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纠纷及类型

专利权权属纠纷及类型
专利权权属纠纷及类型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据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是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

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支付合理报酬,反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取得奖励和报酬。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该权利为署名权。无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均享有署名权。该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身权的范畴。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27687128.html,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释义】 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该法所称之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此,在我国专利权也包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发明专利权,根据嗒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授予的专利权。 假冒他人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是指下列行为:(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销售

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

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就专利侵权责任而言,在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带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并没有将其列为特殊侵权责任。可是,专利制度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相当完备、成熟之后才开始出现,进而被人们研究的。 在侵权责任制度中,专利侵权无论是从侵犯对象还是从侵害人主观状态都迥异于传统侵权责任中的条件。本文试图以专利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为线索,从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来探讨专利侵权责任,初步分析专利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 (一) 停止侵害 对于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形式而言,其构成要件只有一条,那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仍在继续。 所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可见,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侵害对象是有效专利 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取得的独占实施权,只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受法律保护。专利权期限界满的技术或者虽然期限未到,但专利权人拒交专利费而放弃的专利技术,都不受法律保护。获得中国专利的技术,被他人拿到外国去实施,也不会构成侵权。

2.侵害行为的目的是营利 出于个人爱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专利,不可能与专利权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不会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权的着眼点在于专利技术的物质回报,个人使用并不是为了工业目的,无损于专利权人经济收入,自然无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3.实施了违反法律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侵害专利行为的样态、种类。实践中侵害行为既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有间接侵权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实施专利。但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 凡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又不属于侵权例外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是主观故意,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一律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在专利侵权制度中的作用和意义相比于赔偿损失等,绝不可同日而语。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但在权利客体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领域中,这种观念必须改变。被侵权人到司法机关起诉侵权人,决不仅仅要求损害赔偿。他们会首先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权利所有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活动。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损失补偿的具体规定并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 (2008 年 3 月 1 日起试行 第 4 次会议审定) 为准确确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 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理知 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b5E2RGbCAP 一般规定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适格原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二、知识产权的共有权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可不追加其为共同 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 诉讼;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p1EanqFDPw 三、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 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许可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许可人不 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与许可人作为共同原 告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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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3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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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的许可人、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或公平竞争权利被侵犯的,按 特许合同约定的内容,参照前款规定确定原告。RTCrpUDGiT 四、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因以下原因发生变更的,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 (一) 权利人为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原告。权利人为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原告。5PCzVD7HxA (二) 知识产权因权属纠纷的处理而变更权利人的,由变更后的权利人作为原告起 诉。 (三) 在发生侵权行为至起诉之前,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权利人可以将指控侵 权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 发生在权利转让之前,持续至权利转让之后,转让人、受让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 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jLBHrnAILg (四) 实施许可合同期间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 为发生在权利许可之前,持续至权利许可之后,权利许可人、被许可人为共同原告。 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xHAQX74J0X 五、法院追加诉讼主体,一般限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追加共同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应当以查明案件 事实为前提。 六、两人以上涉嫌共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涉嫌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 络,或者有分工配合地实施某一环节的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各涉嫌 侵权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LDAYtRyK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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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问题

八) 优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的规定,司法变更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与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不同,变更判决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直接介入,可以说是司法机关替行政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扩大行政诉 讼司法变更权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63]。因此, 法学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呼声不断增强,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程序复杂冗长、诉讼定性不科学、循环诉讼难以避免、关联诉讼久拖不决等问题,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对此苦不堪言[64]的情况下,适当扩大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已越来越必要。同时,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中,确立司法变更权还具有快速解决纠纷、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 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 权保护焦点,是高新企业在知识产权修法过程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修法中的热点问题。对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纲要》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和“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 在我国大力兴建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下,围绕着是否通过导入侵权诉

讼中的无效抗辩实现对于“双轨制构造”弊端的克服又成了热议的问题[65]。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专门法院和司 法改革的试点法院,理应在这一问题上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可行性意见。笔者认为,这种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赋予司法变更权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专利( 商标) 复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两委”) 的错误决定,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一并要求重作,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03 年的数据,在该院终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决定的41 件案件中,就有11 件在专利复审委针对同一当事人及同一专利 权重新作出决定后再次进入诉讼程序[66]。另外,在现行法律下, 即使法院作出了专利权无效的判断,行政机关的专利授权行政决定也不自动撤销,专利权人仍可以依其专利权向其他主体提起侵权诉讼[67]。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过渡冗长, 既不经济又缺乏效率。理论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裁决本质上属于对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的效力判断,法院审理的核心也是民事权益争议,因此根据司法终局原则,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对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68]。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法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将专利无 效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来对待,专利行政复审机关不作为诉讼被告[69]。因此,赋予法院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司法变更权和最终决定权是具备法理依据的,且这种变更对“两委”具有普遍约束力,而非仅针对“个案适用”。

