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_岳宗福

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_岳宗福
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_岳宗福

2009年6月第23卷第3期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Jun .2009Vol .23 No .3

经济管理研究

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

[收稿日期]2008211221

[作者简介]岳宗福,1967年生,男,山东成武人,山东工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政策与立法,(电子信

箱)yuezong1967@yahoo https://www.360docs.net/doc/9710664143.html, 。

岳宗福

(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城乡养老保险的一体化应该从建立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角度考虑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市

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必须解决养老资金的便携性问题、养老关系的接续性问题以及养老资金产权的明晰性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实行“大个人账户与小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一卡通”制度,内设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筹账户下设全国统筹账户和地方统筹账户,相应改革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灵活解决城镇职工、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失地农民和民工等不同劳动主体的养老保险问题,最终走向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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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者大致可以划分为三大群体:一是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二是居住在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市民;三是流动于城乡之间亦工亦农的进城务工人员。实际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统筹解决这三大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当前的现状是面向市民这个群体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相对比较健全完善,面向农民这个群体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尚在探索之中,而如何建立面向进城务工人员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体系,不但成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发展的关键,且成为一个争议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主张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将来再向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并轨(或一体化)。问题是现在农村养老保

,尚未完善地建立起来。如

,将来的并轨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二是农村养老保险规模的系,农村养老保险规模加大,将来的并轨成本必然提高。第二,主张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具体办法就是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过程中,将进城务工人员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如地处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很早就明确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但许多地方的企业,想方设法逃避为进城务工人员缴纳保险费,已经办理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又因对城镇养老保险是否“保险”存在担心而纷纷退保,使这种制度设计陷入尴尬的境地。第三,主张为进城务工人员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险体系。具体办法又有两种,一种是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这种办法以北京市和浙江省为典型代表,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另一种是为进城务工人员“量身定做”一套捆绑式的综合性社会保险体系,这种做法以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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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成都市为典型代表,实施效果还有待时间与实践来检验。但有一个后果是可以遇见的,那就是将严重迟滞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形成,因为农村与城镇之间“二元”体系的并轨已经不易,如果再搞一个独立的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体系,形成一个“三足鼎立”的局面,将来统筹起来将是难上加难。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引起中央高层领导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的问题两次出现在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为此,国家发改委课题组提出了一揽子操作性政策建议,并已上报给国家发改委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决策部门。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将首先从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主要政策建议是分别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1]。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总体考虑是其养老保险权益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上,个人账户可以随本人流动而流转,即把农民工所有的权益都累积起来,然后计算支付,将来如果农民工回到农村,就在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里计算支付,如果留在城市,就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计算办法折算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可借鉴欧盟的“分段计算”模式———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方发放,即保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变,在不转移统筹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发。

即便抛开欧盟经验的适用性面临中国复杂的社保体系考验不谈,这样的制度设计最起码有两个后果值得忧虑:一是制度设计实际上从政策层面认可了基本养老保险领域“三足鼎立”的局面,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改革目标南辕北辙;二是制度设计虽然以实行“省级统筹”为首要目标,选择绕开我国现有社保体系“划疆而治”的“体制难点”,但从另一方面看未必不是对“划疆而治”分割局面的认可和固化,如果将来欧盟的“分段计算”模式在我国运行“尚可”,那么所谓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目标是否也终将化为“纸上谈兵”。若果真如此,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终将向“三足鼎立”、“划疆而治”的分割局面急剧演化,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或许将遥遥无期。

目前应该从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角度统筹考虑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市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而不应该就事论事地单纯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现在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在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与市民三个群体的养老保障之间打通一个“绿色通道”,而绝不应该先分别建立养老保险体系,将来再并轨。这个“绿色通道”是否畅通,关键在于:一是否解决了养老资金的便携性问题。养老资金应该可以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随身携带,将来只要符合退休或其他条件,在全国各地都可以通用。二是否解决了养老关系的接续性问题。劳动者在全国各地流动,养老关系应该很容易接转。三是否解决了养老资金的产权明晰性问题。必须明确这笔养老资金归属劳动者所有,随时随地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免费查询其中的金额,同时明确子女可以继承。上述问题也是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即养老资金必须具有便携性;养老关系必须具有可接续性;养老资金必须具有产权明晰性。明确了上述基本原则,接下来再谈路径选择的问题。

