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1号:深圳证券经营机构监管信息动态2009年第7期(总第17期)

09-101号:深圳证券经营机构监管信息动态2009年第7期(总第17期)
09-101号:深圳证券经营机构监管信息动态2009年第7期(总第17期)

深圳证券经营机构监管信息动态

2009年第7期

(总第17期)

深圳证监局 2009年8月20日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导向作用提升证券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及深圳证监局的组织推动下,2009年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已顺利结束。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下达了深圳辖区17家证券公司的2009年分类结果。总体而言,今年深圳辖区证券公司的分类结果与去年相比有所进步,其中,A类公司由5家增加至6家,B类公司由9家增加至10家,7家公司分类评级上升,1家公司下降,9家公司持平。深圳证监局认真统计分析了今年分类评审中各公司的主要扣分项和加分项,对于其中反映出部分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特提请辖区各证券公司予以高度关注。此外,深圳证监局近期整理了2008年下半年以来证监会下发的各类文件,对其中一些时限性较强且

较为重要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梳理,其落实情况可能对明年的分类评价造成影响,需要辖区各公司在下半年工作中予以重视,并加紧落实。

一、2009年分类评价主要扣分项目

(一)经纪人管理及营销活动方面

今年分类评价工作中,深圳辖区有8家证券公司因经纪人管理漏洞和营销活动不规范在分类评价中被扣分,累计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达到9家次,占全部监管措施的70%左右。主要涉及的违规事项包括:营销人员违规代客理财引发纠纷、诉讼乃至群体性事件;违规招聘无从业资格人员、外部人员展业;非现场开户、非投资者本人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违规开展港股开户见证业务;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审先任;营业部未经批复迁址等。

为此,深圳证监局提醒,经纪人管理及营销活动已成为近年并将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证券公司的主要风险来源,各证券经营机构在积极拓展业务、发展营销队伍的同时,应当高度关注营销工作给公司带来的新问题、新风险,注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深刻领会中国证监会,特别是各地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做好经纪业务各项规范工作。

(二)承销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方面

今年,深圳辖区有4家证券公司因在上市保荐、持续保荐及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被发行部、上市部

采取监管措施并在分类评价中予以扣分。涉及违规事项包括:保荐项目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发审委会议上未获通过; 保荐项目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代办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事宜;财务顾问项目材料质量低下,未发行督导义务;项目公告财务资料过期,财务顾问未尽责等。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在承销保荐及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不仅对其被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扣分,还可能影响到相关市场竞争力指标的加分。因此,深圳证监局提醒各公司应认真梳理上市保荐、持续保荐及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流程,加强投行业务的内部管理,科学制定奖惩机制,加强合规培训,进一步提高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合规意识,做到切实履行上市保荐、持续保荐及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法定职责与义务。

(三)基金代销业务方面

2008 年9月至12月,基金部组织各证监局、证券业协会对全国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深圳辖区11 家证券公司出具了反馈意见函,其中,有5家公司因存在相对严重的问题,在分类评价中被扣分。5家公司中,4家公司在基金销售适用性落实方面存在问题,1家公司存在盘后交易嫌疑。

对于此次基金销售检查中普遍反映出证券公司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深圳证监

局提醒各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和管理制度,做到为客户提供适当性产品和服务,切实保护客户权益。

(四)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方面

2008年以来,深圳辖区大部分证券公司均能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信息系统故障事件。其中,有4家公司因事故影响时间较长、范围较广,在分类评价中扣分。

下一步,深圳辖区各公司还应继续做好信息系统故障、客户投诉、重大风险隐患等各种风险事件的上报工作。与此同时,各公司应当进一步深入推进信息技术治理工作,做好信息系统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保证各类信息系统故障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五)自律管理措施方面

今年分类评价首次将协会、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自律管理措施纳入评价范围,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因被上述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而扣分共计4家次。涉及扣分事项包括: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股发行配售结果上传,被中登公司采取约见谈话措施; 因交易规则允许的卖空未及时补足债券,被中登公司采取欠库扣款措施; 因回购质物不足,被中登公司采取欠库扣款措施;因资金交收违约透支,被中登公司处以罚金。各公司对此应引以为戒,避免出现违反相关自律规则的情况。

二、2009年分类评价加分项目情况

(一)专业评价

中国证券业协会已于去年正式颁布《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并已对7家证券公司进行了专业评价。今年分类评价工作中,根据协会建议,机构部对长江证券、中信建投、申银万国三家公司各加1分。深圳辖区有公司曾经于去年12月向协会提出专业评价申请,但协会未能及时安排,至今辖区仍未有证券公司完成协会的专业评价。为此,深圳证监局提醒辖区有条件的公司应当在专业评价问题上加强与协会的沟通,积极申请专业评价,并做好充分准备,尽早安排。