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侵权怎么维权 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最后,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索要赔偿和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权行为形态是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专利侵权的具体形态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二类: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满分试卷

1.统观多种养老保险制度,从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的方面来看,有()这几种模式。 √ A、个人投保、国家与企业资助型的养老保险模式 B、社会自我保障模式 C、国家统筹的保险模式 D、以上都是 2.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依法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 √ A、人身 B、肉体 C、精神 D、以上都是 3.()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 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原则 4.《劳动法》对()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 √ A、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B、劳动合同的期限 C、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D、以上都是

5.()是公民参加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和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条件和文化条件。 √ A、公民的政治方面的权利 B、公民的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C、公民的人身方面的权利 D、以上都是 6.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 √ A、享有著作权 B、享有部分著作权 C、不享有著作权 D、依情况而定 7.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 √ A、安定有序原则 B、团结友爱原则 C、遵纪守法原则 D、诚实守信原则 8.()医疗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它的举办通常是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的医疗卫生政策 √ A、健康保险 B、商业医疗保险 C、社会医疗保险 D、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保险

9.()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性条件。 √ A、依法享有特定权益 B、主要从事脑力劳动 C、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D、掌握专业技术知识 10.专业技术人员在权益保护发生纠纷或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自己直接与相对 人或侵害人进行交涉,或委托他人或律师与他人交涉,属于() √ A、自我保护或自我救济 B、调解或协调解决 C、仲裁方式解决 D、行政诉讼方式、民事诉讼的方式 11.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2.医疗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 √ A、普遍性 B、广泛性 C、适应性 D、针对性

2020年劳动纠纷起诉状(集合版)

2020年劳动纠纷起诉状(集合版) 劳动纠纷起诉状(精华版) 范文一:原告:刘××,男,30岁,原××公司职工, 住××省××市××镇××号。电话:××××××。 被告:××公司住所地:×××市××区 法定代表人:××,男,40岁,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 年月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书证_____________件。 范文二:原告 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籍贯______ 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案由: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27687128.html, 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这类纠纷的形成,从形式上看,有的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发生争议有关,有的与侵权争议有关。从内容上看,这类纠纷具有区别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特殊性。同时,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上的规定显得不甚明确,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上存在不同的做法,颇值得探讨。尤其是这类纠纷之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一个重大的现实困惑。对此,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2003年11月在全国专利审判工作会议的总结讲话中指出: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重大理论问题和立法问题,要由立法来最终决定。但遇到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区别情况来处理。有关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

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存续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 笔者结合审理这类案件所遇到的疑惑和争论,就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二、专利法上的专利权属之三种情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属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这三种形态的权利之归属关系。 一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专利授权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专利权后,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作为享有专利权的标志,专利权在形式上与具体一份专利证书的记载是不能相分离的,否则就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专利证书记载着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日起生效。专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是侵害无形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当规定的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一般化的规定,就是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商业秘密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这类侵权行为案件在法院的分工上,属于主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民事审判庭审理,不属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民庭受理。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费用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笔者认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费用赔偿额的时候,不可以一概以权利人广告费的实际发生额为准。因为广告费在不同的媒体、不同的时间段发布,其费用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如果仅仅为了一个发生在西部偏远县城的商标侵权,就在CCTV1的黄金时段发布一个维权公告,显然有过度宣传的嫌疑,如果权利人对这笔广告费提出赔偿请求,笔者认为,只能对其中必要的支出予以支持,这个必要的支出对于这个案例而言,就是在侵权地的那个县城的电视台播放同一维权广告的费用。所以,笔者认为,在确定消除不良影响费用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这种侵权所及的地域范围,广告的覆盖面应当与这一范围相当。 除了地域的问题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时间问题,到底做多长时间的广告才能达到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呢?这个问题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但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有关消除不良影响的费用问题也可以很好处理,那就是侵权人本身就是以某种广告形式进行侵权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以侵权人的广告费用支出作为其赔偿数额。虽然在一些国外的立法例中认为,权利人并不需要花费与侵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一、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标准按照下列顺序计算: 1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二、专利侵权赔偿法律依据 1、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提及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如果适用停止行为之请求权,是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但是可能与责任的范围有关系,主要是与赔偿损害的法律救济有关。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对于受害人具有利益的属性。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填平损失,即对受到损害的的合法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通过设置一种排他性专有权,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立法上应当考虑两者利益的平衡。 总之,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过错要件只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而与停止侵权无关。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以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代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用人单位起诉).doc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用人单位起 诉) 不服劳动仲裁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介绍的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用人单位起诉),仅供参考。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1 原告: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所:xxxx区和平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仲裁申请人),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庞各庄镇早花西巷x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x劳仲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 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虽然xxx(仲裁申请人)自xxx年6月11日起即在xx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张与xx公司(仲裁被申

