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类—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

行政确认类—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

行政确认类—“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廉政风险防控图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加快现代林业旅游观光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绿色生德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包给乙方。 单位:亩、株、立方米 林地座落村:组: 树种树龄 面积(株数) 林地所有权 四至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承包费共计(大写)人民币元,一次性交清30年的承包费。 二、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 (2)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木、林地资源。 (3)督促乙方植树造林,绿化所承包荒山并监开发旅游农业生 态养殖。 (4)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所承包经营林地和 的行为。 (5)依法依规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约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看护权,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 条款约定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按照统一规划或承包合同约定,组织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所承担的林业旅游观光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合同有效期内,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 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 权和收益权;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继承权;

林地资源保护的管理

林地资源保护的管理 李永新 【摘 要】林地资源保护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业,林业人责无旁贷,全社会都应成为林地资源保护的积极倡导者和保护者。本文简要介绍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生态林业建设的意义,阐述了加强林地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期刊名称】现代园艺 【年(卷),期】2014(000)023 【总页数】2 【关键词】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生态林;建设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大发展时期,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力度的逐步加大,许多建设项目将用地的目标转向林地,使林地资源保护管理难度愈来愈大,林地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更加突出。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林地资源的保护关系,是我们目前必须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与生态林业建设的措施和方法 林地资源保护管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也是生态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颁布,具体措施的落实,都要从实际出发,把保护管理工作日常化、长期化,才能确保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富有成效。 1.1 增加植树造林面积,提升生态林地资源总量 林地资源保护需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就是一手抓造林,一手抓保护。抓造林,就是要利用宜林荒地开展造林活动,增加森林面积总量;抓保护,就要严格执行森林限伐政策,严格执行征林占地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补偿制度,“谁占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还要大力提倡退耕还林,营造各种生态林,推广混交栽培技术,实行封山育林。另外,加强林地资源的防火灾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也是生态林地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只要多管齐下,保护与造林并行,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生态林业建设就会获得发展良机。 1.2 促进林权制度改革,落实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林权改革主体内容是分山到户,确定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所有权。这对有效保护林地资源非常重要,在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用承包经营的方式确立林农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能够充分调动林农经营林地的积极性,给林农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林地资源不受侵害。特别是国家对生态效益林还有专项补偿制度,这对提升生态林林分,保护森林资源都

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31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为有效解决林业发展中存在的资金匮乏,盘活林业资源,从2004年末福建省永安市开始,林权抵押已经在全国各地展开,从南方集体林到北方国有林,从林权改革试点地区推广到各省,林权抵押贷款为林业发展注入了血液。林权抵押指森林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抵押,在目前进行的林权抵押活动中,林地使用权抵押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亟待解决。 一、引言“林地使用权”一词为《森林法》首用,之后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均有该词出现。《森林法》第3条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也就是说林地资源的所有权人为国家或集体,个人可以享有林木的所有权。而《民法通则》第8l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森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即公民个人可以享有对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权利(林地使用权),显然《民法通则》在此把林地使用权等同于承包经营权。同时《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均未使用“林地使用权”这个概念。替而代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词。实践中,我国颁发的林权证上记载了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者林木所有权人四项,林权证在确定林地承包权时,也都把林地承包权权利人填写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虽然林地使用权在主体上、取得权利的方式上以及保护方式上较林地承包经营权广,但在林权抵押时,人们依然把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同视之。因此,承包经营权进行辨析。 二、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一)林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从林权这一概念出发,①林地使用权是其权利之一,即林地使用权是从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包括对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林地所有权人享有的对自己所有的林地行使的使用权的范围。翻.林地使用权具有用益权法律特征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的范畴,并具有支配权、绝对权的性质。用益权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一种物权,和租赁权相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及不依赖于所有权而独立存在;二是具有时间性;三是具有派生性,即用益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用益权人负有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用途和维护标的物的正常状态的义务,用益权人虽然不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利,但可以处分其拥有的权利,即用益权。 林地使用权具有用益权的特征:林地使用权具有时间性;林地使用权人负有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也不得将某种用途的林地改为其他用途的林地的义务;林地使用权人不享有林地的所有权,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人对林木的最终处分权受到限制,但可以处分其拥有的林木所有权。用益权可以用来解释我国林地所有权人与林地使用权人之间地位的独立性,以及林木采伐的限制和林木所有权之间的矛盾。翻.林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权法律特征使用权有两种,一是负担保存物之本体的义务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二是在不动产的孳息上为使用权人及其家庭的需要取得必须之物的权利。使用权在《法国民法典》中其流通性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即使用权不得出让和出租。使用权具有明显的人身特性;使用权人行使权利被限制在权利人需要的范围以内。 林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特性,其权利人大部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少数通过拍卖、招标等实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林地的使用权的流通性的限制虽然较为严格,但主要是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使用权的限制,对可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我国《森林法》还规定了经营限制,即以林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此之外,权利继受人必须具备从事林业生产和管理能力或资质,否则不能受让林地使用权。因此林地使用权的外延大于传统物权法上的使用权。圈.林地使用权具有地上权法律特征罗马法上的地上权是指支付地租而利用他人土地建筑并使用房屋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32条规定:“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工作物或竹木而使用其土地之役”。地上权的权利人享有对他人土地进行占有、依使用目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1、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 (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1)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集体商品林林地流转程序

