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VS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

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法治

“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中,“德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谓“有道德”,就是注意“修身”,即随时随地加强自己的道德

修养:在家庭中,要孝敬父母;在孝敬父母的同时,还要“推己及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应当帮助他人和关心社会,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

第二,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老百姓。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及“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正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人们只有有了“羞耻之心”,才能从内心中构筑起抵御一切诱惑的坚固防线。

第四,强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运用道德激励的方法,通过道德教育,使道德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孔子说的“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化和激励作用,强调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的重要意义。

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这两个“坚持不懈地加强”,是我们确立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决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而要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我们所说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观的重要区别之一。更重要的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其基本内容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就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

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但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

奉为正统思想。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在社会管理方面,通过理论教育,使具体人懂得集体效益更大化的道理、义理、法理,从而使具体人在遵照集体效益更大化的社会规律办事,从而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就是德治。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形式: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德治的含义: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德治的发展: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方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三)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三鹿”毒奶粉,不仅害了婴幼儿,也害了整个中国奶业,更害了整个“中国制造”。在愤怒之余,笔者却产生出另外一种奇怪想法——“感谢三鹿”。因为“三鹿”再次提醒我们思考法治与德治的关系。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讲话指出:这些重大安全事故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

责任意识,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

木不仁。9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了解患病儿童救治情况时表示:“这起事件暴露出政府监管不力,也反映出一些企业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没良心’”。总书记和总理从不同角度告诫我们:一些干部和企业存在严重的道德缺失问题,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

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大家公认的一句话,但是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市场经济更应该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其实就是通过利益驱动,而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从而推动社会快速进步的经济。但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约束,而缺乏道德约束,就很容易陷入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尔虞我诈的道德沦陷之中,最终仅靠法律“一条腿走路”也将无能为力。

第一,法律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偏重于自律性的规范;而道德的这种内在的自律功能,要比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效果更佳。上次有关“大头娃娃”的奶粉事件刚落下帷幕,又发生更严重的“结石娃娃”,足以说明奶业经营者并不会因法律制裁而心悦诚服。

第二,法律只是事后处罚,明显滞后,预防不足,而道德则重于事先预防。比如这次奶粉事件,法律只能在成千上万的婴幼儿受害以后才发现;但如果人们的道德素质高,就根本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天害理之事。

第三,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有限,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做出规范。而道德则具有无限调整范围的优势,可以说,所有行为都受道德的规范与约束。这次出了“结石娃娃”事件,而有毒有害的食品又岂止奶粉?连有些菜民都是将打药的菜卖给城里人,而自己只吃不打药的……这些行为法律都没办法,但却都属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

正因为如此,法治与德治历来都是同时并用的两大社会控制手段,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而且也不能相互替代。在当前充满利益诱惑和利益驱动下,法制建设如果得不到作为广大民众内心信念的道德支持,就很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共中央2001年10月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适时提出“八荣八耻”等基本道德规范,非常必要。还应重建一个不排斥物质利益追求的实事求是、义利并重的道德观念。一个社会只有崇尚正当功利,只有让每个人都去追求正当合法的利益,才能迅速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整个社会才能得到最快发展。

强调“中国”。从中国人的特性出发,就可以避免对方举的国外的例子。

国现在提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作为国家国策之一,法律只是一个依据,最终还要以德服人,以德治国。法律外在于形,道德才内在于心。中国法律不够健全,但是道德深入人心,中华传统美德深入所有中国人心中,所以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

其实,法律也可以说是一种最低的道德底线。

就我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可以通过道德来弥补法律的漏洞。

法律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道德所包含的范围就广多了,法律不允许的道德一定不允许,但是道德不允许的法律不一定不允许。

中国社会现在所追求的是小康社会,小康社会就是一个人人各司其职,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一个有完善的法制的法制社会,但是更应该是一个人人都有较

