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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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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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转变发展模式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回顾

(一)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江苏省“十一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为核心,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统筹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面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目标任务,赢得了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建成节能建筑55766万平方米。截至2010年末,全省节能建筑总量64203万平方米,约占城镇建筑总量的33%,比2005年末上升了27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7291万平方米,其中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6887万平方米,地源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404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约40兆瓦。改造建筑节能面积9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节能改造36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1万平方米。完成了900余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和76所高校全部建筑的基

本信息调查和能耗统计工作,确定了205栋重点用能建筑并完成了能源审计工作,对209栋建筑和5所高校建筑能耗情况进行了公示。在省本级和南京、常州、无锡建立了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110余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在5所部省属院校开展了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

“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实现节约标准煤1070万吨(相当于节电345亿千瓦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409万吨,减少社会能源费支出超过200亿元,超额完成了省政府确定的节约1000万吨标准煤目标任务,并形成了每年节约标准煤44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00万吨的持续节能减排能力。

(二)工作措施和经验

在全面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的基础上,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有了创新发展,措施和经验体现在五个方面:

1、制度逐步建立。省政府两次召开全省工作会议专题部署建筑节能工作。200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首次提出了“十一五”建筑节能实现节约10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并提出了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四方面重点领域。

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59号省长令)。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在依法推进建筑节能方面迈出了新的步

伐。13个省辖市全部出台了地方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京市、苏州市、扬州市、无锡市出台了政府令,南京市还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出台了《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节能科技支撑行动方案》、《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形成了七项创新制度。

一是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管制度。在全国率先实施了“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六个专项监管,建筑节能监管覆盖了从设计到验收全过程。二是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开展两次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定了《江苏省建筑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实施建筑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三是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监管制度。2009年我省列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第二批示范省,开展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建立了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的动态监测。在省内5所高校开展了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四是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把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作为完善建筑节能市场调节机制的重要方面,出台了《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确定了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成立了江苏省绿色建筑标识工作管理办公室,出台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全省共有30

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标识数量位居全国第一。五是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和限制淘汰制度。发布了《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公告》,提出了推广技术41项、限制技术13项、禁止技术1项。突出重点,加强了对外墙保温材料、太阳能热水系统、墙体自保温技术、节能门窗与外遮阳等适宜节能技术的推广管理。六是建筑节能项目财政资金扶持制度。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项目给予扶持。五年累计下达建筑节能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亿元。七是建筑节能工作激励制度。组织了全省建筑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评选出建筑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监管不断完善。出台了《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等文件,制定了《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建筑节能专项监理细则》标准化格式文本。新建建筑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自达到了100%,施工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98.4%,平均每年上升6个百分点,顺利实现新建建筑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的阶段性目标。

3、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高。注重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研究攻关,五年来累计下达105项部省级建筑节能科技项目,补助科研经费1155万元。建筑节能科研成果丰硕,有34项科研成果通过省级鉴定,24个项目获得省级科技奖项,完成的《长江流域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规划研究》课题被评为国际前沿水平。从建筑节能材料研究到成套体系研究、从建筑节能新产品到配套技术,我省建筑节能技术

研发与集成应用能力逐年增强。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完成《江苏省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研究》课题,编制发布了63项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其中,《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是江苏首创,《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建筑外遮阳工程质量技术规程》等标准是江苏独创,充分体现了江苏地方特色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水平。

4、社会认知程度逐年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动向人大、政府汇报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示范项目考察和建筑节能工作调研。举办了“大力推广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展览,发放了《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在互联网上开展了以建筑节能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召开了《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普遍重视建筑节能社会宣传,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

5、建筑节能工作有了全面发展。“十一五”期间江苏成为国家多项建筑节能重点工作示范省,2007年为全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示范省,开展了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工作。2008年为国家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试点省。全省共有18个项目列入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32个项目列入

国家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获批项目数量最多,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最多。南京、扬州、赣榆、海安、涟水等市县被国家列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了创新发展。确定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总体要求,实施了一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改造建筑面积达61万平方米,全省完成36万平方米既有住宅改造任务。基本形成以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结合旧城改造和小区出新推动住宅节能改造的思路,为全面启动“十二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积累了经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呈规模化发展的良好态势。率先在省级制定了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措施,发布了推广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规范性文件,率先制定了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工程应用技术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断攀升。

