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列阳-辩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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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查询的问题是:辩护技巧

(一)刑事辩护的心理定位

作为辩护律师,面对的是国家的强权,面对的是一个很强的有压倒性优势的公诉机关,这时辩护律师的心理定位是什么?

第一,辩护律师是田径运动员,不是拳击运动员。田径运动员是谁先跑到红线谁赢,辩护律师是谁向法庭把观念说清楚谁就赢,而不是把公诉人驳倒。所以,当公诉人把你驳得哑口无言的时候,你已经把自己想说的观点已经说清楚了。

第二,在民商案件中双方都是律师,法官可能会比较中立地裁判,而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天生站在公诉人一边,所以不要指望法官有绝对中立的心态,要抱着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心态,即使输也不要紧,也要把输降到最低点。当你有了这种心态以后,心里会觉得非常轻松。走进法庭,不去想结果,要的是过程,把自己想说的问题说清楚,至于法庭判决结果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第三,对于有名分的案件,为了平息民愤,先超越辩护律师之外讲几句包括有一定同情的话,对稳定法庭的气氛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河北沧州卫生局长玩忽职守的案件:一个当事人在卫生局的大楼里把一桶汽油从头浇到底然后一把火把自己烧死了,由于死者死在了卫生局的大楼里,所以判卫生局长玩忽职守罪来追究责任。死者的家属认为死者是跟卫生局长谈完话后在楼道内自焚的,对我也是怒目而视。那次轮到我做法庭辩论的时候,已经到了晚上6点半,我一看那样的气氛,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我先讲:"我作为个人,不以律师,对被害人的死亡以及对家属带来的痛苦表示同情,无论怎样,这是一个不幸的事件,是一个人性上、情感上受到伤害的事件。"然后我把话一转:"但是我作为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要对这个案子做出辩护,这是我们法治的需要,人性不能代替法治。"这对平息当时死者家属的情绪起到了一定作用。

"德国牙医案"一口气开了8天庭,轮到我法庭辩论的时候是第6天晚上,我讲:"我们今天为什么坐在这里,就是因为我们今天已经是法治的社会了,如果倒退50年,被告人戴着高帽子游街一圈,大家喊打,然后一枪毙了人心大块,可是今天法院为了这个案件花了50万添置了这么多录音、录像设备,为什么?因为这是法治社会的需要,我们人情不能代替法治。"这样一讲,使几百号被害人的家属的情绪稍稍稳定了。

(二)案头上的准备

案头上准备的东西应是最快捷、最方便、最实用的。

第一,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定要粘上口取纸,能把需要用的东西信手拿来;

第二,涉及本案的法律条文要完完整整地打印出来,放在手边上,如果你不能把条文背下来,讲道一半可以马上把条文念一遍,使整个语气是连贯的;

第三,涉及本案的法律概念要从学术专著上摘下来,打印在一张纸上,有时在法庭辩论时会突然引用;

第四,涉及本案的大事年表按时间顺序列出来;

第五,有些案子需要画一张法律关系的联络图;

最后,准备好一张白纸、一个铅笔头,它们非常简单、非常实用,而电脑的页面太冷,重点不突出。

(三)眼神的重要性

只要你在法庭上,声音必须传到每一个击落里。怎么测试?就看离你最远的人是不是在看着你。如果有些人在底下睡着了或者看别的了,那就说明你不仅打动不了人,连声音都不够好,只起到一个催眠的作用。所以,你的声音必须要顾及法庭上所有的人,这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必备的要件。

再就是眼神上的交换,在不同的法庭阶段眼神又有讲究。对法官要扫视,不要盯着某一个法官看;讲法理时可以更多地盯着法官看,这三个法官——审判长、两个审判员他们一定都看着你;适当的时候顾及一下法庭、公诉人,但最主要的是冲着法官;在辩论的时候,眼睛不是扫视,而是盯着公诉人;讲到个人情感的时候,你可以看一眼被告人,你要用眼神鼓励被告人,被告人这时非常希望你能够在眼神上鼓励他,在你们辩论时候有一种极强的心理依赖。

前几年,有一个台湾间谍案,不公开审理,我们看到非常滑稽的一幕:在法庭辩论时,每当公诉人讲的时候那四个台湾人都在摇头,每当辩护人讲的时候,四个人都在点头,非常整齐,要是在电视上播放出来,大家会觉得简直像在拍动画片一样。

