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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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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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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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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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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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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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机关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 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 (一)概述 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

银行账号被冻结如何应对

银行账号被冻结如何应对 有的企业在使用账户过程中发生账户被冻结,有的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书之后才知道自己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而言,银行账户,特别是基本户被冻结,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极大影响。如何一旦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该如何应对呢? 人民法院通常是根据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委托作出保全裁定后,先行开始执行,即向银行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银行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尔后会向被保全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在被保全人接到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书时,其实自己的银行账户已经被冻结。针对保全行为,应区分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以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一、如是诉讼财产保全,即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前,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则需审查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以下内容: 1.是否注明冻结期限、起止时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发现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未注明冻结期限,或冻结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则显然有误。 2.是否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现实中存在部分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未注明具体冻结数额,只要求银行冻结某个银行账户,

这种做法也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3.保全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存在不一致,笔者即曾遇到过同一案件中的保全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冻结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多因法官粗心大意所致。 4.审查冻结金额是否明细超出双方争议标的额。 5.保全申请人是否提供有担保。除涉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等及婚姻家庭纠纷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赔偿,及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较小等五种情形外,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通常会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如遇以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被保全人可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书后五日内申请复议。如果已经超过了五日期限,又发现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在执行时,即在具体向银行作出协助执行通知的过程中存在上述1.2.3项所列情况,被保全人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二、如是诉前财产保全,即保全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先行申请财产保全。被保全人通常会先收到法院的保全裁定,而后再接到法院的传票 在此情况下,除了审查保全裁定是否存在上述第一条所列情况下,法律还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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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法定手续及注意事项案例: 某日,有两个自称是A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人来到B 网点,手持扣划通知书,要求对C单位账户资金进行扣划。 解释答题: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但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核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关法律文书。 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需向银行提供如下手续: (1)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注意介绍信不能代替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证件应该在有效期内。 (2)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内容包括: ①开启金融机构。注意抬头是否正确。 ②户名、账号。注意户名账号是否填写正确。只有户名没有账号的,如果是单位存款,银行应当根据存款档案协助查询,如果是个人存款,银行应当要求法院提供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或其他足以证明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③金额。冻结、扣划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大小写要一致。 ④协助通知书的形式。注意是否一式三联,是否加盖公

章、是否有骑缝章,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⑤不能涂改,如有涂改,应要求有权机关重新出具或者在涂改加盖公章,否则有权拒绝。 (3)生效的法律文书。冻结存款的,应附人民法院冻结存款裁定书;扣划存款的,应附人民法院扣划存款裁定书及生产的法律文书。 ①冻结、扣划存款,没有生产法律文书,不予协助。 ②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否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一致。被执行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协助;执行金额是否一致,超过被执行单位应当承担义务部分的,不予协助。 ③扣划一般发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为诉讼案件,一般应同时具备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扣划存款裁定书。仅在案件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下,才会仅有先予执行裁定书而无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如为仲裁案件,则生效法律文书为仲裁裁决书。 ④协助扣划款项时,应当将扣款项划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4)办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人民法院查询、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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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账户一定时间内被冻着是常态。 传统应对策略:申诉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如果被冻结人认为对冻结行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冻结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调查并给出答复,对答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继续申诉,被冻结人也可以以侦查监督的方式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按照法律规定,30天是调查清楚的时间,并非答复的时间,持卡人提出申诉后,在申诉过程中一部分账户会被解冻。一部分公安机关会对申诉不予理会,或者以“账户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继续调查”为继续拖延解冻,持卡人碰到此类情况后可以继续往上级或检察院申诉,一般超过70%的账户会在申诉过程中解冻。 新的办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少数账户会被冻结超过一年时间,碰到这类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使用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公安机关的行为有两种,一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一为按照行政法规执行的行政行为。对前者不服只能申诉,对后者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甚至诉讼。 如果某一账户被长时间冻结,但公安机关又没有将冻结账户的情况移送检察院或法院,由于侦查期间的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如果超过一年则可以认为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并非是刑事侦查行为,而实际上是一个行政强制行为,按照《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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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 帝国 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一、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八建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隆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青岛中院调解书确认,国隆置业公司应支付南通八建公司工程进度款7300万元。二、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宜林公司”)与国隆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国隆置业公司支付海宜林公司借款本金计20830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审理期间,山东高院作出(2014)鲁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冻结国隆置业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20×××93账户(下称“案涉账户”)存款2亿元。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海宜林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另查,资金监管中心、国隆置业公司、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了监管协议,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年9月8日,资金监管中心向山东高院出具《关于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称,监管账号为:

