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07-12-1 18:33:00 阅读次数:751

杭州市市民钟云龙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发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并不一致。但法院作为裁定进行的应该是全面审查。

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杭行告初字第1号

起诉人钟云龙,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东宝里9-3号。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钟云龙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近日其从邻居处得到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一份。由此获悉:2005年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曾经作出决定,同意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起诉人拥有所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07年3月9日,起诉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维持了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所涉地块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填写成“国有土地”,系歪曲事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据此认定该块土地是国有土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9月19日作出的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同意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居住的原望江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撤村建居”后已转为国有。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同意收回该国有土地,与起诉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钟云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凌涛

代理审判员魏之葸

代理审判员李晓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OO年七年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浙行受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云龙,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东宝里9—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

钟云龙诉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杭行告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钟云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居住的原望江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撤村建居”后已转为国有,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A200]第20160号行政行为同意收回该国有土地,与起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钟云龙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足以证明涉案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即使该土地确系国有,上诉人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也与所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浙江省人民政府受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表明其也认为上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经审查,2007年6月27日,原审起诉人钟云龙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近_日:原告从邻居处得到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一份,获悉被告于2005年9月19日曾经作出决定同意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所涉地块属于集体土地,愿告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填写成“国有土地”,系歪曲事实,被告据此认定该地块是国有土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由于原告拥有所涉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因此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05年9月19日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2D1 60号同意收回27.109 8公顷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原审起诉人提供了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材料。

另经审查,原审起诉人所在的望江村系杭州市第一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村之一,该村于1999年4月16日撤销行政村建制,同年6月22日进行“农转非”工作。2005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收回原望江村地块27.1098公顷国有土地,同时批准该地块为望江地区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起诉人的起诉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其系认为所居住的望江村土地仍属农村集体所有,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同意收回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望江村已于19 99年“撤村建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

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故涉案地块之土地性质虽系国有,但原审起诉人作为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实际使用权人,其与所诉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建设用地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起诉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行告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华山

代理审判员易斌

代理审判员吕舸南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孟德玖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杭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钟云龙,男,1 9 5 4年6月1 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

市上城区东宝里9-3号。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祖善,省长。

委托代理人:龚洪宾,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小京,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干部。

第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储根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路,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晓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杭州市衢江路1 4 9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超,副总指挥。

委托代理人:李亚成,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锋,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钟云龙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同年7月11日补齐材料,本院于同年7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钟云龙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7日裁定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寄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0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钟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裕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洪宾、白小京,第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黄路、陈晓峰,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李亚成、张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于2005年l0月25日以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审批同意收回国有土地27.1098公顷(406.6470亩),新批建设用地27.1098公顷(406.6470亩)。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杭发改投资[2005]168号《关于同意建设望江地区改造启动区块拆迁安置用房的批复》,拟证明该项目已经报批并同意;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证明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3、杭土资预[2005]092号预审意见;4、杭建设[2005]122号、杭规发[2005]163号《关于望江地区启动区块拆迁安置房方案设计的批复》,拟证明该项目经杭州市建设局、规划局同意;5、杭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拟证明土地性质;6、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浙土字[A20055]第20160、杭国土字[2005-226号]),拟证明省政府于2 005年10月25日批准该用地。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

原告钟云龙起诉称,近日得到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由此获悉被告作出同意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所涉地块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原告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望江指挥部)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填写成“国有土地”,系歪曲事实,被告据此认定该块土地是国有土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07年3月9日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同年6月24日收到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05年10月25日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同意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杭国土字[2005-226号]),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3、《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拟证明本案所涉地块系集体土地,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浙政复决字[2007]29号),拟证明原告提起诉讼前,已经复议程序。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

被告省政府答辩称,一、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批准的望江地区安置用房项目用地位于杭州市东至秋涛路、南至望江路、西至规划凯旋路、北至东宝路区块内,总面积为27.1098公顷,其中涉及上城区原望江村“撤村建居”前的土地7.8844公顷,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3月18日以杭发改投资[2005]168号文件作出同意建设望江地区改造启动区