(三)存在问题

“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总体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和跨越式发展,但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是建筑节能各项制度处于探索建立阶段。与政府规章匹配的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约束手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发展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以倡导性为主,激励政策和市场机制尚未形成。二是建筑节能四大重点领域发展不平衡,完成的建筑节能总量目标主要靠新建建筑节能拉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用能系统运

行监管等还在起步阶段。三是建筑节能相关环节监管不平衡。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相对薄弱。四是推动建筑节能的合力有待进一步形成。建筑节能主要依靠政府引导推动,市场服务机制未有效建立。相关部门未能形成合力,建筑节能财政投入不到位,绝大多数市(县)没有按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五是适合江苏省情的建筑节能技术路线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二、“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引导全省建设领域树立节能低碳理念;以切实降低建筑实际能耗为目标,大力推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用能监管工作;以发展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抓手,促进形成全社会主动实施建筑节能的良好局面,为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稳定与加快创新发展相结合,在继续确保新建建筑全面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同时,在既有建筑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监管等领域争取重大突破。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在依法推动建筑节能发展,继续增强政府引领和扶持力度的同时,注重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建立和完善面向市场的建筑节能促进机制,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可持续发展。坚持引进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继续完善与江苏气候特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着力推动本省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

三、“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到2015年末,通过建筑节能实现节约1300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000万吨。其中,新建建筑节能约1140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约100万吨标准煤;通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替代常规能源60万吨标准煤。基本建立符合江苏省情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市场服务、统计监测体系,为全社会节能减排作出应有贡献。

——新建建筑节能。新建建筑全面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50%节能设计标准,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节能65%设计标准。城镇新建公共建筑按节能65%标准实施的比例每年上升10个百分点,到2015年达到50%;2013年,居住建筑全面实施建筑节能65%标准。

——既有建筑节能。扩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覆盖面,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开展节能改造,争取到2015年末,全省2005年以前建成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比例超过4%,改造面积接近2000万平方米。推进既有住宅节能改造试点,力争到2015年末,全省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面积达400万平方米。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100%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全省太阳能光热利用建筑面积近2亿平方米,新建12层以下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比例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达到60%;新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超50兆瓦;新建公共建筑中,地源、水源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比例逐步上升到12.5%,到2015年末,浅层地热能建筑

应用面积近1300万平方米。力争再确立10个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实施一批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建筑节能运行监管。建立覆盖全省的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对500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动态监测,分类制定出台不同类型建筑的能耗定额标准,推进能效限额管理试点。

——发展绿色建筑。推动建筑节能和建筑区域示范,新建20个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力争每个省辖市都有2~3特色鲜明的示范区,初步形成符合江苏省情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深入推进建筑能耗测评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完成各类标识项目超1000项。

——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大力扶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营业务的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到2015年末,全省登记在册的建筑节能服务企业超100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超过300项,实现持续节能5万吨标准煤/年的能力。

四、“十二五”建筑节能重点任务

(一)新建建筑节能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新建建筑全面执行50%及以上节能设计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等6个专项监管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对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

确保竣工项目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逐步推行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分类、分步骤实施。按照由苏南向苏中、苏北地区发展,由经济发达地区向一般城市发展,由城市中心区向区县发展的思路推动执行65%节能标准。修订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地方标准,2013年起实施居住建筑节能65%强制性标准。

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省级以上(含)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在其他类型建筑中全面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出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开展既有建筑存量及能耗调查,2012年以前各地要完成既有建筑存量及能耗情况调查,摸清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及建筑能耗现状。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出台江苏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为制定改造计划和确定改造对象提供科学依据。以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为重点,结合旧城改造、小区出新同步推进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大力推广节能门窗、遮阳、自然通风等经济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拓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融资渠道。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量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相关气象和

能源资源基础数据研究。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对高层、小高层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水平。完善激励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项目示范。及时总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中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广泛应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引导和扶持,促进社会投资项目积极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稳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

(四)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监管

完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十二五”期间对30%以上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制度,定期将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能效)信息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省、市两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加强对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督管理,实现建筑能耗分项数据传输至市级数据中心。到2013年,各省辖市至少要完成30栋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工作,实现能耗数据的远程监测、汇总、分析。研究建立建筑能耗定额管理机制,逐步制定各类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限额制度及节能考核体系等政策规范。