实际上这反映了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心理最弱的时候,无论他的官位有多大,权力有多大,当他坐在被告席上的时候,他是最弱的,这时辩护人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是他最大的心理依靠。所以,你在法庭辩论时候,适当地多看他一眼,你在说话的时候,他的眼睛一定在看着你,只要回馈他一个眼神,就是对他的支持和鼓励。在这方面,我觉得几乎屡试不爽。

有时开大庭时济济一堂,这时讲到人情的时候,带有一点法治宣传的味道:法律为什么这么制定,被告人有错误但同时又不当在哪里。这时眼睛要扫视,但你要明白你的受众是谁,你的眼神跟到这些人的眼睛里的时候,就是把语言的作用发挥到极致的时候。

(四)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就是公诉人举证,然后辩方举证,这是目前整个刑事庭审中最原始、最落后、最跟不上法治需要的阶段,因为证人不出庭,只有书面证言,这种法庭调查基本上形同虚设。

客观地说,在这样的法庭调查中一个好律师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公诉人宣读的证言是一组一组的,是断章取义、支离破碎的,有些是庭前通过法院给你的,有些是压根儿没有给你的笔录。公诉人可以把一些你没有看到的证据断章取义地为其所用,来证明某些问题。在这方面,北京相对规范一点,全国各地各不相同,完全没有统一的证据规则。

这个问题我相信很快会解决,就是证人要出庭。在国外一些成熟的法治国家,法人不出庭其证言不能采信。1997年刑诉法定下的"一证一质一辩一清"原则在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根本没有被真正地运用,原因就出在这里。

一旦证人出庭,接下来的问题是询问证人的规则——交叉询问。控方的证人由控方先问,这叫主询问,然后控方的证人由辩方来问,这叫反询问;接下来辩方的证人出庭,由辩方进行主询问,然后由控方反询问。主询问和反询问规则目前还没有真正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出来,但在国外已经是一贯非常成熟的询问规则,比如主询问时不可以诱导性发问,只能是陈述性发问;反询问时可以进行诱导性发问。

询问中要注意:

第一,一次问一个问题,不要一次问两三个问题,否则被询问人就会避重就轻。所以,最难、最重要的是询问证人的时候一次问一个问题,要他简明扼要地回答。

第二,把关键问题藏在其他问题里。如果你有两个很关键的问题要问,把它们放在5个问题里,先问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接着问一个重要的问题,然后第三、第四又问无足轻重的问题,突然第五又问一个重要的问题。当你问完5个问题以后,你就会发现第一个问题和第五个问题可能是矛盾的,你替证人归纳总结,然后问:你的这个问题是矛盾的,对还是不对?因为证人非常紧张,心里压力非常大,其情绪的紧张还是放松实际上捏在辩护律师手里,但要驳倒控方证人的最好

的办法是让他说出前后矛盾或者不合常理的话。

例如迈克尔·杰克逊"娈童案",最后陪审团裁定迈克尔·杰克逊无罪,很重要的一条是被害人的母亲在接受辩护律师询问时出了大错:第一,她面对陪审团讲话时用手指指点点,这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社会都是很不礼貌的;第二,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辩护律师问她:你的儿子有一次受了伤,你报了警,你跟警察说孩子是被迈克尔·杰克逊的保镖打伤的,有没有这回事?她说:是。辩护律师:今天你在法庭上又说你儿子的伤是被迈克尔·杰克逊本人打伤的,那么这孩子的伤到底是谁打伤的?辩护律师一下子抓住了控方证人与证词中的前后矛盾点。结果她说:上次讲的是假话,这次讲的是真话。仅此一项,她个人的诚信度在陪审团心目中荡然无存。这就是辩护律师问得巧妙,公诉律师没有搞好岗前培训。

所以,我们自己的证人出庭本身是很危险的事情,要做好岗前培训:第一,一定要给自己的证人放下精神包袱;第二,提醒证人有没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你向你的证人主询问的时候,问的都是一些很简单的问题,让他多说几句话是为了让他适应法庭上的气氛。你想要驳倒对方的证人,很重要的一条是让他简洁、鲜明地回答,你要尽量采取诱导性发问,只要求对方回答"是"或"不"。

