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运场站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道路货运场站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道路货运场站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XX/X XXX-XXXX

道路货运场(站)经营服务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road freight terminal

(征求意见稿)

XXXX -XX-XX 发布 XXXX -XX-XX 实施

ICS XXX

备案号:XXX-200X

DB11

目录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货运站(场)类别及站级划分 (2)

5 基本技术经济要求 (3)

6 作业规范 (4)

7 服务规范 (5)

8 管理规范 (6)

9 安全规范 (6)

10风险控制 (7)

11考核评价 (8)

附录A1(规范性附录)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与入驻站(场)经营的业户签订的

安全协议样本 (9)

附录A2(规范性附录)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货运站(场)执法监督检查项目表 (11)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道路货运场(站)经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货运场(站)的分类和站级划分、基本要求、运营、服务、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ISO 7001:1990,NEQ)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 12419 集装箱公路中转站级别划分、设备配备及建设要求

GB/T 18354 物流术语

GB/T 19946 包装-用于发货、运输和收货标签的一维条码和二维条码

GB/T 22263.1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开发指南

GB/T 51082 工业建筑涂装设计规范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JT/T 19 运输货物分类和代码

JT/T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385 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

JT/T 402 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T 481 道路货物运输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技术要求

JT 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T 619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主要考核指标

JT/T 620 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

JT/T 631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

JT/T 697 交通运输信息基础数据元行业标准

DB11/T668 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经营规范(报批稿)

DB11/Z384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DB11/T669 北京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规范

JJF 1275 《X射线安全检查仪校准规范》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道路货运站(场)road freight terminal

本标准所称道路货运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经营场所。

3.2道路货运站(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lat for freight terminal

利用Internet互联网络,基于多用户操作使用的,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及相关辅助业务的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

4 货运站(场)类别及站级划分

4.1分类

4.1.1货运站(场)分为枢纽货运站、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公路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货运交易市场和货运车辆停车场等类型。

4.1.2 枢纽货运站:列入国家和本市公路主枢纽布局规划,具有综合货运站和物流中心功能,在区域货物运输中具有枢纽作用的大型货运站。

4.1.3 综合货运站:具有仓储、理货、停车等站场设施,具备货物中转、仓储、理货、配载、配送、包装、装卸、信息服务等功能,可以提供整车、零担、集装箱等相关货运服务的综合性货物集散中心。4.1.4 零担货运站:具有仓储、理货、停车等站场设施,具备道路零担货物接卸、发送、中转、配送等功能,可以为定线、定点、定班(或不定班)零担货物运输提供相关服务的货运站。

4.1.5 公路集装箱中转站:具有集装箱中转运输与门到门运输和集装箱货物的拆箱、装箱、仓储和接取、送达、装卸、堆存的场所。详见GB/T 12419。

4.1.6 物流中心:从事物流活动的具有完善的信息网络的场所或组织。(详见GB/T 18354)

4.1.7 配送中心:从事配送业务,具有完善的信息网络的场所或组织。(详见GB/T 18354)

4.1.8 分拨中心:主要面向快递业、运输业,功能与物流中心雷同。(详见GB/T 18354)

4.1.9 货运交易市场: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设施,为承托运方提供货运服务交易服务的场所。

4.1.10 货运车辆停车场:依托货运车辆停车设施,为承、托运方提供货运交易服务的场所。

4.2 站级划分

道路货运站(场)站级核定应符合JT/T 402、GB/T 12419规定的要求。

5 基本技术经济要求

5.1 资质

5.1.1 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5.1.2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

5.1.3 拥有自有营运车辆的,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

5.1.4 从事危险货物仓储,应依法取得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5.1.5 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的,应依法取得通信管理部门ICP备案许可。

5.2 站(场)设施

5.2.1 站(场)内须设置满足需求的货物安检仪,安检仪符合JJF1275检测要求。

5.2.2 站(场)应封闭,有不少于两个以上的独立出入口,出入口应实行人车分流,单向车道宽度应不小于6米,并需设置自动或手动升降挡车杆设备。

5.2.3 应设置必要的、功能独立的供场站经营者、入驻业户,办公、存储货物、装卸货物用的设施和设备。如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等实施,叉车、地牛、托盘等设备。

