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考试重点

犯罪学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犯罪饱和法则

每一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着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数量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和状态。但是,又是某个国家的犯罪也可能出现超饱和状态,不过最终还是会恢复到饱和状态。

2、标签理论

人的行为并不取决于事物的内在性质,而是取决于社会解释方式,即它们被称作什么以及由其名称所引起的含义。任何行为本身都不是有罪的,而是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他们贴上犯罪的标签。贴标签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3、斯德哥尔摩模式

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彼此产生欣赏、喜爱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被害人对当局和法律抱持怀疑与敌视态度。

4、犯罪场

主体与客体相交融、客观与主观想结合、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中的特定环境和条件(背景)。

5、犯罪黑数

一定时空中实际已经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纳入警方记载的犯罪数量。

6、犯罪亚文化

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并予以信奉和遵守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

7、被害人贬值

犯罪人在预备、实施犯罪或犯罪后,为了防止产生或消除自己的犯罪感,有意无意地贬损被害人的存在价值,否定被害人的固有人格的一种心理纹饰活动。

8、自然犯罪

违反一般人类所共有的怜悯与政治的道德情绪的行为。

9、被害人盲点症

被害人处于某种迫切的需要和急切的欲望,以致注意力狭窄、判断力减弱甚至轻度丧失理智,对自己所处的危险或面临的风险视而不见的一种状态。

10、二次被害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被害(原先的被害)后,在随之而来的调查与诉讼过程中,因不得不接受警方的询问、出庭作证或者进行控诉、辩论等活动,而再次遭受物质的损失、人格侮辱与名誉损害,以及精神刺激。这些因犯罪被害而来并具备被害性的损失、损害和痛苦,通称二次被害。

11、刑事政策

国家用来对付犯罪的专门手段,其目的和作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事后回顾(政法、报复和矫正)来实现对犯罪的特殊威慑和一般威慑。

12、犯罪中和技术

犯罪人在预备、实施犯罪或犯罪完成后,为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不至于动摇犯罪决意或萌生罪恶感与悔罪意识,从而实现犯罪的合理化,遂使用将“被害人贬值”的心理虚饰技巧。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较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二、简答

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的异同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的应受制裁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规定并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同:

①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②均应受到惩罚。

(2)异:

①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时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还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

②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强调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只强调应受制裁性,应受制裁在外延上宽于刑罚处罚。

③研究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是为了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依据;而研究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时为了探究为什么人们会实施犯罪以及如何预防犯罪。

2、试述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以及犯罪学的主要思想

(1)心理强制论:人不但能区分善恶,分清是非,而且在“权衡”利弊之后有选择的本性。权衡实施犯罪后得到利益的快感与受到惩罚的痛苦后,人就可能为了免受痛苦而放弃想要实施的犯罪活动。因此,心理强制可以使人们放弃犯罪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①对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行为给予什么程度的惩罚,行为前法律要有明文规定,明确犯罪与痛苦的关系,否则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②法律对犯罪行为处罚带来的痛苦要大于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否则也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③法律应追究所有人刑事责任,在实行过程中应保持刑罚处罚的一致性,应当树立犯罪与刑罚不可分的观念。

(2)费尔巴哈的犯罪学观点:坚持并完善了罪刑法定主义,指出“无法律即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法无规定者,不罚,亦不为罪”三项主张,并被尊为近代刑法之父。

3、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学上的主要观点

(1)犯罪原因方面:①人性自私:任何人都可能将人性自私表露出来,即任何人都可能构成犯罪;②意志自由:犯罪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或不为犯罪行为,但必须承担犯罪后果;③享乐主义:犯罪人希望用最小的代价得到最大的收获。

(2)刑罚学说方面:①刑罚的根据:社会契约;②刑罚的标准:客观表现,即客观方面的行为、后果等;③刑罚的作用:抵销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得到的利益和快乐,从而预防犯罪。

(3)立法与司法方面:①立法应简明扼要;②法律要公布于众;③法律应明确规定犯罪和所对应的刑罚,禁止类推;④刑罚不能由法官任意裁定。

4、试述菲利关于犯罪原因以及犯罪饱和思想的主要内容

(1)犯罪原因:他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特征;自然因素是指“我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社会因素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生活环境,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宏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各种因素起作用的程度和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总的来说,社会因素所起的作用较大。

(2)犯罪饱和思想:每一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着上述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数量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和状态。但是,又是某个国家的犯罪也可能出现超饱和状态,不过最终还是会恢复到饱和状态。

5、试述古代西方关于犯罪原因的几类主要观点

(1)原罪学说:强调人天生罪恶,赎罪思想,在方法论上体现人在认识低下时期的神灵论,阻碍了人类对犯罪的认识和社会发展。

(2)人性学说:强调人本恶,从人性的神秘分析犯罪原因,忽视了社会的影响。

(3)法医学说:强调从人体特性方面分析对犯罪原因的影响。

(4)重视犯罪现象,从物质财富角度分析犯罪:①因物质财富多少造成的人类欲望,引起犯罪;②深入物质财富背后,分析社会制度造成的犯罪。

6、试述贝卡利亚犯罪学的主要思想

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里面主要论述了他的犯罪学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特征:①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规定刑罚;

②法律只能由立法者颁布;③法律只能由立法者解释;④法律必须明确、通俗易懂;⑤法律必须公布于众,不得不教而诛。

(2)刑罚: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福利,若某刑罚的目的超出了这个范围,则这个刑罚是非正义的。

(3)刑罚的特征:①严厉性:刑法所带来的痛苦必须要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利益和快乐,但也反对酷刑;②及时性:刑罚越及时,越公正;③必然性: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