例如,江西"德国牙医案"中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当时看守所为了推卸责任,专门取了一份笔录,记录了被告人的伤势及形成原因、进入和离开派出所的时间等等,我要求看守所的警察就是否有刑讯逼供出庭作证。我问是否有笔录这件事,警察说有,我说那份笔录在哪里,他说已经销毁了。我问:每个被告人离开看守所你们都做笔录吗?他说不是。我问:那为什么章俊理回来你们要做笔录?他不回答。我说:是不是因为他有伤,你们为了防止责任归到你们头上做的笔录?他还是不回答。我说:第一,你确实承认做了笔录,跟被告人讲的一致;第二,你说笔录已经丢掉了,有这样的先例吗,取了笔录随便丢掉?(他答:没有)那么现在做笔录的动机是什么,是不是为了推卸责任?请你回答"是"还是"不"。

然后我就不说话了,看着他,这时我的眼睛是盯视,不是扫视,他的眼光马上发散,说不出话来。这时我不能再说别的话,否则就把气氛给打破了,他看着我,我看着他,全场上下一点声音也没有,时间过得非常慢。最后,检察官终于绷不住了,说:"证人你是不是想不起来了,如果想不起来,你想起来再说吧,还有什么其他问题吗?"然后法官接上:"辩护律师你还有其他什么问题吗?"我说没有了,这时我不再问别的问题了,全场上下已经清楚了证人想说而不敢说的真实内容,此时无声胜有声。

所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证人,当证人回答"是"或"不"时,问完一遍打住,留出一个针掉下来都能听得见声音的空间,是对证人最大的心理压迫。整个法庭的操作实际上是一种精神上、意识上的压力,远远超过语言本身,这就是一

种"场"、一种"势"。

(五)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基本上是这样:在开庭之前辩护词已经写好了,你可能准备了5条意见,但经过法庭调查等程序以后,经常会发现其中3条没有用,根本不需要确认、重审,比如有自首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这些在辩护词里必须写出来的东西,如果在法庭上公诉人已经替你说了,你再重复就一点意思都没有了,这时只需要用一句话——"同意公诉人的意见,被告有重大立功表现,我认为公诉人是客观公正的"就可以了。

然后你会发现法庭调查中又多出了4点是你根本没有准备的,这时就需要那一支铅笔、一张白纸,用只有你自己看得懂的方式记下来。所以,公诉意见完了以后,在法庭辩论第一轮要开始的时候,千万不要读辩护词。换句话说,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最后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和你在法庭上说的其实有很大出入的。

如果下了法庭还要写一个补充辩护意见交给法官,该舍的你一定要舍,把那5条里没用的3条舍掉,抓住其中2条,再加上刚才白纸上写的4条,加起来一共是6条,这是你辩护时要用的。至于这6条怎么用,当法庭公诉意见快读完的时候再去想先说什么后说什么,程序上一定要灵活掌握,而这个先后顺序几乎90%和你当初辩护词上的先后顺序不一致,这就是这张白纸的一个重要性。

这张白纸上还要记几个可能的矛盾点:

第一,公诉人最后念起诉意见的时候,十有八九是在低头念公诉意见,这个起诉意见和法庭调查中发生的新的变化内容可能相矛盾,检察官照本宣科几乎是他们的通病,不会灵活地把某一个公诉意见立即拿掉,衔接不上法庭调查,如果有这种情况,你在法庭辩论时要一下子点出来。

第二,公诉意见里往往把双方证人出庭以后发言的重要内容忽略掉,或者和公诉内容、被告的陈述有矛盾,这个矛盾点要找出来,记在白纸上。

公诉人往往过于死板,当你找出这几个矛盾点以后,你接着替公诉人归纳公诉意见,向整个法庭把你要归纳总结的这几个点提炼出来。有的优秀法官很聪明,在法庭辩论的时候,先讲:"本案经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已经清楚了,现在围绕着这样几个点我们来讲这些问题。"但大部分法官现场提炼不出来,整个法庭辩论就容易打散,这时你来提炼,谁把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提炼出来,谁就占领了制高点。法律功底的深和浅,相当程度上不在于他说了多少,而在于他提炼了多少。所以,归纳总结、提炼案件焦点是辩护律师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归纳总结、突出焦点以后,针对这个焦点,开始一二三反驳。这反驳的一二三就是辩护词上剩下的2点和新增加的4点。在这过程中要注意:重点问题可以重复两遍,但不能重复第三遍,其他语言简洁不重复,直接说出对方想说的,点到为止,不必重复。当你面对下面观众的时候,不要过多地讲法言法语,要讲通俗的话,注意不要用脏话、口语。法庭辩论的收尾要简洁利索,当你认为你要说的话说完了,可以直接宣布"辩护人到此发言完毕"。

