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 141-2010

1 总则

1.0.1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和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再10万人以上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1.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1.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小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0.3 建设项目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2.0.4 出行率 Trip Generation Rate

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2.0.5 新生成交通需求 New Generation Traffic Demand By Consturuction Projects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产生和吸引的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

交通需求。

2.0.6 背景交通需求 Background Traffic Demand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和评价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2.0.7 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Threshold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2.0.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 Indicators of 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

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

的指标。

2.0.9 长路段 Long Continuous Road Link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2.0.10 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 The Redundant Capacity of Public Transport System Around Projects

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

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方案和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改善建议。

3.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

3.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

2 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3 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评价年限的规划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4 交通需求分析;

5 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6 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7 提出评价结论。

3.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必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报告内容与要求见附录A的规定。

3.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在报建和(或)选址(包括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进行。

4 建设项目分类

4.0.1 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交通出行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4.0.2 大类应依据用地类型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确定,划分为11个大类,大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建设项目大类划分

4.0.3 城市和镇应在大类基础上按照本地建设项目交通出行特征进行中类划分。中类划分宜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建设项目中类划分

4.0.4城市和镇宜在中类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划分小类。

4.0.5 城市和镇应通过分类调查确定不同类别建设项目的出行率等出

行参数。

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0.1 城市和镇应根据本地交通系统状况以及建设项目分类、区位和规模,确定本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0.2 建设项目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0.3 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表5.0.3 的规定。

表5.0.3 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

值取值范围

注:①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末期成长人口规模;

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否则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③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越低。

2 场馆与园林(T5)和医疗(T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新增配建机动车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旧爱你是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配建:

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

3)混合类(T10)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其使用

功能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类、其它(T11)类和其它建设项目。

5.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影响评价:

1 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 倍及以

上,其它城市和镇达到3 倍及以上;

2 或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 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0.5 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的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可在本标准基础上确定更为严格的阈值标准。

5.0.6 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爱你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

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与时段

6.1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6.1.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研究范围应根据城市和镇的规模、新生成的交通需求以及周边道路交通状况确定。

6.1.2 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参照表

6.1.2 划定。

表6.1.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2 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打的交通(T08)类建设下面,其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围合的范围;

3 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围合的范围。

6.1.3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本标准第6.1.2 条规

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系统的状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6.1.4 位于下列地区的建设项目,宜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调整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

1 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快速出入口附近和交通枢纽周边等交通敏感地区,宜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2 城市和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价范围;

3 再按照本标准第6.1.2条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明显的交通瓶颈时,也应适当扩大评价范围,把交通瓶颈纳入影响评价范围。

6.2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6.2.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应根据建设项目区位、规模和分类确定。

6.2.2 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按照表6.2.

2 规定。

表6.2.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注: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 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可用规划目标年限作

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2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打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

6.2.3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年限应为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

6.2.4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整体项目的评价年限除应符合第

6.2.2-6.2.3 条的规定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6.3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6.3.1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2 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6.3.2 交通影响评价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

2 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7 交通需求分析

7.0.1 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交通规划、专项交通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衔接。

7.0.2交通调查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种交通方式的

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情况、交通运行状况调查时段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h。

7.0.3 交通需求分析的内容应包括:

1 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

2 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交通影响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与运行状况。

7.0.4 交通需求分析应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分析的精度应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7.0.5 交通需求分析中采用的参数,在缺乏本地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时,应通过对与拟建项目区位相似、分类相同的既有项目的交通特征调查取得。

7.0.6 应综合考虑同一项目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的影响。

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8.0.1 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道路上机动车服务水平的变化确定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当建设项目新生车工交通使用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服务水平发生变化,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1 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1 的规定。

表8.0.1 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2 除无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外的无信号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2 的规定;

表8.0.1-2 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3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

4 无信号多环道交叉口,应根据环道交织区服务水平变化判断其机动车交通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3的规定。

表8.0.1-3 交织区、长路段、匝道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8.0.2 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8.0.1-3的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8.0.3当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为负值,或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8.0.4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宜步取行范围的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上限。

8.0.5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量容Pr应按下式确定:

Pr=∑〔(Si-Oi)×60/fi×Ci〕 (8.0.5)

式中:Si-线路i为可接受服务水平时的载客率(%),应取额定载客率的70%;

Fi-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间隔(min);

