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销售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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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销售折扣

巧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降低税负

金志./文

前不久,本人接触到一个案例,该公司昀终被税务部门处以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罚。我经过仔细分析,认为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在现实经营中合理运用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案例

某化妆品批发公司在销售化妆品时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实行按销售经销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其应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销售政策,平时在经销商从该公司购买化妆品时,该公司均按批发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不计算销售折扣率和折扣额。待第二年年初,再确定每一家经销商应享受的折扣率和折扣额,在第二年销售货物时,将这些折扣额抵冲货款,并直接以差额(即实际销售货物的金额与应支付上年的折扣额之间的差额)开具发票给经销商,只在发票备注中注明所返还的金额,或者将应付的折扣额与其他货物抵冲,但该部分货物则不再开发票。二是采用对方提前付款给予折扣优惠的方式,对其折扣额则在下次销售货物时直接抵冲货款,并按折扣额后的余额开具发票。

另外,该公司在销售化妆品后,往往由于运输途中发生一些损伤化妆品自身的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或错发化妆品的型号、规格,造成该公司不得不给经销商一定的销售折扣。同样,该公司也向经销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同时,由于时常竞争的需要,该化妆品公司还不定期的组织经销商开展优惠促销活动,通过向经销商支付广告费,促销人员工资费、高档化妆品促销费、经销商的保证金利息、以及收回的空瓶费等费用来达到促销的目的;如果是首次进入某一大商场,则还需支付一定数量的进场费。对这些费用,企业在支付时,由于对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就直接在该经销商进货的发票中冲减。

该公司的问题在哪里?这些实际问题在工作中该如何处理?

二、问题分析与思考

对此我想从“销售折扣”和“销售让利”和“支付返利”三个方面来逐一分析企业在纳税事务中所存在的问题。

1.销售折扣指企业在赊销和商业信用的情况下,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又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的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按会计制度规定应按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且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项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货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增值税”。该公司根据销售经销商上一年的实际销售量,而给予经销商的让利,是一种销售折扣(商业折扣,实质上也相当于返利)。对于该公司而言,不论原开出的发票是否退回,因销售与折扣不是同时发生,并且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以均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冲减

销项税额。且对以其他货物抵冲折扣额的部分,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这也是税务部门对此案作出补税、罚款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

“现金折扣”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对现金折扣不予扣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发生的现金折扣可列入财务费用,故本案中企业应就该部分冲减的销售额补征相应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2.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其特点是在销售事后发生,强调的是货物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折让,且一般不受时间限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因此,折让额可以冲减销售收入。由此我们可对该公司销售化妆品时在运输中的损伤等原因而给予销售经销商的销售折让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一、原开出的销售发票是普通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二、原开出的销售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区分发票是否入账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而本案中,由于运输途中发生一些损伤或化妆品自身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或因错发化妆品的型号、规格而给予销售经销商一定的价格折让,也应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3.支付返利。本案中,企业支付的广告费、空瓶回收费、进场费等,很明显是属于向对方支付返利。现行政策对工业企业的返利款支出能否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精神,对案子中的支付广告促销费、空瓶回收费、进场费等与销售数量等无必然联系这部分支出,可以很明确的给出结论,即不属于平销行为的返利,不应冲减销售收入。收取方应就该部分收入按营业税适用税目计征营业税,或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但问题是与销售有必然联系的那部分返利款,如本案中的年终销量确定的折扣额,对取得方而言是否就是返利款?供货方支付返利能否冲减销售?账务上又应作如何处理?