高的道德素质的道德社会, 德治可以预防冲突;促进法制成本最小化;道德谴责具有普适性。所谓德治就是道德政治,是把道德运用于政治领域的一种学说,是以道德作为规范君主行为、治理国家社稷、管理庶民百姓的一种学说,是以道德教化作为一种主要的治国手段,运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以达到社会稳定之目的的一种学说。众所周知,道德是特定历史时期人们普遍认同的由一系列道德原则、范畴和规范构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的内心信念及行为方式。道德以内在的潜移默化式的方式影响和制约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并赋予人的思想行为以善恶是非的价值依据。

德治的优点则是: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

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

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正方:就法制的明晰性、权威性、专业性三方面

反方:法制的本质目的是弘扬社会公德;社会安定主要靠道德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需求及法制的局限性与道德的全面深远方面,

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进一步强调法律是为了弘扬社会公德,我们需要以德服众的观点

出重庆打黑、黄河污染、及酒后驾车等新闻热点论证其观点→对人的教化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四辩武汉禁止酒后驾车的硕果累累来说明道德评判的只是善与恶,而司法靠的是理智,法制更具时效性。→就当今社会需要弘扬社会公德;安定不是结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预防犯罪也要以德为主进行了丝丝入扣的陈述。

正:从道德的影响力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发展力状况来谈德治的重要性;

发生的枪击案,对方以轰动一时的湖北大学生救人身亡的事件抛出了疑问,成为驳击对手的强有力证据。(从影视作品中、社会现象中、法律条文中等多方面寻找论点来立足)

反; 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可以更好的治理国家。

国家的战略依法治国入手,提出相应的问题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德治的发展: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方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

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三)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德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

法治离不开德治,它需要道德基础;德治离不开法治,它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

可见,纯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纯粹的德治又是不可靠的。没有德治对人类良知的呼唤,法治是不可实现、不可维持的空想;而没有法治及其所设定的外部制约,道德自律必然是一句空话。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秩序必然是德治与法治的理性统一。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安居乐业。我方的观点正是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首先我要明确:德治是指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以达到维护和巩固社会为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与人治、法治相对应。下面,我从3个方面来论述我方观点:1、从源头看,法治起源于德治。任何法律从根本上讲都是一种道德,道德规范就是法律规范的源泉。人们将一种道德法律化,原因有两种:要么是突显其重要性,要么是因为这种道德自觉遵守的效果不理想,需要用强制性加以规范。因此,只有具备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人们所接受。看来连法律都需要德治,社会岂不是更需要呢?2、从作用顺序看,法治滞后于德治。汉代思想家贾谊曾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法治只是事后处罚,预防不足,而德治则重于事前预防。法治如同做手术,德治如同锻炼身体预防疾病,要想身体健康,锻炼身体预防疾病当然更重要,同样,社会和谐,德治是首选。3、从效果来看,法治是治标,德治才是治本。法治是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的行为;德治是从内心深处,从灵魂上来规范人的行为;显然,道德的这种内在的自律功能,要比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效果更佳。比如,“大头娃娃”的奶粉事件,在成千上万的婴幼儿受害以后法律给予了罪犯严厉的惩罚,可这样的事件刚落下帷幕,又发生了更严重的“结石娃娃”奶粉事件,足以说明经营者并不会因法律制裁而心悦诚服,可假如他们内心深处,哪怕有一点点职业道德,也不会做出如此伤天害理之事。另外,法律再有权威,对“缺德”不违法的行为也是束手无策。因此,只有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巩固社会的稳定。如今,“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可法律只是一个依据,最终还要以德服人,以德治国。正可谓道德兴则国兴、家兴、事业兴。因此,综上所述,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正方四辩总结陈词尊敬的各位评

