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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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案例1】幼童误吞枣核成植物人枣核来源无法确认幼儿园被判部分赔偿2006年7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徐湛医疗费16万多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查明,2005年初,年仅5岁的原告徐湛入托被告幼儿园。5月9日,徐湛因腺样体肥大入住医院,同月11日进行了腺样体切除手术,15日出院。18日,徐湛回到幼儿园上学。当天中午11时许,幼儿园开饭,11时30分许结束,饭菜中没有枣类食物。中午12时许,幼儿园邱老师发现徐湛神色异常,徐湛母亲也正好来到学校,遂一同将徐湛送到医院。到达医院时,徐湛已无呼吸和心跳。医院采取措施并使用药物后,徐湛心跳、呼吸恢复,但呼吸不规则。19日下午,医院从徐湛气管内取出一颗枣核。 6月1日,徐湛出院,6月20日转院进行了脑腹腔分流术。之后,徐湛陆续赴多家医院治疗。事后经医疗机构诊断,徐湛因支气管异物导致脑缺血缺氧、脑积水,自主意识丧失,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一级伤残。至此,徐湛在医院共住院治疗99天,支出医药费11万多元。就医期间,幼儿园交给徐湛家人1.5万元。另查明,被告幼儿园系一家个体幼儿园,分管保健工作的老师未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

庭审中,被告幼儿园辩称,本案实质上是特殊情况下的意外事件。事发前,徐湛因腺样体肥大等疾病住院,出院后仅过了两天,其父母即将没有痊愈的儿子送至幼儿园,而手术后对吞咽功能是有影响的,幼儿园无法控制、预料和避免;况且,幼儿园当天没有提供枣类食品给小朋友食用。事发时,幼儿园尽到关心注意、及时救治义务,并非漠不关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幼儿园虽然没有给徐湛提供带核枣类食品,但应对幼儿食用食品的行为予以照管。本案中,被告幼儿园没有发现原告徐湛所吞咽枣核从何而来,也没有发现何时吞咽,说明被告幼儿园未尽妥善照管义务,具有过失行为。同时,被告幼儿园未配备合格保健员的事实,虽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管理不善事实存在。因此,鉴于徐湛神色异常后幼儿园及时送往医院,尽到了及时抢救职责,但根据其过错程度,幼儿园应承担35%赔偿责任。至于原告徐湛的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

【案例2】4岁男童上幼儿园左眼失明园方赔偿20万

西安市未央区一4岁男童在幼儿园里左眼受伤,但因没有足够的证据,3年多来索赔无果。案件到了法庭后,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使受害者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平息了这场矛盾。

2003年2月27日下午16时许,西安市未央区红苹果幼儿园突然传出幼儿撕心裂肺般的哭声,4岁男童波波(化名)眼睛受伤出血,小伙伴们乱作一团。波波被急送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左眼失明。

事情发生后,波波告诉家长是一名叫西西(化名)的小同伴在玩耍中将其眼睛刺伤。为此,波波的家长找到西西的家长和幼儿园要求赔偿。西西不承认是其所伤,西西的家长因此拒绝赔偿。幼儿园先期付款5万多元,后因对方提出赔偿的数额巨大,无力承担,双方也没有说到一块,从而停止了继续承担医疗费用。由此,波波的家长放出话来,要对西西和幼儿园老师进行报复。西西母亲为此辞退了工作,回家专门看护孩子,3年多来提心吊胆,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红苹果幼儿园担心波波的家长在幼儿园实施报复,殃及老师和更多的孩子,也是成天提心吊胆,准备关门歇业。三方纷争久久不能平息。

2007年9月,波波的家长一纸诉状将红苹果幼儿园和西西一同列为被告,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50万元人民币。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法庭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查明原告波波在红苹果幼儿园左眼受伤属实,但被告西西否认致伤原告,原告并无足够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家长眼看诉讼请求要落空,多次在法庭哭闹,声称如果不满足其诉讼请求,将对西西和幼儿园老师进行报复。审判长王建安、审判员白剑、代理审判员王新成耐心说理释法,反复向当事人讲解证据规则,5次耐心调解,历经3个多月努力,终于使案件三方于2007年12月14日达成谅解与赔偿协议,该案得以调解结案。被告红苹果幼儿园一次性承担波波医疗、营养、交通、护理、继续治疗等一切费用共20万4千多元。

【案例3】4岁幼儿室外活动摔伤幼儿园被判赔8千元

四岁幼儿小刚(化名)在幼儿园参与室外活动时摔倒,随后被查出患有右肾母细胞瘤。小刚父母以幼儿园疏忽保护致使小刚身体受到伤害并延误了孩子的及时治疗为由索赔10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幼儿园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疏忽。法院根据幼儿园的过错程度以及司法鉴定所确定的因果关联程度,判令幼儿园按照10%的比例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刚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301.57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9日,小刚在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室外活动时摔倒。当日放学时,幼儿园老师告知小刚之母小刚在幼儿园内摔倒、右脸部受伤的事实,并给其外用万红花油药水。此后,小刚因咳嗽、发热、腹痛多次到医院就诊。2004年12月19日,小刚被诊断为右肋软骨挫伤。当月26日,被确诊为右肾母细胞瘤,后被切除右肾。小刚之母随后办理了停薪留职专门在家照顾小刚生活。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职权委托对小刚病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小刚所受外伤与其右肾母细胞瘤的病情进展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不除外,负轻微责任20%。

2006年12月,小刚父母以小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小刚在幼儿园上体育课时,被老师要求与年龄大、身高体胖的同学做相互“背”的游戏。由于体力不支被同学重压在身下。当日老师只告知家长是上体育课时脸被磕青了,而隐瞒了被重压的情况。此后发现小刚腹部有肿物,经过就诊得知患有右肾母细胞瘤,进行手术切除右肾。小刚父母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入园的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幼儿园的错误管理和疏忽保护致使小刚身体受到伤害,安排小刚进行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又在孩子摔伤后故意向家长隐瞒实情,导致延误孩子的即时治疗。因此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0万余元。

幼儿园则认为,小刚在幼儿园组织的室外活动中失去平衡摔倒属于意外情况,不是老师疏忽保护,不存在疏于管理的事实,且与小刚的右肾母细胞瘤没有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常识上讲,幼儿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弱,幼儿园应组织幼儿进行相对缓和的活动、在活动场地采取一定的保护设施,以免幼儿受到伤害。幼儿园虽否认小刚父母所称孩子系在背背驮驮的游戏中受伤,但在法庭审理中并不能清楚地说明当时游戏的具体内容;且在活动中未铺设垫子,说明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的活动内容不当,且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故可以确定幼儿园在主观上仍存在一定疏忽,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具体赔偿比例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鉴定所确定的因果关联程度确定为10%,较为公平。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4】安琪与二连浩特市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安文生之女安琪2005年4月27日下午在二连浩特市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上舞蹈课期间,突然出现下肢麻木、无力、不能站立等症状。该幼儿园老师随即将安琪送往当地医院治疗。2005年4月,安琪从二连浩特市医院转入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脊髓炎、双足烫伤”。安琪从2005年10月起分别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连法院)和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林中院)提起上诉及二审申请,其中锡林中院二审判决幼儿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并支付近13万元的赔偿金,幼儿园不服向锡林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被告幼儿园向原告安琪一次性支付现金5.9万元。2007年8月21日安琪再次向二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承担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起初诉讼申请被驳回,后安琪层层上诉至内蒙古高院,经高院往下又层层下达指令,二连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安琪诉讼请求,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万元。安琪不服继续向内蒙古高院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开庭审理驳回上诉。期间,安琪之母因悲伤过度而死亡。

问题:幼儿园是否应承担安琪的后续治疗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案例5】某幼儿园规定上午的入园时间为8:00,值班教师到园时间为7:30,其他教师到园时间为7:40。某天早上7:35左右,单某和夏某被家长送至幼儿园。当时因急于下地干活,两位家长没见到老师就放下孩子走了。家长走后,单某和夏某两人在园中嬉闹,单某被夏某推了一下,头部撞到墙上,开始流血。7:40左右值班教师来到幼儿园,看见单某在哭,问明原因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单某家长诉至法院。

【案例6】幼儿张某与潘某及潘某的家长一起离开了幼儿园。在桥边洗手时,张某溺水身亡。后张某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追加潘某的家长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判决潘某的家长负主要责任,赔偿14万元,幼儿园赔偿3万余元。潘某的家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幼儿园虽然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了幼儿接送制度,却没有严格依照执行,这是此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潘某的家长将小孩接走,幼儿园也是在未核对张某的父母是否委托其接送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交与潘某的家长,也应承担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赔偿原告17万余元。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6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及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案例7】某日7时许,某幼儿园班车司机齐某接幼儿上学。到达幼儿园后,教师杨某在车上抱扶幼儿下车,并安排实习教师张某在大厅内整队,后二人未清点下车人数,也没有进入车厢内部仔细查看,就带领下车的幼儿进入了园内。齐某将班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在没有确认乘车幼儿全部下车的情况下关闭车门离去,致使其中一名幼儿滞留车内,直至17时20分被发现在车内死亡。经法医鉴定,幼儿系中暑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三被告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名教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另一名实习教师和司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8】某日上午9时许,幼儿园教师窦某组织幼儿张某及其他3个孩子参加绘画比赛。由于该园的其他教师外出,只有窦某一个教师在幼儿园。窦某将4名幼儿安排在幼儿园办公室练习绘画后,就在教室外照看其他幼儿。张某在练习绘画时误将自己画画用的彩笔帽吞入口中。窦某听一名幼儿说张某吐了,就急忙回到办公室询问,张某说吞了笔帽。窦某将其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张某左肺损伤致残7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幼儿张某在无任何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吞入笔帽,脱离了教师的监管,幼儿园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幼儿园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案例9】朝阳黑幼儿园火灾惨案:女童父母获赔63万元

因幼儿园发生火灾,2岁女儿小雅(化名)在大火中死亡,小雅的父母向朝阳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各项损失66万余元。该起民事案件的5名被告包括幼儿园负责人、幼儿园阿姨以及给幼儿园房屋的所有人。9月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幼儿园的负责人王荣花应承担主要责任,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女童父母获赔各项损失共计637817.5元。

2010年1月17日中午,朝阳一家无照经营的幼儿园内发生火灾致使一名2岁女童被烧死。经查,事故发生系该园员工李彦巧将取暖用电热器放置于床上后离开幼儿园去买菜,导致幼儿园失火。27岁的幼儿园园长王荣花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42岁的幼儿园员工李彦巧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后,大火中被烧死的女童父母将幼儿园的负责人、幼儿园阿姨以及该幼儿园的房屋所有人诉至朝阳法院,索赔民事赔偿66万余元。

李先生夫妇在起诉中称,2004年起其二人到北京打工并且常年居住在朝阳区。2007年10月24日,二人育有一女。2009年10月,夫妻俩将女儿送至曹先生、王荣花经营管理的阳光乐园幼儿园。然而在2010年1月17日,阳光乐园幼儿园因电线起火发生火灾,导致李先生的女儿被烧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的结果,涉案的阳光乐园幼儿园无照经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业接收幼儿入园,在安全及管理上存在重大的漏洞,且经相关部门通知整改后,仍未采取相关措施,最终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故对2岁女童被烧死的后果,阳光乐园幼儿园的负责人、实际经营者王荣花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确定为70%。其丈夫曹先生夫应与王荣花在本院确定的责任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李彦巧作为王荣花的雇员,其亦应在责任范围内与王荣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马先生夫妇,在明知王荣花无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为谋取租金利益,将房屋出租与王荣花经营幼儿园使用,且在接到多部门的检查及整改通知后,消极应对,未采取任何措施,故对火灾发生致幼儿烧死事故,马先生夫妇亦存在过错,对李先生的损失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为30%。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王荣花及其丈夫、阿姨李彦巧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35282.25元,并赔偿李先生误工费7980元;房屋产权人夫妇赔偿各项损失191135.25元,并赔偿李先生误工费3420元。

