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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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及责任承担

王 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基于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事实而做委托的推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确定监护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学校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一种间接结合关系,二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关键词:监护;教育、管理、保护;间接结合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505(2008)03-0034-07

收稿日期:2007-09-25

作者简介:王成,男,山西定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侵权法研究。

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何种义务及责任,学界存在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7条规定,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此条如何具体适用,值得讨论。2006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文讨论围绕此案例展开。

一、案件、判决及问题

(一)基本案情

被告曙光学校是民办寄宿制小学,对在校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2004年6月13日,原告吴凯与被告朱超的监护人分别与曙光学校签订入学协议书,送吴凯与朱超入学。吴凯与朱超成为曙光学校一年级(1)班学生,在同一宿舍住宿。同年12月17日晚10时许,吴凯与朱超在宿舍内各自床上休息时,朱超将一橘子扔到吴凯右眼上,致吴凯右眼受伤。吴凯受伤后哭泣,老师发现后即送吴凯到校医务室治疗。12月底,曙光学校将吴凯受伤一事通知给吴凯的父母。吴凯的父母带吴凯先后到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等地治疗。经法医鉴定,原告吴凯的右眼钝挫伤、右玻璃体积血、右视网膜脱离致右眼低视力1级,伤残程度为10级;吴凯伤后1个月需营养补助,伤后3-4个月期间需护理。双方对此无异议。

原告吴凯诉称:曙光学校对原告负有监护职责,原告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曙光学校理应给原告赔偿损失。朱超是直接致害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曙光学校与朱超给原告赔偿医疗费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8年第3期(总第90期)Journal of Zhejiang G ongshang University N o.3,2008(V ol.90)

等各项费用73000余元。

被告朱超辩称:朱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父母对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职责已经转移给学校。被告曙光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在校寄宿的学生负有监护职责,应当对原告在校期间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受伤后,曙光学校救治不力,延误了治疗,扩大了损失,据此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曙光学校辩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只有监护人才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监护职责不能随便转移给学校。原告吴凯是因被告朱超的行为受伤,受伤后得到我校及时救助。我校对寄宿学生已尽到保护、照顾和管理的职责,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驳回原告对我校提出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

1.《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监护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民事权利。当未成年人无父母或其他亲属作监护人时,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单位,才可能成为监护人。学校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对监护人的范围规定很明确,监护关系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故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了监护职责可以因委托而转移。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已经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本案被告曙光学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小学。与其他实行走读制的学校相比,寄宿制小学只是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上有所扩展,并未改变其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本质。而学校内部管理上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转移。在曙光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入学协议中,没有约定家长委托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曙光学校没有监护职责。

2.本案原告吴凯是在被告曙光学校的寝室内休息时,被被告朱超扔的橘子砸伤右眼。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致害人朱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超致伤他人,朱超的监护人依法是当然的赔偿主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的规定,曙光学校虽然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中,曙光学校如果无过错,则不是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如果有过错,就会成为本案另一责任承担主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吴凯在2004年12月17日晚10时许受到伤害,此时早已是寄宿学生熄灯就寝的时间。按照曙光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里专门负责学生生活的老师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就寝情况进行巡视。事实证明,吴凯、朱超等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入睡,对这一异常情况,曙光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管理,以致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曙光学校不仅未给吴凯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且滞后10多天才向其监护人通知吴凯受到伤害的情况,以致吴凯伤情加重。曙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理当成为本案又一责任承担主体。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致害行为,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

第3期王成: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及责任承担

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吴凯是在被告曙光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伤害,自身无过错;被告朱超虽然实施了加害行为,但朱超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无论对加害人还是对受害人,曙光学校都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曙光学校未充分履行此项义务,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曙光学校的主观过错较大,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由于曙光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使朱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受到限制。对朱超的加害行为,其监护人虽然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据此,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判决:

一、原告吴凯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被告朱超的法定代理人朱善勇赔偿30%即19091129元;由被告曙光学校赔偿70%即4454613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凯;二、驳回原告吴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①(三)问题的提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是否可以转移给学校?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致其他未成年人损害时,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二、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承担的义务