我们可以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对“平销行为中的返利”所作框架式的解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对收取方应作进项税转出均十分明确,但对支付方来说,究竟支付返利能否冲减销售并没有一个文件进行过明确。从增值税抵扣链条而言,有人认为返利不能冲减销售,理由如下: 1、取得返利方虽然根据税法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但究其实质仍然相当于取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由取得收入方向支付方开具,而不能由支付方在下次销货中直接冲减销售,不符合经营交易中对发票开具的要求。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6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意味着支付返利方不能取得收取方开具的抵扣凭证据以抵扣税金,自然也不能据以冲减销售, 3、根据《关于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扣除时如何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税前列支,既然不能在税前列支,也就意味着不能冲减销售。但也有人认为,上述三条理由都是个人理解角度的不同,作为处理依据都有点勉强。所以,既然法无明文规定,就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也应允许这部分返利冲减销售收入。

对返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翻阅 2001年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制度及在这前后颁布的

具体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先后颁布的执行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四个问题解答中,都没有作出规定,造成现实中对平销行为的会计处理五花八门。有计入收入的,有直接冲减费用的,有冲减成本的。我认为, 136号文件颁布后,收取方应根据收取费用的实质来分析作出什么样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属于平销,应将返利作进项转出和进货成本的减少,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从供货企业(支付方)来讲,供货企业应根据支付的费用的性质或者计入“营业费用”,或者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三、税务处理的建议

上述对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该批发商原先的操作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在第二年支付给经销商的那些款项,姑且不论其是属于商业折扣还是支付返利,就其操作方式来看均是不能冲减销售的。但如果化商业折扣或者是支付返利方式为销售折让方式,我们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就符合了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就该企业来说,应该把握两点来操作:一是销售折让是在货物销售之后发生的,且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在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明单〉的前提下,才允许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项收入。为此,双方首先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同中要写明退回货物的种类、原因和条件,其次在发生退货时必须再次签订退货协议,标明退货的原因、品名、数量及金额,这样的法律文件为保证其合法性和效力,必要时应聘请法律顾问和税务顾问进行咨询;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赶具体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采取折扣方式时“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程序上,首先要求对方提供《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企业通过签定订购协议,确定按销售比例返还的折扣额,平时就按正常批发价开具发票给经销商,待第二年初计算出第一年应返还的折扣额后,要求对方提供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其开具红字发票的凭据;二是企业改变折扣支付的方式,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来反映冲减销售。企业在第二年初计算出第一年所应返还的折扣比例与金额时,则将该折扣率作为第二年销售的折扣率依据,直接反映在该次销售中。当按第二年的销售额和确定的折扣率所计算的折扣额已达到上年应付的折扣额时,不再计提折扣额。这样将上年的折扣额从形式上转换成当年的折扣额,达到了销售与折扣的同时性和销售与折扣的同一张发票的要求,从而也就达到了合法冲减销售、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这里还有一点特别需要注明,由于返利到底能否冲减销售尚在讨论之中,为避免不必要的名词歧义,采取以折让方式来操作上述事宜时,在相关的协议与合同,支付凭证中均不可出现支付返利的字样,而一律称之为支付折让额,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销售经验给折扣技巧

