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财务登记

第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财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据。

第七条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

(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

(二)组织形式变动;

(三)分立或合并;

(四)控股股东变动;

(五)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

(一)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发生变更导致财务主管部门变化的,根据企业申请,应当办理财务登记基础资料移交手续;

(二)地方金融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自出资人协议生效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

(三)地方金融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

第三章一般财务监管

第十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在内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按审慎经营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式执行之日起30天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年度终了,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分析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后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包括:改制、重组、上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产权转让、设立子公司、关闭等,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地方金融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财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当地实际情况、行业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企业年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年度会计报表资料,填报本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值,并将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材料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逐级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整体绩效情况于每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限额标准。

(二)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处置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地方金融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地方金融企业接收的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应组织拍卖变现;确需自用的,应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二)地方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处置不良资产。需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覆盖面应达到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数量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第二十条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批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等

规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报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年金方案,应逐级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但依法取得相应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依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对金融企业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业绩、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施行。

第二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转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股份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应通过依法派出人员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方式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

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确定上述事项的审批规程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所聘会计事务所名称、聘任期限等情况。

第五章财务信息报告

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季(月)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送财务信息的质量、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作为地方财政部门评价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组织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报送各类财政金融信息,报送信息的质量和及时性将作为财政部考核、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管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务登记情况、财务信息、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等建立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运营的指标库,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对地方

金融企业出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尽早采取化解措施,避免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第三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各项规定,建立对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地方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财务登记文件,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确认经营收益、以及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筹集和运用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以及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四)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

(五)违反国有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地方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经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办法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对相应地方政策或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能,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互联网金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金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财务通则 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第4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 本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地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做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违约责任。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以预收款项等。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 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报表编制说明书(doc 1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报表编制说明书(doc 120页)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文发 布 *此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个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核算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四章金融性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五章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可以作补充规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 l.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l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l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数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06-12-7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地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地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地规定,以及自身发展地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地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地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地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地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地,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餐饮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餐饮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四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分店(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督促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并督促财务部门下达落实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考核指标。 (四)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在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对此承担责任。 (六)表彰奖励会计人员。 第六条财务部机构设置 (一)财务部设置原则 公司按照“三统一分”的原则来设置,即“人员统一、机构统一、核算分离”。公司财务部对所有实体的财务机构实行隶属关系的集中统一领导,实体财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财务部领导,行政上受各实体领导。按照业务工作量、经营规模等对大的实体可称“财务部”设财务部经理岗位,小的实体可称“财务室”,设会计主管岗位。 (二)会计工作组织机构 第七条内部会计核算形式 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散核算”的结账体制,具体核算形式如下: (一)各实体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独立核算,每周统计一次收入、餐饮成本、一次性费用等财务指

标,于周日下午报公司财务部汇总;每月结账按要求编制各月报,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汇总合并会计报表。 (二)周报及月报要求:周报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周日至本周六;月报核算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三)存货购进采用实际成本法,从仓库领用商品采用先进先出法,吧台领用商品的核算采用零售价法。存货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 (四)收入、费用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对外业务部门,如税务、工商、银行、财政等相关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政府职能部门到各实体收费,实体只有接待权,无决策支付权,并应及时向公司各职能部门汇报。 (六)其他涉及不到的,全面执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节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八条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如下会计岗位: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副经理、主管会计、成本会计、往来款会计、资产会计、出纳员、稽核主管、稽核员、收银员、保管员、档案管理员等。 第九条财务部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务、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合本公司行业特征,科学合理地组织财务活动,制定统一、健全的财务规章体系。 (二)依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有关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安排计划,负责拟订相应的资金需求量预测计划和各种财务预算计划,为满足公司运营资金和投资建设的需要,最合理地分配调度资金、积极筹措资金。 (三)遵照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等,合理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实行会计监督,对各种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发生的核算,基金的增减和经营收支、费用成本的计算,要按会计核算程序,正确办理会计手续,如实登记入帐,并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由物相符。 (四)根据制定批准的财务开支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认真审核各项原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准确、及时地做好成本核算的审查、控制、结算,努力降低成本。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控制库存现金额。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各种人价证券和财务印章、空白支票和收据,按照有关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款项的收付。 (六)按时完成会计财务工作,及时编制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完成税金的申报、测算、缴纳、减免工作,负责社会集团购买力下的控购商品的采购审查、报批、登记工作。 (七)审核计算和发放公司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及保险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添置、调拨、清产核资、报损、折旧管理。 (八)负责公司的资金筹集、融通、使用、管理,统筹公司对外长期投资,负责项目投资的财务评估,审核和费用控制。 (九)公司经济合同归口管理,参与主要经济合同的洽谈、拟订、审核、签约,做好合同登记、立卷归档工作并负责组织检查、督促经济合同的履行。 (十)主持或参与下属企业经营(承包)方案的谈判、签约工作,以及各部门目标计划责任制财务指标的确立、考核,并实施过程监督、评价和向公司领导及时反馈。 (十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十二)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对各种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进行归档、立卷、调阅、销毁等作业管理。 (十三)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汇总、整理、统计,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示企业运作存在问题,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经营状态和合理化建议。 (十四)负责领导财务部下设的预决算部门、财务结算中心、内部银行机构。 (十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每一种行业,每一个企业都会在财务方面制定自己较需求的财务制度。以下为的详细资料,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

