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共同体在海关_能源和交通领域的合作现状_张宁

1991年苏联解体后,随即成立了独联体,作为新独立国家保持原有联系的纽带和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独联体的发展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好,虚多实少,说得多做得少,令很多成员国失望。1995年,俄罗斯提出新的一体化建议:首先由俄罗斯与白俄罗斯签署双边一体化协议(1995年1月6日签署),再在此基础上扩大成员。1996年1月20日,俄、白、哈三国签署关税同盟协议,并责成三国政府副总理领导的三边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宜。3月29日,俄、白、哈、吉四国签订了《在经济和人文领域深化一体化合作条约》,并确认成立区域合作组织关税同盟。1999年2月26日,塔吉克斯坦加入关税同盟,并同其他成员国一起签订了《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条约》。2000年10月10日,五国总统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会晤,决定将关税同盟发展为欧亚经济共同体,目的是在关税同盟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经济空间,把一体化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了继承已有的合作成果,关税同盟以及统一经济空间已经签署的各项协议和决定继续有效。

2005年10月6日,中亚合作组织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成员国元首会议,决定将该组织与欧亚经济共同体合并。同时,乌兹别克斯坦提出加入欧亚经济共同体的要求。2006年2月25日,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圣彼得堡元首非正式会议通过决议,接纳乌兹别克斯坦为

正式成员国。

一海关领域的合作现状

欧亚经济共同体是在继承独联体一体化成就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目标是由成员国先建立自由贸易区取消成员国内部的关税,再建立关税同盟,统一成员国的对外关税,最后统一货币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经济共同体。

(一)建立欧亚经济共同体内的自由贸易区。建立自由贸易区主要涉及海关和税务两个部门,要求成员国海关取消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协调成员国的税收政策、实行出口退税(出口零增值税)和由目的地国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收制度。

1993年9月24日,独联体成员国签署了《建立经济同盟条约》,旨在建立独联体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和货币同盟。为了落实该条约,独联体成员国又签订了多个相关协议,如1994年4月通过了《建立独联体自由贸易区协议》,约定在成员国间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自由贸易区协议未能执行。鉴于各成员国的现实国情,独联体内的自由贸易区是由不同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的成员国以相互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形式建立

欧亚经济共同体在海关、能源和交通领域的合作现状

张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的,最后一个双边自由贸易区协定是由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于2000年签订的。换句话说,当欧亚经济共同体成立时,在其成员国间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建立关税同盟。

欧亚经济共同体成立后,建立共同体框架内关税同盟的主要难题在于,解决同独联体内其他非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间的关于取消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的问题。因为独联体自由贸易区协议同样规定独联体成员国间应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这个难题最后是通过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签署双边备忘录的方式解决的(吉尔吉斯斯坦除外),但是各双边备忘录中确定的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的商品名录不同。直到2002年9月20日,欧亚经济共同体才通过了《欧亚经济共同体对外经济共同商品名录协议》,确定了统一的、取消与独联体内非共同体成员间关税壁垒的商品名录。2004年,欧亚经济共同体跨国委员会制定了《2006~2012年取消与非成员国间关税壁垒的统一时间表》。同时,为了保护成员国国内市场稳定,2002年3月30日成员国签订了《关于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领土上生产和流通酒精、含酒精成分商品和烟草等商品的海关和税务监管协议》(2005年3月24日又将白糖列入其中)。

(二)建立欧亚经济共同体内的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意味着成员国之间要取消所有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同时还要制定统一的、针对非成员国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为建立关税同盟,欧亚经济共同体在《2003~2006年优先发展方向》中规定了成员国的主要工作重点,涉及对外经济政策、海关业务和关境管理等三项内容。