前几天,有同学问我做女刑事辩护律师行不行,这个问题出自北大在校学子之口,我是大为感动。北京有1万名律师,女律师占了4400个,但做刑事辩护的女律师少之又少,我始终也没感觉到女律师做刑事辩护律师有太大的优势,但是一直到迈克尔·杰克逊的案件,他的律师团4个律师中有一个女律师苏姗·余,这个飘飘长发的华裔女律师在法庭中起到了任何男律师都没起到的作用——用一种女性特有的鼓励眼神稳定了迈克尔·杰克逊的情绪。因为越是强人、明星这种被人捧的人一旦落到弱势的时候,其实非常需要抚慰,所以在法庭上辩护很激烈或法庭拖得很长的时候,迈克尔·杰克逊总是把眼光投向女律师,这时候女律师的眼神给他一个安慰,鼓励他。

这在局外人看来好象不太重要,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觉得非常重要,因为被告人的情绪非常紧张,你给他什么岗前培训都不行,他对你的最大的支持是精神上的稳定、心理上的平和,这是对辩护律师最大的支持。而在这方面男律师可能太硬,就像一个人受伤的时候需要的是软的纱布,心灵受伤的时候也需要这样的抚慰。所以,有女同学问我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说:你要是有兴趣就干刑事辩护吧,我也是刚刚才发现原来女律师能够起到稳定被告人心态情绪的作用,这在很多时候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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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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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7-10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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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 第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是一个战役,应讲究战略、策略。若要决胜千里之外,必须具有运筹帷幄的能力,具有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根据不同的标准,我认为形式辩护策略主要由以下几类。 一、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的策略。 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就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恰当地确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所谓无罪辩护策略,就是认为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许是绝对无罪,也许是存疑无罪。这一策略是辩护律师的最高境界——最上策。有人说辩护律师应当怀疑一切,其首要的就是怀疑所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 确定原则: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坚决不做罪轻辩护。在目前的司法现实下,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判决前羁押的时间要折抵刑期,如果法院对无法定罪的被告直接宣告无罪释放,就会导致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承担错案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往往会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1.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2.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 (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2)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的;(3)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 3.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1)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2)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3)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法排除的;(4)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的;(5)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4.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或经验判断的。

帮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过程

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过程 摘要: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刑事案件要什么阶段做无罪辩护、聘请无罪辩护律师、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案件要什么阶段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法律直通车小编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直通车】 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过程 刑事案件共分三大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2007年新《律师法》实施后,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可以对案件整个事实和证据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并且可以向法院提交辩护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里律师的身份也被称之为辩护人,而不再仅仅是“法律帮助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个不起诉的决定实际上是带有司法裁决性质的法律文书。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的关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起诉条件的辩护应属于一种无罪辩护。 常规的无罪辩护发生在法庭审理阶段。法院宣判无罪,无罪辩护即获得成功。 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一、被告不具有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犯罪行为不足

《习作:神奇的探险之旅》教学设计

《习作:神奇的探险之旅》教学设计2 统编版教材五下习作 神奇的探险之旅作文教学设计 南通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 姜达 【学习目标】 1、 激发学生探究大自然的兴趣,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 2、 要求学生能根据自己选择的场景,展开合理丰富的想象,把遇到的困境、求生的办法、曲折的过程写具体,并能尽量将心理的变化融入其中。 【教学准备】 布置学生课前查找历险场景中相关资料和野外探险的常识 【教学过程】 课前谈话: 一、谈话导入,诱发探险欲望 1、同学们,刚刚探险家,确实值得我们佩服,他们是勇敢,顽强,刚毅,智慧的化身。 2、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的内心世界深处都藏着一个梦,那就是探险的梦。今天这堂作文课,姜老师,就要和同学们一起去圆这个梦想,进行一次假想探险。 二、进行设想,形成探险计划 (一)确定人员组成 1、要去探险呀,首先我们就要成立一个探险小队。我们来看这张图表上的要求,请你来读一读。你读懂了什么?