二、关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是“小个人账户与大统”相结合办法(单位缴费20%左右纳入统筹账户,个人缴费8%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按照现行制度,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将近1/5,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许多用人单位想方设法逃避缴费责任,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费用负担过重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必须要适当降低缴费比例,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展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根据保险学的“大数法则”原理,覆盖面的扩大应该基本上可以弥补由于缴费比例降低带来的资金不足问题。

1.新的制度设计应采取“大个人账户与小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每个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规模统一设定为个人缴费工资的24%,每个劳动者养老保险账户的结构统一设定为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全国统筹账户和养老金地方统筹账户三大模块。每个模块的规模统一设定为:个人账户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6% (个人负担一半,单位负担一半)、全国统筹账户为3%(全部由单位负担)、地方统筹账户为5%(全部由单位负担)。这样,劳动者个人原来的缴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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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变,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降低了4个百分点。

2.新的制度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一卡通”。即每个劳动者,不论农民、市民还是进城务工人员,都要拥有一个与身份证号码相关联的社保号码,拥有一个与身份证同等重要的社保卡。这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养老金的唯一的凭证,用以记录每个劳动者的缴费情况、查询养老金卡中的累计金额、转移接续养老关系。“一卡通”包含养老金统筹账户和养老金个人账户两大块。养老金统筹账户下再分设两个账户,一是养老金全国统筹账户;二是养老金地方统筹账户。与这种“一卡通”的结构设计相适应,劳动者的养老待遇也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每个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劳动者,其每个月的养老金标准应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1)全国统筹账户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是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劳动者缴费每满1年,便可以获得0.3个基点的全国统筹基础养老金。计发公式如下

全国统筹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累计缴费年限;(1)

(2)地方统筹账户支付的地方养老金。计算办法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劳动者在当地缴费每满1年,便可以获得0.5个基点的地方统筹养老金。计发公式如下

地方统筹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5%×地方累计缴费年限;(2)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是用个人账户的积累金额除以余命的月数,用一个公式表示就是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积累金额÷余命的月数;(3)这样,每个劳动者如果同时建立了全国统筹账户、地方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个人退休后每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就应该是上述三个部分之和,即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全国统筹基础养老金+地方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4)上述制度设计遵循了便携性、可接续性和产权明晰性三项基本原则,当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难题完全可以迎刃而解。首先,全国统筹账户由于实现了全国统筹,根本不需要资金转移;其次,个人账户的资金转移已经有现成的制度安排可以运用;最后是地方统筹账户资金的转移问题,这部分资金可以有两种制度安排,一种是留在地方而不转移,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将来要负责为流动到外地的劳动者提供养老待遇服务(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很便捷地完成支付),另一种是将地方统筹账户的资金积累额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随个人账户一同转移,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与劳动者个人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至于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允许劳动者个人与地方政府管理部门通过协商确定,但最终决定权应在劳动者个人手里。如果这样的基本养老保险“一卡通”能够实施,便可以真正实现“一卡在手,走遍神州”。

