更好地掌握了他们的

思想、生活动态;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矫正人员,采取人性化帮教形式,各司法所能够充分整合资源,尽可能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如矫正对象李某,生活困难,因为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家中尚欠数万元债务,却苦于找不到工作,经过所在地司法所多方联系,帮他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李某十分感动,表示今后一定认真接受矫正,重新做人。 3.矫正效果的初步显现,一是各级组织和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不再是停留在以前的监外执行没有人执行或不执行的错误认识;二是《社区矫正办法》实施以后,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方法,远安县98%的矫正人员能自觉服从管理,脱管漏管率在1%以内;三是矫正组织奖罚分明,权威有所提高。远安县所有矫正人员均视个人表现,按季度给予奖励或惩罚,日常考核常态化,制度化。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症结问题1.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似乎被制约在一种“纸质”、“文字”的工作上。一是对罪犯情况分析,空话套话多,不一样的罪犯分析结果几乎一样,体现不出每名罪犯不同于他犯的个性特征。在分析的内容上,仅仅局限于对罪犯所犯的罪名、罪犯的主观过错、犯罪后的态度进行简单的概括,而没有涉及到罪犯的性格、罪犯的过去经历、罪犯的人际关系、罪犯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罪犯与被害人、与所在社区的现实关系。二是访谈的内容被格式化为固定的几项内容,然后在应回答的部分分别填充少量的文字,如“我保证遵守管理规定”。三是矫正计划书的内容就是相关制度规定的翻版,而没有具体的运作措施,可操作性得不到体现。四是关于矫正日期的计算。罪犯被社区矫正应当从何时起算,应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吴玲(《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9期) 简要: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试点的一种行刑方式。文章简要叙述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找出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不足;社区矫正的奖惩力度不够。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执法主体的一体化;建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健全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从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社区矫正是典型的非监禁刑,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试点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执行中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执行权配臵更加科学的重要表现,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 经过几年的试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社区矫正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实施,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试点具体实施工作,公安警察积极协助,有大批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区矫正人员不足,而且体现了矫正的社会性。各地普遍采取了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手段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开展就业培训、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教育改造了社区服刑人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从2003年开始,目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17.1万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6.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0.4万人,重新犯罪率不足1%。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持普遍支持态度。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适用于社区矫正的5种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不是社区矫正对象的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调委会受理 当事人申请受理 调委会 主动受理 党委政府 指定受理 直接处理 分流或配合 有关部门处理 调查 调解调解未果 向 仲 裁 机 关 申 请 仲 裁 告 知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起 诉 或 签订协议协议不能 履行 制作调解协议 卷宗 卷宗存档 回访定期报告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 他机关委托受理

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流程图 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予以具体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解答、处理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 解委员会 的请求或 者根据需 要,协助、 参与对具 体纠纷的 调解活动 对调委会 主持达成 的调解协 议予以检 查,发现 违背法 律、法规、 规章和政 策的,应 当予以纠 正 总结交流 调解工作 经验,调 查研究民 间纠纷的 特点和规 律,指导 调解委员 会改进工 作 积极推动 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 作的改革 与发展, 不断研究 和探索加 强人民调 解工作的 思路与途 径

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流程图 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 以会代训、组织参加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培 训班等 拟定培训方案 安排授课人员及准备授课材料 基层调委会上报 参训名单 培训筹备,通知培训时间、地点 正式培训 培训小结及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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