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论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论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姓名:胡婷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王太平

20080508

摘要

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类重要客体,体现了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物质与精神的双重追求。随着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外观设计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实用新型一起纳入《专利法》保护的,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自身的特点,又可能满足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而受到各法的保护,但各法之间的关系没有加以规定,反而导致保护空白或者保护冲突产生,加之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差,不能满足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日益强烈的需求。

纵观世界各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立法,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有的采用了专利法的保护模式(美国、中国等);有的采用了版权法与专门法的双重保护模式(法国、英国等);有的采用了单独立法的专门法保护模式(德国、日本等)。多种保护模式的产生主要是各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性和艺术性共同体之认识不同所致。结合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和其独特性质来看对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应采取专门法模式进行保护。

首先,从比较法上看,专门法模式逐渐成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不仅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了单独立法模式,一些没有单独立法的国家也在尝试着向专门法模式转变;此外,与外观设计有关的国际条约,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成员国设立专门法保护,但其单独立法的倾向性也日趋明显。

其次,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来看,工业品外观设计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双重品格。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因其兼有一定程度的艺术性;又不同于作品,其艺术性远没有纯艺术品之高;在本质上更不同于商标或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是不宜将其纳入专利法、版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模式之内的,否则有强行捏合之嫌。因为从法理角度来看,法律主客体关系决定了法律制度的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制度的构架同样取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该客体的本质属性。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的方法,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应该采用专门法模式对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关键词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模式;性质;专门法模式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kind of objec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ustrial design exhibits our pursuit both i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are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 the industrial design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production in the market .In our country, we take industrial design as well as invention and utility model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Patent Law, also it may obtain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law, trade mark legislation and Anti Unfair-Competition Law because its own quality satisfied their protection conditions, but there aren’t any stipulations in linking these laws, so it caused the blanks and disputes when handling the operation of protection. Added with the poor operation in the practical situation, it can’t satisfied the urgent need of

Looking over to the industrial design legisla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there are several kinds of different legislations patterns. Some used protection way of patent law (American, Chinese etc); some used dual protection way combined by copyright law and special law to (France, England etc); some have selected protection method of special legislation (Germany, Japanese etc). Numerous ways of protection patterns are caused by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in industrial design which is the combination of technologies and arts. We should protect industrial design in special law because of its development tendency and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Firstly, looking from the comparative law, the pattern of special law gradually becomes a tendency in industrial design’s legislation.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are choosing the special law model to protect industrial design; some other countries also change their ways to protect industrial design in this special way .Although it is needless to protect industrial design in a special way in some relativ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ts attitude of taking a special law to protect is bringing out.

Secondly, from the character of industrial design perspective, industrial design both has the quality in technology and arts. Industrial design is different from invention and utility model because it contains the art skills to some degree; and it differed from work of art that contains more art skills; while in nature it also differed from unique package and decoration of commodities and trademark. It is farfetched to bring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into the pattern of patent law ,copyright law,or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theory,the relationship of

subject and object in the law determines the constitution of systems of laws, the frame of the system of law on industrial design is also determined by the nature of the object by the industrial design.

Through the above comparative analysis, we may draw such a conclusion: we should use the special law to protect our industrial design.

Key Words Industrial design; Protection model; Quality; Special law pattern

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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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引言

在当今物质充盈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生活的追求不再仅停留于对物质需要层面的满足,而开始注重精神层面需求的满足。在购买商品时,除从该商品的实用角度考虑外,人们更倾向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带来的满足,当同一类商品在性能、品质、功能和价格相差无几的情况下,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人们选择购买时便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人们这种对美、个性和高雅的追求心理在购买数码、电子、服装类消费品时体现得淋漓尽致。此时对产品外观创新设计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基于物质需求的“满足市场”。从90年代末开始,我国包括IT、家电、通讯等在内的很多产业,受到了国外产品强烈的冲击,竞争的环境越来越激烈,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开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

外观设计是指有用的物品的装饰性或者艺术性的外表,使人看了有赏心悦目之感。使用外观设计的物品一般是用工业方法生产的。所以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1]工业品外观设计广泛应用于工业和手工艺产品上,从技术和医疗仪器到手表、珠宝及其它奢侈品;从家庭用具和电器到运输工具和建筑结构;从纺织品图案到休闲商品。①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在视觉上能吸引人,才能受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在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客体,在不同的国家不仅称谓各有不同,对其的保护形式也各具差异。工业品外观设计在英语国家一般被称为“industrial design”,直译就是“工业设计”,现今我国法律界以外的从事工业品外观设计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人大多称其为“工业设计”,日本称外观设计为意匠,台湾称之为新式样。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工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2]

① WIPO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定,参见http://www.wipo.int/about-ip/zh/industrial_designs.html

我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是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同在《专利法》中进行的,没有单独立法,并且将外观设计所获之权利也称为“专利”,导致了对发明专利崇高地位的冲击,因为有的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总是在其销售产品上标明“已获专利”,但极少有标出“已获外观设计专利”的。这实际上产生了一种误导,让人把“专利”和“发明专利”联系起来。另外在立法上,外观设计也不为立法者所重视。我国分别于1992年和2001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而对外观设计专利所包含的设计水平的高低却几乎未作调整,仍然维持在1985年专利法所规定的水平。[3]我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水平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这既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内竞争中获得发展,更不利于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地位。

专利法在立法、第一次修改和第二次修改时主要是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方面,对外观设计仅做了一些调整,但不是修改的重点。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对专利制度的认识在提高,并且现在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世界上第一,数量非常多,大家的感受也是越来越深,完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外观设计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突出的内容。①而修改过程中就有一种观点主张将外观设计从专利法中分离出来,或者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专利的权利称呼上做较大修改,只将发明专利权称为专利权,而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改称做专利登记。[4]正是在我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亟需完善,而现今又存在专利法、版权和专门法双重模式和单独专门法模式三种典型性的法律保护模式这种背景下,笔者研究了代表性国家的法律保护模式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质属性,得出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应选择专门立法的模式。

笔者认为,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应当以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为切入点。从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质出发,由根本上把握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性和艺术性的双重特性,这样才能够有一个客观的符合现实的评价。另外通过各国现行法律保护模式比较分析,揭示出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质认识不同而构建出各国不同的立法模式也是一种具有说服力的论据。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本论文主要运用以下研究方法:

第一,比较的分析方法。在本论文的一章论述中,通过对专利法模式、版权与专门法双重模式以及单独专门法模式代表国家的法律制度研究,得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单独立法模式的趋向性。在本论文第二章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同于专利、实用新型、作品、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和装潢的客体性质。

①具体参见“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上报稿最新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df4465877.html,/sipo/ztxx/zlfjqssxzdscxg/200701/t20070119_127871.htm

第二,实证的分析方法。在本论文第一章的论述中,通过对一系列国际条约、协定的分析得出国际上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态度日益明朗。

第三,历史的分析方法。在本论文第二章的论述中,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产生以及历史发展过程分析得出其独特性质的结论。

第1章从比较法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

外观设计的立法保护模式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立法者的问题。美国学者指出,没有哪个知识产权话题比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保护问题处于立法议程上的时间更长了。[5]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虽然将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成员国必须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但并未规定成员国的保护方式。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各成员可以自由选择通过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法或者通过版权法来实现该协议规定的保护义务。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实行法律保,但保护方式并不一样,不同的国家采取的保护方式不尽相同。世界上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以下三种:[6]一是以美国、中国为代表的将工业品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的保护模式。另一种是以英国、法国为代表,对外观设计予以单行法和版权法的双重保护模式。还有一种是日、德为代表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的模式。仅将工业品外观设计纳入版权法的国家在世界上为数不多,在此不做探讨。