销售经验给折扣技巧 折扣,一般情况下,是指企业在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时,对于符合既定要求的销售行为或结果,而给予对方的一种价格优惠,它实际上是在成交的价款上所给予经销商的一定比例的减让,是企业用来掌控渠道的一种最常用而又最有效的营销手段。折扣使用得当,可以让销售“锦上添花”,但使用不当,却可能让企业“引火烧身”,甚至最终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正因为如此,所以,折扣的给予便成为了一门艺术和学问。 但企业在给予经销商折扣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会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的存在,往往让折扣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甚至有时还会引发诸如窜货、倒货等不良现象,让折扣成为了扰乱市场秩序的“杀手”,从而“成也折扣,败也折扣”。 给折扣的误区 在现实操作当中,常见的折扣误区有如下几种: 1、折扣越大越好。很多销售主管,往往把折扣当成自己的“杀手锏”,甚至是“救命稻草”,并认为折扣越大越好。这样做的目的,不外乎:一是把较大的折扣当“权杖”,借此可以呼风唤雨,“左右”经销商,让其乖乖地听自己摆布。二是自认为企业及产品操作空间很大,多给经销商点折扣也没有太大的关系,自己则可以落个人情。三是通过较大的折扣政策,可以偶尔地实施压货,刺激渠道提升销量,鼓舞经销商,从而最终让自己八面玲珑,左右逢源,取得一箭双雕的良好效果。 2、折扣就是利润。一些销售主管在给经销商灌输折扣政策时,往往误导经销商,让他们进价销售,将企业给予他们的折扣当成利润,在折扣较大时,经销商甚至不惜“倒贴”销售,以取得更大的折扣,从而让产品价格出现“倒挂”现象,渠道利润分配由此失衡。在这种“折扣就是利润”思想的驱使下,经销商往往不再加价销售获取利润,而是将利润的“宝”押在了折扣的身上,造成了渠道链条的紊乱和脆弱。 3、折扣即促销。一些中小企业的销售主管,在企业促销不是甚为规范的情况下,往往为了“图省事”,而把促销当成折扣,而全部一股脑地抛给了经销商,从而犯了一个想当然的错误。折扣政策其主要功能是刺激经销商进货以及销售,更多地表现为市场的推力,而促销则是较多地运用于终端以及消费者,体现的是一种拉力。而把促销当成折扣给予了经销商后,促销往往便丧失了促销的功能,而变相地成为了经销商的额外利润,从而让促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相反却有可能会惯坏经销商。 4、折扣就是掉价。在现实操作当中,很多企业往往把折扣当成了一种“常规武器”,折扣的力度要么一成不变,要么就是在经销商胃口不断增大的情况下越来越大,从而让折扣成为了厂商“欲罢不能”的“烫山芋”。而折扣在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经销商资金被占压、被套牢等诸多不平衡的感觉就会表现出来,于是,他们为了减轻资金压力,会不断给厂家施压要求折减价格,从而让折扣变成了产品降价的“罪魁祸首”。而产品一旦降价,就会影响市场价格体系的稳定,就会引发新一轮的渠道重组,从而最终有可能将使产品从“金牛”衰变成“瘦狗”或“问题产品”。 明白了以上折扣操作当中的诸多误区,作为厂家或者销售主管,就可以有的放矢,巧妙

销售折扣与折让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 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 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 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76475 财务费用(66500×2%)1330 贷:应收帐款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 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

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折扣方式,企业有自主选择权。 不同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由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额也有差异。 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一)折扣方式及其区别 折扣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三者的区别在于: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10天 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二)税法对折扣方式销售的严格界定 1、关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的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 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关于销售折扣: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 中扣除。 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3、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也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是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 的货款为销售额。 (三)税收筹划

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区别

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有区别吗?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是因购量大而给予的价格折扣,税法规定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可以扣除,没有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不可以扣除。比如:商家规定购进5000元以下没有折扣,5000-10000元打9折,10000-20000元打8折,20000元以上按7折。 2、销售折扣:是为了快速回款而给予的折扣,这实际是现金折扣,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比如商家货物10000元,规定10天以内付款打8折,即提供现金折扣20%,付款8000元即可;30天以内付款9折,提供现金折扣10%,即付款9000即可;30天以上付款没有现金折扣,即付款10000元。 3、销售折让:是因为品种质量问题给予的价格折扣,如果购买方在税务机关开具了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据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可以冲减收入及销项税金,购货方冲减购货金额及进项税金。 比如:原购进货物10000万元,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未达到要求水平,与商家联系退货,后与商家达成协议不退货,将货款减少到9000元,即提供折让10%。会计上,折扣和折让主要区别在于:折让因不符合规定被迫打折,而折扣是主动打折。 (1)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这 (注:本文所提供的关于行业或项目或个人的一些总结及计划,或策划方案或如何 写总结的方法,培训等内容;仅供参考,不作具体使用)

部分商品不作退回处理,而只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某些折让的事项,因而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处理。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又叫现金折扣。一般来讲,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此项扣减数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10%、12%、20%等。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简言之:销售折让就是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是为了回收货款设立的,按财务费用核算。销售折让直接少计收入。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是因购量大而给予的价格折扣,税法规定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可以扣除,没有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不可以扣除。比如:商家规定购进5000元以下没有折扣,5000-10000元打9折,10000-20000元打8折,20000元以上按7折。
2、销售折扣:是为了快速回款而给予的折扣,这实际是现金折扣,税法规定不得扣除。 比如商家货物10000元,规定10天以内付款打8折,即提供现金折扣20%,付款8000元即可;30天以内付款9折,提供现金折扣10%,即付款9000即可;30天以上付款没有现金折扣,即付款10000元。 (注:本文所提供的关于行业或项目或个人的一些总结及计划,或策划方案或如何 写总结的方法,培训等内容;仅供参考,不作具体使用)

