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精讲讲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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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打印本页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熟悉)

一、纳税义务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这类纳税人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它们是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由总机构汇总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这类纳税人的总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它们是税法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其它所得

【例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A.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中资企业的所得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案】ABD

第二节税率(熟悉)

一、企业所得税:正税30%、地方附加税3%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二、预提所得税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计税收入--17项(原则上与内资企业一致,即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它收入。)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即为取得收入;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

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计入当年收益,在补亏后计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接受的货币资产捐赠,应一次性计入当年收益计征所得税。

5.企业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入计征所得税。

8.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除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依法征税。

10.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余额,依法计征所得税,但可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12.股票转让净收益按财产转让收益征收所得税。

13.股票发行的溢价是不缴税的。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详见教材)。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到期兑付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但中途转让收益依法纳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工业企业在计算应税纳所得额时:

1.没有"投资收益"项;

2.产品销售税金销售税金的区别。

三、准予列支项目--共12项

1.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不同于内资)

(1)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准予列支。

(2)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管理费,准予列支。

(3)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借款利息支出(同内资)

3.交际应酬费(不同于内资)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例题】

某中外合资食品厂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60万元,全年开支的交际应酬费90万元,税前准允列支的交际应酬费是()。

A.8.58万元

B.9万元

C.81万元

D.90万元

【答案】B.税前扣除限额=1500×5‰+300×3‰+60×10‰=9(万元)

5.工资和福利费(不同于内资)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经批准据实扣除。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

8.公益救济性捐赠

(1)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不同于内资)。

(2)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3)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

9.外国企业(一般了解)

10.场地租金(了解)

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承租方只对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11.技术开发费(同内资)

(1)当年发生额计入管理费,据实扣除;

(2)符合条件的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条件为: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

12.三项基金及其他福利类费用(熟悉)

(1)税前扣除:为其雇员提存的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和两项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2)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

四、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共10项

不同于内资企业的有:

3.资本的利息(不同于内资);

4.各项所得额税款(不同于内资);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同于内资);

五、若干专门行业或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规定,需要熟悉以下内容:

1.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

2.从事投资业务:

(1)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内资)【例题】

一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批准将机器设备一台向其他企业投资,该设备帐面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24万元,投资时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为30万元。

【答案】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所得= 30-(50-24) = 4(万元)

(2)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入和兼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企业取得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管理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取得的除上述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法计算纳税。

3.转让股票或股权:

要区分缴企业所得税、暂免征税、缴预提所得税的不同情况。

4.预提所得税: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计算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代扣代缴。

【例题】

某外商投资企业(甲)2002年代表境外一家咨询企业(乙)与境内客户(丙)签订合同,共同为丙提供咨询服务,乙取得境内咨询费收入30万元,甲应代扣代缴乙咨询服务费的预提所得税为()。

A.2.85万元

B.3万元

C.5.7万元

D.6万元

【答案】A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30×(1-5%)×10%=2.85(万元)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了解)

一、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注意与内资企业不同的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的残值率不低于原价的10%(内资为3%-5%);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如果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同内资)

三、递延资产摊销:(同内资)

五、有关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税收优惠(掌握)

税收优惠是本税法的核心内容,应熟练掌握各种优惠政策内容及限定条件。

主要优惠项目列表如下:

一、减免税优惠--6项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此条税收优惠的运用,应注意补亏、获利年度、免税、减税顺序。

【例题】2002年考题分析--节选

设在西部地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8月投产,经营期限20年,当年获利5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从1996年开始计算。1996年亏损10万元,1997年获利20万元,1998年亏损10万元,1999年获利40万元,2000年获利50万元。

要求:(1) 计算该企业1995年至200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99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30%=15(万元)

1996年和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998年亏损不纳企业所得税。

199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0-10)×30%×50%=4.5(万元)

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30%×50%=7.5(万元)

(二)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新增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三)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减免税政策更优惠:对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优惠列表如下:

(四)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新增内容(同内资)。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

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五)外商在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特定地区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列表如下:

(六)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熟悉):

重点熟悉: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为税后利润。

2.涉外金融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当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可定期减免。

3.对在农业、科研等重要领域向我国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的减免10%。

(七)(八)(一般了解)

【例题】

不同减免税优惠政策交叉:深圳特区某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获利年度为1996年,2002年仍为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案】10%

多项减免税政策交叉时,思路为:先选地区→再看企业性质→再看行业(如:先进技术企业)

二、再投资退税计算与管理

对再投资退税优惠应掌握的内容列表如下:

1.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退税额= 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注意:

第一,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再投资额所属年度实际税率(包括减税

因素);

