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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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的复函

【标 签】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调整部分发票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稽﹝2003﹞8号

【发文日期】2003-03-01

【实施时间】2003-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函》(沪交财〔209〕第4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业文件规定,在原手工、电脑版《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中取消"管理费"等项目,版面、规格、防伪措等都不变。

二、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增设以下电脑版发票:

1、在陆上运输发票中,增加《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沪II乙)和《上海市公路客运服务业统一发票》(丙种)为电脑版。

2、在水路运输发票中,增加《上海市水路货物运输统斗票》为电脑版。

三、上述发票式样附后,相关的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安徽省合肥市社保办理流程(社保局)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 银行帐号证明; 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个人不能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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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二﹝1999﹞13号 【发文日期】1999-04-18 【实施时间】1999-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一至五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市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1999年全市个人所得税工作座谈会上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码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其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征税问题 对本市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就严格按照沪税政 二[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营销人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扣除15%营销费用后,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行业作为特殊行业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收入分配虽有其特殊性,但不属于特殊行业,应按工资薪金从实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根据沪税政二[1994]17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个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产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五、关于各种特殊津贴及购车补贴等津贴费用是否征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六、关于企业发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此条已失效) 对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合作企业发股息、红利个人取得部分,可先扣除银行同期利息,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发股息、红利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住房等实物的征税问题 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个人产权房等价值较大实物的,可参照国税 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根据其为单位服务年限按最高不超过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奖励给个人使用权住房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私营企业业主税前列支工资部分的征税问题 对私营企业业主在税前列支用于发放工资部分,应区别于税后用于个人分配,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对厂长、经理承包企业经营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对厂长、经理等法人代表承包企业经营但不拥有对企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所取得收入,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给按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分解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个人取得补充养老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税问题 根据沪地税二[1997]37号文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和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文 件 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9-21 【实施时间】2009-09-21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起,参保单位、参保人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退费、追欠、补缴、稽核、查处,及相关的行政复议、信访、投诉、咨询等相关业务请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已经参保的单位、参保人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缴纳。 二、为确保该项业务顺利、平稳移交,本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9年9月26日至30日停止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地方税务机关在9月25日至30日停止受理所有缴费申请。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不变。

凡需在10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或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在9月 26日之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参保人,须在11月15日之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在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电脑系统切换及业务移交过程中,可能会给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暂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请予谅解和支持。详情可拨打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和市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市地税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213559303.html,)和市劳动保障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213559303.html,)查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Administrator---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网上电子申报端操作手册 网上电子申报系统调整业务: 一、新增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 二、新增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三、新增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四、修改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发送 1、账户属性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纳税类型 增值税纳税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填写报表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填表规则 (1)所属期默认为本月度。 (2)字段要求:

(3)“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220120081018227577-L02 (4)支持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入。 (5)允许多次发送。 3、发送报表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二步:发送申报表”,发送“JH001海关缴款书明细报送”。

4、收取回执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海关接收回执中包含以下数据: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通过数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未通过数据)○缴款书号码错误 ○填发日期错误 ○税款金额错误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重复报送数据)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逾期报送数据)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明细查询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2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系统自动跳转“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回执”。 稽核结果明细数据 相符 留待继续比对 异常 不符 税款金额不符 填发日期不符 缺联 重号 注意事项: 查询,不限次数 确认:每月只能确认1次 ①每月1号:于上一个月报送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如不存在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情况,系统自动确认稽核结果。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2-04-16 11:21:33)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 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共分五等,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税额标准调整而引发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补缴工作已经展开。 据介绍,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三等,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为四等,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按工作安排,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需要补缴2008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已被纳入征税范围,同样遵照此安排执行。(记者周军)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报省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文件正式公布了合肥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为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按新税额标准和时间规定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予以配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由各县自行通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2007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问题 (一)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5]11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5.25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 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11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合法合理、尊重历史与现实、优化征管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明确管理权限,堵塞税收漏洞,优化服务环境,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就南宁市区内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权重新调整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来征管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仍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来征管的2032户自治区级企业中属于自治区级国有企业和自治区级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名单附后)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上述企业因改制等原因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权的改变。 三、新办的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自治区级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上述一、二、三点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之外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五、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桂政发〔2004〕7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04〕182号)的规定执行,积极组织税收收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国库的对账工作,严禁收入混库现象的发生。 六、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涉及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档案资料、税收票证、发票管理和税务检查等移交的具体事项,由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共同商定具体办法,并抓紧办理。 七、加强领导,服从大局,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协作,共同认真做好此次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确保调整、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要将此次调整的税收征管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告,加强税收宣传,并通知纳税人按新调整的税收征管范围办理涉税事宜。 八、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社保开户流程

