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的自然排烟1

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的自然排烟1
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的自然排烟1

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工程设计有关问题探讨

中国消防在线| 时间:2008-01-17 | 文章来源:山西吕梁| 作者:山西任丽丽

摘要:探讨了高层建筑内的防排烟设计

关键词: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高层民用建筑已从大中城市发展到中小城市,并且朝着大型化、高层化、多功能化的方向发展,火灾所带来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越来越大。而在大量的火灾实例统计数字表明,火灾中爱烟害直接致死的约占80%以上,在高层建筑中,由于烟囱效应作用的影响,由于火灾产生的烟气浓度黑、温度高,危害性比一般建筑更加严重。如何使火灾时烟气少生产甚至不产生;如何使火灾烟气控制在火灾发源地而不蔓延扩散出去;如何使火灾烟气迅速地最大限度地排除到安全的地方;如何在疏散通道上保证实现防烟安全区,这些问题使防排烟工程设计成为建筑防火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工程设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施设置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中规定:凡建筑高度度超过24米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相连的且高度超过24米的裙房当中没有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地下一层、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夜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设有地下商店的建筑均应进行防、排烟设计。需要设置防排烟的部位有:1、防烟楼梯间及

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一类建筑和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封闭式避难层;3、设置在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4、设置在地下一、二层的商店。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排烟设计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排烟方式有自然排烟和正压送风防烟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在同一部位仅可以使用一种,不可两者并存。

1、下面根据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防排烟设施。

(1)超过50米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防烟楼梯间仅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如设有窗户必须为不可开启的固定窗户;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50米以上的部分只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如设窗户必须为固定式窗户,50米以下部分可利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2)超过50米的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除外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根据情况不同,采取的方式和位置不同,见下表:

2、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

(1)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小于3平方米。

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时,朝同方向开窗面积前室不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小于3平方米,阳台、凹部为敞开式阳台、凹部。

3、排烟口、送风口设计要求

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其排烟口即为可开启的外窗开口部位,一般应设置在距顶棚800毫米处,不应布置在下方,设在上方的可开启外窗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窗户开启方式宜采用翻转式,且不应采用下悬式开启外窗,开口面积应达到自然排烟的条件。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口,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一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风口可采用自垂式百叶风口或常开的双层百叶风口,当采用常开的双层百叶风口时,应在其加压机风机的吸入管上设置与开启风机联锁的电位动阀,送风口上缘离地板面的距离应为顶棚面高度的二分之一以下,前室的送风口位置宜设置在前室通向走道门的对面,楼梯间的送风口设置宜设置在前室通向楼梯间门的对面。

三、走道的排烟设计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中仅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的走道应设计排烟设施,走道的排烟方式有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两种,这两种方式可以同时存在,但应注意设计时不应考虑两者互补,不能由于存在可开启外窗减少机械排烟口的排烟量。下面为不同情况的走道的排烟方式的选择:

(1)小于20内走道,可不设排烟设施。

(2)大于20米的内走道,由于内走道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走道为一字形,山形、Z字形,其外窗的位置各有不同,有的在走道一端,有的在走道两端,也有的走道中间,各种形式的走道排烟方式的选择只需要根据其可开启外窗的位置来进行,不需要考虑走道的形状,根据《高规》规定走道任何一个位置距排烟口位置不小于30米,以此为依据做为排烟方式选择的量化标准,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如下走道内任一点到最近可开启外窗水平距离均小于30米,可选择自然排烟方式;如果走道内有一点到最近可开启外窗的水平距离大于30米时,必须选择机械排烟方式,并且必须满足机械排烟口距走道内最远处水平距离不小于30米的要求。以这种方式来确定排烟方式避免了许多设计人员对于走道形状在执行《高规》过程中所带来的争议。

2、自然排烟口、机械排烟口的设计

(1)自然排烟口即为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外窗面积

根据内走道面积来确定,内走道内可开启的其面积为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其它要求可参照楼梯间、前室排烟口的设计要求。

(2)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的位置应满足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大于30米,应设在顶棚上或距顶棚800毫米的墙面上,应尽量远离楼梯间、前室,且不得小于1.5米,并应具有手动、自动、联动启动功能。

三、中庭的排烟设计

1、排烟方式的选择:

中庭的排烟设计有两种方式: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两者可并存且不可互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根据中庭的高度不同,选择不同的排烟方式。

(1)、净空高度≤12米,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面积≥中庭面积的5%)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净空高度≤12米,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3)、净空高度>12米,无论有无可开启天窗、高侧窗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2、排烟口设计要求

自然排烟口应满足窗户总可开启部位面积不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由于中庭窗户较高,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机械排烟口对于大于等于12米的中庭应竖向分段设置排烟口,每二至三层设一个排烟口。

四、房间的排烟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以下房间需进行排烟设计:

1、设在地下、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

2、地下商店;

3、一类及高度超过32米的建筑中,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

多的房间;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房间的排烟方式有两种,即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如果房间内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大于等于该房间面积的2%,均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如无可开启外窗或开启面积达不到要求,均应采取机械排烟方式。当在地下室采取机械排烟时,应考虑补风系统,补风量为机械烟量的50%,如地下室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视为自然补风,无须机械补风,房间的排烟口位置可参照走道排烟口进行设计,同时应满足一个防烟分区布置一个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任一点水

