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境

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境
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境

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出入境管理部门:

同志(身份证号码:

)系

(填写单位全称)的 (填写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单位同意该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备注: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出入境证件须提交此函。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同意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类型前

打钩,并划掉不同意办理的证件类型。

3、本函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一)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8月份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 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撤销 备案进行了规范。 通知规定: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双方共同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身份证 明(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银行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等相关 材料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 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 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等相 关资料;因直系亲属急需医疗资金等情况。 买卖双方未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买方或卖方单方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但持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 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予办理。 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撤销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同时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二) 尊敬的用户您好! 现根据工信部要求,用户备案的域名IP地址必须和解析的IP地址一致,以下特 此说明备案成功后的域名什么情况下会取消备案,希望广大用户周知,以免取消 备案号影响网站正常运行。 1、带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2、不带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3、工信部抽查信息不符合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 4、工信部抽查联系不到负责人的 5、证件变更没有及时在备案系统变更信息的(比如:公司更名) 6、网站名称与备案时提交的不一致 7、网站出现非法信息 以上情况是我司核查到的我们会通知用户改正,如是工信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查到直接取消备案、一切后果我司不负责。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三) 一、单机版操作: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 (一)在职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离(退)休的局级(集团公司准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 (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 第六条涉及到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称为“报备单位”,报备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为报备签字人。公司本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更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 (二)个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三)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履行报批手续;公司本部部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副处级职员和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党组书记审批;公司本部一般员工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非领导班子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审批。 员工取得因私证照后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本办法相应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 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 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 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 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 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 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 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 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 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 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一)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8月份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撤销备案进行了规范。 通知规定: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双方共同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身份证明(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银行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 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资料;因直系亲属急需医疗资金等情况。 买卖双方未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买方或卖方单方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但持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予办理。 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撤销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同时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二) 尊敬的用户您好! 现根据工信部要求,用户备案的域名IP地址必须和解析的IP地址一致,以下特此说明备案成功后的域名什么情况下会取消备案,希望广大用户周知,以免取消备案号影响网站正常运行。 1、带www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2、不带www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3、工信部抽查信息不符合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 4、工信部抽查联系不到负责人的 5、证件变更没有及时在备案系统变更信息的(比如:公司更名) 6、网站名称与备案时提交的不一致 7、网站出现非法信息 以上情况是我司核查到的我们会通知用户改正,如是工信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查到直接取消备案、一切后果我司不负责。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三) 一、单机版操作: 可在单位端社会保险基础管理信息系统(地纬软件)上完成。在居住地址栏详细填写居住地址、工作性质;在联系电话栏填写预计工作时间和目前健康状况。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界面中的数据。点击打印按钮打印(A4横表)。点击数据传输,生成上传文件(rml格式)。上传文件(u盘报)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备案表一并报医保办审核。 二、网上申报操作: 输入单位编号、密码登录,找到所要填写的备案表(注销表),按要求准确填写信息,操作完毕后横向打印备案表,然后数据上传,提示“等待中心处理”,把盖章的备案表交到医保办审核。 三、退休人员档案进社区的操作: 备案或注销手续需到所在社区保障中心办理,未进社区的有单位办理。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3年1月1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因私出国(境),是指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委(选)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及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为: (一)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的人员; (二)现职中级管理人员; (三)涉密人员; (四)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政治面貌、户口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等。其中,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重要涉密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现职公司领导班子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部人力资源处;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公司。登记备案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相应部门进行更新。 第九条登记备案人员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脱密期满后,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委托对方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护照、签证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重要涉密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按照个人申请、公司审查、审批三个步骤进行。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数据项填报规范

附件4 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数据项填报规范 (试行) 1.姓名:为中文汉字,应与户口簿上的姓名相一致。 2.性别:规范填写男或女。 3.出生日期:为八位数字,按YYYYMMDD顺序填写,如19980208。 4.身份证号码:18位身份证号码,应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相一致,最后一位为字母X的应大写,若为子数据的,该项的数据格式设为文本格式。 5.户口所在地:应填写户口簿上的户籍地址,若为电子数据的填写时只需具体到地级市,如:浙江省杭州市,填写为浙江杭州市,需省略“省”字;属直辖市的,填写时只需具体到区,如:上海市,填写为上海虹口区。 6.职务(级)或职称:填写规范的职务(级)或职称,一般按以下代码所列填写:001-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级,002-副总理,003-部、省级,004-副部、省级,005-厅、局级,006-副厅、局级,007-处级,008-副处级,009-科级,010-副科级,011-科员,012-办事员;101-正高,102-副高,103-中级,104-初级,105技术员级;201-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书记,202-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副书记,203-部门经理,204-职员;801-国

家工作人员配偶,802-国家工作人员子女;999-其它等 7.政治面貌:填写规范的政治面貌,一般按以下代码所列填写:01-中共党员,02-中共预备党员,03-共青团员,04-民革会员,05-民盟盟员,06-民建会员,07-民进会员,08-农工党党员,09-致工党党员,10-九三学社社员,11-台盟盟员,12-无党派民主人士,13-群众。 8.报送单位类别:填写选择单位类别,一般按以下代码所列填写:10-党政机关,20-金融系统,30-教科文卫系统,40-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90-其他单位。 9.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报备单位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已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中的第9-17位。 10.报备单位、工作单位和人事主管单位:应规范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单位简称,如县委、县政府等不规范名称;特别是人事主管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审批意见所盖公章相一致。 11.报送单位联系人:一般填写报备单位或人事主管单位负责国家工作登记报备管理的联络员姓名。 12.报送单位电话:一般填写报送单位联系人的11位手机长号或含区号的座机号码,不得只填写短号或内线号码; 13.备注栏:可填报撤销、新增原因。如撤销原因注明XX数据错误、XX信息变更,注明已死亡的、退休(已满撤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

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 报备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报备单位负责人(首页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年 月 日 接收人: 联系电话: □新增 □撤销 □更新 附件一

本表一式二份(可复印),一份由出入境部门签收后退回报送单位备查,一份出入境部门收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国家离退休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 报备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新增 □撤销 □更新 附件二

报备单位负责人(首页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年 月 日 接收人: 联系电话: 本表一式二份(可复印),一份由出入境部门签收后退回报送单位备查,一份出入境部门收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村(社区)两委干部登记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 报备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新增 □撤销 □更新 附件三

登记备案共页人(首页填写)此为第页 报备单位负责人(首页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年月日接收人:联系电话: 本表一式二份(可复印),一份由出入境部门签收后退回报送单位备查,一份出入境部门收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附件四 保亭县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自查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填报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2.对是否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栏只需填写“是”或者“否”; 3.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情况栏填写:不涉及(零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形);②本单位统一管理;③上交县委组织部管理;④个人持有尚未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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