2、团队很重要,所以请你做出慎重的选择。你的选择是? (二)确定探险场所及装备 1、下面我们就要确定探险的目的地了,你想去哪里? 2、大家想去的地方还真丰富,探险家去探险的地方都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你说说看——人迹罕至,充满未知,危险重重…… 3、了解了你们即将要探险的地方,还愿意继续到那里去探险吗?咱们得先做好充分的准备,那你说应该先要做哪些准备呢? 4、(交流) 三、创设情境,想象探险之旅 (一)带入情境,想象环境 1、让我们带好行囊,乘坐飞机,前往各个探险地(伴随飞机起飞声) 2、经过漫长的奔波,我们终于来到了魂牵梦绕的探险之地。(板,入险地)你来到了哪里? (二)音乐渲染,想象险情 1、也许,更多的秘密在探险之地的深处,让我们闭上眼,跟着音乐往里走……(音乐节)更危险的,也许是在更深的地方……(音乐) 2、请大家睁开眼睛,在刚才的假想探险的过程中,你仿佛经历了什么?你遇到了哪些危险,(板,遇险情)你又有什么发现呢?请大家先和同桌交流一下。 3、(全班交流) 四、动笔记录,描述探险之旅 1、咱们的探险之旅,非常有意思。下面我们就拿起笔来,让我们记录下来,记录探险过程中难忘的时光。 2、学生完成片段练习。

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是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为合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会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为争取尽可能大的辩护胜算,一般知名的刑事案件律师比较受欢迎。因此,如何请一个好的律师成了很多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一看律师的教育背景 律师的教育背景非常重要,这里强调的是教育背景而不是学历。有些律师干了很多年,都不能形成很好的法律思维,这种缺陷和他们的法学基础、人生经历有关。一个没有法律思维的律师怎么可能把一个复杂的案件做好呢?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具有2个以上专业背景,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且要有不断学习提高的求知经历,方可较全面的理解法律问题,当然对于优秀的刑事辩

护律师要求会更高,因为现在的犯罪问题很多是高智商犯罪,犯罪种类也非常复杂,如果没有复合的多学科知识结构做基础,想办好一件复杂的刑事案件难度很大。 二看律师方向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很难想象一个专业背景单一的律师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所以复合的专业背景和多层次的知识结构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当事人在选择刑事辩护律师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因为这些可能直接导致你的案件辩护方向错误。 三看律师的实践经验 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一定的社会阅历、社会实践经验是非常必要的。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注重其实践经验,看其是否办理过相当数量的案件,效果如何?一般而言,对于刑事辩护工作,办理过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必要的。此外,最好能有与公、检、法、司沟通协调的工作经历,有这样的工作经历,对于理解刑事案件在司法机关内部的运作规律,操作流程,会有清晰,透彻的概念,能够更好地把握处理案件的节奏,办起案来会更加的得心应手。 想要寻找知名刑事案件律师,这里为您推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是邵阳地区综合实力较强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传承“专业、专注、诚信”的执业理念,以精湛、高效、忠实、周全的高标准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