【案例10】陈定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文号:(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2)澄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帆、上诉人澄迈县益童幼儿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礼青、潘先雄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陈定章、王海莲系夫妻关系,1997年1月9日生有一小孩陈小亮,别名陈泽亮。2001年9月份起一直在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里就读,每月向被告缴纳70元作为生活费用,中午在该园就餐、休息,下午下课后才回家。被告开设的福山益童幼儿园,是全日制的校园,但是至今该幼儿园尚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该学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平时都是由各家长有的在早上6点钟、6点多钟、7点钟至9点钟等不同时间送儿童陆续进园。但对各家长送来的儿童没有办理有关交接登记手续。2002年4月4日早上6点多钟,原告王海莲将自己的儿子陈小亮送到被告幼儿园时交1.5元给儿子,原告王海莲就回去了。当时没有老师在场。在当天9时幼儿园老师点名时才发现陈小亮不到校园,没有及时通知家长知道并进行查找。在2002年4月4日早上证人冯志刚送其孩子冯京俊(6岁)到被告幼儿园铁门处与原告儿子陈小亮(同班同学)相遇后,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又从该幼儿园铁门口内离开外出与另一位12岁的男孩一起到松涛福山管区分渠支渠道土神电站上游玩耍时,陈小亮溺水死亡。其死亡时间是2002年4月4日下午3时。事故发生后,2002年4月5日上午11时由福山派出所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天被告福山益童幼儿园已支付2000元给原告作为死者陈小亮的丧葬费用。后来原告曾

要求被告给付其孩子死亡赔偿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被被告拒绝,双方引起纠纷。原告陈定章、王海莲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福山益童幼儿园赔偿丧葬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共计人民币103000元。另查,陈小亮死亡时年仅5周岁2个月零25天。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海南省公安厅琼公交(交)[2001]154号《关于2002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陈定章、王海莲的儿子陈小亮为5周岁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由其父母监护,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则有责任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场所保障学生的安全,这种责任是基于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学校而产生的一种合同关系。但是,这仅仅是一种不完全的监护职责。而原告王海莲在送儿子陈小亮到幼儿园时,在没有该园老师在场的情况下,造成了陈小亮没有监护人的监护擅自离开校园外出导致溺水死亡。对此,原告应承担50%的监护过错的责任。对于被告福山益童幼儿园,在尚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幼儿园,况且该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原告送来该园的儿童陈小亮不及时作好交接登记手续,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教育不够,致使原告的儿子陈小亮擅自外出校园造成溺水死亡的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监护过错责任,应承担50%的责任。对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死者陈小亮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死亡赔偿费的合理部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但是对于原告部分请求缺乏依据,其过高部分88105元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已支付的2000元,其反诉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据此判决:(一)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赔偿:丧葬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死亡补偿费26790元,共计人民币29790元的50%,即人民币14895元(扣减被告已支付2000元后)应支付人民币12895元给原告陈定章、王海莲。(上述款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反诉原告陈定章、王海莲返还2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0元,由原告陈定章、王海莲负担人民币2849元,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负担人民币221元。反诉费人民币90元由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负担(原告陈定章、王海莲在起诉时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宣判后,原告陈定章、王海莲不服,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64条的认定是错误的,该法条适用于:双方证据矛盾,不足以推翻对方的证据的前提下,以及原、被告都不能说明损害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的的情况下。但我方已经提供了明确的、合法有效的证人证言(罗仕明、颜为忠、冯志刚、吴昌其等证人的证言都明确的证实了王海莲亲自把陈小亮送进幼儿园的事实),能充分的证明陈小亮溺水身亡,是由于被告的疏忽管理造成的。2、被告用来反驳的证据没有证明力,首先提供当庭证言的王传花与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次点名本的原件与复印件不符且属于开庭后提供;再次对冯京俊的调查笔录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3、被上诉人管理不善,存在过错。(一)制度不健全,没有固定人员接送;(二)进园出园没有人登记、看管;(三)不符合办园条件,没有办学许可证;(四)发现学生缺课,不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家长寻找。4、原审判决以省交警总队的赔偿文件作为依据也是错误的。本案并非交通事故,应依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2)澄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陈小亮于事发当天进入过其所就读的幼儿园是错误的。首先原告证人罗仕明与原告证人冯志刚的证词相互矛盾;其次幼儿园的房东及家长均可证明不存在没有老师在场可以把孩子送进幼儿园的可能;再次原告王海莲曾亲口说出陈小

亮自己买海南粉来学校的事实。2、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首先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陈小亮确实进入了幼儿园,况且证人证言也相互矛盾,原告应承担举证无能的法律后果。其次,陈小亮溺水身亡纯属自己的过失,从监护责任考虑,幼儿园是没有责任的,这完全是由于家长的疏忽造成的。法院认定双方责任是不正确的。再次,幼儿园是否办理执照与本案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认定责任的理由,况且幼儿园按期向教育部门上缴管理费。另外,一审判决中所称死者父母收到幼儿园的丧葬费也是错误的。因此,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存在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认定事实错误。二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了错判。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深入了解事实后公正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是私人开办的全日制幼儿园,该园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但每月向教育部门交纳管理费。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系死者陈小亮的父母,陈小亮于1997年1月9日出生,至2002年4月4日溺水身亡时年仅5周岁。陈小亮从2001年9月份起在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全日制学前班就读,每月伙食费70元,早上上学,中午在幼儿园就餐、休息,下午下课后才回家。2002年4月4日上午,陈小亮与同班同学冯京俊及另一大男孩到松涛福山管区分渠支渠道土神电站上游玩耍,陈小亮不慎溺水身亡,死亡时间是4日下午3时。陈小亮死亡后,经派出所调解,益童幼儿园已支付2000元给陈定章、王海莲作为陈小亮的丧葬费。而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称事发当天早上约6点左右,王海莲已将陈小亮送进幼儿园铁门内(当时并无老师在场),因幼儿园管理不善导致陈小亮从幼儿园内跑出溺水身亡,幼儿园应负责任。为此其提供证人颜为忠、罗仕明、冯志刚(冯京俊的父亲)、吴昌其出庭作证。证人颜为忠及罗仕明均证实看见王海莲带着陈小亮途经幼儿园旁的菜市场往幼儿园的方向走,但没有亲眼看见王海莲送陈小亮进幼儿园铁门内。证人冯志刚在一审开庭时出庭证明其送小孩冯京俊上幼儿园时看见陈小亮在幼儿园铁门内并向外走,经其劝告后陈小亮与冯京俊一起向幼儿园内走,但没有亲眼看见他们进入幼儿园内。一审开庭后第三天冯志刚反悔,称以上证言与事实不符。二审开庭时冯志刚作为上诉人益童幼儿园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发当天其送冯京俊上幼儿园时,在靠近幼儿园的路口碰见陈小亮,其将冯京俊放下后就走了,没有亲眼看见陈小亮及冯京俊进幼儿园。证人吴昌其证明事发当天在离幼儿园200-300米的地方看见小亮与另两个男孩一同向外走。上诉人益童幼儿园在二审开庭时提供了证人冯志刚、陈昌和、王明宵、周荣英、李云虎等五人出庭作证。陈昌和系益童幼儿园老师王传花的家公,证明事发当天晚上约8点左右,王海莲曾到其家寻找陈小亮,问陈小亮是否到幼儿园,并称听到王海莲说给陈小亮1.5元买粉吃,叫他来学校的话。证人王明宵(处理陈小亮溺水事件的福山派出所干警)、周荣英(福山土神电站职工)均证明听到王海莲在认领陈小亮尸体时哭诉给陈小亮1.5元吃粉并叫他去幼儿园的话。证人李云虎(幼儿园房东)证明事发当天早上7点左右在幼儿园旁靠近市场的小巷口看见陈小亮背着书包向外走。另外,一审时,益童幼儿园的代理人及原审法院均向冯京俊作过调查,冯京俊的前后两次陈述基本一致,均称事发当天在幼儿园外的小巷口碰到陈小亮,后两人与一大男孩一起去水库捉鱼,陈小亮身上有1.5元。根据以上证人证言分析,颜为忠、罗仕明的证言基本一致,可以作为证据采信,该两人的证言可证实2002年4月4日早上6点钟左右,王海莲送陈小亮途经菜市场向益童幼儿园走去。证人冯志刚一、二审所作的证言不一致,结合当时与陈小亮一起的唯一在场目击者冯京俊的陈述,以及陈定章、王海莲提供的证人吴昌其、益童幼儿园提供的证人李云虎的证言(均称事发当天在幼儿园外看见陈小亮向外走去),冯志刚在二审所作的证言证明力较大,即冯志刚送冯京俊去幼儿园时,在幼儿园外而不是在幼儿园内看见陈小亮,该证言可以作为证据采信。证人陈昌和、王明宵、周荣英等的证言亦与冯京俊的陈述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王海莲送陈小亮去幼儿园时曾给1.5元让陈小亮买粉吃。结合以上证据分析认定,

陈定章、王海莲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2年4月4日早上王海莲送陈小亮去益童幼儿园,但无法证明陈小亮已进益童幼儿园的铁门内或陈小亮已在幼儿园的监护下这一事实。

另查明,益童幼儿园虽为全日制幼儿园,并称其为封闭式管理,但没有建立接送学生的登记、交接制度,也没有规定统一的接送时间,家长早上送学生的时间为6点至9点不等,在铁门处也没有设立专门值班人员,学生是否已接送、由何人接送均无据可查。另外,事发当天上午9点钟,幼儿园在点名时已发现陈小亮、冯京俊不到学校,但在无家长请假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问明原因。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及陈述附卷佐证,经一、二审开庭质证,上述证人证言可以采信,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死者陈小亮只有5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找不到加害人或无加害人的情况下,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陈定章、王海莲称已将陈小亮送进幼儿园的铁门内,幼儿园未尽监护职责导致陈小亮从幼儿园里跑出溺水身亡,应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幼儿园称陈小亮并未进入幼儿园,幼儿园不应承担监护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小亮是否进入幼儿园,即陈小亮的监护责任是否转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定章、王海莲应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天其已将陈小亮送进幼儿园或在幼儿园的监护下,现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当天早上王海莲送陈小亮去幼儿园,但不能证明已将陈小亮送进益童幼儿园铁门内或已在幼儿园的监护范围内,即无法证明其已将法定的监护责任转移给幼儿园,陈定章、王海莲主张由益童幼儿园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海莲在没有将陈小亮交给幼儿园老师或其他看护人的情况下离开,致使陈小亮因无人看护而外出玩水后溺水身亡,陈小亮的死亡与父母的监护不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陈定章、王海莲应对陈小亮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至于益童幼儿园,作为一个专门看护无行为能力的幼童的机构,其规章制度极不健全,管理非常混乱。如没有建立学生的接送、登记制度,没有统一的接送学生时间,在铁门处没有专门的值班人员,导致家长是否接、送孩子,由何人接送均无据可查,甚至有些孩子独自上、下学,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并且,陈小亮的死亡时间是在下午3点,而在事发当天早上9点,幼儿园老师在点名时已发现陈小亮不到,但幼儿园老师在没有家长事先请假的情况下,对此不闻不问,没有及时与家长联系查找,直至晚上陈小亮母亲到老师家寻找才知道陈小亮不回家,反映了幼儿园老师的责任心严重不足。如果老师能及时与家长联系并进行查找,或许本案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幼儿园的管理不善与陈小亮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幼儿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大小,陈定章、王海莲应承担70%的责任,益童幼儿园应承担30%的责任。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陈小亮的丧葬费为3000元,死亡赔偿金按每年5358元赔偿5年即26790元,两项共计29790元,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应承担70%即20853元,上诉人益童幼儿园应承担30%即8937元,扣除其已先行给付的2000元,应再给付6937元。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上诉人益童幼儿园的上诉部分有理,应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但因上诉人益童幼儿园在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2)澄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反诉原告陈定章、王海莲返还2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2)澄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应赔偿给陈定章、王海莲人民币6937元,限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陈定章、王海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300元,由陈定章、王海莲负担6447元,由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负担2853元。