三、各类不同主体的参保路径选择

1.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问题。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一直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对象,也是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主体,他们参保意识强,如果按照新的制度设计降低单位的缴费比例,必将大大调动各类单位缴费参保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多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这类主体的参保应当是强制性的,具体参保办法是: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其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6%(这样单位缴费比例至少下降了4%,可以减轻单位负担,提高单位参保积极性)。单位的缴费部分一分为二,一部分参照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按个人缴费金额的1:1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即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8%计入统筹账户。统筹账户中再设两个分账户,一是养老金全国统筹账户(占3%);一个是养老金地方统筹账户(占5%)。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这部分劳动者加入养老保险体系应是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具体参保办法是: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的8%到16%,其中设8%、11%、13%和16%四个档次。16%为个人账户+全国统筹账户+地方统筹账户档,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3%计入全国统筹账户,5%计入地方统筹账户;13%为个人账户+地方统筹账户档,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5%计入地方统筹账户;11%为个人账户+全国统筹账户档,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3%计入全国统筹账户; 8%为个人账户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这部分劳动者只要激励性政策措施到位(参见“可供选择的激励性政策措施”部分),他们应该都会积极参保,但必须明确一旦自愿选择参保就不能随便退出,且养老保险部分缴费不足15年只按活期存款计算利息,到退休年龄后可以一次性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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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的参保问题。这里的农民是指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块土地并且主要靠种地为生的纯粹农民。这部分劳动者加入养老保险体系也应遵循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允许他们自愿选择,是靠子女和土地养老,还是加入养老保险体系,或者是既靠子女和土地养老也加入养老保险体系,但必须明确一旦选择加入养老保险体系就不能随便退出,且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只按活期存款计算利息,到退休年龄后可以一次性取出,具体的参保路径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

4.失地农民的参保问题。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中包括已经失地的农民和将要失地的农民两个部分。对于已经失地的农民,应该由当地政府责成原征用土地者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为每个失地农民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果原征用土地者难以确定,就应由当地政府负责为失地农民补缴这笔费用。对于在未来的城市化过程中将会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在立法的层面强制规定,征用土地者在征地补偿金外,要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地为每个失地农民交足15年养老保险费用,并且要为达到就业年龄的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否则便不得征用土地。缴费比例应当等于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标准之和,,共

即每个失地农民

×24%×12×15。

保险“一卡通”中的分配比例,参见一卡通的制度安排进行。

5.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问题。进城务工人员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长期以来我们都是以户籍是否在农村为标准来区分这个群体的,实际上这个标准早已不合时宜,最为切实可行的办法应当以是否拥有土地为标准,这样就应该将进城务工人员界定为“在农村拥有耕地而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在农村没有耕地”就失去了一个农民的本质属性,而没有耕地又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者是典型的现代产业工人,显然应当彻底划出农民工的范畴。这部分劳动者包括第一代民工的子女、失地的农民、农村新增的无地农民,其中如有固定工作单位,应当参照城镇职工直接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如没有固定单位应当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同时,有土地的进城务工人员又可以划分为愿意放弃土地的和不愿意放弃土地的两种情况。不愿意放弃土地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像农民一样自愿选择是否加入养老保险体系;愿意放弃土地的,必须像城镇职工一样强制性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资金来源可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办法解决,即一方面可以由接管其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农户为其缴纳一部分(也可以由接管其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农户按合同每年给付一定的金钱,由其自己缴纳),缴费标准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

四、可供选择的激励性政策措施

大数法则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能否持续健康地运行下去,关键在于能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并激励他们积极参保缴费。因此,激励性的政策措施是保证养老保险体系正常运转的必备手段,尤其是在新旧制度的转型时期。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下,有两项激励性政策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1.对那些非强制性的参保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农民以及有土地的进城务工人员参保要有相应的激励政策。如前所述,他们的具体参保办法是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8%到16%,其中设8%、11%、13%和16%四个档次。16%为个人账户+全国统筹账户+地方统筹账户档,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3%计入全国统筹账户,5%计入地方统筹账户;13%为个人账户+地方统筹账户档,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5%计入地方统筹账户;11%为个人账户+全国统筹账户档,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3%计入全国统筹账户;8%为个人账户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与此相对应,可以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参见下页表1),目的是激励这部分劳动者多参保多缴费,最终是使他们拥有与城镇职工同等规模、同样结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卡。目前在我国,这部分劳动者的数目还比较庞大,他们也是最缺乏社会安全感的一个社会群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拿出一部分钱来,通过补贴的形式激励他们进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维护整个社会的持久稳定与和谐应当是十分必要的。