平距离不大于30米。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2008-8-15 8:25:00)

【E路中国风机网】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2008/8/15/08:13 来源:湖南消防总队作者:胡志

[摘要]针对高层建筑内部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布局和结构特点,对防排烟设计进行分析、论证,提

出部分优化设计的意见和建议,供设计、审核人员参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高层民用建筑已从大中城市发展到中小城市,并且朝着大型化、高层化、多功能化的方向发展。由于高层建筑烟囱效应作用的影响,火灾产生的烟气浓度黑、温度高,危害性比一般建筑更加严重,大量的火灾统计数据表明,火灾中受烟害直接致死的约占80%以上。因此,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迅速排放烟气,防止蔓延扩散,确保人员安全疏散是关键。本文就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设计

方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排烟口与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问题

高层建筑的排烟分为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自然排烟是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压,通过可

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包括在火灾发生时破碎玻璃以打开外窗)把烟气排放到室外。自然排烟方式简单、经济,不需要专门的排烟设备,火灾时不受电源中断的影响,但受室外风向、风速和建筑本身的密封性或热压作用的影响。机械排烟是设置专用的排烟口、排烟管道及排烟风机把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排放到室外。排烟风机工作时,排烟口附近产生负压,加速室内烟气的流动,强制将烟气排放到室外。

机械排烟口与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高规》第8.4.5条规定很明确,“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高规》第8.1.3.1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排烟设施”;《高规》第8.4.1.1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 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火灾时,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为20~30m。显然,《高规》以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的下限值20m判定高层建筑的内走道是否设排烟设施,考虑双向疏散,以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上限值30m的二倍,即60m,判定高层建筑内有可开启外窗(仅在走道的两个尽端设置)的内走道是否设机械排烟设施。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是20m还是30m,笔者认为这个数值要根据火灾时人员密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完善程度,建筑材料中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使用情况而定,高层建筑内的商场、观众厅、多功能厅、会议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可燃装饰材料多、人员密度高,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多、人员疏散速度相对较慢。因此,对于高层公共建筑,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应该严格要求,采用20m。笔者建议在《高规》自然排烟一节中增加一条“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与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高规》第8.4.1.1条修改成“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这样,就与2006年版《建规》

中的相关执行条款统一起来了。

综上所述,高层建筑的内走道、大空间场所(如商场、展厅等)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排烟方式,只要满足室内任一点20m范围内设置了自然排烟口或者30m范围内设置了机械排烟口,其排烟设计是符合要求的。例如:某高层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40m,仅在走道两个尽端设置自然排烟窗口,侧走道中间适中位置应增设机械排烟口;某大型商场,进深大于40m,则市场内部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二、关于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防烟设计问题

高层建筑的防烟分为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和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楼梯间是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为了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内无烟。

从安全和经济的角度出发,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无论何种形式的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均应满足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的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则应当设置机械防烟设施,其加压送风量具体可参见《高规》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具体讨论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是否要设机械防烟设施。《高规》第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本条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仅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是不够的,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笔者认为,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综合楼(上部设有住宅)

等公共建筑,其住宅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当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不一定要设置机械防烟设施。《建规》第5.4.6条:“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高规》仅对商住楼作出了类似规定。为确保住宅部分的人员安全疏散,商住楼、综合楼等上部设有住宅的公共建筑,其住宅部分必须与非住宅部分之间达到完全分隔要求,这样整个住宅部分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防火、防烟空间,即使下部的公共活动用房区域发生火灾,火势和烟气也不会迅速蔓延至楼梯间及前室。因此,诸如此类高层公共建筑,其住宅部分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可直接采取自然排烟方式。

二是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其前室是否要设机械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与其前室中间仅隔开一道乙级防火门,当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时,风量只能通过前室及外门排放出去,在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的同时,实际上也间接的对其前室进行加压送风。因此,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时,其前室可不设机械防烟设施,只是通往前室的风受到门的阻力,其压力、风量受节流,在设计和计算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时,宜取《高规》表8.3.2-1中的较大值。

三、关于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排烟设计问题

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KTV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由于考虑影视、音响效果及环保等因素,往往在建筑和室内装修设计时,将一部分靠外墙的窗户进行封堵,使整个场所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形成大量的无窗房间、无窗空间。

因此,消防监督人员在对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进行审核、验收时,应对其内部排烟设计严格审查把关,防止火灾隐患产生。具体把握以下两个原则:一是疏散通道、房间、大厅内最不利点20m范围内必须设置有自然排烟口,或者30m范围内设置有机械排烟口;二是建筑面积超过100㎡的无窗房间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实际上,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为了确保室内良好的空气环境,平时都设有通风系统,设有排风管道设施。如果房间采用局部机械排烟方式,并与通风系统相结合,选择合理的排烟风机,增加一些常开式电动排烟风口,保证系统符合一定的防火要求,同时,把排烟自动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起来,其排烟设计就更加完美了。

