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附件3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实现“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严格落实办税公开、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根据服务对象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接受咨询

要做到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对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窗口(咨询)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网址、服务单等,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及材料的出处、份数和要求。对不属于本部门(窗口)承办的、停止办理的、无需许可的事项,窗口人员应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办件,要出具书面凭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提供相关查询信息,做好记录和报告。

三、受理申请

要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服务对象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窗口(大厅)人员应及时接收,网上接受的要进行确认,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对不能当场更正的申请事项,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不允许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和办理环节。

四、审查办理

要严格落实授权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审查办理准确、规范、及时。

1.逐级审核。各级审查人依职责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2.特别程序。对符合国家规定纳入“绿色通道”的,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压缩时限要求,提供优质服务。对依法需要增加程序的,如需要公示、听证、招标等特别程序的,按规定程序运作。

3.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承诺期限内制作批准文件。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详细说明理由,并告知服务对象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收费管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5.满意度评价。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发放《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请申请人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6.结果送达。在批准文件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完成后,及时通知服务对象,采取现场领取方式送达。

7.资料归档。窗口人员将相关材料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归档,并保证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8.注意事项。所有办件都要及时、准确、规范、详细地录入网上审批服务系统。不能出现不输件、不及时输件以及输件不正确、不规范、重复输件、同一个证书编号的办件分成多个办件录入以及超期办结等现象。

五、服务人员工作纪律要求

1.着装规范。窗口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按规定佩戴制服配饰及工作牌。着装应规范得体统一,不得出现制服与便装混穿现象。

2.仪容举止。仪容整洁,修饰得体,男士不留长发、长须,女士长发应束发或盘起,不浓妆艳抹,不得搭配夸张的首饰、佩饰。与纳税人交谈时,文明礼貌、态度谦和、真诚友善。举止端庄,保持良好的坐立姿态。

3.岗前准备。准备好工作所需的各类办公用品,检查计算机等工作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纳税人办税所需的用品及设施是否完备、可用,保证工作时间准时开始提供办税服务。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调整状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

4.服务用语。工作时间提倡使用普通话,做到语气平和、表达清晰。使用规范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5.接待规范。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倾听,按“首问责任制”要求办理或有效指引。工作电话铃响后要尽快接听,记录重要内容,不可先行或强行挂断电话。遇到服务对象投诉时,要认真耐心、真诚服务,必要时做好记录。临时关闭服务窗口时,应摆放“暂停服务”标识牌。

6.服务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擅离职守,不串岗聊天、大声喧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岗前及工作时间不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办公区域严禁吸烟、进食。

7.限时服务。对按规定需要进行业务流转的事项,实行限时服务。限时服务

的办理时限自办税服务厅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涉税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回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说明情况。

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范本

附件4 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监督部分)

目录 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3) 二、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9) 三、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10) 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14) 五、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15) 六、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23) 七、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25) 八、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31) 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 (32) 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 (34)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范 (35)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 (37) 十三、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规范 (38) 十四、监督法制宣传工作流程 (42) 十五、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规范 (43) 十六、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50)

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卫生监督部分) 1.总则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承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负责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 2.目的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和监督本单位卫生执法人员正确、公正、及时、高效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3.标准 3.1基本要求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许可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正确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3.2公示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采取政务网站、设置公告栏或其他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1)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 (2)许可程序; (3)许可条件;

【精编_推荐】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附件4: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 (一)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 (四)许可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前,省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条件印制普通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二 (一)事项名称: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建筑工程安全)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工作 规范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2010-09-16 【字号大中小】 京公内保字〔2010〕816号 治安、公交、警察训练总队,内保局,文保、人口处,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天安门、开发区、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有关部门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工作规范》等三项工作规范,于“许可事项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时限”、“许可实施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上述等三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公安局 二〇壹〇年七月十二日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此规范涉及的内容,国务院已发文废止,现予省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 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壹、方案审批条件 (壹)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关联标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关联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 范 (合订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津市粮食局(公章) 2018年6月

目录1.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操作规范 (1)

