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全省残疾人法律援助月开展情况通报

2011全省残疾人法律援助月开展情况通报
2011全省残疾人法律援助月开展情况通报

全省“残疾人法律援助月”活动

开展情况通报

各市法律援助中心:

5月2日至5月31日,省中心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残疾人法律援助月”活动,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视支持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积极响应共同努力下,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现就活动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活动主要是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央文明办、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志愿助残服务的意见》要求,结合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的不断深化和第十五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开展,围绕“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主题,针对目前涉及残疾人的虐待遗弃、医疗纠纷、伤害赔偿、拆迁补偿、侵占财产、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案件数量增多的实际情况,着力发挥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作用,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各市在接到省中心的通知后,领导重视、广泛发动、科学安排、严密组织,确保了宣传月各项活动的落实。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各市及时下发或转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月”活动的通知》,成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了详实的活动方案,注重强化监督落实,把活动办好、办实。枣庄、

东营、日照、临沂、聊城、菏泽市司法局召开了专门的党组会议,对全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和动员;东营、潍坊、济宁市成立了由各级司法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残疾人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的落实,确保了残疾人法律援助宣传月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枣庄市司法局局长贾继林,带领局党组和相关人员,率先垂范,积极参与活动开展,并深入残疾人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有力推动了活动的深入开展;泰安市岱岳区司法局与区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月”活动的通知》,科学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指导各乡镇(街道)的法援工作站和残联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助残活动。

(二)活动具体,效果显著

活动中,各市围绕活动主题,紧密结合当前社会形势,结合当地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实际,从进一步维护好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广泛动员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组织及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走向大街小巷,进行残疾人法律宣传和咨询,深入残疾人社区,集中受理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进入残疾人家庭,积极开展志愿助残活动,各市还注重扩大活动载体,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强化活动实效。

枣庄市组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与残疾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采取“结对子”的方式一对一为残疾人解答法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增强服务定向性和针对性,由市局主要领导带队,组织由薛城区、市中区政法委书记和司法局长组成的慰问组,进入残疾人家庭开展案件办理情况回访并慰问。东营市积极与市残联协调配合,为残疾人朋友送去1500张法律援助

绿卡,最大限度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潍坊市认真开展残疾人案件质量检查活动,采取走访或电话回访受援人、公诉人、审判人员,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等形式对上年度残疾人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跟踪调查已指定援助的残疾人案件,对长期不能结案的进行登记,督促办案律师尽快结案。聊城市开通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635—6979126”,让残疾人足不出户就能得到免费的法律咨询。泰安市岱岳区借助群众赶粥店大集的机会,将部分优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合理编成,设立5个助残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站,举办了主题为“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在行动”的惠民活动,以“零距离”服务方式,满足广大残疾人和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当场受理了两起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残疾的案件,为当事人简化程序,先行代理案件后补办援助手续,让受援人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法律援助。蓬莱市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市政府门前开展了大型残疾人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积极宣传《法律援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和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现场发放相关法律宣传材料、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手册,并向经济困难残疾人发放一对一法律援助绿卡,既受到群众欢迎,也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统计,活动期间,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发放各种法律援助宣传资料76900余份,法律援助绿卡6900余张,便民手册10000余份,出动法律援助宣传车1710台(次),悬挂标语1000余幅,展出宣传挂图3000余幅,解答法律咨询89800余人(次),集中受理案件179件,收获了丰硕成果。

(三)注重宣传,扩大影响

活动期间,各市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

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法律援助深入千家万户,让老百姓真正了解法律援助, 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社会氛围。东营市在活动期间,通过在农村大集、超市门口、学校等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单,将法律援助范围及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开,在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扩大法律援助宣传面,提高群众知晓率。泰安市岱岳区法律援助中心邀请岱岳区广电局新闻中心对主题为“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在行动”的惠民活动进行了详细的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存在问题

(一)个别市对开展活动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反应迟滞,行动迟缓,开展活动不到位。

(二)个别市在活动开展中还存在形式单一,内容简单,缺少创新,重于形而忽于实的现象。

(三)个别市宣传力度不够,信息不畅通,缺乏与相关部门和上下级之间的沟通,没有按时报送活动总结。

三、几点意见

(一)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近日,省司法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鲁司[2011]62号),望各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切实做好此次活动的总结工作,特别是要总结出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有效方式和先进经验,积极推荐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汇总上报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提高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从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改进服务方式,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入手,加强调研,集思广议,开拓创新,深化活动