2006年8月16日,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元首在索契召开了非正式会议。会上各国元首一致同意加快欧亚经济共同体内部关税同盟的建设步伐,还授权一体化委员会加快制定有关关税同盟的协议。俄、白、哈三国可以先行签订建立关税同盟的协议。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会上表示,目前三国在“四国统一空间”框架内已经签署了31项合作文件(共38项),其余7项也将在近期内完成。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预计,三国关税同盟条约有望在一年半内签署。

1.在统一关境方面。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间存在很多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如边界纠纷、跨国犯罪、三股势力、非法移民、生态恶化、自然灾害等。为了建立关税同盟,成员国需要加强合作,以便创造一个统一的、安全稳定的合作区域。俄罗斯于1997年提出加强边境管理工作的建议,主要内容是成员国应采取共同措施保卫边境安全,并于1998年建立俄、哈、吉三国边境委员会,2000年前建立由俄白联盟边境委员会和俄、哈、吉三国边境委员会两个机构组成的联合边境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则提出建立一个成员国外部边境协调委员会这样的超国家机构来管理边境事宜。俄哈提出的这两个建议都未得到其他成员国的支持。1999年,关税同盟成员国组建了边境问题委员

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取消关税壁垒的商品名录及取消时间

会,负责具体讨论相关事宜。

2002年5月13日,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签订了《边境合作纲要》,确定了边境合作的目的、任务、原则和实施机制。2002年12月,共同体又制定了具体的纲要实施措施,并为此成立了边境问题委员会,隶属于一体化委员会。

欧亚经济共同体的共同边境长约6.6万公里,其中陆路边境长约2.3万公里,已经建有216个国际公路运输口岸和57个铁路口岸。这样的数量显然不能满足共同体成员国间贸易和人员来往的需要。因此,共同体成立后便开始规划成员国的共同关境,并制定了《2001~2005年巩固和新建共同边境上的检查站点计划》,旨在改善边境的基础设施和技术通信条件等。

为了加强成员国海关机构间的合作、信息交流、边境安全保卫,提高打击走私、贩卖武器和毒品等犯罪行为的力度,独联体国家于2001年与“RILO”(世界海关组织亚太情报联络中心)建立了“RILO”—莫斯科区域情报交流中心,所有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海关机构都与该中心建立了工作关系。此外,成员国签订了《成员国边境信息互助协议》(2001年9月14日)和《欧亚经济共同体外部边境防卫合作协议》(2003年2月21日),以及一系列相关业务领域的合作备忘录。

2.在协调成员国“入世”立场方面。虽然“入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把双刃剑,但它毕竟是发展中国家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参与国际分工、扩展国际市场和分享人类文明成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重要任务。不过,由于各成员国的国情不同,经济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不同,各国的“入世”承诺也就随之不同。而一旦“入世”承诺和欧亚经济共同体内的承诺不一致,成员国就将在同一领域面临多重义务,造成要么违反“入世”承诺,要么违反共同体义务的后果,这将严重影响欧亚经济共同体的发展。因此,为了在共同体内建立关税同盟,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协调成员国的“入世”立场,使

之与欧亚经济共同体协调发展。早在1997年6月3日,关税同盟成员国政府总理就签署了《关税同盟成员国“入世”谈判备忘录》,约定由成员国各自申请“入世”,同时,各成员国的“入世”谈判代表团负责人要定期磋商“入世”进程。不过,这个协商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1998年11月,吉尔吉斯斯坦率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2002年,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约定所有成员国都要采取与俄罗斯基本一致的“入世”条件,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俄罗斯主持的协调会,以协调彼此的“入世”谈判。

3.在统一或协调对外经济政策和关税政策方面。协调统一成员国的关税政策和法律主要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具体的业务程序和规范等内容,还包括加强成员国海关机构间以及海关机构与其他机构间的合作交流等。

欧亚经济共同体在一体化委员会下设立了海关分委会,通过了一系列加强海关领域合作的文件,内容涉及取消共同体内的海关监管;实施风险管理;简化海关手续,以方便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往来;确定关税税率的原则;统一商品名录;取消非关税壁垒;交流信息;协调与非成员国的关系,等等。总之,所有这些文件都是为了简化、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的海关业务规范,并使其与国际接轨。