粮食收购许可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批主体 (一)业务主管部门 河津市粮食局 (二)承办机构 河津市粮食局行政审批股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其他依据 1.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2.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3.现场踏勘。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4.审图。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5.公示。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7.数量限制。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8.收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备案。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公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告。 13.年检(年度报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年度报告。 五、审批程序 (一)实施权限(行使层级) 县级行使 (二)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申请材料 列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明细(即前置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行政许可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 第 2 页共 15 页

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3]上述三种定义的内涵基本一致。首先,许可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次,许可是被动的行政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先,行政机关许可在后;再次,许可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三种定义方式的差别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许可必须是要式行为吗?除许可证、执照以外,有无其他非要式的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是否以禁止为前提?许可与认可、登记等概念有何关系? 第三,许可为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赋予相对方法律资格和法律权利的行为? 第四,许可行为是否包括准许、变更、终止等其他有关许可过程的行为? 第 3 页共 15 页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上述证照、批准文书报送要求,避免了材料重复报送。此外,公告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原件等。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7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

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行政许可案卷(完整版)

行政许可案卷(完整版)

非行政许可案卷卷宗 (封面) 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号 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设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实施办法》 法定实施机关: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受理时间: 本机关决定时间: 非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归档日期:年月日

非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非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现向(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非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非行政许可申请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受理通知书、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备考表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北京天银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非行政许可申请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受理通知书、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备考表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目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应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一、实施依据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粤地税发[2004]22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公示许可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省局统一制作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办税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将自行设计制作的各单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与通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一同公示。 三、受理申请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当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其意见。 五、决定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守则.doc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1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规范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确保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1、审批窗口接到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后,由责任人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经审批窗口负责人批准,出具书面凭证。 2、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场或3日内作出。 3、审批窗口将受理后的申请资料当日或次日移交相关科室。 二、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1、相关科室、接到申请资料后,应按照法定条件、时限和程序对申请资料及实质内容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所需期限;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抗

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 3、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3日内不能作 出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均应作出书面决定,其中,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相关科室在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审批窗口。 三、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审批窗口接到相关科室移交的资料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决定。送达许可决定应有送达凭证。 四、审批窗口和相关科室要按照许可事项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五、重大抗震设防许可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监察室定期对各项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环节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规范性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和附则四部分。 合法性标准 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许可案卷必须符合主体合法、许可事项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合法和程序合法等四个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权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须持有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许可事项合法 (一)受理的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

(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现行有效的事项。 三、适用法律依据合法 (一)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应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三)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进行; (二)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三)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申请阶段。须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有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书。 2、受理阶段。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凡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阶段。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的,要有行政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2-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解析(doc 8)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解析(doc 8)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报验登记后需要发票的,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普通发票)。 (三)审查机关:经营地税务机关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普通(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附件4);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员身份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6、《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3、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 (三)审查机关:市级国家税务局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拆本发票的携带人或开票人等情况; 2、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附件3)。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二)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三年来没有发现偷逃税和发票管理上的违法违章行为;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 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 2010-09-16 【字号大中小】 京公内保字〔2010〕816号 治安、公交、警察训练总队,内保局,文保、人口处,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天安门、开发区、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有关部门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工作规范》等三项工作规范,在“许可事项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时限”、“许可实施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上述等三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此规范涉及的内容,国务院已发文废止,现予省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许可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一、方案审批条件 (一)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 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 许可数量: 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 无。 许可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许可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

收件人:收件日期:年月日编号: 许可文书之二: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地)税许受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项目名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 地方税务局 (加盖地税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注: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2.以上受理事项将在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需要听证、招 标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请在受理处领取结果,如有提前,将电话通知。

许可文书之三: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地)税许不予受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项目名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地方税务局 (加盖地方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许可文书之四: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地)税许补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项目名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4.; 5.。 请你(单位)补正后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地方税务局 (加盖地税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许可文书之五: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地)税许准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项目名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地方税务局 (加盖地税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江西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江西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 业户名称: 业户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_____电话:______ 填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西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人填写本表。须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本表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档一份。 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按申请人真实身份名称填写。 三、申请人住址:按详细通讯地址填写。 四、经营类别 根据具备条件分别填写:一类汽车整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二类汽车整车维修或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一类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二类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或三类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或二类摩托车维修。 五、经营范围 1、一类汽车整车维修分别填写: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大型货车维修。 2、二类汽车整车维修分别填写: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 3、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分别填写: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汽车装璜、门窗玻璃安装等。 4、一类摩托车维修填写:摩托车维修;二类摩托车维修填写:摩托车维护。 5、其他机动车维修参照汽车维修经营范围填写。 一、二类维修企业如果具备两种以上维修车型的经营条件,则应在经营范围中合并填写。 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如果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维修项目的经营条件,则应在经营范围中合并填写。 六、申请资料目录:按应提交审查的资料目录填写。 七、业户名称:按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业户名称填写。 八、业户地址:按详细通讯地址填写。 九、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填写。 十、企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服务承诺、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维修档案、设备管理、配件管理、人员培训、环境保护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习题一后终审稿)