关于折扣折让

在中国经济迅速市场化的过程中,商业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销售折让、销售折扣、返还利润,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作为指导各交易主体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于复杂的原因,财政部做出的规定前后不相吻合,导致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混乱的局面。与此同时,作为指导各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的税收规范文件,税务总局的规定也过于含糊笼统、缺乏严密性和合理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执法机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纳税人不仅无所适从、动辄获罪,而且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已经对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产生了不当影响后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本文试图厘清这一现状,为纳税人提出适当的当前对策,并就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提出建议。 一、销售折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所谓“销售折让”,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有相同的、明确的规范。财政部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4条定义:“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对于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令[1992]5号《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6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也给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发生上述“质量问题销售折让”时,会计上应当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3]38号《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精神。因此,纳税人应当按扣减折让后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减报折让销项又规定了附加限制条件。在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销货方先要收回旧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在国税发[1993]157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的发票管制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未取得官方《折让证明》的销货方,剥夺其《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赋予的扣减权利,加重纳税义务。本文不试图探讨税务执法机关以普通规范文件加重纳税人税收义务的法律程序合法性,仅从实践中纳税人遵从相关发票规范的可行性角度看,销货方从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折让证明》是可能的,只是增加了费用负担。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销售折让的规定考虑却不周密:在许多情形下,销货方无法从买方收回已开的发票来“作废”重开,从而被迫“违规”。 对于违规的责任,按照税务总局的规范文件规定,销货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未收回旧票或者未取得官方的《折让证明》而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项税,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如果销货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生销售折让后未收回旧票作废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可被处以罚款(最高不过一万元)。在普遍买方市场的市场环境下,面对这种不完善的发票管制规定,虽然纳税人有心提高税法遵从度,但最终却发现发票违规几乎不可避免。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为 6 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7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6 8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5 000贷:库存商品35 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贷:应收账款 2 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44 460贷:应收账款44 460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贷:库存商品40 000 6月15日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57 330财务费用(58 500×2%)1 170 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 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确定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折扣额为5×2500×3%=375元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

销售折扣账务处理

年底返利实际就是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减让。销售折扣包括两种形式: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商业折扣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会计科目的设置,再参照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得出的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帐。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比如,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105.3 经营费用1.7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另外,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和发票的开具密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存货等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 贷:应付账款等105.3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76475 财务费用(66500×2%)1330 贷:应收帐款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浅谈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的区别与帐务处理1教学总结

?浅谈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的区别与帐务处理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目的,常常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折扣方式销售又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3种。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其纳税与帐务处理也有较大区别,现分述如下: 一、商业折扣 概念: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 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确定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 折扣额为5×2500×3%=375元 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 价税合计为12125+2061.25=14186.25元 (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4186.25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12125元