为了提高海关人员的素质,世界海关组织于2003年在俄罗斯海关大学建立了培训中心,专门培训了解国际规则的海关工作人员。2004年6月25日,欧亚经济共同体和世界海关组织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签订了《欧亚经济共同体与世界海关组织相互理解宣言》,确定了双方合作的领域和形式。

(1)关税措施。1995年成立关税同盟时确定的统一关税水平目标为95%,但是到欧亚经济共同体成立时只有约60%。其主要原因:一是每年都产生很多新商品,特别是高科技产品。二是俄白统一关税水平达到90%以上,而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的统一关税水平却很低。因为,在哈萨克斯坦的进口关税中,有超过27%的商品实行零关税,而俄白的零关税

货物数量低于1%。三是各国“入世”进程不统一,“入世”承诺内容不一。四是关税同盟允许成员国自主确定对本国有重要影响的敏感商品的关税税率,而不受统一关税税率的约束。

因此,各国都不断扩大敏感商品名单。为制止这种行为,欧亚经济共同体对成员国列出的敏感商品数量进行了限制:2002年不得超过本国进口总额的15%,2004年不得超过8%,2005年不得超过5%。只有塔吉克斯坦是例外(它的敏感商品只有铝矿一种),但也不得超过该国进口总额的25%。到2005年年初,各成员国开列的敏感商品总计约3000多种,约占成员国商品种类总和的1/4、进口总额的5%。欧亚经济共同体目前正在尝试改革敏感商品的确定原则,将“按上一年的进口总额比例”原则改为“按上一年的进口数量比例”原则。

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约有1.2万种进出口商品。为了统一关税,俄、白、哈三国制定了统一关税税率表。至2005年年初,俄白两国已统一了其中90%多的进口关税;哈萨克斯坦约60%的关税与税率表一致;吉尔吉斯斯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税水平很低(约45%的欧亚经济共同体商品实行零关税),只有33%的关税与税率表一致(约占欧亚经济共同体商品总和的19%);塔吉克斯坦约73%的关税与税率表一致。

目前,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给予120多个国家最惠国待遇;吉尔吉斯斯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给予140多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最惠国待遇;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与4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协议。欧亚经济共同体正在着手制定统一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其中包括制定统一的优惠关税、统一的发展中国家名单(87个)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50个)以及实施优惠关税的统一商品目录。对产自目录中的发展中国家且列入优惠关税目录的商品征收相当于欧亚经济共同体统一关税税率75%的关税,对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免税。根据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欧亚经济共同体对独联体内非欧亚经济共

同体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制度。

(2)非关税措施。为了保护成员国国内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关税同盟成员国于2000年2月17日签订了《关于关税同盟成员国在贸易中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反倾销和补贴措施备忘录》,规定成员国可以在国内市场遭受严重冲击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国内市场。欧亚经济共同体成立后,除针对非成员国外,成员国彼此间也经常采取一些保护手段,特别是俄罗斯和白俄罗斯,主要方式是加征6~24个月的特别保护关税。这样的情况显然不利于共同体的发展。因此,欧亚经济共同体于2003年10月28日对该备忘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规定了认定倾销或补贴事实及其损害程度的统一方法,并要求成员国采取协商或将争议提交一体化委员会的方式,尽量避免在相互贸易中使用特别保护措施、反倾销和补贴措施。

在出口监管方面,关税同盟成员国早在1997年10月22日就签订了《为建立关税同盟而统一非关税调节措施的协议》,统一了军事技术和产品的出口监管程序,制定了需要监管的进出口商品名单和统一的商检实施程序。2003年10月28日,欧亚经济共同体通过了《统一出口监管程序协议》,确定了统一的出口监管程序。2004年,共同体制定了应接受海关监管的商品和技术名单以及统一的、同非成员国贸易时应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名单。