税务行政许可习题一后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税务行政许可习题一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的是:(D ) A.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B.对发票管理和使用的管理 C.印花税代售许可 D.授予A级信用企业 2.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审查前的听证,下列说话不正确的是:(A )A.听证是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 B.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该举行听证 C.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到申请人和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应该举行听证 D.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许可应该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 3.关于税务机关许可决定的期限不正确的说法是:(D ) A.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B.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C.税务机关采取集中联合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 D.45日不能办结的,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日 4.2004年8月21日,刘某向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同年8月27日,税务机关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B.税务机关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税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5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A.行政许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B.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实施C.行政许可可以委托一般公民和社会团体实施 D.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转委托 6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 )A.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举行听证B.行政许可听证只能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 C.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D.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听证费用 7.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C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15日B.10日C.20日D.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处罚案卷的工作要求 2012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处罚案卷的工作要求各科室: 根据《安徽省卫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和《安徽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以及全省和市法制办案卷集中评查反馈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文书 1、各类许可在实施审批时,一律使用《行政许可审批书》(格式附后),申请表仅作为相对人申请办证材料使用,各级审批(包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再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2、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书和决定书中的审查情况应包括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检验或监测内容。具体填写内容:①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提交的材料的要求;②现场审核:符合***规范或标准要求;③检验或监测:符合***标准。 3、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申请许可种类应填写具体的申请类型+卫生许可类型,如:***提出关于公共场所(旅店)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申请,或医疗机构(诊所)执业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 4、各专业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供地址方位示意图的,可采用“google地图”搜索图(包含申请相对人单位地址)的打印件。 5、案卷卷内目录应规范填写文号,所有接受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二、现场检查制作文书 所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一律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指导手册》中的规范样式,同时请注意“被检查人”、“检查地点”和陪同人信息填写完整。文书中有涂改内容应有相对人签字确认。 1、被检查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被检查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住址、联系电话等。 2、检查地点不仅包括被检查现场所在地的地址,还包括被检查现场的具体位置。应写清被检查现场所在的地点,如:××市××路××号××(单位)××(功能间) 3、验收笔录使用制式文书的,涉及到具体功能间、卫生设施的应细化,如消毒设施,应细化到具体什么设施,如电子消毒柜、消毒桶等。 4、各专业在许可前进行现场验收时,即使使用现场验收表格、量化评分表,仍必须使用现场检查笔录制作验收笔录。 5、各专业因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采样记录和检测报告外,必须使用现场检查笔录,对采样行为进行描述。 6、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进行记录。 7、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时,下达内容应与现场检查笔录中发现的问题要一一对应。 三、各行政许可、处罚案卷的备考表 统一填写: “(备考表)卷内文件情况说明:卷内文件共件,其中缺损件、修改件、补充件、移出件、销毁件。” 四、行政处罚文书及制作 1、文书要求 1)各科室移交给法制科的案件中,必须含有询问笔录,询问时应注意针对自由裁量标准条件询问清楚,便于下一步自由裁量,无询问笔录不得移交,除非法行医案件中无法实施询问的。询问笔录中有涂改内容的应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2)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询问笔录等文书中当事人基本信息应填写完整。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及结案报告等文书中案由应书写规范。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申请条件】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即: 1.第九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2.第十一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申请期限】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局)向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实施程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2.受理申请。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审查环节。 3.审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和送达。市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向申请人核发《发票准印证》。 (2)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公告。自市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申请条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销售货物等经营活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必须持有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申请期限】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起,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实施程序】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应当出示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各一份,同时附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受理申请。申请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所审查环节。 3.审查。主管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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