【案例11】从一侧幼儿校园内受伤案件浅析之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5岁幼儿园内摔成七级伤残。

2001年暑假期间,皖南关节幼儿园(化名)举办暑假班,5岁半的幼儿习一灵(化名)即在该班学习。8月23日下午,暑假班举行结业考试,考试还未结束,校门外已经聚集了不少来接孩子的家长。该园带课教师莫老师在门口同认识的家长讲话,却怎么也没料到悲剧已悄然降临。此时,刚考完试仍在教室的习一灵跑到午休室玩耍,从床的上铺蹦时跌倒在地,顿时鲜血直流。从 8月24日到9月5日,习一灵一直在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被当地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不久,习一灵又被转至皖南市医院门诊治疗,复诊为轻度肘内翻畸形,手术疤痕,建议继续功能锻炼。受皖南关节儿幼园委托,皖南医学院对习一灵的伤情进行评定,结果是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评定为七级伤残。

二、一审法院判赔幼儿园担责并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皖南关节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习一灵理应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而被告的教师肖老师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致原告受伤。城关幼儿园有过错,应负全部责任并应对原告的受伤给予适当赔偿。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计14451.51元,应予支持。同时,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左肱骨髁上骨折,原告健康权受到了侵害,给习一灵及其父母等亲人带来了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故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也予以支持。关于此次事故可能出现的畸形疾病及其治疗费用,因原告暂未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故不予支持;如果以后有病变显示,原告可再行起诉。2002年7月24日,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有利于幼儿的判决如下:(一)、被告皖南关节幼儿园赔偿原告习一灵医疗费3083.51元、交通费528元、护理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计4451.51元;(二)、被告给付习一灵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项合计14451.51元,扣除被告已付1389.51元,被告皖南关节幼儿园实际应赔偿原告习一灵1306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习一灵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二审维持精神损害一万元。

宣判后,皖南关节幼儿园主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赔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称:习一灵在一审中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及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轻度肘内翻畸形的皖南市医院门诊病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给习一灵造成严重后果,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赔偿习一灵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皖南关节幼儿园因疏于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致被上诉人习一灵在校期间受伤,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该鉴定结论系由上诉人自己委托所作出,上诉人现无充分证据足以反驳,故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皖南市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了习一灵在该院的就诊过程,真实客观,应予认定。同时强调,鉴于习一灵的损伤程度,原审法院判决给付其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乎情理,于法有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2002年10月8日,二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诉讼费963元,由上诉人皖南关节幼儿园负担。

【案例12】三轮车工偷走幼儿园接送卡绑架男童勒索家长

11月17日下午,杨女士去幼儿园接儿子,不料被告知,当天上午一男子持接送卡已将她儿子涛涛接走了。杨女士闻讯焦急万分立即同家人四处寻找。但到了11月19日,儿子仍无下落,杨女士遂向派出所及刑警中队报案。通过摸排,发现杨女士的儿子是被一个黑瘦、头发邋遢的男子接走的。19日上午,一男子让人给杨女士送来一张纸条,称其儿子在他手中。下午4时许,一男子打来电话要杨女士拿2万元钱,地点、方式随后另行通知。经查,25岁的韩向东是蓝田人,此前暂住红庙坡附近的大白杨西村,以蹬人力三轮车卖杂货谋生。几天前,韩向东和熟人一起去过杨女士的家,他认为杨女士家很有钱便滋生了恶念,他从杨女士家中偷走了幼儿园的接送卡,绑架了男童企图勒索一笔钱财。

(首先,幼儿园要实行接送卡制度,必须由固定接送人持卡接送,卡上只标明班级代码和幼儿编号,不出现幼儿姓名和照片,以防被对应冒领。其次,对于非固定接送者来接孩子,包括亲戚朋友,教师要多留个心眼,无论是否有卡,都必须与原固定接送者取得联系(如打电话),并得到许可后方能让其接走。再次,门卫应是50岁以下强健男性,经过安全保卫技能培训,并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家长接送孩子时必须站在门口把关,无接送卡的人拒绝进园,对陌生人要严加查问,严防可疑人员进入。必要时还可预备一些防卫的器械,如电警棍、木棍等。)

【案例13】孩子离园回家的路上因和另一幼儿打闹,眼睛被戳成重伤

某农村幼儿园,考虑到农村家长整日在地里忙活,没有接送孩子的习惯,孩子入园、离园的路上不安全,便实行了教师代为接送孩子的制度。有一位吴姓家长认为幼儿园想以此收取费用,而且自家离幼儿园很近,只隔一条小路,不会有什么危险,让孩子自己回家就行了。幼儿园教师警示家长,孩子年龄小,不知道什么是危险,万一在路上出了事,事就大了。吴某对幼儿园教师的话不以为然,未加理会。一天吴某的孩子在离园回家的路上,因和另一幼儿打闹,眼睛被戳成重伤。于是吴某把幼儿园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吴某指责幼儿园没有履行接送孩子的约定,并否认幼儿园曾对他有所警示,幼儿园虽据理力争,但因为拿不出证据,最终败诉,不得不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

【案例14】北京一幼儿园状告劳动部门处罚不当一案终审有果

高额处罚显失公正,法规理解各有不同

2003年4月22日,本报刊登了题为《用人单位的权益谁来保护———北京一幼儿园状告劳动部门处罚不当》的文章,反映北京市朝阳区一幼儿园因不服该区劳动部门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今年3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去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接到被朝阳区某幼儿园辞退的一员工举报,称幼儿园有收取员工领用物品抵押金的情况。该局经调查情况属实,便于1月9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幼儿园于1月16日前改正其行为。为配合劳动部门的工作,幼儿园在劳动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的前一天,将收取的抵押金如数退还给员工。1月20日,劳动局以幼儿园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它费用”的有关规定为由,对幼儿园处以25000元罚款。

幼儿园对此高额处罚不服,于去年3月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去年3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幼儿园诉称,该园老师在从事教学工作中,涉及领取教学设备等贵重物品。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有的教师在领取工资后,不辞而别,并将领用物品偷偷带走的现象。基于上述情况,原告为便于园内的财务管理,在员工自愿、认可的前提下,规定凡领取教学设备的教师交纳200元人民币的物品抵押金。该行为是原告

内部日常管理的一项措施,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所认定的收取抵押金的情况性质完全不同,且收取抵押金并非是该园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并非劳动合同的附件或必须条件。原告认为,被告劳动局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劳动局在庭审答辩中强调,幼儿园为教学人员提供教学设备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们认为,在履行义务时不需要讨价还价,更不可以将自己在履行义务时可能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权利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幼儿园在履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收取员工的园服和物品抵押金,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政府赋予的处罚幅度内作出处罚决定。鉴于此案中原告幼儿园并未以收取抵押金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是以防止物品流失为目的,以自愿为前提,在员工领取物品时收取部分抵押金,其数额亦明显低于物品价值本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作出较高数额的处罚显失公正,依法酌情予以变更,将罚款数额从25000元变更为2000元。

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已认定该园收取物品抵押金是以员工自愿为前提,却仍作出对该园应予行政处罚的判决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自相矛盾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

今年3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其中认为劳动局的行政处罚,明显违反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二审宣判后,法官就此案作出解释。他认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订立劳动合同”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如果从狭义的角度上理解,就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但从广义的角度上理解,应指从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直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上诉方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中第三、四条明文规定: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上述条款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而订立的,并非泛指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案例15】黑幼儿园校车超载超速致2死3伤司机获刑3年半

一辆“黑幼儿园”的校车超载超速运送幼儿和老师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双双身亡,另有3名幼儿受伤。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校车司机尤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4日9点左右,尤某驾驶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头沟区108国道处,因其驾驶的大型客车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超速行驶且未保证安全,致使车辆右侧前部与路东侧的灯杆及施工围挡接触,支撑围挡的钢管插入车内,造成乘车人两人死亡,三人受伤。

庭审中,尤某自愿认罪。他说,自己的车核载49人,但因孩子身形较小,一般两个座能坐3个人。他曾向幼儿园和公司反映过超载问题,但园长刘某称过段时间再租辆车,超载只是临时的。事发当天是周一,需接送的孩子最多,他也就麻痹大意了。尤某称,事发途中设有限速60公里/小时的标志牌,但因路况很好,自己就不自觉地开快了。当时他的车速约100公里/小时,途中一辆四轮农用车突然并线,他紧急打轮,没想到轧上了一块石头,客车彻底失控,撞上了工地围挡。

门头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之后尤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例16】家长起诉朝阳区星河湾幼儿园疑其办学资格被驳

2008年1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曹某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星河湾德福双语幼儿园(以下简称星河湾幼儿园)、北京星河湾德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1日,原告与星河湾幼儿园就原告子女小曹就读星河湾幼儿园一事签订协议,小曹就读该园高班全日班;学费每年32640元,餐费每天75元,购置费一次性400元,才艺费按具体项目计费;学童出勤情况以园内班级老师记录为准,当月累计出勤三天以上(含三天),其相关学费仍按整月计算,才艺费不退,不隔月累计。不足三天出勤,按50元每天教育费计算;已入园学童每月1日-7日交本月餐费,学童未来园,退未到园期间餐费,当月有缺勤的幼儿按实际出勤天数退伙食费。原告交纳了一年的教育费32640元、一个月的餐费1500元及购置费400元后,原告之女小曹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入园。之后,原告又陆续为小曹交纳了餐费6930元,根据实际选项交纳了才艺费5160元。后续餐费及才艺费均由德福公司收取。自2007年8月起,小曹未继续在星河湾幼儿园就读,其之后进入小学学习。根据小曹实际出勤天数及用餐情况,星河湾幼儿园退还原告餐费1080元。

2006年6月,北京德福双语幼儿园向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教委)申请承办星河湾的学前教育机构,朝阳教委于2006年7月19日向德福双语幼儿园发出通知,内容为:“根据我委2006年7月12日第1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原则通过了你园承办星河湾配套幼儿园事宜,请你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与我委相关部门办理承办手续”。之后星河湾幼儿园于2006年9月首次对外招生。2007年4月13日,星河湾幼儿园获得朝阳教委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10105200044号)。经朝阳教委主管部门介绍,位于富力城的北京德福双语幼儿园在申办星河湾配套幼儿园时已获得办学许可证,根据相关政策无需就申办的新园再次办理办学许可证,教委“通知”中要求其办理承办手续是指与教委签订承办协议;星河湾幼儿园开园之后,由于其他原因欲与富力城的德福幼儿园相独立,故又以星河湾幼儿园的名义申办办学许可,现行政策法规对此亦不禁止,遂经过审查于2007年4月13日为其颁发了办学许可证。