在技术壁垒方面,近几年各成员国参照世界贸易组织标准,相继通过了新修改的关于技术性调节措施的法律规范。2005年3月24日,欧亚经济共同体通过了《关于协调成员国技术法规的原则协议》以及共同体的首批技术法规清单。

2006年5月19日,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签订了使用统一商品标志的协定。按照协定,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生产商和供货商在相互进出口使用统一标志的商品时可免除一切过境手续,实行自由通关。但协定明确规定,从第三国进口的货物不享受此优惠待遇。乌兹别克斯坦由于加入

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时间不长,目前尚有近80%的共同体协议需要签订,因此,暂时不执行该协定。

二能源领域的合作现状

从总体上说,欧亚经济共同体拥有各种能源,数量也很充足,不足之处是能源分布不均且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因此,能源合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建立区域能源共同市场,让成员国共享能源合作的成果。

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成立前,其成员国已经在独联体和中亚合作组织框架内开展了能源合作。独联体成立后不久就组建了独联体能源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制定技术标准、协调各成员国的能源事务以及清欠债务等。随着能源工业的恢复和发展,能源供求领域的债务问题在2002年前已经基本解决,遗留的问题主要涉及能源运输及供应量等。中亚五国在1991年11月19日就成立了中亚电力系统联合委员会,之后又在该委员会下设立了能源统一调配中心,任务是监督已签署的各项协议的执行情况,解决在独联体框架内无法解决的问题。中亚合作组织希望成立阿姆河和锡尔河水电财团,以便合理分配这两条河的水力资源,但该问题至今未能得到圆满解决。

欧亚经济共同体成立后,为了加强能源领域的合作,于2001年11月20日在一体化委员会下设立了能源政策委员会,由各成员国能源部门的领导人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由各成员国轮流主办。该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项任务便是评估各国的能源政策,分析彼此间政策的协调程度,以便为将来制定统一的能源政策和发展规划奠定基础。此外,委员会还要监督各成员国落实已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合作协议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制定并执行能源合作计划,能源政策委员会又下设了共同电力市场小组、煤炭和油气领域合作小组、协调能源政策工作组和平衡燃料能源小组等4个专家工作小组。

(一)能源政策领域。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中,只有哈萨克斯坦完成了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实现了开采和运输相分离、生产和分配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其他成员国尚处于改革进程之中。由于各国的机制不统一,所以很难形成区域内统一的能源体制。

2003年前,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间只有一份能源合作协议,即《关于能源领域相互合作的协议》,但内容不涉及石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主要能源产品。2003年2月28日,共同体总理级跨国委员会制定并批准了《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能源合作纲要》和《2003~2005年成员国为建立共同能源市场的共同行动计划》,确定了能源合作的基本目标、任务、原则、合作的主要方向和实施机制等。纲要和行动计划将合作扩大到石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产品,并确定了成员国能源领域合作的重点在于制定指导成员国合作的各项协议和计划,以加强区域协调。

在能源政策领域,目前最重要的任务是建立统一的能源过境体制。首先需要加强成员国海关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合作,简化和统一海关手续。现行海关手续的依据是1998年2月26日独联体海关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石油、天然气、石化产品和电力的海关手续及监管程序》。其次是统一成员国的能源过境费。不同的过境费加大了能源出口国的负担,不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但由于此项收费涉及部分成员国的国家利益,协调起来十分困难,目前各方正在商讨中。

《2003~2005年成员国为建立共同能源市场的共同行动计划》规定了各成员国为建立共同的能源市场而在主要合作方向上的具体合作内容,但全部都是关于协调或统一能源政策方面的,没有规定具体的建设项目。

除能源部门外,协调能源政策还涉及其他政府部门,如海关和税务部门等。欧亚经济共同体能源政策委员会为此制定了成员国间有关能源运输的海关监管和海关手续方案,但由于海关方面的反对至今未获通过实施。海关部