20×××93。在未取得房屋前,商品房预售资金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购房者,而不属于开发商。四、2016年2月29日,南通八建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银行账户是居民购买政府限价房的公积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是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不能用于清偿国隆置业公司的债务。故请求:解除对国隆置业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五、山东高院审查认为,法院有权冻结、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国隆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故作出(2016)鲁执异7号执行裁定(下称“鲁7号裁定”),驳回南通八建公司的异议请求。六、南通八建公司不服山东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鲁7号裁定。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不能为其他债权人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南通八建公司的复议请求成立,故裁定:撤销鲁7号裁定。裁判要点及思路:工程进度款是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的不同阶段,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前发包人工程投资支付的最主要方式。本案中,南通八建公司系昌盛花园二期工程施工企业,根据青岛中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南通八建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等内容,可以认定调解书所涉工程进度款属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范围。该工程进度款用于建设项目的施

浅析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

浅析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 张雅林 湖北十堰电大(教育学院) [摘要]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矛盾纠纷也应运而生,在处理财产纠纷的诉讼中往往会遇到“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问题,而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烈,如何正确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化解纠纷,促进经济正常运行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问拟就该问题作一肤浅的探讨。 [关键词]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帐户财产纠纷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是对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上的两种主要的暂时性救济手段。长时间以来,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保全制度是先予执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章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由该章的标题来看,这一章的规定仅限于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及先予执行制度。而其中第92条至96条是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这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它被广泛应用于有关财产案件的诉讼中。其中冻结银行帐户是措施之一。诉讼保全措施得当,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顺利执行,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诉讼保全是每个法院、每个审判人员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美国司法程序中使用的术语,罗马法系在法语中“saisieconservatoire”。参见美国海商总法(general maritime law)确定海商海事诉讼的补充规则之补充规则B。在美国,结合入对人诉讼(an action in personam)的规则B的诉讼保全,出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保障,当被告无法在有关司法审判区域内找到时,允许对被告的特定财产(实物资产或私人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由法院在“saisie conservatoire”的开始之际或诉讼中进行扣押。自1983年11月1日起,诉讼保全也存在于南非的罗马-荷兰法中。 当下,我国司法工作中关于“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问题,经常出现概念上的混淆,往往以“冻结银行帐户"替代“财产保全”,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此一现象的出现,有其复杂根源,但概念上的混淆实为主要原因。因此,本文试图对此二概念的属性与区别,以及所产生的影响,特作以下论述。 二、关于财产保全的界定

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指引

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指引 司法和行政机关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及金融机构存款、资金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时因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留﹑罚款等后果,所以正确认识并处理好金融机构存款、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摘录的相关要点: (一)金融机构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二)金融机构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

结存款决定书。 (三)金融机构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1 (四)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

银行账户冻结的钱能查到吗

银行账户冻结的钱能查到吗 关于银行冻结账户的前提条件以及被冻结了我们应该怎么办,银行账户冻结的钱能查到,是可以查到的,但是不允许转出只允许转入。 一、银行账户冻结的钱能查到吗 银行卡被动冻结可以查询余额,也可以进行资金转入的,但不允许转出。 银行冻结账户的前提条件 1.法律规定,除法院、检察、公安、海关、安全、税务等有权机关外,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可以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外,其他任何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冻结别人的账户。 2.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冻结最长期限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冻结。 3.银行冻结资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银行无权自行冻结客户的账户

二、银行卡被冻结的原因 银行卡被动冻结可以查询余额,也可以进行资金转入的,但不允许转出。 1、银行卡是信用卡(贷记卡),如果被冻结,可能是信用卡出现过异常交易,比如恶意套现、伪造信息、密码连续错误等,银行卡都有可能被银行冻结。 2、可透支的银行卡,银行会根据实际偿还能力来给制定透支份额,当透支超出份额银行会立刻冷冻你的银行卡。 3、银行卡是借记卡,如果被冻结,一种是错帐冻结,就是说银行交易时将钱错误地多给到了储户账号上,那么银行可能会把多的部分冻结掉。一种是司法冻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因办案的需要可以向银行申请冰结银行卡。同时海关,税务机关等部门也是有权冻结的。 4、不论是什么银行卡,如果输入密码三次连续出错,银行系统会自动把银行卡密码锁住,与冻结差不多,但不是冻结。24小是过后会自动解除。 5、银行卡到期没有重新办理新卡的,到期后银行会冻结你的过期银行卡。 6、银行卡如果被连续挂失多次,被银行方面认为有恶意挂失的嫌疑而予以冻结。