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来自于:汪栋松发布时间:2015-03-05A-A+ 在当今大多数商品出现“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销售活动中,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促销方式。针对各种不同的促销方式,如何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以控制涉税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应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对如何协调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买方多购货物,对购货数量超过限定数额所给予的价格优惠,这种折扣方式通常用百分数表示。商业折扣可直接从货物金额上扣除,以扣除折扣后的净额作为实际售价,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1:某洗衣机厂A型洗衣机不含税单价为700元/台,生产成本为600元/台,若一次性购买30台以上,可享受8%的商业折扣。某百货公司一次性购买A型洗衣机50台,货款已付,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洗衣机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7674 贷:产品销售收入32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74 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 贷:产成品30000 在税收法规方面,主要的规定有: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来说,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随着企业促销方式的发展变化,在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之外,又衍生出多种其他形式,如返利、买物赠物、优惠积分卡、折扣券(代金券),有奖销售等。这些促销形式虽然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仅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者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段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者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照销售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双方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票据,是否用于不能抵扣进项税税额的项目 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一年以内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一年以内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新增) 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二是直销员仅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根据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一下两种: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家外费用。另一种。。。 实行出口免抵退税政策的机械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末留抵扣3000远,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购买生产用A材料10吨,价格合计351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863.64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入生产用B材料10吨,价税合计11700远,取得普通发票。 (3)销售自产甲机器4台,取得含税价款160000元; (4)购买生产设备1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0远,税款6800元;(5)该企业自产3台甲机器出口,离岸价格合计14600美元,汇率1:7; (6)当期因管理不善丢失上月购入的包装物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含运费1860元)假设增值税征税率17%,退税率15%,需要认证的发票都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要求计算 1/当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之间的区别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之 间的区别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等内容的形成原因、发生时间、表现特征、处理和处理等。 商业折扣 形成原因:为了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折扣。 发生时间: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 表现特征: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照一定折扣率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开具,或采取实物折扣。 会计处理:在发生时将按照一定折扣率计算的折扣额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后作销售。 税务处理: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可按照折扣后的净额计算销售收入并缴纳流转税税和所得税,无需进行其他账务处理。但实物折扣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现金折扣 形成原因: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付款而给予购货方折扣。 发生时间: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表现特征:付款时间越短折扣越大,超过一定期限则无折扣,如2/10,1/20,N/30(折扣率/回扣天数)。 会计处理:作发生期费用处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销售折让 形成原因:由于货物本身存在问题(如质量、过时或功能落后等问题)而给予购货方折让。 发生时间: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表现特征: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减让可能是直接减少对方的购货款,也可能给予一定的实物。 会计处理: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这样不但可以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回扣 形成原因:为了吸引购货方,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或其当事人各种金钱或物资折扣、优惠等利益。 发生时间: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表现特征: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或发生后销货方按照与购货方的约定而给予购货方一定金钱或物资等利益,但一般发生的回扣均比较混乱。 会计处理: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和会计处理,但中的处理很不规范。 税务处理: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不得少缴流转税和所得税。 销售佣金 形成原因:利用有资格从事中介服务的中间人促进销售而给予中间人报酬。 发生时间: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表现特征:事先与中间人约定,当中间人完成一定销售业务后而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 会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 税务处理:符合规定条件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一般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销售返利 形成原因: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 发生时间: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通常由供货商和商家协商返利结算时间(期限)。

销售折扣管理办法

1 目的:为规范集团所属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折扣行为。 2 范围: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房地产公司的自售产品情形,不包括委托代售。 3职责: 3.1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企划部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2 各地公司或区域中心、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4.1遵循的原则 4.1.1谨慎性原则:谨慎制订、使用销售折扣方案,严禁销售折扣的随意性。 4.1.2利益最大原则:销售折扣方案应以项目综合收益最大为目的,兼顾销售节奏、销 售数量、销售收入和项目利润的关系。 4.1.3例外管理原则:公开发售中作为销售策略的普遍性折扣为一般折扣;任何超出一 般折扣以外的折扣为特别折扣。特别折扣按销售特例程序管理。 4.2 一般性折扣 4.2.1一般性折扣方案及折扣比例由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公司总经 理批准。属区域中心的,由区域中心决定是否经中心负责人批准。 4.2.2制定折扣方案须经过深入市场调查和测算,比较目标售价与折扣后的平均售价水 平,并综合考虑对公司经营计划和利润体现的影响。 4.2.3制定折扣方案应适当考虑鼓励一次性付款方式,以减少按揭办理事务、控制按揭 担保风险。分期付款方式不享受销售折扣优惠。 4.2.4 “万客会”会员的购房优惠视同一般折扣,按一般性折扣的程序制定方案并执 行。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万客会”会员购房优惠。 4.2.5销售部门须定期分析销售折扣对销售计划、销售进度的影响,并及时调整折扣方 案、控制销售节奏。 4.2.6销售折扣作为一种商业折扣,必须按实际成交价及折后价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帐 款的入帐金额。 4.2.7销售部门须妥善保管项目历次的销售定价表、销售折扣文件及资料,以便备查。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规范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规范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现象很多。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企业不但会有利润损失,而且可能面临税务风险。本文旨在为企业如何规范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折扣销售与返利 1、定义 1)返利(特指递延返利)指公司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签约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当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的行为,一般根据当年销售额确定下年返利。 2)折扣销售(即当次返利)是指因签约代理商单次购买数量很大或处于对特定代理商的特殊考虑(如重点利润来源、重点渠道客户、重点市场区域等)而对下一年度的返利额度提前返还。 2、产生原因 公司为实现特定的市场目标;贯彻特定的市场策略;实施以扩大销售为目标的短期促销而决定实施特定的价格政策和促销政策。 3、支付对象 签约代理商 4、支付方式 1)折扣销售(即当次返利):当次签订的合同,当次给予折扣,应收金额(折扣后合同金额)=合同金额—折扣金额; 2)递延返利:原则上用发货折扣,即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金额通过下年分次发货时在发货单上打折出货,即实际发货金额=发货原始金额—返利金额。 5、支付金额 1)折扣销售(即当次返利): 当次签订的合同,当次给予折扣的,折扣金额作为销售合同的重要条款参与合同评审。合同收入剔除折扣金额计算合同毛利率。