块拆迁安置用房的批复。杭州市规划局经审查认定该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于3月30日向杭州市望江指挥部颁发(2005)年浙规用证010000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月31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出具了杭土资预[2005]092号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月18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杭州市规划局作出杭建设[2005]122号、杭规发[2005]163号关于方案设计的批复。此后,望江指挥部向市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9月19日,经市国土局审查并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审批。10月25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省政府作出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批文并作为新批建设用地。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批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同时供地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二、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之前,该地块已经属于国有。原望江村系杭州市第一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之一,于1994年4月16日撤销行政村建制,同年6月22日进行“农转非”工作。2005年9月9日,市国土局上城分局和杭州市上城区望江村经济联合社就原集体所有土地的经济补偿问题达成杭征迁(2005)第103号协议,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对原望江村7.8844公顷的土地进行了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案所涉的集体所有土地在“撤村建居”后已转为国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市国土局陈述称,浙土宇[A2005]第20160号批文所涉项目为望江地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徐雪良等15人不服我局杭土资拆许字(2006)第0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于2006年5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杭国土字205-226号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即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批文,作为颁发该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杭土资拆许字(2006)第0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徐雪良等人不服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杭行终字第17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确认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批文合法、有效,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请求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市国土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6)上行初字第8 2号行政判决书,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行终字第175号行政判决书,证据1-2拟证明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第三人望江指挥部庭审时陈述称,原告诉称望江指挥部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填写成“国有土地”系歪曲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呈报说明书所报的望江地区安置房建设项目,是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杭府纪要[2004]19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望江地区改造建设,妥善安置望江地区改造拆迁户,同意第三人在望江地区启动的专项拆迁安置项目,不得用于商品房销售。整个建设项目需要申请用地总面积27.1098公顷(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原望江村7.8844公顷建设用地),全部为国有存量土地,供地方式为划拨。该客观事实在2005年3月18日的杭发改投资[2005]168号、2005年3月30日的(2005)年浙规用证010000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5年3月31日杭土资预[2005]092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意见”、杭州市建委、杭州市规划局联合发文的杭建设(2005)122号、杭规发(2005)163号文

件以及(2005)226杭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当中均有明确说明,据此,第三人向杭州市政府和省政府申请建设用地手续,并根据用地性质载明“国有土地”,根本不存在歪曲事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告房屋所在的原望江村7.8844公顷土地,在1999年“撤村建居”时,已全部转为国有,该事实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 0 O 6)上行初字第8 2号行政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0 6)杭行终字第1 7 5号行政判决书当中均已认定。原告提出撤销省政府作出收回国有土地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庭审质证时,原告对第三人市国土局提供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6)上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行终字第175号行政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诉的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是市国土局核发案涉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分利害关系人徐雪良等15人已对市国土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市国土局在该案应诉时将本案被诉的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作为证明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证据提供给上城区人民法院,上城区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采信。该案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杭行终字175号行政判决,认为从市国土局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土地已属国有。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在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中作出同意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没有事实依据,案涉地块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因案涉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市国土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该案被告市国土局已将本案被诉的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作为证据提交,该证据已被法院采信,并据此认为案涉土地已属国有,原告再对浙土字[A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中被告同意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钟云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园

审判员寿凯迎

代理审判员李洵

二O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

姓名:dddb_1 博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93968198.html, 时间:2008-10-28 11:12:00

本案思考:

行诉中碰到被告作为证据提交的上级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命令等)〈行诉中普遍现象〉,

原告对它的合法性有异议并表示不服的,怎样要求或处理对该份上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理的问题!

就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1.行诉中原告可否增加诉请?增加被告?

2.行诉庭审当中原告可否要求中止审理?

姓名:裕来博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93968198.html, 时间:2007-12-23 10:33:00 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也有同样规定,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当然是可以参照适用法律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姓名:魏宏博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93968198.html, 时间:2007-12-7 22:00:00

袁律师:感谢你的留言。对于博客,我只是偶尔来看看。我不懂神学,也不懂宗教学,我只是关注宗教与法治的关系,觉得这个问题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很重要。所以,非常抱歉,我说不好那本书更适合你。魏宏

姓名:裕来博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93968198.html, 时间:2007-12-5 13:16:00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云龙,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东宝里9-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祖善,省长。

原审第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储根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路,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晓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杭州市衢江路1 4 9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超,副总指挥。

上诉请求:

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因案涉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分利害关系人对杭州市国土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杭州市国土局已将涉案批文作为证据提交,该证据已被法院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相矛盾。(2007)浙行受终字第53号行政裁定非常明确:“本案起诉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该终审裁定,而且是专门针对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的。