权利义务以法律关系为依托。探讨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首先需要讨论学校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关于学校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之间关系的几种学说

1.监护说。《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都可以担任监护人。据此,有观点认为,既然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都可以担任监护人,那么学校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因此,法定监护人将子女送入学校时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学校,学校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就负有监护职责。由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时致人损害,学校即应当承担监护人责

任。

[1,2]很多人包括许多学生家长,都主张监护说。2000年4月上海市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就此项问题及相关事宜在华东地区所做的一次广泛的社会调查也印证了人们的这一认识。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中的58%的人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51%的人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伤害,不论学校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3]。就北京市某基层法院统计,学生家长在起诉书或答辩状中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的占70%,81%的学生家长则提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伤害,不论学校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而学校方面则持不同的看法,二者的分

歧,导致此类案件调解或一方撤诉结案的比例不到10%。②本案中,原被告均认为被告学校对原告负

有监护职责。

监护说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为“监护权转移说”,认为只要未成年人踏进学校大门,就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监护权即由法定监护人全部且自动的转移给学校,学校成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孩子读书是付了学费的,因此,在学校范围之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无论学校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孩子一早从家里出来到学校上学,傍晚回家,这一天算是交给学校了,在这段时间内发生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不管怎么样,都说明学校对学生没有管好,责任应归学校。也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应当时时获得监护,未成年人一旦被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送到学校,就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为防止监护真空状态的出现,学校应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8年第3期(总第90期)①

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6年第12期,第41-45页。

当自动成为他们的监护人。本案中被告即持此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为“监护权委托说”,认为父母将孩子送到学校学习,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同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仍然存在,学校只在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民通意见》第22条的规定,即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有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事实委托关系。监护人是委托人,学校是受托人,学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这一特定的时间、区域内对其行使监护权,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应负部分监护责任[4]。

基于监护说,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就负有监护的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说。教育法律关系说,又可以分为法定教育关系说和委托教育管理说。

法定教育关系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在实现教育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其主要职责就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教育法》第44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的提法在我国还可以找到其他更多法律依据,如《教师法》第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至19条等[5]18-21。

“委托教育管理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委托管理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机构,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基于对学校的特殊依赖把学生托付给学校,学校作为家长的代理人,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从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管理关系[6]。

(二)对几种学说的评述

1.关于监护说。(1)监护说的结果,是使得学校承担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法定监护人将因此而免责。这或许是很多人、尤其是很多家长赞成监护说的原因。但是,学校当然成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与监护制度本身及相关法律规定多有不合。

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有瑕疵之人的人身和财产,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同时也要防范其对他人造成伤害,并对有关损害负责。监护的内容包括权利、义务及责任。对被监护人而言,监护人的权利及义务同样重要。对第三人而言,更关心的是监护人的义务及责任。既然监护人有义务将被监护人的行为约束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能够理解及预期的范围内,那么,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对他人构成侵犯,自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后果。因此,监护人责任来源于监护的义务。

为达此目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关系,其中尤以血缘及亲属关系为重要。血缘及亲属关系越近,监护目的越可能实现。监护关系不等同于亲属关系,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并非必须具有亲属的身份。但是,对未成年人设置的监护实际上往往是亲权的补充和延伸。监护人一般由亲属担任,其中,父母成为监护人的首选。其他人担任监护人都是有条件的。监护制度具有强制性,监护关系是一种法定关系。这说明,并非所有人皆适宜担任监护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关于监护人范围的列举是完全列举,除此之外的其他人,皆不能担任监护人。因此,学校并不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利及义务,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因此,移转说,是不能成立的。

(2)否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入学后将监护职责当然转移给学校的另一个现实理由是,如果在此方面采肯定立场,将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监护包括权利、义务及责任,假设承认当然转移,那么学校是继受监护的全部,还是仅继受其中的部分?监护移转说主张被监护人一旦进入学校,监护则当然移转给学校。这说明双方没有关于所移转监护内容的约定。按照《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