2)递延返利: 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金额只在公司内部公开,对代理商保密。 是否返利及具体返利金额总终解释权和决定权归属公司。公司保留对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金额进行调整的权力。 a)总额控制 按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年度内分次累计返利金额不得超过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金额。 b)分次控制 每次返利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订单金额的30%。 c)余额控制 销售总监依据公司的市场策略、价格政策、促销政策等全面负责控制对签约代理商的返利进度、返利金额调整和余额调节。 6、审批流程 1)销售折扣(即当次返利): 折扣金额作为销售合同的重要条款,按照合同评审执行。 2)递延返利: a)价格政策或促销政策制定: 销售部门制定价格政策或促销政策; 提交销售部总经理/财务部审核并备案; 总裁或授权人审批。 b)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编制: 财务部销售会计负责向销售部门提供签约代理商年度销售数据;

销售折扣与折让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即是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15E.O.M。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30 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60,如果B 公司在10日内付款,只须付29 400元,如果在60天内付款,则须付全额30,000。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 总价法(gross pri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帐款和销售收入,不考虑现金折扣,如购货企业享受现金折扣,则以“销售折扣”账户反映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列入损益表。 净价法(net pri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如购货企业未享受现金折扣,收到的现金超过净价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备抵法(allowan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记录应收账款,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价记录销售收入,设一备抵账户“备抵销售折扣”反映现金折扣,“备抵销售折扣”是应收账款的对销账户。 三种方法各有优劣 从理论上讲,净价法和备抵法以可变现净值计量应收账款,并能恰当地反映销售收和利息收入,优于总价法;总价法和备抵法记录销货退回与折让,因而优于净价法。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数顾客期望享受现金折扣,总价法便高估了当期的收入和期末的应收账款,但因记录简便而得到广泛运用。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 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第二章 增值税法-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 详细描述: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2.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 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 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3)酒类产品: 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

销售额征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7.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①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②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特殊销售总结: 例题: 1.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6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24K金项链一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9000元,旧项链作价2000元,从消费者收取新旧差价款7000元;另以“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燃气热水器一台,新燃气热水器对外销售价格2000元,旧热水器作价100元,从消费者收取新旧

退货与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归纳

退货与销售折让现金折 扣的账务处理归纳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两公司均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20万元,税额万元,该批货物成本为15万元,乙公司收到货物、发票及产品(商品)销售单后,经有关化验部门化验该批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货,经协商我公司同意。如果此时乙公司(购货方)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则须主动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公司,我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若我公司未入账,应将该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若我公司已入账并作如下: 借:——乙公司234000 贷: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 则应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另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入账,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②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贴于红字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所在记账凭证编号。 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收到发票和货物时,已付款或本付款但已入账(会计分录略),在退货时,乙公司收到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我公司,乙公司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证明联”送邮我公司作为开具的依据。 (a)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后,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销售方收到退回的货物后,应作冲减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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