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税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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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VAT)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是一种流转税。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销项税额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热力、电力、气体等);2、应税劳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4、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例:死当物品、销售代销产品、寄销货物、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业务等);5、视同销售业务;6、混合销售行为;

7、兼营货物销售。

增值税税率分为五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7%、征收率和零税率。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理论增值税是指在未考虑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期间费用进项税额的前题下,根据产品的毛利总额或毛利率、计税销售收入结合产品的成本结构计算出来的同期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于工业企业,理论增值税有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可抵扣成本)×适用税率

=[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材料成本+不含税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产品毛利+对应产品生产人工成本+不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2.对于商业企业,理论增值税有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商品销售成本)×适用税率

=商品销售毛利×适用税率

在计算理论增值税时未考虑固定资产和期间费用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固定资产进项虽然对投入当期的税负影响较大,但毕竟是一次性的影响,在作为税负考核时剔除其进项税额对税负的影响,可使其与同期没有固定资产进项税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相比具有可比性;而期间费用进项因其在整个进项税额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故在计算本指标时,为了简化算式,节约管理成本,可忽略不计,但对于一些经营大宗商品的企业,如钢材、矿石、水泥、煤炭经销企业,由于其运杂费占期间费用的比重较大,故在对这类企业进行增值税税负考核时,要考虑运费进项对税负的影响。

(“理论增值税”这一概念参考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杨德松主编《偷税与反偷税博弈》第十一章)

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二)音像制品。

(三)电子出版物。是指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存储在载体形态

和格式主要包括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减免项目

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

减免税

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或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3%;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发票

什么是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专用发票构成: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分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帐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帐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帐凭证。

如何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开发票的最高限额: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由税务机关依

办税流程

法审批。

认证: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帐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存根联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税(CT)

消费税(Consumer tax)。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09年版)

营业税(BT)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征收范围比较广泛。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八)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

海归人员、农民在本土创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在市(地)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市)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税目和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空运输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营业税

二、建筑业 3%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保险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3% 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电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3% 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

六、娱乐业 5%-20%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壁球、网球等项目。

经营射击、游艺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20%

台球、保龄球、其他游艺项目,5%。

七、服务业,包括组织旅游,提供场所等,5%。

八、转让无形资产,5%

九、销售不动产,5%

1. 不足5年的住宅(包括非普通住房及普通住宅)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

2. 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转让,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营业税;

3. 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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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 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 【发文日期】1996-04-24 【实施时间】1996-04-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3.处级(含副处长级、下同)以下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进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3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4―7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的非领导职务设置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以下过税务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限额另行制定。 3.各级国家税务局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须报上一级批准后实施。 4.报批非领导职务方案。内容包括:(1)设置范围;(2)设置规格;(3)任职条件;(4)现编制总数及各层次领导职务编制数;(5)可设置的非领导职数;(6)首次拟配备非领导职数;(7)现有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人员数及对这些人员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中的处理意见;(8)实施的方法和步骤;(9)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报批表(样式附后)。 5.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审批和任命,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办理。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拟定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审批。 2.过渡培训。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过渡前的培训工作正在进行,大部分国家税务局是按照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进行的,有的国家税务局是自己组织的,只要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凡取得合格证书者,承认其培训资格。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壹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壹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运营的外籍、港、澳、台

国际税收基础知识总结(自己总结的)

国际税收基础知识总结 一、名词概念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G20:二十国集团 OECD:经合组织 ICT:信息和通讯技术 GAAR:《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2号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相关知识 1.国际上影响最大的是:《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发达国家普遍适用 《联合国范本》(UN范本)发展中国家普遍适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已有56个签约国,G20成员已全部加入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能正确反映经费支出,但收入或成本费用无法确定)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收入总额核定:(能正确反映收入,但成本费用无法确定) 应纳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核定利润率不得低于15% 按成本费用核定: 应纳税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率3.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征收:境外单位在境内承包工程或应税劳务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4.所得税境外抵免: 居民企业: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款均可抵免(直接抵免+间接抵免)非居民企业:只对直接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直接抵免)居民企业间接抵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5.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境外收入-境外支出后的金额,并入境内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入等,收入-支出后的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其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可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境内外亏损+盈利>=0,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境内外亏损+盈利<0,亏损>盈利的部分为实际亏损,按所得税法5年弥补 亏损<利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无限期向后弥补 7.符合间接抵免的条件:第一层直接控股>20% 第二层和第三层:相邻一层直接控股>20%且控股相加>20% 间接抵免公式: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