在小曹就读星河湾幼儿园期间,原告与该园就英语课时调整、幼儿园名称使用、侵入性血液检查及收费标准问题产生争议,并对被告使用“国际”幼儿园名称的办学资格提出异议,遂起诉到法院要求:1、被告退还原告自子女入园起至2007年4月13日止已交学费共计20128元,才艺费4200元;2、与德福公司开办的另一幼儿园相比,被告每年收费高6000元,故要求被告退还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原告子女退园之日止向原告收取的不合理费用1800元;3、退还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间的全部餐费8430元。

经查,星河湾幼儿园每日上下午各有两小时英文教学,2007年5月18日(周五),星河湾幼儿园有三名外籍教师离职,造成当日英语课停课。2007年5月21日(周一),星河湾幼儿园向幼儿家长发出信函,对外教离职一事进行解释,保证周一从富力城园调整外教到岗。次日,星河湾幼儿园公布了调整后的课时安排,每周上午9点至11点及下午2点至4点为英文课。原告称,外教离职影响了一个月的课程,园方原承诺每天下午4点35分之后为英文教学,调整后下午4点35分之后为中文教学,且实际上上午无外教,仅下午有两小时外教。星河湾幼儿园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原告就其主张未举证。原告称星河湾幼儿园曾以“北京星河湾德福国际幼儿园”的名义对外招生并进行宣传,对其造成误导。原告提供了星河湾幼儿园发放的宣传材料,其中使用的名称为“北京星河湾德福国际幼儿园”。星河湾幼儿园否认其曾使用过该名称,称宣传材料仅是幼儿园成立一周年的介绍,原告之女的入园与该宣传材料无因果关系。星河湾幼儿园曾在体检中对幼儿进行血液检查,但未通知幼儿家长,引起家长不满,星河湾幼儿园就此曾向家长书面致歉。原告认为未通知家长即对幼儿进行侵入性血液检查,已构成侵权。原告还提出,星河湾幼儿园比富力城德福幼儿园收费高,

收费不合理,就此,星河湾幼儿园曾以书面信函的方式向幼儿家长进行解释,庭审中,星河湾幼儿园也表示,该幼儿园与富力城德福幼儿园相比,在教师配备、幼儿数量、设施设备及餐饮水平方面均有不同,二者不具有可比性。星河湾幼儿园将其收费标准于2007年6月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诉讼中,原告还对星河湾幼儿园提供的餐饮质量提出质疑,认为星河湾幼儿园没有出示其提供的餐食系其承诺的百分百无公害绿色食品的证据。星河湾幼儿园于2007年6月21日获得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其每日向幼儿园提供三次正餐及两次加餐(点心),正餐每餐25元、加餐每餐7.5元。星河湾幼儿园称其餐食主要自行制作,原料购自大型超市,点心购买自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另,星河湾幼儿园称德福公司是其股东之一,接受幼儿园的委托收取部分费用,收费后已将钱款转交给幼儿园,相关法律责任由星河湾幼儿园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星河湾幼儿园通过订立关于原告之女小曹在星河湾幼儿园就读的协议而在双方之间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该协议是双方在自主选择基础上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应按协议约定向星河湾幼儿园支付各项费用,星河湾幼儿园应按其承诺为原告之女小曹提供学前教育等相关服务。双方的协议自原告之女退园之日起自行解除,各项权利义务即行终止。星河湾幼儿园的办学资质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事项,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答复,并不构成星河湾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原告已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向星河湾幼儿园交纳了各项费用,星河湾幼儿园对原告之女小曹实际提供了学前教育及相关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告要求星河湾幼儿园退还各项收费,缺乏基本的事实基础,也违背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关于收费标准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民办学前教育的收费采用市场调节的方法,自主定价后报价格部门备案。星河湾幼儿园已对其收费进行了备案,原告与星河湾幼儿园签订协议就意味着接受其收费标准,之后又以与其他幼儿园相比收费较高为由要求退费,此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双方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外籍教师离职一事,原告主张因此造成英语课程受影响一个月,证据不足,双方共同确认的是在外教离职当天英语课停课,在之后的课程安排中仍保证了每天四个小时的外语教学。考虑到教育具有循序渐进的阶段性,个别课程的空缺并不必然导致教育结果受影响或教育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不宜要求星河湾幼儿园因此进行经济赔偿。就原告提出的星河湾幼儿园未通知幼儿家长即对幼儿进行侵入性血液检查,此问题属星河湾幼儿园工作失误,但因未造成损害,故不发生损害赔偿的后果。关于餐饮问题,星河湾幼儿园为原告之女提供了餐饮服务,原告即应按实际发生支付餐费,在没有发生因餐食质量引发损害的情况下,所付餐费不应退还。是否具有卫生许可证,属行政管理范畴的事项,不影响原告与星河湾幼儿园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根据庭审调查,星河湾幼儿园曾在对外发放的宣传材料中使用了“北京星河湾德福国际幼儿园”的名称,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此举导致了原告的利益受损,故原告基于此提出的民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各项收费的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7】江西广电幼儿园火灾案终审判决失职保育员被判5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6·5”火灾事故一案作出终审判决,4名责任人受到法律惩处。法庭以失火罪分别判处杨慧珍、吴枝英有期徒刑3年和5年;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倪恿琛有期徒刑3年,刘越南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01年6月4日21时10分左右,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小(六)班的班主任杨慧珍在宿舍内的过道上点了 3 盘蚊香,临走时,杨慧珍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枝英。

23时许,担任当天总值班的广电幼儿园保教主任的倪恿琛到小(六)班巡查,就蚊香是否会影响儿童的健康进行了询问,但未对放置在过道上的蚊香作出处理。之后,吴枝英单独值班。23时30分许,吴枝英离开了寝室,约45分钟未到寝室查看。在此期间,床上的棉被掉落在点燃的蚊香上,引起燃烧后,火势迅速蔓延,造成13名3至4岁的幼儿在火灾中丧生。今年5月9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担任小(六)班保育员的吴枝英既无上岗证,也未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为广电幼儿园园长的刘越南违反有关规定让吴枝英担任保育员一职,属严重失职行为。保育员吴枝英、班主任杨慧珍因失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保教主任倪恿琛、园长刘越南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名被告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法律,遂作出上述二审判决,但考虑到广电幼儿园园长、法人代表刘越南在该案中的具体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18】老师打人幼儿作证法院认定园方解约有理

新华社上海2010年1月14日电(杨金志、敖颖婕)幼教老师体罚孩子,天真的孩子们在教学活动中无意道出了真相,幼儿园为此与老师解约。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幼儿园解约符合法律规定。

2007年8月16日,李某进入上海徐汇区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双方签订了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李某的月工资为1400元,该合同到期后顺延。

2008年11月19日,幼儿园以李某存在严重体罚幼儿情况为由,书面告知其自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当月28日,幼儿园再次向李某发出书面告知,称由于其违反了《幼儿园规章制度》,从当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李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恢复劳动关系,并返还2008年9月至11月的考核奖195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此后,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请求不承担上述义务。

由于一审中幼儿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体罚幼儿、未完成工作岗位职责的事由,故幼儿园败诉。幼儿园又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幼儿园补充了几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该园几名幼儿描述李某体罚小朋友的视频资料,同时申请3位老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视频中,数名李某班里的幼儿纷纷指认李某曾经有抽打幼儿耳光等行为,并进行了模仿和演示。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视频中幼儿的行为举止非常自然,发言内容也未超过该年龄段儿童的一般认知范畴,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3位老师所述证言虽然均属从教学活动中听来的间接证据,但与视频资料相互补充。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体罚幼儿的行为。

由此,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准则,也违反了幼儿园制定的规章制度,并给幼儿园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法院二审作出改判,认定幼儿园无需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幼儿园不支付李某2008年11月考核奖650元。

【案例19】六龄童摔成骨折幼儿园管理不力赔10万元

在六一儿童节前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赔偿纠纷及时作出了判决,保护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现年6岁的晓房(化名)入托本市某幼儿园,他在上活动课后,应老师要求搬垫子返回操场途中,却与同行小伙伴发生碰撞,导致晓房的右肱骨外髁骨折,该损伤后遗症相当道路交

通事故十级。为此,晓房把该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律师代理费等总计达12.6万余元。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幼儿园赔偿晓房各项损失计10.3万余元。

晓房是该幼儿园大三班的学生。2010年9月15日晨,该班幼儿在一老师的带领下,在操场上活动课。之后,晓房及其他4名幼儿应老师要求,协助将活动用的垫子搬回存放处。随后,5名幼儿在无老师陪同情况下一起返回操场,途中晓房与同行的幼儿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治为右肱骨外髁骨折,遂住院手术。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晓房该损伤,后遗症相当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还对该损伤的护理期、营养期作出了认定。

2011年4月上旬,晓房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幼儿园未尽管理责任,应对自己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提出12.6万余元的各类赔偿。法庭上,幼儿园对幼儿晓房受伤经过无异议,但认为部分诉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认为,晓房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幼儿园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其中管理职责即指为保护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安全,依法履行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现幼儿园老师在安排晓房等幼儿协助搬运活动用垫子后,让这些幼儿自行返回操场,老师未陪伴在旁边对幼儿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管束,以致幼儿晓房受伤,幼儿园未尽法定管理职责属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去双方对没有异议的损失赔偿款部分,法院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适当的认定,遂作出由幼儿园予以赔偿的判决。

【案例20】“买台偷拍机挂孩子胸前”

三岁的焕焕(化名)被父母送到南关区青苹果艺术分团上幼儿园,可是自从上了幼儿园之后,焕焕每天都哭闹而且还害怕上幼儿园。为了弄清孩子为啥惧怕去幼儿园,家长买来偷拍机挂在孩子胸前,没想到录下的竟然是老师撕扯、呵斥孩子的一幕。为此家长向幼儿园索赔2万元。

昨日是幼儿园约定给答复的日子,园方只是开除了当事的老师,同时向家长道歉。但是焕焕家长提出的赔偿一事,园方还是没有任何答复。对此焕焕的爸爸表示,他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幼儿园:开除当事老师并道歉

连日来,本报接到了众多读者打来的热线电话,一位女士表示,她家的孩子和焕焕在同一个幼儿园,“没想到孩子在幼儿园内竟然遭受如此的待遇,太可怕了,我认为这件事一定要严肃处理。”该女士气愤地说。

对于此次事件,幼儿园给出的答复是开除当事的老师,同时向家长道歉。而对于家长提出的索赔2万元,园方没有给出相应的答复。昨日,记者拨通了南关区青苹果艺术分团幼儿园一位老师的电话,电话刚刚接通,另一个人就接过电话,言语中记者听出这人是王园长。王园长不但没有对此事做出任何解释,还狠狠地说了一句“你还好意思找我,别给我打电话”,之后就挂断了电话。记者再次拨打,对方拒绝接听。

家长: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面对这样的结果,焕焕的爸爸也很无奈。他表示,其实他并不一定要索赔多少钱,而是想让幼儿园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园里的老师这样对待孩子,不是园里一句“老师个人行为”,把老师开除就能解决的。“至少,幼儿园在老师的管理上就有失职的地方吧。”他表示,实在不行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家长有权索要精神赔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作为老师对孩子教育应该有耐心,尤其是对于幼儿园的孩子。录像中老师对孩子进行撕扯,同时还对孩子进行呵斥,孩子哭也没有及时处理。这样就是幼儿园的老师在工作中有瑕疵,作为老师没有尽职尽责。而焕焕由于年纪小,老师的此种做法让孩子可能受到了惊吓。那么作为家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幼儿园进行一定的精神方面的赔偿。