集体商品林流转程序 一、出让方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流转,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出让方对拟流转的林权必须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载明流转森林的地点、林种、面积、四至界限等内容,并附林权证和村民签字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出让方应请县级以上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勘验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出具勘验评估报告,对评估的范围、面积、四至界线、价格须公示30天以上。 四、必须以评估的价格作为底价进行协商或公开招标,双方当事人签订四川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流转合同。 五、当地林业站初审(技术人员外业勘界、林权登记申请表、四至人签字、勘查人员签字,山场所在的组、村、乡组织签字盖章,插花山必须由林权权利人及山场所在地双方的组、村、乡组织签字盖章)。 六、向县林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流转林地使用权登记。 七、经审查符合流转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在出让方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公告为期30天。 八、报县林业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核发林权证书及变更原林权证。 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外业调查表;会议记录;乡镇政府书面同意文件;流转合同;林权证及复印件;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评估报告。 股份制商品林流转程序 一、出让方召开股民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流转,经本股民会议全体成员同意。 二、出让方对拟流转的林权必须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载明流转森林的地点、林种、面积、四至界限等内容,并附林权证和村民签字资料。经原发包方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出让方应约请县级以上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勘验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出具勘验评估报告,对评估的范围、面积、四至界线、价格须公示30天以上。 四、必须以评估的价格作为底价进行协商或公开招标,双方当事人签订省林业厅印制的流转合同。 五、当地林业站初审(技术人员外业勘界、林权登记申请表、四至人签字、勘查人员签字,山场所在的组、村、乡组织签字盖章,插花山必须由林权权利人及山场所在地双方的组、村、乡组织签字盖章)。 六、向县林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流转林地使用权登记。 七、经审查符合流转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在原发包方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公告为期30天。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标准3篇

If you don't like others, it's hard to expect oth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标准3篇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1 发包方: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村____组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______亩山林发包给乙方(具体地块见登记表)。承包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间______年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 日止。 二、乙方的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②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的义务:

①维持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依法依规自觉上缴税费; ④有责任保护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林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的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甲方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 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档案

龙岩市林木林地权属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林木林地权属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权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和《福建省林地林木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权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权改革档案,是林权改革工作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林地林木权利人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林权档案分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文本档案分为林改工作综合类、权源资源调查类、权属登记类、权属争议调处类等四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初始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及其之后流转变更、林权证抵押、调处确认、灭失注销的林权登记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林权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权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经依法登记的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林权档案的完整和统一,规范林权档案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档案流失; (三)有利于林业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和林权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五条林权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乡村三级管理、逐级归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权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权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020年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林业局2014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本文本适用于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发包方将发包方承包给承包方。承包方支付承包价款。GF—2014—2602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当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六、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合同编号: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县(市、区) 发包方:乡(镇)村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所:住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所 农村土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承包林地情第一的林地,宗地序号,宗地发包方将坐落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

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17年10月27日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林地,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 第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 (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书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书 篇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明 证明 图号:,地号:,用地面积,建筑占地:,现提供给 特此证明 年月日 篇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乡(镇) 村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婚否 现有家庭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申请人关系婚否是否农业工作单位现有住宅(处)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请 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间数拟选地点 (村内外) 旧宅基地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 东西长米耕地平方米 折合平方米其中:

南北宽米非耕地平方米 四至 签字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平面图比例尺:1:500 村民代表意见年月日 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国土局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局长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核人:年月日 主管局长:年月日 县政府 批示 (盖章) 年月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 ] 号 农村建房宅基地 申 请 书 县人民政府制 说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