二、原审裁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理解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的《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一书(P89)对此有着详尽的阐述,“‘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是指已有生效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处理,‘羁束’一词应严格解释,不能认为,只要与诉讼标的有关就是羁束,比如,民事判决中对于房产证作为证据加以采信并不意味着法院已对房管部门的发证行为作出确认合法的判决,故发证行为并未受到生效民事判决的羁束。”而涉案行为在针对拆迁许可证进行的案件中,正是作为证据使用的。

作为证据,人民法院法院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不可能进行实质审查,其结论不应作为拒绝受理的理由。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为判决基础之行政处分,依其后之确定裁判已变更者,得以作为再审之诉的法定理由。而不能反过来说,某行为已经作为生效的基础,因而不可诉。德国《行政法院法》以及我国学者起草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都有类似规定。

三、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也认为,涉案行为的合法性仍然是可争的,其受理后作出了复议决定,并且建议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就说明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特提起上诉。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云龙

2007年12月2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浙杭行初字第4号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 法定代表人:LinburghMartin。 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陶建蔚。 委托代理人:陈琦。 委托代理人:王钦。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于2014年4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湖区法院通知原告补正材料后于2014年5月6日立案。2014年12月19日,西湖区法院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琦、王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作出杭国税西通[2013]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公司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取得转让所得为173228521.91美元,应按照缴纳(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并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到我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告起诉称:ChineseFutureCorporation(以下简称CFC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其间接持有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权。原告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于2005年11月分别从ChinaJoyDevelopmentLimited公司购买以及从CFC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认购取得CFC公司的股份,占CFC公司总股本的26.32%。2011年9月9日原告向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转让了其所持有的CFC公司26.32%股权。基于本次交易,原告根据698号文的要求,于2011年10月9日起向被告报告了本次交易并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根据被告的要求多次补充资料。被告经审查认为,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汇公司)持有杭州国益路桥有限公司95%的股权,而香港国汇公司由CFC公司100%控股,原告作为CFC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26.32%的股权,原告将该等股权转让给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该次股权转让交易符合698号文所规定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情形。被告据此规定否定了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的存在,视为原告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股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 ——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案情〕 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埭镇西,原属校办企业, 199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蛙场,并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经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获养蛙净利25万元。 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化工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排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均比上年增加1万吨,致使下游7个乡约135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色度和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与其他受害人,开始四处上访,数十次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但是,由于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270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8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事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 鉴于此,1995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作出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水排放未达标以前,应补给养殖场6万元,用于1995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1994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1995年12月,养殖场以5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养殖场经济损失48.3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审判〕 1997年7月2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五被告(5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严重超标,并直排或渗入河道污染水域,以及原告(养殖场)所饲养的青蛙蝌蚪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均是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青蛙、蝌蚪即死于水污染,故无法确定原告损害事实与被告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养殖场)对此判决不服,遂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1998年6月30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提请下,就本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不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依照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不依照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刻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专门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

2015年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承租人能否支付损害赔偿金以便提前解除合同(谭 灿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租人能否支付损害赔偿金以便提前解除合同 谭灿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7-9-12 案情: 200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一层出租给被告作为营业用房,租赁期限2年,即自2005年1月2日至2007年1月3日。每年租金250000元,第一年租金分两期给付(每半年付一次),第二年租金于2006年3月31日前付清。合同订立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第一年的租金被告已经付清,第二年的租金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尚未支付租金。原告向被告催告,指出其违约,并要求其付清全年租金。被告于2006年5月1日发函给原告,表示由于其已停止经营,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于次日将租赁房屋腾空,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支付租金250000元。在诉讼中被告表示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请求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金为代价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分歧: 此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资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获得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选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此案是应当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由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还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被告支付一年租金?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已经停止经营,租赁房屋对被告已不具有使用价值,被告愿意就提前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强制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对被告也不公平,同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可以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决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属于违约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原告没有诉请的前提下,法院不可以主动做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本案被告主要义务为交付租金,并非不可以强制履行的债务,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需要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空置,为被告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正常损失。根据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允诺不得反悔,合同必须信守是合同法确立的重要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之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选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继续履行在性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又称为特定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方式。继续履行的真谛在于它要求合同债务人应当实际地履行合同而不得任意地以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代替履行合同债务。我国合同法赋予继续履行制度以一席之地。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确立了强制履行制度。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且无正当理由时,守约方有权要求