请人)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说明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xx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承担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 2、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xx公司的员工提供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是xx公司的员工。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该承担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 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该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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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例1

专利侵权案例1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

劳动争议起诉状应该如何写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27687128.html, 劳动争议起诉状应该如何写 在现实的生活中,劳资双方出现争议是经常发生的事,出现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等方法进行解决。那么在诉讼中,劳动争议起诉状应该如何写?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就些问题进行解答。 劳动争议起诉状应该如何写 劳动争议起诉状范本 原告:上海xx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告:xx,性别X,出生年月XXX

身份证号码:xxx 户籍地: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 2、判决被告xx立即归还所借的公司笔记本电脑【型号: DELL(Inspiron1640M服务编号:BH7VZ1X)】及测温仪MT4、风速仪MS6250、温度计TES-1332A各一台;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原告单位的员工,于1998年11月与原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2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职6个月的请假申请,同年2月26日,原告公司总裁在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见证据一)。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15日至3月

27日,被告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公司上班(见证据二),在此期间,被告的部门主管xxx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2017年3月24日,被告突然电话告知xx,说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见证据三)。2017年3月28,被告来到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被告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被告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见证据四)。2017年4月1日,针对被告连续矿工等事实,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开除决定。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7月20日,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x劳仲(2007)办字第xx号裁决书。 一、原告并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事假 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见证据五)第三章第六条第(四)至(六) 项规定“员工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假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签名……如果每月事假超过56小时(7天),必须到地区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矿工处理。员工请病假必须在病假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司员工请假的事由有请事假、请病假等,具体方式、要求不一。2017年2月26日,公司总裁在被告xx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篇一: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琼瑶诉于正案、《红色娘子军》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等榜上有名。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和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创新性案例分别是: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案、“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案、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优衣库”侵害商标权案、“启航”商标先用权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案和《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案。(光明日报记者王逸吟通讯员薄艺) 【篇二: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辽宁子站讯 4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4沈阳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并公布了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78件,其中著作权类纠纷150件,专利类纠纷66件,商标类纠纷97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17件,技术合同类纠纷15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33件。案件呈现出侵权诉讼案件量大、案件新类型不断增加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 2014年度沈阳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李克忠、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案;陈斐与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孙巍、宁波苏博科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颖键侵害商业秘密案;崔美英与刘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侵害商

专利权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保护的概念和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的概念 专利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从行政和司法程序上保障专利权人依法独立自主地实施其权利,制止和制裁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专利的申请、审批、实施、转让等方面给予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法律保护的制度。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本上采纳了《欧洲专利公约》所体现的折中式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专利法》第56条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专利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就是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在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记载的内容、模型、样品确定,并仅仅限制在指定的产品类别上。

二、如何认定专利侵权 普通民事侵权的认定,一般是从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由于专利侵权也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因此其认定过程也应遵循该步骤,但由于专利其自身的特点,专利侵权的认定也有其特殊性。修订后的《专利法》在第57 条中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由此可以看出,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实施人未得到许可;二是有侵权行为,即实施了该专利。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先确定该产品或技术方案是否落在已有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从而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但《专利法》对于侵权行为的实施人是否要有主观过错并没有规定。 三、我国专利侵权归责原则学说的争论 对于侵害专利权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法学界也对此主张不一,至今未达共识,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学者认为,我国既然已加入世贸组织,则应根据TRIPS 协议的规定来确定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TRIPS 协议已明确规定,侵犯知识产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我国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有学者认为,首先,专利权具有无形性,不轻易为他人知悉;其次,专利权具有地域性,权利所辖地域甚广,通常是全国范围;最后,专利权具有延时性,从申请到获得权力往往要几年时间。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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