委、观众及对方辩友:大家上午好!我方观点,中国更需要德治。经过双方激烈的辩论,让我们冷静下来,作为正方四辩,通过我的总结来进一步说明我方的观点。陈述阶段,我方一辩便引据经典“大学之道,在于明德,在于亲民,在于至善”,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自古以来以德教化使百姓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还没有法律条款的时候,依靠道德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接着通过我方二辩三辩的进一步论述,指出德治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普遍来源于基本的道德规范,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只能成为统治阶级专制与奴役劳苦大众的工具,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宜之法,也许可以成为法律,但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具体到中国,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道德水准和价值取向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行,从深层次的起源看,法治也只是德治的一部分,只不过将德治更具体化和明文化而已,由此可见,中国更需要的是德治。法律只是事后处罚,明显滞后,预防不足,而道德则重于事先预防。比如前两年闹的沸沸扬扬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法律只能在成千上万的婴幼儿受害以后才发现;但如果人们的道德素质高,就根本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天害理之事。因为“三鹿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思考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对此指出:这些重大安全事故反映出,这些企业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了解患病儿童救治情况时表示:这起事件反映出一些企业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没良心’”。总书记和总理从不同角度告诫我们:企业存在严重的道德缺失问题,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我们偏重强调经济建设、法制建设而忽略道德建设,或者是没有找到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所以在法律日益健全的同时,社会道德却失范。在为追逐利益而忘记社会责任、甚至丢掉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而毫不愧疚。中国针对煤炭业的相关法律和处罚手段不可谓不完善,但中国的煤矿瓦斯爆炸大大小小事故每年有数百起,一位记者采访一位在山西和贵州开的煤矿居然能够30余年不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时问他,是否因严格执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才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他的回答“语出惊人”。他说,自己从来不知道有什么法律法规,只知道做三件事:一是善待工人,把工人当着自己的兄弟,不但要按时足额发工资,而且不惜巨资为矿工建住宅,接家属等;二是不惜巨资配备最先进的井下监控设备,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听他一席话,使我们明白:他之所以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是因为他没有像其他的矿主那样见利忘义,是道德的自我控制发挥了作用。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沿用德治理念了治理社会的几千年的统治,有过纷争,被侵略,但至今没有被彻底地被外来的思想理念所替代,法治理念源自西方,在西方强大的声势下,逐渐在世界上拥有了话语权。当然,法治为西方征服世界,征服弱小民族,掠夺世界财富,起到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法治是排除人情世故。但是,从道德的初衷出发,自己的发展和强大,并不一定要建立在西方式的对别人被掠夺上.我国几千的文明历程,足以证明了这一点。以德治国,必将极大地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增强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能够更好地培育他们自强、自尊、自重、自信的精神,从而提高他们尊重他人和发扬民主的觉悟。古人说“富润屋,德润身”,道德水平的提高,能够使我们的人民在精神上得到升华。一个民族,只有具有高尚的道德,才能实现自己的复兴。“以德治国”,加强道德建设,必将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撑。

但在今天的辩题上 我们必须风物长宜放眼量 绝不是像反方那样一味地夸大法治的作用 严重脱离中国社会的真是背景。然而今天我方基于对中国国情比较全面的考虑。深刻的认

识到 并坚定不移的相信 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首先 我们必须承认“法制”是已然之后的惩恶之治 “德治”是将然之前的扬善之治。法治能以其固有的权威性来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 但德治更能以其特有的道德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从而从根本上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可见 法治、德治 前者治外 后者治内 治内之治才是治本之治。同时 我们应明确 法 能使人知错 但 德能使人知道什么是错 为什么会错 怎么去改错。试问对方 岂不知“法令滋彰 盗贼多有”的道理吗 一个国家 法律条文的再三细化 表象是法制体系的完善 实质上可以说是一个民族的悲哀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 法律条文的增多 是法律本身不可避免存在漏洞性质的体现 更是缺德人钻法律漏洞投机取巧技术进步的表现。可见 没有道德的约束 法律将是多么的可怕。子曾经曰 “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今天 特别是在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来 我们更应该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 高度重视和切实落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全面树立以德治国的重大科学思想。而且 只有坚持德治 才能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 才能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 才能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只有巩固德治 才能更好的为立法工作提供基础 才能更好的为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才能更好地为守法工作提供动力。“一时之强弱在于力 千古之胜负在于理。”总之人类所向往的共产主义社会 绝对不是一个法律多如牛毛 监狱遍布各地 警察无处不在的法治社会。这个多元化的社会 我们需要的是德。我们需要德 来引导人们的思想 我们需要德 来引领社会的风尚 我们需要德 来推动社会社会的全面发展。“德者 法之大分 类之纲纪也。”中国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思想道德的进步 中华民族的进步离不开道德素养的进步。综上所述 中国、中国人民、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 谢谢。【四辩提问 】 1.诸位 我们必须承认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那么试想 如果立法者道德水平低下 执法者道德观念缺失 守法者道德信仰沦丧 那么

