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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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公告

正文

××××人民法院

查封公告

本院依据(××××)……执……号执行裁定书,于××××年××月××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如下财产:

地址、证号及其他

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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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培训浅谈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执行

浅谈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执行 人民法院于执行案件时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形,大多数执行法院只注重加大对被执行人惩罚力度,而对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追缴力度不够,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不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如何执行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壹、我国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效力认定。 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行为的效力,有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之分。于我国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采取相对无效的观点。首先,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实施以来,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采取了相对无效的观点。《执行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能够自行处分查封的财产。《查封规定》第26条规定,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能够见出,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的行为只是责令责任人追回或承担赔偿损失,且 未否认处分行为的效力,也未涉及第三人对于查封物权利的认定。其次,规定中规定了被执行人对已查封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

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这和对于申请执行人不生效或无效意思不完全壹致。再者,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只涉及对擅自处分查封财产行为的惩罚,且未涉及处分行为的效力。由此能够见出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行为的效力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形式 当前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壹是和案外人恶意串通,将查封财产转移到案外人名下,特别是涉及没有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原来就不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壹房经几次倒手,被执行人是实际所有权人,但壹直未过户。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串通时,将协议转让日期写于法院查封时间之前,然后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是被执行人将查封的财产擅自出租给第三人,而且租赁期间较长。法院于拍卖时,第三人以买卖不破租赁来对抗执行。 三是被执行人隐瞒财产被查封的真相将查封的财产擅自抵押给第三人,且 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特别是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被执行人壹房多卖、壹房多押的现象较为突出。 四是被执行人将查封的财产直接变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交付部分或全部价款且 实际占有。被执行人取得价款之后下落不明。

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流程

法院公告、声明登报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514927206.html, 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流程 媒体介绍:《人民法院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是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惟一一张全国大型报刊,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关心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士的重要舆论阵地。 人民法院报公告专栏刊登公告类别: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遗失声明(法院、律所、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等);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公示催告的判决和裁定等);申请宣告失踪、死亡;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拍卖(落款法院);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司法鉴定书;行政处罚通知书;申请公示催告;破产文书(受理、宣告、终结);清算公告(落款法院);海事文书(落款海事法院);仲裁文书(落款仲裁委员会);拍卖公告(落款拍卖公司);清算公告(落款清算组或企业);其他[行政执法公告、公证书、致歉声明(落款法院)等。刊登遗失声明、公告启示一般要求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媒体,人民法院报作为一份行业直属媒体,权威效应自然毋庸置疑。 刊登模版: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格式怎么写?以下所提供的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范文是我们编辑部定期整理更新的,如遇到部分特殊证件或政策发生改变的,请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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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依据

对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

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第二次发布) 发布时间:2011-05-17 08:27:53 --------------------------------------------------------------------------------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2006年《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格式》进行修订,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级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时使用。 人民法院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本院受理()(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3、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92)22号)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3.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本院受理()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①适用于普通程序 ():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5.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②适用于普通程序(涉外) ():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6.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定于举证(答

法院查封的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查封的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是法人单位,擅自处分(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情况,这种情况已构成妨害执行行为,其破坏执行秩序、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现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实际工作中做法各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对责任人除应承担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擅自处分(非法处置)的前提均应是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且明知被处分的财产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不管责任人的本意是什么,只要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即构成非法处置。 在实践中对擅自处分和非法处置的理解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擅自处分就是转移财产的位置,不是所有权转移,而非法处置则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但多数人认为只要是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管采取何种处置方式,均构成非法处置。是否构成犯罪可根据情节确定,但违法前提已确定。应对责任人如何处理,笔者的看法是: 一、首先确定责任人,是个人决定由个人承担后果责任,是集体决定,对非法处置财产的参与者也应认定是责任人,可一并处理。 二、确定的责任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民事制裁(拘留或罚款)。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 共同财产 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 2017-12-07 山东高法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依据已确定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案情介绍: 一、东莞中院在执行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李天福受贿、行贿刑事案,作出(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下称“东执344号裁定”),查封了李天福名下的两套房,梁燕芳(李天福之妻)名下的两套房,以及李婕(李天福之女)名下的一套房;并扣划了李天福及其以李燕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并向上述人员发出查封告知书。 二、提审李天福时其陈述因拾到姓名为李燕的身份证,即用来开设银行账户存款。 三、梁燕芳、李婕对东莞中院的执行措施不服,向东莞中院

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撤销东执344号裁定,解除查封并返还被扣划的款项。东莞中院作出(2014)东中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下称“东执8号裁定”),驳回梁燕芳、李婕的异议。 四、梁燕芳、李婕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第一,撤销东执8号、东执344号裁定;第二,立即解除房屋查封、返还扣划款项。广东高院裁定:驳回梁燕芳、李婕的复议申请,维持东执8号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由于案涉财产是被执行人李天福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法院查封、扣划上述财产并及时通知梁燕芳、李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执行法院查封案涉5套房产,只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还未进行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尚未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进行确定。从而,执行法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及执行费。 所以,申请复议人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夫妻共同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资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