1.1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模式

1.1.1 美国

美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法,主要由专利法给予工业品外观设计以保护。但由于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实用品”,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的商品外形和装饰,也涉及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不同角度的保护。这样,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便呈现出三法并立,并且有重迭的局面。[7]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专利法来实现。1842年国会即应专利局的要求,通过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案,成为专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当时的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权利,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的权利,而处于二者之间的既非技术发明,又非作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所以,这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的通过,填补了专利法与版权法之间的空白。[8]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3条,即171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享有专利。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可见,在美国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即:第一,此外观设计必须是就新产品而做出的发明,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装饰,或者形状与装饰的结合;第二,此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排除功能性;第三,此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

颖性,换言之,同其它同类设计相比,它必须有一定的技术改进,而且这种改进不能是“显而易见”的。[9]

由于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法的特征。在美国,外观设计还可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三维作品,其中包括实用艺术品的艺术装饰,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外观设计。至于外观设计能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最高法院1954年的“Mazer v. Stein”案具有里程碑的意义。[7]381该案中原告创作了一个女性人体舞蹈造型的小雕像,或用于单独销售或作为台灯底座来使用和销售。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复制小雕像并作为台灯底座销售。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版权,被告则提出,当版权申请者的主要目的是将该雕像用为台灯底座,并大量出售从而实现了主要目的时,雕像还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吗?最高法院首先分析了外观设计专利法与版权法的关系,裁定不论本案中的小雕像是否用于台灯,他所具有的可受专利法保护的性质,并不妨碍它作为艺术品获得版权。然后区分了专利法和版权法保护的对象。版权保护艺术,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有关原创性和装饰性的发明创造。随后美国发展出“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即受保护的艺术性必须能够与物品的实用性分离开来,受保护的艺术性必须能够与物品的实用性分离开来,受保护的艺术外形必须能够作为独立与适用品而存在,只有如此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Mazer v. Stein”一案判决后,版权局相应地修改了当时的注册规则,加入了确认实用品的外观设计能否获得版权的判定标准。

在美国,外观设计还可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美国的商标法不仅保护平面商标,还保护立体商标。所以当一件商品的外形或外表的装饰如果具有了可识别性,就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这一外形或外表的装饰就可能是外观设计。这样同一外观设计,就可能既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法的保护,又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可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当然,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或者非显著性的标识经过使用具有了“第二含义”,能表彰商品的来源或品质。因此,受商标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性或者具有了“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自身的新颖性是否就决定其具有显著性,即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的显著性,一直令美国各法院难以定夺。直到在2000年3月的“Wal-Mart”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的显著性,只有在市场上获得“第二含义”,才是显著的,才是可以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要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还必须是非功能性的。如果一件商标的外形或设计是功能性的,即使它具有识别性,也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就这一点,专利法和版权法用商标法的要求是一致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权利人提供了垄断的权利,但这绝不能侵犯属于公众的权利。[10]外观设计还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联邦商标法即兰哈姆法颁布

之前,美国对商品外观设计提供的商标权保护主要是通过普通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兰哈姆法颁布之后,联邦一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就是第43条第1款,根据该法,商品的外观设计即使没有注册为商标,只要其是非功能性的,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使得商品与其生产者联系起来,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属于一种有条件的技艺统一说,承认外观设计可能同时具备技术性和艺术性,因而可能得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专利法对美观的要求要远低于著作权法的要求,故并不是所有的外观设计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观设计可能受到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都有严格的要求。

[10]从美国的法律趋势看,美国对其外观设计立法制度的立法体例在逐渐变革,1954年,美国法院审理的Mazer v. Stein案件,已接受了外观设计可由版权法调整的观点。[6]美国是一个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其判例一旦形成,对其后的判决均有指导意义,并且,在最近二十多年的时间里,美国的一些倡导者一直致力于促进国会通过一部外观设计注册法,1987年,美国的有关部门也曾把一份外观设计版权法的草案提交给国会讨论,请求国会以联邦法律的形式确立对外观设计专门法的形式予以保护。[7]92所以,美国正探讨着向专门法模式进行转变。

1.1.2 中国

外观设计在我国也是用专利法来保护的,1984 年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正式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同时由于外观设计的特殊性,综合我国的与外观设计有关的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模式可以概括如下:[5]432

1、利用《专利法》对外观设计提供保护是我国现行的保护外观设计的基本法律模式,我国没有像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一样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法。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且不是由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通过公告,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为期10年的保护。[10]

2、基于外观设计的特点,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外观设计也起着非常有限的作用。《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和外观设计的保护作了规定,但同时规定,只有在成员国没有提供专门法对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才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保护。①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但由于我国已经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所以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对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在世界上,即使对于那些制定了专门外观设计法的国家,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设计,仍然可以受到《著

①参见《伯尔尼公约》第2条7,《伯尔尼公约》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但对于处于发明与作

品之间的实用艺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于给予版权保护。

作权法》的保护。[11]根据这种看法,我国虽然在《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保护外观设计,但是对于当事人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如果其外观设计符合创作作品的要求,当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不过这种保护是著作权的保护,不同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3、新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也使得《商标法》对某些外观设计起到了保护作用。新商标法扩展了商标的范围,该法第 7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就承认了立体商标。如果外观设计所有人欲把其设计作为商标来进行保护,只要其具有识别性并用于商品上,便能够申请注册并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当然,这种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差别是很大的,并不能取代《专利法》的保护。

4、其他法律对外观设计也能起到保护的作用。如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①由于包装、装潢有时候就是一种外观设计,这项规定明确了外观设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即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同时具有以下条件:1.依附于知名商品;2.具有显著的识别性或获得第二含义;3.具有装饰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另外还有一些法律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来概括地对外观设计提供补充保护。

综上所述,我国明文规定外观设计受专利法的保护,由于外观设计自身的特点,可能满足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而受到各法的保护,但各法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加以规定。我国的外观设计立法虽然经过2000年修订后,从总体上已经符合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但与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外观设计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尽管我国和美国一样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进行调整,但美国的外观设计审查与我国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美国是一个专利审查水平较高的国家,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审查实行的是实质审查,这样的结果,对确保授权专利的权威性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专利法只是看到了美国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②《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

专利法的形式,而未看清实质。因而我国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设置只搬用了美国专利法立法体例的形式,[6]440即对外观设计的法律条款一般是在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规定的同一条款作出相应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只是处于一个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随附地位,法律的规定不够详尽,可操作性差。[12]满足不了实践中对保护外观设计的要求,所以对我国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1.2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法与版权法双重保护模式

1.2.1法国

法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不仅历史久远,而且如同法兰西灿烂的文化和古典华丽的建筑一样,具有鲜明的特点。众所周知,法国是世界上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1791年颁布专利法,1793年颁布版权法,法国还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商标注册登记的国家。

早在1806年,法国就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法,给它以工业产权的保护。此后不久,法国法院感到,有些美术创作成果如果已经受到1806年法的保护,是否还应当受到1793年法国版权法的保护,这是个经常遇到的难题。于是法国法官们引入了一个“纯艺术性”概念,打算用它来划分1806年法与1793年法所保护的不同对象的界线。但后来法官们发现:几乎一切能够付诸工业应用的、受1806年法保护的外观设计,都不缺乏“纯艺术性”的一面。后来,他们又试图采用一些其他划分界线的标注。例如他们规定:如果有关的设计当初创作的目的是为工业应用,则不该享有版权保护;如果有关设计仅仅能够以手工制作,则可以想有版权,但如果能以机器制作,则不应当享有版权;如果有关设计的首要特征是“纯艺术性”,第二特征才是“工业应用性”,则可以享有版权,反之则不能享有版权,等等。在将近100年的时间里,法国法院作了多次尝试,结果发现:无论用什么标准,都无济于事。哪些外观设计只能由工业产权法保护而不能受版权法保护?对于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获得满意的答案。[13]