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财务通则

企业财务通则 一、财务通则的作用及适用范围 (一)财务通则的作用(第一条) (二)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二、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主要有三项制度: 财务决策制度 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二)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三)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三、资金筹集管理 (一)资金来源和筹资方式 资金来源: 1.政府 2.企业法人 3.社会公众 筹资方式: 1.直接吸收投资 2.发行股票 3.金融机构借款 4.发行债券 5.融资租赁 (二)确定最优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的概念:资金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金的构成及比例关系,主要是负债资金的比例。 确定最优资本结构的方法: 1.比较资金成本法 资金成本,是指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

主要包括用资费用和筹资费用。 用资费用,是指企业在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使用资金而付出的费用,如股利和利息。 筹资费用,是指企业在筹措资金过程中为获得资金而付出的资金,如手续费和股票、债券发行费。 (1)个别资金成本 债券(借款)成本=年利率×(1-所得税税率)/(1-筹资费率) 优先股成本=年股利/[优先股总额×(1-筹资费率)] 普通股成本=年股利/[普通股现值×(1-筹资费率)]+股利增长率 保留盈余成本=年股利/留存收益额+股利增长率 (2)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加权平均资金成本=i i W K ∑? i W —第i 种资金成本在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 i K —第i 种资金成本 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的资本结构为最优资本结构。 例1. 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资金1500万元,其中:债券360万元,优先股300万元,普通股40万股,每股现值15元,总现值600万元,保留盈余240万元,每股股利0.9元,预期持续增长率3%,优先股股利20万元,债券年利率10%,筹资费用率5%,所得税率33%。 债券成本=10%×(1-33%)/(1-5%)=7.05% 优先股成本=20/[300×(1-5%)]=7.02% 普通股成本=40×0.9/[600×(1-5%)]+3%=9.32% 保留盈余折合股数=240/15=16(万股) 保留盈余成本= 16×0.9/240+3%=9% 债券比重=360/1500=24% 优先股比重=300/1500=20%

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能够选定

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然而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差不多原则:(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阻碍数,以及累积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经济受全球化趋势影响较重,同时又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金融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环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金融企业的自身经营和发展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金融企业也面临了很多的问题,其中财务管理问题较为突出。本文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全球化的经济形式使我国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于金融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金融企业的自身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市场竞争逐渐白热化的现代,如何做好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如何进行管理,以应对当今的市场经济形势,是保证金融企业自身生存的必要条件。财务管理是一个完整的循环过程,是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在财务管理当中,需要从投资到分配进行全程的管理。财务是企业的命脉,对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对于企业

更是重要的基础,也是决定金融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部分。在金融企业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的同时,相应的历史机遇也随之而来,金融企业抓住机遇,进行适当的自身调整,可以实现快速的发展,是金融企业保证自身发展动力的重要工作,管理和技术决定了一个金融企业能否在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中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利润最大化是追求的重要目标,做好利益最大化要进行良好的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实现金融企业自身的最大收益。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不仅仅是指金融企业自身个历观念的创新和变化,同时也应该包括金融企业整体的经济理论和内部组织的发展,同时依靠技术的和管理的,实现金融企业自身的强化,不断的融入新鲜的力量,保证金融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能力。 1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财务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在金融企业内部的管理团队中,财务管理人员对于金融企业的内控意识不足,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当前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内部管理监督的认识上,只停留在传统的监督工作和管理牵制,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整体的管理意识。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存在意义,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完善的财务管理的意识,或者在管理工作当中,不能进行有效的落实与实施,浮于形式。在金融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工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财务通则 (1992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

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企业借入的资金为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一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十四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在领用后,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费用。 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其中,存货毁损的非常损失,计入当期损失。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模板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 简称金融企业, 下同) , 包括银行( 含信用社, 下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 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 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可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

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二)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 核算, 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 三) 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 四)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 响数, 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 五)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 六)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不得提前或延后。 ( 七)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理解和利用。 ( 八)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 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九) 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

(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部会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 部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编辑] (一) 资产类科目 10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 二、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各项现金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账务处理: (一) 从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因支付职工出差费用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 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账面余额,并将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现金”等科目,按实际短缺的金额扣除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现金溢余,应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现金溢余金额超过应付给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部分,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小规模企业财务制度

小规模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节: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部,并聘请专职的会计人员,会 计部负责人由总经理任命,会计主管负责公司会计部日常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包括进行财产物资核 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帐核算,稽核,档案管理,并设置会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出纳岗。以上各岗位根据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需要,可与其它岗位相结合。 3. 公司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 目的登记工作。 4. 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在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调动或离 职,并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A.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B. 尚未登记入帐目的,应当登记完毕,在移交清册上填写余额,签 名或加盖经办人印章。