四、关于中庭的防、排烟设计问题

中庭在高层建筑中往往贯通数层,火灾时,火势和烟气迅速蔓延,在较短的时间内弥散到整个中庭,并通过中庭扩散到相邻空间。对于中庭的烟控技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限制中庭及相连空间内可燃物的存放量,减少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二是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效地降低火灾产生的热量和烟气,设置防烟隔断,限制烟气扩散;三是设置排烟设施,将火灾时中庭内积存的烟气有效地排放到建筑物外。《高规》第8.2.2.5条:“净高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侧高窗的面积不小于该中庭面积的5%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火灾时,烟气的上升速度为3~4m/s,一般只需3~4s就可上升到12m高度,由于烟气在上升过程中温度降低出现“层化”,当中庭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者高度超过12m时,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具体可通过计算确定中庭的排烟量和排烟风机的设置数量:当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当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防排烟设计是建筑消防设计中较复杂的环节,也是建筑生命安全系统的重点。作为设计、审核人员应在充分掌握理解规范要求的同时,针对具体工程仔细分析其客观特性,检查规范适用性和设计细节诸多容易出现偏差或遗漏的问题,实现高层建筑消防立足自救、安全可靠的设计目的。

参考文献:

1、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简称《高规》)

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统计资料显示,在各类火灾事故中,绝大部分的人员伤亡都是因烟气窒息、中毒,不能安全疏散所致。如2003年10月18日美国芝加哥35层政府大楼火灾,火灾发生时熊熊的火焰和滚滚的浓烟从大楼的12层涌出,由于烟雾太浓,致使许多人找不到逃生的通道,被困在楼内。虽然大火仅在大厦12层燃烧,但12层以上的每一楼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浓烟的威胁,大约有数十人因向上跑而最终被浓烟熏伤,在22层的通道和楼梯中发现了6名被烟熏的尸体。同样,日本的“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的118人中就有93人是被烟熏死的;美国米高梅饭店特大火灾,死亡的84人中有67人也是被烟熏死的。1993年12月13日福州市马尾高福纺织公司仓库发生火灾,除住在仓库内的37个生灵被火魔夺走,隔壁临时宿舍内的59名打工妹有24个被浓烟呛得无处逃生。2000年12月25日,河

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起火点在地下二层,整个大火没有烧过地上一层,然而有毒高温浓烟却将地上四层娱乐城内的309人消费者活活呛死。从这些火灾事例足见防排烟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如何才能做到火灾发生时及时排除烟气并有效防止烟气进入安全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在较好的能见度下进行安全疏散,同时使消防人员更有效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事故中的人员伤亡,科学地进行防排烟设计、施工、管理尤为重要。当前,由于部分设计、施工人员对国家规范标准理解不够透彻、全面,导致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等人员疏散场所的防烟设计、施工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工程在设计、施工中存在一些明显的火灾隐患。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当前高层建筑防排烟系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引起设计、施工、管理和使用人员的重视。

一、防烟楼梯间与防烟前室共用正压送风系统的设计有缺漏。

在有的设计图纸中,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非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均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分别设置了正压送风。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8.3.1.1条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可以利用楼梯间送风的余压达到规范要求,无需再设置正压送风,从而满足经济合理要求。但实际的工程中,许多设计人员或施工人员,都忘了在楼梯与前室之间设计、安装一个余压阀,导致实际上楼梯间的风压无法进入前室,造成楼梯间的风压太大,影响到疏散,而前室只靠楼梯防火门的缝隙漏风,风压又不足的事实。

二、对自然排烟方式的限制条件不理解。

由于城市用地的紧张,导致建筑高度很自然地在增长,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住宅楼随处可见。为了节省投资,一些开发商及设计人员对建筑高度超过52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防烟设施设计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而未设置机械防烟设施。其实规范已明确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由于受外界的自然环境影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应按照《高规》第8.3.1条之要求设置防烟设施,才能保证建筑内部的高温烟气顺利到室外空间。

三、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未采取防烟设计。

《高规》第6.2.2.1条规定:封闭楼梯间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高规》同时规定了防烟楼梯间的设计要求,其中《高规》第6.2.1.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应在楼梯间入口处设前室、阳台或凹廊,《高规》第8.3.1.1条规定不具备

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而实际工程中,尤其是一些大型商场中设在中部的封闭楼梯,为节省投资,增大商场使用面积,许多未按规范设正压送风并增设前室。

四、三层以下(含地下一层)的楼梯及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楼梯间及前室的送风量太大。

根据《高规》第8.2.2.2条的规定,若相邻5层楼梯间开启外窗总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楼梯间即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根据《高规》第8.3.1.2条之规定其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在实际工程设计中,送风量往往简单采用《高规》第8.3.2条最低送风量。但由于四层以上其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无须正压送风,所以风量将集中在一至三层,因此将造成送风量过大,而导致防火门开启困难。所以类似工程的前室送风量只要满足余压值25Pa至30Pa

的条件即可,其具体数值应依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五、长度超过20米内走道未设机械排烟设施。

在很多工程审核,验收中,经常发现内走道长度超过20米,或仅一侧设置可开启外窗的内走道均未设机械排烟设施。而《高规》第6.1.15条规定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自然通风主要靠热压(烟囱效应)或者气压作为驱使力,上述的内走道则不具备自然通风要求。另外当上述走道长度超过30米时,走道最尽端距防烟分区排烟口(可开启外窗)也必定超过30m,也不符合《高规》第8.4.5条“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的规定。应考虑在走道另一侧设置一个与外界相连的通风口,如条件不允许,则只能设置机械烟口。