第三,"退税率"指40%或100%;

第二,退税时,只退正税、不退地方附加税。

【例题】

珠海某中外合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20年,中外双方股权比为6:4,2002年为减免税第4年,实现利润70万元,应纳税所得100万元。外国投资者将分得利润的75%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计算企业应纳税额和外国投资者应退税额。

【答案】

企业应纳税额=100×15%×50%=7.5万元

外商分得税后利润=(70-7.5)×40%=25万元

外商再投资退税额=25×75%÷(1-15%×50%)×15%×50%×40%=0.6万元

4.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1) 退税前: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以便确定所属年度是处于何种纳税状况。对于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可能享受退税;对于用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是不予退税的;对于再投资是来源于其他方面的,如借款所得、结算所得等也不予退税。

【例题】2001年考题分析--节选

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甲企业),经审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到1997年底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已经期满。1999年年初外方将分得的1998年的税后利润2000万元在西部地区投资开办经营期为8年的生产性企业(简称乙方),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甲企业的外方已按规定办理了再投资退税。2000年经考核,乙企业不符合先进技术企业的标准,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的称号。

要求:计算应缴回的再投资退税额

【答案】

原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税率与地方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税率×退税率=2000÷(1-15%)×15%×100%=352.94(万元)

缴回退税款=352.94×60%=211.76(万元)

(5)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的留存收益转赠资本再投资,可按照再投资退税处理。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计算再投资额限额(新增,了解)

三、亏损弥补:(同内资企业)

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本政策同内资)--限额抵税。

具体办法关注第7项:

7、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例题】某中外合资企业是位于我国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2002年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业务企业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1)经批准以一台设备对外投资,设备原账面价值20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18万元。

(2)查补2001年度的应交未交所得税3万元,并被税务机关罚款3万元,税款和罚款均已上交。

(3)发生新产品开发费用12万元,企业实际扣除了18万元(上年开发费11.5万元)。

(4)1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25万元,已提取当期折旧费。

(5)境外分支机构亏损9万元,已计入投资损失。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实纳企业所得税(假设地方附加税免征,2001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万元)

【答案】

(1)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价值高于账面净值的部分,视为财产转让收益。

需调增所得额=18-(20-6)=4(万元)

(2)查补税款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需调增所得额=3万元

(3)本年新产品开发费用增长率未达到10%,只能扣除实际发生额,不得使用加扣政策。

需调增所得额=12×50%=6(万元)

(4)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不能在境内弥补

需调增所得额=9万元

(5)调整后的所得额=100+4+3+6+9=122(万元)

应纳所得额=122×15%=18.3(万元)

(6)国产设备投资抵税限额=25×40%=10(万元)

2002年比2001年新增所得税额=18.3-(13+3)=2.3(万元)

(注:查补国产设备投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款,应计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中)

(7)2002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8.3-2.3=16(万元)

第六节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熟悉)

同内资企业一样,境外所得已纳税款采用限额扣除法,扣除限额计算公式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如15%、24%)来计算

第七节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了解)

第八节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税额抵扣

三、预提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的计算

【例题】

深圳经济特区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7月开业,生产经营期15年。当年虽获利,但企业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减税期限。从1998年至2001年均被政府主管机关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2002年经考核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期间该企业外国投资者有两年将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1999年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2001年再投资用于本企业扩建。

该企业从1995到2002年的获利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假设地方所得税均免税);

(2)计算外国投资者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和应缴回税额。

【答案】

(1)1995年经营不足6个月获利,虽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减税期限,但当年需纳税

1995年企业所得税税额=50×15%=7.5(万元)

(2)1996、1997两年为免税年度。

(3)1998、1999、2000三年减半征税

三年企业所得税税额=(100+140+200)×15%÷2=33(万元)

(4)2001年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继续延长三年减半征税,税率10% 2001年企业所得税税额=280×10%=28(万元)

(5)2002年未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税率为15%

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额=300×15%=45(万元)

(6)8年共纳企业所得税=7.5+33+28+45=113.5(万元)

(7)1999年再投资退税额=50÷(1-15%÷2)×15%÷2×40%=1.62(万元)

(8)2001年再投资退税额=70÷(1-10%)×10%×100%=7.78(万元)

2002年被取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应缴回2001年再投资已退税额的60%。

缴回再投资已退税额=7.78×60%=4.668(万元)

第九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了解)

一、申报及缴纳的基本规定

(一)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申报及缴纳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了解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分设营业机构的合并纳税问题

【例题】

总机构设在珠海的某中外合资电信设备企业,在西南地区设有一个分支机构,经税务机关确认可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1999年至2002年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获利情况如下: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该电信设备企业四年汇总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假设经济特区免征地区附加税)