(4)法官的作用:①反对法官擅用法律;②反对法官解释法律;③反对法官根据犯罪人主观因素衡量犯罪的危害。

(5)罪刑相适应:①罪刑相符,重罪重罚,轻罪轻罚;②刑罚应按比例大于犯罪所得利益。

(6)刑事司法:①反对刑讯逼供,强调证据合法性;②陪审员选定,一半出自被告人阶层,一半出自被害人阶层。

7、简述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差异结交论)

(1)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得来的。

(2)犯罪行为是在与别人交际过程中相互影响学会的。

(3)犯罪行为最主要部分的学习在有密切的个人关系的群体之中。

(4)犯罪行为学习包括学习犯罪技巧,这种技巧有时相当复杂,有时却相当简单。

(5)犯罪动机和态度的习得与人类对法律正反两方面的解释有关。

(6)如果助长犯罪的解释压倒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个人就会犯罪。

(7)不同接触的效果因频率、持续时间、先后顺序和强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8)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括了对任何一种学习过程都起作用的全部机制,而不是简单的模仿过程。

(9)尽管犯罪行为时一般的需求和价值的反映,却不能用这种一般需求和价值来解释犯罪行为,因为非犯罪行为也是这些需求和价值的反映。

8、试述刑事古典学派和犯罪实证学派的比较

(1)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对当时不合理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犯罪实证学派受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法,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提倡“自由意志说”,认为人是自由意志的主体,正常的人都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并能决断是否从善去恶;犯罪实证学派提倡“原因决定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影响着人的行为,其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有自由意志的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故应负其道义责任;犯罪实证学派认为人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而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

(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形式古典学派认为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后果为标准;犯罪实证学派认为刑罚轻重的裁量,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

(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形式古典学派认为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为等价报应;犯罪实证学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另一方面儆戒一般公民,使其不敢触犯法网。

9、如何理解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犯罪人的本质属性包括一般属性和特殊属性:

(1)一般属性:

①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或者融合;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是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一切人的本质属性:a、人,包括犯罪人,均来源于动物,并且迄今仍然带有动物性即自然属性的一面;b、人,包括犯罪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认识一种社会动物,一种文化动物,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才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本质属性;c、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而不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简单凑合。

②人,包括犯罪人,是一种具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精神性存在,或者说,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一切人都是一种自由意志的精神性存在。

③从原初意义上讲,人性是非善非恶的或者是善恶相融互渗的;从实践意义上讲,在人的后天发展中,人既可能发展成善的,也可能发展能恶的。

(2)特殊属性——反社会性:指犯罪者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主要表现为:①错误的信念体系;②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受挫折状态;③自我意识发展欠缺;④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⑤不良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习癖化。

10、简述被害人、犯罪人几种互动模式

(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2)冲突模式: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

(3)被害人催化模式: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4)斯德哥尔摩模式: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彼此产生欣赏、喜爱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被害人对当局和法律抱持怀疑与敌视态度。

11、试述犯罪场的概念及其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

(1)概念:在广义上,犯罪场与人类社会共存的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相通;在狭义上,犯罪场属微观犯罪原因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犯罪场指主体与客体相交融、客观与主观想结合、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中的特定环境和条件(背景)。

(2)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控制犯罪的捷径是控制犯罪场,甚至可以说,犯罪控制就是犯罪场控制,因为控制犯罪场的任一构成因素便能收到控制犯罪的效果,而且控制犯罪场比控制犯罪原因简便而节省。因此,就社会功利的的价值取向而言,犯罪控制的关键在于犯罪场控制。

12、研究犯罪社会原因应当注意的几项原则

(1)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内在的、现实的。

在微观上,犯罪作为个体原因,其原因无论是人生观、价值观或者心理因素,都是内在现实的;在宏观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其原因很复杂,但由于从根本上说犯罪产生于一定社会之内的,所以在总体上和长期里,外在原因都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

(2)犯罪与引起犯罪发生变动的社会事物(即犯罪原因)在价值评定上并非总是一致的。

由于对犯罪的评价标准是一元的,对引起犯罪的原因事物的评价标准是二元的,该事物与犯罪产生的关系以及它与社会变化的关系,这二元属于不同层次,它们之间的价值评定往往是不同一的。

(3)犯罪原因是一个过程。

动态是过程的基本特征,犯罪具有动态性的特征。在宏观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引起它发生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必定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微观上,犯罪作为个体行为,促使个体犯罪的外在原因内化为个体犯罪的动机有一个演化过程,犯罪动机转变为犯罪行为又有一个催化过程。

13、中国政治体制的弊端与犯罪

在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弊端及其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1)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必要制约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机会与犯罪得逞的概率均会增加,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危险却相对较少,犯罪所得大于犯罪所失,因此,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2)政治运作过程那个缺乏透明:现在我国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还比较低,权利“暗箱操作”现象比较普遍,这就给权力行使笼罩上神秘的外衣,使一些人试图通过权钱交易去寻求参与政治运作的机会,给腐败以可乘之机。

(3)权力行使缺乏监督:党内监督有时难以真正到位,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动性不强,新闻舆论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难以形成合力,容易造成国家权力滥用。

(4)控制职务犯罪机制尚待理顺: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体制尚未完善,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又无法摆脱地方的影响,实际上造成司法权的地方化,不利于控制职务犯罪。

(5)人事制度方面的缺陷:干部选用机制仍然采用委任制,干部使用制度僵化,干部任用考察漏洞多,干部提拔年龄界限要求严格给职务犯罪增加提供了可能。

14、试述我国预防犯罪的基本模式的主要内容以及实践原则

(1)主要内容:综合治理是我国预防犯罪实践的基本模式,其主要内容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较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2)实践原则:①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②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③法制原则;④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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