六、作为自然排烟用途的排烟窗设置的形式、位置及开窗面积不准确。

在有的工程中,设计人员将平时做为通风用的自然排烟窗设置为固定窗或者设置类似玻璃墙的半开窗、斜开窗,其设置的形式和位置均不利于自然排烟。应改用直接可对外开启的排烟窗。另需注意,开窗面积应满足《高规》第8.2.2条规定的可开启的外窗面积,不应包含固定窗面积和推拉窗打开时另一半的面积。

七、中庭排烟窗的设置形式不利于平时的操作。

《高规》第8.2.2.5条规定净高小于12m的中庭可采用开启的天窗或高位侧窗自然排烟。有的工程却忽视了其设置的形式,即安装高度较高的排烟天窗及高位侧窗缺少便于开启的操作装置,不利于火灾时的自然排烟,应有下部适当设置能手动开启排烟窗的装置。

八、分段后的疏散楼梯间的下段未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高规》第6.2.8条规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或半在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由于此条规定,所有的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均分成上下两段,但由于设计院的各专业的独立性很强,如建筑与暖通专业未勾通好,则很经常地出现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在设计或施工上遗漏了正压送风系统。

九、剪刀楼梯间的正压送风系统未按规定分别独立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由于塔式建筑在一段时期的盛行,导致了许多剪刀楼梯间的出现。《高规》第6.1.2.3条规定: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在实际的工程中,设计人员经常将两个系统合为一个系统,施工单位也经常图省事,一个风道一个方向轮流开口。

十、排烟阀安装位置不对。

由于施工人员对排烟阀的作用不理解,认为与送风阀什么两样,造成排烟阀经常被很规矩地安装在墙面的正中位置。其实排烟口的设计、安装是有明确要求的,如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十一、合用前室因管理不到位而形同虚设。

目前有许多建筑为了提高使用面积,采用消防电梯与客梯合用,消防电梯前室与防烟楼梯前室合用,采用常闭防火门。这种工程投用后,往往造成前室的门为了行人的方便而常开着,甚至是防火门的闭门器被拆除,防火门被拆除,导致防烟前室不防烟。因此,笔者建议尽可能不采用这种设计,如要采用,则防烟前室的门应设计为常开的防火门,火灾时通过联动电磁阀来关闭防火门,进而真正起到防烟前室的防烟作用。(考试大收集)

来源:考试大-一级建造师

6. 1 我省高层建筑防排烟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平面,防烟楼梯、消防电梯及其前室的布局,全面考虑系统的布置,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为正压区(机械增压区) ,走道为负压区(排烟区) ,楼梯间压力> 前室压力> 走道压力。不管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靠外墙或有无外窗,非敞开式楼梯不能作为自然或机械排烟通道,而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以使疏散通道不被烟气污染。

6. 2 正压值的确定:我省正压值的取值是沿着着火房间、走道、前室、防烟楼梯间顺次递增,当着火间及走道采用负压排烟,而前室、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正压值走道为8 Pa ,前室内维持25 Pa ,防烟楼梯间内维持50 Pa ,以保证烟气不致侵入上述疏散通道。

6. 3 火灾发生时着火层应立即疏散,其上、下两个邻层也须及时疏散,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同时开启3 层门时门断面的总面积计算,这也是选择风机风量的依据。但有外窗的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因漏风缝隙增多,故选风机时风量应乘以1. 2~1. 3 的漏风系数。

6. 4 正压送风口的设置:楼梯间根据总风量每1~2 层设置一个敞开的多叶送风口,前室设常闭风口,即每层设置一个电动开启、手动或电动复位的多叶送风口,接至消防控制中心。风口断面风速按7 m/ s 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局部修订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由于漏电可能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其供电能力直接关系火灾报警的可靠性,因此,其供电要求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二删除,新增说明如下) 矿物绝缘电缆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组成的电缆,具有良好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及有害气体,其综合性能优于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因此,本条对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敷设分别作了规定。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 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5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6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高层建筑防水盒防烟分区 1、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 (最新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61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最新版) 火灾发生时如何及时排除烟气,保障高层民用建筑内部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利于扑救火灾,正确合理地设计防烟、排烟设施起着重要作用。 一、防烟分区的合理划分 防烟分区主要用挡烟垂壁或挡烟梁等设施来划分,目的在于防止烟气扩散,满足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扑救需要。 (一)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且面积不宜过大。如果防烟分区跨越了防火分区,则形成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必须具有隔烟性能,而且要与感烟报警系统联锁,而实际上这些设备难以达到此要求。从实际排烟效果看,防烟分区面积划分得越小则排烟效果越好。然而,在某些建筑中常常会有大空间,往往不易实现,因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防烟分区面积