2.养老保险卡中的积累金额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滚动计算利息),但利息率的设定必须低于同等情况下商业保险的回报率,否则就会挤压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高的回报率,可能会带来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资金从何而来?这就要给受托银行一定的激励政策,如允许他们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资金投资运营;另外一个问题是高回报的激励政策,可能大大提高公民的参保意识,使得他们自愿多往养老保险卡的个人账户中存钱,用人单位为了吸引或留住人才,也会愿意多给职工往养老保险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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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中存钱。这就需要有相应的限制性措施,如对于非强制性参保的劳动者个人,可以规定每月往养老保险卡个人账户中存钱如果超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则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补贴取消,同时根据超出的多少相应提高划入全国统筹账户和地方统筹账户的资金比例;对于用人单位为吸纳人才往个人账户中存入的资金,可以限定为劳动者个人缴费工资的30%,其中16%是必须缴纳的,17%~30%之间是选择缴纳的(同时可以考虑取消企业年金制度);如果超过30%,则要大幅度提高划入全国统筹账户和地方统筹账户的资金比例。

表1 非强制性参保主体参保激励性政策简表

参保档次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待遇激励性政策个人账户

+

全国统筹账户

+

地方统筹账户16

退休养老时,既能享受个人账户

养老待遇,也能享受全国统筹账

户和地方统筹账户养老待遇

地方财政每月向个人账户补贴个人缴费工

资的5%,中央财政每月向个人账户补贴个

人缴费工资的3%,个人账户规模为16%,养

老保险卡结构与城镇职工一样

个人账户

+

地方统筹账户13

退休养老时,既能享受个人账户

的养老待遇,也能享受地方统筹

账户的养老待遇

地方财政每月向个人账户补贴个人缴费工

资的5%,个人账户规模为13%,养老保险卡

中全国统筹账户为空账

个人账户

+

全国统筹账户11

退休养老时,既能享受个人账户

的养老待遇,也能享受全国统筹

账户的养老待遇

中央财政每月向个人账户补贴个人缴费工

资的3%,个人账户规模为11%,养老保险卡

中地方统筹账户为空账

个人账户8退休养老时,仅能享受个人账户

的养老待遇

无补贴,个人账户规模为8%,养老保险卡中

全国统筹账户和地方统筹账户为空账

五、结语

上述关于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主要是想为当前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一种基本的框架构建,限于文章篇幅,无法对其进行更加周密的论证。但对于这种框架的建构是否具有可行性,还是有必要做出简要的说明:

1.新的制度设计并没有根本改变“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只是调整了现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配置结构和配置比例,同时为用人单位降低了4个百分点的费用负担,应该能够得到用人单位的响应和支持。至于减收的4个百分点的费用如何弥补,如前文所述通过扩大覆盖面和政策激励应该可以弥补一大部分,如果还有不足则由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按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分担,这也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应有之义。简言之,如果现行的征费规模和制度模式能够运行下去,那么调整后的制度设计也应该可以很好运行,减收4个百分点的费用不会成为新制度设计能否可行的根本性障碍。

2.新的制度设计并没有降低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是调整了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结构和给付比例,应该能够得到劳动者的拥护和支持。举个例子来说,假定某劳动者一直在一个单位工作,按2000元的缴费基数缴费40年后达到退休年龄,且其60岁退休时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所在地方的社会平均工资均为2000元,则其个人账户缴存金额为2000×8%×12×40=76800元;若再假定运营受益也为76800元,则其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总金额为153600元。那么,按照2005年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现行计发办法,即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积累金额÷余命的月数,则该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2000+2000)÷2×1%×40+153600÷余命的月数=2000×1%×40+153600÷余命的月数。如果按照新的制度设计,该劳动者的个人账户累计金额应该加倍(即2×153600= 307200元),那么该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2000×0.3%×40+200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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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200÷余命的月数=2000×0.8%×40+ 307200÷余命的月数。可见,劳动者原来的基数养老金只降低了0.2个百分点,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却增加了1倍,总之加起来其养老金待遇不但不会降低,反而可能还会有所增加。