那么在完备的法律 在道德面前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2.相对于法制手段 对于当前中国社会的现状 德治既能触法治知所不能及 又能促进国家稳定全面健康发展 还能推动社会文明的可持续进步。所以当前中国更急迫切需要德治。 3.“德治”、“法治”都有一个“治”字。那么请问 治的含义何在 治的根本目的又何在 难道说当今社会通过法治把中国仅仅建设成一个的犯罪率的国家就可以了么 请回答。

反:请问对方辩友,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的是一个明确的行为准则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的呢?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徒刑;对吗?对.问:刑法还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对吗?对.问:杀人是道德的吗?不是.问:当一个人以道德的名义去杀死一个不道德的人,他的这种行为是道德的吗?是.他的这种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吗?会的.显然会的.因为一个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个人的复仇行为必然带来社会恐慌.问:社会,有哪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主要是靠道德来维系的呢?没有.从这些问答里面我们知道一些什么事呢?一,对于同一种行为,法律能给出明确的答复,所以法律是明确的社会行为准则(杀人是一种行为,杀人的具体体现是杀人的性质),而道德则让人产生了歧义,其模糊概念.并且道德本身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因素存在.所以,从理论是说明了,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从后一个提问中,我们可以得到,现实社会也支持了我方的观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法律是对错之评判,道德是美丑之区分道德在判断善恶是非时,存在个人的差异性,可变性,模糊性,而且经常会产生两难的处境,更不用谈用道德来处理问题。道德起的是教化人的作用,法律起的是规范人的作用.通过法律可以使人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在潜移默化中维系社会秩序.人是理性的动物,也是趋利性的动物,考虑的是利益.法律既扬善又惩恶,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法律对其进行制裁,终止侵害行为的继续,维系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对于潜在的危害社会秩序的风险,法律起到威慑作用,防范于未然.并且,对于正义的事,法律保护并且鼓励其发展.如果侵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得不到终止,我们可以说社会秩序得到维系了吗?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线,如果不守法,他会是个有道德的人吗?对没有道德的人,我们是该如何教导他们,是靠道德去感化还是靠法律去强制他. 古人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随风倒。当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在作恶的时候,我们是希冀道德去感化他还是用法律强制中止他这种对他人的侵害行为呢?恶法是法吗? 回答:符合法的定义的就是法. 社会秩序井然有序是一种现象和结果,但是,是什么手段使得社会秩序达到这种结果的?法律还是道德?当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时候,是什么在维系它?法律还是道德? 道德如何构筑社会保障体系? 3.道德如何保障我们的权利不受损? 问:社会秩序的内容是什么?权利和义务.社会秩序的构成主体是什么?人.人是构成社会秩序的主体.社会秩序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请问对方辩友,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是法律还是道德在维护你的权利? 当其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靠的是道德还是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利? 你的回答不正证明了,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是靠法律.法律是怎样维护社会秩序的?问:假设诚如对方辩友所说的那样,社会秩序主要是靠道德去维系的.那么,请问对方辩友,道德是怎样具体操作并且达到这一结果的?法律通过把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规划,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知道应该怎么样去做,当他们做的事情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时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使得法律具有威慑力,使人民有章可循,从而使社会秩序得到保障.古人都说,法正则行顺,行顺则国泰,国泰则民安.当出现法律真空的时候,那些受到破坏的社会秩序是得到了道德的维系还是处于一种失去控制的状态呢?如果道德在没有法律的时候起到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为什么人们面对这种情况还是要呼吁法律的出台呢?这是因为道德在维系社会秩序的时候不能起主导作用啊,所以需要法律来维系社会秩序啊!所以说,

维系社会秩序主要是靠法律啊!法律是道德、文化、教育建设的有力保障,道德的规范也要以法律为保障,法律是道德的权力支柱,要维持社会安定主要靠法律。3对方辩友说,法律治的是标,而道德治的是本。而我要告诉对方辩友的是我们需要标本兼治。靠什么?以法为主,辅之以德。对方辩友又说,法律只有惩戒功能,没有扬善功能。那我要告诉对方辩友的是,北大的袁祖洪教授已经告诉我们,法律除了惩恶,防恶,还能扬善。北京,四川不是都相继出台了《见义勇为者保护条例》吗?这不正是法律用于扬善功能的表现吗?因此,我方认为,改善社会风气法律比道德革命更重要。广州也出现了?今天讨论该辩题的背景是现实社会,而非经过培养造就的乌托邦社会,请对方勿用美好想象的假设来推出一个完美理想的结果。“道德如何作到惩恶???