Ci-线路i单车载客率(人);

Oi-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载客率(5)。

8.0.6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停车需求超过其配建停车设施能力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8.0.7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自行车或步行等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8.0.8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以及评价年限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政策有重大改变地区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其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可由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9 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9.0.1 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时,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议。

9.0.2提出对建设项目内部交通系统、出入口以及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改善措施建议,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交通影响程度。改善措施按本标准附录第A.0.8条的规定确定。

9.0.3 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应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

1 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表8.0.1-1、表8.0.1-2和表

8.0.1-3 规定的显著影响指标。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 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

2 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当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总容量不降低。

3 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者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它建筑的停车造成影响。

4 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运行要求。

9.0.4 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

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本标准第9.0.3条1~4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

9.0.5 交通影响程度为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附录A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主要内容

A.0.1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以及结论与建议。

A.0.2 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

A.0.3 评价范围与年限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确定。

A.0.4 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土地利用和交通发展情况。

A.0.5 现状交通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通调查方案说明;

2 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应符合一下规定:

1)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

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

2)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自行车、行人、停车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A.0.6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A.0.7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

17 2 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评价对象应包括范围内各种交通系统进行评价,包括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自行车和行人等。

A.0.8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改善出人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1)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道路与停车布局。

2 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

1)优化评价范围内交通组织。

2)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

3)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信号控制改善。

4)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内容宜包括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线路优化和场站改善等;

5)自行车、行人和无障碍交通系统改善;

6)停车设施改善,内容宜包括机动车、自行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

3 改善措施评价。

A.0.9 结论及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

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2 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

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

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3 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

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

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

方法。对评价范围内交

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附录B 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

B.0.1 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确定,应符合表B.0.1的规定。当交叉口现状的饱和度大于0.85,必须计算延误指标;当延误饱和度对应的服务水平不一致时,则应以延误对应的服务水平为准。计算规划年交叉口服务水平时,信号周期长不得大于150s。

表B.0.1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

2 信号控制的环形交叉口应采用信号交叉口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B.0.2 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根据是否需增设标志、标线、信号灯分为三个等级,并应按照表B.0.2-1的规定确定。

表B.0.2-1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

1 对无信号交叉口增设停车控制标志,应按表B.0.2-2的规定确定。

表B.0.2-2 需增设停车控制标志的无信号交叉口车道高峰小时流量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 141-2010 1 总则 1.0.1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和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再10万人以上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为依据。 1.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1.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 目。 2.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 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小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1 —

1.0.6 建设项目分类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1.0.7 出行率Trip Generation Rate 建设项目单位指标( 如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1.0.8 新生成交通需求New Generation Traffic Demand By Consturuction Projects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 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产生和吸引的交通需求; 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 交通需求。 1.0.9 背景交通需求Background Traffic Demand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 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和评价范围 内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1.0.10 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Threshold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1.0.11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Indicators of 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 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 的指标。 —2 —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从交通角度评判项目方案的合理性,规范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四版)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北至铁路货运北环线,南至南绕城高速公路,东至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东部边界,西至京藏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其他区域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或报建阶段进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选址或报建阶段依规定需做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意见函。

第八条单独报建的学校类、交通类、混合类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不设启动阈值,均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红古区、皋兰县、永登县、榆中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评价或委托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价。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公安、建设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报告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深化、完善,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核准通过的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意见函。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1 总则 1.0.1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和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再10万人以上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1.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1.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小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0.3 建设项目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2.0.4 出行率 Trip Generation Rate 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2.0.5 新生成交通需求 New Generation Traffic Demand By Consturuction Projects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产生和吸引的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 交通需求。 2.0.6 背景交通需求 Background Traffic Demand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和评价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2.0.7 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Threshold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2.0.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 Indicators of 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 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 的指标。 2.0.9 长路段 Long Continuous Road Link长度超过1.5km,交通

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 2014年4月21日 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范围。

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的范畴)交通影响评价是指按本办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编、修编或修改阶段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论证分析及可行性评价。 第四条(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因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增加,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单个未建地块的容积率达到《技术规定》附表一中指标上限三倍及以上的(居住:中心地区10.5,一般地区7.5;商务:中心地区15,一般地区12;商业:中心地区12,一般地区9); (三)轨道停车场、车辆段和公交场站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用地上新增上盖物业开发的; (四)新增大型场馆和交通换乘枢纽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1 范围 本技术导则规定了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方法、内容和程序。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新建建设工程以及各类改、扩建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 本技术导则作为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与审核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所含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即构成本导则的条文,与本导则同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 号) ●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GJJ15-87)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