合肥市企业参保开户需要资料 一、公司需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原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带以上材料到单位所在区地税领取《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填表、盖章后当场办理开户,申请社保微机编号 二、1. 录用人员登记花名册(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2.录用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纸质) 3.单位信息、合同信息(拷贝存U盘)(电子版) 带以上材料到单位所在区劳动局办理录用备案 三、1.《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若参保超过5人,还需提供电子版《档案录入》) 2.《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 劳动局已盖章的《录用备案花名册》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人必须参保、若在外地参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 带以上材料到合肥市社保局二楼1-3号窗口办理单位开户,并开通网上办事业务 四、员工需提供: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合肥市企业社保开户流程 前提条件:单位领取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已经在地税和银行开户。第一步,到地税局领取《社保登记表》一式3份。 第二步,根据要求填写《社保登记表》3份(需盖公章),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带齐以上材料到地税局审核开设单位户口,返还证件原件及《社保登记表》2份。 第三步,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2份(加盖公章),录用人员登记表(每人一份、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每人一份、加盖公章),电子版的单位信息及劳动备案花名册。带齐以上材料到劳动局进行备案,返还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1份(加盖劳动局章)、录用人员登记表(加盖劳动局章)及劳动合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2014年第2号)(中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2014年第2号) 2014年7月2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至2014年6月30日止,欠缴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欠缴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欠缴税款的企业(单位) 单位:元 企 业 ( 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 码 经营地 点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 份证或护照号 码 欠 缴 税 种 欠税余额 其中:本 期新增欠 税 广州市环 博展览有限公司4401067418 65570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 道东 2-8号 1802房 罗 锦 灿 440622196212 092833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土 地 增 75,329,6 35.26 -1,386,04 4.30

值 税 、 印 花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广 州 南 沙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817315 81064 广州市 南沙区 海景路 海景小 区1号 201房 黄 俊 南 420106196510 254975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印 花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60,969,0 95.75 60,969,0 95.75 广州市 黄埔区城市建4401121911 60057 广州市 黄埔区 茘香路 基3号 潘 远 文 440203195208 052000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49,994,6 53.86 -120,000. 00

合肥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1)内资分支机构新户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材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分支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对外承租的提供租赁合同以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主管单位批文复印件:即总机构成立分支机构的决定或会议纪要;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的说明,加盖公章。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是否要到税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无须到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超期按征管法规定给予处罚。 (3)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变更需要提供的材料:工商执照有效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以及有关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涉及名称、地址变更的应附变更后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变更地址的还需要提供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是否需要验证年检? 为了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一般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 (5)税务登记证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出示? 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场合:开立银行帐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它有关税务事项。 合肥亿企赢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是金算盘学校旗下专业从事企业财税服务类的公司,服务范围有:公司注册、公司变更、纳税筹划、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注销,财税咨询、税务登记、

市地税局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市地税局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县地方税务局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地税系统机构基层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按照省局、昆明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进一步理顺责权关系,规范征管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为促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机构设置总体保持稳定,重点通过调整优化组织架构,促进职能转变,完善运行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水平。 2.坚持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要求,科学界定机构职责、明晰