(五)加快发展绿色建筑和示范区建设

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各类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促进其它新建项目主

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完善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制度,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每年新建4~5个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在示范区中全面实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动发展成品住宅。制定全装修成品住宅的工程验收办法和质量评定标准,提高全装修住房在住房市场供应结构中的比例。到2015年,苏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达60%以上,苏中、苏北地区中心城区达40%以上。

(六)进一步推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发展

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探索适合省情的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政策机制、金融服务机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省级建筑示范项目数量逐年上升,到2015年,初步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完善节能量评估认定的技术标准,营造有利于建筑节能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择优扶持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服务企业,重点支持和培育10家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专业化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提升建筑节能法律地位

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建筑节能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筑节能地方法规,争取在2013年出台《江苏省建筑节能条例》。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节能管理到位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强化从立项审批、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房屋销售全过程的监管措施,规范建筑节能各环节实施主体的行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检查,确保建筑节能检查抽查制度化、常态化,每年开展一次全省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规行为举报和处理结果全省通报机制,进一步增强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检测能力和机构建设,推进建筑能效测评工作,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水平。

(三)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建筑节能市场动力

加大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财政资金投入,逐步完善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低能耗建筑项目、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的扶持政策,形成主动实施建筑节能项目的良好局面。支持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以扶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重点,争取在融资、担保、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方面有所创新,引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走市场化道路。探索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约束机制,研究制定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出台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或超定额加价制度,强化建筑运行阶段的节能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与考核,确保建筑节能执行有力

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各方

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相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配合支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全省建筑节能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加强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对各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由省有关部门每年组织考核评价。对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年度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市县,在建设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完善建筑节能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建筑节能健康发展

加强产学研联合,培育一批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生产的产业化基地。加强对建筑节能65%技术路线,建筑节能技术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外保温防火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加强对建筑节能重点技术研究的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大科技专项课题研究,形成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省在建筑节能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深入开展江苏省绿色建筑奖评选活动,每年评比表彰一批绿色建筑综合奖和单项奖。

总结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经验,形成符合江苏实际的建筑节能技术路线。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引导,定期发布建筑节能推广使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引导各类工程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

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编制发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手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评估、运行管理等技术标准。加大与建筑节能基础标准相配套的推荐性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力度,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建筑节能的标准化水平。

(六)广泛开展宣传培训,确保建筑节能社会影响和能力提升 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展览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现场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建筑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共同监督建筑节能的良好局面。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技术支撑、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四支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对市县管理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业主单位等技术人员开展以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新技术应用、运行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能力和自觉性,确保建筑节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落到实处。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9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环管〔2006〕9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

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严格按总局《通知》和《环境风险评价导则》要求,新建、改建或扩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审查;新布设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增设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加强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凡未完成区域环评报批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2008第67号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 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 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 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 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咨询中心负责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应当自受理环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咨询中心对其出具的环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条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有关《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核批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 第十一条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结合省厅相关部门(单位)的会核意见,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环评处对其作出的批准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省厅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以下简称“总量处”)、污染防治处(以下简称“污防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以下简称“流域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以下简称“生态处”)、省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省环监局”)及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中心”)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配合环评处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并对规划、总量等相应工作负责: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建筑工程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住建厅苏公规号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住建厅苏公规【】号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建厅苏公规【2010】2号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0369栋,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壹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壹○年十月十五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之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之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壹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壹的消防安全管理。统壹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壹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壹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壹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且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壹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和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论江苏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一张网”电子证照库的建设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7345408.html, 论江苏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一张网”电子证照库的建设 作者:虞小平唐瑞 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9年第14期 摘 ; ;要:在全国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大背景下,江苏省住建厅提出建设电子证照库系统。文章着重阐述了电子证照库建设的作用与意义,通过分析全厅证照所涉及系统现有情况,研究电子证照库怎么建、如何建及证照数据的认证与共享等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照;电子证照库;证照认证;数据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 1 ;概述 1.1 ;建设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标准委等10 部门发布《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深入实施信息惠民 工程,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方案明确了电子证照信息化建 设原则,即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形成居民个人电子证照目录,建设电子证照库,推动群众办事的“一号”申请,实现“一号”为居民“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 1.2 ;目标与意义 电子证照具有非人工识读性、系统依赖性、信息与特定载体之间的可分离性、信息存储的高密度性、多种信息媒体的集成性和信息的可操作性等优点,是各级政府深度推行网络化审批的必要构件,是解决“办证难”、“办文难”以及“假证伪证”等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全国、省、市范围内证照和公文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安全共享的基本要素,有利于创新政务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次研究,主要目标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建立电子证照目录。推行政府、企业、个人相关证件、证照、证明等电子化,形成电子证照目录。 建设电子证照库。按照分散集中相结合原则,以电子证照目录为基础,启动电子证照库建设,在城区、街道、社区统一应用,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实现基础证照信息的多元采集、互通共享、多方利用。推进制证系统、业务办理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联通,做到电子证照与纸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房管[2011] 638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切实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住用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气候温暖,雨量充沛,植被丰富,适宜白蚁生长繁衍,是我国白蚁危害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多年来,全省各地白蚁防治机构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 3 0号)和白蚁防治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管理,白蚁防治业务范围也逐步从单一的房屋建筑逐步向文物保护建筑、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等延伸,为保障国家和人民财