5.2.4 站(场)内停车场应施划停车位及其地面引导标志标线,留有足够的行车通道,并保持其通畅。停车系统应满足GA/T761和GA/T992标准要求。

5.2.5 站(场)内应设置电子图像监控系统和设备,符合DB11/Z384规定的技术要求,应保持全方位、全天候动态监控。

5.2.6 应在进出站(场)处设置货运车辆超载、超限检测设备,并经质量监督部门计量标定合格。

5.2.7 应设置中英文对照的站(场)安全、服务标志、标识。标识、标志应符合GB/T1000 1.1和GB5768的规定。

5.2.8 应按照消防要求设置火灾监测、预防和应急系统,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留有消防通道,保持其通畅,并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5.2.9 应设置能够满足正常作业所需的供电、供水、供热、通讯、排污、防汛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其安全运行。

5.2.10 应设置公共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回收、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5.2.11 应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公共设施环境和绿化要求。提倡实行雨水回收、中水利用、地源热泵、光伏发电等清、新能源技术(装备)的应用。

5.2.12 可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维修、餐饮、住宿、商务等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与生产作业场所应分区设置。

5.2.13 仓储设施内不得擅自设置用于人员食宿的场所。生产作业场所内不得存放、使用燃气设备,不得动用明火、不得烧水做饭、不得有人员住宿。

5.2.14 设置内部及对外显示的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且应保持整体风格的统一。

5.2.15 仓储与停车场地坪设施应根据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和要求,应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涉及人身安全和维修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的称重结构和构件应加强防护。执行应符合GB/T 51082的技术要求。

5.3 机构与人员

5.3.1 应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安全防范队伍,负责站(场)内部综合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检查、监测、巡视和应急处置。

5.3.2 应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安检。

5.3.3 应设立专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专业环境卫生保障队伍,负责站(场)内部环境保护、卫生保洁、绿化及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5.3.4 应配备专职交通安全员,负责交通安全宣传、场内和进出站车辆疏导。

5.3.5 应配备专职货物储运装卸作业指导员,负责货物运输、仓储、装卸作业规范宣传,装卸秩序疏导、装卸机具设备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和仓储、装卸技术指导。

5.3.6 应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货运专业人员、车辆设备专业人员、仓储保管专业人员、设施维护专业人员、信息通讯专业人员以及经营、财务、安全、物业、统计等管理人员。

5.3.7 所配备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取得相关专业证书。

5.3.8 依法与所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相应劳动保障责任。

5.3.9 依法为所雇用的员工办理法定社会保险。

5.3.10 遵守国家和本市工资薪酬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科学、合理,符合行业特征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

5.3.11 依法建立并实行员工劳动保护制度,为员工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学习条件、休息条件和住宿、就餐、卫生环境。

6作业规范

6.1 运输、配送

6.1.1 运输、配送应执行JT/T 19、JT/T 620、JT/T 385、DB11/T668 等相关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6.1.2 危险货物运输应执行GB 18564、GB 12268、GB 6944、JT 617、JT/T 618等相关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6.1.3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GB18565、GB1589以及JT/T198相关要求和规定。

6.1.4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6.2 仓储、包装

6.2.1 存放货物应按照货物性质、包装形式、保管要求等,分类存放,有序堆码。

6.2.2 危险货物应单独存放,执行GB 12268、GB 6944等相关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6.2.3 货物仓储应采取有效的防雨淋、防污染、防虫(鼠)咬、防受潮、防变质、防冻损措施。

6.2.4 专线货物中转应按流向分线存放,防止错装错卸、漏装漏卸。

6.2.5 运输货物的包装及包装加工应执行JT/T 385规定的技术要求。

6.3 货物拼装

货物拼装应符合货物配装规则,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严禁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严禁未取得准运证件的禁限运货物与其它货物配载,严禁超限、超载配货。