门认为,该方案中的部分条款不实际,有损国家利益,必须更改。而能源政策委员会则认为,更改条款会不利于共同能源市场的建设,因此反对更改。

(二)在能源投资领域。除制定共同的能源政策外,能源合作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提供有吸引力的投资项目。以前,成员国间的能源合作项目主要集中在哈萨克斯坦的几个有开发潜力的油田和石油外运管道上,欧亚经济共同体成立后,能源投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改造老化管线;二是水电领域。

管线老化是困扰能源合作的主要因素之一。成员国近1/4的石油管道服役期限超过30年,约1/3超过20~30年,约12%超过10~20年;天然气管道服役期超过30年的约占13%,超过20~30年的约占20%,超过10~20年的约占34%。这些管道和设备急需更新改造。由于所需资金过于庞大,仅靠成员国自身已无法承担,需要外界的援助或投资。

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水电有利于促进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经济发展,有助于缩小这两国与其他成员国间的差距。2003年4月27日,成员国元首聚会杜尚别,一致同意开发建设塔吉克斯坦的桑格图金水电站和吉尔吉斯斯坦的卡姆帕拉津水电站。2004年4月,俄罗斯国家电力集团对桑格图金1号水电站的投资环境做了技术论证。在此技术论证的基础上,俄塔两国于2004年10月16日签署了《关于俄罗斯参与建设桑格图金1号水电站的程序和条件协议》并投资6亿美元。2005年4月举行了隆重的开工建设仪式。与此同时,塔吉克斯坦还与俄罗斯铝业公司于2004年签署了长期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俄铝业公司在塔建立新铝厂;改造设备,提高现有铝厂生产规模以及兴建大型水利工程。2005年9月26日,由俄罗斯铝业公司投资约12亿美元的罗贡水电站开工建设,一期工程计划安装2套机组,投资6.5亿美元,预计将于2010年完工。2004年8月,俄罗斯国家电力集团和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签署了《为共同完成坎巴拉京1号和2号水电站建设项目而准备的宣言》,并为该项目的技术论证成立了合资公司。目前,该水电站尚处于技术论证阶段,还未正式动工建设。从2003年起,吉塔两国开始经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向俄罗斯输送夏季的剩余电力,2004年大约有20亿度。跨国送电涉及区域内的能源平衡和水力资源利用,还涉及咸海流域的生态环境等问题,因此,有利于加快在区域内建立统一能源市场的进程。

三交通领域的合作现状

苏联解体后,交通,特别是铁路运输成为仅有的几个几乎完整保留原苏联经济关系和技术标准的经济领域之一。1998年1月22日,俄、白、哈、吉四国签订了《建立交通同盟协议》,并于2001年4月正式生效。该协议的签署和实施为运输工具、人员和货物无障碍地在成员国流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其主要内容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技术标准和收费标准;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并制定其发展建设规划;开发运输潜力和发展运输机械制造业;协调成员国的运输发展规划;简化和协调过境手续;成立可以在区域内自由经营的运输企业;协调成员国在交通领域的“入世”承诺等。

欧亚经济共同体成立后,建立统一交通空间是该组织的优先发展方向之一。共同体专门在一体化委员会下设立了交通政策委员会,负责协调成员国的交通体系,规划共同体的交通合作。受路况变化及产业改革等一系列难题的困扰,协调成员国间的利益十分困难,进展缓慢。目前,成员国交通领域的合作主要有:(1)统一铁路运费,降低运输成本;(2)加强公路运输便利化建设;(3)发展运输走廊潜力。

(一)统一铁路运费。对铁路来说,统一交通空间意味着有统一的调配和运行体系、统一的技术和收费标准。但是目前,成员国铁路部门的合作重点在于统一运费、降低运输成本。

由于国情不同,欧亚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的国内和国际运输费用相差悬殊。例如,将1