不宜大于500m^2,并考虑到大空间房间在发生火灾时,一般情况下烟气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充满整个空间,故又规定了净空大于6m的房间可不考虑划分防烟分区。 (二)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这主要是因房间着火时,烟气因受热作用而产生浮力向上升起,升到吊顶后转变方向,向水平方向扩散。排烟口设在上部,就能及时将烟气排除,而且考虑到一个防烟分区面积不能太大。 (三)当顶棚为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时,挡烟垂壁或挡烟梁紧贴顶棚平面即可,不必完全隔断;而当顶棚为可燃材料时,则挡烟垂壁或挡烟梁要穿过顶棚平面,并紧贴非燃烧楼板或楼顶。 二、排烟风机的设置 为了保障排烟风机不受火灾威胁,并且便于操作维护,在设置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应设在专用房间内,且房间应位于排烟系统最高排烟口上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目录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4 机械排烟………………………………………………………………………………………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 电……………………………………………………………………………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 统…………………………………………………………………………… 2 术语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

简述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

简述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 发表时间:2018-08-03T13:39:19.34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8期作者:吕应生 [导读] 当前随着高层民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加,相关单位和科研单位越来越重视建筑的防排烟设计。 44068319901101xxxx 528248 摘要:当前随着高层民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加,相关单位和科研单位越来越重视建筑的防排烟设计。防烟和排烟是建筑防排烟的两种方式,其中在一定区域内封闭烟气,对其在疏散区域扩散的现象进行预防,这是防烟,其主要目的是为通畅的疏散路径提供保障。通过风机等相关设备及时排出烟气,这是排烟。当前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高层民用建筑具有更加规范的防排烟设计。因此具体研究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设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就从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展开分析。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要点 1、防排烟系统概述 防排烟系统是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排烟系统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1.1机械防排烟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都是由送排风管道、管井、防火阀、门开关设备、送、排风机等设备组成。防烟系统设置形式楼梯间正压。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与防烟分区有着直接的关系。 1.2自然防排烟系统。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排烟设施。利用建筑的阳台、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方式。 自然排烟应设于房间的上方,宜设在距顶棚或顶板下800mm以内,其间距以排烟口的下边缘计。自然进风应设于房间的下方,设于房间净高的1/2以下。其间距以进风口的上边缘计。内走道和房间的自然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应在30m以内。自然排烟窗、排烟口中、送风口应设开启方便、灵活的装置。 2、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存在问题的原因 从消防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的情况可以看出,高层民用建筑的防排烟设计存在问题并不少见。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建设单位在消防安全意识上淡薄,不愿投入足够的建设资金。许多建筑在消防上存在问题都是由于建设单位在建筑规划过程中主观的认为火灾离自己很远,从而在设计过程中干预设计人员对防排烟系统进行合理的设计,设计人员由于建设单位的强势而放弃原则。此外,一些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为受资金不足的影响,也会擅自变更设计图纸。②概念混淆,设计人员并没有依照相关的防火规范条文进行防排烟设计,而是断章取义、避重就轻。目前,《高规》和《建规》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例如,两个规范都没有对防排烟风机的安放位置进行明确规定,许多设计单位简单的将防排烟机安置在楼梯间内,这显然与规范的消防安全性不相符。③消防机构没有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常态性的监督,当前高层建筑发展迅速,但消防机构监督人员有限,导致许多建筑的消防监督工作不到位,对工程指导验收时才发现问题。 3、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的存在问题及措施 高层建筑的安全需要防排烟设计作为保障,然而在许多建筑的消防工程验收中,却发现许多建设项目并没有依照规范标准去设计防排烟系统,这给高层民用建筑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3.1防排烟系统功能上的缺失及解决措施 每栋固定的建筑物都需要一套固定的防排烟系统。排烟系统的功能比较广泛,它需要对整个建筑负责。由于建筑的内部空间有限,使用单位通常要重新分隔,改变原有平面布局。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使用要求对其不合适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排烟系统设计改造。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多数使用单位并没有对排烟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和改造,从而导致建筑在消防上留下了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例如,某大厦高度为86米,为一类高层建筑,在该建筑的第二十层疏散走道设计了机械排烟系统。该层的业主将该层租赁,进行二次装修,办公区和疏散通道的隔墙被拆除,将楼层的大空间作为办公地点。对内装修进行验收时,仍采用该建筑最初的排烟设施,并没有对原有的排烟系统进行适当的调整,加大了原有排烟系统的排烟面积,导致原排烟系统的风量不满足其现在排烟量的要求。当遇到以上问题时,需要修改防排烟系统。例如,增加排烟口、更换排烟风机,使用单位要购置新设备,确保其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3.2设备安装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许多使用单位在后期室内装修设计上没有依照防火规范对排烟系统中的设备进行合理安装调整,从而导致排烟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其排烟效果。例如,某一类高层建筑裙房室内装修中,由于建筑外部安装了LED广告屏,导致裙房封闭楼梯内本来可以开启的窗户被封堵,自然通风条件不足,依照防火规范整改为防烟楼梯间并设置正压送风系统。然而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为了省事,将原本设计安装在屋面的正压送风机直接安装在了楼梯间的正上方。此外,在工程验收过程中,还发现了多处排烟口、送风口的安装位置存在不符合设计图纸的情况。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如果出现以上装修设计安装问题,必须及时整改,严格依照相关规范进行。 3.3风机调试问题及解决措施 许多新建工程在施工结束后并没有对系统设备调试予以应有的重视。例如,在某大厦的消防工程中,该大厦内部有两部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前室设置了正压送风口,送风口的规格和安装位置上也符合设计要求。但在启动调试设备时,验收人员通过风速仪测定其正压送风量是否合格,却发现实际送风气流方向与送风口的方向是相反的,送风口在实际应用中成为了吸风口。经过排查发现,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是风机方向装反,送风机成了排风机。此类问题虽然修改容易,但是如果没有发现,则会对排烟系统的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对防排烟系统要注重安装调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3.4优化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制度的建立 3.4.1优化设计方案 对于大型复杂工程,在最初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与消防机构进行密切的沟通,依照相关防火设计规范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一)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一) 火灾发生时如何及时排除烟气,保障高层民用建筑内部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利于扑救火灾,正确合理地设计防烟、排烟设施起着重要作用。 一、防烟分区的合理划分 防烟分区主要用挡烟垂壁或挡烟梁等设施来划分,目的在于防止烟气扩散,满足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扑救需要。 (一)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且面积不宜过大。如果防烟分区跨越了防火分区,则形成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必须具有隔烟性能,而且要与感烟报警系统联锁,而实际上这些设备难以达到此要求。从实际排烟效果看,防烟分区面积划分得越小则排烟效果越好。然而,在某些建筑中常常会有大空间,往往不易实现,因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500m︿2,并考虑到大空间房间在发生火灾时,一般情况下烟气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充满整个空间,故又规定了净空大于6m的房间可不考虑划分防烟分区。 (二)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这主要是因房间着火时,烟气因受热作用而产生浮力向上升起,升到吊顶后转变方向,向水平方向扩散。排烟口设在上部,就能及时将烟气排除,而且考虑到一个防烟分区面积不能太大。 (三)当顶棚为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时,挡烟垂壁或挡烟梁紧贴