查询冻结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

在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经常需要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这就需要了解企业银行账户的种类,掌握实用的查询企业账户的方法。 企业银行账户的种类 企业的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和外汇账户。 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企业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又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日常办理转账资金收付和办理现金收付的账户。它是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在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办理的,没有数量限制,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企业账户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账户应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经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可开户,但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企业银行账号的查询方法 首先申请法院向人民银行查询。人民银行负责企业账户管理,拥有全部的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并有良好的企业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但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未能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备企业的一般存款银行账户,还需要进一步查询。 搜集以往交易中对方的银行账户。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搜集以往交易中合同、票据、对方企业介绍等材料中显示的企业银行账号。 企业在经营中需要向工商、税务部门等行政部门办理各种事项,这些部门的档案材料中往往有企业的账号信息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向相关部门查询。 企业在经营中,离不开通讯、水、电、气等,需要缴纳上述费用。可以向电信、邮政、水电气等企业查询企业缴费信息,从而获知企业的账号情况。 对于上述方法难以查询的企业账号,鉴于对方对第三人不设防的特点,还可以通过第三人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1号 2002-1-15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账户

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账户和资金 一、银行贷款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规定“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二、政府财政经费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三、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四、信用证保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五、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信托财产除特殊情形(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外,不得强制执行”。 六、死者的空难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地字第26号)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七、产业工会经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规定“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

新宏泽:关于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涉诉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公告编号:2020-033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涉诉事项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财务人员于近期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公司银行账户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经核查,公司具体冻结资金账户如下: 一、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金额13,650,728.00元,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6%,上述银行账户暂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尽快核实、解决上述账户冻结事宜,减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后续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进展情况。 二、涉诉事项 经启信宝数据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通纪元”)股东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向联通纪元提起诉讼,诉讼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为联通纪元持股55.45%的控股股东,被列为第三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尚未披露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诉讼事项刚获立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等程序,公司亦尚未收到相关诉讼文件,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

查询、冻结银行账户的几点心得

查询、冻结银行账户的几点心得 打赢官司输掉钱,生意场上不鲜见。因此,能够在官司伊始就冻结掉对方的银行账户,基本上是为诉讼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正所谓此之蜜糖,彼之砒霜,在这种零和博弈中,对方肯定也会紧紧护住其命脉、罩门,冻结银行账户注定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这里将一些心得写出来,供大家交流。 【心得一:防止银行通风报信】 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以后,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执行人员登记或要领导签字方可以查询,执行人员应严词加以拒绝,并告知其应该立即办理查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造成被执行人存款转移的现象屡见不鲜。 最典型的事例是,博主曾陪同某执行员前往一银行查封被告的银行账户。据说银行对大客户都有一些特别的保护措施,果不其然,执行员一出示协执通知后,柜台人员瞄了一眼,并没有立即操作,而是不漏声色地拎起电话。“放下电话!”执行员一声断喝,“给谁打电话啊?你应当清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严重后果吧!”柜台人员吓得愣了一下,手里的话筒停在半空中,有点结巴地说:“我没有给谁打电话啊……我们支行规定冻结账户要报行长批准的。” 执行员也算有经验了,严肃而不失灵活:“我现在要你本人协助执行,如果非得知会你们行长,你把电话给我,我来打。”电话打过去,结果行长真的下来了,一见面就问冻结多少。我们告诉他冻结两百万,行长立即面露难色地说:“这个,这个,我们规定是要汇报总行的。”执行员板着脸说:“你们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行长一听就耍赖了:“那我们真的没法给你冻结。”执行员是退伍军人,一听就火了:“你是不是想要我们派两个法警来呢?我告诉你,从我们来这里到做好冻结手续期间,这个账户要是转走一分钱,当事人会不会向你

新规:下列14种涉案银行账户和财产不得冻结(附全文)

新规:下列14种涉案银行账户和财产不得冻结(附全文) 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 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12月29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第二十一条:下列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2.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3.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4.商业汇票保证金;5.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6.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7.社会保险基金;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9.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10.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11.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

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12.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是指银

银行账户被冻结查的法律风险与应对办法

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的法律风险与处理办法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庞琨律师 一、有权冻结银行账户的机关 1、公安局、国安局、检察院------刑事调查或保全行为 2、法院-----民事、刑事保全或执行行为 3、税务局----税务征收保全行为 二、冻结银行账户的措施和法律依据 1、法院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前保全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刑事案件保全措施 2、公安局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刑事案件调查程序 3、检察院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刑事案件保全措施 4、国安局 按照《反间谍法》第十五条刑事案件调查程序 5、税务局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收征收保全措施 三、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的特点

1、时间长 一般为六个月,可以连续冻结,可以连续整个刑事诉讼期间,甚至更长 2、公安机关作为刑事犯罪介入调查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介入调查。 四、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持卡人或使用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A、涉及罪名:非法经营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买卖外汇达到二十万美元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涉及其他罪名:洗钱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私普通货物罪等共同犯罪 按照《刑法》规定可能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罪,洗钱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等罪的共同犯罪2、持卡人或使用人被传唤调查刑事证据的风险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涉及刑事案件证据的调查。 五、被冻结账户资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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