1902年,法国在其成文法中公开承认:企图在外观设计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保护之间划一条线,是没有意义的。同年颁布的法国版权法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均受版权保护。这就是“双重保护”。

1.2.2英国

纵观西方各国对外观设计的立法保护,我们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立法都围绕

着是单一保护还是双重(或多重)保护来制定的,英国更是如此。双重保护的问题比较宽泛,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是英国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工业产权与版权的双重保护。关于版权,无论是它的主体还是客体都较为复杂,这里我们只需知道在英国版权法的受保护客体中,找得到工业品外观设计。经过两个世纪二百年的漫长历史进程,英国对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于1949年将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即《外观设计注册法》。在英国,只要一项外观设计按照《外观设计注册法》(属于工业产权法)取得了外观设计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即不再享有版权。[14]可见,英国不承认版权与外观设计权对同一客体的双重保护。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外观设计权利的称谓,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中“工业品外观设计”一节,始终没有提“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这是因为照顾了多数国家法律的现状。鉴于英国1949年的单独立法及相关法律的制定,我们称之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相对严谨。分析英国有关外观设计的法律可以看出:尽管英国总是在想方设法的避开版权与外观设计权的双重保护,可是双重保护问题一直在困扰英国司法界,否则英国也不会致力于法律、法规的一再修订与颁布。这些我们从英国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的保护内容可以略知一二。这部法律是英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企图寻找界线而徘徊了多年的产物,按照这部法律,外观设计在英国受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5]

(1)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可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版权。

(2)凡是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一旦经版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则原享有的版权丧失,转而享有“特别工业版权”。

(3)按照英国“外观设计注册法”获得“类专利”的外观设计,可以同时享有该法以及版权法双重保护。但其中享有的版权保护只有15年保护期。

上述“应用到工业上”的标准是:采用有关外观设计批量生产的产品超过了五十件,并且都已经投放市场。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标准相当容易达到。

这里引发了一个新的概念即“特别工业版权”。自20世纪60年代起,由于工业产权与版权长期渗透和交叉的结果,又出现了给予工业产品以类似著作权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即工业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说是“工业版权”的第一个保护对象,是推动“工业版权”这种特殊权利出现的决定性因素。

上述保护条例中的第一点不难理解。

第二点“一旦经版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这是非常明显的工业产权保护特征,而“特别工业版权”又是一种类似著作权(版权)的保护,所以“特别工业版权”具有双重保护的倾向。

第三点,仅从文字上看一件外观设计同时享有双重保护,但是,其享有的版

权保护期锐减为15年(版权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终生和死后50年),享有双重保护的条件十分苛刻。对于第三点的理解,还需对两部法律的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英国的《外观设计注册法》(以下简称《注册法》)的具体内容,除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外,其实质内容基本上与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类似,这里不再赘述。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即《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有两项基本内容是这样描述的:注册条件要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注册后给予工业实施的权利。这两项条款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是:是否用于工业实施不是获得外观设计权的必备条件。那么理解第三点的关键词就是:是否应用到工业上,即同时享有注册法和版权法双重保护的外观设计,是没有应用到工业上的外观设计。此款的潜在用意是鼓励工业实施,从而获得实质性的双重保护。我们将第二条与第三条融会贯通地理解,就应当得出以下结论:将一件获得《注册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应用到工业上,则其就成为既有外观设计权、又享有特别工业版权获得双重保护的外观设计。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工业版权突破了以往关于版权与工业产权的传统分类,吸收了两者部分内容,形成了亦此亦彼的“交叉权利”。[14]英国的这部颇具影响的法律,引来了一些国家的纷纷效仿:如1987年的新加坡版权法;1986年联邦德国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1987年,美国有关部门也曾把一份《外观设计版权法》的草案提交国会讨论。

然而,正当新法实施如火如荼方兴未艾,即20年后,便受到来自司法及学术界的批评。为了减少双重保护的色彩,即不再为外观设计提供版权保护,1988年经过修订,英国出台了现行知识产权法《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此法对于没有按《外观设计注册法》取得“准专利”的外观设计,分立了一项版权之外的“外观设计权”。获得这种保护的设计,要求有一定创作高度,必须不能是Commonplace,即要求一定创作高度。在1997年的几个判例中(例如,Ocular Sciences and Parker V.Tidball),显示出英国司法要离开“工业版权”这种双重保护的倾向。[13]

英国的现行知识产权法正重走法国19世纪的老路,试图减少双重保护的色彩但是,有权威人士预测:英国终将会回到双重保护的立场上。

可见,在英法两国,外观设计在相当长时间内都属于版权保护的对象。在制定专门法后,两国都面临双重保护的困境。

1.3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法单独保护模式

1.3.1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保护制度的国家之一。在1876年制定了外观设

计注册法,在10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分别在1986年和199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自1876年德国第一部外观设计法颁布以来,德国对外观设计法的保护一直采取近似于版权保护的模式。主要体现在外观设计权利人仅仅具有禁止他人仿制的权利而不具有排它权利。

该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是指能够产生视觉效果富于美感的,适合手工业和商业运用的平面或立体的新设计或者模型。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应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德国专利局对外观设计的申请采用“登记注册制”,只要外观设计的申请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并不审查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直接予以登记注册进行保护。只有在侵权诉讼中,为判断注册外观设计是否有效,才会审查新颖性和独特性。不具有新颖性或者独特性的注册外观设计为无效的外观设计。经过注册的外观设计,注册人只享有排他使用权,仅保护注册人防止他人仿制的权利,并且只要产品不以商业销售、盈利为目的,他人可生产、使用、复制该外观设计产品,不构成侵权。注册的外观设计期为五年,以后可以多次自愿续展,但最长总数不得超过20年。[10]

德国的外观设计注册法保护经过注册的外观设计,实践中,外观设计的创作者往往忽视作品的注册,市场上大量的外观设计游离在外观设计注册法的保护之外。为了更好的保护这些外观设计人的创作,法院开始采用著作权法对一些外观设计给予保护。著作权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不要求设计人履行任何手续,但该外观设计必须满足著作权法对受保护之艺术品的实质要求。此类作品在平面和空间上通过线条和构图表达了某种可视的(美学上的)内容,必须把具有个人独创性观点的(美学上的)可视性内容体现出来。为了某种纯粹的使用目的所制造出来的形体则不属于这种情况,当然,为了使用的目的也不会有多大妨碍,但必须要多出那么一点点美感。[16]因此,某一工业品外观设计不会因为其基于使用的目的制造出来就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品之外。其德国联邦法院在判例中强调艺术作品为个人自己的智力创作成果,必须特别的体现作者迸发的灵感与独特的观点。[16]141工业品外观设计如果能在使用目的之外,特别的体现作者独特的观点和艺术创造力,就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至于从审美的角度是否具有美学价值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外观设计如果仅仅是根据时尚潮流来完成的,反映的也就仅仅是大众的一种心理,并没有体现设计人自己独特的观点,因而不属于艺术作品,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仍有可能通过登记注册,取得外观设计注册法的保护。外观设计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取得外观设计注册法的保护困难许多,当然这是值得的。著作权法是一种创作完成时自动享有的保护,具有丰富的权利内容,享有长达自作者死后70年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外观设计注册法的保护也不是相互排斥的,只要满足某一法律的保护要件,就可