3.我国现行制度模式中引入个人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新的制度设计中通过加大个人账户的资金规模应该更有利于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危机。在应对老龄化的社会危机方面,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具有明显的制度比较有势,这基本上是当今社会保障学界及世界各国的共识。推而论之,在我国目前实行的统账结合模式下,个人积累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比,如果个人积累账户的规模越大,则应对老龄化危机的制度比较优势就越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所以,即便按最坏的情况考虑,假定新的制度设计在老龄化危机的冲击下也难免有“崩盘”之虞,最起码也会比现行制度模式的“崩盘”时间要延后一断时间,那么“两害相权取其轻”,也以采用新的制度设计为宜。当然,不论是在现行制度模式还是新的制度设计下,历史遗留的债务问题、隐性债务问题以及必要的财政义务都是政府无可回避的责任。至于资金的来源问题,学者们多有探讨,如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永久债券等[2],在此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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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遵义.关于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想[A].吴敬琏.比较:第6辑[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刘丽娟] (上接第27页)

说明目前兖矿集团生态共生集聚经济效益一般,生态工业共生系统集聚程度还比较低,工业共生集聚经济效益是需要靠产业共生链(网)的不断成长而提高的,测算结果说明兖矿集团生态共生系统还不够完善和丰富,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对兖矿集团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这两类指标历年数量变化的增长率,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兖矿集团生态共生系统还有待进一步丰富。

综上所述,兖矿集团生态工业共生的总体思路应该是:以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充分发挥“煤炭采掘、铝电联营、煤化工”的产业优势,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条延伸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逐渐形成结构合理、稳定高效的工业共生系统。通过对物流、能流、信息流分析与集成,实现内、外能源和物质的循环利用,建立基础设施、信息的共享机制,优化产业布局,构建工业共生的基本框架。兖矿集团工业共生发展方向应该是:以煤炭资源为核心,通过煤炭采掘、煤化工、电—电解铝三大主导产业之间的原辅材料、能源和水资源等的流动集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延伸,构建具有兖矿特色的工业共生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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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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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2014年02月27日09:21:36 来源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形成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个统一”,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以利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政府补贴方面,《意见》强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并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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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

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月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月日 共印300份附件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与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居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4年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