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新手班主任的探索发现之旅

附件2 范文1 新手班主任的探索发现之旅 “老师,小亮(化名)出去的时候推我,还说闪开!”“老师,小鑫(化名)他跑到外面去了!”“老师,小林(化名)拿了我的铅笔”…… 类似的对话一直贯穿于我每天的工作中,除了正常上课时间,早读、午练和课间期间,总是有可爱的学生们跑到我跟前来,一一举报其他学生的各种问题。如此海量的事件信息就如汪洋中的海浪,一波一波把我埋在里面,处理了一个又来一个,真是“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天天处在深深的太平洋海底叹息。 一、案例介绍及分析 2018年初,我鼓起勇气成为了新入学一年级六班的班主任,作为一名具有十来年教龄的新手班主任,既有初任新职重任的紧张忐忑,也有多年丰富教学经验的信心打底,在接受任职的那一刻,我已然做好了全心全意迎接挑战的准备!当面对同学们这些问题,我凭着经验帮他们一一解决,但此类事情实在太多,花费太多的精力,事倍功半!我一直思考如何才能有效改变现状?逐步认识到只有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才能事半功倍,有利于学生学习和个人成长,也使我用更充裕的精力来提升班级管理水平,引领学生集体向好发展。 那么,他们的自我管理能力从哪里来?这就像学习游泳一样,要让学生在自我管理中提高。 二、问题解决策略及过程 恰逢此时,学校开展“学生自主管理”课题研究,犹如想瞌睡就有人送枕头,为我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我一头就扎进了课题研究工作,如饥似渴的学习关于“学生自主管理”的知识,借助“中国好老师APP”的便利条件,了解了许多“关于如何提升学生自主管理能力”的学生自主管理的实例,在学习的同时也一直思考着教学现实情况,毕竟这是一年级小学生,刚入学的他们能做到哪一步?我逐步尝试着理论联系实践,将这些方法活学活用到班级管理中。

律师辩护意见书(致检察院)

辩护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犯罪嫌疑人XXX涉嫌强奸罪案件的辩护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了本案卷宗,对案件有了具体的了解,现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案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予以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认为,受害人是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嫌疑人XXX对于受害人XXX年龄没有达到14周岁并不是明知状态,从受害人的第二性征来看,发育成熟,犯罪嫌疑人因此认为受害人的年龄约15-16岁是符合常理的。因此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侦查机关现阶段搜集的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强奸受害人。 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快手、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邀约,确定约会地点的过程,根本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威胁、胁迫受害人的事实。受害人是自愿并且主动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 二、对于受害人XXX未满14周岁这一事实,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明知的。 据犯罪嫌疑人反映,2018年9月份,其与XXX是通过快手认识的,然后加了微信,双方以“约炮”的形式,先后在浈阳湖竹林、学校厕所、以及家中发生性关系。2018年10月份,其就已经删除了受害人的微信联系方式。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都

只是出于玩一玩的目的,并未对双方有过多的了解,也并不想为彼此承担任何责任。交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是随便问一下受害人的年龄,并未见过其身份证原件,不能准确知道受害人实际岁数,但从受害害人的穿着打扮及第二性征看,受害人甚至比年满14周岁的少女发育还要成熟。因此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的,在见到受害人本人后,认为受害人的年龄超过14岁是符合常理的。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公诉机关谨慎考虑,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 2020年3月4日

教案:生涯探索之旅

课题:生涯探索之旅 学情分析: 每年高三学生填写志愿的日子,也是家长和老师焦头烂额的时候。家长们由于平日对孩子关注的重心都放在学习成绩上,无暇顾及此事,现在突然要面对全国一千多所高校以及纷繁复杂的六百多个专业,也是很难找到头绪。于是,在选择大学专业的过程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误区。 同时,一些教育研究部门对在校大学生也做了相关调查,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曾对近千名大学生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在校大学生中,42.1%对所学专业不满意;65.5%表示如果可能将改变专业。北森教育研究院也对6万多大学生的调查表明:57.8%的大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满意;78.9%的学生表示希望改变专业。(上海华师大调查,在校大学生80.01%对所学专业不满意;71.4%表示如果可能将改变专业。) 本人从事中学心理健康教育多年,所遇问题多为青少年学习压力,尤其是到了高中二年级,很多人面临高考科目选择的困惑,每年都有学生在文理科和具体的两到三门课之间的游移不决,虽然这种现象不是很普遍,但究其原因,也许跟我们从小到大以一贯之的学校教育内容有关:重知识灌输,轻实践探索。除了学校安排的社会考察、学工学农、志愿者等活动,学生很难有机会真正根据自己的终生发展需要进行自我和社会的探索。 据此,我们开设生涯辅导课程,希望能从学生切身利益出发,在生涯发展理论的指导下,利用先进科学的生涯测评工具和有效互动的课堂,帮助学生更全面了解自己,把握未来。 理论支持: 生涯教育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联邦教育署署长马兰(Marland)博士提出,他认为:“所有的教育都是或都将是生涯教育。我们的教育家所应努力的,便是让青少年在中学毕业后,能成为适当有用的受雇者,或继续接受更进一步的深造。适当有效的生涯教育,需要新的教育整合,它必须破除教育系统与社会的隔离的障碍。其解决方案是:把我们的课程溶于简单有力的中等教育系统中,使学生在生涯课程的引导下,作有力的选择,达到人尽其才,以发挥教育的实用性。”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生涯教育的目的是兼顾学生升学和就业两种需要,通过加强中学阶段的生涯课程,把教育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将教育从“升学主义”转向关注学生个人的未来发展。 此后,许多教育工作者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形成了广义和狭义的生涯教育概念。广义的生涯教育是指全民的、终身的教育;狭义的生涯教育则是由学校对学生实施的人生规划和职业设计的辅导教育。他们普遍认为生涯教育内容,旨在培养学生形成自我引导、自我完善的生涯能力。