(二)创新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行业推广的,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今年分类评价工作中,国信证券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综合管理系统创新,由机构部在复核评议时加2分,成为全国惟一一家因创新成果加分的证券公司。

深圳辖区证券公司的创新能力一向位于全国前列,深圳证监局提醒辖区各公司应注意尽早将创新项目提请机构部或证券业协会进行论证,在创新成果的认定程序上,对于涉及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批的创新成果,可提请证监会机构部进行论证;对于不涉及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的,可由证券业协会组织专业评价对其创新成果和行业推广价值进行论证。

(三)资本实力

今年的分类评价结果反映出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在资本实力

上仍显不足。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本是30.10亿元,而深圳辖区证券公司扣减中信证券后,平均净资本为25.28亿元,其中有9家证券公司净资本位于全国平均值以下。近年来,深圳辖区证券公司资本实力与综合治理时期相比已大为增强,但全国其他证券公司通过上市及多渠道融资,资本实力也在不断提升。而另一方面,随着一些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张和牌照增加,对净资本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因此,深圳证监局希望辖区各公司重视对资本的补充和积累,鼓励券商之间收购合并等方式的重组以壮大实力。同时做好对净资本的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不仅要测算安全边际,还要注意业务规模扩张、牌照增加等对净资本涉及分类评价加分因素的影响,未雨绸缪,早做准备。

(四)市场竞争力

今年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在市场竞争力指标上表现优异,有9家公司在各项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上获得加分,平均加分值为3.44。与此同时,深圳辖区还有一些公司,排名相对靠前,如果进一步提升也有望进入加分行列。因此,深圳证监局希望各公司能认真对照市场竞争力加分指标,客观分析各项业务的市场竞争环境及目前排名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公司下半年的业务主攻方向,力争在明年的分类评价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三、下半年的机构监管工作要求

(一)落实“参一控一”政策

根据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参一控一”监管要求的,应当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时限明确的整改计划,承诺在规定时限(即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参一控一”监管要求。2010年12月31日前或公司承诺期限届满后,仍不符合“参一控一”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对其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即不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中止审核),并在分类评价中相应扣分。

而在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达到“参一控一”监管要求前,除有利于落实“参一控一”监管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外,证监会将对相关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如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实施冷淡对待。2010年底前仍未达到“参一控一”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证监会还将通过适当途径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或者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参控证券公司不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且证券公司在上述期限届满前申请上市的,应当在证券公司申请上市前完成整改。

(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根据证监会要求,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009 年8 月31 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时限明确的整改方案,承诺在规定时限(2009年12 月31 日)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规定时限届满后,仍未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证券公司,将在分类评价中相应扣分,并对该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的行政许

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

(三)合规管理

督促证券公司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是今年机构监管重点工作之一,对于各公司下半年的合规管理工作,深圳证监局提醒各公司关注以下几点:

1、认真做好中期合规报告和年度合规报告的报送工作。根据证监会要求,各公司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送中期合规报告以及在2010年4月30日前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对于未按期完成合规报告报送工作、或者经分析发现合规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深圳证监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做好合规管理培训工作。各公司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应当组织编写合规手册,并自行合理安排,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进行合规培训。已经完成合规培训的公司应当做好工作留痕,将与合规培训有关的资料存档备查。

3、年内完成合规评估。由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8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证监会去年暂未对合规评估作强制性要求,今年辖区大部分公司是首次开展合规评估工作。深圳证监局希望各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注意该评估不仅仅是对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而应当是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

(四)维稳工作

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今年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维稳工作要

紧紧围绕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全力以赴做好信息安全、舆论引导、信访处置、网络监控和安全保卫工作,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深圳证监局在此提醒各公司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对媒体关注和质疑的事项及时作出回应或澄清,消除负面影响。

2、继续推进IT治理,完善灾备体系建设,确保不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3、高度重视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建设,确保网上交易安全。

4、制定尽可能完备有效的应急预案,并通过经常性或定期的应急演练来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

2009年2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要求各公司在该《指引》施行半年内使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达到《指引》相关要求,如实现T+1日数据填报和显示,确保动态监控数据的真实、准确等。此外,深圳证监局于2008年12月底发布的《深圳辖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实时监控系统规范指引》,也对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实现有关项目构成明细查询,业务系统和监控系统数据定期比对检验等功能提出明确要求。

深圳证监局在此提醒各公司认真对照上述二个《指引》要求,进一步改进相关系统功能,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另外,各公司

还应建立健全对净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的敏感性分析机制和压力测试机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自身能力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向深圳证监局报送压力测试报告。