●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大城市: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人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50万人的城市。 小城市: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人的城市。 快速路、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次干路: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体系,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的功能。 支路: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他类型地区的交通路径,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项目交通流量:也称项目生成交通量,是建设工程生成或吸引的交通负荷增量。 非项目交通量:也称背景交通量。除建设工程自身和研究区域内计划审批的其他建设工程生成的交通量会影响目标年的交通系统状况外,研究区域外的变化同样会产生影响。非项目交通包含两部分:(1)过境交通,即所有通过研究区域且起止点均在研究区域外的交通出行;(2)其他项目交通,即研究区域内其他项目产生的交通,起点或终点在研究区域内。 交通量预测四阶段法:包括出行产生、出行分布、出行方式划分、交通分配四个阶段。 4 总则 4.1 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交通影响评价( Traffic Impact Evaluate 简称TIE)是通过定量分析预测建设工程开发后对周围相关交通设施及路网的影响度,定性或定量评价建设工程开发并投入使用后对交通通行、交通安全、交通环境等的影响效应,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措施,减小建设工程对周边交通负荷的影响,评价建设工程出入口、基地总平面

《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文本

《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 则》文本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第一部分文本部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从业单位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二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 规划单元分区、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 部分条文解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昆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促进昆山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昆山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阶段划分】交通影响评价(简称“交评”)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简称“控规阶段”)、选址阶段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简称“选址(或出让)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简称“报建阶段”)三个阶段。

201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继续教育试卷答卷92分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2009年8月()在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A.《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B.《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C.《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 D.《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用户答案:[D] 得分:8.00 2.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包括: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论证、规划方案的可持续发展论证、()。 A.不同类型规划方案综合论证重点 B.累积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 C.辨析制约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和环境要素 D.规划概述、规划的协调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 用户答案:[A] 得分:8.00 3.《环评法》规定,对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或者说明。 A.指导性规划 B.综合性规划 C.综合性和指导性规划 D.规划 用户答案:[C] 得分:8.00 4.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包括()、影响最小化及对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修复补救等三方面的内容。

A.影响最大化 B.影响忽视 C.影响预防 D.影响加大 用户答案:[C] 得分:8.00 5.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要求编写规划实施后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一些比较重要、实施后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划,用“()”的形式。 A.篇章 B.说明 C.篇章或者说明 D.报告 用户答案:[A] 得分:8.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4道题】 1.战略环评的核心目标是将环境影响量化,识别规划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预测其影响的()和(),并且将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A.范围 B.规模 C.大小 D.强度 E.面积 用户答案:[AD] 得分:8.00 2.战略环评必须面对高度的不确定性,具体是指:战略决策通过指导、改变人的行为来改变其所涉及的复杂系统;和()。

东莞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东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东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东莞市所有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城市详细规划交通分析、建设项目施工等的交通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以及东莞市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本标准所指的建设项目为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表1所列规模的拟建(新建、改建和扩建)永久性或临时性项目。 表1交通影响分析对象的规模标准 第六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目标是: (1)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法定规划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量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路网、行人设施及其他交通设施)运行的影响;

(2)评价项目对出入口、停车场(库)、装卸区、行人和公共交通设施的需求;(3)提出可行的道路交通改善方案措施(包括项目外部和内部),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承受范围; (4)在进行以上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结论和可行的建议,供市规划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依据至少应包括: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2)《通行能力手册》; (3)《交通工程手册》; (4)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5)公安部、建设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6)《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东莞市域及项目所在镇域已经生效的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公共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规划)、停车规划; (8)项目所在片区及周边有紧密联系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9)项目本身的规划方案; (10)本技术标准。 第八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必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 第三章主要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 (1)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 (2)资料收集、交通量调查和分析;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 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CJJT141-2010 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 141-2010

1 总则 1.0.1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和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再10万人以上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为依据。 1.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1.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小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 2 —. 2.0.3 建设项目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2.0.4 出行率 Trip Generation Rate 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 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2.0.5 新生成交通需求 New Generation Traffic Demand By Consturuction Projects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产生和吸引的交通需求; 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 交通需求。 2.0.6 背景交通需求 Background Traffic Demand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 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和评价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2.0.7 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Threshold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2.0.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 Indicators of 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 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 的指标。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 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26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围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