个人刑事辩护词

个人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 XX市XXXX公司 的委托,指派 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 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 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 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 聚众斗殴的关键。相对于被告 XXX 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 聚众斗殴共同故意。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二、 XXX在实施打架行为时还不满 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X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去行事,包括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国家对于 处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 XXX事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八年级心理健康教育 -自我意识--《走进自己——自我探索之旅》【教案】

走近自己 —自我探索之旅 【活动背景】 青少年时期被称作“发现自我的时期”,是一个人的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并在自身的成长中发挥特殊作用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青少年比其他年龄阶段的个体都更加关注自己,只有当他们了解“我是怎样的人”后,才能以“我是这样一个人”的稳定姿态去迎接未来的生活。 本课例以“自我发现”、“他人印象”、“重塑自我”“我就是我”四个环节,带领学生以逐步递进的方式,进行自我的初步探索,缓解“自我同一性和角色混乱”矛盾冲突,迈出青春期自我认识的第一步。【活动目标】 1、初步认识自己。 2、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独一无二的。 3、体验认识自我的方法,悦纳自我,珍惜自我。 【活动方法】游戏、完成句子、采访、讨论 【活动准备】课件收集《秋日私语》等音乐打印制作采访单等【活动过程】 一、热身活动:正话反做小游戏(3分钟) 教师投放正话反做小游戏规则。 全体同学手拉手围成一个大圈(如果场地允许),老师说出一个指令时,同学们大声重复指令,并同时做出相反动作。 投放课堂约定:(齐读)积极参与用心倾听互相尊重真诚分享 二、主题活动(35分钟) (一)悄悄话信箱来信引入主题。

知心老师: 前两天我无意中听到了英语老师在办公室里和班主任聊天时,说我学习很努力、懂礼貌、乐于助人。我的心激动地砰砰直跳,我没觉得自己有那么好,好几天了,我是又高兴又忐忑,老师,我真的是这样的人吗? 忐忑不安的小林(化名)【师语】同学们,前两天我们学校心理咨询室的“悄悄话”信箱收到了这么一封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信里都说了些什么?信中小林的困惑你曾经有过吗?那么这节课就让我们走进自己、认识自己。(二)自我发现 活动1:自我比拟 【师语】自己是个什么样的人,谁最有发言权?那好,就让我们首先开启自我发现之旅。 1、投放规则:每位同学用一样东西(动物、植物、矿物或自然现象)比拟自己,比拟的事物能代表自己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特点。 “我好像,因为” 2、学生小组内分享,各组代表分享。 活动2:自我描述。 【师语】刚才,同学们都对自己某一方面的特征做了初步的分享,其实,我们还有更多的特点,比如情绪、性格、爱好等等方面,接下来,让我们更加全面的走进自己。请拿起手中的笔,完成句子。 1、完成句子 我是一个的人。(20个) 2、小组内分享,代表分享。 (三)他人印象 【师语】同学们,“我眼中的我”和“你眼中的我”是一样的吗?在别人的眼中,我们又是什么样子的呢?你想知道吗?接下来,我们

律师辩护词

****抢劫一案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罪名有异议。从被告当时作案时,虽带了刀,但系水果刀,且未将其拿出,未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故认为此案当以抢夺罪处理。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到外地打工的,其抢钱财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积攒经营成本。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 2、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身上经营店铺破产,偶然发现隔壁有人取钱的情况下,一时起兴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3、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

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4、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xx酌情减轻处罚。 5、被告人xx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谢谢 辩护人:****** 律师 二*****年***月***日