【案例21】某幼儿园诉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陈耀旭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前幼儿。原告陈耀旭在被告建新敏敏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园方负有管理之责,不仅要保障幼儿接受教育,亦应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因被告建新敏敏幼儿园管理的疏忽,致使原告陈耀旭脱离了该园教师的保护范围而摔伤,与原告陈耀旭的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建新敏敏幼儿园应当履行管理之责,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陈耀旭诉请的13735元赔偿费用中,有证据佐证的有医疗费30元、鉴定费600元,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请的交通费200元,本院认为,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原告就医地点、人数、次数,以及参加鉴定情况,本院确定原告实际发生交通费为120元。对原告诉请的续医费,结合法医验伤所鉴定结论,应主张其后续手术费8000元。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因无相应证据证明,且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建新敏敏幼儿园赔偿原告陈耀旭医疗费30元、交通费120元、鉴定费600元、后续手术费8000元,共计人民币875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耀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因未通知必要的共同被告吴文杰参与诉讼,漏列了当事人,故一审程序违法。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上诉人只能在已确定的损失中适当赔偿,而不应承担全责。三、鉴定程序违法,请求重新鉴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陈耀旭系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的学生。2003年12月26日下午5时许,被上诉人陈耀旭在上诉人园内玩耍时,不慎从“海洋球”器具的滑梯上摔倒,致右手肘关节骨折,之后,被送至医院进行包扎治疗。2004年7月6日,被上诉人陈耀旭被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检查,其右肘部外伤后畸形,肘内翻,医嘱二年后择期手术。经被上诉人陈耀旭申请及原审法院指定,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了(2004)法咨字10第2380号法医临床学咨询意见书,其结论为:根据目前检查右肱骨内侧髁上骨折致右肘内翻,为改善功能需择期截骨矫形手术,其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元至8000元。被上诉人陈耀旭为此产生或尚需产生的费用为医疗费30元、交通费120元、鉴定费600元、手术费8000元,共计875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检查报告单、证人证言,重庆法医验伤所(2004)法咨字第10第2380号法医临床学咨询意见书、车票等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陈耀旭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在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上诉人对其应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上诉人未尽到管理责任,致被上诉人陈耀旭在园内玩耍时无人监管受伤,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诉称是第三人吴文杰将被上诉人致伤,举示了该园教师邱兰、学生家长陈洪及被上诉人陈耀旭和学生家长金成芳的录音记录。从学生家长陈洪和金成芳的证言看,他(她)们均未看见是被上诉人是自己摔伤还是他人推下致伤,而是听说是他人将其致伤,故陈洪和

金成芳的证言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陈耀旭系他人致伤。由于被上诉人陈耀旭在接受录音时无监护人在场,故上诉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该录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因邱兰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申请鉴定后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即指定鉴定机构,程序上有瑕疵,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故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其他诉讼费270元,合计810元由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负担。

【案例22】商品房销售一空幼儿园遥遥无期业主打赢开发商

由于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建设一所幼儿园并达到使用条件,但入住三年多后建设幼儿园仍遥遥无期,申某等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建设幼儿园并赔偿违约金。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2005年,某开发商在通州区开发了一个小区楼盘。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公共停车场、幼儿园、会所、体育设施于2007年12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则每延期一日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由于小区业主多为70后、80后,正值生育高峰,对幼儿园的需求很强烈,而附近并无资质较好的幼儿园。业主们迟迟不见开发商建设幼儿园,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规划设计建设幼儿园并赔偿2、3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拟建幼儿园的土地被查封,导致无法建设,并不是不想建设。合同约定的承诺事项中只有幼儿园一项没有完成,因此,业主们要求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查明,在小区的总平面规划图中的拟建建筑物中包括一所六班幼儿园,为三层建筑。而法院查封土地的时间远在合同约定的幼儿园应当交付使用日期之后,因此,不存在查封土地影响幼儿园建设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预售合同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在一年内建设一所幼儿园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业主违约金。

【案例23】幼儿失踪被宣告死亡,父母向学校索要死亡赔偿金

2003年5月23日上午7时许,刘某、陈某之子刘志峰(1998年2月出生)前往江西省吉水县某乡镇小学就读幼儿班。

到校后,有人看到过刘志峰曾在校园内玩耍。8点30分开始的第一节课,班主任即发现刘志峰没来教室上课,但其未向学校或家长报告该情况。

当日11时许,陈某来到学校接孩子,发现刘志峰不在,随即向学校反映了情况,由于多方寻找未果,刘某、陈某向公安局报了案。从此,刘某、陈某踏上了茫茫寻子路。

在多次前往南昌、赣州等地寻找却没有儿子任何消息后,2007年7月,刘某、陈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志峰死亡,法院于2008年作出判决宣告刘志峰死亡。另据法院了解,江西省吉水县某乡镇小学系开放性的学校,其校园没有修建围墙等相关防护设施。为此,刘某、陈某以学校疏于管理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9万余元。

法庭上,学校辩称,刘志峰可能是被人拐走了,在不能确认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是不合理的。

该案后经法官调解,被告承诺赔偿原告儿子刘志峰死亡赔偿金5.5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刘志峰被找回,则刘某、陈某返还被告上述赔偿款。

庭审焦点:被宣告死亡,责任人须付死亡赔偿金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幼儿在校园内失踪的原因,有可能是被他人拐骗。在幼儿下落不明,查找未果的情形下,家长能否在法院宣告孩子死亡后向相关责任人索要死亡赔偿金呢?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将产生终止失踪人已发生的相关法律关系、财产继承开始、失踪人的婚姻关系消灭、失踪人的子女可以送养等法律后果。但宣告失踪人死亡,毕竟是法律的一种拟制制度,其实质是对失踪人“已经死亡”之拟制事实的认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并未死亡。为此,对于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

从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上来看,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而如果对于长期失踪的人遗留的法律关系不予以法律上的了结,则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生活秩序又将遭受损害。由此,两相权衡,宣告死亡制度更侧重于维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生存者的利益,恢复利害关系人的生活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设置宣告死亡制度,并非基于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而主要考虑对生存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故宣告死亡应当发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包括确认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死亡赔偿金的发生等。当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失踪人并未死亡,宣告其死亡对其人身及财产不可避免将发生重大损害,因此法律设置了特殊情形下的补救措施,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的法律效果。

死亡赔偿主要是赔偿间接受害人的损失

此外,虽然人的生命是无法估价的,但在发生如侵权等涉及赔偿的法律事实后,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定价才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法律通过技术拟制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陷。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死亡这一单纯后果支付的金钱赔偿”。

死亡赔偿,虽然是以生命权的丧失为原因,但赔偿的不是直接受害人生命的价值或者生命权的损失,而是间接受害人的受损利益。

综上所述,宣告死亡主要基于对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死亡赔偿金也系对宣告失踪人死亡之间接受害人即利害关系人可预期权益的补偿,所以,本案中,尽管被宣告死亡人可能并未死亡,但相对于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的原告,如果让这种失踪的不稳定状态一直延续下去,将会对其利害关系人即其父母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为此,对于这种长期查找未果的失踪幼儿可以宣告死亡,其利害关系人也应当享有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已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鉴于本案中的被告学校在其教育设施上的不完备,其教学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因此学校应当对原告幼儿失踪的事故承担赔偿的责任。

【案例24】四岁女孩因哭闹被“封嘴”幼儿园赔偿1万

为了阻止4岁的女孩月月(化名)哭闹,幼儿园左老师竟然用胶纸将月月的嘴粘住,月月的父母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幼儿园校长和左老师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共计3万余元。近日,在顺义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称:被告聂某是一所民办幼儿园的校长,被告左某是该幼儿园的老师。2011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左老师为了不让月月哭闹,用胶纸把她的嘴粘住。月月的监护人发现后报

警。月月虽经医院治疗,但还是表现出情绪低落、害怕上学,天天尿床,并需要继续治疗。因认为被告的行为使自己的身体、精神均受到巨大创伤,因此,月月父母作为月月法定代理人将聂校长和左老师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不当之处,愿意进行相应赔偿,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共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二被告向原告方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方表示不会再追究二被告法律责任,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25】无证幼儿园摔伤幼童园长夫妇赔偿1.5万

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办幼儿园,期间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摔成十级伤残。6月28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开办幼儿园的刘强、韩秀青赔偿小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839.14元。

被告刘强、韩秀青系夫妻关系,共同在安阳县西部乡村开办一幼儿园,但未取得开办幼儿园许可证。原告小牛系学龄前儿童,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2010年9月30日,小牛在幼儿园内排队上厕所时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锁骨骨折,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1135.24元。2011年1月19日,经对原告小牛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小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别认知能力,不能采取有效的自我防范措施,两被告在未取得办学许可情况下即开办幼儿园,且未对学生的安全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现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内受伤,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案例26】小狗入园咬伤男童家长状告幼儿园获一次性补偿

孩子在幼儿园被“野狗”咬伤,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家长以孩子的名义对幼儿园提起诉讼。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一次性了断协议,由幼儿园一次性补偿孩子1.2万余元。从此之后,不管孩子出现任何情况,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2009年5月,付先生把自己5岁的孩子小仁,送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幼儿园的中班就学。一天上午10点,老师带着小仁他们班的孩子到操场活动时,一只小狗突然窜进操场,一阵狂吠之后它一口将惊慌失措的小仁的左手咬伤,然后逃走。鲜血很快从小仁的手上流下来。事发后,幼儿园老师立即报警,并将小仁送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同时,幼儿园也在最短的时间里电话通知了付先生夫妇。经检查,小仁的左手背和手掌心各有一处裂伤。

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小仁又注射了4次狂犬疫苗,幼儿园承担了所有治疗费用。由于处理及时,此次被咬未对小仁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去年6月1日,身体恢复正常的他回到幼儿园学习。幼儿园减免了他一个月的保育费700元和管理费和饭费等费用。

虽然幼儿园恰当地处理了此事,但付先生一家认为,孩子在幼儿园被咬伤,不仅给孩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而且日后是否发病也未可知。因此他们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协商未果,付先生夫妻以孩子的名义对幼儿园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对小仁日后发病承担责任;承担相应后续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

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幼儿园的代理人表示,愿意就本次事件给予小仁一次性补偿,以息讼了断。见双方均有调解诚意,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幼儿园一次性补偿小仁1.26万元,今后就本案所发生的一切事宜由小仁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幼儿园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27】幼儿跌伤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篇一:违法违纪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按市局在全局干部中开展以范文鹏违法违纪案件为反面典型的警示 教育活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 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抵御风险和拒腐 防变的能力范文鹏违法违纪案件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 得失的镜子,作为我个人,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 这个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粗略认识。 一、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毛泽东同志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 事物的内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范文鹏走上毁灭之路是各种因素综合 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思想意识的蜕化是内因,也是主要原因。范文 鹏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 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他作为一名系统地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领导干部,自以为学历高,文 凭硬,知识面广,阅历丰富,觉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学习了,即便学 一点东西,也只是为了武装嘴巴和用做手电照别人,理论与实际工 作相脱节。殊不知对于一个党的领导干部来说,放松思想改造,丧 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物必自腐而生虫”, 这句古训富有很深的哲理。范文鹏的毁灭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 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 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一个民族需要一种 精神力量,一个人需要有一点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 各种诱 惑所俘虏。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而最根本的就 是要加强学习。当前,我们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领导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领导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 要求。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把 学习作为自己终身的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 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陇西县把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一项重点工作,坚持加强联系、强化学习、丰富载体、健全机制、搭建平台,着力破解“去向难掌握、教育难开展、活动难组织、党员难管理、作用难发挥”五难问题,全面构建城乡流动党员一体化管理新机制。 一是加强联系,破解“去向难掌握”问题。以开展党组织关系集中排查为契机,针对流动党员人流大、较分散的特点,深入开展“党组织找党员、党员找党组织”的“党员双找”活动,采取乡村便民服务站点平台查找、县直相关部门联合查找、县乡党建网站在线查找等多种方式,先后排查联系流动党员800多名,逐一建立了流动党员档案,使流动党员“流动不流失”。 二是强化学习,破解“教育难开展”问题。建立党支部委员与流动党员“1+1”结对联系机制,采取电话、QQ、微信等方式,实行每月至少推送1次学习资料、每季度至少了解1次思想动态、每半年至少交流总结1次学习成效的“三个一”定期学习联系模式,为流动党员搭建学习、交流平台,确保每名流动党员学习教育全覆盖、不掉队,使他们“离乡不离党”。 三是丰富载体,破解“活动难组织”问题。充分利用清明、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流出党员返乡的有利时机,对流出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情况进行督查,了解其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