以获得该法的保护。

德国构建了外观设计专门法和著作权法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与美国一样,在提供著作权法保护时都力图区分技术与艺术,有条件的对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德国的保护模式对世界的影响很大,后来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这种模式有所借鉴。

1.3.2日本

日本最初的外观设计法律即1888年的“外观设计条例”主要是根据英国1883年的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制订的。[17]但日本现代意义上的工业设计起步于战后为美国军属加工生活必须物品。1950左右,日本的工业设计开始活跃,在此之前,以模仿外观产品为主。日本的外观设计采取单独立法,于1899年从专利法中独立出来,前后历经数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并于2001年1月6日实施。[18]

日本工业品外观设计第2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其结合,通过视觉能引起美感的设计。”较之于外国的外观设计法,日本更重视色彩,并将其作为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即在解释和运用法律时,即使色彩为一种颜色,如与特定的形状结合,也可以取得保护。[17]

第一,日本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制度

日本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主要有成套申请制度、部分保护制度、关联设计制度、保密申请制度等。

(1)成套申请制度[16]

作为“一设计一申请”的特例,98年改法以前,其实施细则规定了13项产品可成套申请。1999年新法增加为56项。涉及8个方面,即:1.随身用品,日用品,家庭用品;2.餐具;3.家具;4.玩具;5.办公用品;6.汽车用品;7.电器;

8.其它。其条件是具有统一性,其效力是属于一个权利,同时失效,同时转让,作为一个权利捆绑在一起。

(2)部分保护制度

部分申请,在提交六面视图时,要求保护的部分应用实线表示,其余部分用虚线表示。且其优先权必须是部分申请,否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3)关联设计制度

98年改法以前,是类似外观设计制度,其条件是相类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中的若干个外观设计必须是相同申请人;相近似的设计,可以不是同一日申请,但同时失效。其效力是界定主设计的范围,同主设计捆绑在一起,转让实施。而关联设计的条件是申请人相同,设计相近似,必须是同一申请。其效力是与主权利

各自独立,可分别失效,且权利范围也是独立的。但其转让时必须与主权利捆绑在一起。

(4)保密申请制度

即外观设计权利申请内容可以作为保密申请不被公开在外观设计公报上,要求必须在提出申请之日提出该要求,保密时间最长为3年。

第二,日本外观设计权的审查制度

(1)新颖性审查

日本意匠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新颖性有三项内容,即:该外观设计已经在日本或其他地方为公众所知: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发行的出版物所描述或通过电子通讯在日本或其他地方为公众所知;该外观设计与上述两款中所述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新颖性宽限期为6个月。

另外,在3BIS中规定:“若一项要求注册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外观设计通过图、照片、模型或样品中所要求或所表达的设计部分相同或相近似,则即便符合新颖规定,也不能获得注册。”该款属于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2)创造性审查

日本《意匠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了创造性要件,即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在其申请日前,可以由所述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在日本或海外公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任何组合容易地创作出来,则这样的外观设计即便满足前款,也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19]

1.4本章总结

从以上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介绍与分析来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确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的一类特殊客体,它不仅在世界立法上没有统一的保护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其保护的方式与侧重点也有不同,甚至在同一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其的法律保护的立足点也不同。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不仅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还能因其装饰性或美感特征而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在某些国家当长期使用在产品上而具备识别性特征时,还可能够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但从前文的分析来看,虽然各国的保护模式不尽相同,专门立法已经成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立法保护的一种趋势。首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采取了单独立法模式,英国和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法国于1806年,英国于1842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外观设计的专门法,加大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尽管两国都经历着专门法与版权法双重保护的困惑,

但此处应强调的是,设立专门的外观设计法,对外观设计实行专门法保护,并不一定排斥其它法律对外观设计的保护。[5]德国和日本分别于1876年和1889年制订了外观设计法专门法,如今德国和日本在整个工业世界领域取得的显著成就,则体现了两国外观设计专门法的成效。还有北欧四国,外观设计也是专门立法,这些国家的设计水平也是世界前列的。随后,在欧洲各国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外观设计专门立法渐成趋势。[20]

其次,与外观设计有关的国际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成员国设立专门法保护,但其倾向性逐渐明显。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保护,早在1883年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就包括了工业品外观设计,而且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作为独立一类而受到保护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①它把“工业品外观设计”直接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等一起作为国际知识产权的重要保护对象。虽然该公约后来经过199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的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的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的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的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的修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的修订和1979年10月2日修正,但把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始终没有改变。1925年建立了国际注册和申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比1970年通过的专利国际申请和注册的《专利合作条约》还要早。明确规定了关于外观设计的单一性的特别要求。[21]1968年10月8日在洛迦诺签订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则旨在对《巴黎公约》成员国保护的外观设计分类做出统一的规定,它制定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分类法。[22]由于发达国家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大多采用单独的外观设计法和外观设计法加版权法的保护模式,1969年,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BIPRI)向84个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份《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模范法》(草案),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外观设计立法方面的参考范例。

[6]434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22]对于外观设计的要求则比较详尽,TRIPS第四节“工业品外观设计”(第25条和第26条)指出:“第25条:保护要求:1.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成员可以规定:非新颖性或非原创性,系指某外观设计与已知设计特征之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之保护,不得延及主要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2.各成员应保证其对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的要求,特别是对成本、检验或分布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求得保护的机会。成员有自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用版权法去履行本款

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

义务。”从TRIPS协议的要求看,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工业品外观设计独立于专利(专利的规定在TRIPS协议中排列在工业品外观设计之后的第五节)。[6]435很明显看出,TRIPS协议是倾向于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版权法进行保护,但是如果仅仅用版权法来保护,在某些情况下版权无法给予工业品外观设计以排他性的保护,即无法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所以用工业产权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明显优于版权法的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各国立法还是有关国际公约都有单独立法倾向。

为什么同为促进工业进步与发展的外观设计却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只需专利法就能够获得很完善的保护?为什么有的国家还要用版权法对其进行保护?更有甚者采取多种法律对其重叠保护?笔者在对各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模式进行研究比较后,发现之所以有不同的立法保护模式,其关键之处在于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该种客体性质认识上各国存在差异,并且各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对本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认识也有所不同。本文下面一章节将着重论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从而发现其本质与立法保护模式之间的关系。

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 权利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符合正当的注册过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所有人享有多项权利,对于这些权利一再的强调体现了外观设计保护法主要的意义在于促进和保护工业产品中的外观设计元素。因此,鉴于版权给予一个作者禁止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也给予了其权利所有人以专有权来禁止他人在工业领域对于此外观设计未经授权的利用。 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定保护的权利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作者(或作者或原创者)。这个原则的生效引起了两个问题并且这两个问题通常是某些特殊法律条款的主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雇员或承包人授权给委托人所创造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归属问题。在这些情形下,法律通常规定外观设计法定保护的权利应当属于雇主或此外观设计的委托人。这个原则的依据是,外观设计的的创作应列入雇员的职责范围内因为根据雇员的表现公司已经付出了薪水,所以雇员在适度的报酬、应尽的职责以及其他职业环境的已有条件下,雇员理所应当还可因其创作行为而获得奖励。同样地,对于相同情形下的被委托人,已经被支付过报酬的话,外观设计产品的使用归于此设计的委托人。 在某些法律中,外观设计所有人的专有权范围也可扩大至禁止他人储备已应用或体现其外观设计的商品。然而这种潜在的交易仅仅是准备行为,所以这类权利有时被认为是保护过度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类禁止行为通常包括了使外观设计所有人更便利的实施其权利,因为通常