刑事案件中代理律师权限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代理律师权限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师的人主要包括: 一、刑事辩护: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5、人民法院的指定。 二、刑事代理:什么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1、被害人本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的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张原芳律师在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三、刑事申诉:什么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1、犯罪嫌疑人;2、被告人;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律师的权限有: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三、辩护律师的取证限制: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亲属或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并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对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起诉,申请不予批捕,会见,到检察院与法院阅卷,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协助上诉,申诉。

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 【第1篇】辩护意见书(故意杀人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远方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王远方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远方的辩护人,出庭为其提供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悲痛。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分析控方指控证据,结合本案案情,现就法庭查清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持异议。对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无罪,因此,辩护人决定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控方一直强调,我方当事人有充分的作案动机,但是并没有给出证据证明,而根据被害人的朋友介绍可知我当事人与赵莉莉感情一直很好,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且被告人母亲对被害人很满意,赵莉莉并没有拒婚,只是觉得太快想明年再结,被告人无理由杀害被害人,控方仅凭臆想就判断我当事人因为发现赵莉莉与人通奸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完全就是诬陷,不仅污蔑了我方当事人更是对死者严

重的人格侮辱。 其次,控方凭无可提取的足迹、指纹、攀爬痕迹即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这些只能说明第三人系熟人或者其没有留下痕迹,凶器上也未能说明是被告人所为,而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同时被害人阴部擦拭大量精子的DNA与被告王远方的基因型不同,并且死者手上有轻微抵触伤,左大腿内侧有还有一道擦伤。综合考虑,死者在生前或者死后受到强奸,且施暴者不是王远方。不能从根本上排出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关于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根据刑事鉴定书赵莉莉的死亡时间是在凌晨1点左右,但是和尸检报告分析的死亡时间存在一个小时的误差,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还存在诸多疑点,疑点一:xx省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提到10:40时许,赵莉莉父亲赵坚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提到刑警一大队接到花园派出所报警时间为11:50分,请问在这一个小时10分钟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 疑点二:被害人父亲赵坚强在讯问笔录中提到他用钥匙开门后发现被害人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掀开被子发现一把刀插在被害人身上。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和xx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中,均提到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床北侧地面上,身穿墨绿色睡袍。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何尸体发生位置移动?或者证人赵坚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

刑事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秦皇岛市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甲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贵院受理的甲一涉嫌故意杀人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上诉人的委托辩护人。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向上诉人了解了相关的情况,参与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庭审全过程。现就本案的审理,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可以显示上诉人甲一所作的有罪供述存在有非法取证的可能,且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有重大的疑点,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的所有证据尚不足于证明上诉人犯有本案所指控之罪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甲一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具体如下: 一、本案诉讼证据材料有关上诉人的笔录和供述,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存在有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不可否认,从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看,自2011年11月16日起,上诉人便开始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的三份笔录均作无罪辩解,否认本案系其所为;2011年11月19日18时起开始作有罪供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就翻供,否认了本案系其所为(据上诉人交待,在检察机关提审时,其就否认本案系其所为,但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其辩解,就让其在作好的“笔录”上签字了事。关于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在诉讼过程中,暂没有看到相关材料)。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和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否认本案系其所为。并且,上诉人在《刑事上诉状》中称公安机关自2011年11月16日起便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施以殴打、不让睡觉、不让大小便、危胁妻儿有危险等方式进行侦查讯问,在这样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下,上诉人当时感到痛不欲生,生不如死及不愿意拖累家人,遂按照侦查人员侦查所得的情况作了有罪的供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侦查机关所取得的上诉人有罪供述的笔录是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作有罪供述之前,侦查机关已事先带领上诉人察看并了解了案发第一现场。 辩护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出庭作证证人陈僧清、陈丽珍,查清非常重要的事实:两证人均一致分别认可在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即案发后至作有罪供述前,侦查人员曾带甲一至案发现场,详细察看了解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本案证据中,上诉人所作的第一次有罪供述是2011年11月19日,结合两证人的证言,上诉人是在被侦查人员带领察看了解现场之后,才作出有罪供述的。 2、本案从现有的证据,已有足够的合理性可以怀疑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或非法取证供情形的存在! 且看:第一份《询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16时30分至19时53分;第二份《讯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5时45分至8时13分;第四份《讯问笔录》记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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