部门业务界限,强化监督,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 3.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原则。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税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4.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依据地区经济、税源、地域特点,积极稳妥地进行机构改革。职责调整上下基本对应,机构科学合理设置,但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 二、主要任务 围绕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职责,科学合理调整机构设置,促进管理机制向依法、规范、效率、透明、专业转变;依托科技信息化技术,整合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促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加大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工作力度;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管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统一规范本单位机构设置,从严控制人员编制,严格领导职数核定,加强全局的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设置和职责调整 1.XX市地方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主要承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系统经费、机构编制、干部任免、基层建设、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职责。

合肥市学区全攻略 各片区所属学区划分一览表

合肥市学区全攻略各片区所属学区划分一览表 【庐阳区】 【小学学区范围】 红星路小学长江中路以南,徽州大道以东,环城南路以北,环城东路以西。 南门小学长江中路以南,人民巷以东,红星路以北,徽州大道以西;红星路以南,金寨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徽州大道以西。 永红路小学长江中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金寨路以西;长江中路以南,金寨路以东,红星路以北,人民巷以西。 逍遥津小学环城北路以南,宿州路以东,长江中路以北,环城东路以西;寿春路以南,阜阳路和花园街以东,长江中路以北,宿州路以西。 淮河路第三小学环城北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霍邱路以北,蒙城路以西;阜南路以南,蒙城路以东,安庆路以北,六安路以西。 六安路小学环城北路以南,蒙城路以东,阜南路以北,宿州路以西;阜南路以南,六安路以东,寿春路以北,宿州路以西;寿春路以南,六安路以东,长江中路以北,阜阳路和花园街以西;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宿舍区。(注:其中工大北区是学校的协议单位。) 安庆路第三小学安庆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长江中路以北,六安路以西;霍邱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安庆路以北,蒙城路以西。 虹桥小学五河路以南,蒙城路以东,沿河路以北,阜阳路以西;濉溪路以南,阜阳路以东,沿河路以北,板桥河以西。 双岗小学濉溪路以南,蒙城路以东,五河路以北,阜阳路以西;窦小桥小区(不含窦小桥小区)以南,蒙城北路以东,濉溪路以北,合瓦路和阜阳路以西。 亳州路小学濉溪路以南,肥西路以东,沿河路以北,亳州路以西;亳州路北段以南,肥西路以东,濉溪路以北,合钢三厂宿舍区以西(不含合钢三厂宿舍区)。 杏林小学砀山路以南,阜阳路以东,临泉路以北,板桥河以西;丰大苑小区。 小学砀山路以南,蒙城北路以东,凤台路以北,阜阳路以西;祥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上城国际)。海棠花园小学砀山路以南,颍上路以东,义井路以北,蒙城北路以西。 南国花园小学临泉路以南,昆仑路与亳州路以东,濉溪路以北,颍上路以西;义井路以南,颍上路以东,濉溪路以北,蒙城北路以西。 栢景湾小学濉溪路以南,亳州路以东,沿河路以北,蒙城路以西;亳州路北段以南,合钢三厂宿舍区以东(含合钢三厂宿舍区),濉溪路以北,亳州路以西;畅园新村和晨欣园。 钢铁新村小学凤台路以南,蒙城北路以东,窦小桥小区(含窦小桥小区)以北,阜阳路以西;临泉路以南,阜阳路以东,濉溪路以北,板桥河以西。 新庄小学砀山路以南,肥西路以东,临泉路以北,颍上路以西。 四河小学肥西路以西,西南面与蜀山区相接,西北至合九铁路。五一小学桃花社居委、五里村社居委、大房郢移民郢、熊小郢、汲桥(新)、天然新都市、金都华庭。 上店小学铝厂生活区、荣凤苑小区、尚店村。 井湾小学井湾社居委、汲桥(老)、陈塘村。 六安路小学荣城花园分校荣凤苑小区以南,合瓦路以东,砀山路以北,淮南铁路线以西;林店村、松竹社区、园艺场、中建七局、陈塘村、童大郢。 大杨中心小学大杨村:柳业村民组、王墩村民组、小王郢村民组、楚堰村民组、郑郢村民组、冯小郢村民组;红旗社居委:大杨花园、湖滨花园、红旗小区、大杨镇政府宿舍楼、大杨南路商住楼;草塘村:卫庄小区、郑郢村民组、王郢村民组、蔚老郢村民组;龙王社居委:路西郢村民组。 跃进小学照山社居委,高桥社居委,夹塘社居委的老庄组,龙王社居委(小圩组、杨郢组、唐岗、龙王、庙门、磨坊、三西、大塘、栗东、栗西、老郑、路西、瓦屋、苔杆、新庄、堰湾)。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 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我局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 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4 号 1989.11.23 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 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1 号 1989.11.28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 〔1990〕79号 1990.11.6 4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 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1〕118 号 1991.11.25 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 〔1993〕79号 1993.6.26 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3〕103 号 1993.12.29 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通知 沪税地 〔1994〕4号 1994.1.13 8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 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 〔1994〕37号 1994.2.23 9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 〔1994〕94号 1994.5.13