第一,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职,日月同辉、道德分善恶,辨美丑,告诉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法律定规则划界限,更告诉人们如何去做。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但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可以说,道德与社会风尚息息相关,而法律与社会秩序唇齿相依。第二,法律作为他律和自律的统一,在维系社会秩序上能够标本兼治。人们自觉立法来约束自身行为,确定社会秩序的内容与规则,使生活有序化,规范化,条理化;而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护法,更保证了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至于少数害群之马,法律可以通过外在强制与惩戒,迅速修复局部受损的社会秩序,使社会航船乘风破浪、永往直前。第三,法律具有保护,预防,惩戒王大功能;三足鼎立,稳固地维系着社会秩序。法律是保护神,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利,如阳光、空气、水源,无时无刻不在呵护我们。法律是预防针,可以防患于未然,使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悬崖勒马,雷池止步。法律是无情剑,刀光剑影下邪恶何处立足?铁面无私中罪行怎能藏身?有道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癌细胞可能会威胁人的生命,一个社会的毒瘤可能会葬送国家的前程。托尔斯泰说得好行善需要努力,惩恶更需要努力。”所以,惩恶扬善的法律才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综上所述,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时,既可以未雨绸缎,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所以说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部!

好的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首先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立论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德治能更好提高人的道德修养从而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德治能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让民众变得有良知有正义感。但对方辩友并未告诉我们德治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达到人人有修养人人有素质。就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还是法治我方认为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首先我们要明晰几个概念。德治是指通过倡导良好的道德品质与行为规范来治理国家因而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感性的治国方略而法治则是依靠一整套刚性的制度、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治国方式是一种具有正义感的良法。而今天辩题中的更需要则表明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在德治和法治并存的前提下何者对于构建中国和谐社会更具主导作用。我方认为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

理由有四1、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依法治国其立足点是人民而法律代表的正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是最高形式的国家意志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一个社会没有法治就会陷入混乱惩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2、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社会及个人的矛盾法治和德治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手段社会与个人事物都具有多样性我们不可能对每一个社会案件去寻求德治中不稳定的多变的评判标准来解决矛盾这样既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又容易陷入德义两难全的境地。而法治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国家人民的集体意志给出了社会及个人事件的一般判断标准和客观依据。使得执法者有法可寻有法可依从而有效的解决了社会和个人矛盾。

3、法治是一种他律, 德治是一种自律。法治具有最高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而德治的可变性很强, 很不稳定。我国现处于经济

转型期旧的道德规范体系已被打破新的道德规范体系正在建立容易在道德领域出现一定的紊乱无序状态。因此在以德治自律为手段而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确认下来让法治他律成为一种有效地公正的方式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4、法治是最为可行的治国方针纵观国际历史与中国历史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治理方针是最具可行性最为有效的。俗话说道德是最高标准法律是最低标准。真要达到人人道德高尚、互敬互爱、先人后己那除非实现大同社会才有可能。所以中国社会应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所以德治是可能但不可取的而法治是有效又可行的德治是模糊混淆的而法治是快捷易行的德治是理想宽泛的法治是现实公正的。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小结1、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大家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目前存在的问题只是司法体系应如何运作才能保障做到这一点。2、人总是趋利的用马克思的话为了利益可以铤而走险当德和利相悖时德摇摇欲坠。只有从制度上限制让违法的成本和风险高于得到的利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罪恶的发生。

3、综上所述,与德治相较,法治是更适合现代国家的发展方式家的方式。德治充满了不确定性, 而法治则相对稳定, 几厢权衡下来, 法治的总体效益是最为可取的, 也最符合当今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发展的需要。