6.4 搬运装卸

6.4.1 按照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搬运装卸作业。

6.4.2 危险货物装卸应执行JT/T 618规定的技术要求。

6.4.3 搬运装卸作业应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重不压轻,防止货物混杂、撒漏、坍塌、摔碰、散失、短缺、毁损、污染、破损和其它损失,严禁野蛮装卸。

6.5 信息服务

6.5.1 作业过程应使用货物标签,准确记录单件货物信息。提倡使用条形码、电子标签等货物信息记载方式。使用应执行GB/T19946的技术要求。

6.5.2 采集和发布的货运信息,应真实、有效、准确。

6.5.3 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货运交易服务,应执行JT/T481规定的技术要求。

6.5.4 自建信息服务平台应执行GB/T22263.1的技术要求。

6.5.5 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中规划与其他信息服务系统(平台)对接的,应执行JT/T 697应执行规定的技术要求。

6.6 其它相关业务

6.6.1 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通关服务、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服务和航空货物地面中转服务,应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6.6.2 提供道路货运代理服务,应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68规定的技术要求。

6.7 货物安检

应委托专业机构设计本站(场)的安检流程,并组织实施。

7服务规范

货运站(场)经营者及入驻业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7.1 应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站(场)内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7.2 应保持各种站(场)设施、设备性能有效、技术状况完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3 应对站(场)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公共设施故障维修响应时间不超过30min,客户报修的故障维修响应时间不超过60分钟。

7.4 站(场)服务人员应统一工装,挂牌服务,做到举止端庄,服务热情,使用文明用语。

7.5 站(场)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应为进入站(场)经营、作业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货源运力信息发布、货运交易服务、货物查询、物业管理等主要功能的信息服务。

7.6 在不影响业务作业的条件下,实行24小时卫生环境巡检和打扫制度。

7.7 应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营运车辆进站(场)从事经营活动。

7.8 不得垄断货源、封锁信息、强装、抢装或者扣押货物。

7.9 不得随意改变站(场)及其设施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7.10 站场内应制定入驻业户标志、标识的标准。

8管理规范

8.1 应对进入站(场)经营、作业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营运车辆的资质进行核查,查验相关资质证明,并登记相关台帐。禁止无证经营的业户、人员及客运车辆进入站(场)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活动。

8.2 应根据站(场)内停车设施的容量,适时控制进入站(场)营运车辆的数量,避免车辆拥堵,妨碍正常作业秩序。

8.3 应对站(场)内设施实行编码管理,编码应根据设施功能设置,简明、易识别。

8.4 应对站(场)内常住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登记相关人员身份及经营资质等信息,并与公安、运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8.5 应对进出站(场)营运车辆进行视频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180日;抽取部分车辆进行查验管理,具体包括查验并登记车辆行驶证件、营运证件、驾驶员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件相关信息,了解并记录装载货物相关信息。

8.6 应在站(场)内明显位置设置入驻站(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公示牌,公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站内位置编码等相关信息。

8.7 应设置服务投诉机构,公布投诉电话,设置投诉箱、意见簿,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处理服务纠纷和质量信誉投诉、举报。

8.8 应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诚信档案,收集并登记站(场)内常住道路货物运输等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信息,配合运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或评价。

8.9 应建立站(场)内经营秩序维护和各类纠纷协调处理机制,聘请义务调解员,妥善解决矛盾。

8.10 应对涉及站(场)内常住道路货物运输等相关企业共同利益关系的问题,实行民主协商或者听证,维护站(场)内生产、生活、安全和公共秩序和谐稳定。

8.11 应保证站(场)内停放的车辆以及装载货物的安全。对因站(场)管理责任造成车辆被盗、灭失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12 应遵守《会计法》、税法及相关财务制度,不得伪造、转借、倒卖和涂改专用票据和其它运输、财务凭证。

8.13 应建立和完善站(场)管理的各类台帐和档案,按照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8.14 提倡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8.15 应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进出站(场)。

8.16 入驻业户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

8.17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8.18 应对重点时段、运往重点区域和特殊场所的货物应进行开箱验视,检查中发现违禁物品、可疑物品或瞒报危险物品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