开展。

(四)要结合这次活动的开展,加强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推动法律援助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法律援助月残疾人通报

报: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律援助中心,本厅领导。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 2011年6月8日印发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e11483993.html,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 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7日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

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

辩护词 辩护意见 (运输毒品罪 法律援助案件)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开庭之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对于案情已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系受胁迫参加犯罪,系胁从犯。 被告人王**系因欠下被告人冯**债务并受其胁迫而参与本案。被告人王**于2013年只身一人前往缅甸,本欲做生意,赚点小钱养活正在读研究生和高中的两个子女,与家中老母。但却一时不慎进入赌场,输光了所有的钱。在这种情况下,找被告人冯**借了2000元,同时将相关的证件押在被告人冯**处。由于无法归还借款,被告人冯**要求王**帮其运货,并在宾馆向其出示断手照片威胁被告人王**。被告人只身前往异乡,没有任何亲朋好友的支持,孤立无援,同时带去的钱又用光了,精神已经非常脆弱。之后又受到了人身威胁,另一方面还要担心家人受到牵连。可以理解被告人是身处怎样的绝境下被迫运输毒品的。故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是胁从犯,运输毒品实非本人所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二、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较小。 被告人冯**要求王**运输毒品时,没有告知其是毒品。被告人王**以为其要运输的物品仅仅是违禁品,其行为仅仅是普通的走私行为,并没有意识到是运输毒品,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 同时,被告人王**事后对自身行为悔痛万分,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的过程中甚至都一直不愿意联系家人,害怕这样的消息会对伤害自己的亲人,一个人在异地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由此可见,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极小,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被告人王**在公诉人所指控的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从出发时间,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资金费用,接毒品,包装毒品,伪装藏匿毒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均受他人的直接指使和安排。王**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目的只是为了赚取报酬而为他人运输,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只是充当了一个被人利用的“马仔”角色,起从属和辅助作用,被告人供述都能充分体现以上案件事实。《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明确表明:“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促进XX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努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XX市法律援助中心自2000年7月1日成立以来,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 的成绩,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获得XX省法律援助工作先 进集体,XX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和XX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为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就近年工作和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下汇报一、近年工作回 顾和主要做法(一)建立机构,进一步加强队伍和网络建设。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的社会作用,今年4月,成立XX市法律援助志愿团,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 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工作网络和格局。鼓励和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先后成立了维护国防利益法律 援助站、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站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法律援助站等,共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法律 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挂钩联系工作 制度,有关律师所设立咨询接待日,定期到残联、妇联援助站实 行咨询服务,由专职律师值班,促进援助站工作有序开展。(二)狠抓办案,切实维护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XX市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共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677

起,且每年援助案件呈增长趋势;“12348”协调中心解答咨询电 话10022个,接待群众来访2604人次,分流解决纠纷125起。先 后参与了“3·25” XX段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白石“10·29”重大火灾事故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 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备受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三)注重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积极开展“为了正义和公平——法律援助在XX”系列活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发放 宣传资料、设立网上宣传栏、在《XX日报》设立专栏等形式,加 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并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 行公示,为弱势群体维权指明方向和途径。另外,加强横向协调 配合,与《XX日报》进行互动,对群众向该报投诉的重大疑难纠纷,凡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市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服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增强了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使 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深入人心。(四)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拓宽法律援助途径。根据低保对象的具体情况,于2005年4 月向XX镇的近400户低保对象发放了首批法律援助卡。今后,执 卡者无需经济状况证明,可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开辟外来民工法 律援助的“绿色通道”,积极为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工伤赔偿补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最大可能地保证符合法律援

法律援助工作科主要事迹简介

××年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年——××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达到了,解答法律咨询多人次,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 。 ,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实行电脑化管理,制作和印发了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全区家庭,向户困难家庭发送了法律援助温情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积极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该工作科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 “法律援助接待工作规定”、律援助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案卷归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统一发放至各基层工作站。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代理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诉讼代理案件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占;三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 为保证办案质量,该工作科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共组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检查次,开展业务培训次,在工作指导中始终贯彻坚持两个原则:⒈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条例》实施后的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⒉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为是自愿行为或者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经上门征求法院意见以及当事人反馈情况,两年来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率达到。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范文最新推荐------------------------------------------------------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阿来涉嫌盗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接到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鉴于被告人阿来已经自行认罪,而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 1 / 6

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

法律援助制度意义和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简况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工作经验