诉讼欺诈不是三角诈骗

诉讼欺诈不是三角诈骗 浅析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亓旭岩* 【内容摘要】关于诉讼欺诈行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研究意见呈现多元性,既存在有罪与无罪的矛盾,也存在民事和刑事上的差异三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审判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应增设新的罪名予规制三同时,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调整应当相互协调二统一三 【关键词】诉讼欺诈 罪刑法定 民事侵权责任虚假诉讼罪 诉讼欺诈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以做虚假陈述二提交虚假证据或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人民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 一二诉讼欺诈行为多元性研究概述(一)有罪与无罪的争论 1二有罪说三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可以根据现行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定罪科刑,主要有诈骗罪说和敲诈勒索罪说三 (1)诈骗罪说三该说是有罪说中的代表性学说,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着广泛的影响三诈骗罪说的重要理论基础是 三角诈骗”理论,即行为人向受骗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最后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三受骗人之所以能够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是因为在社会一般观念里,他应该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可以为被害人处分财产三刑法分则中的票据诈骗罪二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上包含了三角诈骗的情形三刑法在将票据诈骗二信用卡诈骗规定为独立罪名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这些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三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将被害人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所有的诉讼诈骗行为,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三① (2)敲诈勒索罪说三认为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债权人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意图通过诉讼方式(一般称为恶意诉讼),利用法院判决他人败诉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同于诈骗罪,而更接近于敲诈勒索罪三恶意诉讼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告交付财物,而不是骗取被告的财物三把恶意诉讼看成是敲诈勒索的一种特殊方式更为恰当三② 2二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说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高检研发第18号‘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行为人伪造公司二企业二事业单 *①②亓旭岩(1965 ),男,山东莱芜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三 张明楷:‘论三角诈骗“,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93至106页三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载‘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3版三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见精编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 见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 见

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见 来源:本站编辑时间:2011-05-2808:27:36浏览次数:32字体:大中小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编者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壹直是民事审判的焦点和难点所在,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的扩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类案件的二审被改判率连年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出台后,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中保协、法院、当事人对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产生意见分歧,这为审判实践带来了难题。鉴于此,民壹庭继2005年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后,再次将该类问题作为2008年的重点调研课题,通过向全市十三个基层法院广泛征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且就现阶段审判情况走访部分基层法院,经提炼总结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再于2008年4月23日在富阳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讨论。经过充分研讨和论证,对审判中的部分疑难问题,已形成了较为壹致的认识。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壹、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问题 (壹)诉讼主体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或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付的案件中,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

位问题。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X公司的,可将俩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和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且的角度,将俩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X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X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X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X公司为第三人。保险X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X公司作为赔付主体,和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X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X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X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对于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保险X公司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侵权行为)且无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受害人具有先行赔付、直接赔付的义务,且该赔付义务源于保险X公司和肇事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因此保险X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壹方,故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保险X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

财产法·课程资料·2015共143页

财产法 课程范围:财产法—中欧法学院必修课总学时:36(4学时/周) 授课时间:2015/09/11-11/06(周五8:00-11:20)授课地点:明法楼306教室 学分:2 授课教师:刘智慧

目录 ★课程简介 (3) “财产法”课程分数构成 (4) ★课程纲要 (5)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一)——基本参考文献 (6)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二)——各专题讨论问题 (7) 专题1:财产法概述(第1讲) (7) 专题2:占有制度(第2讲) (7) 专题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3讲) (8) 专题4: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6讲) (12) 专题5:动产物权的变动(第7讲) (13) 专题6:担保物权的设定及效力(第8-9讲) (14)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三)——基本法律文件 (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16)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37)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41) 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修订) (44) 5.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 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5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6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因担保法))苦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欢会议通过) (70) 9.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81) 10.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 1日起施行。 (86) 11.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2月1 日起施行) (99) 1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08) 1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07年10月17日施行) (114) 1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18) 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2015.3) (121)