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

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开题报告-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研究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金融学 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选题背景 二元经济结构是我国典型的表现。发达的城市经济与相对落后的农村经济并存,城市先进的工业化,现代化与农村落后的农业化并存。城乡之间巨大的社会差距已经制约着我国经济的社会的发展。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 城乡经济社会差距逐渐拉大的过程当中,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内容。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十七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将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我国民生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跨省可接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积极稳妥推进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学者们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诸多的研究。竭力探讨了我国新农保的制度衔接与深远意义。 2、选题意义 在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背景下,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现阶段统筹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就是建成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新格局。这对于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以宁波市奉化地区近年推行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分析形成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的可行性,以及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推进一体化进程。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研究的基本内容 1. 简述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已然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我国经济尚处于较低水平,国家、社会和家庭都面临着较为沉重的养老压力,养老问题成为我国社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我国近9亿的农民的养老问题,更是成为中国目前绝不可忽视的大问题。为此,我国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希图提早准备应对未来的养老难题。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实施的新农保较于旧农保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优势,但是,新农保也不是尽善尽美的,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制度实施过程控制力方面,还是在实施效果的保证方面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探讨,以求更好地完善现行制度。本文拟对我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探讨、归纳和总结,并针对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 China's new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ABSTRACT As everyone knows, China has entered the aging society, but China's economy is still at a low level, the state, society and families are facing more heavy pressure on pension, pension issue has become China's major social problems in the next period of time, especially the pension problem in China in the last 900 million of the farmers, it is become a big problem now China never be ignored. This has been the establishment of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to prepare to deal with future pension problems.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build a well-off society in an all-round way, and it is also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o narrow th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lthough 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ol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has obvious advantages, but the new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s also not perfect, whether it is in the design of the system, 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cess control in power system, there are still imperfection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ffect of the guarantee, which requires us to analysis and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给以一定的物质保障,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自动发生作用。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以社会保险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变到市场经济模式,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一步步推进,再向纵深发展,经历了一系列艰辛的过程。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此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以达到检验成果、总结经验、认识不足的目的。 一、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是按照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由1952年10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下达的办法进行的。当时的职工,大多是解放后招收的,全国只有企业职工800万名。1952年全国退休人员仅有2万名,平均400名职工才相应有一个退休者,因此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的劳动保险模式,并且是具有全国范围内的跨企业统筹养老保险的形式。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退休工资的领取等问题。根据这一办法,50年代退休人员基本上领取的退休金大多相当于工资的50%左右。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养老金与工资之间的比例相仿。这一基本制度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革”开始之前。 “文革”开始不久,财政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这样,已经开始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走上了企业包办的回头路,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和单位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差异性分析与统筹发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差异性分析与统筹发展 -——以河北省调研数据为例 摘要:伴随着工业化、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和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问题已成为现如今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国家把政策视角主要放在城市居民养老,使得城市养老模式多样化、多功能化。然而却忽略了农村养老问题,拉大了农村与城市养老制度的差距,以至于农村跟不上城市的步伐。如何将城乡养老制度同步发展,实现零距离,使农村居民得到更好的保障,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推动老年产业的蓬勃发展和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 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首先探讨了河北省城市养老现状和政策取向,结合河北省的自然经济环境和文化程度,分析了河北省农村目前的基本养老制度发展上所面临的矛盾、问题。其次,通过对河北省部分市县上百家户主的抽样调查数据,采用回归分析从微观层面上深入细致的分析农村养老整体发展水平,找出制约河北省农村养老发展的因素。最后,对河北省居民养老进一步的发展战略提出切实可行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乡差异; 老龄化; 对策 引言: “老有所养”是每个劳动者在年老时最基本的愿望,该愿望的实现与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和谐发展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回避的责任。然而在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的今天,

当我们把目光投向农村时可以发现,占人口一半以上的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却还未得到全面的保障。能够拥有一份国家提供的退休金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民而言似乎是一种“奢望”,家庭养老依然是当前中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伴随着生育率与死亡率的下降,中国人口正经历着迅速的老龄化,根据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数据,中国60及以上年龄人口有1.78亿,占中国人口的13.26%,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上升了1.91个百分比,但0-14岁人口比重下降6.29个百分点。 未来几十年,中国老年人队伍将处于快速壮大之中,据联合国人口统计公司预测,到2050年中国老龄化人口将达到高峰值4.37亿,这就意味着中国人口将有1/3达到60岁,甚至更高比例。据媒体报道,2010年河北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为98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0.5%,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123万。家庭空巢化加快,2010年全省常住人口中有家庭户2039.5万户,家庭户规模为3.36人,比2000年减少了0.23人。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高龄化程度的加重、空巢化比重的加大和失能老年人的大幅增加,养老保障体系和为老服务体系建设面临巨大压力。不得不承认老龄化问题已成为我们现在炙手可热的难题。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农村前往城市,导致中国农村的老龄化严重超过城市。 一、河北省的城市养老模式(把河北去掉吧,你们里面的内容没有直接介绍河北的情况) 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模式向多样化、多功能化方向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试点,截 止当年年底已有1902个县开展试点,相继启动了参保登记、缴费和 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然而因该制度较新且运行时间较短,在待遇水平、险种衔接以及资金运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政策,促 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完成2012年实现全面覆盖的 目标。 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财政能力有限,这是提高该制度待遇水平的难点。从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 入与支出来看,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总预算收入中占比高达50%, 但支出占比不到30%.相应的,省及以下层级政府都存在着收支缺口,地方政府都严重依赖转移支付。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中,转 移支付的比例高达45%甚至更多。在中西部地区尤其如此。这样,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就难以支付 必要的保费配套补贴,从而影响该制度的扩展与推进以及待遇水平 的'提高。 为了缓解这样的矛盾,保证贫困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需要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 财政关系,中央财政按照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养老保 险的保费补贴予以分担,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考虑物 价等影响生活水平的综合因素,科学制定养老金水平,管理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此外,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可提高基础 养老的水平以及保费补贴的力度,以有效提升制度的待遇水平。