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工作经验 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工作经验 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工作经验:2014-1-8 11:50:39把握五字诀,常亮惠民灯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工作经验北海市司法局认真履行法律援助 工作职能,扎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以“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为主旨,秉承“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方针,围绕“优、降、畅、拓、跟”五字口诀,全心全力打造法律援助惠民品牌。一、把握“优”字,优化窗口管理。一是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将法律援助工作科的法律援助受理和“12348”法律服务接待窗口设在司法行政综合服务大厅显著位置,方便申援和来访群众。同时,明确分工,挑选服务态度好、业务素质精、责任意识强的专项人如医疗教育、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社会保障等逐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满足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延伸法律服务触角,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三、把握“畅”字,畅通受理渠道。目前,全市的法律援助案件数已由最初的全年几十件逐渐递增并稳定至壹仟件左右。特别是近三年,全市的法律援助案件数每年均在壹仟件以上,案件数量的不断提升,法律援助科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先后与市依法治市办、广电局、市妇联、市残联、团市委、汽车运输公司、驻军部队等多家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开展“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真正做到了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报道、公共汽车有宣传标语,年法律援助大型宣传活动10次以上。二是多路受理。改变以往单一的窗口受理模式,增加了网上受理、上门受理、活动受理等模式,在北海普法网开通了法律援助网上申请平台,让困难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同时还利用“司法干警下基层”、政法宣传周、“法律六进”、农村法制宣传月、“12.4”法制宣传单日等各种专项活动,直面群众所关心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来“对症下药”,身处一线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为部分亟需法律援助而又不便申请的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四、把握“拓”字,拓展工作领域。今年以来,北海市司法局全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在全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让法律援助网络覆盖全市

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题要 法律援助是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它仅针对一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未成年等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会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那么,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援助是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案件当事人提 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它仅针对一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未成年等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会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那么,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江汉区司法局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徐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本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 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

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属于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自主控制能力较弱,无法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且其家人也表示日后会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和治疗,盗取金额也比较少,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本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管制、或者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于XX

司法简报

简报 第4期 柳林镇司法所编 2011年5月27日 普法宣传 2011年5月27日上午,县司法局和柳林镇司法所一行6人来到卓尼县禅定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此次宣传主要集中在宗教寺院内,对僧侣进行法制宣传,并将法制材料宣传读本发放到他们手中。 普法宣传的主要目的在于: 1.大力宣传宪法,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2.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廉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公正廉洁的执法,减少犯罪事件,人人都知道犯罪是一种不好的行为。

3.大力宣传“五五”普法以来所取得的成就。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宣传各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社区、法治县(市)区、法治城市创建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成绩;宣传在“五五”普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

第5期 柳林镇司法所编 2011年6月12日 矛盾纠纷调解 唐尕川村村民反映,她家房屋部分墙体出现裂缝,而出现裂缝的原因是墙地基长期侵泡在积水中,地基下陷,而积水是由柳林家园开发商施工时将地下渗水抽出排放到排水沟,由于施工原因,排水沟堵塞,导致抽出来的积水无法及时排出,倒流到该居民的墙地基处聚积,使墙地基侵泡在水中。该户居民已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但多次交涉无果,最终找到我所要求与开发商调解解决。 我所接到反映后,立即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到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查看墙体受损情况,确实出现裂缝,过失方确系开发商,后经过我所调解,双发达成协议,由柳林家园开发商施工将原有排水沟道挖深,并在该住户家墙地基一侧堆沙土加固,若在施工过程中该居民家墙体倒塌,则由开发商出资翻修。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与西方已发展百年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是实施法律援助效果好坏的关键,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但也出现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从中央到地方,依次设置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地市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县区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系统、律师协会、监狱系统等也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管理。 由于机构的重复设置,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运作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平衡,各职能部门有利益时争夺权力,无利益时互相推诿。 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法律援助主要事迹

法律援助主要事迹 20XX年xx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XX年——20XX年,全区各级法律 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x件,结案x件,结案率达到了x%,解答法律咨询x多人次,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 务。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 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 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x个,基层法 律援助工作站x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x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x 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 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建立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确保人员、经费、制度落实

自《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该法律援助工作科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条例》,确保“三个到位”: 1、领导支持到位。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在《条例》 颁布之时,该工作科及时将《条例》送至法院、妇联、共青团、总工会、老龄委及区领导,主动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20XX年, 省法律援助中心到xx区开展了法律援助调研活动,市政府目标办 专门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强化宣传、促进 了《条例》在全区的贯彻、落实,营造了各级领导关心、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局面。 2、人员到位。确保人员落实到位,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 备条件。通过该工作科积极协调和努力争取,20XX年,区法律援 助中心充实了x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目前, 中心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x名,管理人员x名,工作人员x名,基层援助工作站均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 xx人。 3、经费保障到位。该工作科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 领导重视支持,争取财力保障。20XX年,争取到x万元援助经费,并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 支撑。 三、加强软硬件建设,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