顶棚平面即可,不必完全隔断;而当顶棚为可燃材料时,则挡烟垂壁或挡烟梁要穿过顶棚平面,并紧贴非燃烧楼板或楼顶。 二、排烟风机的设置 为了保障排烟风机不受火灾威胁,并且便于操作维护,在设置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应设在专用房间内,且房间应位于排烟系统最高排烟口上部;(二)排烟风机与排烟口之间应有联锁装置; (三)排烟风机的入口处,必须设有当烟气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施设置范围

一、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施设置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中规定:凡建筑高度度超过24米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相连的且高度超过24米的裙房当中没有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地下一层、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夜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设有地下商店的建筑均应进行防、排烟设计。需要设置防排烟的部位有: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一类建筑和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封闭式避难层;3、设置在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4、设置在地下一、二层的商店。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排烟设计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排烟方式有自然排烟和正压送风防烟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在同一部位仅可以使用一种,不可两者并存。 1、下面根据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防排烟设施。 (1)超过50米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防烟楼梯间仅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如设有窗户必须为不可开启的固定窗户;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50米以上的部分只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如设窗户必须为固定式窗户,50米以下部分可利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2)超过50米的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除外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根据情况不同,采取的方式和位置不同,见下表: 组合关系防排烟方式选择 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均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 消防电梯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排烟 消防电梯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消防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加压系统 楼梯间具备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 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系统 前室、合用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的自然排烟1

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工程设计有关问题探讨 中国消防在线| 时间:2008-01-17 | 文章来源:山西吕梁| 作者:山西任丽丽 摘要:探讨了高层建筑内的防排烟设计 关键词: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高层民用建筑已从大中城市发展到中小城市,并且朝着大型化、高层化、多功能化的方向发展,火灾所带来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越来越大。而在大量的火灾实例统计数字表明,火灾中爱烟害直接致死的约占80%以上,在高层建筑中,由于烟囱效应作用的影响,由于火灾产生的烟气浓度黑、温度高,危害性比一般建筑更加严重。如何使火灾时烟气少生产甚至不产生;如何使火灾烟气控制在火灾发源地而不蔓延扩散出去;如何使火灾烟气迅速地最大限度地排除到安全的地方;如何在疏散通道上保证实现防烟安全区,这些问题使防排烟工程设计成为建筑防火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工程设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施设置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中规定:凡建筑高度度超过24米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相连的且高度超过24米的裙房当中没有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地下一层、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夜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设有地下商店的建筑均应进行防、排烟设计。需要设置防排烟的部位有:1、防烟楼梯间及

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一类建筑和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封闭式避难层;3、设置在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4、设置在地下一、二层的商店。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排烟设计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排烟方式有自然排烟和正压送风防烟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在同一部位仅可以使用一种,不可两者并存。 1、下面根据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防排烟设施。 (1)超过50米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防烟楼梯间仅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如设有窗户必须为不可开启的固定窗户;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50米以上的部分只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如设窗户必须为固定式窗户,50米以下部分可利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2)超过50米的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除外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根据情况不同,采取的方式和位置不同,见下表: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

编号:AQ-JS-08739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design of high rise civil buildings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火灾发生时如何及时排除烟气,保障高层民用建筑内部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利于扑救火灾,正确合理地设计防烟、排烟设施起着重要作用。 一、防烟分区的合理划分 防烟分区主要用挡烟垂壁或挡烟梁等设施来划分,目的在于防止烟气扩散,满足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扑救需要。 (一)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且面积不宜过大。如果防烟分区跨越了防火分区,则形成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必须具有隔烟性能,而且要与感烟报警系统联锁,而实际上这些设备难以达到此要求。从实际排烟效果看,防烟分区面积划分得越小则排烟效果越好。然而,在某些建筑中常常会有大空间,往往不易实现,因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500m^2,并考虑到大空间房间在发生火灾时,一般情况