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 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公告网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 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公告网 ?上接第一版 据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同志介绍,近年来,在知产案件审理中,江苏法院借力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审判。目前,江苏高院共聘请了157位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技术专家参与案件调查审判,专业方向涉及机械、医药、通信、电子工程等领域,知产案件审理初步形成了司法鉴定、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等技术事实查明多元化机制。 成立知产法庭引导企业增强核心技术竞争力 2017年1月,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这是全国首批设立的跨区域管辖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短短两年,法庭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呈现“两快、四多”的鲜明特点,即收结案增长速度快、案件审理速度快;一审案件多、技术类案件多、大标的金额案件多、异地来庭诉讼案件多。 据了解,案件审理中,法庭结合专利创新程度和产业发展布局与政策,加大对通讯、软件、新能源等关键领域和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带动作用的专利技术成果的保护,引导企业增强自身的核心技术竞争力,推动技术突破和科技转型。法庭加强商标权保护,在相关案件中,对“同仁堂”“诺贝尔”“米其林”等中外知名商标给予保护,充分体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制止混淆和不正当攀附他人品牌声誉的导向。 日前审理的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判决支持了667万元经济赔偿,首次就专利许可费支付比例和数额进行了裁判,使涉案中药发明专利得以实施,专利权人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大力推进知产审判“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法庭陆续设立巡回审判点,不断延伸保护触角,司法改革推动下,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坚持服务“聚力创新”,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正逐步形成。近年来,江苏法院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其中外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连接点多选择在江苏起诉,体现了对江苏知产案件审判水平和司法保护环境的充分认可。 SourcePh” > 感谢您的阅读!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 第二条(查封、扣押、冻结时责任财产的确定) 查封、扣押、冻结时,对无权属登记的动产按照占有状况确定财产归属,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动产视为被执行人所有;对于不动产和有权属登记的动产及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管理部门的登记确定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视为被执行人所有。 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为第三人所有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均认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 第四条(财产保全措施的转化) 进入执行程序前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在对同一被执行人终局执行时,该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期限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禁止查封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人民法院报公告式样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法院公告的严肃性,利用软件系统提高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并已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同意。现公布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同时在人民法院报网络版、中国法院网发布),请各地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 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3、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本院受理()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日()时()分(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①适用于普通程序 ():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5、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②适用于普通程序(涉外) ():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6、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的适用

关于处分被执行财产统一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许绍林刘增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余灵雨在全国法院执行干部培训班上曾对涉及处分不动产是否适用《物权法》登记原则时讲过,“此类问题不适用《物权法》的登记原则,应适用2005年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但由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对《物权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理解不一,适用法律不统一,造成审查结果与判决结果甚至一、二法院的判决结果相悖。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案件的执行,损害司法权威,加剧执行难。因此,本文重点对《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与新出台的《物权法》之间进行比较,以期解决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执行和审判活动中的统一适用法律问题。 一、《物权法》与《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比较 《物权法》出台前,2004年11月,《查封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按照此条的规定,第三人只要符合以下的三个要件,即使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仍不得执行:第一、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第二、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第三、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不动产物权登记部门造成的过错)。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按照《物权法》此两条的规定,物权转让、变更的唯一要件就是登记。有些当事人、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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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书之法院公告程序

法院公告程序 【篇一:关于法院办案流程】 关于法院办案流程 (一)办案流程 一个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一般应经过立案、缴费、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程序。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 院办案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立执分立的原则。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案、民事、行政 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 诉案件应当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 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 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 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 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缴费,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执行) 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 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二是抑制滥诉、减 少诉讼。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最高人民 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 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 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 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 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 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预交诉 讼费用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 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 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最高院关于查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北京人民法院报公告代理点刊登电话

盛仕荣源:《人民法院报》是法律宣传的主渠道、主阵地。创刊十几年来恪守“让法律了解社会,让社会理解法律”的办报宗旨,坚持“立足经济、置身经济、面向社会”的编辑方针,努力把 报纸办得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可读性。人民法院报社实行社务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下设办公室、人事处、编采一部、编采二部、编采三部、总编室、记者部、事业发展部、广告部、发行中心、网络中心、财务中心等12个部门。报社在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有记者站。《人民法院报》在及时传递国家法律政策、法规、提供各法律和经济信息的同时,在报道内容上坚 持社会化方向,贴近市场,贴近百姓。立足法律,置身经济,面向社会。《人民法院报》每周一、 周三、五出版(周一、周三对开十二版,周五对开八版),国内外公开发行。全年定价238元,对 开4版套红。《人民法院报》发行量四十余万份,法律系统读者占20%,社会读者占80%(包括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科研教学机构,中介机构等)。 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证件遗失,急切需要办理登报挂失业务的朋友。为了帮助您尽快 办理登报及后续事宜,我们将结合比较常见的几个问题为您进行解答。希望能对您办理人民法院报 登报业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哪些证件登报挂失需要在人民法院报刊登? 一般公司类的证件(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发票、税控盘、领购本、法人证书、代码证、印 鉴章)遗失补办都是需要登报的。个人证件(毕业证、房产证、资格证、出生证)需要登报,涉及 到身份证遗失的可自由选择,没有特别强制要求,如果身份重要(比如担任公司法人、股东等职位的)建议登报,以防止被不法份子恶意冒用。 2、证件遗失声明登报人民法院报有效么? 刊登证件遗失时,通常只要是市级(含)以上的报纸均可。对于大部分的刊登客户来说,登报 费用都是需要个人或者自己公司承担的。为了尽可能的帮大家节省费用,我们登报中心的工作人员 都会帮您安排省级报刊。省级报刊较市级报刊相比具有发行量大,报纸易购买,出刊速度快,费用 低廉等优势。 3、人民法院报的登报流程复杂么?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登报的办理流程非常简单,你只需根据我们工作人员的要求组织好登报内容,提供相应的手续(公司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内容盖章。个人类:身份证复印件、发证单位证明材料)即可。 人民法院报遗失声明登报挂失版面的截稿时间一般为上午12:00,部分版面是下午17:00截止 次日稿件。周五截止周六和下周一的稿件。所以,一般都是今天确定好稿件,明天就能见报。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 导读: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财产相关内容,供法律人办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

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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