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培训系列教材

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培训系列教材—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培训系列教材—基础培训系列小企业会计必读》《小企业会计必读》习题集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第一章概述习题 1.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工业小企业标准的是()。 A.从业人数20300 人以下,营业收入300 万2000 万元以下 B.从业人数20300 人以下,营业收入300 万6000 万元以下 C.从业人数20100 人以下,营业收入100 万1000 万元以下 D.从业人数10100 人以下,营业收入100 万2000 万元以下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内容的是()。 A.利润及利润分配 B.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C.外币业务 D.财务报表 3.下列各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B.对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对投资利息收入不要求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 C.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计量标准 D.对小企业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小企业应遵守的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的是()。 A.会计主体 B.持续经营 C.货币计量 D.历史成本 5.下列会计科目,小企业不需要设置的是()。 A.短期投资 B.预付账款 C.坏账准备 D.累计摊销 1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所界定的小企业的有()。A.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B.金融机构 C.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D.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2.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A.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B.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C.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 1 月 1 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D.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3.下列各项中,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有()。 A.交易性金融资产 B.持有至到期投资 C.长期股权投资 D.存货跌价准备 4.下列财务报表,小企业编制的有()。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小企业部分会计要素核算与计价方法完全采用税法规定。其主要表现是()。 A.《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要素一般按历史成本计量,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也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B.《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 C.《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 D.《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有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6.下列项目中,既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又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的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的有()。A.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B.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C.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 D.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判断题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界定的零售小企业是指符合从业人数520 人以下,营业收入100 万500 万元以下的企业。()2.《小企业会计准则》所界定的小企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界定的小规模纳税人。()3.《小企业会计准则》所界定的小企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6.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可以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7.《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资产计量方面,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对任何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8.税务部门是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账建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解析解析的规定,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B 解析】《小

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流程

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流程 说到税务登记,有些小伙伴就一头雾水:什么是税务登记?为什么要进行税务登记?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有什么要求?新公司又如何来办税务登记?新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资料?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又是怎样的?今天小编就借此机会好好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税务登记的知识。大家一起来了解吧! 一、新公司又如何来办税务登记?新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 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公司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④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租房租赁协议、房产证) ⑤公司公章 ⑥经办人身份证 ⑦若为分支机构,还需要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议带上总机构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什么是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也可以称之为纳税登记,它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有什么要求? 1、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计,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人上交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自承租合同签 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流程 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全套资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原来由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将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该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以上介绍只是企业财税问题当中的一个小小的方面,但是却足以说明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在实际操作当中还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税收风险,这时就需要我们财务人员多去了解税收政策,税收知识,多学习不同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多和专业的税务筹划公司进行交流和合作,比如说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到黔之尚。

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课程编码:123304211 课程名称:国际税收 学分学时:3-48 适用专业:财政学 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课程是财政学专业的主要专业课,是把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纳税理论与实务融为一体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系统研究各类涉外经济主体在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问题,使学生运用国际税收知识的基本原理、方法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实践中,增强跨国经营管理和决策能力,完善专业知识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不仅懂得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而且还要使学生初步具备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探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课程一方面,理论研究要立足于国际化,用国内外最新的基础理论、最先进的研究成果来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强调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把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税收法规的简单罗列。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不仅懂得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而且还要使学生初步具备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探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课程的特点是理论性和实务可操作性较强,在教学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采用课堂面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加深对国际税收理论和方法的认识,提高学生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够在探讨实践运行中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通过本课程学习,应使学生掌握以下岗位能力: 1.全面掌握国际税收有关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思路,明确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法的关系,将国际税收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并运用于今后的实际业务和理论工作中去。 2.全面掌握国际税收基本理论、方法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生面临复杂的经济背景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3.有助于学生认识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运作规则,以及在国家经贸交流中应注意的国际税收方面的相关问题,培养学生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国际税务问题的能力。 4.准确地阅读与收集信息能力、流利的文字与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精确地数据分析与计算能力。 5.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达到财政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成为能够适应21世纪财政税收发展所需要的专门人才。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领导班子、领

办税指南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税务管理基础知识概述

税务治理概述 本章属于考虑的重点章,在以往的考试中出过单选、多选,也不止一次的出过简答题,本章分值一般在15分左右,考点分散繁琐,考生要注意在本章第二节“税收征收治理程序及要求”中今年新增加了审核评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治理这两方面的新内容,一般新增内容出题机率比较大,应特不注意。 按考试大纲的要求: 一、了解我国分税制财税治理体制,熟悉我国现行国税、地税税务治理机构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二、掌握税务治理的差不多规程,熟悉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差不多方法,税务检查的差不多形式,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熟悉在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税务治理体制 一、税务治理体制概述(了解)

(一)税务治理体制的概念 税务治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点,以及地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治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治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治理权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给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2.税收治理权 税收治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所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 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税收治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 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治理体制 1.分税制的概念 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治理体制。 2.分税制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点政府的事权范围。 (2)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点收入。将国家开征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 中央与地点共享税和地点税。属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 属于与经济进展紧密相关的要紧税种划为中央与地点共享税;属于适合地点征管,有利于调 动地点积极性的税种划为地点税。 (3)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直属中央政府,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点共享税的征收和治理;地点税务局隶属于地点各级政府,负责地点官税的征收和治理。 二、我国税务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熟悉) (一)税务治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点税务局,分不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点共享税和地点税的征收治理工作,从而形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点税务局相对独立的税收治理组织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治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治理的职能。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治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