吨煤炭运到距离100公里远的目的地,运费最低的吉尔吉斯斯坦的国际运费为每吨1.2美元,国内运费为每吨0.74美元,而运费最高的俄罗斯分别为每吨3.75美元和1.56美元。运到200公里远的目的地,吉尔吉斯斯坦的国际和国内运费标准分别是每吨1.48美元和0.93美元,俄罗斯分别是每吨6.79美元和1.97美元。不同的运费不仅影响欧亚经济共同体的区域合作,也不利于成员国与非成员国间的物流合作。早在1999年,欧亚经济共同体的前身关税同盟就开始研究统一成员国铁路运费的问题,但收效甚微。主要障碍在于俄罗斯铁路部门不愿为其他成员国提供与其国内标准一致的国际运费。

目前的合作成果主要体现为原则性的框架协议。2004年1月22日,在俄罗斯交通部建议的基础上,欧亚经济共同体一体化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并实施成员国铁路货物运输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和《制定铁路货物运输滑准税率的程序》两个文件。其中基本原则是:统一收费的目的是减少运输障碍、降低成本,提高成员国商品的竞争力;制定统一的货物名录;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维持收费稳定,制定出的收费标准要保持一年;禁止成员国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或提供优惠政策;禁止成员国自行确定收费的货币单位;禁止成员国自行决定收费标准的生效期限等。货物运输的滑准税率是指,为了保证铁路运量稳定并使运费具有竞争力,在一定时期一定路段上针对某些货物的运量变化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滑准税率的程序是,先由欧亚经济共同体一体化委员会下的交通政策委员会组建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制定出的收费方案经一体化委员会审核后送交各成员国相关部门,由各成员国自行确定是否采用以及采用的期限。

(二)公路运输便利化。在欧亚经济共同体内,公路运输是成员国间以及各成员国内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欧亚经济共同体交通政策委员会分析了阻碍区域交通发展的因素后认为,除交通设施本身的原因外(道路情况、地理位置等),还存在大量管理因素,特别是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的障碍,如卫生检疫、环保、内务部、地方政府等设置的各种监管条件。要想发展区域公路交通合作,加强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必不可少,如取消卫生检疫证和地方收费等。

加强公路运输便利化建设的主要途径是加快《交通同盟协议成员国关于国际公路运输协议》(1998年11月24日成员国制定)的生效步伐,以便建立统一的公路运输体制和过境体制。现在,在协议成员国中只有白俄罗斯因该问题牵涉与非成员国的合作而尚未批准该协议。白俄罗斯交通部门想通过与俄罗斯签署新的双边合作协定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发展运输走廊潜力。建设运输走廊的目的就是要把成员国的交通设施连成体系,使之成为连接欧亚大陆的运输动脉,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成员国的运输潜能。另外,中亚国家都是内陆国,发展欧亚运输走廊,打通这些国家通往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的通道,对扩大这些国家的对外交流,加强其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极为重要。

为此,欧亚经济共同体在这方面的主要工作包括:统一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制定区域运输走廊线路图;交流交通运输信息;协调过境体制;组建合资运输企业等。这些工作目前正在逐步推进。2002年2月26日,哈萨克斯坦批准了国际南北运输走廊协议,吉塔两国也准备加入该协议。哈吉两国还在研究“两国边境上共用一个车站”的合作方案。2005年3月24日,欧亚经济共同体通过了《关于在建立和发展交通走廊领域采取协调政策的协议》。

由于很多国际组织都非常重视欧亚交通走廊的建设,特别是联合国的相关机构、欧盟和亚行等。因此,欧亚经济共同体可以在这方面与之紧密合作,既吸取其经验教训,又可筹集发展建设资金。例如,欧亚经济共同体现在正与独联体交通委员会和国际公路交通同盟合作制定既符合成员国现实、又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以方便国际合作。

(责任编辑:农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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