4、可以发现作为治国方略法治具有更多更根本的优越性它所具有的一些不足是可以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立法技术的不断成熟加以解决的。比如针对法的滞后性特征在涉及变化较快的领域的立法时多采用了原则性条款。即便存在不能为其所克服的缺陷也总是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得以补救比如配合以其他的社会调节。这里的配合仅仅且必须用在承认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根本地位的前提下。

5、而德治相比起来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显然是大大超过其带来的正面效应的。而且德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时的根本性缺陷是无法弥补的。

6、所谓治国方略则带有根本性、导向性它涉及到当社会冲突产生时启动何种机制来解决冲突、平息矛盾。如果把各种社会调节方式都纳入治国方略的层次上那么一旦社会矛盾产生选用哪种方式作为指导就会产生问题。因为不同方式的价值取向及评判标准并不是完全融合的有的甚至是相排斥的这样不仅不能起到及时地定纷止争、稳定社会的作用而且会给治国者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2.5.10)【德治】德治,即以德治国,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由儒家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行仁政,要求治国者注重道德教化。它追求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具有完美道德风尚的社会。

德治的特征。一是广泛性。德治总是以明确的善恶标准,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道德观念,评价人们的行为或思想。这些道德观念覆盖着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广泛地影响着广大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积极的价值观念。二是人性化。德治主要是利用道德的柔性和弹性机制对社会主体进行相应调控,这种规范和引导总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而且道德调控方式更富有人情味,道德调控的过程更趋向人性化。三是深入性。即道德的调节作用总是通过主体的内心认同来实现的,由此决定了道德的影响力更深入、更持久。

在现代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总体活动中,法治是治国方略的基础,德治对法治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道德是法治的灵魂和基础,德治是推进法治的有效力量。法治必须以德治为精神基础才能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德治的扬善抑恶宗旨为法治提出了去恶扬善的道德期求,为法治的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精神动力。如果法律背离了社会成员的伦理价值观念,那么它将无法获得公众的认同和遵守。

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素质,推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以德治国就是要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二、中国法治理论的起源: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既强调君主专制,更强调完善法治,“缘法而治”,以法治国。法家认为,法治具有传统礼治无法比拟的公正性,法是国家颁布的准则,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公”利,具有公开、客观、公正的特点和效果。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三月,郑国执政子产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诸候国立法经验,著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是谓《法经》。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入党代会的报告,引发了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提法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所谓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所以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

法治思维是一种观念,观念的改变必然是一场思想的革命。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误区。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悖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从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开始,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一次深刻注解。纵观当今中国社会的历史走向和进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引领下,未来改革、发展、稳定依然是各级各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对此,可能有人觉得三者之间是有矛盾的,认为只要改革发展就必然会牺牲稳定,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改革争议不断,发展风险叠加,维稳难度加大。但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我们就会找到问题的破解之道,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矛盾应对立统一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改革发展稳定之所以存在矛盾,根本原因是由于在当前社会阶层化、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共识割裂,对话缺乏基础,从而出现要想改革发展不是这里搞不定、就是那里摆不平的情况。但是,从另一角度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已经深入人心,中国社会形成了不可动摇的法治共识。而且更重要的是,民主与法治是全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是人类理性对话的基础,所以法治共识应成为中国社会最基本、最基础的共识。只有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才能凝聚共识、排除干扰,才能使改革发展稳定并行不悖、全面推进。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改革发展稳定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刻认识法治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动力,把法治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讲话、文件、指示、批示发号施令的积习,使治国理政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各级领导干部基

本素质提出的新要求,理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思想建设、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成

为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新闻中心-中国网)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以来,法治成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关键词。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重视法治的精神贯穿始终,“法治思维”等新提法引发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表示:“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中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只有打破垄断经济、权贵经济,强调独立、平等、自由等法治经济的价值,才能真正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中国经济时报)党的“十八大”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描绘了宏伟的蓝图,指明了未来发展的方向与途径。因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或加快转型,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个领域的全面改革成为走向美好未来的关键。中国正进入第三次大转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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