下烟气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充满整个空间,故又规定了净空大于6m 的房间可不考虑划分防烟分区。 (二)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这主要是因房间着火时,烟气因受热作用而产生浮力向上升起,升到吊顶后转变方向,向水平方向扩散。排烟口设在上部,就能及时将烟气排除,而且考虑到一个防烟分区面积不能太大。 (三)当顶棚为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时,挡烟垂壁或挡烟梁紧贴顶棚平面即可,不必完全隔断;而当顶棚为可燃材料时,则挡烟垂壁或挡烟梁要穿过顶棚平面,并紧贴非燃烧楼板或楼顶。 二、排烟风机的设置 为了保障排烟风机不受火灾威胁,并且便于操作维护,在设置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应设在专用房间内,且房间应位于排烟系统最高排烟口上部; (二)排烟风机与排烟口之间应有联锁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4]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8.1.2 规定了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组成部分。 一、设置防、排烟设施的理由: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国外一般要求是当发生火灾后,普通客梯的轿厢全部迅速落到底层。电梯厅一般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封隔起来。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井内无烟,首先在建筑布局上按本规范第6.2.1条及第6.3.3条的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设置独立的前室或两者合用前室。设置前室的作用:(1可作为着火时的临时避难场所;(2阻挡烟气直接进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3作为消防队员到达着火层进行扑救工作的起始点和安全区;(4降低建筑本身由热压差产生的所谓“烟囱效应”。特别是在冬天北方地区,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由于空气的容量不同而产生很大的热压差,在建筑比较密封的情况下,中和面在建筑高度1/2处,室外空气经低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渗入室内,室内热空气经过高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漏出,这就是“烟囱效应”。由于设有前室,把楼梯间、电梯井与走道前室的两道门隔开,这样楼梯间及电梯的烟囱效应减弱,可以减缓火、烟垂直蔓延的速度;其次是按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当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0.3~ 0.8m,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3~4m,即当烟气流动无阻挡时,只需1min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了人的疏散速度。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火灾时垂直方向蔓延的重要途径。因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阻止烟气进入该部位或把进入该部位的烟气排出高层建筑外,从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 二、设置防、排烟设施的方式。对于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的方式很多,下面分别介绍几种。 自然排烟,有以下两种方式: 1.利用建筑的阳台、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如图17(a~(d。 其优点是:(1不需要专门的排烟设备;(2火灾时不受电源中断的影响;(3构造简单、经济;(4平时可兼作换气用。不足之处:因受室外风向、风速和建筑本身的密封性或热压作用的影响,排烟效果不太稳定。据调查情况表明,这种自然排烟的方式一直被广泛采用。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及管理水平,此方式值得推广,并宜优先采用大。 2.竖井排烟。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依靠室内火灾时产生的热压和室外空气的风压形成“烟囱效应”,进行有组织的自然排烟。这种排烟当着火层所处的高度与烟气排放口的高度差越大,其排烟效果越好,反之越差。这种排烟的优点是不需要能源,设备简单,仅用排烟竖井(各层还应设有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排烟口,缺点是竖井占地面积大。按日本建筑基准法规定:前室排烟竖井的面积不小于6m^2(合用前室不小于9m^2,排烟口开口面积不小于4m^2(合用前室不小于6m^2;进风口竖井截面不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小于3m^2;进风口面积不小于1m^2(合用前室不小于1.5m^2。在我国一些新建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中有的采用了这种方式,如:无锡滨湖饭店,南京工艺美术大楼,郑州宾馆

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 4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1.3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5 中庭; 6 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 7 汽车库。 1.4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

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间。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措施,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等进入。 1.7 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1.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70℃,补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 1.9 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09年最新修订防排烟设计规范(修订稿) 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 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 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 办公室 30 客房 30 大堂、四季厅 10 【条文说明】3.0.6 5.2热负荷 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5.2.1

5.3散热器供暖 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5.3.5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设置。 对于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以防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5.3.10幼儿园散热器的安装。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安全健康,避免烫伤。 5.4热水辐射供暖 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条文说明】5.4.3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5.4.6 5.5电加热供暖 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供电政策支持;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以共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能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5.5.1 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条文说明】5.5.5电供暖系统温控装置要求。强制性条文 从节能角度考虑,要求不同的电供暖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温控装置。 5.5.8安装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5.5.8

