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调岗调职调薪如何应对

单位调岗调职调薪如何应对

【来电咨询】单位以各种理由调岗调职调薪,劳动者不知如何应对。

【律师回复】这种情况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变更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如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时,企业拥有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的自主权,但受一下条件的限制:

1、在不改变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下,为了适应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客观需要或者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调动,属于企业的自主管理行为,劳动者主张撤销变更行为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2、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系针对劳动者个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认定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

3、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用人单位根据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降低工资待遇的

处罚而变更劳动者工资待遇约定的,如处理程序合法,劳动者主张撤销变更行为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调岗调职调薪,劳动者如何应对呢?根据上面阐述的内容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调职调薪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仍想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而用人单位既不安排劳动者从事原工作,也不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报酬,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职调薪并未提出异议,或者虽提出异议但并无证据证明,通过实际履行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律师提示】劳动者保存好单位调岗调职调薪的证据。一般用人单位对调岗调职调薪的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案例】

2009年9月上海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邓某与钢铁公司签订的1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邓某仍在钢铁公司工作,钢铁公司亦未作出终止劳动关系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钢铁公司如要变更邓某

工作岗位及工资,应与邓某协商一致,在未协商情况下对邓某调岗调薪,迫使邓某提出辞职,应认定钢铁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009年9月上海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对经营模式、内部结构及岗位设置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杨某担任乘务员岗位,现铁路局安排杨某从事检车工作,双方均陈述乘务员职责包含检车员职责,故劳动合同关于岗位的约定实际未有变更。杭州北车辆段为铁路局下属非法人单位,杨某由何家湾办事处至杭州北车辆段工作是在铁路局下属部门之间的工作安排。杨某也在知晓上述安排的情况下,按通知到杭州北车辆段报到,并参加了培训,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现杨某要求撤销2008年9月23日铁路局以铁路局杭州北车辆段名义发出的通知,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另杨某到杭州北车辆段报到后未上班,未提供正常劳动,现杨某要求铁路局支付2008年10月工资4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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