分析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与问题

分析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与问题,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并且个人账户规模缩小,全部归个人所有并且可以继承,具有与统筹基金不同的私有属性。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今本养老金仍时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但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不再统一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而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尽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特别是对于特定人群,无法起到一种普遍,至少是较为普遍的覆盖效应。 二、我国现有养老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到“立法”这个层面上,仅仅是在规章制度上体现,力度不足,基层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和操作效率大打折扣。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在个人账户上仅能体现个人缴存记录,对于统筹部分现阶段透明度仍不高,有可能成为贪污腐败的暖房。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仍有很大限制。 五、个人账户“空帐”的金额不断递增。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要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 应适当调整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划分范围:第一支柱是政府经办的、强制实施的、财政兜底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第三支柱为政府鼓励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包括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等。 同时,针对特殊群体,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社会保险的补贴,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养老基本保险覆盖范围。 二、完善立法。 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几个层次的立法,如社会保险(障)法、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规范资金的运用与投资,加大处理违规行为的力度,统一监管标准,保障资金的安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 三、加强对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应该在专门机构的指导下,通过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等管理方式实现养老保障的方便、高效。 就监管而言,首先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通过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性价格竞争、夸大投资收益和违规承诺保底收益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最后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大社会统筹力度。 应尽快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逐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进一步完善已经出台的的转移接续的办法,卫华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顺利接续和转移养老关系奠定基础。 五、加强养老金商业化运作。 在遵循商业化操作原则基础上,交给具有利益约束的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运作保证养老金的积累增值,而政府的责任限于法律监督,业务指导和最后担保。

城乡养老保险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养老保险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2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2.1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养老保障制度则是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早期的养老问题研究出现在西方经济学的相关文献中,自西方现代福利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经历了数年的快速发展以来,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效率研究则更加盛行,出现了大量关于养老保险理论的经典性文献。 1.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 虽然许多国家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普遍认为农民应该同城市职工享有同样的福利待遇。实际上,也是把农民直接纳入全民基本保障制度之中①,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期达到福利公平。所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是涵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论是综合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历史等多学科的研究领域,西方国家有两个主要流派对养老保险理论进行研究:政治经济学派和新古典经济学派。前者以经验描述的方法重点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指出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后者运用新古典主义研究方法重点研究不同养老金制度对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和各种养老金制度安排产生的经济绩效。在遭遇改革和实践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中,两派理论出现汲取对方精华,相互融合、互相补充之趋势。目前,西方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和市场职能问题、养老保险效应研究、关于政府的行政效率和财政支持等。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和市场职能问题,政治经济学派以政治因素在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为出发点,注重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政治因素赋予公民养老的社会权利,提出工业制度论、社会民主论、国家中心论等。工业制度论认为,经济发展促使社会对服务以及提供这些服务的劳动需求增加导致公共支出包括养老金支出增加,而这是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社会民主论认为,政府的养老金计划和其他社会福利计划是阶级斗争的结果,社会养老金政策反映了分别代表资本和劳动的组织与政党之间斗争的结果。国家中心论认为,民主水平对社会保障支出有积极影响。新古典经济学派以莫迪利亚尼的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以人在生命周期内效用最大化为出发点,注重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及政府介入的起源,提出市场失灵论、个人短视与父爱主义论、再分配论等。市场失灵论认为,逆向选择引起市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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