生活情况,对参加活动不经常的党员,落实流动党员回乡补课制度,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同时,对个别流动党员家庭的“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党组织及时确定邻居、亲戚或辖区内学校教师结成帮扶对象,最大限度地帮助流动党员解除后顾之忧,为他们全身心工作、安心创业提供了保障。 四是健全机制,破解“党员难管理”问题。制定出台《陇西县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办法》,按照“书记抓、抓书记”的要求,明确党员流出地党支部书记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结对联系人员直接责任人职责,让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有章可循、责任到人。同时,实行流入地、流出地双重动态管理,加强与流入(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与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两不管、两头松”变为“两地管、双落实”。 五是搭建平台,破解“作用难发挥”问题。加强与外出地党组织对接联系,开展流动党员先锋岗、我为家乡建设添光彩等主题实践活动,引导流动党员自觉发挥示范带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等作用。目前,累计引导流动党员为家乡安装路灯200盏、硬化文化舞台700平方米,建立种养殖基地36个,联系发展致富大户82户,示范带动208户贫困农户在发展马铃薯、中药材等特色产业中增收致富。 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肩负的使命和责任,自觉把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变成自我

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方案

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方案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山西焦煤的精神(山西焦煤安发[2013]547号),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以“讲身边的事,讲身边的人”为活动主题的煤矿安全事故“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活动,为开展好此项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进行煤矿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从根源上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思想和个人认识问题,用煤矿事故案例教育 。 》,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入吸取重大事故案例血的教训,对预防措施提出合理建议,用身边的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身边人使安全意识入心入脑使广大职工真正意识到事故的危害。 2、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安全宣传氛围,继续加大安全宣传力度。 1)在工业广场、文化长廊等人员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立事故警示教育展区组织广大职工观看。2)由宣传部负责继续在井口大屏播放《煤矿人员行为规范影像宣传片》。采取滚动方式进行《宣传片》播放,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时段进行连续播放,职工入井前必须观看《宣传片》,否则不得入井,将此项工作纳入准军事化管理标准考核内容。 3)充分利用广播、oa等形式进行安全小知识的宣传,同时对“三违”人员进行通报,立竿见影以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 3、6月19日至6月25日安监部牵头各部门参与开展为期一周的反违章、查隐患活动。所有员工都要结合实际和自身岗位深刻反思每一次事故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查找问题,真正做到“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要教育广大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让职工深刻体会到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从而自觉抵制违章作业,积极查找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预防潜在的隐患可能引发的各类事故发生。 4、6月20日在四层会议室组织观看山西省煤矿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警钟长鸣》,各部门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学习、讨论;并召开座谈会,通过座谈的形式发现身边的隐患,切实增强广大员工安全意识,努力预防事故发生。 5、继续在全公司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的活动,在全矿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的活动做到“三超前”思想超前、责任超前、工作超前。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 此次活动由安监部牵头组织开展,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煤矿安全事故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部门主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门人员参与此次活动。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利时机,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狠抓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继续深化“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活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舆论引导,营造氛围。

小学教育教学典型案例#优选.

教育教学典型案例 上传: 2011 更新时间:2011-10-20 阅读: 1596 【案例一】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 几个学生正趴在树下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你们在干什么?” “听蚂蚁唱歌呢。”学生头也不抬,随口而答。 “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 严厉的斥责让学生猛地从“槐安国”里清醒过来。于是一个个小脑袋耷拉下来,等候老师发落。只有一个倔强的小家伙还不服气,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怎么知道蚂蚁不会唱歌?” 简要分析: 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 该事例摘自《人民教育》中的一篇文章,题目就叫“蚂蚁唱歌”,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及教育观念: (1)教育观: 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在教育取向上,不仅要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还要重视基本态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尤其在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要重视学生发现问

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兴趣的培养以及学生个性的发展。 (2)学生观: 要把学生看成是具有能动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人。(是人,而不是容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在一切活动中,教师要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促进其发展。要尊重、信任、引导、帮助或服务于每一个学生。 师生要平等相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平等对话,实行等距离教学)要坚持教学民主,要废除教学中的权威主义、命令主义。 二、围绕问题展开分析 该案例的问题是“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围绕该教师的行为运用现代教育理论进行分析。 (1)“听蚂蚁唱歌呢。”孩子具有童心、童真与童趣,具有孩子特有的想象力,教师要善于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新的教育取向不只关注知识和技能,还要关注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体验。“听蚂蚁唱歌”是学生的一种体验,教师要尊重并保护孩子的兴趣与想象。) (2)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学生在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处于其自身的活动过程,学生是能动的、发展的人,教师要善于保护,给学生心理上的支持,而该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3篇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3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一篇一是必须要以这些反面典型为镜鉴。像古人说的那样“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要时刻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作为一名党员,更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是必须要加强学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____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知纪知法、守纪守法,防范于前,防微杜渐。只要我们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勤政廉洁,自觉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管理和监督之下,时时自省,事事自警,牢记宗旨,做一个对党和人民、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是必须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这些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殊不知对于一个党员来说,放松

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因此,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筑牢思想上的防线,用理想信念的灿烂阳光去杀灭私欲的病毒,才能以奉献之心对待事业,以勤勉之心对待工作,以友善之心对待群众。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告诫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世界观的改造,都不能背离党的宗旨,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华能的良好形象。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二篇———南充市原城郊信用社支某侵占资金案:支某为信用社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以高息揽储或承诺不扣利息所得税为诱饵,侵占储户资金12笔、125.45万元。所暴露的问题是: 一、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执行不力。未坚持四双制度的“双人临柜”、未坚持会计制度中的印、押、证分管、未坚持帐表凭证换人复核、会计要素不齐全,这些原因都是导致该案的主要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二、事后监督履职不到位。这告诉我们在各自职责上,必须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停于口中和手上。认真对待事后监督工作,要仔细地做好。从这方面说明一个问题,没有认真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客观上给犯罪人提供可乘之机。只有坚持制度,贯彻执行制度,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

党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党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党员教育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增强党员教育吸引力,能够激发党员学习的热情,有利于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存在问题 (一)党组织设置形式存在问题 1. 单一的基层党组织设置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多元化的要求。随着农村经济市场进程的加快,形成了除传统农业外的各种专业部门和新的经济组织,尤其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带来多元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和各种专业经济实体和产业协会,使得部分农村党员的活动越来越多地突破行政村党支部的范围,生产要素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流动。但传统设置模式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造成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自我封闭和人为分割状态,难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优化配置,制约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 传统的基层党组织设置不能满足领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职能的需求。随着城郊建设的发展,农村小城镇化逐渐成型,社会化分工更加明确。由于组织体制和知识能力限制,村党组织在领导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 3. 一成不变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难以适应农村党员从业流动性和多样性的形势。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使农

村富余劳动力增多,农村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益增多。这给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甚至导致一些党员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以地域划分党组织,不分职业、年龄而同一化地进行组织活动,在客观上制约了党员的个性化发展,也使得党组织的凝聚力日渐削弱。 (二)党员教育管理存在问题 1.村支部班子对党员教育管理重视不够。有些农村党支部班子片面推求经济发展指标,支部日常工作围着村务转,不愿把精力放在党务工作上;有少数村支部班子不健全,缺乏带头人,组织生活基本陷于瘫痪,没有了凝聚党员的核心,党员的教育管理便无从谈起;有些村多年不发展党员,新鲜血液得不到输送,使党员队伍年龄结构日趋老化。 2.党员管理难。农村青年党员发展难。一方面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优秀农村青年大量外出,另外,受不良风气和经济利益驱动,农村一线的青年农民政治思想退化,不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造成有的村难以找到合适的党员发展对象。流动党员管理难。大量农村党员外出,也给流动党员的管理带来困难,特别是目前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水平仍比较低,在为他们提供政策咨询、培训、就业、子女上学、权益保障、困难帮扶等方面的服务相对较少,使党组织凝聚人心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存在流出党员找不到党组织,党组织也找不到流动党员的问题。党员组织生活开展难。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淡化,对教育活动从思想上不重视,甚至个别党员担心开展活动占用自己的时

经典教学案例集

小学数学特级教师夏青峰经典教学案例集 5、怎样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进行教学 数学新课标在其前言中,就强调要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进行教学。教学中,如何落实?本人愿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同行。 一、尊重 [案例1]《百分数的意义》教学 讲台上放着三个透明杯子,里面分别放了10克、20克和50克的水。老师用汤勺向三个杯子里加糖,糖的数量依次为2克、3克和5克。 师:怎么样才能知道哪个杯子里的糖水更甜些呢? (生说。) 其中有一个学生:让我上来喝喝就知道了。 教师A:你就知道喝。老师是让你用数学的方法去判断。哪位同学来说? 教师B:很好!这种方法最简单易行了。除了用口尝外,我们还能用什么方法知道哪个杯子里的水更甜些呢? [案例2]《找规律》教学 屏幕上出现一幅图画。商店门口挂了很多灯笼,红、黄、蓝三种颜色有规律地排列着。其中一部分被一辆停在商店门口的汽车给遮住了。 师:你能知道被汽车挡住的灯笼,分别是什么颜色吗? (生说) 其中有一个学生:只要把汽车开走就知道了。 教师A:(没理睬这位学生)哪位同学再来说? 教师B:对啊!只要把汽车开走,不就都清楚了吗?!在汽车还没开走之前,我们也能看出来吗?