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坚持“政

佛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

xx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编制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城市扩张不断加快和机动车高速增长带来的交通量快速增加,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未经交通论证即进行建设,加剧了城市交通的紧张局面或给今后城市交通问题留下隐患。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判断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及性质等方面的合理性,提出内部、外部交通设施及交通组织等方面措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第二条为统一、规范xx市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同时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xx 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xx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和意见函均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方案阶段或详细规划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要求,减小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冲击。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主要依据应包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

准,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x市城市总体规划、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综合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与之紧密联系的区城市总体规划及片区详细规划、《通行能力手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项目本身规划方案等。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详细规划、项目选址和方案阶段三个阶段。 第八条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应作为规划的内容之一,与详细规划同时报审,其费用纳入规划编制经费中。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主要目标是对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配置提出布局建议,同时在核算交通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规划土地开发强度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九条项目选址阶段(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之前)主要目标是从交通影响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停车配建、出入口位置设置等技术指标,并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建议。 第十条项目方案阶段(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之前)主要目标是从交通角度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价,提出调整修改意见,验证和检查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是否适应周边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为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表1所列规模的拟建(新建、改建和扩建)永久性或临时性项目。建设项目详细规划阶段和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表1规定。

控规交通部分技术导则

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交通部分) 技术导则研究(征求意见稿) 1 城市道路 1.1 城市道路网络结构应与用地功能布局相协调,路网密度合理,道路功能明确,充分考虑人行过街的便利性、舒适性,体现城市道路交通对用地开发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2 道路分级 城市道路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特殊道路五类。 快速路:快速路应为大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部控制或部分控制。两侧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主干路: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组团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对向车行道之间宜设中间分隔带。主干路两侧不宜设臵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特殊道路:一般指城市支路和次干道的特殊连接线、小区路、厂区路等,解决局部区域或特定环境的服务交通。 各等级道路设计车速 路网密度应保证道路通行能力与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相协调。在根据上位专业规划确定快速路和重要干道布局基础上,对特定功能地区的次干路、支路路网密度提出设计要求如下表规定。 道路网密度指标(千米/平方千米)

(一)对于工业用地等路网密度较低的区域,如需调整用地性质,路网密度应按调整后的用地性质匹配设臵。 (二)由城市道路围合的居住用地地块面积一般不宜超过3公顷,最大不应超过5公顷;由城市道路围合的商业用地地块面积一般不宜超过2公顷,最大不应超过3公顷。 (三)规划道路不得随意取消,确需取消的,应进行专题论证。 1.4 道路红线宽度 (一)红线宽度 城市快速路红线宽度为54米、64米、132米(高速公路转换为快速路),双向6-10车道; 主干路红线宽度采用40米、44米,双向6-8车道; 次干路红线宽度为26米、32米、36米,双向4-6车道; 支路红线宽度为16米,22米,双向2车道。 (二)桥梁和隧道的车道数与相应的道路等级相匹配。 1.5 机动车道宽度 人行道和路侧带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交通运输)交通影响评价合同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影响评价 合同

(交通运输)交通影响评价 合同

合同编号: XXX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咨询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XXXXX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经双方协商壹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壹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咨询依据 2.1甲方给乙方的设计条件及要求; 2.2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第三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目标及咨询成果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概况及规模: 咨询目的: (1)根据基项目开发计划,分析研究区域交通需求增长及其周边地区所受影响,使基地的建成使用对区域道路交通系统产生的影响减至最小; (2)进壹步完善基地内外交通组织,以使得基地内外形成顺畅的交通流线;确保基地影响区域动静态交通平衡。 咨询内容:

(1) 分析基地及其周边地区交通现状和问题; (2)分析基地的建设开发水平和目标年交通发生吸引需求; (3)分析研究区域道路网受基地开发的交通影响程度、承受能力及改善措施; (4)提出基地配建停车设施数量建议; (5)提出基地周边交通组织方案建议。 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成果: (1) 基地周边交通现状和交通流量等交通评估前期的主要调查观测资料。 (2)方案说明书(文本); (3)基地总平面图; (4)道路和用地现状图; (5)目标年基地周边主要道路新增交通量图; (6)基地周边机动车交通组织图; (7)基地周边交通改善措施汇总图。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协助收集编制本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资料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规划设计报告,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求和批复等文件, (2)项目规划平面方案,项目建筑各层平面布局、住宅标准层平面布局、停车场各层布局平面及内部车流组织图; (3)项目基地(含至少俩个周边相邻路口)地形图(CAD文件) (4)上层次规划的设计条件文档资料(说明及图纸)(复印件)。 (5)“项目平面示意图”、“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6)项目周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图(CAD文件)。 乙方接收甲方的资料同时,应进行清点,如有缺失需要补充,应在接收甲方的资料2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以免影响本合同工作。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开展的交通专项论证和可行性评价。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涉及重大交通设施及大型公建项目的片区可由属地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片区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关系,对交通设施配置、路网功能布局、土地开发要求等方面提出规划建议,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 第五条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片区交通专项规划。第六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用地性质变更涉及开发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等可能导致交通状况恶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因交通聚集量较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一级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及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选址需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按照《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技术职能部门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专家和参会职能部门的意见综合形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并归档。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最终成果,其强制性执行内容应当在上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中予以落实。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最终成果,其强制性执行内容应当在上报规划方案中予以落实,纳入批后监管。对未通过审查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交通影响评价中涉及项目用地范围外交通改善措施建议,应当作为片区交通规划编制、交通改善方案的参考。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交通影响评价专家库和交通影响评价成果信息库。 第十二条为保证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成果质量,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具有本市交通规划设计和咨询方面的业绩,具备城市规划或市政工程(至少包括道路和公共交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事业规划设计咨询机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定期发布本市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合格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规划方案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从业单位不得分包、转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责任单位3年内不得再承担本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故意影响评价结果、导致评价失实的,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且从专家库中删除。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大纲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大纲 一、项目概况主要内容:规划设计的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方案介绍 二、评估范围与年限的确定 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 141-2010)第 4.0.3 条和 6.1.2-2 款之规定,本项目为物流中心,属T08 大类中的货运站场,其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道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即X路、X路、X路…….?之间的区域范围。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第622 —2款之规定,本项目交通影响的评价年限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五年,即XX年和XX年。 三、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主要内容: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 四、现状交通分析 1 、交通调查的方案介绍 2、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 1)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特征值、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措施; 2)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自行车、行人和停车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五、交通需求预测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与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六、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1、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 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评价对象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各种交通系统,包括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自行车和行人等。 七、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 1、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1)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停车措施布局 2、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 1)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 2)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 3)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信号控制改善 4)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线路优化、场站改 善等) 5)自行车、行人、无障碍交通系统改善 3、改善措施评价 八、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2006-7-12 沪规法〔2006〕624号 各区(县)规划局、派出机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逐步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一年内,按本规定的第二条范围有重点的确定一至两个建设项目,先行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由于该项工作在本市尚属起步,需不断总结、改进,请你们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上海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要评价的区域和项目) 本市下列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一)区域范围 1、内环线以内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沿线地区; 2、黄浦江两岸规划确定的地区; 3、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地区。 以上沿线地区指各一个规划街坊地区。 (二)建设规模 1、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内外环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2、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 3、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1 总则 1.0.1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和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1.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1.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设项目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小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0.3 建设项目分类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2.0.4 出行率 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2.0.5 新生成交通需求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产生和吸引的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 2.0.6 背景交通需求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和评价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2.0.7 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2.0.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 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 2.0.9 长路段 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2.0.10 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 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

武汉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规程12

武汉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规程12 武汉市交通影响评价编 制规程武汉市规划局2008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一部分交通影响评价编制................................ 2 第二章交通影响评价对象............................................ 2 第三章交通影响评价类型............................................ 2 第四章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3 第五章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3 第六章规划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4 第七章交通设施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4 第八章交通

影响评价的成果文件...................................... 4 第二部分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 7 第九章评价范围与年限确定.......................................... 7 第十章交通需求预测................................................ 7 第十一章静态交通评价.............................................. 7 第十二章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8) 第三部分实施与审批.................................... 11 第十三章交通影响评价的实施与审批................................. 11 附录A 技术术语.................................................... 12 附录 B 强制性技术指标.............................................. 13 I 附录 C 参考技术指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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