产安全、保护历史遗存、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城市房屋、水利工程、市政设施、林木果树、文物古迹的蚁害问题日益突出,危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及公共安全。同时,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建筑结构的变化、居民对人居环境环保需求的提升以及综合虫害管理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现有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已经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而我省尚没有统一的白蚁防治管理法规或规章;有的白蚁防治机构工作缺乏必备的工作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到位,无法满足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检查和灭治工作需求;有的白蚁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白蚁防治工作特别是新建商品房白蚁预防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为此,各级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白蚁危害严重性和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通过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提高白蚁防治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如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专题宣传,普及白蚁防治政策和常识,提高市民对白蚁危害广泛性、严重性和白蚁防治重要性的认识,为进一步做好白蚁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和人员管理 本通知所称白蚁防治机构,是指各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由市、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邮编:210036 区号:025 部门电话(区号:025) 办公室 值班: 51868826 信访:51868829 文秘: 51868813 行政: 51868823 政策法规处: 51868846 计划财务处: 51868828 城市规划处: 51868855 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51868548 住房保障处: 51868819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51868878 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51868508 村镇建设处:51868503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建设科技:51868861、51868871、51868859 建设标准:51868863 勘察设计:51868862、51868833、51868578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51868513、51868549 风景园林处: 51868511 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51868607 建筑市场监管处: 51868629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51868868 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程建设类窗口:51868217 房地产类窗口:51868212

勘察设计类窗口:51868216 (不含省外备案,省外备案请查看科研设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执业注册类窗口:51868218 建筑施工类窗口:51868213 安全许可:51868215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51868213 人事教育处: 51868845 直属机关党委:51868891 离退休干部处:51868751 纪检组、监察室:51868885 省建设工会:5186879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抗震办公室:51868528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51868990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51868708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 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浙科发成[2008]2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25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和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大力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经研究,决定对我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再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审核、授奖 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

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江苏省环保厅领导及分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简介及分工 陈蒙蒙:1960年生。曾任省医药总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省经贸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09年7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省环保厅全面工作。 姚晓晴:1952年生。曾任省人事局秘书、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省人事厅副厅长兼省编办主任、党组成员。2002年9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人事和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人事处、污染防治处、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 秦亚东:1965年生。曾任盐城市环境监测站室主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0年10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行政管理、总量减排和环境监察、党务和作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总量处、环境监察局、机关党委、环境监察总队,苏南、苏中、苏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赵挺:1954年生。曾任部队书记、干事、秘书、步兵团副团长、处长、海防团团长,军分区参谋长、军分区司令员(正师职)。2001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规划财务和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工作。 分管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刘东霞: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主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柏仇勇:1962年生。曾任原淮阴市环境监测站室副主任、主任、市环保局秘书、副科长,盱眙县马坝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宿迁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省环保厅处长兼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站长,2008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环境影响评价处、流域处、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 于红霞:1963年生。曾任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4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助理。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环境科技、外事外经和环境监测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科技标准处、外事外经处、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监测中心、世行办、省环境经济技术国际合作中心。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

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工作要求: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 in Jiangsu Province DGJ32/TJ 169—2014