两个案例都注重了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出发。但是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A教师与B教师对生活经验的认识还是有差距的。A教师注重的还是知识的内在逻辑体系,而忽视了学生的情感状态以及经验状态。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出发,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尊重学生的生活经验。让我们牢牢记住前苏联教育家阿莫纳什维利的一句话吧:“儿童回答教师提问的精确性,主要取决于儿童自己的经验的逻辑性,而不在于事物本身的逻辑性。” [案例3]《除法的初步认识》 A教学: 师:把6个桃子平均放到3个盘子里,该怎样分呢? 仔细观察课本上的插图,你能用小棒代替桃子,也试着这样分分吗? (生用小棒分) 师:同学们看,把6个桃子平均放到三个盘子里,要一个一个地分。先拿3个桃子分别放到3个盘子里,然后再拿三个桃子…… B教学: 师:这有6个桃子,要平均放到3个盘子里。你会放吗? 用小棒代替桃子,试试看! (生用小棒放) 师:谁来说说,你是怎样放的? 生1:我是先拿2个放在一个盘子里,然后再拿2个放在第二个盘子里…… 生2:我是拿起6个小棒,然后一个一个地放到盘子里去…… 生3…… 师:放的方法,我们可以多种多样,但是结果都应是怎样的呢? 从生活经验出发,指的是学生自己的生活经验而非教师的生

课堂教学改革案例

课堂教学改革案例 寺坪镇中心小学卞涛结合新课程教育理论观念,通过典型的课堂教学范例,即课堂教学案例研究,将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在此,新课程下课堂教学案例研究的意义和如何实施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以抛砖引玉,带动我校新课程课堂教学案例研究的不断深化。 一、当前进行课堂教学案例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背景:我国教育领域案例教学研究等词语出现较晚,但发展异常迅速,越来越多的教育者已经形成共识,掌握了案例分析研究的方法与技巧,就可以快速地促进教师学生专业成长,从他人的经验中进行高效的学习。 (二)内涵:课堂教学案例研究是一种通过对一节具体的课堂教学情景的描述分析,对某些特殊情况进行引导讨论的一种教研方法,它是对课堂中真实发生的实践情景的描述,不能从抽象的、概括化的理论中演绎的事实来替代,它通过教师自身参与研究,反思自身教学行为,提高教学实际能力。 课堂教学案例研究通过示范课、优秀课的展示或说课、评课活动等,提供了一个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学习教学方法的机会,即怎样具体地安排一节课,怎样分析各种任务,理解学生的活动,怎样设置问题或开展讨论,使教学中易出现的一些问题遍布于多种多样的实例中,并穿插在各个教师和各个情景之间,这些问题常常是隐蔽而不易察觉到的,但往往是大部分教师会在实实在在的课堂上遇到的问题。所以,每个课堂教学案例都有一个展开教学细节的网状结构,帮助教师对自身的教学实践来进行反思。 (三)作用:通过课堂教学案例研究,提供教学研究的资源,我们可以不必亲临现场就能访问多种多样的教学情景,“解读”不同教师的教学实践,实现资源的真正共享,促进案例研究的研究者、参与者及相关人员反思教学实践,深入思考教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而调整或改进教学,实现教学工作的创新突破,对于校本教研、提高教师素质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1、解决教学问题的源泉。通过课堂教学案例研究可以了解不同教师教学方式方法、教学策略的运用,教学中的疑难问题及其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促进每一个教师研究自己的教学策略和行为,分享他人成长的经验,积累反思的素材,在实践反思中自觉调整、改进自己,提高课堂教学技能。教学案例不仅记叙教学行为,还记录伴随行为而产生的思想,情

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2017一

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2017一: 近年来,通过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创先争优教育、群众路线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够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办事效能和服务意识有了明显提升,党员干部的作风有了明显改善,在推动经济科学发展、持续发展上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党员教育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管理水平不高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党员的先进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严重制约各项中心工作的开展。为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基层党员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肤浅分析。 一、当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党员教育培训重视不够。根据《党员教育问卷调查统计表》统计数据,在被调查的党员中,近40%的党员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其中农村和企业单位党员占30%左右,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0%左右。原因归根为部分党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缺乏党性锻炼;部分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流于形式,体现在口头上、文件上;学习内容与实际需求相去甚远,单调枯燥,缺乏实用性与吸引力;农村年轻党员外出务工较多,年老体弱者又不愿意参加学习,机关事业单位的重心都在经济建设上,党员也把主要精力甚至是全部精力投入到经济建设工作上,党组织的工作重心也都倾向于抓中心工作,对党员教育和管理逐渐放松。 2.教育培训制度执行不严。规范的制度是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保证。部分党支部未能认识到开展

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对党员的学习纪律要求有所放松,造成制度执行不严。同时,党支部对不能长期按时参加学习的党员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凸显出了当前党员教育的短板。 3. 党性观念淡薄问题突出。一部分党员的宗旨意识、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放松自我教育和管理,宗旨意识不断淡化,把自己完全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甚至个别党员组织和纪律观念淡薄,不带头履行义务,对党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随意发表反动言论,在工作和生活中不但起不到典型引领作用,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成因分析 1.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基层党组织没有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党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可有可无,时紧时松,制度不严,措施不力,对党员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置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境地。 2.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探索不全面。有的党组织面对党员教育管理的新形势,找不准管理定位,不能结合党员层次、 行业、群体特点有针对性进行教育管理,方式方法缺乏灵活性和吸引力。 3.落实力度不大。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中形式主义严重,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少数党组织及部分党员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自身业务的拓展和政绩的树立,认为党员教育管理太虚,做再好领导也看不见,忽视了党务工作的重要性,对履行组织生活的义务没有放在心上,把个

学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学习心得

学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学习心得 我于2006年10月24日至10月29日,在我市联社组织学习扎实开展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活动以来,我参加学习了一次联社中心学习组《关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学习和禄市信用社组织专项学习《关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学习。主要学习了川 信联委发[2006]91号《关于在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扎实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华信联发[2006]118《关于在全市信用社范围扎实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四个典型案例、相关文件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各种制 度和规章等内容。通过案例学习,让我熟知了《南充市原城郊信用社会计支某侵 占资金案件》、《遂宁市射洪县紫云信用社何家桥分社董某等三人侵占资金案件》、《宜宾市高县庆符信用社罗某侵占资金案件》、《成都市郫县高新信用社高某挪用、侵占资金案件》其四个案例案发过程,暴露出的问题,对农村信用社造成的巨大 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警示我们信合员工不能踏“红线”,不能侵占、挪用集体资金,震慑了国家的法律威严———违法必究。通过本次集体学习省联社出台的各项新规章制度,让我重温了《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内控约束制度》、《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尽职管理办法》等操作性识务知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让我熟练掌握了操作流程,使我们信合员工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每笔业务,按合法合规方法处理每件事宜,懂得了省联社对违者必重罚,违者严处理的鲜明态度。 一、案例启示教育。 ———南充市原城郊信用社支某侵占资金案:支某为信用社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以高息揽储或承诺不扣利息所得税为诱饵,侵占储户资金12笔、125.45万元。所暴露的问题是:一、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执行不力。未坚持四双制度的“双人临柜”、未坚持会计制度中的印、押、证分管、未坚持帐表凭证换人复核、会计要素不齐全,这些原因都是导致该案的主要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二、事后监督履职 不到位。这告诉我们在各自职责上,必须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停于口中和 手上。认真对待事后监督工作,要仔细地做好。从这方面说明一个问题,没有认 真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客观上给犯罪人提供可乘之机。只有坚持制度,贯彻执行 制度,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 ———遂宁市射洪县紫云信用社何家桥分社董某等三人侵占资金案件:董某、龚某、章某三人身为信用社负责人,出纳员,会计员利用职务之便,在2000年2月 17日至2003年4月25日期间,采取自制凭证盗取客户存款15笔、803,848.15元,集体参与作案。所暴露的问题是:一、基本制度未贯彻执行,至使三人合伙作案未被发现。未坚持交叉复核制度、印章保管未按要求保管、经办员私章未妥善管理。这些问题所暴露出了,致使该得逞3年之久的直接案发原因。二、轮换班人员安 排不当,固定一组人员长期一班,因而该案潜伏期较长。三、储蓄事后监督员、主办会计监督不力。没有坚持内外核对,大户和对公账户没有按月对账。四、信用 社正、副主任执行基本制度检查监督不力。对存在的问题在检查中未发现和纠正,同时说明该社领导思想较差和业务不熟,放之任之。五、稽核工作不力。充分说 明该市稽核工作落实责任不到位,没有认真做事。总而言之,该案说明管理者业

《教育教学典型案例分析》教学大纲

《教育教学典型案例分析》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110831 课程名称:教育教学典型案例分析 学时/学分:36/2 先修课程:《心理学》、《教育学》、《数学教学论》 适用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开课教研室:课程论教研室 一、课程的性质与目的 1. 课程的性质:本课程是一门促进学生作为中学数学教师专业发展的专业选修课。一个合格的中学数学教师,其专业发展除了需要具有相应的数学学科知识、教育与心理学知识和关于学科教学法的理论知识外,至少还应该具有关于学习组织和教学实践的策略性知识。教学案例源于课堂,是教学实践和教育理论的良好结合体。作为策略性知识的重要载体,本课程帮助学生加深对中学数学课程教学的意义、方法和过程的理解,获得关于中学数学课堂教学中的教学技能和教学过程的技能性策略知识,促进学生的专业成长。 2. 课程的任务:本课程以对选自中学数学教学实践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为主要教学形式,具体分为4个领域:(1)教学案例分析的基本理论。(2)中学数学课堂教学案例分析。(3)中学数学教学设计、说课案例分析。(4)中学数学课堂观察研究案例分析。通过系统学习使学生理解研究课堂教学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掌握教学案例分析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使学生了解《九年义务制数学新课程标准》和《普通高中数学新课程标准》的理念及相关要求,对中学数学课堂教学过程的发生发展作质性的研究,揭示教学行为的规律,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从实践性和研究性意义的角度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使学生掌握相应的特点与要求,形成初步的中学数学课堂教学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获得更多关于中学数学课堂教学的策略性知识,从而提升学生的专业发展层次,提高学生的中学数学教学素养,是学生能以研究者的视角审视中学数学课堂教学设计与教学行为,并能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提升学生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本课程与已修课程《心理学》、《教育学》、《中学数学教学论》等有密切联系,是这些课的延续和拓展。使用“案例教学”的方法,通过典型课例的研讨等教学方式来学习教育理论与教学技能。学习本课程,学生应知道“教学案例”和“案例教学”是什么?为什么要编写“教学案例”和进行“案例教学”?如何编写“教学案例”?如何进行“案例教学”?如何

“XXXX”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模板)-

附件2 “XXXX”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模板) XX学院(部) XXX 一、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提示:本次立项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课程名称) 授课对象:(提示:XX专业XX年级) 教学章节:(提示:请项目负责人从本课程教学内容中选取一个相对完整的、最适宜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试点的教学章节) 使用教材:(提示:教材名称、出版社) ] 教学课时:2节/3节/4节 二、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整体设计思路(500字左右) (本部分撰写提示:授课教师是如何根据本教学主题及其教学目标确定在本章节教学中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设计教学方法的;通过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主要要解决什么问题,如何结合课程内容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和载体途径,如何评价教学成效等。)(“我想怎么改革”) 三、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 2.思想政治教育目标 四、教学重点难点 五、教学过程(3000字左右) 》 (本部分撰写提示:本部分为课程教学实录,要详细写明前述“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整体设计思路”如何在教学中予以具体落实和开展的。应尽量采用写实的方式描述教学过程尤其是课程思政改革开展的真实情景【如具体有哪些教学环节、教学过程中教师活动及学生活动,以及关键性环节或活动开展的设计意图等】,尽量将教学中的关键环

节以及教学过程中某些值得注意和思考的现象和事件描述清楚。)(“我是怎么改革的”) (特别强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有问题导向,要紧紧围绕所欲实现的思想政治教育目标,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手段,通过充分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实施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六、教学反思(“对改革的总结和反思”) (本部分撰写提示: 1.反思不仅要总结本次教学活动的优点和成功之处,也要注意指出 本次教学活动激发的值得研究的课程问题、具启发意义的事件或教 学实际实施过程中的缺陷。并就这些问题做出自己的思考,重在通 过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提出改进教学的方法。 2.反思要突出重点,不一定面面俱到,建议采用小标题的方式提点反思的几个方面,不宜太多。要注意在事实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提升,不要单纯罗列事实和现象。但理论的总结又要注意语言通俗简明,并利用本次教学活动的具体证据来论证,不要长篇大论地引用他人文章,或脱离具体教学活动做笼统的理论阐述。) 七、教学效果 (提示:本部分请简要概述通过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取得哪些具体成效”) 《 附:相关教学资源、学生学习典型成果 (本部分提示: 1.相关教学资源:与本章节教学内容相关可供学生课外学习参考的 课程思政方面的书目、文章、网站信息等。 2.学生相关学习成果:学生课前、课上或课后搜集的与本章节教学内容相关的课程思政方面的典型资料;教学过程中师生学生活动过程的图片等;体现教学改革效果的学生的典型作业或学习心得、感悟等。) (特别说明:以上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撰写模板只是给各