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 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基础上,以新机构名义制定了《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明确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契税征管内容,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什么是存量房 答: 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办税资料。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二是统一办税流程。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

税资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五、纳税人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向城路80号 电话:总机50581122转 邮编:20012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轨道交通4号线、公交736路、814路、589路至浦电路站,隧道四线至福山路站。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地址:新桥路68号 电话:总机33074678转 邮编:20000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9路、64路、801路、136路到“成都北路”站下;36路、253路、933路、869路到“新闸路”站下;地铁1号线到“新闸路”站下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地址:斜土路313号税务大楼 电话:63021008 邮编:20002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89路、96路公交车斜土路下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地址:虹桥路188号 电话:总机64418888转 邮编:200030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下,公交138路、572路、93路、76路、824路、830路等到“虹桥路、宜山路”站下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地址:昌平路991号 电话:总机32174988转 邮编:20004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48路(昌平路)、54路(胶州路)、23路(延平路)、136路(武宁南路)、94路(武宁南路)、113路(康定路)站下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地址:天山路1827号 电话:总机62730882转 邮编:200051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简介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简介 越秀区是广州市最古老的中心城区。东起广州大道,与天河区接壤;南临珠江,与海珠区隔江相望;西至人民路,与荔湾区毗邻;北到白云山山脚,与白云区、天河区相邻。全区总面积33.8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17万人。 越秀区作为广州市行政、商贸、金融、文化中心,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形成了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特色经济为带动,商贸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格局。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1639.83亿元,其中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590.45亿元。全区总部企业339家,实现营业收入735.39亿元,同比增长11.2%,占全区营业收入27.21%;全区现代服务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15.88亿元,同比增长9.9%,占全区营业收入37.59%;全区民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32.39亿元,同比增长1.49%,占全区营业收入20.27%;全区创意产业实现营业收入720.88亿元,同比增长12.3%,占全区营业收入9.43%。 区内已形成北京路、海印地区、英雄广场、农林下路、一德路等一批知名商贸区,中山五路一带已成为广州市最繁华的一个商贸中心和古城文化旅游区;形成了环市东国际中央商务、东风路现代服务、流花会展等各具特色的商务区,区内写字楼云集,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高度密集,形成具有特色的“总部经济”,成为华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2005年10月,按照广州市政府行政区划改革的部署,合并东山、越秀两区,新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诞生。在市地税局和越秀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各级部门的协助配合下,越秀区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财税政策和治税方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全面实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优化服务、科学发展”四大战略,在组织收入、重点税源管理、社保费全责征收、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实现了新跨越,税费收入规模迈上新台阶,连年税费收入总额位居全市各区之首。2005-2010年,全区累计组织地方税费收入1187.68亿元,其中地方税收830.9亿元,为创建广州地税系统“首善之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力保障,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 机构设置 目前,区局内设22个职能科室所:办公室、税政科、计划征收科、征收管理·政策法规科、信息管理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税源管理六科、税源管理七科、税源管理八科、税源管理九科、税源管理十科、税源管理十一科、税源管理十二科、税源管理十三科、税源管理十四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规费管理科。 区局办税服务厅地址: 第一办税服务厅(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9号、邮政编码510120)

