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2010―2011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2010―2011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闽教直[2011]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1.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2010-2011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的通知

(闽教直〔2011〕33号)

各高校: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6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均是二年级开始的学生。其中,本硕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后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

格。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参评当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其中,国家奖学金申报者,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10%以内;或者在10-30%之间,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参照本规定)。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成绩优秀的学生。申报者有关信息资料必须与各高校提交的福建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的一致。

二、进一步明确格式程序

1.统一使用2010版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

2.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

3.表格必须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页。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各高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4.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是否在班级、院系一级公示以及具体要求,由各校自行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评审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精神,请各高校核对有关名单(《关于公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及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闽教直[2011]2号),评审委员或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如有变动,及时申报(附表)。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

2.奖学金评审人员增补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 - 学年①)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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