第3期王成: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及责任承担

理其进行诉讼。如果让学校对所有在校学生都承担上述职责,学校将不堪重负。从监护人角度,即使是那些主张监护权移转给学校的监护人,恐怕也不会同意让学校如此多地干预被监护人的生活,比如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3)法定监护人能否将监护权利及义务委托给《民法通则》第16条及第17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人行使。《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源于法定监护人对受托人的信任,监护制度的目的并不会受影响,因此法律是允许的。但是监护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及责任,因此,委托的成立必须有受托人明确的同意。以某种事实来推定监护委托的成立,会加重受托人的责任,因此会损害监护委托本身,所以,应当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此外,即使存在委托监护,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依然需要由法定监护人及委托人承担责任。《民通意见》第22条中所谓“另有约定的除外”,仅限于在法定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外依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4)本案中被告朱超提到,被告曙光学校是对学生实行封闭管理的寄宿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监护人无法行使监护职责,因此,监护已经移转给学校,学校负有监护职责。

这一观点涉及两个问题。其一,实行封闭管理的寄宿学校与不实行封闭管理的走读学校之间是否应当有所区别。法院认为,与其他实行走读制的学校相比,寄宿制小学只是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上有所扩展,并未改变其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本质。而学校内部管理上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转移。在曙光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入学协议中,没有约定家长委托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曙光学校没有监护职责。

此观点值得赞同。封闭管理的寄宿制学校与不封闭管理的走读学校之间,在学校对学生承担的义务方面,并没有任何区别。学校对学生承担的都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对学校类型并没有区分。同样,监护委托也都必须有明确的委托协议,不因学校性质而有不同。

其二,由于学生入学,使监护人无法行使监护职责,是否是监护当然移转的理由。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不因被监护人离开监护人身边而发生变化。学生的入学导致法定监护人不能实际行使监护权,但并不意味着监护责任发生了转移。

事实上,一个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不可能时时与父母在一起,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行动自由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充分的独立能力的锻炼。正如不能认为父母没有时间把未成年人带在身边就是放弃监护职责一样,同样也不能推定未成年人未与父母在一起就是脱离了父母的监护范围。未成年学生进校读书与其单独进行其他活动(如去电影院看电影、去餐馆吃早点)一样,并未脱离父母监护,其父母的监护职责并不能因此放弃或转移。即使父母离异,未与被监护人一起共同生活的一方仍与之存在监护关系就是明证。《民通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监护责任的承担并非以能够切实享有监护权或以具备实际监护条件为前提。可见,在未成年学生暂时脱离父母到校读书的情况下,并不当然地发生监护责任的转移[5]16。

2.关于教育法律关系说。教育法律关系说性质如何,值得讨论[7]。就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而言,法定教育关系说和委托教育管理说并无不同。法定教育关系说和委托教育管理说的区别主要在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来源不同,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各种法律规定,学校有对进入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此衍生出管理及保护之权利与义务。在这样的意义上,法定教育关系说具有合理性。委托教育关系说实质上解决的是学校和监护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不是未成年学生和学校的关系。

(三)法律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8年第3期(总第90期)

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可见,该司法解释采纳了教育法律关系说,而没有采纳监护说。

《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民他字第25号《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肖涵受伤后,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数额的分担,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责任确定。可见,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观点,是最高法院的一贯立场。

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一方面可以确保学校关心及促进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学习、生活及安全,另一方面又不至于使得学校如监护人般干预学生太多,增加学校负担,引起学生家长即监护人的反感。

(四)本案的情况

法院认为,学校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对监护人的范围规定很明确,监护关系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故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就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已经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与其他实行走读制的学校相比,寄宿制小学只是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上有所扩展,并未改变其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本质。而学校内部管理上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转移。在曙光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入学协议中,没有约定家长委托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曙光学校没有监护职责。此结论值得赞同。

三、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致其他未成年人损害时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学校的责任

由于学校对未成年人承担的并非是监护义务,而是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因此学校仅在其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明确了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的过错责任。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过错,包括学校本身的设备、设施及教学活动中出现的过错,也包括在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未预见、未及时制止及救助的过错[8]132-133。

本案中,吴凯、朱超等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入睡,对这一异常情况,曙光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管理,以致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曙光学校不仅未给吴凯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且滞后10多天才向监护人通知吴凯受到伤害的情况,以致吴凯伤情加重。曙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监护人的责任