找出侵权产品的储备比逮捕正在销售或许诺销售该侵权产品的人更加容易。 版权法的权利标的物是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并且以此被作者所定义,相对于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的权利标的物被定义为已被注册登记的外观设计。但是,法律通常规定外观设计所有人的权利扩展至不仅对于已被注册过的外观设计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开发利用,而且对于不同于已被注册过的外观设计而仅仅是那些非实质方面的仿制外观未经授权的开发利用。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各国之间各有不同。通常最长保护期限是10年至25年,这个保护期常常被分成几个期限,外观设计所有人需要续展以此来延长保护期限。造成相对保护期限较短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外观设计与更多的时尚总体风格有关,这种外观设计更趋向于一些短期的接受或者短暂的成功,特别是在流行意识高度发达的领域,例如服装或鞋类。

设计委托合同书样本(示范合同)

设计委托合同书样本(示范合 同)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3001

设计委托合同书样本(示范合同) 设计委托合同范文1 委托方: (简称甲方) 受托方: (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如下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设计,为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该工作顺利进行,特签订此合同书。 一、建设项目:。 二、工程地址:。 三、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设计要求:效果图张(董事长办公室张,前台Logo墙 1 张)、平面布置图张、地面材质图张、天花图张。 五、时间要求: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

六、付款方式:乙方为甲方完成以上图纸设计后,如甲方确认可以按图委托乙方承担施工任务,并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图纸不另行计费;如甲方通过并使用乙方的设计方案但未委托乙方承担施工任务,必须支付工程设计费(按50元/M2收取);如甲方未使用我方设计方案,甲方在送图十日内支付人民币圆整(RMB 元)的设计费用给予乙方补偿。 七、承担责任: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甲方为确保乙方正常运转不得干预乙方的设计活动,乙方须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出修改意见、内容以及友好解决争议的办法。在30天期间内,如双方没有达成解决争议的办法则任何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 乙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大家都知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这些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并且申请专利能够更好的保护好其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外观设计申请专利需要具备的实质条件有哪些呐?今天,小编就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应具备的条件,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 一、获得外观专利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该条规定用语有欠周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应为'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在专利法再次修后将给予以规范)这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同时,我国专利法又对外设计作了如下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这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业上应用。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专利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

也就是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不符合我国新颖性规定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2)应具有独创性 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3)应富有美感 世界各国对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同的。美国、英国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4)应适于工业应用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对大家又是帮助。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

产品外观设计的重要性共25页

产品外观设计的重要性 “好的设计是将我们与竞争对手区分开的最重要方法”,三星电子首席执行官尹钟龙这样表达对工业设计的理解。其实不仅如此,尹钟龙的意思是:设计也是生产力。索尼、东芝以及韩国三星和LG,都把工业设计作为自己的“第二核心技术”,被许多厂商视为摆脱同质化竞争,实施差异化品牌竞争策略的重要手段。对产品的外观和性能,材料、制造技术的发挥,以及品牌建设产生最直接的影响。 外观投入1美元可带来1500美元收益 据美国工业设计协会测算,工业品外观每投入1美元,可带来1500美元的收益。日本日立公司每增加1000亿日元的销售收入,工业设计起作用所占的比例为51%,而设备改造所占的比例为12%。好的工业设计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用户的接受概率,提高产品附加值,并且通过促进产品的不断成长,企业也将获得更高的战略价值。 2019年下半年,美国研究机构BancorpPiperJaffray针对青少年的一份最新调查表明,计划购买数字媒体播放器的青少年中,有75%的希望能够得到苹果的iPod播放器。在2019年年末的年终报表中,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苹果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售出了1000万台iPod,在整个MP3市场上的份额超过60%,位列第一。同属苹果公司、为iPod提供下载的iTunes音乐收费网站也已经售出12.5亿首歌,在同类市场上以70%的占有量同样位列第一。在一年时间内,苹果公司的总资产从60亿美元攀升到了80多亿美元,产业也从电子产品延伸到了动画、音乐、图片等数码领域的内容供应。

工业设计五大元素 众所周知,对于苹果公司来说,核心价值之一就是设计。那么iPod 仅就外观而言没有惊世的设计,那么例如苹果公司这样成功运用工业设计的企业,他的设计价值体现在哪儿?工业设计与产品销售关系的真正秘密在哪里?产品自身所承载的5 大元素与工业设计有着紧密的联系。 A 结构 在硬件产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所有零件按照结构的方式制造成物质形态,这是产品的内核:物质基础。顾客没有到商店购买之前就已经存在。在这方面工业设计主要的价值在于产品生产合理化、材料的合理选择以及对加工制造成本的控制。 B 效果 产品效果带给消费者各种感官的感受:形态漂亮?丑陋?颜色鲜艳?简洁?质感高贵、平易?价值感如何?对于消费者来说,好的产品形象能使其愿意支付更多的溢价来购买该产品。目前大部分中国企业还把工业设计的概念停留在这一层面,即单一的产品外观效果吸引消费者购买。 C 功能 顾客将产品买回家后,产品的用途即使用功能成为与消费者最紧密的部分,好的工业设计要使消费者使用有效、舒适和方便并带来使用价值、易于维护和回收。 有些产品的功能是人们不可缺少的,因此有些产品的功能在生活中比其他产品重要。 对于技术成熟的产品来说,像汽车、家具、日用品等,结构、材料、

工业品买卖合同大全

工业品买卖合同大全 工业品买卖合同大全1 第一条设备内容及价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如下表所示:消防器材设备报价单。 以上价格包括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所需的人工费、运输、质保、税金等一切应 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质保期1年。 2、甲方根据设备清单要求乙方更新相应设施设备部件,数量以实际更换量为准,金额按合同所列单价计算。 第二条交货期限、方式与验收 1、乙方应自付运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将设备交付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承担设备交付甲方前的一切责任。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前完成合同设备的交付、安装、调试工作。设备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的盐城工学院所属的楼宇、物业、场所等。 2、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所有设备、器材在开箱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数量、型号等必须与本合同设备清单中提出的要求一致。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或设备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否则,责任将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交货时,应当将设备目录、品质证书、装设执行、使用手册和维修手册等相关资讯与资料交给甲方。 5、自乙方发运设备至甲方验收设备完毕的期间内,设备风险由乙方承担。 6、乙方交货的内容是根据本合同指定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质量、技术保证提供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若乙方提供与上述要求不符的产品,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1、付款条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须提供甲方签收的《设备交货及验收合格确认单》及对应供应量的全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信息如下: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产品外观设计合同

产品外观设计合同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工业设计项目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着真诚友好,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向服务方购买工业外观设计服务项目如下: 注:分阶段支付,甲方应按下表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阶段价款;