党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二

党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二: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是机关党委和党支部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其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党在机关和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党能否保持先锋队的性质,关系到党的领导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遵循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要求,我院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其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路子,尤其是在今年,结合法院三项工作重点,六大体系建设,通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利发挥了党支部党良好的功能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但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面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以及机关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分析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现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是党建工作的一个经常性课题。按照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法院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目前我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有个别同志对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就是组织一下 学习,工作一般,要求不高;个别党务干部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热情不高、工作不实;个别支部书记有重业务轻党支部建设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思想,认为审判工作和后勤工作是硬指标,党员教育管

理工作是软任务,工作摆不上应有的位臵致使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被动应付,起色不大。 (二)、党员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和工作方法还没有完全适应新的形势。一是管理关系脱节,机关党委与各党支部责权不挂钩,缺乏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在实践工作中,号召力不强,工作难开展。二是机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不在一个层面上,党支部建设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受到漠视、忽视、轻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普遍存在。三是监督职能缺乏,教育管理考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职能落实不佳,缺少应有的抓手。 (三)、党务干部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热情不高。部分机关党务干部是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承担较多而繁重的审判业务工作,造成无时间、无精力去抓党支部建设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的更多地把自己当作行政管理者,很少从党员身份的角度看待自己,没有履行双重身份的责任,个别支部书记工作变动等原因,因环节较多不能及时调整到位。 (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内容、方式单一,创新不多。个别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形式不灵活,活动多数是学习文件,读读报纸,一人念、大家听,一人写、大家抄,形式单一、枯燥,仅满足于超前性不强的简单政治说教,政治学习替代党日活动。在工作中,继承不够,创新不多,对支部党员干

观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观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XX 观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XX 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切实将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三个贯穿于”方针落实到位。大力倡导“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坚持以廉促税,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提升服务质量,营造征纳和谐,全面树立干部良好形象。 人生无常,有时候我们以为不可能改变的事情也会突然改变。每个人都有贪念,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然后再用教育改变这一点。我们应该勇敢地承认自己的缺点,XX前天编辑整理了一篇参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这篇参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写得很好,大家可以收藏起来。 今天参加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这些曾为国家做出过贡献的同志沦为阶下囚,是因为他们没有时刻进行理想信念的修养,加强作风建设,导致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党性原则,宗旨观念淡薄,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占据头脑,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离,堕落为犯罪分子。活动结束后,我的内心久久难以平静,自身感触颇深,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下面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和观点。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通报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分析自己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时候,莫不是提到自己

放松了学习,思想上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离,才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可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金钱和名利的诱惑,加强自身的学习,保持思想上的警醒是多么的重要。如今,在和平的幸福年代,时刻为教学服务应是我们牢记的宗旨,邓小平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八荣八耻”都应是我们学习和遵照执行的行为准则。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我将做到了认认真真的学,扎扎实实地学,使自己有强烈地责任感和紧迫感,首先确保思想上过关,并在工作中切实找到切入点,做到学以致用。 二、坚持防微杜渐,防范上过关。通过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贪污腐败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自由乃至性命,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想这些一定也是追悔莫及者的内心感受,然而真正品尝了其中的滋味,那后悔可就晚亦。所以,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自律的警示防线,是对每个人的考验。 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平时要加强廉洁自律的学习,增加廉政的意识,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关键时刻一定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一定要提高认识,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顺应形式的发展,强化保廉意识,做到廉洁自律,从而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找准自己的人生航标,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教育教学典型案例记录

教育教学案例(二) 岗李乡柴村小学:师志强 我们班马文鹤同学是一个安安静静、其貌不扬的小姑娘,原来,她在班里不显山不露水。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这个学生的记忆力特别强。 那是学完四则运算定律后,我请同学背诵相关概念与公式,我在教室巡视着,发现马文鹤同学手里空空的,我以为她没带书,就让她和同桌合看一本,她却从位子里拿出了课本。我问她为什么不看,她说已经背下来了。我还真有些不相信,好几条定律和公式呢,才读了几遍呀,没想到她还真的很流利地背了下来。我和同学们都很吃惊,问她是不是提前背的,她否认了。同学们为她热烈鼓掌,我也在班里特别表扬她不仅聪明,而且会学习,小小年纪,就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特长学习知识,值得大家学习。她得到了从来没有过的掌声和夸奖,非常高兴。下了课,我把她叫过来,接着和她聊天,她高兴得告诉我,她特别喜欢背东西,广告里的广告词她能一字不差地背下来,还当场给我们表演了几个片段,她再一次得到了掌声。 后来,我把整个经过以及我发现良材的喜悦心情和一些建议郑重地写在记事本上向家长报喜。同时,进一步教给她方法,指导她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学习。我和她谈心,让她感到老师非常欣赏她的才能,同时给她指出:再好的天赋如果不用也会荒废的,应该好好利用这个优势。我赠送了她一本《小学数学概念与公式大全》,并希望她把这些知识都装在聪明的头脑里。我为她提供各种展示才华的机会,并为她配戴了“小才女”的胸卡,增强她的自信心,让她体验到了成功的快乐。 她现在已经是班里最受欢迎的女同学,公认的“小才女”。她的性格变得开朗,充满了自信。特别是她的作业书写、课上发言比原来上了一个大台阶。与此同时,她的才华也激起了同学们和她比试的欲望,调动了全班同学的积极性,提高了学习兴趣和效率。 看到这一切,让我不由想起美国哈佛大学家托阿教授创立的“多元智能”理论中提出的“每个孩子都是一个潜在的天才儿童,只是经常表现为不同方式。” 后进生转化案例(四)岗李乡柴村小学:师志强我们班的张尔豪,因为天生反应慢,动作慢,再加上父母文化很低,事事袒护

教育改革创新典型案例

教育改革创新典型案例 ——昆明冶专“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就是高职院校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得必要条件。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得历史进程中,如何建设一支适应高职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得“双师型”教师队伍,就是每所高职院校共同关注得问题。2008年7月,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被确定为国家示范院校建设单位,在三年得示范建设中,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行了有益得探索。 一、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取得得成果 示范建设启动以来,根据“立足冶金,突出有色,服务云南,面向西部,辐射东盟,着力培养矿业支柱产业急需得高技能人才”得办学定位,提出了建成6支“名师领军、能教会做”得专兼结合“双师结构”优秀教学团队;提升与优化全校教师队伍得“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得双师队伍建设目标。以专业建设为平台,围绕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得改革,加强专兼结合得“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致力于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充满活力、具有创新能力得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以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培养为重点,全面带动提升专职教师得专业能力、实践能力、职业能力与教学能力。选派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参加科研与技术服务、接受业务培训,提高实践能力与职业能力,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与职教师资培训,提高专业能力与职业教育教学能力;使专业带头人成为专业能力强、教学业务精,善于学习、善于创新且具备整合专业领域各种社会资源得,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得高职教育专家。完善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聘请行业专家、企业技术骨干与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充实兼职教师师资库,建设满足工学结合专业教学改革需要得“双师”结构教学团队。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省内领先、国内一流、东盟地区知名”得全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篇一: 作为普通员工,看到《中原油田职工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中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案例》列举的贪官违法犯罪的轨迹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权力的“魔棒”,用他们的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吹牛浮夸,欺上瞒下,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风气搞坏了,把经济搞垮了。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对这一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 二是坚定信念。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贪污贿赂类、挪用公-款类、盗窃诈骗类等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千里做官为求财”等现象,他们贪污并非生活所困,而是有着多多益善的贪财心理。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深刻反思自己,要防腐拒变,这是每一名员工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 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近年来,局纪委、监察处认真贯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举、教育先行,充分利用违纪发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案例教育,我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以案为鉴警钟常鸣,勤奋做事廉洁做人,我们在学习案例的同时,更加廉洁从业,我们要坚持“十不准”

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党支部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穿到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坚决改变党内存在的纪律松驰和软弱的现象”。强调“党要管党”,落实到基层党支部,就是要依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党委的指示、要求,对党员实施不间断的教育管理,切实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队伍真正成为基层全面建设的中坚力量。因此,作为基层党支部书记,应把教育管理党员作为自己的一条重要职责,作为加强支部自身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学会依靠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靠党支部能教育管理好党员的信心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个别党员受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和酒绿灯红的影响,不能正确对待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重、节奏快、要求严、标准高的艰苦环境。有的理想淡化、思想不稳;有的不思进取,消极怠工;有的自律不严,违规违纪;有的不讲廉洁,处事不公;有的不服管理,顶撞上级等等。存在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党员的党性修养不够,关键在于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力度不够,关键在于这些党支部党管党员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好,关键在于正、副书记缺乏依靠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的信心。所以,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首先必须帮助正副书记树立依靠党支部能管好党员的信心。当前,增强立足自我教育管理好党员的信心,要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解决认识偏差不愿管的问题。当前,基层党支部正、副书记队伍中,有的只重视抓战士党员的教育管理,不重视、不愿意加强对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片面认为,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主要是上级党委和政治机关的事,把自己摆到局外人的位置上;有的认为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正、副书记没有什么大的权利,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在党员的教育管理上发挥不了多大作用;有的对资格较老、兵龄较长、年龄较大的党员尤其是精神状态不佳的干部党员不愿从严管理,感到他们放松一点情有可原,感到与他们较真有碍面子;还有的不愿去研究新时期党员教育管理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仍然凭着老经验、老套路教育管理党员,适应不了形势任务的要求,工作绩效不大。解决这个问题,要端正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变“要我管”为“我要管”。 二是解决素质偏弱不会管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党支部成员尤其是正、副书记由于成份较新,党务工作套路不熟、党员教育管理招数不多的现象还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把党管党员的原则与领导管理部属混为一谈,用行政管理代替党内管理;有的用政治教育代替党的教育,体现不出党员教育的先进性;有的没有把党员教育管理摆到应有的位置,教育管理制度落实不好;有的不会运用组织生活制度加强教育管理,不会依靠群众加强监督,不懂得把党员置于组织和群众的双重监督之下,结果是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得力,在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上束手无策,一筹莫展。解决这个问题,要注重加强业务学习,通过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中培训,采取以会代训、难题会诊等形式,帮助正、副书记熟练掌握党务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基本方法,总结经验,理清套路,结合岗位实践,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 三是解决问题不大不想管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党员也是人,只要不严重违反纪律规定,有点小缺点、小错误在所难免,管不管无所谓,影响不了大局;有的认识水平不高,对一些倾向性问题研究不够,分析不透,对发生的问题视而不见,见怪不怪,甚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在管理教育中碰了钉子、遇到压力,就不想管。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正确分析现状,探索特点规律,加强管教力度。 四是解决原则不强不敢管的问题。少数党支部委员特别是正、副书记对党员尤其是干部党员存在的问题不敢理直气壮,不敢较真碰硬,只求一团和气;有的搞庸俗关系,得了别人的好处,怕人揭短,发现问题也不敢大胆抓;有的对关系兵党员不敢管,怕得罪上级,伤害自己。结果是遇到矛盾绕道走,有了问题交上级。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严自己入手,在树正风气上突破,使党员教育管理逐步走入正轨,形成健康发展的路子。 二、明确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方法,增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党支部离党员最近,对党员的情况最了解,对存在的问题最清楚,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最直接,只有全面把握教育管理的内容,积极探索科学管理方法,才能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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