关于监护人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但是,未成年人在学校里给其他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并没有规定。据解释起草人介绍,该条草案对监护人责任曾有规定。但考虑到《民法通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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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条第1款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引起任何歧义,没有必要在本条重复规定,所以在最后定稿时删除了有关内容。但这丝毫不影响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更没有免除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意思[8]135。由此可见,无论未成年人给其他人造成损害发生于何种场合,监护人责任均成立。

(三)二者责任的关系

需要讨论的是,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产生的责任是何种关系。监护人责任是为自己所应负责之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即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行为主体是被监护人。被监护人与学校之间不可能有任何的意思联络,但是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给被监护人伤害他人提供了条件,也给被监护人遭受损失留下了漏洞,但是,其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可以将二个行为看作是间接结合,承担按份责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

本案中,法院认为,无论对加害人还是对受害人,曙光学校都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曙光学校未充分履行此项义务,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曙光学校的主观过错较大,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由于曙光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使朱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受到限制。对朱超的加害行为,其监护人虽然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应承担次要责任。此点值得赞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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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bligations and Duties of School to Minor Students

W ANG Cheng

(Law School ,Peking Univer sity ,Beijing 100871,China )

Abstract :Unless a clear agreement ,the custody to the minor students of the guardians can not be trans ferred to the school.School has obligations of education ,management ,protection ,but not the guardian of the minor students.Schools deficiencies related to obligations ,should assume their responsibility to phase fault.Responsibility of schools ,does not exem pt causing minor damage to the custody of a guardian of the student responsibility.Determining guardianship responsibility should apply ,“G 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rticle 133,paragraph 1.Duties of guardian and the school are a combination of indirect relations ,which should be based on the degree of fault or the cause of the commitment by the proportion of responsibility.

K ey w ords :custody ;education ;management ;protection ;indirect combination

(责任编辑 陶舒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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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4-1)

0.更改记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运转程序 5.相关/支持文件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 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2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 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办公室及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各部门、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部门在录用员工时,除不适合女员工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 员工的录用标准。 5.2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 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5.3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依法保护女员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员工从事的工作和 劳动,禁止女员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4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 或不上夜班。 5.5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6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7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 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方案

xx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上级教育部门的领导下,通过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力争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未成年人在优良环境中得到健康成长。 二、总体目标 (一)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化、经常化、制度化。 (二)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使我校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三)充分发挥德育处、少先队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综合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三、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x及各班班主任

四、具体目标 (一)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防范与矫治工作。 1.把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纳入依法治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内容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教育,使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违纪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明白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3.学校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并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以身作则,科学育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式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5.未成年人应当自觉遵纪守法,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使自己品行符合道德规范。 (二)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为人师表。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促进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的形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完整篇.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解读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0) 第三章学籍管理(22)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22)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30) 第三节转专业和转学(37)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42) 第五节退学(45)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48)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55)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74) 第六章附则(93)

第一章总则 【本章提要】所谓总则,是指统领法律、法规、规章全篇并贯穿其始终的总规则。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由若干条文构成,凡结构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有总则部分。一部法规的总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宗旨,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2)法律依据,表明本法依据何法而制定;(3)适用范围,表明本法调整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基本原则,表明本法对某一具体社会关系调整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一部基础性的规章,对全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因此,与其他基础性法律法规一样,在开头设有总则一章。在这一章主要说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有关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和说明。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和

2019年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2019年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保护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校重视领导队伍建设,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我校不断完善健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队伍建设和制度落实,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班主任为组员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华侨小学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构建学校与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定期研究学生思想动态,密切注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方力量,妥善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学校重视校园文化、营造各利环境氛围,重视学生的基础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训练和养成教育。为了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进一步抓好教师值周制度、门卫制度、少先队值日岗等,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学校结合实际,在校园内悬挂了“我们不仅要关爱未成年人的身体,更要呵护他们的心灵”、“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标语,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十禁”的匾牌挂到每一个教室,切实让整个校园融入在良好的文化氛围中来。