8.19 应建立交付环节收货实名和信息留存制度。要求托运人将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实行货物交付环节的收货实名制,运单所注明的收货人必须凭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方可提货,企业对于运单及收货人等信息应保留18个月以上,以备查询。

8.20 站场应在场站醒目处,如:场站出入口等出,设置提示标识,提示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货物。

9 安全规范

9.1 应建立由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站(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吸收站(场)内常驻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表参加。

9.2 站(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检查站(场)安全生产管理和站(场)内常住道路货物运输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9.3 应完善站(场)安全生产条件,对站(场)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站(场)内部妨碍安全生产的各种隐患。

9.4 应保证站(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站(场)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备、器材、标志更新及其日常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其它有关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9.5 应制定站(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站(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各岗位员工以及站(场)内常住道路货物运输等相关企业负责人。

9.6 应组织制定并落实站(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新上岗员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9.7 应定期组织对站(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岗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9.8 应督促站(场)内常驻道路货物运输等相关企业自觉遵守站(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不遵守站(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制定、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常住道路货物运输等相关企业应不予其进站经营、作业,同时向辖区运输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报告。

9.9 应制定安全生产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储存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9.10 应组织站(场)专兼职应急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实训演练。

9.11 应制定并落实站(场)重点安全部位防范和日常巡检制度,当日带班领导为总值班员,值班室负责人为值班员。安全管理人员应熟知重点安全部位及其防范要求,实时监控、记录站(场)重点安全部位防范和日常巡检情况,对异常情况、事故隐患和事故要迅速报告总值班员或值班员,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9.12 应建立与辖区担负安全管理相关职责政府职能部门的衔接关系和报告程序。

10 风险控制

10.1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须与入驻站(场)经营的业户签订有效合同,订立合同时,应与对方协商明确风险责任范围。附录A1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与入驻站(场)经营的业户签订的安全协议样本10.2 应利用卫星定位系统、计算机控制、图像信息系统等技术预防手段,规避或者降低安全和经营风险。

10.3 应对员工进行风险防范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技能。

10.4 应引导站(场)内常住道路货物运输等相关企业通过保险、保价等方式规避和降低运输和经营风险。

10.5 站(场)经营者依照本站场制定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业户进行例行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和处理记录。

11 考核评价

11.1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对照本规范内容规范经营行为。相关行业协会可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执行本规范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11.2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内容,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进行监管检查。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见附录A2。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

[2]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

[5]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294号

[6]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公告第84号

附录A1

(规范性附录)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与入驻站(场)经营的业户签订的安全协议样本

站(场)(物流园)入驻商户安全协议

甲方:

营业执照号:

电话:

地址:

乙方(入驻商户):

营业执照号:

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负有对货运站(场)安全管理的共同责任。根据双方签署的《仓储服务合同》的约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仓储服务,乙方入驻站(场)(物流园)(标的仓库所在园区)之安全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

一、设施、物品损坏保障规定

1. 入驻商户须在签订《仓储服务合同》之日起3日内交纳设施、物品损坏押金:人民币元,合同期满后设施完好无损,将在合同到期日无息退还设施、物品损坏押金。

2. 入驻商户须在《仓储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缴纳第1期仓储服务费用,同时,向我公司一次性缴付人民币元作为《仓储服务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二、入驻商户注意事项

1. 入驻商户须确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仓库的整体或部分转让及分租,或以其它方式致使任何人取得所使用仓库之整体或部分使用权。

2. 入驻商户须确保遵守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制订的消防、治安安全等管理规定,承担各自所使用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需履行消防报批与备案手续的业务应在报批后才可经营,合同期内出现任何消防安全问题及法律责任由入驻商户自行承担。

3. 入驻商户所使用仓库不得存储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等事故,应由入驻商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 入驻商户须确保仓库内外区域都不得出现明火,不能进行烹饪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在仓库内住宿;不得举行任何宗教或其它仪式,不得进行赌博或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5. 入驻商户不得在标的仓库所在的站场内内任何区域饲养禽类、任何种类的家畜。