【答案】

(1) 1999年汇总纳税税额为:(200-40)×15%=24(万元)

(2) 2000年汇总纳税税额为:150×15%+(50-40)×(30%+3%)+40×15%=31.8(万元)

(3) 2001年汇总纳税税额为:(90-70)×(30%+3%)=6.6(万元)

(4) 2002年汇总纳税税额为:(100-70)×15%+60×(30%+3%)+70×(30%+3%)

=47.4(万元)

【例题】2001年考题分析--节选

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甲企业),2000年度甲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情况:

(1) 11月份隐瞒产品销售收入30万元,被处少缴增值税额2倍的罚款已在税前扣除。

(2) 转让记账式国库券收益20万元,与国债利息收入一并已在税前扣除。

(3) 技术开发费40万元(比上年增长12%),已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4) 6月份购进生产设备价值6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为10%。企业已将购买设备支出金额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5) 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150万元(在境外已纳税款80万元),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 2000年购买国产设备投资200万元。

(甲、乙企业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甲企业199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57.9万元)。

要求:

计算甲企业2000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

【答案】

(1)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销售额=30÷(1+17%)=25.64(万元)

增值税额=25.64×17%=4.3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6×2=8.72(万元)

(2)转让国库券收益2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50%=40×50%=20(万元)

(4)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计入费用一次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原值×10%=60×l0%=6(万元)

当年折旧=(60-6)÷10÷12×6=2.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7=57.3(万元)

(5)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4000+8.72+20-20+57.3+150+80=4296.02(万元)

(6)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

=4296.02×33%×(150+80)÷4296.02=75.9(万元)

境外已纳税款80万元

(8)抵免境外己纳税款后应纳所得税额:

境内、外所得府纳所得税额=(4296.02-230)×l5%+230×33%=685.80(万元) 抵免境外已纳税款后应纳所得税额=685.80-75.9=609.9(万元)

(9)购买国产设备应抵扣的金额:

比上年新增所得税额=609.9-557.9=52(万元)

购买国产设备应扣除金额=200×40%=80(万元)

当年购买国产设备实际抵扣金额为52万元

(10)甲企业2000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09.9-52=557.9(万元)

【例题】2002年考题分析

设在西部地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8月投产,经营期限20年,当年获利5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从1996年开始计算。1996年亏损10万元,1997年获利20万元,1998年亏损10万元,1999年获利40万元,2000年获利50万元。2002年初,企业核算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01年每季已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万元)。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项目需要调整:

(1) 取得A股股票转让净收益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 企业境内投资取得股息5万元,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投资方相同。

(3) 1999年到期的应付未付款10万元,债权人始终没有要求偿还,并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 该企业与境外关联咨询企业共同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咨询服务,由该企业收取咨询费收入16万元,从中分得60%,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 漏记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人4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2万元。

(6) 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分得利润10万元,汇往境外。

(提示:预提所得税税率10%;该企业符合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要求:

(1) 计算该企业1995年至200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 逐项说明调整理由,并计算2001年该企业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3) 计算该企业2001年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2002年)

【答案】

(1)1995年至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199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30%=15(万元)

1996年和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998年亏损不纳企业所得税。

199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0-10)×30%×50%=4.5(万元)

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30%×50%=7.5(万元)

(2)理由说明及计算2001年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①取得股票转让净收益20万元,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境内投资取得股息5万元,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③1999年到期的应付未付款10万元,应计入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取得的咨询费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12万元。

⑤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4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库券转让收益2万元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⑥该企业符合国家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2001年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⑦应纳税所得额=50+20-5+10+9.12+2=86.12(万元)

⑧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6.12×15%=12.92(万元)

⑨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92-2×4=4.92(万元)

(3)分给外国投资者的税后利润10万元不需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境外咨询服务费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16×(1-5%)×40%×10%=0.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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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怎么走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 1、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区级卫生局)