三、向家长发放《告学生家长书》。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学校教育,更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我校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注意与家庭教育形成合力,针对华小学生家长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这一特点,学校向家长发放了826份《告学生家长书》,《书》中向家长介绍了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家庭教育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注意事项。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联系,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全面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制作学生身份卡,唤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针对性,我校为全校学生制作了“学生身份卡”,身份卡中具体表明学校、学生姓名、班级,并在背面标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十禁”》,学生凭卡进出校门,既规范了学生的学习生活,又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使社区等积极参与到该工作来。 五、规范教师行为,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学习积极通过党支部和工会等组织,抓住学习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契机,加大对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教师的教学行为,禁止教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通过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学习,使教师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的各项责任,充分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保护的内容和要求,从而使教师更积极主动地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来。 六、我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还体现在将形势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纳入班会和主题教育中来,同时向学生进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安徽省固镇县连城中心小学房爱景 教学目标: 1、通过本次教学,初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法律规定。 2、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树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教学重点: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 2、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通过学习体会国家和社会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关爱。(立法目的) 教学难点: 未成年人应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具准备: 课件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二、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内容。(课件出示相关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是为了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讲叙了有关法律责任。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现在大家知道该法保护的对象了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现在,我们将逐个讲述实施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保护内容(板书) 1、家庭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家庭保护? 所谓家庭保护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职责,以及不应当、不允许进行活动的规定。在第二章(家庭保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这里的监护人,是指抚养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有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接下来, 请同学们看一个案例(课件出示): 案例1:上南区一位16岁的少年尹某,与父亲发生争吵,被父赶出家门,流落街头,也

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校长在高等学校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高等学校管理体系,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校长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委领导,认真贯彻党委决议。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办学,靠人民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民主、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 (六)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校长职务设置与人选产生 第五条高等学校设校长一人,根据学校规模设副校长若干人。高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的具体要求按《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从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规,具有丰富的治校治教和学科建设工作经验,一般应有高等学校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驾驭全局,善于处理学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民主作风、大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 (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结合岗位要求参照执行。 第七条校长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60周岁。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第八条校长、副校长的选拔,要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扩大选人视野,具体人选产生途径: (一)在本校内部民主推荐产生。 (二)在相关高等学校中公开推荐产生。 (三)从优秀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 (四)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在党政机关适合做高等学校工作的领导干部中选调或交流选拔。

[新版]2018年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保护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校重视领导队伍建设,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我校不断完善健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队伍建设和制度落实,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班主任为组员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华侨小学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构建学校与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定期研究学生思想动态,密切注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方力量,妥善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学校重视校园文化、营造各利环境氛围,重视学生的基础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训练和养成教育。为了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进一步抓好教师值周制度、门卫制度、少先队值日岗等,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学校结合实际,在校园内悬挂了“我们不仅要关爱未成年人的身体,更要呵护他们的心灵”、“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标语,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十禁”的匾牌挂到每一个教室,切实让整个校园融入在良好的文化氛围中来。

三、向家长发放《告学生家长书》。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学校教育,更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我校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注意与家庭教育形成合力,针对华小学生家长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这一特点,学校向家长发放了826份《告学生家长书》,《书》中向家长介绍了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家庭教育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注意事项。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联系,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全面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制作学生身份卡,唤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针对性,我校为全校学生制作了“学生身份卡”,身份卡中具体表明学校、学生姓名、班级,并在背面标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十禁”》,学生凭卡进出校门,既规范了学生的学习生活,又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使社区等积极参与到该工作来。 五、规范教师行为,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学习积极通过党支部和工会等组织,抓住学习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契机,加大对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教师的教学行为,禁止教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通过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学习,使教师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的各项责任,充分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保护的内容和要求,从而使教师更积极主动地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来。 六、我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还体现在将形势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纳入班会和主题教育中来,同时向学生进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课堂上积极通过思品课、晨周会、班队会等,有针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1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0-01-20 【生效日期】1990-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案