第一条客户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具体如下: 1、双方签订设计项目服务合同后,甲方需在 3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设计费用的 50%预付款(第一阶段);如甲方未在指定时间内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乙 方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 2、在甲方确认外观效果后,甲方需在 3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设计费用的50%(第 二阶段);如甲方未在指定时间内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每天加收 第二条本合同委托作品的要求: 1.设计的内容(如填写空格不够,可另作附件): 2.设计的用途及使用范围(如填写空格不够,可另作附件):, 3.设计的交付时间:。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提出新的设计要求,双方可就设计费的调整、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第三条项目修改次数和完成后补充条款 1、如甲方对该完成品有异议的,在制作设计作品范围内,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向 甲方提供 3 次免费修改,3次以外甲方须额外支付20%的项目款。 2、如因乙方的设计原因,造成单个设计项目的不合理,乙方负责无偿将改单个设计项 目改至合理。 3、如单个设计项目甲方已确认验收完毕,甲方针对单个设计项目设计要求又发生重大 变化,而造成已验收的单个设计项目需要做较大改变,甲乙双方将对改动的变化量进行评估,并参照本合同的价格,协商追加恰当设计费用。 第四条违约事项: 1、如甲方设计过程中需要终止或中途终止合约,甲方必须按附件报价表原价计算付清 已做项目款项。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 【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较为特殊。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当它在市场上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又可以作为商标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作为商品外观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外观设计问题涉及专利权、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外观设计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但商品包装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 【英文摘要】As a subj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esign is a specialone.While design is an invention in the context of patent law,it is also an expression of aesthetic idea,which falls intothe subjects of copyright. After it became distinctive oracquired sec-ondary meaning in the market,it may be protectedby trademark law as a trademark,or by unfair competition lawas a trade dress.the design concerns patent law,copyright law,trademark law and unfair competition law . A design and apackage may be protected by patent law, but the package mayonly be protected by unfair competition law after it becamedistinctive in the mardet. ;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 ; 【正文】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_1.doc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第八条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修正 (1)本专门联盟任何国家或者总干事均可对第五、六、七条和本条提出修正案。修正案至少应当在提交大会审议前六个月,由总干事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 (2)对第(1)款所指各条的修正案,应当由大会通过。通过需有投票数的四分之三票。但对第五条和本款的任何修正案,需有所投票数的五分之四票。; (3)对第(1)款所指各条的任何修正案,应当自总干事收到修正案通过时的本专门联盟四分之三国家按其各自宪法程序表示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对上述各条的任何修正案经依上述规定接受后,对修正案生效时本专门联盟的成员国或者在此后日期成为成员国的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但是增加本专门联盟国家财政义务的修正案,只对已经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有约束力。; 第九条批准和加入;生效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已在本协定签字的都

可以批准本协定;未在本协定签字的,可以加入本协定。; (2)批准书和加入书均应当递交总干事保存。; (3)(a)对于最先递交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五个国家,本协定应当在递交第五份批准书或者加入书三个月后开始生效。; (b)对于其他任何国家,本协定应当自总干事就其批准书或者加入书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除非批准书或者加入书已经指定以后的日期。在后一种情况下,本协定应当在指定的日期对该国生效。; (4)批准或加入本协定,应当自动接受本协定的全部条款,并享有本协定的一切利益。; 第十条本协定的效力和有效期 本协定的效力和有效期应当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效力和有效期相同。; 第十一条对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修订 (1)对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都可提出修订,以便采用期望的改进。; (2)每项修订都应当在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代表会议上予以审

工业品的市场营销

工业品营销营销的特点与策略联纵智达咨询集团事业部总经理:李天,高级咨询师、马松林该文刊登在《现代营销 —学苑版》2007年第十二期提起营销工作,很多企业都抱怨,现在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客户越来越挑剔了,生意也越来越难做了。事实上,市场营销过程就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客户追求价值最大化的博弈过程,能够寻找到企业利益和客户价值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也就是市场营销活动的魅力所在。目前的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客户处于主导地位,企业更多地是处于被动地位,所以企业必须以市场营销观念为核心,以客户价值观为导向,才能做好市场工作,在提高客户价值的同时达到企业销售业绩提升的同步提升。要做到以客户价值观为导向,必须认识什么是客户价值。客户价值指客户购买商品(包括服务)所获得的价值或利益总和,既包括商品本身有形价值,也包括服务价值、心理满足感、额外便利性、身份形象等无形价值。客户价值观,就是围绕提高客户价值,实现客户价值增值为目标来开展市场营销工作的一种营销观念。这种观念贯穿于各个行业各个阶段的营销工作中,而工业品行业――作为众多工业品行业之一,客户价值观却显得更为重要。这里所提及的工业品产品,指工业用工业品

产品(下同),客户价值观之所以对其更为重要,更多是由于工业品产品的采购特点所决定的。工业品采购特点决定客户价值通常情况下,工业品产品的采购具有以下特点:一、采购决策的主体一般是一个小组或委员会,而不是具体的消费者个人。一般情况下,购买工业品都有特定的用途,而且都是用于工程项目的居多,比如工业厂房建设、办公楼宇的建设和装修、市政工程施工、文体设施建设等。项目采购内容多而繁杂,采购金额大而敏感,而且采购事项涉及关联方多(比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作,无法由个人来完成, 为便于管理,通常都是纳入到项目建设小组或委员会来主管,下面再设立不同的岗位来具体执行,因此所有大宗材料的采购都是通过项目建设小组或委员会来集体决策的,决策过程更为理性,更注重产品的原料、生产工艺、性能参数、包装、保质期等质量因素,追求产品的使用价值最大化。二、采购决策过程复杂,时间长。工业品产品的采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开招标采购,通过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放招标书,然后供应商递交投标书,采购单位评标选择最终中标人;另外一种是普通的洽谈采

外观设计委托合同模板范本大全

外观设计委托合同模板范本大全 ; 外观设计委托合同书1 产品名称/型号: 委托方(甲方): 承托方(乙方):欧麦特电子有限公司 因业务需要,甲方委托乙方研制开发,型号为的新产品,经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至少叁个样品或相近产品,若没有样品可提供,则甲方需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具体的图纸图样,以作为开发依据。 二产品的开发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产品的开发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提供送检样品。 五产品开发后的生产及货款结算方式: 1 签定本协议的同时签定首批供货合同,甲方首批订货量不低于零点伍万只,后续每批订货不低于壹万只。 2 款到发货。 六甲方在使用中发明的不良品属制造责任的,乙方无条件退换。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未尽事宜,双方商议解决。 甲方(签署):乙方(签署): ====== 甲方:北京_____成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共同开发经营羽绒服棉服等外贸产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商议,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第一条合作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年度(_年月日至_年月日)羽绒服棉服外贸男装产品设计,甲方负责将乙方设计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 2 以甲方的名义对外销售双方合作的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负责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一年四季)的设计研发。乙方应该在 _年月日前完成春季产品的设计;在 _年月日前完成夏季产品设计;在 _年月日前完成秋季产品设计;在 _年月日前完成冬季产品设计。以上产品设计经过甲方认可后,甲方将该产品投入生产和销售。

乙方应努力确保研发产品具有时尚性,可销售性。假如乙方设计的产品不具有时尚性可销售性,或者假如将乙方设计的产品投入生产销售将给双方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拒绝将该设计投入生产销售。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____。该知识产权仅供甲乙双方使用,甲乙双方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不得单方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者委托授权第三方使用。 3 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销售和生产由甲方负责。甲方应该在认可乙方设计后的天内将该产品加工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4 甲乙双方在该项目合作期间财务管理以甲方为主,乙方有权查询核对财务,有权复印取得财务资料。 第三条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对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利润分配采取按年度分红方式。按以下顺序分配: 第一项:首先归还甲方为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第二项:支付第一项之后的利润,其中的70%用于下年度扩大生产及销售,其中30%用于甲乙双方分配,甲方有该30%利润中的75%的利润分配权;乙方该30%利润中的25%的利润分配权。 第四条关于合作开发产品的借款约定

外观设计知识产权

学校教案 编号:QD-751b-19 版本:A/0 流水号:

一组织教学 对学生进行考勤,针对迟到、旷课现象了解原因提出自己要求,对于讲话、玩手机等课堂现象进行管理。上下课前要喊起立,规范教学。 二上节课回顾、复习原来到无 回顾复习上节课的重要内容,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法: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程序性国际公约。 (二)建立工业产权国际分类的条约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三讲授新课 (一)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注:例如,英国于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德国于198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法》。本文将结合中美两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探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版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的保护。《中国专利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 外观设计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由此看来,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事实上,运用形状、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当然,对于外观设计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 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则推翻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

委托设计合同4篇

合同模板 20XX年 委托设计合同4篇

委托设计合同4篇 范例一 甲方: 乙方:设计公司(设计人) 一、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对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设计工作。 二、设计工作内容: 1、 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的外观设计 2、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的结构设计 3、根据已审定的设计方案制造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 三、乙方在委托生效后: 1、在____天内完成设计草案,提交叁款不同风格的设计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供甲方评审选择; 2、在评审意见基础上,乙方在____天内完成正式设计方案,提交正式设计的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所有的外观装饰设计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 3、在正式方案完成后,乙方在____天内制作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壹台; 4、每阶段设计成果均由甲方验收,并履行验收手续。 四、设计要求。

乙方保证设计达到甲方提供的国家现行规定的各项安全与技术 标准,及有关设计目标的要求。乙方保证在甲方模具制造或试产过 程中,对有关设计方面需要修改时,及时提供各项有关修改意见;在 设计过程中,设计目标需调整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五、设计费 经商定,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作为乙方设计工作之劳务费用,并于合同签后即将该款___%支付给乙方,合同自款项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乙方完成样机制作并经甲方认可,甲方即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六、甲方在设计过程中,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进度积极配合做 好方案选定工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及设计规定所使用的部件,因 甲方原因影响乙方工作进度时,乙方项目完成时间顺延。 七、双方商定,该项目在设计、备产阶段,双方均承担保密责任,因泄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泄密方负责。 八、双方商定,该项目专利申请权归甲方,乙方保留署名权。 设计完成后,有关专利事项按国家专利法规定。 九、产品投产后,甲、乙双方对设计均有宣传权。 十、甲方提供设计费用可用现款、支票、转帐等方式提交乙方,乙方帐号:_____________ 十一、委托设计商定之指标见附件,附件共___页,附件与本共 同生效。 十二、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违约方 应承担对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设计公司(设计人) 代表:代表: 签日期:签日期: 范例二 甲方(委托方):

工业品外观设计

学习提示:本介绍单元学习约需2小时。在每一节结束后,你能够找到合适的地方中止学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单元:工业品外观设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 完成本单元的学习后,你将可以: 1用大约50个字解释什么是工业品外观设计 2解释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与商标及专利保护之间的区别 3列出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对下列各项的好处 -受保护的所有人 -产品消费者 -经济 4描述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能方式

前言 本单元讲的是从一种叫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形式中可以获得的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概念将与从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中所能获得的好处一并讲解。 什么是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件有用的物品中具有装饰性或美感的部分。它可以由三维特征组成如物品的形状或外表,或二维的特征如图案、线条或颜色。 工业品外观设计大量应用于各类工业或手工艺产品:从手表、珠宝、时装和其他奢侈品到工业和医药器具;从家用器皿、家具和电器到交通工具和建筑结构;从实用产品和纺织品设计到休闲用品,如玩具和宠物用具。 例子:椅子的形状、电话、汽车、计算机、飞机、电视、手表、照相机等。

录音片断1:商标通常为具有可视特性的标志,附加在产品上或者其使用与提供服务有关,专利用于保护所生产物品的创造性方面。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有什么区别? 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是由产品的外观构成的,不一定非要具有显著性特征(对商标的主要要求)不可。尽管商标可以由各种可以是装饰性也可以不是装饰性的可视标志组成,但它们必须永远是显著的,因为商标必须总是能将一家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与另一家区别开来。因此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在作用及理由上有很大不同。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与专利的不同,主要因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与物品的外观有关,而不是通过其技术或功能上的必要性来作判定。相比之下,专利保护的对象,是由物品或方法的功能所决定的,因为它必须是一项“发明”。

工业品价格调查具体问题处理解答

工业品价格调查具体问题处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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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价格调查具体问题处理解答 目前,价格指数理论已较为成熟,但在价格调查的 过程及指数编制过程中要面对一些十分复杂的情况。特 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产品定价、企业 报价和市场价格管理还不够规范,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日益接轨, 价格调查所面临的难题就更多。另外,随着调查队体制 的改革,一大批新人加入到了我们的工业品价格调查队 伍中,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们的制度,更好地开展 这项工作,现将多年来工业品价格调查工作中碰到的一 些问题综合起来做如下解答,以希望能起到规范操作的 作用。 1、全国的工业品价格调查产品目录是怎样制定的? 答:国家制定工业品价格调查目录是在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有关专业司、各地统计局、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调查产品的抽选原则,利用工业普查资料、行业统计资料制定的。由于工业产品种类繁多,且更新换代很快,工业品价格调查产品目录很难包罗万象,我们只能选

择那些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的产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地方统计局应将《产品目录》下发给各调查企业,以便企业在主导产品发生变化时,能及时查询新增产品或规格品在《目录》中名称和代码。 2、当被调查产品名称与现行调查目录中所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由于工业产品众多,在调查中有时会出现被调查产品名称与现行调查目录中所示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候,我们要仔细分析,区别对待。有时同一种产品有不同的名称,或是由于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地方言各有不同,同一种产品各地叫法不同。像这两种情况搞清楚以后,就应该按目录填报。如果发现确实不是同一种产品,要根据当地工业结构及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需要来决定是否增补为调查产品。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部门,供上级部门修订目录时做参考。 3、如何确定出厂价格指数调查的调查产品和规格 品? 答:由于工业品价格调查采用的是非全面的调查方法,

产品外观设计委托合同书

产品外观设计委托合同书 否 甲方(委托方):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受委托方):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甲方公司电脑机箱产品外观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公司设计电脑机箱产品的外观,设计内容包括产品的外观造形、颜色、材质等,并最终提供产品外观的效果图档。 备注:产品的内部结构、材料性质、功能实现等方面,不属于外观设计范围。 二:委托设计费用: 电脑机箱产品外观设计单价为人民币元/款(税后)。 备注:此报价是乙方税后所得,如需缴纳税额由甲方承担,若需乙方承担税额,则每款设计费报价为人民币元。 三:合作及修改流程: 1:乙方在一段时间内将设计好的图稿带至甲方处,双方在场共同协商挑选,乙方所提供的图稿只用于当场展示,无论是否选中乙方都须将全部图稿带回。在挑选过程中甲方不得以拷贝、拍照、扫描等方式对乙方所带方案图稿复制存留,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乙方带回图稿。 2:如甲方选中某款方案,准备制作手板或开模,则甲方需在十日内将该款设计费全款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通过电邮将该方案原始图档发给甲方,该款方案合作完结。 3:如甲方选中某款设计方案,但需要乙方做修改,则甲方需在十日内将50%报价(即人民币元(税后))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可先提供共计两次修改,每次修改后再带图稿至甲方处供甲方挑选。 4:如甲方在上述两次修改后还需要修改,则甲方需在十日内将剩余50%尾款(即人民币元(税后))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可再继续提供共计两次修改。 四:设计方案修改约定: 1: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某款设计方案,且已收到全款后,若甲方还需要对该方案进行修改,乙方应予配合,但每款方案乙方提供的免费修改次数最多不得超过次,若超过,则之后的每次修改前甲方需先付20%报价(即人民币元(税后))给乙方后,乙方再做修改。 2: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某款设计方案过程中,若因甲方公司名称或商品变化而变更设计方案,则视其为新方案设计,需重新编号立项后,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3: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某款设计方案过程中,甲方又提出与该方案所属性质不同设计要求,或推翻该方案原设计大形与风格,则视其为新设计方案,需重新编号立项后,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五:设计和修改时间: 1:每次修改计时从甲方划款到乙方账户时间开始; 2:乙方修改一款设计方案最少需要5日时间; 备注: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六:知识产权约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和署名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设计方案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方案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设计方案,该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决定该方案的处理。