6. 入驻商户须确保不得在所使用仓库内、外区域摆放重量超过地面安全承重标准的设备或物品。

7. 入驻商户须确保不得将其设备、物品或废物放置于公共区域阻碍公共区域、公共通道的畅通。

8. 入驻商户须确保不得在所使用仓库外及所使用仓库面向公共区域的玻璃窗内、外设置、张贴或

悬挂任何灯箱、广告宣传品、招牌标记、装饰、旗帜及告示等物品,我公司已书面批准除外。

9. 入驻商户须尽快通知我公司有关发现所使用仓库或所使用仓库内的公共设施或结构出现损坏、故障、火灾或水淹等事故。

10. 入驻商户须确保在对所使用仓库进行任何装修改动前,按照我公司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将相关装修图纸报送我公司审核。

11. 入驻商户须确保装修等施工不对所使用仓库的结构或公共设施等造成任何破坏,装修施工不得影响其它商户正常使用仓库,否则我公司有权责令停止装修施工,造成损失的入驻商户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12. 入驻商户使用仓库期间,仓库的防火、防盗、保洁、人员安全、卫生等由入驻商户自行负责,相关责任由入驻商户自行承担。

13. 本合同终止时,入驻商户应将所使用仓库的全部钥匙交回我公司,仓库内的各项设施、设备、装置应保持良好运行,仓库内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全部拆除恢复原样,否则我公司将代为施工达至《配置标准》,但入驻商户须支付有关工程费用。

14. 如我公司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时,入驻商户在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与我公司联系,或者虽与我公司联系但拒不交还所使用仓库的,我公司有权进入入驻商户所使用仓库并将其腾空收回,若造成财产损失由入驻商户自行承担。

15. 因我公司供电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临时停电的,我公司将提前通知入驻商户,停电期间入驻商户自行解决仓库供电问题。合同期内非我公司原因造成的仓库临时停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电力部门线路设备维护、故障维修、临时限电、政府指令等原因,入驻商户应自行解决仓库供电问题,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6. 供电公司供电电压不稳、线路设备故障等原因引起的,以及因仓库内部供电线路、电气设备故障等原因引起的入驻商户电脑、电器、装卸工具的损坏,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7.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下列事项的,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正常运作。

(2)水、电、空调、燃气、电讯服务供应的中断。

(3)火灾、水灾、虫害等所导致的影响。

(4)仓库内部供电线路或电气设备的故障,导致对入驻商户的电脑和电器等设备造成的影响。

上述规则条款入驻商户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入驻商户安全协议》作为《仓储服务合同》的附件之一,与《仓储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名:签名: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录A2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货运站(场)执法监督检查项目表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 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

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常烟规字[2006]19号 常德卷烟厂 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服务、效益”的指导方针,加强货物运输管理,规范货物运输行为,确保各环节处于受控状态,保证我厂货物运输质量,根据运输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各相关业务计划管理部门(包括分厂)、常德芙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芙蓉物流公司)、分厂运输部门和其他承运我厂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其他各多种

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的货物运输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企业经营资质管理 第四条芙蓉物流公司和分厂运输部门要根据《常德卷烟厂经营资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货物运输参运企业的资质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参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章业务与流程管理 第五条业务范围成品卷烟运输(含回购);总、分厂及品牌输出或直接对外让售烟叶及材辅料(转让)运输;分厂采购总厂控股的多种经营企业材辅料的运输;烟叶仓库之间的烟叶转库运输;采购烟叶、材辅料及设备(零配件)运输或其它物资中运输费用由总厂承担的物资(紧急物资和火车运输物资除外),以及运输费用由供方支付但需要我厂派车的物资运输。 第六条运输业务计划管理 (一)卷烟销售处负责下达国内成品卷烟、加工回购卷烟、移库卷烟的运输业务计划。 (二)国际业务拓展处负责下达出口成品卷烟的运输业务计划。 (三)物资采购处负责下达采购烟叶和材辅料的运输业务计划。 (四)物资供应处负责下达厂内转库烟叶运输业务计划,以及转让分厂材辅料的运输业务计划。