合肥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国家金税三期系统的推出,关于增值税销项进项(对应销售和采购)是否匹配而进行对比的效率,税务局花费的时间从过去两个月增加到只有一个小时,提升了整整720倍!企业今天买了假的发票,明天相关数据就会被送到第三方机构做人工复核,后天就可以进稽查局调查了!要知道发票信息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卖发票的被抓,买发票的也会被抓!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增值税压力越来越大,大家都在找方案。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有以下思路: 1.通过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规划 2.通过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3.并行销售的税务规划 4.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5.大型企业分离的税收筹划 6.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7.延期纳税的税收筹划 这些方法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的有效选择,增强企业竞争力 1 .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企业获得递延纳税的收益。 3.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4.帮助企业减轻或避免税收处罚。 税务筹划是提前规划好的。 税务筹划是事前策划,总部经济招商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注册式招商。通过这个注册地址的选择我们需要明白,税务筹划是从公司成立之初就开始的。税务筹划有明确的目的,最简单的就是省钱,不需要赘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有几种: 只要企业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地区注册(只需注册,无需实地工作,不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入园企业即可享受: 1.企业在园区当地缴纳的增值税,财政以地方留存(50%)的50%~80%扶持给

企业,当月纳税,扶持奖励次月兑现。例如企业当月在园区缴纳100万增值税,地方留存50万,次月按照比例扶持企业25万~40万。 2.企业在园区当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地方留存(40%)的50%~80扶持给企业,以100万为例,扶持给企业的在20万~32万。另外纳税大户一事一议,给企业的扶持比例按照企业的税收调整,上不封顶!! 3.此外当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核定所得税税率1.5%,综合税率 4.86%,受到很多成本低利润高的服务类型企业采用。 一,价格转移模式 假设海南XX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A公司),年收入2000万元,费用1000万元,利润1000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将甲公司500万元利润转让给乙公司。 分析:无论企业B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扣除A公司承担的增值税金额,也就是说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转移到了企业B,所以企业B实际承担的税额仅为税额的10.44,所以计算出的税负为10.44/5万=2.1%,企业B相对于公司A的节税额为:200-10.44=189.54。 二,业务转移模式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 (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

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锡市地税局关于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内容的几点说明

锡市地税局关于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内容的几点说明 〖发布日期:2008-07-26〗〖作者:〗 〖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稿〗〖关闭〗 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进行了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通过这一条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另外,新条例第五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新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等级和使用税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07]275号)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等级和使用税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锡暑办发[2007]180号)的内容,我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原有的4个等级调整为5个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如下:一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9元,征收范围为锡林浩特市市区一级土地;二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6元,征收范围包括锡林浩特市市区二级土地和正蓝旗上都镇、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西苏旗赛汉塔拉镇、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太仆寺旗宝昌镇、多伦县多伦淖尔镇的一级土地;三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征收范围包括锡林浩特市市区三级土地和正蓝旗上都镇、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西苏旗赛汉塔拉镇、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太仆寺旗宝昌镇、多伦县多伦淖尔镇的二级土地以及其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城镇的一级土地;四级标准,年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征收范围包括锡林浩特市市区四级土地和正蓝旗上都镇、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西苏旗赛汉塔拉镇、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太仆寺旗宝昌镇、多伦县多伦淖尔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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