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 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 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 芦建国周俊杨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居住区绿化 (4) 3.1 建设要求 (4) 3.2 管理及维护 (6) 4 单位绿化 (7) 4.1 建设要求 (7) 4.2 管理及维护 (8) 5 园林式居住区 (9) 5.1 建设要求 (9) 5.2 管理及维护 (9) 6 园林式单位 (11) 6.1 建设要求 (11) 6.2 管理及维护 (11) 7 绿地面积计算 (12) 条文说明 (17)

江苏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 施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附件2: 验收监测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验收申请时须提交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 (二)省环保厅对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 (三)市(县)环保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二、场踏勘时须提交 (一)相关文件 1.项目试生产(运行)核准通知; 2.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3.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的变更及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二)各类图件 1.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明厂界周边道路、企业、居民、农田、河流待情况); 2.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示意图; 3.水量平衡图; 4.污染物处理工艺流程图(废气、废水等); (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三)主要环保设施建成情况(列表) 1.废气:排气筒数量、高度、出入口尺寸、主要污染物、是否开设监测孔等; 2.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污水去向等; 3.噪声:主要噪声源、数量、降噪措施等; 4.固废:固废来源、数量、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协议(处理资质)等。 (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四)环境管理检查资料 1.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 3.“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 4.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在线监测仪安装使用等情况; 6.“环评”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的落实情况; 7.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注:以上内容进行书面说明,有关资料备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会议管理制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会议管理制度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会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会风问题,不仅是一个作风问题,而且是一个党风、政风问题。近年来,我厅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的要求上,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类会议,尤其是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召开的工作会、业务会和研讨会仍然偏多,会议安排系统性不强、会议集成度不高现象较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既造成浪费,也使基层同志陷入"文山会海",重复奔波,穷于应付,难以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已成为基层的负担之一,同时也影响了机关的效率,影响了机关的形象。因此,必须下决心把会议问题解决好。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加强会议管理作为学习贯彻落实"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一项具体行动,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有效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树立务实高效行政新风。 (二)要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领导水平。要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把工作重点放到深入基层,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上来。 (三)要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会议主题必须明确、准备要充分、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倡开专业会议和观场会议,开小会和短会,有针对性地推广基层科技管理创新的经验和试点示范工作的经验,以利于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相互提高。要积极利用观代化通信手段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加快实观办公自动化的步伐,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召开会议来推动工作的做法。若条件具备,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积极创造条件,利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召开网络会议。 二、严格审批制度,精简各类会议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并由我厅主办的会议(一类会议),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全省性的综合性工作会议(二类会议)的数量。以省厅名义召开的,由各市、县(市、区)科委(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性会议,每年一般一次,经党组会议审定,并报省分管领导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浙科发高〔2016〕20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 目录(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委): 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及我省重点发展的七大万亿级产业等规划纲要,并结合我省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目录(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投资引导工作,做大做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 附件:《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目录(2016-2020年)》 - 1 -

附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目录 (2016-2020年)》 为了优化投资结构,引导企业和更多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我省工业创新转型和提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及我省重点发展的七大万亿级产业等规划纲要,特编制本引导目录。 一、电子信息产业 1.新型集成电路 发展面向网络通信、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智能终端等领域的专用集成电路设计和产业应用,提高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和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开发。加快设计新型通用与专用集成电路产品、高端通用集成电路芯片、与物联网、智能电网、移动智能终端、汽车电子等热点整机产品配套的单片集成电路、用于新一代移动通信、数字电视、无线局域网的集成电路等,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和成品测试的软硬件系统等,推动各类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和应用。加快砷化镓、微波毫米波等特色集成电路发展。 - 3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厅局科技处,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规范全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省农业科技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现对我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经授权的各市(含17个扩权县、市)和有关厅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条依据目前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并结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划定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技术领域或产品范围如下: (一)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二)农产品加工技术及其产业 (三)农产品安全及标准化生产技术(四)农村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五)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六)林特业关键技术及其产业 (七)优质安全畜牧业技术 (八)渔业关键技术 (九)优质安全高效蔬果生产技术 (十)农用新材料新装备 (十一)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 (十二)种子种苗技术 (十三)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 (十四)其他在传统农业改造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条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生产一种以上农业科技产品。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较强科技意识与技术创新能力。高中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占30%以上。 (四)企业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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