高层民用建筑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防火排烟设计分析

高层民用建筑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防火排烟设计分析 发表时间:2018-06-15T14:46:56.22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4期作者:陈文兵王文龙 [导读] 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对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防火排烟进行设计,有效的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更好的发挥出通风空调系统的重要性能。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 050000 摘要:近年来高层建筑已发展成为城市中的主要建筑形式,高层建筑占地面积较小,容积率较高,但由于其层数较多,结构十分复杂,一旦发生火灾,其所造成在的危害也很大。因此在当前高层民用建筑中,需要重视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防火排烟设计。文中分析了高层民用建筑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防火排烟问题,并进一步对高层民用建筑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防火排烟设计措施进行了具体阐述。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排烟;设计 当前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用也十分普及。在当前高层建筑中,绝大部分都配置了通风空调系统。通风空调设备运行过程中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特别是通风空调系统中的管道,在火灾发生后会造成火情大面积蔓延。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对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防火排烟进行设计,有效的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更好的发挥出通风空调系统的重要性能。 1 高层民用建筑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防火排烟问题分析 1.1 防火排烟系统失效 一直以来在高层民用建筑中,在通风空调系统配置时对于防火排烟设计不重视,不仅设计缺乏合理性,而且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也缺乏有效的维护,因此很多情况下防火排烟系统都存在阀门易熔片脱离及传动机构锈蚀的问题,防火排烟系统整体无法正常运行,对防范火灾起不到应用的作用。 1.2 自然排烟效果不明显 自然排烟作为排烟方式中简单及经济的排烟方式。但通常情况下由于在设计和施工方面欠缺科学性,这就导致自然排烟设备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即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自然排烟设计的位置欠缺合理性,很大部分排烟窗都没有在合理的位置上进行设置,这对排烟效果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同时自然排烟窗的设计大小也欠缺合理性,部分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范和图纸上的指标来安装排烟窗。同时排烟窗设置还存在过高的问题,不仅操作具有难度,而且火灾发生时也不利于排烟。 1.3 机械排烟效果不好 在排烟风机位置设计时,一旦其位置设置的不合理,则会对防烟机间和它的前室等局部机械送风效果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在具体设计过程中,需要对排烟风机位置设计的规范值和当值进行计算,选定值选择其中值额较大的一项。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如果将计算机直接作为选定值时,则无法满足机械风机的要求。另外,在设计过程中,如果正压送风机中的压差装置不按照标准和规定进行,挡风设施和送风口不按防烟风区的规范来设计,也会对排烟设备功效的发挥带来较大的影响。 1.4空调防火和防烟阀的设置问题 空调系统中防火阀通常会设置在空调管路防火分区和变形缝处,而且在平时,为了保证正常通风,防火阀处于常开的状态,一旦遇到火灾后,当温度达到一定高度时,防火阀中的溶片则会被溶断,切断通风管中的火势。但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很大一部分防风阀都没有设置防火墙,仅仅在风管变形缝处的一侧设置了防风阀,另一侧则没有设置或是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情况,这就导致火灾发生时,防风阀和防火阀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导致火势增强。 2 高层民用建筑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防火排烟设计措施 2.1 烟雾控制 火灾发生时,消除烟雾最好的方法即是切断烟雾的源头,因此在建筑设计时,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这样在火灾发生产生大量烟雾时,能够及时将火熄灭,控制住火势。同时在建筑装修过程中,装修材料尽可能采用不可燃烧或是难以燃烧的材料,家具也尽可能选择产烟量小的材料。这样即使发生火灾,建筑内人员在烟雾较小的情况下,也有一定的时间进行逃生。 2.2 自然的排烟设计 在高层民用建筑通风空调机系统防火排烟设计过程中,为了能够尽可能的满足防排烟的要求,则要尽量的选择自然排烟方式,在保证满足防排烟要求的同时,还要秉承节约投资的原则。即在自然力作用下使室内和室外空间保持良了的转换交流,这种自然排烟方式多是利用开窗和利用窗外阳台来进行排烟,另外,排烟楼梯、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等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3 设置机械防烟系 通过设计机械防烟系统,这样在建筑物发生火灾后,能够为人员提供资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在具体设计时,需要针对机械防烟系统部位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设置。通常情况下机械防烟系统宜设置在自然排烟条件得不到满足的楼梯间和前室、不具备排烟条件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封闭的避难间等。 2.4 空调系统防排烟设计 在空调系统防排烟设计时,要区分为非着火区和着火区。对于非着火区,可以利用风机和风口将其内部空气抽出,这样火区的烟气则无法向非着火区内进行蔓延。在设计时如果将原风口作为排烟口时,这就需要在具体设计时要通过设置普通管道,以此来避免烟气进入到空调器和空调机内部。而且在对空调系统进行防排烟设计过程中,还要通过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当温度达到较高程度时,自动关闭装置则会自动关闭,同时火灾发生时当火势不大的情况下,自动关闭装置能够作为排烟装置用,快速将烟气排入,隔绝空气。而当火势较大时,烟气和温度都不断增加,这种情况下,则需要采用加压送风的方式向非着火区内送风,这样即使在较高温度下,疏散设备也不会受到影响。一旦火势较大,着火区内通风空调系统阀门会自动关闭。 2.5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计 对于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可以将防火阀设置在通风空调管道的内部,一旦发生火灾,对防火墙具有重要的协助作用。同时还要将防火阀设置在变形墙的两侧。对于风管和墙壁之间存在的缝隙处,需要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对其进行填充,保证风管安装时具有较好的固定性。对于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排烟设计时,要针对建筑的具体布局来进行系统性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排烟设置时,前室具有不可或缺性,其在火灾发生后,能够在被困人中疏散过程中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对楼梯竖井的不良烟囱效应具有较好的改善作用。对于非敞开式的楼梯,不能将其作为自然及机械排风烟道,需要标准设置机械正压送风系统,这样通道进行有效疏散时才能不受到毒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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