xxx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维护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为中心,以预防和控制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为重点,以强化未成年 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质为抓手,继续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立足学校, 依托社区,向家庭延伸”的工作思路,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 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使我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一)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使我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二)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化、经常化、制度化。 (三)充分发挥教育支部、教育工会、德育处、少先队的职能作用, 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综合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使未 成年人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三、领导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等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四、具体目标 (一)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防范与矫治工作。 1.把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 纳入依法治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内容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教育,使未成年人充分认 识违纪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明白违法和犯罪行 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3.学校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 计划,并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以身作则,科学育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式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5.未成年人应当自觉遵纪守法,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使自己品行符合道德规范。 (二)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小学生行为规范》为标准;教师依法执教,为人师表;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生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努力学习。共同促进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的形成。 2.净化学校周边环境,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开办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和桌台球室,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切实进行清理和整顿。 3.努力做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健全各项学生申诉制度,严格各项审查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加大《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公民道德意识,创设良好的社会风气。为全体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组织实施 (一)重视管理,加强教育。 1.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的养成。 2.学校要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等的落实。继续做好法制教育专(兼)职教师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活动,对行为偏差的学生摸底排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帮教转化工作要责任到人,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全面保护,预防犯罪。

未成年人在学校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在学校保护制度 1.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5.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6.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7.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8.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9.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10.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11.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 定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导读:本文是关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希望能帮助到您!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保护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校重视领导队伍建设,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我校不断完善健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队伍建设和制度落实,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班主任为组员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华侨小学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构建学校与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定期研究学生思想动态,密切注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方力量,妥善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学校重视校园文化、营造各利环境氛围,重视学生的基础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训练和养成教育。为了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进一步抓好教师值周制度、门卫制度、少先队值日岗等,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学校结合实际,在校园内悬挂了“我们不仅要关爱未成年人的身体,更要呵护他们的心灵”、“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

康成长”的标语,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十禁”的匾牌挂到每一个教室,切实让整个校园融入在良好的文化氛围中来。 三、向家长发放《告学生家长书》。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学校教育,更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我校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注意与家庭教育形成合力,针对华小学生家长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这一特点,学校向家长发放了826份《告学生家长书》,《书》中向家长介绍了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家庭教育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注意事项。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联系,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全面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制作学生身份卡,唤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针对性,我校为全校学生制作了“学生身份卡”,身份卡中具体表明学校、学生姓名、班级,并在背面标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十禁”》,学生凭卡进出校门,既规范了学生的学习生活,又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使社区等积极参与到该工作来。 五、规范教师行为,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学习积极通过党支部和工会等组织,抓住学习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契机,加大对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教师的教学行为,禁止教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通过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学习,使教师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的各项责任,充分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保护的内容和要求,从而使教师更积极主动地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来。 六、我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还体现在将形势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二、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四、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 七、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板。 十、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十四、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情况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小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育教学设计

小学《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育教学设计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在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给予其保护。下面为大家带来的是小学《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案,欢迎阅读参考。 一、教学目标 1、借助此次宣传和讲解工作,使学生们对即将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2、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使学生们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在学习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时,使学生们懂得和理解党的惠民政策光耀人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二、教学重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七大亮点: 1、既与国际公约接轨有体现国情; 2、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 3、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4、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5、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 6、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7、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三、教学难点 1、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七大亮点; 2、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四、教学辅助用具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单。 五、授课地点:各班教室 六、教学课时: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语 同学们,大家好!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07年06月01日起实施。今天我们就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详细了解一下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分发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单。 二、学习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1、大致讲解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概貌: (1)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公布,并于2007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模板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将初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 中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法律的首次修改。在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将经过此次修改法律得以重铸。这一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增规定是: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 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改 在谈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原因时,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指出,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 近几年来, 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报告, 也提出了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 记者注意到,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在修订草案中得以保留。这说明, 此次修改是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的。 对此, 祝铭山指出,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 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依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基本框架和结构也是合理的。因此, 应当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改, 保留主要内容, 修改或者删除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 根据现实需要补充一些新内容, 保留并不是非改不可的一些规定。 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此次修改法律过程中, 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修订草案起草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现行法律的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问题; 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问题; 校园安全问题; 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未成年人救助问题;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 是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doc

附件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教育部 2012年9月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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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61 -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 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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