工业品促销方案

篇一:工业品营销策划方案 目录摘要 第一部分(光伏玻璃的介绍) 1、玻璃行业概述 2、太阳能光伏玻璃的分类与应用 3、tco镀膜玻璃的特性及种类 第二部分(发展环境分析) 1、宏观环境分析 2、微观环境分析 第三部分(营销环境市场分析) 1、市场竞争分析 2、市场预测分析 第四部分(营销战略) 1、工业品营销战略模型构建 2、工业品营销策略组合 第五部分参考文献 太阳能光伏玻璃营销策划方案 摘要:太阳能光伏玻璃是太阳能电池产业中一个重要的新兴配套产品,它随着光伏行业的发展而逐渐壮大。目前,国内一些大企业开始介入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领域,单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在日产250~500吨。据了解,我国光伏领域玻璃的需求量以每年50%的速度递增,2010年已超过25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玻璃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将成为未来太阳能电池玻璃重要的生产基地。 关键词:光伏玻璃、新兴配套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生产基地 第一部分 1、玻璃行业概述 我国普通平板玻璃行业逐渐步入成熟期。进入新世纪以来的九年间,玻璃行业新增产能 4.1亿重量箱,成为历史上增长最快时期。截至当前,全国共有浮法玻璃生产线202条,平板玻

璃总产能达10万吨/天,折合年产能约6亿重量箱,连续19年位居世界第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加剧了平板玻璃行业产能过剩,全行业亏损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决定了我国平板玻璃行业渐从迅速发展的成长期过渡至适度增长的成熟期。目前,行业竞争加剧,需求增长放缓,盈利水平趋于社会平均值等成熟期特征逐步显现。 特种平板玻璃及深加工玻璃行业仍处成长期。我国特种平板玻璃与深加工玻璃行业虽起步较晚,但受政策法规推动、消费升级以及经济发展影响,快速成长。目前,已形成品种繁多、种类齐全的特种平板玻璃与深加工玻璃体系。新型玻璃不断涌现,如太阳能光伏玻璃与新型节能中空玻璃等。特种平板玻璃与深加工玻璃行业景气周期性波动偏弱。特种平板玻璃与深加工玻璃行业同样受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影响,但是相比于普通平板玻璃行业,其受影响程度偏弱。首先,特种平板玻璃与深加工玻璃行业进入壁垒相对较高,高昂的机会成本会导致景气高点时生产线的大量重复建设被有效遏制;其次,特种平板玻璃与深加工玻璃产品的多样性能够消除原有普通平板玻璃市场的单一消费模式,弱化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影响。自1999年开始,我国深加工玻璃行业销售额逐年增长,且一直处于盈利状态,财务指标上体现的周期性波动特点明显偏弱。 图1(中国深加工玻璃行业收入及增速单位:亿元) 图2(中国深加工玻璃行业净利润及增速单位:亿元) 2、太阳能光伏玻璃介绍 光伏玻璃分类。用于太阳能电池的光伏玻璃基片,一般包括超薄玻璃、表面 镀膜玻璃、低铁含量的(超白)玻璃等类型。根据使用的性质和制造方法不同,光伏玻璃又可分为3种产品,即平板型太阳能电池的盖板,一般为压延玻璃;在平板玻璃表面镀上通常厚度只有几微米的半导体材料制成的薄膜电池导电基片;集热式光伏系统使用的透镜或反光镜类的玻璃。这3种产品的特性和作用完全不同,其附加值也有很大的差别。 如今应用最广的太阳能光伏玻璃是高透光率玻璃,它是低铁含量的玻璃,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超白玻璃。铁在普通玻璃中属于杂质(吸热玻璃除外),铁杂质 的存在,一方面使玻璃着色,另一方面增大玻璃的吸热率,也就降低了玻璃的透光率。 光伏玻璃的应用。世界上最早采用透明平板玻璃作基板研制应用于太阳能电池的国家是德国。德国科技人员将这种板状的太阳能电池作为窗玻璃安装在建筑物上,它可将摄取的电能直接供给住户使用,多余的电能还可输入电网,这种最初的太阳能电池用玻璃的开发利用,不久后被美国及日本等国所重视,由此加快了用于太阳能的低铁、超薄玻璃的研制开发与应用的步伐。 3、tco镀膜玻璃的特性及种类 tco玻璃是一种镀有导电膜的光伏玻璃,即透明导电氧化物镀膜玻璃,它是 在平板玻璃表面通过物理或化学镀膜的方法均匀镀上一层透明的导电氧化物薄膜。tco玻璃首先被应用于平板

外观设计委托合同

篇一:产品外观设计委托合同书 产品外观设计委托合同书 ?否 甲方(委托方):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受委托方):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甲方公司电脑机箱产品外观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公司设计电脑机箱产品的外观,设计内容包括产品的外观造形、颜色、材质等,并最终提供产品外观的效果图档。 备注:产品的内部结构、材料性质、功能实现等方面,不属于外观设计范围。 二:委托设计费用: 电脑机箱产品外观设计单价为人民币元/款(税后)。 备注:此报价是乙方税后所得,如需缴纳税额由甲方承担,若需乙方承担税额,则每款设计费报价为人民币元。 三:合作及修改流程: 1:乙方在一段时间内将设计好的图稿带至甲方处,双方在场共同协商挑选,乙方所提供的图稿只用于当场展示,无论是否选中乙方都须将全部图稿带回。在挑选过程中甲方不得以拷贝、拍照、扫描等方式对乙方所带方案图稿复制存留,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乙方带回图稿。 2:如甲方选中某款方案,准备制作手板或开模,则甲方需在十日内将该款设计费全款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通过电邮将该方案原始图档发给甲方,该款方案合作完结。 3:如甲方选中某款设计方案,但需要乙方做修改,则甲方需在十日内将50%报价(即人民币元(税后))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可先提供共计两次修改,每次修改后再带图稿至甲方处供甲方挑选。 4:如甲方在上述两次修改后还需要修改,则甲方需在十日内将剩余50%尾款(即人民币元(税后))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可再继续提供共计两次修改。 四:设计方案修改约定: 1: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某款设计方案,且已收到全款后,若甲方还需要对该方案进行修改,乙方应予配合,但每款方案乙方提供的免费修改次数最多不得超过次,若超过,则之后的每次修改前甲方需先付20%报价(即人民币元(税后))给乙方后,乙方再做修改。 2: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某款设计方案过程中,若因甲方公司名称或商品变化而变更设计方案,则视其为新方案设计,需重新编号立项后,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3: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某款设计方案过程中,甲方又提出与该方案所属性质不同设计要求,或推翻该方案原设计大形与风格,则视其为新设计方案,需重新编号立项后,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五:设计和修改时间: 1:每次修改计时从甲方划款到乙方账户时间开始; 2:乙方修改一款设计方案最少需要5日时间; 备注: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六:知识产权约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和署名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设计方案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方案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设计方案,该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决定该方案的处理。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应该如何处罚

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应该如何处罚 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下列处分: (1)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没有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三、侵犯外观专利权行为的分类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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