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 河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07-12-1 18:33:00 阅读次数:751 杭州市市民钟云龙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发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并不一致。但法院作为裁定进行的应该是全面审查。 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杭行告初字第1号 起诉人钟云龙,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东宝里9-3号。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钟云龙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近日其从邻居处得到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一份。由此获悉:2005年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曾经作出决定,同意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起诉人拥有所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07年3月9日,起诉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维持了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所涉地块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填写成“国有土地”,系歪曲事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据此认定该块土地是国有土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9月19日作出的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同意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居住的原望江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撤村建居”后已转为国有。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同意收回该国有土地,与起诉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钟云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凌涛 代理审判员魏之葸 代理审判员李晓丽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txt21春暖花会开!如果你曾经历过冬天,那么你就会有春色!如果你有着信念,那么春天一定会遥远;如果你正在付出,那么总有一天你会拥有花开满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杭州各级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杭州各级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金:没有具体的标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风险程度决定)。 信用:1.不接受担保公司性质的公司担保.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保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律师费除外。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二、上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10万以下,全额;10万以上,20%。 信用:1.杭州地区(大杭州范围)无关联企业,股东与原告不重复。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保全金额,加盖国或地税章。如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净资产现状审计报告。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车辆均需提供权属信息。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7.担保书内容,需写明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有金额限制。 8.不需要另外增加现金担保。 三、下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2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国或地税章。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东名册。 5.股东会决议。 6.承诺书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四、西湖区人民法院 现金:20%;民间借贷案件30%--50%。 信用:不接受。 五、拱墅区人民法院 现金:2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 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7月23日共浏览1035次 浙高法〔2009〕24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 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9)民四他字第10号]的要求,我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自2009年9月1日起,发生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上述基层法院管辖; 2、上述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上述基层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足配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力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审判水平,规范审判程序,确保审判质量; 4、上述基层法院在今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逐级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9)民四他字第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9]40号《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授权你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2020年浙江省嘉兴市《综合知识》事业单位考试

2020年浙江省嘉兴市《综合知识》事业单位考试 (说明:本卷共10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一、单选题 1.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所讲的“中国工业化道路问题”主要是指()。 2. 注办的作用说到底是为了()。 A、备忘待查 B、检查监督 C、避免延误 D、方便工作【答案】A 3.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两年【答案】A 4. 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A、高级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答案】C 5.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兵书《孙子兵法》的作者是()。 A、孙武 B、孙膑 C、孙权 D、孙策【答案】A 6. 下面属于报考公务员限制性条件的是()。 A、曾被开除公职的 B、曾受刑事处罚的 C、色盲不得录用为交通警察 D、政治面貌非党员的【答案】ABC 8. 事物的发展既是连续的又是非连续的,这种矛盾的说法属于()。 A、诡辩论的观点 B、绝对主义的观点 C、相对主义的观点 D、辩证的观点【答案】D 9. 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之间属于()。 A、平行关系 B、不相隶属的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隶属关系【答案】C 10. 对各级机关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是()。 A、行政监察机关 B、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 C、原处理机关的人事部门 D、公务员主管部门【答案】D 11. 隋大业年间开凿的大运河,唐朝开元初修治的()驿道,使江西地区融入

了全国的交通网络系统之中,是江西繁荣的重要条件。 A、南风岭 B、骑田岭 C、大庾岭 D、都庞岭【答案】C 12.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A、受益人必须进行经济补偿 B、侵权人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C、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D、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答案】C 13.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对有某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职务任用上需要回避的情况,以下哪些属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14. 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是()。 A、文学、艺术和宗教 B、道德、伦理 C、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 D、哲学、历史【答案】C 15.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A、省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C、县人民政府 D、国务院【答案】A 16. 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负责。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共中央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答案】D 17. 印度一位教授曾对一棵树算了两笔不同的账:一棵正常生长 50 年的树,按市场上的木材价格计算,最多值 300 多美元;但从它产生的氧气、减少大气污染、涵养水源、可以为鸟类与其他动物提供栖息环境的生态效益看,则值 20 万美元。这种算账方法强调了()。 A、事物存在的客观性 B、人类认识的主观性 C、事物联系的多样性 D、事物运动的规律性【答案】C 18. 1956 年 4 月,毛泽东提出我国发展科学、艺术的基本方针是()。 19. 下列哪一项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A、县公安局作出罚款决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吴某所作的询问笔录B、县公安局作出罚款决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C、行政处罚听证笔录D、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答案】D 20. 历史上杰出人物的产生()。 A、纯粹偶然的 B、纯粹必然的 C、偶然与必然的统一 D、有的是偶然有的是必然【答案】C 二、多选题 21.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有了新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