3、合同章程审批(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章程、合同、名称核准通知书) 4、预领组织代码(技术监督局)—批复颁发证书(外经委)(需提交: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任职文件、名称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 5、企业设立登记(工商分局);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技术监督局) 6、统计登记(统计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开立外汇存款账户;税务登记(国税局和地税局);办理财政登记证;验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概念: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0、《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1、《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2、《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申请条件: 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3、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4、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5、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该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申请材料: 商务部(90/45): 1、新设事项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地址流程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第一步:工商局 工商局办理地址变更需要准备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需要准备公司新地址的 企业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注:1.如果房主是个人,需要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房主为公司,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必须有出租一项,房产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果是公司委托给物业,需物业出示企业住所证明,房主对物业授权书 2.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注: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3. 章程修正案 4. 指定委托书 注:1.工作时间:五个工作日。需要先在网上登记,审批通过后,在线预约办事时间。 2.涉及跨区变更地址的,需要工商局调动档案,时间比较长。无准确时限。流 程为先向新区工商局申请,接到同意函后再回旧区工商局办理。 第二步:税务局(地税、国税) 涉及跨区变更地址 1.首先在旧的地税所办理地税注销手续即迁所手续。 2.专管员批准同意后,前往新的地址所归属的地税所办理登记手续, 所需文件同新设立的公司一致。 3.国税变更地址的手续与地税一致。 注:1.企业变更地址后,也可以选择不迁移税所。具体情况需要和专管员协商。以不迁移税所,只变更税务登记证地址为原则。(专管员不倾向迁所) 2.税务局变更地址也需要和工商局要求一样的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即可,不 需要原件。

3.国税地址变更一般需要新地址房产证原件(不是必然,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 税务局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一定要在拿到营业执照之后15天内办理。 第三步:商委委员会 涉及跨区变更地址 1.需要先向新地址所在区的商委递交申请 2.待审批通过后,持批复前往旧地址所在区的商委办理注销原批准 证书的手续 3.待旧地址所在区的商委审批通过后,给予回执 4.企业持回执,前往新地址所在地的商委申请领取新的批准证书 需要准备的文件 1.参考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委员会办事指南。 2.新地址的企业住所证明及房产证交复印件即可。 第四步: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无论是否跨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均在标准大厦办理。 费用:30元。 第五步:其他变更 包括:外汇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统计证、海关登记证、自理报检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银行等等。 注:1.变更财政登记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如果涉及跨区,需要先在原地址所在区办理注销手续,注销之后,在新地址所在区重新登记。流程和所需文件同企业新设立一致。

(2020年编辑)外资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提交资料

外资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提交资料 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1.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3.不涉及基建或房地产及外汇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外资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外资公司注册商务委员会审批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9.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0.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上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商务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文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然后,须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单,在商务委员会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外资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所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外资公司注册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很多人都觉得外资投资企业在国内注册都比较麻烦。下面是本人为你解答外商独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概念: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资本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申请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申请材料: 商务局: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投资方签字;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 4、(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 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 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

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 本文希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律师实务,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投资架构、交易流程和中国境内审批程序进行介绍,供有意进行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参考。 一、境外投资架构 (一)直接和间接投资架构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架构主要有以下两种: 1.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1)。 2.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其控制的离岸公司(可以设多层离岸公司)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2)。 (二)两种架构的利弊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优势: 1.境外企业/项目变更时的境内审批程序较为简单 在直接投资架构下,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总投资金额、股权/权益结构等发生变更),境内国有企业通常须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办理一系列的境内审批程序。在间接投资架构下,由于境内国有企业并不直接持有境外企业/项目,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境内国有企业通常仅需就重大事项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事后备案,涉及的境内程序比较简单。 2.离岸公司可以作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境内国有企业可以将离岸公司打造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由其作为融资主体在境外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并可以将境

外投资所得留存于离岸公司,这样,当出现境外投资机会或相关境外企业/项目存在资金需求时,离岸公司可以融资所得或境外投资所得资金迅速进行投资或调拨资金,避免了境内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外汇管理政策限制,并节约时间和费用。 3.合理避税并隔离境外投资风险 离岸公司通常设立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该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一般具有运营环境良好、税率低、保密性高等优点,境内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离岸公司更充分地利用各国税法制度及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避税,同时,对于一些可能导致投资者承担股东或无限责任的境外企业/项目,离岸公司也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4.淡化国企管理制度的影响 间接投资架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国有企业特殊的人事任免等管理制度及公司治理制度对境外企业/项目的直接影响,有利于境外企业/项目建立更符合国际竞争需求的管理和治理制度。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劣势: 1.设立和维护离岸公司存在一定成本和费用; 2.境内国有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须分别向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 二、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通常如下图所示(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三、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程序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通常须履行下述境内审批程序(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注:1、投资者变更的,填写此页。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单位 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 更□、撤销□、注销□)、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系统操作流程企业用户版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系统 操作流程 (企业用户版)