2016年税收业务知识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税收业务知识测试试卷 :单位:得分: 注:题中未标明时间围的,均适用现行税收政策。相关税率表附后。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20题,每小题0.5分,共10分。)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月起征收房产税。() 2.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3.金三系统上线以后,不再需要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只需登记房屋、土地税源信息即可。() 4.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5.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且有合法凭据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7.税务机关拍卖扣押的欠税单位的房产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8.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9.目前,我国仅对列举的资源征收资源税。()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11.营改增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应包含增值税。() 12.纳税人占用耕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13.“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注册资本金额。() 14.按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的,可以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15.纳税人未在规定纳税期限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以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按季申报。() 17.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18.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9.某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它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2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费依据为本地区上一年度平均职工工资。() 二、单选题(共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图

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一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试行)》. 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接受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发证: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确定管辖的税务分局(所),由申报征收窗口收取登记证工本费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审核填写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内容与税务登记表有关内容是否一致,符合要求的,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核定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4、发放证件时,对符合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由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相关证件后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如果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申报征收窗口征收罚款,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6、建立纳税人档案,对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注:对于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置的服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时,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 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税务登记流程

人生不能留遗憾 税务登记业务流程 一、设立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纳税义务发生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核发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根据证件和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打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表》签章后,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并告知纳税人相关的后续涉税事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临时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目前只登记,暂不发证。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知识分享

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演变 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和“分税立法”两种形式。“综合立法”是指将各个税种之全部或共通的实体事项、稽征管理和救济程序都纳入一部法律中。“分税立法”是指个别税目单独制定税法,在各个税法中对实体事项、稽征管理等程序均进行规定。“分税立法”有助于单个税法的制定和修改,但在税法中容易形成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规定,从而造成规定的分歧和矛盾,不利于纳税人纳税和征管的实施,因此各国大多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其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分到合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制极不健全。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税收法规之中,原则性较强且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在这期间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施的这种税收征管体系太过于分散。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税收征管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了健全法制,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和不规范的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4月发布了《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对分离,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立法的基本雏形已经建立。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条例慢慢暴露出来一些缺陷,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不统一、不规范;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立法层次低,征管手段软化;内外税分别适用两套征管制度,缺乏公平性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宪法等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原《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于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收征管法》,并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篇一: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我于5月20日至6月18日参加了全省国税系统稽查业务培训班。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税收稽查业务培训,我感到收获是多方面的。能 克服了畏难情绪,学到了许多业务知识,提高了稽查技能,增强了 干好税收稽查工作的信心,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通过学习,更新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学到了多种处理税收稽查业 务问题的方法,增加了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 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学习了《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党 风廉政建设专题》、《企业所得税政策》、《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 组实施》、《虚开发票案件的取证要求》、《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 实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增值税扩大抵扣业务讲解》、《国际税收管理(避税、反避税)》、《税收行管法疑难讲解》、《防 范稽查职务犯罪若干问题》、《涉嫌危害税收行管犯罪案件取证要 求和方法》、《消费税政策完善要点讲解》、《协查系统及辅助查 询工具》、《会计电算化软件介绍及技巧》、《稽查查账软件的应用》、《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房地产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实务》、《税收执法风险及防范》、《出口退税业务与稽查实务》、《稽查干部心理调节》、《增值税基础知识》等课程,通过对税收 案例的分析受益非浅。 作为一名税收稽查工作人员要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知识,还要懂 得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工作方法的灵活运用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和 技能,真可谓包罗万象。 通过学习,我认为,这次培训内容全面,针对性强,非常实用。过 去一些概念和一些新知识点比较模糊,经老师的讲解,都基本弄懂 弄通,为今后提高实际工作水平提供了良好的知识储备。 在学习中《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中深刻了解了十七大的主要内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什么,对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特”在何处、需要什么样的“特” 。党的十七大 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xx同志代 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回顾了过去5年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开展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办理企业税务登记证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新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合法税务登记证和副本(纳税人领取零食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企业税务登记证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1481604891国际税收 简答论述

国际税收税收13-1班 简答题: 一.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是什么?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 2.税率的差异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3.同时实在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三.列举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应对措施 1)利用国际避税地。 措施:(1)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2)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资。 2)滥用税收协定 措施:(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措施:实行不同的资本弱化法规限制利息的扣除。 4)通过移居到避税地或低税地区避税。 措施:(1)对于自然人移居,有些国家采取了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 (2)对于法人的移居,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5)通过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措施:(1)外国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后,分公司过去的亏损所冲减的总公司利润必须重新计算清楚,并就这部分被国外分公司亏损重建的利润进行补税。 (2)限制本国居民公司向非本国居民公司转让经营业务的方法阻止本国公司将国外的分公司改组为子公司。

四.住所与居所的区别是什么? 答: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与住所相比,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而各国对居所的认识和判定标准并不很一致。但一般认为,居所与住所至少有两点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供个人长期有效使用的房产,该标准强调的是人们居住的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但并不强调其在此长期居住的意愿。 五.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4)组件内部保险公司。 (5)资本弱化。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六.避税和偷税有什么不同? ①偷税漏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论故意或无意的行为,做虚假财务报表,隐瞒利润,达到少缴和不交税款的目的。 ②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的获得税收的优惠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 ③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之间的区别在合法与违法。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政策法规特有的优势资源进行的发现和利用。企业合理避税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 七.所得税的管辖权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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