故意伤害辩护词(法律援助)

辩护词 审判长: 本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依法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履行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涉嫌故意伤害罪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仅就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出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1、案发后,被告人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在的指使之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犯罪动机是基于哥们义气替“出气”,主观方面是帮助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对于从犯的规定,应当认定其为从犯。 3、本案被害人鉴定为轻伤的部位为眼部,而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时主要击打的部位为腰部、后背。其犯罪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轻伤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关联性较小,恳请合议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也愿意承担因自己的侵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照我国现行的刑事处罚规则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今天的庭审

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积极悔改。恳请合议庭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依法治市工作简报

依法治市工作简报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第十期2010年5月18日 内容提要 【重要信息】 我市作品获全国法制宣传漫画作品三等奖 【工作动态】 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组赴闽清检查“五五”普法工作晋安区岳峰中心小学举行“心手相牵,学法快乐行”省级德育课题结题活动现场会 福清市举办“法治杯”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预选赛 【法制宣传】 台江区举办“关注劳动维权构建和谐社会”“五一”劳动节维权法制宣传活动

【重要信息】 我市作品获全国法制宣传漫画作品三等奖 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山东省司法厅主办,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山东省美术家协会、山东省漫画家协会、山东省潍坊市司法局协办,中共山东省寿光市委、寿光市人民政府承办的“全国法制宣传漫画作品展”征集评选活动,日前已经揭晓,241件作品分获各类奖项。我市依法治市办选送的《普法成荫利于民》(作者:陈颖)获得三等奖,《铤而走险》(作者:陈翔颖)获得鼓励奖。 自此次评选活动开展以来,我市共推荐漫画作品67件。这些推荐作品紧紧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广泛宣传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我市法治实践的有效措施、经验和成效。 (市依法治市办) 【工作动态】 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组赴闽清检查“五五”普法工作 5月11日,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赖昌贤为组长的“五五”普法第二检查验收组赴闽清县,检查“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验收组一行仔细审查闽清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材料,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并实地考察闽清县工商局、闽清县梅城镇城关村等的普法工作,对该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

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所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 全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3个检查组,将陆续对全市13个县(市)区和10个市直单位(抽查)的“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近期,市“五五”普法检查组又陆续对闽侯县、马尾区进行了“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市依法治市办) 晋安区岳峰中心小学举行“心手相牵,学法快乐行” 省级德育课题结题活动现场会 5月14日上午,岳峰中心小学隆重举行“心手相牵,学法快乐行”省级德育课题结题现场会。团省委少工委副主任邱孝感,福州市教育工委宣传部、福州市依法治市办、晋安区教育局、晋安区教工委有关人员参加了现场会。 岳峰中心小学于2006年10月成功申报为福建省心手相牵国际项目实验学校,正式开始“学法快乐行”课题研究活动。通过开门见“法”、进校听“法”、课堂(集会)讲“法”、课间看“法”、活动用“法”、课余思“法”、议“法”等措施,全方位创设校园普法氛围。 现场会通过模拟法庭、师生朗诵、师生同台演唱、舞蹈、快板、辩论赛、现场问答互动、书画表演等形式,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会法律知识,感受到了与法同行,健康成长的快乐。在结题交流反馈活动中,岳峰中心小学雷桂春校长作了课题结

司法简报(40)市司法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

黄龙司法 第四十期 黄龙县司法局2012年10月20日 延安市司法局栾局长一行莅临黄龙县 检查指导司法行政工作 2012年10月18日,延安市司法局局长栾自立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一行7人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政法委书记崔红德,县司法局局长雷玉苗,副局长葛广超陪同下,检查组利用两天时间先后深入到我县瓦子街司法所、石堡镇司法所、石堡镇东社区、县司法局局机关进行了实地调研指导。在石堡镇、瓦子街镇两司法所检查了基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矛盾排查等工作,并仔细查看了相关的档案资料,听取了2个司法所的工作汇报。在司法局机关重点检查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和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查看了县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和绿源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 10月19日上午,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政法委书记崔红德主持,检查组一行与县司法局全体干警在县政府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会上,由县司法局局长雷玉苗对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检查组一行对检查过程中的情