(五)设备工程处负责下达采购设备、备件的运输业务计划。 (六)企业管理处负责下达分厂非生产性零星物资,品牌输出、联营加工材辅料的运输业务计划。 第七条计划管理要求 (一)物资采购处有采购烟叶及材辅料运输计划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二)设备工程处有设备(零配件)运输计划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三)对总厂转让的烟叶及材辅料运输,物资供应处应根据企业管理处的计划要求和到货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将运输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对烟叶的转库运输,物资供应处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四)其它临时和零星物资的运输,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运输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第八条验讫单是运费核、结算的依据,是判定质量事故责任的依据,由发货方发出,承运方和收货方凭此单进行货物交验,各项内容必须清楚、无误的填写。 第九条运输流程管理:流程管理关键在于确认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做好货物手续交接,以便责任追索和考核。 (一)成品卷烟运输流程管理 1.财务管理处开具成品卷烟销售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一式六联。第一联抵扣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留存财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 20吨以上 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鲁交运〔2011〕39号)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 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 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 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 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 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 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要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止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构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事前向当地道路驼政管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运输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完整版本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2.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

附件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 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道条》和《货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管理规定告知如下: 一、经营业户 1、经营者须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应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含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2、经营者须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健全和落实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合法、守法经营,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3、经营者应按设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和车辆定期维护、检测工作,定期组织营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运输、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经营者需增加经营范围(项目或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应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变更许可申请。 5、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到期前,若需继续经营,应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6、经营者的经营(联系地址、业务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具体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等变动,应及时告知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及时更新。 7、经营者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所属货运车辆已全部注销,应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营运车辆 1、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应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并在《道路运输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营运车辆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齐全,并有与《道路运输证》相同的车辆照片。 3、营运车辆须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4、营运车辆应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例行保养工作,保证货物安全放置,防止货损货差及运输安全事故,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5、营运车辆每年的上半年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每隔六个月进行二级维护并检测(其中上半年可与等级评定一并进行,等级评定时间和二级维护时间应根据《车辆技术档案》内规定期限内进行,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二级维护逾期,依据法律法规,除责令及时维护检测外同时可处最高至5000元罚款。 6、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时应通过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进行查验,没有按照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没有正常接入动态监管系统的,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7、营运车辆完成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并经检测后,应妥善保管好检测报告及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在审验时,应随车辆技术档案到运管机构审核并盖章。 8、营运车辆应根据环保有关规定,及时淘汰“黄标”等老旧车辆。 9、营运车辆报废、过户、退出营运,应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三、从业人员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 米以上或宽度在3 . 5 米以上或高度在3 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 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2.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

2015年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测试题

2015年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 1、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2、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4、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1、规范我国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9、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11、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12、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14、《四川省道路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货运经营者使用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的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货运经营活动1 个月以上的,应当持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向驻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外省籍车辆驻川经营备案卡》,按我省的规定缴纳规费,进行管理。且《外省籍车辆驻川经营备案卡》应当随车携带,与该车道路运输证同时使用。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1、道路运输的立法目的是:( ABCD ) A、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B、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C、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ABC ) A、站(场)经营 B、机动车维修经营 C、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D、综合性能检测站 3、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道路运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ACD ) A、依法经营 B、公开公正 C、诚实信用 D、公平竞争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中坚持的原则:( ABCD )

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上海双友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运输安全 包括从受理到承运、装载、运输、交付客户、运费结算的整个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公司操作规程执行,包括受理货物的确认、清点、包装等详细检查。 2、驾驶员重点强调项目: (一)、受理与承运 (1)确认托运人法人资格及相关证件,必须合法有效,必要时留存复印件。 (2)确认货物运单内品名、编号、类型、包装等填写是否完整,并检查有无特殊规定。 (3)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货物运输,包括烟、酒、茶、打火机、丁烷气、杀虫剂、樟脑粉、摩丝、发胶、香水、汽油、柴油、炸药、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装载运输 (1)装载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不得离开车辆,负责监装监卸办理。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2)装卸货物在有坡度的地点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车的