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申请 沧县国土局: 土地所: 我是村村民,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内容 处数持证人(现居住者) 审批文(证)号面积(平方米) 第一处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第三条林权登记主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还会产生其它登记,如更正登记、补发登记、预告登记等。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和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丧失的,林权权利人到林权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部门,依法负责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唯一凭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集体林承包合同,是指通过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此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整理了“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一】 发包方(甲方):z县z乡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乙方): 甲方有坐落在本村统管山(山权记号Cz49 N03页),土名石赤上坑集体山一片计面积约280亩。本村根据森林法、山林承包政策、〈浙委办[20xx]5号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经村党支部扩大会议及村民代表以上干部通过决议,决定对该集体山进行承包经营;经公示后进行公开招标。现由乙方中标,并根据拟定内容与乙方签订本承包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地点及四至范围:

承包山块地点为坐落本村土名石赤上坑,东:北洪至柘标火大路,南:棉花地切大路直至北洪至柘标火大路为界,西:棉花地切至流水至石赤上坑,北:石赤上坑直至螺丝坪北侧小坑至北洪到柘标火大路为界(具体可见山林权证)。 二、承包期限为伍拾年(自公历20xx年月日至20xx 年月日止),甲方应按时将承包山块移交给乙方经营。 三、承包款:承包款由两部份组成,一是每10年一次的承包款,共计五个十年,二是一次性基地开发工作费用及青苗损失费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正。 四、付款方式:首期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先付给甲方山林基地开发工作费用及青苗损失费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正(72000元)及第一个十年承包款计人民币元,以后承包款每十年付一次,每十年承包款比前十年递增 %,并各自提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五、承包期间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开发项目、种植品种,享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 法 (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 (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 (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

第十条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第十条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凭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等所属的土地清册; (三)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 (四)土地改革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 (六)土地改革以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 (七)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 (八)国有农、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九)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十)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 第十一条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参考凭证): (一)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二)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最新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最新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本1 立合同双方: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_____________________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520_年。自20_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关于加强林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提案

关于加强林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提案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林地是林木及其林下动植物生存与繁衍唯一栖息地,没有林地就不可能有森林的存在。只有林地占幅员的比例达到一定的比率,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发挥。近年来,虽然各级林业管理部门都充分认识到林地在林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高度重视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但是,调查表明:吉林、辽宁两省林地,由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林地管理上的漏洞,造成林地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的不容忽视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否则,必将严重影响我国森林生态建设和产业化建设的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 1、临时占用林地管理极不规范。审批不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工程越来越多,各类施工用料需求的增大,用于挖砂取石的料场临时占地也随之大量增加,但各地对临时占用林地管理的不规范,而且在有的地区还相当严重。临时占地申请资料不齐全,就受理申请批复。有的县(市)林业管理部门在申请方没按要求,交齐交全申请临时占地资料时,就草率给予了核准占地,缺乏审批临时占地面积的严肃性。同时,也会不同程度地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和后果。收费混乱。收取植被恢复费的制度执行不严,甚至有不收费的现象。导致用于永久性占地的项目,为了少缴各种补偿费,而采用两年进行一次临时占用林地复批达到长期使用的目的。监管不到位。临时占地超期使用情况非常普遍,在临时占地上

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问题突出,并且大多数临时占用林地在占地结束后,未按照规定恢复到能够还林的条件,甚至不做任何处理就自动放弃,造成无人管理林地的状况。而且这部分林地不是岩石裸露就是掘出的峭壁、深坑,生态环境非常恶劣,已经完全丧失林地的功能,真正要恢复到原有的林地生态功能状态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2、永久性占地异地还林措施难于落实。异地还林是保证我国林地面积在被征占用后,确保不减少林地总面积的一项重要措施。但部分地区异地还林措施根本没有得到落实,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方面,按照要求上缴的植被恢复费在返还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按比例提取一部分,真正落到被征占林地单位用于异地还林措施落实的费用已经很少,即使这样,也未能全部用于植被恢复上,擅自挤占、挪用植被恢复费的情况十分严重。多年来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各地进行的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天保造林等有效措施,使可以用于异地还林的地块已经很少,尤其体现在森林覆盖率高的地区这种情况更加突出。有的地区在落实异地还林措施中,实际上未能做到增加相应的还林地面积,从而导致异地还林措施只停留在书面上,而无法落到实地。 3、非法蚕食林地的情况相当严重,已成为林地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顽症。根据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每年被征用或改变用途的林地有3000多万亩林地,同比增长24%。特别一些不合理的占地项目开始转向林地,2006年违法占地案件造成的林地损失同比增长了近两倍。充分表明我国林地管理方面问题的严重程度。而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实施免除农业税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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