况进行了反馈,并提出了宝贵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栾局长在座谈会上对近年来黄龙县司法行政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他说,黄龙县这几年经济发展变化很大,司法行政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整体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并且注重创新管理,亮点频出,可以说已经走到了全市、乃至全省司法局的前列。栾局长表示此次来黄龙看到黄龙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精神面貌好,工作思路清晰,作用发挥充分,市局非常满意,今后在业务指导、项目和装备配备上对黄龙县司法行政工作给予大力倾斜。同时,栾局长还对给予黄龙县司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各级党委、政府表示诚挚感谢,并希望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司法行政工作。最后他希望黄龙县司法局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分析形势,准确定位,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切实搞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切实把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到具体实践工作当中,打造全省一流的司法行政队伍,用一流的成绩,一流的作风赢得广大人民的信赖和赞许,为平安黄龙、和谐黄龙做出应有的贡献。 送:市司法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政法委、宣传部、政法纪工委、考评办、信息办 发:各司法所、局属各单位 黄龙县司法局办公室2012年10月23日印发 共印20份

关于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回报

强化措施提升服务 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残联《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43号),本着维护公平正义和扶弱助残的原则,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得到较快的发展。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省共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7172件,涉及残疾人7425人。共接待残疾人法律咨询55990人次,有效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残疾人群体的普遍欢迎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一、主要做法 (一)整合部门资源,提高维权合力 残疾人维权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注重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积极调动各职能部门参与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几年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采取各种形式整合资源。对内,组织法律援助工作

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等到社区、企业、福利院等地方,开展经常性地助残扶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现场法律咨询。对外,加强与残联、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局等协作配合,为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二)强化便民措施,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司法部开展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强化便民措施,畅通服务渠道,努力为残疾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在服务硬件上,积极推进?临街落地?便民服务窗口,目前全省已有90个市、县(市、区)建立了?临街落地?便民接待窗口,占总数的88%,有57%的接待窗口设立了?无障碍通道?,永康、义乌、诸暨等许多地方还提供残疾人拐杖、轮椅等辅助工具,体现服务人性化。 在服务软件上,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利用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和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援助联络点的?三级服务网络?,和法律援助信息化服务平台,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申请法律援助或获得法律帮助,无需到县城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目前,已有90%的县(市、区)在建成?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有80%左右依托直派所建立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阿来涉嫌盗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接到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鉴于被告人阿来已经自行认罪,而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经过,确有悔改之意,被害人的损失也当场予以追回,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阿来从轻、减轻处罚,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xx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以实现“应援尽援”为目标,进一步改善经费保障水平,深化“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增加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全县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援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数要达到80件以上,较20xx 年有所增长,力争实现递增10%的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为突破口,进一步狠抓法律援助业务规范化建设。 (一)按照司法部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网络联动平台,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实时监控,对案件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完善、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结案、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业务规范化运作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办案单位按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要求对本单位律师办案质量进行检查,推广案件质量评议的经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

质量评估机制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水平。 (四)明确援助任务,加强督导,全面完成。各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每人完成2件援助案件(见习人除外)。各乡(镇)法援工作站办理每人4件援助案件。 二、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契机。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 (一)认真研究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法律援助目标人群的需求,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大办案力度,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参照先进市县区做法,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在县城临街、农村集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联系点;继续完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解决法律援助“门难找”的问题。 (三)试行在工、青、妇、老、残、信访、劳动仲裁、法院、公安交警队、派出所、看守所、法制办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联系点制度,畅通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四)试行开展“关爱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通过民政??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持卡群众可以凭卡直接免费获得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受绵阳市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谢醒昌的辩护人。开庭前本人认真阅看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依法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和评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谢醒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出生于1995年10月19日,本案发生时间是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共同盗窃中是在同案被告人罗强的唆使、劝说和引诱下参与的。其一,盗窃受害人笔记本电脑的想法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提出,最初被告人谢醒昌是不愿意参加的,但经不住罗强的再三劝说和许诺给其分脏200-300元的利益诱惑,一时糊涂才碍于朋友情面勉强答应参加共同盗窃的;其二,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中主要是负责望风看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的是同案被告人罗强;其三,笔记本电脑盗窃得手后也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联系买主实施销脏,并且一人独得账款,被告人谢醒昌并未获取赃款。从以上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谢醒昌是在他人引诱下参与共同犯罪的,其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被告人谢醒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谢醒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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