有效措施。 (3)装载仔细核对货物数量、外包装是否完整,如有异议,当场提出或拒绝装车。 (4)装载完毕后锁好车厢,并在签收记录上双方签字认可。 (5)严禁超载。 (三)、行车运输 (1)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私拉货物。 (2)中途停车应在正规有专人看护停车场,人离开车辆必须锁好车厢。 (3)运输途中遇天气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遇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塔等容易遭雷击的地方停车。 (4)行车途中发生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 (四)、货物交付 (1)严格按照送货单上注明的送货单位送货地点卸货,严禁中途卸货。 (2)认真审核接货人,防止冒接。必须留对方证件复印件,并在托运单上确认签字盖章认可。 二、资金安全 1、必须加强现金管理,保证随车不带大量现金,可以办理银行卡和加油卡。 2、人离开车辆必须锁好车厢,车上严禁存放大量现金、箱包,应随身携带。 3、慎重加油,选择中石化、中石油的加油站加油,避免上当受骗,或者遇到危险。 三、人员安全

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上海双友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运输安全 包括从受理到承运、装载、运输、交付客户、运费结算的整个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公司操作规程执行,包括受理货物的确认、清点、包装等详细检查。 2、驾驶员重点强调项目: (一)、受理与承运 (1)确认托运人法人资格及相关证件,必须合法有效,必要时留存复印件。 (2)确认货物运单内品名、编号、类型、包装等填写是否完整,并检查有无特殊规定。 (3)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货物运输,包括烟、酒、茶、打火机、丁烷气、杀虫剂、樟脑粉、摩丝、发胶、香水、汽油、柴油、炸药、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装载运输 (1)装载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不得离开车辆,负责监装监卸办理。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2)装卸货物在有坡度的地点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车的有效措施。 (3)装载仔细核对货物数量、外包装是否完整,如有异议,当场提出或拒绝装车。 (4)装载完毕后锁好车厢,并在签收记录上双方签字认可。 (5)严禁超载。 (三)、行车运输 (1)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私拉货物。 (2)中途停车应在正规有专人看护停车场,人离开车辆必须锁好车厢。 (3)运输途中遇天气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遇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塔等容易遭雷击的地方停车。 (4)行车途中发生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 (四)、货物交付 (1)严格按照送货单上注明的送货单位送货地点卸货,严禁中途卸货。 (2)认真审核接货人,防止冒接。必须留对方证件复印件,并在托运单上确认签字盖章认可。 二、资金安全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安全生产,促进企业高效运作、经济发展,本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请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 3、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4、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6、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8、安全奖惩制度 9、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1、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单位:无锡禾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落实及对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根据安全生产总目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组织落实到位。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精神,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组织和监督职能部门开展各种形式,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特殊工种及驾驶人员的年度审验工作。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奔赴现场,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现场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按规定及时对负责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岗位责任制度 经理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依法经营,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负全部责任,树立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和经营会议,研究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进行经营活动分析。坚持安全第一,用户第一,服务第一的方针,组织开展各项劳动竞赛,重视职工的技术和业务学习。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按章缴纳各项税费。机务安全员职责: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管理,落实车辆维护保养制度,检查督促驾驶员做好汽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有关会议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车辆带病出车。如发现带病出车的要严肃处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确保交通安全。负责落实车辆的年检送检工作。驾驶员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病车,不开超载车,严禁酒后开车。加强安全行车意识,行车中注意礼让。按期准时参加安全学习。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驾驶技术水平