C.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报告。 D.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凭证,报表,印章,现金,发 票和其它票据(包括空白支票,汇票,文件和其它资料物品);电子数据需在实际操作状态下交接,储存在电脑里的资料应向结交人列明文件名称、密码,并移交相关软件备份数据、实物(磁盘)等。 如果发现相关记录不一致,须限期移交人员查清;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E. 办理交接时应有监交人,监交人应由其上级担任,特殊情况可由 其上级指派人员担任。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F. 对确需临时离职的,由其上级主管决定接交方法。 第三节: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1.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本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帐务处理。 3.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人民币和外币收支分 别记帐,按照当月第一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作为记帐汇率,月末核算汇率损益。 4. 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在不影响对外统 一报表和会计核算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5. 本公司为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对以下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核算: A.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金融监管中信息约束

金融监管中信息约束 一、信息对有效金融监管的约束意义 在金融监管理论体系中,金融监管的目标理应处于核心地位,金融监 管的有效性以能否达到监管目标作为衡量的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 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监 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所以,有效金融 监管要从金融系统的有序水准与竞争水准两方面实行评价,其综合目 标理应是要达到有利于金融持续发展的最佳效率状态。在信息论的意 义上、系统的有序性、组织水准与信息约束水准属于同一个概念,系 统有序性增加就是组织水准加深,系统的负熵增加,信息的约束水准 增强。而系统的效率由竞争的有效水准决定,竞争的有效水准又与系 统的差异度成正比,也即与熵成正比,竞争的有效性增强,就表现为 系统墒的增加。在刻划熵对经济的影响时,通常用信息效率E=H/H 表示,其中,H*代表系统最大熵,H代表系统实际熵,因而金融系统的竞争水准表示为F(E)=AE,约束水准表示为R(E)=B(1—E),从而决 定了金融监管目标的两个方面事实上是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个个核心要素。在短期内,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H’可视为不变,则信息效率对有效金融监管的约束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管系统信息水平的 不足,无法获得H量的信息,使监管控制不力,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降低了监管效率。第二,为了克服金融监管信息的不足,人为地抑制 竞争以降低H,造成金融系统动力不足,这种情况下,即使增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水平,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监管仍然是低效的。 进一步分析,不确定性既来源于自然因素,也来源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系统中,即使经济发展水平与分工水准相等从 而H*相等,但是因为人具有不同水准的机会主义倾向,也会导致H的 不同,H较大的系统必然会使金融监管面r陆着更大的控制困难。因而对机会主义的抑制是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环节。机会主义倾向是人的 一般行为假定,因为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会加剧人的有限理性,

财务管理制度金融类

润德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润德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公司财务中心门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公司的资金运作,为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转提供保证; (三)制定公司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负责在公司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组织和指导各部门编制财务预算; (五)参与公司的经济预测、经营决策等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方案的确定; (六)负责公司收入、成本费用、上缴利税及利润分配的核算与管理; (七)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八)负责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九)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工作。拥有如下职权: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二)根据企业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组织企业的经营; (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原则,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

金融公司财务岗位职责

金融公司财务岗位职责

金融公司财务岗位职责 【篇一:金融财务部工作职责】 鑫源通金融财务部部门职责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审计管理等制度的建设、执行、监督,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公司各项财务活动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建立公司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及时向经理和有关部门提交公司财务报告,以便对公司的经营做出及时调整; 3.负责起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上报经理,经审批后配合其他部门严格执行财务年度预算,并做好年终的公司财务决算工作; 4.根据公司资金运作情况,合理调配资金,确保公司资金正常运转,按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严格做好日常财务收支、记账工作,负责追要所欠公司的外债; 5.负责公司固定资产及专项基金的管理,联合行政人事部定期巡查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和折旧状况,做好登记工作; 6.做好员工每月工资、奖金、福利的核算及发放工作; 7.负责公司的财务档案管理,包括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税务资料、对账资料、审批资料、各种空白票据和存根联等,保管好公司财务印章; 8.负责公司相关所有税金的核算及申报、税务事务处理等事项; 9.负责与银行或其他投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公司在做投资项目时有充足的资金,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10.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联系、商谈,并将投资风险和回报预测及相关的投资方案上报给经理和相关部门; 11.协助其他部门开展业务,为其业务开展提供财务上资金,成本效益的信息等支持; 12.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二:金融公司财务经理岗位职责(模版)】【篇三:财务金融部岗位职责080826】 财务金融部岗位职责 财务金融部的直接上级是总会计师,是负责公司财务预决算、成本管理、资金和资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分析、财务审计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1.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及规定,建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工作程序,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 负责建立科学的核算体系,制定严格的核算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3. 负责编制、检查、落实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及资金计划,配合编制项目目标成本控制方案,控制经营管理费用。 4. 负责组织财务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并进行财务分析。 5. 合理筹措和运筹资金,负责公司资金的日常收支结算工作,在确保公司各项经营资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6. 负责公司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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