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契约建构与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新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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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契约建构与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新型策略作者:靳宏

来源:《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04期

[摘要]心理契约作为组织行为学和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新议题,为当代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当前我国公务员心理契约正在从关系型契约向稳定性契约过渡,公务员对雇佣条件的明确性要求显著提高,而不同层级的公务员对雇佣条件的预期存在明显差异。建构新型公务员管理策略必须从心理契约入手,建立人本的管理机制,打造积极的参与机制,提供合理的工作预期,建立明确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心理契约;公务员;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4-0051-06

当代经济全球化趋势与信息技术的普及性发展对全世界的公共行政管理效能提出了新挑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为了适应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正在进行广泛而深刻的行政改革。改革既需要在宏观层面对行政体制进行调整,也需要在微观层面对公务员进行心灵管理。作为联系政府和公务员的心理纽带,心理契约是影响公务员行为举止的内在因素,对提高政府效率、转变行政职能、加强人事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在梳理心理契约与公共管理的内在关联、考察当前公务员心理契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构我国公务员心理契约管理的新型策略,促进公务员积极面对行政改革,从而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效率。

一、心理契约:公务员管理的新视角

心理契约作为组织行为学和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一个新的研究热点,其源起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六十年代。自心理契约概念提出以来,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心理契约在企业管理的应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并不断深入公共管理等领域。

最早提出心理契约概念的是“共享学派”(也称为“古典学派”),其主要代表人有阿吉利斯(Chris Argyris)、莱文森(Levinson)、赫瑞特(Herriot)等人。他们对心理契约的界定是广义“双维度、四方格”的,认为心理契约应包括组织理解的雇员责任、组织理解的组织责任、雇员理解的雇员责任、雇员理解的组织责任等四大要素。1960年组织心理学家阿吉利斯(Chris Argyris)在其《理解组织行为》(Understanding Organizational Behavior)一书中指出了在工人和工头之间存在着一种隐性及非正式的理解和默契关系[1](P12),但未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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