公司货物运输管理规定3篇

公司货物运输管理规定3 篇 公司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货运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障运输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运输规则》(部颁99),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公司内参与普货运输的所有人员及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业务受理第三条根椐托运人的承运要求,由受托人员在托运单上正确填写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联系方式、收发货人详细地址、起卸地、托运起运时间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条依照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对货物装、卸起点和运输线路进行袜实地勘察,制定相应的作业措施与方案,在双方共同确认运费、费用结算方式、特约事项、违约责任等运输合同中所包含的内容后,实施运输前的调度工作。 第五条对大批量、大宗的运输业务,进行商务洽谈,了解货物规格、重量、件数、核算报价及顾客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运输合同。第三章运输、装、卸准备第六条所安排的车辆必须是通过国家检测的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手续和证件齐备,行车装备及配套工具齐全的车辆。 第七条提供与货物类别、数量及安排承运车辆等相适应的装卸能力。包括:装卸机械、起重工或人工装卸工员及专用工具。 第四章装、卸作业第八条装、卸作业前,应付托运单、提货单及其它有

关证明,查单、货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对发货单与货数量不符、包装破损、货物受损等应与客户联系,如实签注,作好记录或托运人到现场监交,并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装、卸作业时,应根椐客户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及装、卸地的环境重要任务,严格按货物品质及标识要求作业,做到受载平衡、下重上累、宽高不超、轻拿轻放、不丢不甩、堆码整齐、盖扎严密、不渗不露,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条由客户自行装、卸作业的,应指派专人配合客户监装、监卸。对于装、卸作业方式有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坏的,应及时提出更改装、卸作业方式的要求或建议,并应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运行过程 第十一条运行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操作规程,正确选择道路、时间、车速;行驶中,做到先让、先慢、先停;根椐货物的装载情 况及运行概要求,在遇修路、通过桥梁、涵洞等应按双方约定的要求,先察看后再通行,确保人、货、车安全。第十二条行车中,要随吋检查货物的装载是否位移,检查遮盖油布及捆扎情况,保持货物及时运行中平稳,不移位。 第十三条随车的装卸作业人员,要在大厢内留出安全乘坐位置,不在车上打闹和睡卧,保证装卸人员的安全。第六章交付和结算工作第十四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由收货方验收完毕,在托运单上签字验收,交付完成,并及时将托运单返回调度部门。 第十五条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机件事故等

运输管理规范知识考题汇总

一:《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一)单选题 1、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开始施行时间是(C) A、2012年11月29日 B、2013年1月1日 C、2013年4月1日 D、2013年3月5日 2、《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经哪个机关通过生效?(D) A江苏省人民政府 B江苏省交通厅运管局 C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D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3、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被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下列对有关人员的类别表述涵盖不准确的是:(C) A、客运、货运的驾驶人员 B、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 C、道路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D、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人员 4、关于出租汽车新增,以下说法正确的有:(C) A、已经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以继续实施。 B、以无偿使用方式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C、以有偿出让方式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D、有偿出让所得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 5、《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义务,不包括:(A) A、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B、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C、建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共享系统 D、为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的驾驶员以及驾驶人培训教练员,出具相应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6、关于公交车的开行通车,以下说法不准确的是:(C) A、公共汽车客运配套设施已建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开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B、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以及营运服务规范从事营运。 C、因受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需要临时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经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 D、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获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应当在相关公交站点公告线路和站点的调整信息。 7、下列《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客运的陈述,准确的为:(A)

道路货物运输试题 含答案

东营市鑫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考试试题 姓名岗位成绩考试时间阅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20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 10日 B. 15日 C. 20日 D. 25日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A. 10日 B. 20日 C. 30日 D. 40日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名以上人员参加。 A. 2 B. 3 C. 4 D. 5 4、下列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的是()。 A.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B.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C.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D.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以下的罚款。 A. 2000元 B. 3000元 C. 4000元 D.5000元

二、多项选择题(30分) 1、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哪些材料。() A.《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B.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C.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D.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以下哪些制度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C.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D.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E.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F.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3、下列情形中,哪几项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并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 A.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B.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C.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D.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9 (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第七条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集装箱运输车辆; (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5日内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将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减少空车行驶,节约能源。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 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货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品质。 一、网络平台服务功能 (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

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二)功能要求。 1.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网络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 4.金融支付。 网络平台应具备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能,宜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5.咨询投诉。 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6.在线评价。 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功能。 7.查询统计。 网络平台应具备信息查询功能,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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