(六)账户管理

证监会机构部今年5月份转发了中登公司《关于建立证券账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账户信息比对的通知》,要求各公司做好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信息比对及资金账户数据报送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报送完整、准确、及时,不得漏报、误报、瞒报。对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数据报送质量低下、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信息比对机制不健全,甚至存在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的,中登公司将采取要求整改、约见谈话、书面通报、暂停或终止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等处分措施,并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要求,提请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今年分类评价中已经将自律组织管理措施纳入扣分范围,账户信息比对及资金账户数据报送的落实情况将很可能成为明年分类评价的扣分点之一,深圳证监局提醒各公司对此予以关注。

(七)高管人员管理

2006 年11 月30 日发布的《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300 号)要求,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应当自《办法》实施

之日起 3 年内通过资质测试;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经理层人员以及证券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 3 年内取得证券从业资格;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和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目前,离规定的2009年12月1日的最后期限还有3个多月,各公司如有仍未通过资质测试和证券从业考试的高管人员,应抓紧时间参加考试,以免对公司及个人造成影响。

(八)客户服务

1、认真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工作

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申请工作已于7月15日正式启动。目前,深圳辖区17家证券公司已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占比仅为0.94%,大量投资者可能在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前后集中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届时,各证券公司和营业部将面临时间紧、任务重、维稳压力巨大等困难。

证监会高度重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教育工作,各公司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有序引导,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尤其是技术准备,并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引发矛盾纠纷。

2、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上半年,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和营业部,转、销户投诉及经纪人投诉情况愈演愈烈。深圳证监局要求各公司切实加强信访工

作,力争在公司内部做到息访息诉。结合机构部相关文件精神,对辖区信访投诉将按以下原则处理:

单个营业部当月累计被有效投诉 3 次以上的,深圳证监局将组织现场检查,经查实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辖区内通报;同一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当月累计被有效投诉 3 家次以上的,深圳证监局将责成公司总部对相关营业部进行内部稽核;辖区单个营业部当月累计被有效投诉未达 3 家次以上的,被投诉营业部应进行自查整改,深圳证监局核实有关情况后,通报营业部所属公司,并要求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3、建立健全交易监测和客户回访制度

各公司在做好客户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异常交易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交易所做好市场监督工作。

以上是辖区各公司在下半年工作中应当着重落实的各项监管要求,其中有些监管要求将很可能列入明年的分类评价指标,因此请各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对照、严格落实,针对其中存在的未规范事项和薄弱环节,应当专门制订方案和时间表予以规范和完善。希望各公司要以分类监管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规范运作水平,从而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分送:深圳各证券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及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共同简称为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

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 第八条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 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存续期间、行权价格、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板公司权证上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亿元; (二)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

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主体名称,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诸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如适用) 主要介绍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和相互关系等。如属于关联交易,说明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方为法人的,需披露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出资方式:介绍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①如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②如涉及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介绍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本次交易价格、资产运营情况、设定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事项;③如涉及用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介绍该公司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适用)。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如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说明经营范围、前五名股东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等。 如果是投资具体项目:披露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投资进入新的领域,还需披露新进入领域的基本情况、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人员、技术、管理要求,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前景等。 如果对现有公司增资,应按照前述“出资方式”的要求披露增资方式,同时披露被增资公司经营情况、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合同(包括附件)的主要条款,包括投资金额,支付方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违约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如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说明定价政策。定价政策主要说明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资产或股权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主要披露对外(委托)投资的意图,本次对外(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如属于关联交易,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有关内容。 七、其他 对外投资公告首次披露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本格式指引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衍生品投资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培训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培训文件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培训文件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目录 1.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1)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4)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7)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9) 5.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培训讲义 (13) 6.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实施办法 (19)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操作程序 (24)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操作实例 (26)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审慎推进原则。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落实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要求的具体安排,是基于现有市场条件的改革措施,重在摸索和积累经验。要把推进发展进程和市场可承受能力结合起来,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保持市场稳定运行。 2.统分结合原则。中小企业板块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同时又是主板市场中相对独立的板块,要根据相关条件的成熟情况和中小企业板块的运行要求,积极推进制度和技术创新。 3.从严监管原则。中小企业板块将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特点,在发行核准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市场监察机制和交易机制等方面作出适当调整,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统筹兼顾原则。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要与主板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统筹考虑,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块的协调、稳定发展。 二、实施框架 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即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票名称:广州友谊/股票代码:000987 2007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监局”“深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九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配)股说明书 2、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4、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临时报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文档

20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 券上市协议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

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金莱特: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公告编码:2020-029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69号),要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回复,现将相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20年3月7日,你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拟向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57,4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3,522,000元,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1、根据公告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分别成立于2020年3月5日和2020年1月17日,成立时间短且未实际开展业务。请你公司及保荐机构核实并披露:(1)上述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真实、准确披露; (2)上述主体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的能力; (3)上述主体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公司回复】: 一、认购对象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如升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姜旭持有80%股权、娄亚华持有20%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劲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卢保山持有100%股权。 因此,新如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姜旭,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卢保山。上述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

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具体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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