目录 目录 (2) 第一部分浏览器设置和系统登录 (3) 1.1浏览器设置 (3) 1.1.1将系统网址加入到可信站点中 (3) 1.1.2可信站点安全性设置 (6) 1.1.3插件及数据导出安全下载设置 (8) 1.2系统登录 (8) 1.2.1操作步骤 (8) 1.2.2修改密码 (9) 第二部分用户指南 (11) 2.1填报流程 (11) 2.1.1进入首页 (11) 2.1.2进入数据录入 (11) 2.1.3录入数据 (12) 2.2录入说明 (21) 2.3数据查询 (23) 2.3.1历史数据查询 (24) 2.4数据装入 (25) 2.5数据传出 (26)

第一部分浏览器设置和系统登录 1.1浏览器设置 为了保证软件的正常使用,建议使用IE7.0 、IE8.0、 IE9.0版本的浏览器,在使用IE浏览器访问系统之前,要对浏览器的信任站点和IE安全性进行设置。 1.1.1将系统网址加入到可信站点中 操作步骤: ①在IE浏览器输入如下地址: ②在IE浏览器单击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

③打开IE设置窗口,并切换到“安全”标签页,点击“受信任的站点”; ④在弹出的界面点击【站点】进入站点编辑界面;

⑤在弹出的窗口点击【添加】按钮,即将此网址加入到信任站点。

1.1.2可信站点安全性设置 操作步骤: ①在上图的操作界面中点击【关闭】按钮后,回到“安全性设置”界面,如图; 自定义安全级别 ②点击【自定义级别】按钮后,弹出安全设置对话框,如图;

境外投资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 2、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 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 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 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2、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所需提交的材料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合同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第4项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应符合合同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办理公司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委托人: 年月日注:委托人为法定代表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关于上报公司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备案的申请报告 (参考格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公司由(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合资组建,成立于年月。现由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需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如下: 原董事变更为…… 原监事变更为…… 原经理变更为…… (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公司合同、章程中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及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请予以批准。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免职通知书 (参考格式) 根据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年月日董事会决议,我公司同意免去委派的董事职务。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建议: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先到相关窗口询问清楚所需的材料(许多材料都有固定格式的),在提交材料后询问该项手续所需要的时间,并索取相应的联系方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冠省名及以上的需要逐级上报审批) 2、签订入驻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办理) 3、根据企业行业的不同,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卫生审批、消防审批、特种行业审批、其他文化安全等审批。(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卫生、消防、公安、安全等相关窗口办理)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中外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 5、办理合同章程批复。(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 非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外方企业的营业执

照或外方个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企业章程,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投资各方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拟设立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预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 7、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区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 8、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 非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外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外方个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指南(doc 39页)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指南(doc 39页)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指南(共53个) 指南目录 指南53-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指南53-2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4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5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6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8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9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0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1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4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5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7(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8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事项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9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印章 指南53-2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2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9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3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印章 指南53-3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指南53-3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指南53-3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 指南53-3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境外投资流程

境外投资流程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

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五、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六、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七、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务局。 八、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九、境内投资主体须按规定报送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参加境外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工作。 十、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十三、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流程图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流程图 投资者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咨询相关政策,确定投资项目,领取有关资料 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报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 以下可由区投资中心协助办理 备齐相关资料,到工商局查询商号,申请领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到区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申请立项 到区投资服务中心申领组织机构预赋码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到工商局领取注册登记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备齐 到工商局递交注册材料并领取回执 按预约时间到递交材料窗口领取执照并按说明缴交注册费 持营业执照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公章(由企业自行办理) 凭组织机构预赋码到质监局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 投资者自行到银行开户 到国税、地税、财政、劳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到海关注册、备案 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盐田

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包括服务贸易领域和需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的专营专控企业),须向深圳市盐田区经济贸易局申请办理立项及合同、章程审批手续。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请申报单位提供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为加快审批速度,请申报单位详细阅读本须知,按要求提交完整、规范的文件、材料。 一、报批文件、材料 (一)必备文件、材料 (1)填报《深圳市外商投资立项审批表》2份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打印、投资各方签字、盖章); (3)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盐田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收文回执》复印件1份; (4)市、区工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5)投资各方法人营业证明有效复印件各1份; (6)新设企业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企业合同,但须填报《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投资者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填报《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8)《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二)属下列情形须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投资者(只限外方)是自然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者的,提交: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企业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各 1份;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1份; (4)法人代表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重要提示 1、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先向盐田区环保局申报,凭其回执再向我局报送材料; 区环保局会将对环境影响的批复文件直接转送我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投资者应提供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报批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 4、审批人员发现申报材料有不不妥之处,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说明、补报、重报、 修改或出示、提交有关材料原件。 三、审批工作时效 对投资1000万--3000万美元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的审批;对其他鼓励、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的审批。 投资咨询:盐田区经济贸易局招商科、盐田区投资服务中心 收发文窗口:盐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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